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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監事會監事長選舉辦法

發布時間:2021-01-26 05:40:21

❶ 國有重點金融機構監事會暫行條例的國有重點金融機構監事會暫行指導監督條例

監事會主席根據監督檢查的需要,可以列席或者委派監事會其他成員列席國有金融機構董事會版會議和其他有關會權議。
第九條監事會指導國有金融機構的內部審計、稽核、監察等內部監督部門的工作,國有金融機構內部監督部門應當協助監事會履行監督檢查職責。
第十條監事會每次對國有金融機構進行檢查後,應當及時作出檢查報告。
檢查報告的內容包括:財務、資金分析以及經營管理評價;主要負責人的經營管理業績評價以及獎懲、任免建議;存在問題的處理建議;國務院要求報告或者監事會認為需要報告的其他事項。

❷ 全國重點金融機構監事會 是什麼性質的機構

第三條 國有金融機構監事會(以下簡稱監事會)由國務院派出,對國務院負責,代表國家對國有金融機構的資產質量及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狀況實施監督。

第四條 監事會的日常管理工作由監事會管理機構負貴。

第五條 監事會以財務監督為核心,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財政部的有關規定,對國有金融機構的財務活動及董事、行長(經理)等主要負責人的經營管理行為進行監督,確保國有資產及其權益不受侵犯。

監事會與國有金融機構是監督與被監督的關系,不參與、不幹預國有金融機構的經營決策和經營管理活動。

第六條 監事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檢查國有金融機構貫徹執行國家有關金融、經濟約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制度的情況;

(二)檢查國有金融機構的財務,查閱其財務會計資料及與其經營管理活動有關的其他資料,驗證其財務報告、資金營運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

(三)檢查國有金融機構的經營效益、利潤分配、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資金營運等情況;

(四)檢查國有金融機構的董事、行長(經理)等主要負責人的經營行為,並對其經營管理業績進行評價,提出獎懲、任免建議。

第七條 監事會一般每年對國有金融機構定期檢查兩次,並可以根據實際需要不定期地對國有金融機構送行專項檢查。

第十六條 監事會主席人選按照規定程序確定,由國務院任命。監事會主席由副部級國家工作人員擔任,為專職,年齡一殷在60周歲以下。

專職監事由監事會管理機構任命。專職監事由司(局)、處級國家工作人員擔任,年齡一般在55周歲以下。

監事會成員每屆任期3年,其中監事會主席和專職監事、派出監事不得在同一國有金融機構監事會連任。

❸ 監事會的職責

監事會(或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公司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列席董事會會議,對所以議事項提出質詢和建議;

(八)發現公司經營情況;

(九)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3)金融機構監事會監事長選舉辦法擴展閱讀:

作用

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對公司財務以及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履行職責的合法性進行監督,維護公司及股東的合法權益。

公司應採取措施保障監事的知情權,及時向監事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資料,以便監事會對公司財務狀況和經營管理情況進行有效的監督、檢查和評價。總裁應當根據監事會的要求,向監事會報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簽訂、執行情況、資金運用情況和盈虧情況。總裁必須保證該報告的真實性。

監事會發現董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存在違反法律、法規或《公司章程》的行為,可以向董事會、股東(大)會反映。

參考資料:網路---監事會

❹ 監事會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監事會的設立要體現在《公司章程》中,具體的範本詳見擴展閱讀。
《公司法》第52條-57條對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會做了規定,第118條到120條對股份有限公司的監事會做了規定 。下面詳見說明:
有限責任公司的規定
第五十二條
有限責任公司設立監事會,不設立監事會。
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公司董事會除兩個以上國有股東外,可以有職工董事,監事會一定要有職工監事)
監事會設主席一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五十三條
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五十四條
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五十五條
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並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
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
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五十六條
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
監事會決議應當經半數以上監事通過。
第五十七條
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股份有限公司的規定
第一百一十八條
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於三人。
監事會設主席一人,可以設副主席。監事會主席和副主席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監事會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副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本法第五十三條關於有限責任公司監事任期的規定,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監事。
第一百一十九條
本法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關於有限責任公司監事會職權的規定,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
監事會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一百二十條
監事會每六個月至少召開一次會議。(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兩次會議,有限責任公司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
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監事會決議應當經半數以上監事通過。
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❺ 監事會有沒有任命監事的權利

認命監抄事需要股東會決議
1.監事的產生:監事會成員一般由股東會選任,其辦法與董事相同。不過,對於監事會中的職工成員,各國多規定由公司職工民主選任或者由公司的工會組織選任。
2.監事的任期: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監事會應在其組成人員中推選1名召集人。監事會的召集人多被稱為監事會主席。我國《公司法》未規定監事會主席的特別職權,解釋上應認為監事會主席負責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其他方面的許可權可由公司章程做出規定。
3.監事的卸任與免職:股東擔任的監事由股東大會選舉或更換,職工擔任的監事由公司職工民主選舉產生或更換,監事連選可以連任。
監事通常由股東代表和職工代表組成,且不得兼任董事或經理。

❻ 監事會主席人選產生方式是什麼

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

❼ 監事會主席選舉流程有哪些

以公司類型不同,規定如下:
《公司法》第五十二條第三款
有限責任公司的專監事會主席,屬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

《公司法》第七十一條第二款
國有獨資公司的監事會主席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從監事會成員中指定。

《公司法》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三款
股份有限公司的監事會主席和副主席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

❽ 監事會主席人選,按照法律規定,產生方式是

你好。
以公司類型不同,規定如下:
《公司法》第五十二條第三款
有限責任公專司的監屬事會主席,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

《公司法》第七十一條第二款
國有獨資公司的監事會主席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從監事會成員中指定。

《公司法》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三款
股份有限公司的監事會主席和副主席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

❾ 國有重點金融機構監事會暫行條例的國有重點金融機構監事會暫行管理關系條例

監事會與國有金融機構是監督與被監督的關系,不參與、不幹預國有金融機構的經營決策和經營管理活動。
第六條監事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檢查國有金融機構貫徹執行國家有關金融、經濟的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制度的情況;
(二)檢查國有金融機構的財務,查閱其財務會計資料及與其經營管理活動有關的其他資料,驗證其財務報告、資金營運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
(三)檢查國有金融機構的經營效益、利潤分配、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資金營運等情況;
(四)檢查國有金融機構的董事、行長(經理)等主要負責人的經營行為,並對其經營管理業績進行評價,提出獎懲、任免建議。
第七條監事會一般每年對國有金融機構定期檢查兩次,並可以根據實際需要不定期地對國有金融機構進行專項檢查。
第八條監事會開展監督檢查,可以採取下列方式:
(一)聽取國有金融機構主要負責人有關財務、資金狀況和經營管理情況的匯報,在國有金融機構召開有關監督檢查事項的會議;
(二)查閱國有金融機構的財務報告、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等財務會計資料以及與經營管理活動有關的其他資料;
(三)核查國有金融機構的財務、資金狀況,向職工了解情況、聽取意見,必要時要求國有金融機構主要負責人作出說明;
(四)向財政、工商、稅務、審計、金融監管等有關部門調查了解國有金融機構的財務狀況和經營管理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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