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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混業弊端

發布時間:2021-01-26 03:19:16

1. 為什麼說混業經營是我國金融發展的未來趨向

(一)利益驅動與分散風險的需要使金融機構追求混業經營。實行混業經營的金融機構可以利用多樣化經營所形成的規模經濟與范圍經濟的效用來降低成本;同時,還可以多渠道獲利;金融行業具有高風險性,這使得金融機構需要多樣化經營來分散風險的要求愈加迫切。
(二)金融全球化促使金融機構選擇混業經營。金融機構的規模大小、業務范圍的寬窄等決定其在競爭中所處的地位。經濟金融全球化的加強促使世界各國紛紛放棄原先金融分業管制政策。
(三)信息技術的發展為混業經營提供了技術支持。以計算機與互聯網為特徵的信息技術的發展極大地降低了金融通訊與金融數據處理成本,使金融管理技術開發與金融信息傳播效率大大提高,從而提高了金融機構的業務擴張能力,使其可以進入原先不敢進入或無法進入的非傳統領域。
(四)金融工程、金融衍生產品等金融創新為混業經營提供了新的通道。20世紀五十年代以來,金融創新工具和創新組織形式得到極大發展。例如,銀行可以通過資產證券化進軍證券領域,而證券機構則可以通過創建共同基金的形式蠶食銀行的存貸款業務。
(五)事實普遍存在的混業經營迫使各國金融監管當局改變監管理念,通過立法的形式來肯定這一市場現象。經過多年的分業監管,各國監管當局積累了一定監管經驗,監管手段日漸成熟;而迫於國際競爭壓力,各國監管當局紛紛放鬆對金融機構業務范圍的嚴格控制,對金融機構通過購並、金融創新等手段實現混業經營採取了默許甚或鼓勵的態度。

2. 根據我國國情,商業銀行更適用分業經營還是混業經營

一、混業經營與分業經營的內涵

混業經營是指金融企業以科學的組織方式在貨幣和資本市場進行多業務、多品種、多方式的交叉經營和服務的總稱。

混業經營制度的特徵是國家對商業銀行的經營范圍如間接融資與直接融資業務、短期信貸與長期信貸業務、銀行業務與非銀行業務之間不作或很少作法律方面的限制。而分業經營是一種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信託業分別設立機構獨立經營業務的經營方式。

目前,混應經營一般可分為兩種模式:一種為綜合銀行制,可設置內部業務部門全面經營銀行證券和保險業務,如德國、瑞士、荷蘭等國的商業銀行。另一種為全能銀行制,通過在外部設立公司或控股公司的形式兼營證券、保險業務等,如英國、日本、美國的商業銀行。在目前的國內文獻中,有部分人將混業經營等同於全能銀行。我認為有必要區分以下兩個概念:全能銀行主要是從銀行為其客戶提供服務的角度來講的,對應傳統銀行服務;而混業經營則是從銀行運作的角度講的,對應分業經營。

根據默頓與博迪提出的「功能觀點」認為:金融體系最基本的功能是在不確定的環境下,跨時空配置經濟資源。金融體系的功能相對於金融機構更具穩定性,金融體系的功能及競爭性組合方式決定了金融產品及金融機構的外在形式。因此,金融機構的形式和金融業務范圍和產品門類都是可變的。它們都是滿足實體經濟發展需要的金融功能的外在表象。金融分業經營轉向混業經營,實際上是金融分工模式的轉變。混業經營知識金融結構變化的外在表象,其深層次原因是市場利益誘導下的金融功能配置格局的重構。

二、國際金融業經營模式發展歷程

國際金融業經營模式的歷史沿革了分—混—分—混的發展歷程。

早期的經營模式是自然分離的,到19世紀末20世紀初,隨著證券市場日益繁榮和膨脹,證券市場上的投資、投機、包銷等經濟活動空前活躍,商業銀行與投資銀行各自憑借雄厚的資金實力大量地向對方行業擴張業務,這是金融業最初的混業經營。但1929-1933年經濟危機的爆發使商業銀行、投資銀行混業的弊端暴露無遺。美國政府為了加強對資本市場的控制,於1933年通過了《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案》,嚴格限制商業銀行和投資銀行的業務界限。隨後,許多國家也紛紛效仿,形成了西方金融分業經營的格局。

到了20世紀80年代,科技進步與世界金融市場的不斷發展,促使各種金融衍生工具創新推陳出新,金融業之間的滲透融合力度逐步加強,原來的分業經營與監管的機制阻礙了金融業務創新和服務效率的提高。在這種背景下,西方各國金融當局如英國、德國、法國、瑞士、日本等紛紛進行了已打破證券和銀行業界限為主要內容的改革,形成了現代銀行混業經營的趨勢。

進入九十年代以後,隨著金融管制的放鬆和金融創新活動加劇,商業銀行和投資銀行的業務融合進一步發展,金融業並購潮風起雲涌。銀行、證券、信託、保險等跨行業強強聯合,優勢互補的購並,加快了國際銀行業向混業經營邁進的步伐。美國國會於1999年11月4日通過的《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從法律上取消了商業銀行和證券公司跨界經營的限制,以此為標志,現代國際金融業務走上了多樣化、專業化、集中化和國際化的發展方向。

三、銀行業混業經營的優勢與風險

混業經營制度通過多樣化、綜合化的業務經營,可以分散風險。

另外,其本身也具有一些分業經營模式所缺乏的優點:

1、混業經營增強了銀行業對金融市場變化的適應性。從業務開發來看,全能銀行的多元化經營為銀行的金融產品創建了巨大的發展空間,從而極大的增強了商業銀行對金融市場變化的適應性。

2、混業經營通過銀行內部之間的業務交叉,提高了服務效率,特別是針對中小客戶時,成本降低更為明顯,有利於增強競爭力。

3、混業經營可使商業銀行的資源得到充分利用,降低社會成本,促進金融機構的競爭,有助於社會資源的有效配置,提高經濟效率。

4、從政府的角度看,混業經營精簡了金融機構,便於當局進行監管。金融機構與監管當局的協調配合加強,有利於提高政府的宏觀調控能力。

但是,我們也應該看到,混業經營也帶來了巨大的風險。例如:因哈格進入證券業後加劇證券行情的波動,損害中小投資者的利益。並且,證券市場上的公開市場業務歷來是貨幣當局對貨幣供應量進行調控的中介場所,銀行業的介入將降低其可控性。另外,銀行業經營的證券業務若遭遇失敗,其風險將由存款人乃至整個社會負擔,這就可能使銀行鋌而走險,放鬆對風險的控制,不利於社會穩定。可見,混業經營對金融監管和金融風險控制能力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四、中國金融業經營模式的發展趨勢

1、我國金融業經營模式的發展歷史。新中國成立後,我國金融業的經營模式沿襲了混—分兩個發展階段,1993年以前實行混業經營。從建國到20世紀80年代中期,銀行業在中國金融體系中一直處於主導地位。20世紀80年代末國家開創了證券的發行和流通市場,銀行在資金、人員、技術和組織管理上都發揮了巨大的作用。但1992年下半年開始,伴隨著房地產熱和證券投資熱的出現,各專業銀行都介入了股票、房地產、保險等業務,導致了金融秩序混亂甚至於一度失控的局面。因此,國家於1993年7月開始大力整頓金融秩序,並於1993年十四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中提出了「銀行業與證券業實行分業經營管理」。1995年5月10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進一步明確了我國實行銀行、證券、信託、保險業分業管理的基本原則。

2、當前我國銀行業分業經營的必要性與面臨的挑戰。目前,我國銀行業的開放程度還不高,金融市場體系、法律體系還不健全,監管水平低,資本流動性差等許多條件還達不到金融業混業經營條件的標准。在這種情況下,分業經營是必然的選擇。因為分業經營有利於國家監管,有利於防範金融風險,保障金融體系的安全。而一旦實行混業經營又無法依靠自律、法律機制約束,難以有效控制風險。

但是,中國銀行的分業經營也面臨著巨大的挑戰。一方面,國內銀行業的風險增加,經營效益下降,競爭能力差。由於證券市場的發展,直接融資渠道增加,銀行優質客戶丟失,盈利能力下降,同業競爭加劇。也涌現出了一些混業經營的金融創新產品,像存摺炒股、銀行資產證券化、保險資金入市等。銀行業本身產生了擺脫分業經營束縛的要求。另一方面,加入WTO以後,外資銀行的進入對中資銀行形成了巨大的競爭壓力。其業務涉及銀行、保險、證券、信託等多個領域。資金實力雄厚,管理經驗豐富,人才儲備全面,服務產品齊全,創新能力強,具有許多中資銀行短期內無法比擬的優勢。這也要求國內商業銀行加大發展混業經營的步伐,增強競爭力。

3、對我國金融業經營發展方向的思考。綜合以上多方面的分析可見,混業經營是當今國際金融法發展的趨勢,也是我國金融業經營模式發展的必然取向。

我認為,根據我國金融環境的具體情況,混業經營的第二種模式:金融控股公司的全能銀行制是我國合理的選擇。它是指在統一控制權下完全或主要在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中至少兩個不同的金融行業大規模提供服務的金融集團。一般以一個金融企業或非金融企業為控股母公司,全資或控股擁有專門從事某些具體業務的子公司。這些子公司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獨立對外開展相關業務,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一方面,通過投資控股形成多重資本杠桿,有利於資本的集約化經營。另一方面,各子公司相對獨立核算,便於子母公司內部監管,也大大降低了整體風險。

金融組織形式的變革在一定程度上來說是金融發展需求與金融監管不斷博弈的結果。金融控股公司的全能銀行正是在最大限度提高金融運作效率與降低奉獻這兩種力量在既定金融環境的均衡而產生的。分業經營是九十年代初我國經濟運行產生泡沫、金融秩序出現混亂的條件下,金融發展與監管的矛盾均衡點。然而,隨著我國經濟不斷發展,經濟金融環境不斷變化,又客觀要求形成新的均衡。從我國金融業發展需求來看,金融創新、科技進步以及國際金融業的競爭使我國金融業受到強大的沖擊,我國金融業必須以多樣化的金融服務去滿足需求和贏得競爭。同時金融混業經營的全球性趨勢對金融監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我國金融監管水平與風險管理的能力不高,如果監管力度和方式不當,就會給金融穩定和發展帶來風險和負面效應。而且,雖然我國近年大力推行金融體制改革,但許多深層次問題尚未解決,市場體系不完善,監管效率不高,監督體系尚未發展到以金融功能監管為主的階段。因此,綜合各方面條件,必須使我國金融業經營模式的轉變在過渡中逐步解決矛盾。金融控股公司或全能銀行無疑是我國在分業監管模式下對其低效率弊端不斷改進的一種合理選擇。

雖然全能性銀行是我國金融業今後發展的方向,但並不是所有的商業銀行都要向全能發展,一些中小銀行尚不具備發展多種業務的能力,也可以集中專項發展為特色銀行。全能性銀行與專項小銀行協調發展,互為補充,才能構件完善的金融體系,為經濟發展提供良好的條件

3. 我國金融機構體系是分業經營還是混業經營在什麼層次為什麼

基本上是分業

4. 求論文一篇 題目 我國金融監管體系存在的問題及完善對策 本科畢業論文 要求8000到10000字 加急 高分 謝謝

我國金融監管體系存在的問題及完善對策
所謂金融監管是指金融主管機關根據法律賦予的權力,依法對金融機構及其運營情況實施監督和管理,以維護正常的金融秩序,保護存款人和投資者的利益,保障金融體系安全、健康、高效運行。在市場經濟體制下,金融機構依法經營、監管當局依法監管是確保金融體系穩定的前提。金融監管的目的是防範金融風險發生,維護金融秩序穩定,保障金融體系的運行安全,保護資產所有者的利益。
一、我國金融監管體系的現狀與問題
(一)我國金融監管體系的現狀
1.金融監管體制的組織結構向部分混業監管或完全混業監管的模式過渡
英國的盧埃林教授在1997 年對73 個國家的金融監管組織結構進行研究, 發現有13 個國家實行單一機構混業監管,35 個國家實行銀行、證券、保險業分業監管,25 個國家實行部分混業監管。後者包括銀行證券統一監管,保險單獨監管(7 個);銀行保險統一監管、證券單獨監管(13 個)以及證券保險統一監管、銀行單獨監管(3 個)三種形式。受金融混業經營的影響,完全分業監管的國家呈現出減少趨勢。
2.金融監管法制呈現出趨同化、國際化趨勢
由於經濟、社會文化及法制傳統的差異,金融監管法制形成了一定的地區風格,影響較大的有兩類:一是英國模式。歷史上,英國對金融業的監管主要採取行業自律形式,英格蘭銀行在履行監管職責時形成了非正式監管的風格, 不以嚴格的法律、規章為依據,而往往藉助道義勸說、君子協定等來達到目的。二是美國模式,以規范化聞名於世,監管法規眾多, 為美國金融業的發展營造了一個規范有序、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自20 世紀70 年代以來,兩種模式出現了相互融合的趨勢,英國不斷走向法制化,注重法制建設;而美國則向英國模式靠攏,在不斷放鬆管制的同時增強監管的靈活性。不斷加深的金融國際化,客觀上需要將各國獨特的監管法規和慣例納入一個統一的國際框架之中。雙邊協定、區域范圍內監管法制一體化,尤其是巴塞爾委員會通過的一系列協議、原則、標准
等在世界各國的推廣和運用,都將給世界各國金融監管法制的變革帶來沖擊。
3.金融監管越來越重視金融機構的內部控制制度和同業自律機制
金融機構的內部控制是實施有效金融監管的前提和基礎。外部金融監管如果沒有金融機構的內部控制相配合,往往事倍功半。國外銀行經營管理層的內控意識很強,國外商業銀行一般專門成立獨立於其他部門的、僅僅對銀行最高權力機構負責的內部審計機構,並建立了健全的內控制度。近年來,由於巴林銀行、大和銀行以及住友商社等一系列嚴重事件的發生都與內控機制的缺陷有直接關系,國際金融集團和金融機構開始重新檢討和審視自己的內控狀況,許多國家的監管當局和一些重要的國際性監管組織也開始對銀行的內部控制問題給予前所未有的關注。金融機構同業自律機製作為增強金融業安全的重要手段之一,受到各國普遍重視。以歐洲大陸國家為代表,比利時、法國、德國、盧森堡、荷蘭等國家的銀行學會和某些專業信貸機構的行業組織都在不同程度上發揮著監督作用。各
國都比較重視金融業工會組織在金融監管體系中所起的作用。
4.金融監管向國際化方向發展
隨著金融國際化的發展,各國金融市場之間的聯系也不斷增強,各種風險在國家之間轉移、擴散不可避免。金融國際化要求金融監管的國際化。因此,西方各國致力於國際銀行聯合監管,如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通過的《巴塞爾協議》,統一了國際銀行的資本定義與資本率標准。各種國際性監管組織也紛紛成立並進
行合作與交流。各國對跨國銀行的監管趨於統一和規范。
(二)我國金融監管存在的不足
現階段,我國實行的分業監管的監管模式專業化優勢較為突出,便於分散風險,而這一點亦導致了監管協調中深層次的問題。我國當前的金融監管形成了「一行三會」的局面,確立了證監會、銀監會、保監會的分業監管格局,金融監管更具專業化,並且在改善監管體制、加強金融監管、防範化解金融風險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我國在金融監管方面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和不足。
1.分業監管與多頭監管並存,監管真空與監管重復並存,監管績效不夠高
首先,我國實行「一行三會」模式下的分業監管體制,在該體制下,以證監會、保監會、銀監會為主,與其他一些監管部門如主要管理國債市場的財政部、管理企業債券市場的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管理外匯的國家外匯管理局等一起.在分業監管的基礎上,共同實現對我國金融市場的監管。在當前我國金融監管協調機制尚未完全有效建立,金融監管機構之間的協同配合仍需加強的情況下,行業監管區隔和多頭監管的並存,往往導致金融監管真空和監管重復的難以避免,在金融混業經營環境中尤其如此。同時,機械的「分業監管」、「多頭監管」對我國金融業的「混業經營嚴及金融市場的國際化運作有著一定程度的制約作用,不僅易於積聚同質風險,而且也不利於鼓勵金融創新、激發金融創新的動力和需求。其次,在金融機構產權監護人功能缺失的情況下,國內金融機構的自律監管作用相對薄弱,自我約束、自我發展、自擔風險的內控機制難以形成,金融監管當局的風險監管要求未能轉化為金融機構自身的風險管理需求,從而使金融監管部門承擔了過多的責任,提高了金融監管成本,降低了金融監管效率。再次,我國的金融監管機構本身也存在監管經驗不足、監管內容和手段不夠規范等共性問題,金融監管信息未能實現共享,監管的准確性、有效性難以保障。而隨著我國銀行、證券、保險業之間業務合作與跨行業並購的發展,金融業務的綜合化已是不爭的事實,以分業監管應對混業經營,必將大大降低以金融行業劃分為基礎的
分業監管體制的績效。
2.金融監管法制體系不健全,法律監管機制不完善
首先,現有金融監管法制體系不完備、系統性不強。我國現行的金融監管法制體系主要是由《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保險法》、《征券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以及國務院各部委、中央銀行制定的部門規章等法律形式構成的。一方面,在現有的金融監管法制體系中,缺少針對金融危機的應急處理法律機制設計,在存款保險制度的法律規制方面也是空白,尤其是當前已在金融市場實際運行的私募基金、產業基金,它們還沒有取得相應的法律地位,也沒有相應的法律法規或者部門規章對其進行規范。很顯然,長期的法外運行,不僅不利於私募基金、產業基金的發展,而且也不利於金融安全和金融穩定;另一方面,在構成現有金融監管法制體系的眾多規范性法律文件中,部門規章的比重過大,實施起來缺乏權威性。同時,各規范性法律文件之間的銜接性不強,有的彼此之間甚至存在重復或沖突現象。這些都
勢必影響到金融監管效率的提高和金融監管行為的公信力。
其次,法律監管機制不完善,法律規范的可操作性不強。在我國現有的金融監管法制體系中,對市場准入、市場稽查、市場退出、謹慎性要求等基本上已經有所涵蓋,但大多是原則性的簡單規定,缺少相關的實施細則,可操作性不強。以市場退出的法律機制建設為例,盡管2006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為金融機構市場退出奠定了法律基礎,但由於金融機構的特殊性,該法的相關規定顯得過於原則化而使其在現實中操作性較差,常常不得不由政府和中央銀行採取行政性手段加以解決,弱化了法律在市場退出過程中的規製作用,增加了金融市場的不確定性。而金融危機的應急處理法律機制、徵信機構的法律規制機制、金融市場同業組織及其自律機制的法律設計的缺失更加凸顯了我國金融法律監管機制的不完善,反映了政府在一些領域越位的同時,也存在著在另一些領域缺位的現象。
二、造成金融監管不足的原因
(一)監管目標不夠明確
在市場經濟發達國家,金融監管目標與中央銀行貨幣政策目標是不同的。貨幣政策目標是宏觀目標,藉助貨幣政策工具調節貨幣供應量,以保持幣值穩定。而金融監管的目標較為具體,突出強調保護存款人利益和維護金融體系的安全與穩定。從《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管理暫行條例》(1986)、《金融機構管理規定》(1994)和《商業銀行法》(1995)的內容看,我國的金融監管目標具有多重性和綜合性。金融監管既要保障國家貨幣政策和宏觀調控措施的有效實施,又要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保護存款人利益,保障平等競爭和金融機構合法權益,維護金融體系的安全。這實際上是將金融監管目標與貨幣政策目標等同看待,強化了
貨幣政策目標,弱化了金融監管目標,從而制約了金融監管的功效。
(二)金融監管獨立性不夠
巴塞爾委員會《有效銀行監管的核心原則》規定:促進有效銀行監管,必須具備穩健且可持續的宏觀經濟政策,完善的公共金融基礎設施,有效的市場約束,高效率解決銀行問題的程序以及提供適當的系統性保護機制等基本條件。更為重要的是,在一個有效的銀行監管體系下,參與銀行監管的各個機構要有明確的責任和目標,並應享有操作上的自主權和充分的資源。我國銀監會作為國務院下屬機構,在業務操作、制定和執行政策、履行職責時,較多地服從政府甚至財政部的指令。銀監會分支機構在實際監管中很難不受地方政府的制約,當監管機構的監管行為觸動地方政府的利益時,地方政府往往對監管機構施加壓力,從而弱化了監管作用。
(三)金融監管機構協調性差
從金融監管機構的設置來看,我國基本上屬於分業監管模式。但是,這些部門的職責缺乏嚴格的界定,相互間缺乏協調。因而在實際操作中,常常導致監管
過程脫節、多頭、分散,使監管環節出現諸多漏洞。
(四) 金融監管措施不力
從金融監管手段看,我國金融監管長期依賴自上而下的行政管理,金融監管以計劃、行政命令和適當的經濟處罰方式進行。基本金融法律與實際工作的要求相差甚遠,沒有具體的實施細則,監管難以做到有法可依和違法必究。從金融監管方式來看,我國的金融監管主要是外部監管。由於自我約束、自我管理機制不健全,自我監管能力極低,金融同業工會等行業自律性組織在我國也極為少見,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師事務所等社會監督機構對金融機構的監督和檢查非常少。從金融監管內容來看,我國金融監管中的風險監管幾乎是空白,監管部門將主要精力放在機構審批和業務審批上,對金融機構日常營運監管較少;金融監管和稽核也忙於完成上級任務,作用有限。從金融監管標准來看,對銀行等金融機構的檢查和評級以及風險管理沒有一套統一的具體量化標准,監管行為隨意性強。
(五) 現行監管制度不利於金融創新
在現行分業監管制度下,銀行參與證券業務被限制,一些具有轉移風險及套期保值功能的金融產品和金融工具無法在市場立足,影響到證券機構的運作及策
略,證券市場表現出很強的短期投機性和不穩定性。
(六) 現行監管制度不利於金融業的規模集中
現行分業監管制度,不利於銀行業向「全能銀行」發展,影響其國際競爭力的提高;對於證券、保險的嚴格限制、融資及投資渠道的缺乏、傳統單調的業務品種,加劇了同業之間的惡性競爭,使證券、保險行業競爭力下降。
三、解決我國金融監管不足的完善對策
我國現行的金融監管體制基本上是參照美國體制建立的,採取了分業經營和多頭監管模式」,其對於保障我國金融市場安全、促進我國金融市場發展起到了積極作用。而美國次貸危機的爆發及其對世界經濟的危害,促使我們在反思美國金融監管缺陷、審視我國金融監管現狀的同時,不得不認真研判我國金融監管今後的走向。我們要抓住機遇,直面挑戰,勇於開拓,學習借鑒國際先進的監管經驗,結合我國實際,迅速提高金融監管水平。
(一)在分業監管的現實基礎上,逐步趨於目標導向的統一監管模式
無論是分業監管還是統一監管,都有其存在的現實基礎。當前我國金融全球化和混業經營的廣度與深度都還不夠,分業監管體制總體上符合當前我國金融發展的狀況,對統一監管的緊迫需求尚未形成。一方面,我國金融業開放的時間還很短,開放的比例和規模也非常小,國際合作多限於一些規模較小的商業銀行、證券機構和基金公司的合作與合資;另一方面,我國當前還是以分業經營為主,混業經營尚處於探索和試點過程中,金融「混業」的規模和比例也很小,就金融組織體系來說,無論是銀行業、保險業還是證券業,獨立的金融機構占絕大多數。銀證合作、銀行代銷基金等也還僅僅是表層的業務合作,完全突破分業界限的分屬不同金融行業的業務交叉、股權交叉等也才剛剛開始。除此之外,法律也還沒有為金融混業經營提供暢通的途徑。而針對金融危機中暴露出的分業監管的弊端,短期內則可通過加強金融監管協調機制建設,有效整合監管資源,提高監管效率,減少監管真空和監管套利等現象,逐步進行完善。
當然,我們也要看到,金融創新是金融市場發展的動力和金融深化的突破口。伴隨著金融創新的不斷涌現,銀行業與非銀行金融業、金融業與非金融業(如房地產業)、貨幣資產與金融資產的界限變得越來越模糊,金融開放和金融混業經營越來越成為金融業發展的趨勢性要求,尤其是在金融危機的背景下,單純的分業監管體制將越來越難以適應金融業發展的這種新趨勢。從長遠來看,我國必將建立以維護金融體系整體穩定和有效為目標導向的統一(混業)監管模式,這樣有利於整合監管力量,提高監管效率,減少監管套利與監管真空,更加一致地監管跨領域的金融產品,規範金融機構影響市場穩定的行為,更好地防範和化解系統性金融風險。合理確定監管內容,改進監管方式,鼓勵金融創新。擴大金融監管范圍,將金融創新業務和准金融業務納入監管范圍,加強央行對全社會金融風險的防範能力,防範金融創新和准金融業務可能導致的金融風險。
(二)順應金融市場的發展變化,建立完善的金融監管法制體系
目前,發達國家均建立了比較完善的風險目標監管,其核心是運用先進的技術手段、專業知識和信息,判斷最新發展趨勢和主要風險領域,及早發出預警信號。我國的金融監管方式也應由過去粗放式監管向風險目標監管轉變;由單純的業務合規性監管,向合規性監管和風險性監管並重、以風險性監管為主的方向發展;由單一的現場檢查,向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督相結合、以非現場監督為主的方向發展;由傳統的手工檢查,向手工檢查和現代化的計算機檢查互補、以計算機檢查控制為主的方向發展;由對金融違法的事後管制,向事前防範、正確引導金融機構的創新活動、將金融監管和金融創新有機結合的方向發展。在我國的金融監管中,非現場檢測和現場檢查都沒有很好地發揮作用,由於宏觀經濟環境、金融機構以及金融監管機構自身行為的影響,非現場檢測的作用十分有限。因此,必須盡快建立規范化的非現場檢測體系、法律體系和風險監控指標,建立規范化的會計報告制度;利用計算機等先進工具,發揮網路監控作用;盡快實現對風險的事前預警,使非現場監測成為現場檢查的目標導向,現場檢查成為非現場檢測的基本依據。
改進和完善多元化的金融監管體制。應加強人民銀行與證監會、保監會在金融監管方面的協調工作,合理劃分各監管機構的監管范圍和職責;同時,在保持分業的基礎上加強各監管機關的溝通,避免出現監管「真空」和重復監管。針對金融業必將實行混業經營的趨勢,未雨綢繆,為金融監管實現混業監管做好法律上、制度上、組織上和人才上的准備。
現代金融是法治金融,政府權力對金融市場的監管是通過金融監管法制的調整和規范作用實現的。金融監管的績效與金融監管立法的完善與否以及質量好壞有著直接的關系。面臨金融開放、金融創新、金融混業經營等金融市場發展的趨勢性要求,汲取美國金融危機的經驗和教訓,我國應該順應金融發展變化,及時建立完善的金融監管法制體系。
具體而言,在今後一個時期,我國應在加強基礎性金融監管法制建設的基礎上,順應我國金融市場發展的趨勢性要求,有前瞻性地建立、完善我國的金融監管法制體系。
1.要及時完善金融監管的主體性法律制度,制定與其相配套的法律實施細則。增強其可操作性,並對相關法律制度進行清理,對不適應的條款進行廢除或修訂。國家應盡快出台相關法律法規,這些法律法規應能夠涵蓋所有的金融業務,具有嚴密性、配套性和協調性。盡快制定已經出台金融法規的實施細則,增強其可操作性。針對我國金融機構市場退出機制不健全問題,以法律形式明確接管的具體程序及具體措施, 明確金融機構的解散原因和程序,金融機構合並、分立、破產清算的形式、條件、程序及法律後果,保障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2.要根據我國金融市場的發展程度、監管需求及國際金融市場發展的趨勢,適時建立相關法律法規,彌補我國金融監管立法空白。如適時推出存款保險制度、建立金融市場退出機制、對私募基金和產業基金進行法律規范、加快徵信法制建設和標准化建設以及金融衍生品市場的規范化建設等。再次,順應金融全球化的發展趨勢,立足我國金融市場安全和市場發展的需要,制定兼顧有效性、可操作性和一定程度的前瞻性的金融監管法律制度,實現對本國金融機構的境外業務以及外國金融機構在本國的金融業務的有效監管;促進國際間的金融交流與發展。
3.要轉變監管理念,將謹慎的風險監管確定為央行監管目標,對金融機構法人以風險監管為主,實行並表監管,對其分支機構以合規監管為主。
4.要實現監管方式由行政審批和現場監管為主向非現場監管為主的轉變,一方面建立健全完善的非現場監管網路,加強對金融機構法人的風險監管,及時有效地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另一方面,減少金融管制,正確區分金融創新和金融違規,保持金融機構的競爭活力。
(三) 完善金融監管主體自身建設
我國目前金融業法定監管主體有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保監會、證監會。為適應後WTO 時期的監管需要,應加強監管主體自身建設。一是改進現有法定監管主體的權責制度,塑造具有獨立性和自主執法權的監管主體,防止地方政府及其他部門的干預。二是加強監管機構的隊伍建設,提高監管的專業水平。三是為彌補法定監管主體的局限性,應補充監管主體,建立金融同業工會,藉助同業自律補救現有法定監管的不力,以同業公會充實法定監管主體和完善監管,制約和防範法定監管主體權力的濫用。
(四)加強金融監管的國際合作與交流。
按照新資本協議要求,監管當局必須在強化合規性監管的同時重視安全性監管,逐步強化對商業銀行的資本充足率約束。首先,要按照新資本協議要求制定相應的規章,強化對商業銀行以及金融控股公司的風險管理及資本金的要求;其次,要對銀行風險評估體系的合理性、准確性及信息披露的可信性進行監督, 推動商業銀行風險管理的科學化;再次, 針對國有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偏低的問題,要制定相關政策,使其資本充足率盡快達到巴塞爾協議的要求;最後,要強化監管當局對銀行安全性監管的獨立性和權威性, 使其具有處罰的自主權。對於外資銀行的監管方面,要加強與在華外資銀行的母國中央銀行或監管當局的聯系,嚴格審查外資銀行的經營水平,經營業績和風險狀況;嚴格審查其擬任分支機構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防止國外金融風險在我國的擴散。加強與國際性金融監管組織的合作,及時掌握國際上先進的監管准則、方式和手段,在人才培訓、信息溝通、工作交流等方面提供國際合作,促進我國金融監管制度與國際通行做法接軌,大力提高監管水平。
(五) 充分發揮中介機構的社會監督作用
只有充分利用各種社會中介力量進行監管,才能取得較好的效果,形成法定監管機構———中介機構———商業銀行自律組織的有效監管體系。通過行業自律的方式進行金融監管是世界普遍採用的形式,如香港銀行公會、美國的基金聯合會、台灣證券投資顧問商業同業公會等均屬金融行業自律組織。我國金融公會組織尚不健全,沒有發揮應有的作用。銀行工會在行業內的自律作用可以大大減少國家在金融監督與矯正方面的成本。受現階段銀行信息披露質量、監管成本、監管資源等因素制約,法定監管部門的監管信息與實際情況總存在誤差。應該藉助社會審計等部門對銀行的財務報表和會計記錄進行檢查,並在條件成熟時強化信息披露,不斷完善社會檢查與監督機制。
最後,要強化監管當局對銀行安全性監管的獨立性和權威性, 使其具有處罰的自主權。對於跨境銀行,通常的做法是,母國監管當局負責對其資本充足性、最終清償能力實施監管,東道國監管當局負責對其所在地分支機構的資產質量、內部管理和流動性等實施監管。同時,兩國監管當局要就監管的目標、原則、內容、方法以及實際監管中發現的問題進行協商和定期交流。

5. 金融機構混業經營的原因有哪些

所謂金融超市,是指將金融機構的各種產品和服務進行有機整合,並通過與保險、證券、評估、抵押登記、公證等多種社會機構和部門協作,向企業或者個人客戶提供的一種涵蓋眾多金融產品與增值服務的一體化經營方式。所謂混業經營是指商業銀行及其它金融企業以科學的組織方式在貨幣和資本市場進行多業務、多品種、多方式的交叉經營和服務的總稱。金融混業經營是世界金融發展的大趨勢,也是中國金融改革的最終目標之一。從國內外的情況看,混業經營有諸多公認的好處,比如:為資金更合理的使用、更快的流動創造了有利條件;有助於金融各個領域之間發揮協同作用,減少或避免拮抗作用;有助於對風險的系統監管等。只有混業經營才有助於對風險的系統監管。

6. 我國現行商業銀行的體系是什麼存在哪些弊端

中國現行的金融體系是以中國人民銀行為領導,國有獨資商業銀行為主體,國家政策性銀行和其他商業銀行以及多種金融機構同時並存、分工協作的金融機構體系。
1、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人民銀行是中國的中央銀行,負責制定和執行國家的金融政策,調節貨幣流通與信用活動。對外代表國家,對內對整個金融活動進行監督與管理。
2、商業銀行
中國商業銀行體系由三大部分組成,即國有獨資商業銀行、其他股份制商業銀行和外資商業銀行。其中,國有獨資銀行是中國商業銀行體系的主體。
3、政策性銀行
從1994年起,中國組建了3家直屬國務院領導的政策性銀行,即國家開發銀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及中國進出口銀行。
4、非銀行金融機構
中國的非銀行金融機構主要有信託投資公司、證券公司、保險公司、財務公司、租賃公司和信用合作社等。

目前中國的商業銀行體系為:
1、工、農、中、建四大國有商業銀行體系;
2、交通、中信、光大、華夏、招商、民生、深發展、浦發、興業、恆豐等11家股份制商業銀行體系(中國金融機構中最好的一類);
3、上海銀行、北京銀行、渤海銀行、浙商銀行、徽商銀行等具有典型的區域輻射和鮮明個性化的商業銀行體系(未來可能還有晉商銀行、秦商銀行等)
4、遍布在全國112個城市112家城市商業銀行;
5、遍布在全國星羅棋布的709家城市信用合作社(法人機構共有709家,但處於運營狀態的只有412家)。
6、外資銀行、合資銀行;

弊端:
1、商業銀行之間發展不均衡,銀行業市場結構呈現比較明顯的壟斷特徵,市場競爭還不太充分。
2、銀行業的國際競爭力不足,商業銀行的綜合實力和競爭能力相對較弱。
3、我國商業銀行的業務發展目前仍處於傳統金融業務階段,未能完全實現向現代金融業務的轉變。
4、與發達國家的銀行業比較,我國銀行業整體上呈現國有獨資商業銀行「大而不強」,股份制商業銀行「不強不大」的發展格局,並存在著許多抑制我國銀行業綜合競爭能力提高的問題。

簡單來講就是:
1、產權性質趨同,國有化程度高
2、資源配置無序,決策效率低下
3、核心業務單一,經營范圍較窄
4、混業經營受限,市場資源割裂
5、不良資產巨大,金融安全堪憂
6、管理控制失效,風險防範不足

7. 混業經營對金融機構和從業人員提出哪些要求

美國來在1999年簽署了《現代銀行法案源》結束了長達60多年之久的銀行分業經營的法律限制,允許商業銀行混業經營。商業銀行混業經營在強調競爭和效率時,這種制度更合理,目前整個世界的趨勢是放鬆金融管制和金融自由化。因此對於我們們對於我國的混業經營不能再嚴格限制,金融監管反而應該轉向提高監管機構的監管水平上,如果我們現在繼續限制混業,只能使得我們的商業銀行在世界上更加不具備規模經濟和競爭優勢,如今商業銀行很難再通過傳統業務維持收益,特別是共同貨幣市場基金的成立。
金融監管方面:1.鼓勵銀行向積極利用和管理風險方面創新,使得銀行風險內控制度能夠加強和完善。2.嚴格執行《巴塞爾協議》的條例3.對銀行進行股份改造,引入外資和先進管理經驗。

8. 金融業混業經營的優點缺點

混業經營與分業經營相比較有以下的優點:
(1)混業經營使銀行優化資產結構,實現資產多元化和資產風險分散化,降低非系統性風險,使商業銀行資產比分業經營具有更大的整體穩定性。
(2)混業制度下銀行新增投資業務,對企業提供包括投資在內的全方位的金融服務,既有利於企業的發展,又有利於建立起密切協調的銀企關系,增強銀企綜合的競爭能力,使銀行在經濟發展中發揮更大的作用。
(3)從效率方面看,混業制度下全能型銀行通過向客戶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務,一方面,銀行業可以利用客戶資源加長業務鏈條,另一方面,證券業、保險業等也可共用銀行網點、設備、人員,接受銀行客戶委託買賣有價證券及辦理保險業務,大大方便銀行客戶的資產「一條龍」運作。另外,金融業共用日益更新和增加的技術、信息和設備資源,可以大大降低各自經營成本。


但是,實施混業經營也有它的缺點:
(1)如果允許銀行資金直接進入證券市場,會產生三個問題:一是銀行運用他人資金買賣證券,但一般投資者是用自有資金進行證券買賣,顯然,在資金方面一般投資者與銀行相比處於不平等的競爭地位。二是相對一般證券投資者,銀行可更方便迅速地獲得外界難以知道的各種內幕信息,從而容易造成內幕交易。三是由於銀行負債具有流動性的特點,因而進入證券市場的銀行資金不可避免地帶有短期的特性。這將加大證券價格的波動性,影響證券市場的穩定。四是證券市場風險大,而銀行在經濟中扮演極重要角色,允許銀行資金直接進入證券市場,容易產生泡沫股市,一旦泡沫破裂,會引發股市危機--銀行危機--經濟危機。
(2)金融業務多元化可能會引起在經營方面的一系列問題:一是從事多元化經營的全能金融機構,在其不同的側面、不同的服務對象和不同的服務品種上,有不同的文化、不同的傳統、不同的運行機制,它們交織在一起必然有顯現的和潛在的矛盾和沖突。二是為保持多元化的經營優勢,全能金融機構必須不斷推行金融創新,如果在新業務領域的創新活動不幸失敗,很容易會傳染開去,導致其他業務也會遭受挫折。三是容易形成金融壟斷,不利於競爭。
(3)金融機構復雜的混業經營結構,產生了不利於實施有效的金融監管的問題。如果實行功能型監管,期貨證券、保險和銀行業的監管結構界限分明,這些監管部門如何進行協調,誰負責牽頭監管者並負總責任等問題尚需妥善解決。

9. 什麼是金融混業化

金融混業化,是指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等機構的業務互相滲透、交叉,而不僅僅局限於自身分營業務的范圍。

隨著全球金融一體化和自由化浪潮的不斷高漲,混業經營已成為國際金融業發展的主導趨向。在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包括美國、歐洲和日本,都實行混業經營的國際大環境下,中國金融業從分業經營走向混業經營,應該成為中國金融體制改革的最終選擇和歷史的必然選擇。

10. 如何看待中國的金融混業經營

由於我國改革開放以來,我國金融業長時間處於金融混業經營狀態,這樣,盡管1993年底以來推行金融分業經營,但決策層還是為金融機構拓展新業務空間留有一定餘地。
首先,我國現有政策和法律允許中資境外金融機構的混業經營,中資金融機構在境外的分支機構可以按照當地法律,開展多元化金融業務。工商銀行在香港已收購了東亞證券、中國銀行在倫敦組建了中銀國際;此外,對銀行與境外投資銀行組建合資公司在政策上也有靈活性,如幾年前中國建設銀行就與摩根斯坦利組建了中國國際金融公司
其次,目前對金融機構之間交叉持股和以子公司形式進行金融業務適度交叉經營,在法律上並沒有明確的禁止性條款。對銀行、保險機構和信託機構脫鉤、銀行與證券機構脫鉤等做法都是以部門規章或內部政策等形式進行,可以進行靈活性處理。而且從實際操作也可以看出,到1997年底,銀行、保險機構和信託機構脫鉤、銀行與證券機構脫鉤基本完成,但這種脫鉤也只是對原有權屬關系的進一步規范而已,做到人、財、物、帳等分立,從而建立「風險防火牆」;但從股權關繫上,許多脫鉤的附屬機構實質上還是原先母公司(行)的子公司。這說明,實際操作中,我國對金融分業經營一直採取靈活和務實態度。
再次,現有的商業銀行法和保險法等對銀行、保險的資金運用盡管作了限制性規定,但還是授權國務院有關監管部門一定靈活處理的權力。1999年以來,保監會對保險資金進入股市就開了政策的口子;人民銀行對商業銀行為券商融資和股票抵押融資等問題也出台了支持性政策。這些力度很大的改革措施都是在現有法律框架和金融分業管制總格局下進行的。 第二步,邊規范邊放鬆管制。
由於中國金融業歷史遺留問題很多,金融體系比較脆弱,這樣,必須進一步加大規范經營的力度,化大力氣清理不良資產。但與此同時,對一些原先業務范圍過窄的要適度放鬆,對相對風險較小,績效明顯的業務交叉方式要放鬆管制,必要時要修改相應的法律法規: 首先,信託適度放開,尤其是銀行代理銷業的業務范圍明顯過於狹窄,限制過多,可以考慮放鬆管制。要盡快出台《信託法》,並以立法形式給信託業一個寬松的市場環境。從外國經驗看,日本長期來實行信託業分業經營模式,其它國家對信託業務限制不多,信託業進入證券市場、資產管理領域和共同基金領域、風險投資領域等是國外普遍做法,而且,從實踐效果看,相對風險較小,績效明顯。 其次,銀行和保險的業務交叉可以售保險產品、參與保險索賠清算保險單質押貸款等不僅風險很低,而且范圍經濟和協同效應明顯,可以更好利用銀行的機構網點和信息優勢及清算效率優勢,較低銀行和保險的經營成本,增強業務競爭力。 第三步,最終過渡到近似美國的混業經營模式。美國的金融體制結構的變化歷程類似於我國,經歷了「混業——分業——混業」的過程,為此,美國在推行混業經營的同時也在某種程度上繼承和保留了原先金融分業制的一些好做法,在金融集團內部建立風險「防火牆」。我國也應借鑒美國經驗,建立風險「防火牆」型的業務交叉模式。不過,我國當前對金融控股公司的性質、法律地位和監管方式等還缺乏明確規定,因此,在第三階段,應根據形勢需要,對原先法律框架作較大的調整,建立起符合國際慣例和中國國情的法律體系和監管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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