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金融詐騙在什麼地方立案
最高人民法院對詐騙罪的數額標準的規定是:
一、數額較大,指個人詐騙公私財物二千元至四千元以上;以單位名義為五萬元至十萬元以上;
二、數額巨大,指個人詐騙公私財物三萬元以上;以單位名義為二十萬元至三十萬元以上;
三、數額特別巨大,指個人詐騙公私財物二十萬元以上。
立案標准編輯
1.在為金融詐騙罪非法佔有目的設立的相對確定的判斷標准中,將控制條件作為第一層面的判斷標准(即通過對行為人控制或者准備控制他人財物的行為的合法性分析,首先確認行為人具有非法佔有目的的可能性), 將失控條件作為第二層面的判斷標准(即考察其心理上對使財物完全脫離權利人的有效控制是否具有明確的追求,以此作為決定性條件),基本形成了一個完整的判斷體系。
2.數額在公安機關對金融詐騙犯罪進行查處中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是否具有特定的數額是決定是否作為詐騙刑事犯罪追究刑事責任的標准。2001年4月18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聯合發布的《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以下簡稱《追訴標準的規定》),對於金融詐騙犯罪和經濟犯罪中涉及到「數額」的犯罪基本都作了具體的規定,達到這一數額的,才能構成刑事犯罪立案、追訴,追究刑事責任;未達到《追訴標準的規定》中的數額的,不構成刑事犯罪,只能作為一般違法行為追究相應的民事或行政責任。
3.金融詐騙的犯罪主體修訂後的刑法只規定了單位可以成為四種金融詐騙犯罪行為的犯罪主體。單位是金融活動的主要主體,如申請貸款的多為單位,信用卡有單位卡和個人卡兩種,在投保和有價證券(如股票)交易中,以單位為大戶。因此,完全存在單位進行貸款詐騙、信用卡詐騙、保險詐騙、有價證券詐騙的可能。而且,單位貸款的數額,信用卡中單位卡數額,大戶的證券交易、單位投保的數額遠非個人能比。因此,一旦發生詐騙,危害性更大。修訂後的刑法沒有規定單位成為這四種金融詐騙的主體,不能不說是立法的疏忽,建議立法時予以完善。
4.金融詐騙的主觀要件金融詐騙犯罪主觀上只能由故意構成且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故意分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金融詐騙犯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構成。因為:
a.間接故意不存在犯罪目的,而金融詐騙是以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為目的。
b.從金融詐騙行為方式來看,詐騙人必須實施欺騙手段。如果行為人在採取欺騙手段時存在漠不關心的放任態度是不可能使人上當受騙的。
c.金融詐騙犯罪故意產生時間有先後之分。只有產生詐騙故意並實施詐騙行為,才能以詐騙犯罪論處。如果將詐騙時間提前至剛剛開始進行金融活動之時,據此認為此時行為人對危害結果持放任態度,顯然是不妥的。因此,金融詐騙犯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構成。
在金融詐騙犯罪中,故意內容有兩點:
a.行為人必須認識到自己所採取的手段是欺騙手段,即明知是虛假事實而有意告訴別人,使別人上當受騙;或者明知應該將某種真實的事實告知他人而有意隱瞞。如果行為人將誤認為真實的虛假事實告知他人,或者誤認為他人已知某種事實而未告知,致使他人產生認識上的錯誤,而「自願地」將財物交出,由於行為人主觀上無詐騙故意,不能認定為金融詐騙罪。
b.行為人必須明確意識到是非法佔有他人的財物。如果將他人財物誤認為是自己的財物而予以收回,不構成詐騙犯罪。修訂刑法僅在192條集資詐騙,193條貸款詐騙中明確寫到「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其他六罪沒有規定。是否這六種金融詐騙犯罪就不以此作為必備條件。
這六種金融詐騙犯罪仍應以此作為必備條件。假設在保險合同中,如果投保在發生保險事故請求給付保險金時,因經驗不足過分誇大受損程度,雖然這種行為給保險公司造成損失,但行為人主觀上不具備非法佔有的目的,則不構成保險詐騙罪。[8]
其他幾罪也如此。修訂刑法對金融詐騙犯罪有的規定「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有的未加規定,容易導致理解上的混亂,亟待進行立法表述。
此外,金融詐騙犯罪「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的提法是否科學。根據《民法通則》第71條規定,財產所有權分為佔有、使用、收益、處分四項權能。在詐騙犯罪中,僅僅是佔有不能准確反映詐騙犯罪分子主觀故意的全部內容。如實踐中某些「借雞生蛋」案件,行為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欺騙手段,騙取貸款用於自己生產或經營,行為人雖然非法佔有他人財物,並加以使用或收益,但確有歸還之意,有的在賺了錢確實將資金歸還了對方,未觸及所有權中的處分權。因此,不構成犯罪。倘若以「非法佔有」為標准,則難以區分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界限,建議立法借鑒、採用「以非法所有為目的。」
5.金融詐騙犯罪的客體金融詐騙犯罪侵犯了公私財產所有權。財產所有權的物質表現形式是公私財產,這是人類賴以生存和發展的物質基礎。在商品經濟社會里,金融詐騙行為人的犯罪目的是採取詐騙手段非法佔有公私財產,只是手段更狡詐,方式更隱蔽,金融詐騙犯罪首先侵犯的客體便是公私財產所有權。金融詐騙犯罪更主要地侵犯了社會主義的金融管理秩序。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所有權固然是一個應受保護的重要內容,但市場交易的真實性和誠實信用更是需要保護的。為更好地維護誠實信用的交易原則,國家制訂了一系列金融管理法規,如《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保險法》、《票據法》等,以法律來協調和健全金融管理秩序,而金融詐騙行為直接違反上述金融管理法規,干擾國家的金融管理活動。
金融詐騙犯罪不僅侵犯了財物所有權,還侵犯了金融管理秩序,且金融管理秩序是金融詐騙犯罪的主要客體。其理由:侵犯金融管理秩序的社會危害性大於侵犯財物所有權。因為金融詐騙犯罪發生在社會金融活動過程中,是對貨幣資金融通秩序的破壞,導致社會上人們對信用的普遍不信任,這將對整體經濟發展不利。而財物所有權則集中於民法所調整的主體消費等狹小領域,和社會經濟活動沒有具體、直接的聯系,只是對財物所有權的歸屬問題發生侵犯,因而社會危害性較小。
6.金融詐騙犯罪的客觀要件金融詐騙的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在金融活動中,違反金融管理法規,採用欺騙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a.金融詐騙犯罪必須是發生在金融活動中。縱觀金融詐騙行為,其手段、目的、媒介等離不開金融活動。比如某主體想貸款,就必須按照貸款條件,向銀行等金融機構辦理必要手續,遵照一定方式、程序、條件、期限等。離開了這種特定領域的行為規范、活動程序等,就不可能發生金融詐騙行為。
b.行為違反了金融管理法規。金融管理法規指有關調整金融關系和金融活動的各種法律、法規、章程、制度等法律規范的總稱。如關於銀行、保險等金融機構法律地位和業務范圍的規定;關於貨幣發放和管理的法律規定;關於外匯和金融管理的法律規定;關於存、貸款、儲蓄等信貸管理的法律規定等。金融詐騙犯罪首先表現為違反了相關金融法規,這是構成本罪的前提。[8]
c.行為人採取欺騙的方法。以欺騙方法,使受害人「自願地」交出財物,是詐騙犯罪的本質特徵,金融詐騙也不例外。所謂欺騙方法就是刑法上通常所說的: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使人陷入錯誤認識。所謂虛構事實指行為人捏造根本不存在的事實或者故意誇大事實,使人誤認為根本不存在的事實存在或者認為誇大的事實是真的。比如使用虛假證明騙取貸款,使用虛假保險標的騙取保險金,誇大損失程序騙取保險金等。但並非所有誇大事實都是虛構事實。從誇大事實到虛構事實是一個量變到質變的過程。只有誇大的事實與實際事實有了本質的差別,便成了虛構事實。如果只是一般的誇大事實,只為爭取貸款,故意誇大自己的還貸能力,在借到貸款後,積極創造條件履行借貸合同,便不能以詐騙罪論處。隱瞞事實真相指故意隱瞞客觀存在的事實,從而使受害人上當受騙。隱瞞事實真相既可以積極作為形式表現,也可以是消極的不作為形式表現出來。虛構事實與隱瞞真相,既有聯系又有區別,兩者可能同時或交叉使用。
d.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根據刑法第192條至198條之規定,除信用證詐騙沒有規定數額較大為定罪標准外,其他金融詐騙犯罪均以數額較大為定罪標准。何為數額較大呢?以立法、司法機關在司法實踐中的解釋為准。綜上,金融詐騙是指:行為人在金融活動中,故意違反金融法規,採用虛構事實和隱瞞真相的方法,造成他人數額較大財產的損失,侵犯了公私財產所有權和國家正常的金融秩序的行為。[8]
Ⅱ 金融公司已經立案,法人沒有抓捕歸案,公司員工被抓進了看守所,多久能出來
被刑事拘留之後,多久能釋放,要根據當事人涉案的具體情況而定。如果案件不大、並且員工參與違法犯罪行為的情節不惡劣,公安機關調查清楚、作了筆錄之後不久即可能釋放。如果涉案的情節嚴重,則公安機關不一定會釋放,會被羈押到法院審理時。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六條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
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對於第三款規定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刑法》第二十七條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2)金融公司立案擴展閱讀:
金融公司非法集資的量刑標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條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
(二)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30人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150人以上的;
(三)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
(四)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
(一)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
(二)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100人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500人以上的;
(三)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250萬元以上的;
(四)造成特別惡劣社會影響或者其他特別嚴重後果的。
Ⅲ 金融公司老闆跑路,法人沒跑立案可以追回資產嗎
投資理財公司一旦跑路,投資人報警,通常警方會以涉嫌詐騙立案,目前國內已經發生多起此類事件。那麼公司員工是否涉嫌犯罪或從案,需要警方經過偵破以後認定。就目前已經結案的類似案件來看,老闆跑路員工都成了受害者,一方面是有的員工也有投資在裡面,另一方面工資都沒發放,而且所有的合同都是公司簽訂,跟員工無關。報警,但是投資公司多以暴利攬存,老總跑路,或因為投資根本維持不了給客戶的高利息支付資金鏈斷裂,或因為覺得自己撈的錢差不多了,或二者有之。無論那種情況老總被抓,客戶的錢被全額追回的可能性都微乎其微,能夠追回少部分都是好的結局。
Ⅳ 如何查詢金融公司是否被立案
立案的話公安機會會出示立案回執表 這個可以去公安機關現場核實
Ⅳ 經偵要達到多少才可以立案
如果抄非法集資,人數達到襲30人以上,金額20萬以上,損失10萬以上,達到任一條件即可立案能立案。
所謂非法集資,是指公司、企業、個人或其他組織未經批准。
違反法律、法規,通過不正當的渠道,向社會公眾或者集體募集資金的行為,是構成本罪的行為實質所在。
也就是向不特定主體進行集資,資金使用主客觀一致,即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一)集資後不用於生產經營活動或者用於生產經營活動與籌集資金規模明顯不成比例,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
(二)肆意揮霍集資款,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
(三)攜帶集資款逃匿的;
(四)將集資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的;
(五)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返還資金的;
(六)隱匿、銷毀賬目,或者搞假破產、假倒閉,逃避返還資金的;
(七)拒不交代資金去向,逃避返還資金的;
(八)其他可以認定非法佔有目的的情形。
只要有以上行為的,都是可以立案的。
Ⅵ 欠金融公司的錢不還,會被立案坐牢嗎
數額大的話,肯定要坐牢的
Ⅶ 金融詐騙分公司早己立案而總公司卻不立案為何
這個立案調查要有證據的,分公司已經立案調查說明公安已經有部分或者確鑿的證據證明其違法了。總公司沒有立案可能其沒有違法,或者目前還沒有找到確鑿違法的證據。
Ⅷ 金融案在上訴中報案公安會受理立案嗎
這種情況公安機關會受理立案的。任何時候只要有確鑿的證據能證明案情,公安機關都會受理立案的
Ⅸ 金融詐騙罪一般達到多少數額就可以立案了
五千元以上,各地根據經濟發展水平的不同,略有差異,具體應以當地立案標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