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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服務國際收支申報

發布時間:2021-01-24 22:35:32

國際金融簡答題:簡述國際收支不平衡的調節機制

(一)、國際收支的自動調節機制
國際收支自動調節是指由國際收支不平衡引起的國內經濟變數變動對國際收支的反作用過程。在商品經濟條件下,一國國際收支不平衡時,受價值規律的支配,一些經濟變數就會出現相應變動,這些變動反過來又會使國際收支不平衡自動地得到一定程度的矯正。在不同的貨幣制度下,自動調節機制也有所差異。
1、國際金本位制下的自動調節機制
在國際間普遍實行金本位制的條件下,一個國家的國際收支可通過物價的漲落和現金(即黃金)的輸出輸入自動恢復平衡。這一自動調節規律稱為「物價–現金流動機制(Price Specie-Flow Mechanism)。」它是在1752年由英國經濟學家休謨•大衛(Hume David)提出的,所以又稱「休謨機制」。「物價–現金流動機制」自動調節國際收支的具體過程如下:一國的國際收支如果出現逆差,則外匯供不應求,外匯匯率上升,若外匯匯率上升超過了黃金輸送點,則本國商人不再用本幣購買外匯付給商人,而是直接用黃金支付給外國出口商,這樣黃金就大量流出。黃金外流導致本國銀行准備金降低,從而使流通中貨幣量減少,物價下跌,而物價下跌使得出口成本降低,本國商品的出口競爭力增強,出口增加,進口減少,直至國際收支改善。這樣,國際收支的不平衡完全能夠自發調節,用不著任何人為的干預。如果一國國際收支出現順差,其自動調節過程完全一樣,只是各經濟變數的變動方向相反而已。
上述自動調節過程可用圖(8.1)表示如下:

圖8.1 物價–現金流動機制
休謨的「物價–現金流動機制」在理論上分析存在著一系列缺陷:第一,他是以貨幣數量論為依據的,因而得出物價僅因貨幣數量變化而變化;第二,在金幣流通的情形下,黃金流動不一定會引起物價變動,因為金屬貨幣可以自發調節到必要的數量;第三,他強調相對價格的變動,而忽視了產量和就業的變動;第四,黃金流動同恢復國際收支平衡自動聯系起來,金融當局沒有進行干預的餘地。正是因為休謨忽略了上述4方面的情況因而過高估計了「物價–現金流動機制」對國際收支不平衡的調節作用。
2、紙幣流通條件下的國際收支自動調節機制
在不兌現紙幣流通條件下,黃金流動雖已不復存在,然而,價格、匯率、利率、國民收入經濟變數對於國際收支自動恢復平衡仍發揮著一定的作用。
(1)價格的自動調節機制
當一國的國際收支出現順差時,由於外匯支付手段的增多,容易導致國內信用膨脹、利率下降、投資與消費相應上升、國內需求量擴大,從而對貨幣形成一種膨脹性壓力,使國內物價與出口商品價格隨之上升,從而削弱了出口商品的國際競爭能力,導致出口減少而進口增加,使原來的國際收支順差逐漸消除。
如果一國的國際收支出現逆差時,由於外匯支付手段的減少會導致國內信用緊縮、利率上升、國內總需求量減少、物價下跌,使出口商品成本降低,從而增強了其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能力,與此同時,進口商品在國內相對顯得昂貴而影響其進口,於是,國際收支的逆差逐漸減少,恢復平衡。
(2)匯率的自動調節機制
匯率調節國際收支是通過貨幣的升值、貶值消除順差或逆差,從而恢復國際收支平衡的。
當一國國際收支出現順差時,外匯供給大於外匯需求,本幣匯率上升,進口商品以本幣計算的價格下跌,而出口商品以外幣計算的價格上漲,因此,出口減少,進口增加,貿易順差減少,國際收支不平衡得到緩和。
當一國國際收支出現逆差時,外匯需求大於外匯供給,本幣匯率下跌,出口商品的價格以外幣計算下跌,而以本幣計算的進口商品的價格上升,於是刺激了出口,抑制了進口,貿易收支逆差逐漸減少,國際收支不平衡得到緩和。
(3)國民收入的自動調節機制
國民收入的自動調節機制是指在一國國際收支不平衡時,該國的國民收入、社會總需求會發生變動,而這些變動反過來又會減弱國際收支的不平衡。
當一國國際收支出現順差時,會使其外匯收入增加,從而產生信用膨脹、利率下降,總需求上升,國民收入也隨之增加,因而導致進口需求上升,貿易順差減少,國際收支恢復平衡。
當一國國際收支出現逆差時,會使其外匯支出增加,引起國內信用緊縮、利率上升,總需求下降,國民收入也隨之減少,國民收入的減少必然使進口需求下降,貿易逆差逐漸縮小,國際收支不平衡也會得到緩和。
(4)利率的自動調節機制
利率的自動調節機制是指一國國際收支不平衡會影響利率的水平,而利率水平的變動反過來又會對國際收支不平衡起到一定的調節作用。
一國國際收支出現順差時,即表明該國銀行所持有的外國貨幣存款或其他外國資產增多,負債減少,因此產生了銀行信用膨脹,使國內金融市場的銀根趨於松動,利率水平逐漸下降。而利率的下降表明本國金融資產的收益率下降,從而對本國金融資產的需求相對減少,對外國金融資產的需求相對上升,資本外流增加、內流減少,資本項目順差逐漸減少,甚至出現逆差。另一方面,利率下降使國內投資成本下降,消費機會成本下降,因而國內總需求上升,國外商品的進口需求也隨之增加,出口減少,這樣,貿易順差也會減少,整個國際收支趨於平衡。
反之,當一國國際收支出現逆差時,即表明該國銀行所持有的外國貨幣或其他外國資產減少,負債增加,於是就會發生信用緊縮,銀根相應地趨緊,利率隨市場供求關系的變化而上升,利率上升必然導致本國資本不再外流,同時外國資本也紛紛流人本國以謀求高利。因此,國際收支中的資本項目逆差就可以減少而向順差方面轉化;另外,利率提高會減少社會的總需求,進口減少,出口增加,貿易逆差也逐漸改善,國際收支逆差減少。
在紙幣流通條件下,國際收支自動調節機制的正常運行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往往難以有效地發揮作用,因為它要受到各方面因素的影響和制約。
(1)國際收支的自動調節只有在純粹的自由經濟中才能產生作用。政府的某些宏觀經濟政策會干擾自動調節過程,使其作用下降、扭曲或根本不起作用。自西方國家盛行凱恩斯主義以來,大多數國家都不同程度地加強了對經濟的干預。
(2)自動調節機制只有在進出口商品的供給和需求彈性較大時,才能發揮其調節的功能。如果進出口商品供給、需求彈性較小,就無法縮小進口、擴大出口,或擴大進口、減少出口,改變入超或出超狀況。
(3)自動調節機制要求國內總需求和資本流動對利率升降有較敏感的反應。如果對利率變動的反應遲鈍,那麼,即使是信用有所擴張或緊縮,也難以引起資本的流入或流出和社會總需求的變化。對利率反映的靈敏程度與利率結構相關聯,也與一國金融市場業務的發展情況息息相關。
由於自動調節機制充分發揮作用要滿足上述三個條件,而在當前經濟條件下,這些條件不可能完全存在,導致國際收支自動調節機制往往不能有效地發揮作用。因此,當國際收支不平衡時,各國政府往往根據各自的利益採取不同的經濟政策,使國際收支恢復平衡。

② 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的基本內容

第一條 為完善國際收支統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范圍為中國居民與非中國居民之間發生的一切經濟交易以及中國居民對外金融資產、負債狀況。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中國居民,是指:
(一)在中國境內居留1年以上的自然人,外國及香港、澳門、台灣地區在境內的留學生、就醫人員、外國駐華使館領館外籍工作人員及其家屬除外;
(二)中國短期出國人員(在境外居留時間不滿1年)、在境外留學人員、就醫人員及中國駐外使館領館工作人員及其家屬;
(三)在中國境內依法成立的企業事業法人(含外商投資企業及外資金融機構)及境外法人的駐華機構(不含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外國駐華使館領館);
(四)中國國家機關(含中國駐外使館領館)、團體、部隊。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於中國境內所有地區,包括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保稅區和保稅倉庫等。
第五條國家外匯管理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規定的程序,負責組織實施國際收支統計申報,並進行監督、檢查;統計、匯總並公布國際收支狀況和國際投資狀況;制定、修改本辦法的實施細則;制發國際收支統計申報單及報表。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協助國際收支統計申報工作。
第六條 國際收支統計申報實行交易主體申報的原則,採取間接申報與直接申報、逐筆申報與定期申報相結合的辦法。
第七條 中國居民和在中國境內發生經濟交易的非中國居民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准確、完整地申報國際收支信息。
第八條中國居民通過境內金融機構與非中國居民進行交易的,應當通過該金融機構向國家外匯管理局或其分支局申報交易內容。
第九條中國境內提供登記結算、託管等服務的機構和自營或者代理客戶進行對外證券、期貨、期權等交易的交易商,應當向國家外匯管理局或其分支局申報對外交易及相應的收支和分紅派息情況。
第十條中國境內各類金融機構應當直接向國家外匯管理局或其分支局申報其自營對外業務情況,包括其對外金融資產、負債及其變動情況,相應的利潤、利息收支情況,以及對外金融服務收支和其他收支情況;並履行與中國居民和非中國居民通過其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活動有關的義務。
第十一條在中國境外開立賬戶的中國非金融機構,應當直接向國家外匯管理局或其分支局申報其通過境外賬戶與非中國居民發生的交易及賬戶余額。
第十二條中國境內的外商投資企業、在境外有直接投資的企業及其他有對外金融資產、負債的非金融機構,必須直接向國家外匯管理局或其分支局申報其對外金融資產、負債及其變動情況和相應的利潤、股息、利息收支情況。
第十三條 擁有對外金融資產、負債的中國居民個人,應當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的規定申報其對外金融資產、負債的有關情況。
第十四條 國家外匯管理局或其分支局可以就國際收支情況進行抽樣調查或者普查。
第十五條國家外匯管理局或其分支局有權對中國居民和非中國居民申報的內容進行檢查、核對,申報人及有關機構和個人應當提供檢查、核對所需的資料和便利。
第十六條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局應當對申報者申報的具體數據嚴格保密,只將其用於國際收支統計。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國際收支統計人員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任何機構和個人提供申報者申報的具體數據。
銀行、交易商以及提供登記結算、託管等服務的機構應當對其在辦理業務過程中知悉的申報者申報的具體數據嚴格保密。
第十七條中國居民、非中國居民未按照規定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的,由國家外匯管理局或其分支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十八條 國際收支統計人員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依法給予處分。
國家外匯管理局或其分支局,銀行、交易商以及提供登記結算、託管等服務的機構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 國家外匯管理局根據本辦法制定《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實施細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③ 經常項目資本金融項目對國際收支的區別

區別:

  1. 經常項抄目是正常的商貿往襲來,而資本項目只是投機投資資金的流動。

  2. 經常項目完全進入國家經濟中融為一體,資本項目來了多數還是要回去的,會造成價格的大幅波動要進行管制。

  3. 國際收支是指一國或地區居民與非居民之間發生的所有經濟交易的貨幣統計。國際收支表包括經常項目賬戶,資本和金融項目賬戶,以及錯誤和遺漏項目賬戶。金融項目中包括儲備資產。

相關概念:

  1. 資本項目:反映的是本國和外國之間以貨幣表示的債權債務在國際間的變動,換言之,就是一國為了某種經濟目的在國際經濟交易中發生的資本跨國界的收支項目。資本項目包括居民和非居民間資產或金融資產的轉移。

  2. 經常項目指本國與外國進行經濟交易而經常發生的項目,是國際收支平衡表中最主要的項目,包括對外貿易收支、非貿易往來和無償轉讓三個項目。

  3. 金融項目反映的是居民與非居民之間投資與借貸的增減變化,它由直接投資、證券投資、其他投資和儲備資產等四部分構成。

  4. 國際收支: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對國際收支的定義為:國際收支是一種統計報表,系統的記載了在一定時期內經濟主體與世界其他地方的交易。大部分交易在居民與非居民之間進行。

④ 通過金融機構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業務操作規程的第五章 申報數據的修改處理

第三十九條 境內銀行發現所報送的基礎信息有誤時,應在銀行自身計算機處理系統中修改後重新導入國際收支網上申報系統(銀行版)。
境內銀行對基礎信息的修改如涉及收付款人的組織機構代碼、個人身份證件號碼或者對公/對私屬性的改變,境內銀行應刪除原錯誤基礎信息,並在系統中說明刪除原因後,重新生成新的申報號碼報送基礎信息。
境內銀行對基礎信息中的修改如涉及收付款幣種或收付款金額時,應通知申報主體按原申報號碼重新申報,或者刪除原錯誤基礎信息,並在系統中說明刪除原因後,重新生成新的申報號碼報送基礎信息。
第四十條 紙質申報的申報信息有誤時,境內銀行應及時通過國際收支網上申報系統(銀行版)進行修改。對於以錄入方式處理的申報信息,境內銀行應在國際收支網上申報系統(銀行版)中憑申報主體修改後的申報信息直接進行修改;對於以介面導入方式處理的申報信息,銀行應憑申報主體修改後的申報信息在其自身計算機處理系統中修改後重新導入國際收支網上申報系統(銀行版)。
網上申報的申報信息有誤時,申報主體應及時通過國際收支網上申報系統(企業版)修改該申報信息。
第四十一條 對於已經申報的無實際交易背景的涉外收入或付款的錯匯款,經辦銀行應當刪除該筆錯匯款項的申報數據,並在系統中說明刪除原因。
對於因交易被撤銷等而支出或收到的原涉外收付款的退款,申報主體應在《涉外收入申報單》或《境外匯款申請書》中勾選「退款」,退款的交易性質應當與原涉外收付款的交易性質相對應,如無相對應的交易編碼,則填寫所屬大類項目的其他項。

⑤ 通過金融機構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業務操作規程的第四章 涉外付款申報

第四章 涉外付款申報
第一節 匯款項下涉外付款業務

第二十六條 申報主體以匯款方式通過境內銀行辦理涉外付款業務時,應當填報《境外匯款申請書》。
第二十七條 境內銀行收到申報主體填寫的《境外匯款申請書》後,應於本工作日內對其進行審核,審核的主要內容為:
(一)申報主體是否錯用了其他種類的憑證;
(二)申報主體是否按填報說明填寫了所有內容;
(三)申報主體申報的內容是否與該筆涉外匯款業務的相關內容一致。
審核有誤的,境內銀行應要求申報主體修改或重新填寫。審核無誤的,境內銀行方可為申報主體辦理涉外付款手續。
第二十八條 境內銀行應將其自身計算機處理系統自動生成的該筆涉外匯款的申報號碼填寫在《境外匯款申請書》「銀行留存聯」、「外匯局留存聯」和「申報主體留存聯」上,並在「外匯局留存聯」和「申報主體留存聯」加蓋銀行印章。「銀行留存聯」由境內銀行按規定留存;「外匯局留存聯」按照本操作規程第八條規定處理;「申報主體留存聯」退回申報主體。
第二十九條 境內銀行應於款項匯出之日(T)後的第一個工作日(T+1)中午12:00之前,將相應的涉外匯款基礎信息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數據介面規范要求從銀行自身計算機處理系統中導入國際收支網上申報系統(銀行版)。
第三十條 境內銀行應將審核無誤的境外匯款申報信息,於款項匯出之日(T)後的第一個工作日(T+1)內錄入/導入國際收支網上申報系統(銀行版)。
第二節 信用證、保函、托收等項下涉外付款業務
第三十一條 申報主體採用信用證、保函、托收等匯款以外的結算方式辦理涉外付款業務時,應當使用《對外付款/承兌通知書》。
第三十二條 境內銀行收到境外來單後,填制《對外付款/承兌通知書》中應由銀行填寫的到單信息,並在第一聯「到單通知銀行/客戶留存聯」上簽章後,將相應聯次送達付款人。
第三十三條 申報主體收到《對外付款/承兌通知書》後,應將《對外付款/承兌通知書》各聯填寫完整,並加蓋印鑒後,按境內銀行規定時間,退還境內銀行辦理涉外付款手續。
第三十四條 境內銀行收到申報主體提交的《對外付款/承兌通知書》後,應於本工作日內對其進行審核,審核主要內容為:
(一)申報主體是否錯用了其他種類的憑證;
(二)申報主體是否按填報說明填寫了所有內容;
(三)申報主體申報的內容是否與該筆涉外付款業務的相關內容一致。
審核有誤的,境內銀行應要求申報主體修改或重新填寫;審核無誤的,境內銀行方可為申報主體辦理涉外付款手續。
第三十五條 境內銀行應將其自身計算機處理系統自動生成的該筆涉外付款的申報號碼填寫在《對外付款/承兌通知書》「銀行留存聯」、「外匯局留存聯」和「申報主體留存聯」上,並在「外匯局留存聯」和「申報主體留存聯」上加蓋銀行印章。「銀行留存聯」由境內銀行按規定留存;「外匯局留存聯」按照本操作規程第八條規定處理;「申報主體留存聯」退回申報主體。
第三十六條 境內銀行應於涉外付款之日(T)後的第一個工作日(T+1)中午12:00之前,將相應的涉外付款基礎信息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數據介面規范要求從銀行自身計算機處理系統中導入國際收支網上申報系統(銀行版)。
第三十七條 申報主體在境內銀行規定的時間內將《對外付款/承兌通知書》返還境內銀行的,境內銀行應在涉外付款之日(T)後的第一個工作日(T+1)內將審核無誤的涉外付款申報信息錄入/導入國際收支網上申報系統(銀行版)。
第三十八條 申報主體未在境內銀行規定的時間內將《對外付款/承兌通知書》返還銀行的,申報主體應於境內銀行按慣例付款之日後五個工作日內進行申報。
境內銀行應將本工作日內審核無誤的涉外付款申報信息錄入/導入國際收支網上申報系統(銀行版)。

⑥ 通過金融機構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業務操作規程的第三章 涉外收入申報

第十九條 解付銀行應於涉外收入款項解付之日(T)後的第一個工作日(T+1)中午12:00前,將相應的涉外收入基礎信息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數據介面規范的要求從銀行自身計算機處理系統導入國際收支網上申報系統(銀行版)。
結匯中轉行應於涉外收入款項結匯之日(T)後的第一個工作日(T+1)中午12:00前,將相應的涉外收入基礎信息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數據介面規范的要求從銀行自身計算機處理系統導入國際收支網上申報系統(銀行版)。
第二十條 不結匯中轉行在以原幣方式向解付銀行/結匯中轉行劃轉涉外收入款項時,應將原始信息及時、准確、完整地逐筆傳送到解付銀行/結匯中轉行,該原始信息應能夠表明該筆款項為境外款項。解付銀行/結匯中轉行收到該筆款項後按照本操作規程第十九條的規定辦理涉外收入申報。
第二十一條 採取福費廷、出口押匯、出口保理等方式辦理涉外收入的,應按以下規定辦理:
福費廷、出口押匯、出口保理等業務在境內未發生轉讓時,辦理福費廷、出口押匯、出口保理等業務的境內銀行應在收到境外款項時通知申報主體辦理涉外收入申報。
福費廷、出口押匯、出口保理等業務在境內發生轉讓時,原始經辦銀行應及時跟蹤境外到款情況;境內受讓銀行應於收到境外款項的當日將收款日期、幣種、金額等信息以書面形式通知原始經辦行。原始經辦行收到書面通知後,應按書面通知中的收款日期生成申報號碼,並於本工作日內通知申報主體辦理涉外收入申報。
第二十二條 涉外收入紙質申報流程:
(一)解付銀行/結匯中轉行應在涉外收入款項解付/結匯之日,通知申報主體在五個工作日內辦理涉外收入申報(通知內容應包括其自身計算機處理系統自動產生的該筆涉外收入款項的申報號碼和該收款人應於何日前完成該筆涉外收入申報等相關信息)。
(二)申報主體應在解付銀行為其解付之日後或結匯中轉行為其結匯之日後五個工作日內,按申報單背面的填報說明逐筆填寫《涉外收入申報單》,並交解付銀行/結匯中轉行。
(三)解付銀行/結匯中轉行收到申報主體提交的《涉外收入申報單》後,應於本工作日內對其進行審核,審核的主要內容為:1.申報主體是否錯用了其他種類的憑證;2.申報主體是否按填報說明填寫了所有內容;3.申報主體申報的內容是否與該筆涉外收入業務的相關內容一致。
(四)解付銀行/結匯中轉行審核發現有誤,應於本工作日內與申報主體核實後直接在原涉外收入申報單上進行修改並在修改處簽章,或者將申報單退回申報主體。
(五)申報主體應於申報單退回的當日對解付銀行/結匯中轉行退回的申報單進行核實。核實有誤,則在原申報單上進行修改、在修改處簽章並及時退回經辦銀行;核實無誤,則以書面形式說明原因並連同原申報單一並及時退回經辦銀行。
(六)解付銀行/結匯中轉行審核無誤後,應在《涉外收入申報單》「申報主體留存聯」上加蓋銀行業務印章。「銀行留存聯」由境內銀行按規定留存;「申報主體留存聯」退回申報主體。解付銀行/結匯中轉行應於申報主體申報之日(T)後的第一個工作日(T+1)內將申報信息錄入或導入國際收支網上申報系統(銀行版)。
第二十三條 機構申報主體可以通過國際收支網上申報系統(企業版)完成涉外收入申報,並可以不填寫紙質《涉外收入申報單》。選擇網上申報方式的申報主體仍可以通過紙質申報方式完成涉外收入申報。
第二十四條 涉外收入網上申報流程:
(一)對於以網上申報方式辦理涉外收入申報的機構申報主體,國際收支網上申報系統(銀行版)自動將其《單位基本情況表》信息和涉外收入基礎信息發送到國際收支網上申報系統(企業版)。
(二)涉外收入款項的機構申報主體應在解付銀行為其解付之日後或結匯中轉行為其結匯之日後五個工作日內,通過國際收支網上申報系統(企業版)完成涉外收入申報。
(三)解付銀行/結匯中轉行應在本工作日營業結束前對前一個工作日的網上涉外收入申報信息進行審核。審核的主要內容為:1.申報主體是否按填報說明填寫了所有內容;2.申報主體申報的內容是否與該筆涉外收入業務的相關內容一致。
(四)對審核無誤的申報信息,解付銀行/結匯中轉行予以審核通過;對審核未通過的申報信息,解付銀行/結匯中轉行應在系統中標注原因,要求申報主體核實。申報主體應於當日對未通過銀行審核的涉外收入申報信息進行核實,並在系統中對錯誤信息進行修改或對核實無誤的說明原因。
(五)申報主體發現所報送申報信息有誤時,應及時通過國際收支網上申報系統(企業版)修改該申報信息。
第二十五條 通過境外匯路進行的境內款項劃轉,應由款項原始匯出銀行在SWIFT報文的52場填寫原始匯款行信息。對於不通過SWIFT系統的銀行,應比照SWIFT格式發送報文,將原始匯款行信息傳遞給境內收款行。

⑦ 通過金融機構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業務操作規程的第七章 外匯局職責

第四十六條 國家外匯管理局應當履行如下職責:
(一)組織、管理和指導通過境內銀行進行的國際收支統計申報工作;
(二)核查全國范圍內通過境內銀行進行的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數據;
(三)建立和維護全國的外匯局基本情況表、金融機構代碼表、金融機構基本情況表;
(四)維護全國的單位基本情況表;
(五)統一管理和維護系統參數、公共代碼數據;
(六)按境內銀行總行開通/關閉收入網上申報功能;
(七)考核、考評外匯分局國際收支統計申報的數據質量和工作質量;
(八)對違反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有關規定的行為予以處罰;
(九)定期清理國際收支網上申報系統中的歷史數據;
(十)分析、編制、公布有關統計資料;
(十一) 國家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四十七條 國家外匯管理局分支局應當履行如下職責:
(一)管理轄內通過境內銀行進行的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日常工作;
(二)核查轄內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數據;
(三)建立和維護轄內金融機構基本情況表;
(四)核查和修改轄內單位基本情況表;
(五)根據轄內銀行分支機構的申請開通/關閉其收入網上申報功能;
(六)考核下級外匯局和轄內銀行、企業的國際收支統計申報的數據質量和工作質量;
(七)制定轄內執行「不申報、不解付」特殊處理措施的標准和程序;
(八)對轄內違反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有關規定的行為予以處罰;
(九)分析、編制、提供轄內有關統計資料;
(十)上級外匯局安排的其他工作。

⑧ 32.國際收支平衡表中的資本與金融賬戶包括( )

資本項目包括資本轉移和非生產、非金融資產的收買或出售,前者主要是投資捐贈和債內務注容銷;後者主要是土地和無形資產(專利、版權、商標等)的收買或出售。 金融賬戶包括直接投資、證券投資(間接投資)和其它投資(包括國際信貸、預付款等)。 國際收支平衡表中的資本與金融賬戶包括(ABC ) a債務減免引起的資本性轉移 B。直接投資 c證券投資 D。外匯儲備 E。投資收益

⑨ 國際金融 1、一國國際收支平衡表中最基本、最重要的帳戶是( )

1、一國國際收支平復衡表中最制基本、最重要的帳戶是( A) A、經常帳戶 B、資本帳戶 C、金融帳戶 D、儲備項目
2、德國某公司購買了美國的一套機械設備,此項交易應記入美國國承收支平衡表中的(B )A、貿易收支的貸方 B、經常項目借方 C、投資收益的貸方 D、短期資本的借方
3、吸收分析法分析的是(A )A、經常項目 B、資本項目 C.金融項目

⑩ 國際收支與外匯收支有何區別與聯系

第一條 為完善國際收支統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范圍為中國居民與非中國居民之間發生的一切經濟交易以及中國居民對外金融資產、負債狀況。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中國居民,是指:
(一)在中國境內居留1年以上的自然人,外國及香港、澳門、台灣地區在境內的留學生、就醫人員、外國駐華使館領館外籍工作人員及其家屬除外;
(二)中國短期出國人員(在境外居留時間不滿1年)、在境外留學人員、就醫人員及中國駐外使館領館工作人員及其家屬;
(三)在中國境內依法成立的企業事業法人(含外商投資企業及外資金融機構)及境外法人的駐華機構(不含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外國駐華使館領館);
(四)中國國家機關(含中國駐外使館領館)、團體、部隊。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於中國境內所有地區,包括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保稅區和保稅倉庫等。
第五條國家外匯管理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規定的程序,負責組織實施國際收支統計申報,並進行監督、檢查;統計、匯總並公布國際收支狀況和國際投資狀況;制定、修改本辦法的實施細則;制發國際收支統計申報單及報表。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協助國際收支統計申報工作。
第六條 國際收支統計申報實行交易主體申報的原則,採取間接申報與直接申報、逐筆申報與定期申報相結合的辦法。
第七條 中國居民和在中國境內發生經濟交易的非中國居民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准確、完整地申報國際收支信息。
第八條中國居民通過境內金融機構與非中國居民進行交易的,應當通過該金融機構向國家外匯管理局或其分支局申報交易內容。
第九條中國境內提供登記結算、託管等服務的機構和自營或者代理客戶進行對外證券、期貨、期權等交易的交易商,應當向國家外匯管理局或其分支局申報對外交易及相應的收支和分紅派息情況。
第十條中國境內各類金融機構應當直接向國家外匯管理局或其分支局申報其自營對外業務情況,包括其對外金融資產、負債及其變動情況,相應的利潤、利息收支情況,以及對外金融服務收支和其他收支情況;並履行與中國居民和非中國居民通過其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活動有關的義務。
第十一條在中國境外開立賬戶的中國非金融機構,應當直接向國家外匯管理局或其分支局申報其通過境外賬戶與非中國居民發生的交易及賬戶余額。
第十二條中國境內的外商投資企業、在境外有直接投資的企業及其他有對外金融資產、負債的非金融機構,必須直接向國家外匯管理局或其分支局申報其對外金融資產、負債及其變動情況和相應的利潤、股息、利息收支情況。
第十三條 擁有對外金融資產、負債的中國居民個人,應當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的規定申報其對外金融資產、負債的有關情況。
第十四條 國家外匯管理局或其分支局可以就國際收支情況進行抽樣調查或者普查。
第十五條國家外匯管理局或其分支局有權對中國居民和非中國居民申報的內容進行檢查、核對,申報人及有關機構和個人應當提供檢查、核對所需的資料和便利。
第十六條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局應當對申報者申報的具體數據嚴格保密,只將其用於國際收支統計。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國際收支統計人員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任何機構和個人提供申報者申報的具體數據。
銀行、交易商以及提供登記結算、託管等服務的機構應當對其在辦理業務過程中知悉的申報者申報的具體數據嚴格保密。
第十七條中國居民、非中國居民未按照規定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的,由國家外匯管理局或其分支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十八條 國際收支統計人員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依法給予處分。
國家外匯管理局或其分支局,銀行、交易商以及提供登記結算、託管等服務的機構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 國家外匯管理局根據本辦法制定《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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