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我國資本市場存在的主要問題有哪些
資本市場結構方面的問題:
1、投資主體結構不合理:
我國資本市場投資主體結構不合理,投資者現在還是以個人投資者為主,機構投資者數量相對來說較少,兩者比重相差較大。個人投資者的投資行為主要是以投機為主,而機構投資者則更注重對上市公司基本面分析,似的資本市場具有極大的不穩定性,阻礙了這種穩定資本市場功能的發揮。
2、上市公司結構不合理
上市公司的機構不合理主要體現在:
上市公司的股權結構不合理。國有企業雖經改制而成為股份公司,但實質上仍然是原來的國有企業,很難期望它能真正轉換經營機制。在國家股和法人股始終佔主導地位的情況下,流通股規模較小,很容易形成機構大戶操縱市場的局面。
(1)金融局上市公司存在的問題擴展閱讀:
與貨幣市場相比,資本市場特點主要有:
1.融資期限長
至少在1年以上,也可以長達幾十年,甚至無到期日。例如:中長期債券的期限都在1年以上;股票沒有到期日,屬於沒有到期日,屬於永久性證券;封閉式基金存續期限一般都在15-30年。
2.流動性相對較差
在資本市場上籌集到的資金多用於解決中長期融資需求,故流動性和變現性相對較弱。
3.風險大而收益較高
由於融資期限較長,發生重大變故的可能性也大,市場價格容易波動,投資者需承受較大風險。同時,作為對風險的報酬,其收益也較高。
在資本市場上,資金供應者主要是儲蓄銀行、保險公司、信託投資公司及各種基金和個人投資者;而資金需求方主要是企業、社會團體、政府機構等。其交易對象主要是中長期信用工具,如股票、債券等等。資本市場主要包括中長期信貸市場與證券市場。
② 我國當前金融立法存在的問題及解決方案
金融海嘯與救市成本 美國眾議院終於通過了7000億美元的救市方案,但這個方案已不是7000億美元了,而是加碼成了8500億美元。上星期眾議院第一次投票否決了7000億美元方案後,白宮將此方案作了修改,加碼1500億美元再送到參議院表決,獲得大比例通過後再送到眾議院表決,所增加的1500億美元是向老百姓派糖,果然獲得了參眾兩院的支持,因為7000億美元只是用來購買華爾街的不良資產,老百姓分不到甜頭,自然有部分議員不高興。現在爭取到的1500億美元派糖給選民,議員們就改變了初衷,投票贊成了。布希為什麼不早點想到「派糖」的方案,導致7000億美元的救市方案被眾議院否決,致使道指狂跌777點。 上周五8500億美元的救市方案通過前,道指回升了300多點,通過後,反而急轉直下,收市時下跌了157點,振幅近500點。 大家期待的救市方案獲得通過,美國股市反而大跌,這可理解為趁利好消息出貨,也可以解釋為市場擔心7000億美元的救市方案救不了市。 受美股下跌的影響,昨天亞太股市全面下跌且跌幅都很大,恆指跌了879點,跌幅約為5%。眾多下跌股市中也包括黃金周之後的內地股市,昨天上證指數跌了5%以上,跌幅超過港股,或許這是繼上周周邊股市大跌後的補跌。昨天內地股市在政府救市之後第一次大調整,政府是在上證指數最低跌至1802點時出手的,大盤很快反彈了近500點,昨天的下跌可看作是正常的調整。 7000億美元肯定不夠,但作用也不小,而且也可以說是對症下葯。目前全球金融海嘯,歸根尋源,是最原始的按揭抵押證券出了事,投資銀行將這些按揭抵押證券層層包裝,通過杠桿不斷放大,終於演變成金融海嘯。現在,7000億美元主要是用來購買這些按揭抵押證券,期望能使市場對這些按揭抵押證券所衍生的產品重樹信心。 此外,新方案將銀行存款的保險額由10萬美元提高到25萬美元,可以避免銀行出現擠兌現象。25萬美元不是小數目,可以保障絕大多數存戶的利益,令這些存戶不致一有風吹草動就到銀行排隊提款。救市方案通過後,美國財長還得進一步制訂收購這些不良資產的方法和價格,這才是關鍵所在。價格太低,銀行只能得到一些殘渣;價格太高,7000億美元肯定不夠用。--由次貸危機引發的金融危機考驗著全球經濟,也考驗著中國PE的發展。業內人士在日前舉行的「PE北京論壇」新聞發布會上表示,中國PE市場發展前景依然廣闊,在國際市場不好的時候,可能正是我國PE快速發展的時機,要抓住金融動盪中的機會。 發展方興未艾 北京PE協會副會長兼秘書長、北京產權交易所總裁熊焰指出,近年來,中國經濟保持平穩增長,中國市場的高成長吸引了大批外國股權投資基金來中國投資,中國已成為全球股權投資基金增速最快的國家。同時,隨著中國民間資本的成長和政策法規環境的不斷完善,人民幣股權投資基金也蓬勃發展起來。推薦閱讀
③ 我國現有金融法律體系存在哪些問題
僅供參考:
現有金融法律體系存在的主要問題
從法律體系的四要素立法、執法、司法、守法來看,我國現有金融法律體系均存在問題。
在金融立法上存在著五個方面的問題。
1,行政主導立法現象普遍。一是在法律制度設計之初通過授權性規則和兜底條款為行政權力的行使提供了寬泛的空間,使金融市場規制具有很強的政策性和不穩定性;二是法律規則的制定和實施有明顯的部門化傾向。在綜合經營的背景下,必然導致同類產品和業務因實施主體不同,而要適用不同規則,進而引發規則適用混亂與監管套利。同時,行政主導立法既造成行政部門公權力無序擴張和制約不足,也給政府帶來遠超過法律條文明確規定的責任。
2,法律體系不夠完備,在橫向和縱向均存在不足。從橫向看,主要表現為上位法存在空白。一方面,缺少《期貨交易法》、《金融控股公司法》、《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等基礎性法律;另一方面,現有上位法覆蓋范圍過窄,隨著金融新業態不斷涌現,這一問題日益突出。從縱向看,一是法律層次不清。《信託法》、《證券法》、《保險法》等都是混合立法,即將交易法和行業法糅合在一部法律內,且偏重行業管理,對交易活動規制相對薄弱。混合立法的益處是相對簡單,缺點是將一類金融活動歸為一個行業,容易造成監管分工不清和空白等問題,甚至演變成為監管者立法。例如,《信託法》將信託行為規范與信託業規范合一,將信託監管職責賦予中國銀監會 ,結果只有銀監會批準的信託公司才能從事信託業務,而銀行、證券、保險等機構從事的理財業務又是事實上的信託行為,監管機構不得不制訂各自的監管辦法,造成監管制度不一致。二是配套下位法欠缺。我國現有4家政策性金融機構,運行多年以後相關法律仍未出台。在保險領域只有一部《保險法》,而機動車財產賠償、保險產品費率釐定、互助保險等重要事項均缺乏配套立法。
3,法律過於寬泛和簡單,對執法機構授權過多。以《證券法》為例,在司法實踐中,約有3/4的證券案例未引用《證券法》,1/4的證券案例盡管引用《證券法》卻只引用其中7條內容,僅占證券法條款的3%。同時由於《證券法》關於虛假陳述、內幕交易的規定偏少,在司法審判環節存在很多障礙。法律適用性不夠導致執法環節只能以行政規章代替法律,放大了行政機構自由裁量權。
4,對金融機構過度保護,對投資人和消費者保護不夠。現有金融法律基本上都是以保護金融機構的穩健運行和財產為宗旨,操作中往往以金融安全和國家利益的名義否定他人的合法財產權利,以行政處罰代替民事和刑事責任,使金融機構易於推卸責任,將內部風險外部化。維護金融安全應以市場主體權利、義務平衡為前提。對金融機構過度呵護使其缺少足夠的外部壓力,難以提高內控能力和履行社會責任。
5,法律更新不及時。創新多、變動快、變化大是金融市場運行的基本特點,但我國金融法律修訂周期明顯偏長,七、八年甚至更長時間修改一次很普遍。而境外修法的頻率要高得多。例如2000年以後日本的《保險業法》修訂了6次,平均2年一次。我國香港地區《證券及期貨條例》自2003年生效以來,十年間已經作了20次修改。
在金融執法上存在著三個方面的問題。
1,執法部門依法履行監管職責的程序性規范與標准仍有欠缺。目前規范我國金融監管部門執法權力運行的規則尚不完備,沒有調查取證、行政處罰等專門的執法程序性規定,缺少對重大違法違規行為類型化的認定標准和歸責原則,認定難、執行難的問題依然沒有解決。
2,以行政處罰代替民事責任甚至刑事責任。由於執法部門與司法機構缺少銜接,監管部門又在一定程度上負有促進行業發展職能,因此執法過程中過多採用行政處罰方式。加上行政處罰尺度彈性較大、透明度低,造成違法成本偏低,執法威懾力大打折扣,一定程度上姑息縱容了違法行為。
3,部分監管執法措施效力存疑。以證監會為例,其已經使用的監管措施共125種,但其中《證券法》明文規定的僅23種。《證券法》外的監管措施設置的合理性、程序正當性、救濟保障制度安排的效力等均存在疑問。
在金融司法上存在著兩個方面的問題。
1,案件篩選機制使大量金融爭議無法通過司法程序解決。在司法實踐中,大量金融爭議因篩選機制而未能通過司法程序解決。表現為:一是限制受理案件的法院,投資者因上市公司虛假陳述提起的侵權民事訴訟,相關司法解釋要求由上市公司所在直轄市、省會市、計劃單列市或經濟特區中級法院管轄;二是為案件當事人起訴設置額外的先決條件。例如要求人民法院受理的虛假陳述民事賠償案件,其虛假陳述行為,須經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調查並作出生效處罰決定。三是限定訴訟提起的方式。「人數不確定的代表人訴訟」是《民事訴訟法》明文規定的權利救濟方式,理論上它能以較低成本實現投資者權益保護的效果。但在金融司法實踐中幾乎得不到適用,實際上已被束之高閣。
2,審判專業性有待加強,爭端解決機制單一。金融案件數量的急劇增長和所需專業知識的日益復雜,使法院和法官不得不在迅速審結案件與確保裁判質量之間探求艱難的平衡。同時,金融爭議多元化解決機制尚不健全,無法在當事人自願的前提下有效分流爭議,減輕法院壓力。
最後,在金融守法上,美國法學家伯爾曼指出,「法律必須被信仰,否則將形同虛設」。我國金融守法方面的最大問題:一是金融商品銷售者有法不遵;二是金融商品消費者法律意識淡薄,知識欠缺。由於民眾普遍缺乏對投資項目合規性和風險的鑒別能力及維權能力,在相當程度上縱容了產品銷售者的過度宣傳等違規行為。一旦風險暴露,又只能用「上訪」甚至極端手段挽回損失,使金融糾紛轉變為影響社會穩定的因素。同時出於自我保護的需要,投資人只重短期投機而不做長期投資,影響了金融市場的穩定和健康發展。
如何完善我國金融法律體系
在金融立法上,首先要調整立法理念。為此,一是要保持立法目的穩定性,避免隨形勢的變化而過於頻繁地調整,降低法律及其所調整社會關系的穩定性,削弱法律的權威性;二是要保持法律保護群體的均衡性,法律法規條款設計要以保護權利為准則,避免以政治性的判斷影響公正性;三是轉變既往立法「宜粗不宜細」的理念,實現立法技術精細化,提高法律的可操作性。
其次,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以調整立法程序,改進立法流程,提高立法、修法透明度為抓手,提高立法科學性、民主性。一是在提供必要立法資源和提高專業性的基礎上,更充分地發揮全國人大財經委和國務院法制辦的作用,統籌推進金融基礎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制定修改工作。二是明確立法權力邊界,從體制機制和工作程序上有效防止部門利益和地方保護主義法律化。三是健全立法機關主導、社會各方有序參與立法的途徑和方式,探索委託第三方起草法律法規草案。四是健全法律法規規章草案公開徵求意見和公眾意見採納情況反饋機制,廣泛凝聚社會共識。五是加強統籌規劃,完善金融立法、修法需求匯集機制,制訂擬出台重要金融法律、法規的時間表。六是建立健全立法質量與效果後評價制度,通過立法評估、執法評估等方式,發現存在的問題,及時修改完善。
第三縮短立法周期,提高立法、修法效率。一是根據經濟和金融領域需要,適度提高金融法律的修法頻率,更多運用「法律修正案」的立法方式,縮短時間間隔,適應形勢的快速變化。二是擴大重要利益相關方的意見徵求范圍。
在金融執法上,一是健全執法檢查制度,推進執法主體、職能、許可權、程序、責任規范化。制定調查取證實施辦法,細化調查取證、詢問當事人、查閱復制資料、封存文件資料等執法行為的實施程序;二是確立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制度,明確行政處罰自由裁量的法定情形和適用標准,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行使。三是深化以權力制衡為核心的行政執法體制改革,堅持和完善查審分離制度,探索建立依法行政評估制度,明確評價方法和標准。
在金融司法上,首先,增強規則條文的司法性可操作性。為此,一是通過法律修訂,逐步增加可供司法判決引用的條款,提高金融法律的司法裁判性。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出台司法解釋,詳細定義有關犯罪行為(如什麼是非法集資、市場操縱、跨市場操縱).
其次,提高司法效率,維護金融秩序。對於金融市場強勢一方的侵權行為,要發揮司法維護金融秩序作用,賦予投資人可行的司法訴訟渠道,使之能通過司法途徑有效維護自身利益;同時,應加強融資方責任配置,逐步加大對證券犯罪的打擊力度,發揮刑罰威懾作用。為此,一是要配合司法體制改革的推進,充實司法資源,改革司法機構內部管理體制,提高司法有效化解和解決金融領域爭端的能力。二是要落實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對人民法院依法應該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訴必理,保障當事人訴權」的要求,以證券民事訴訟為突破口,取消不必要的前置程序,探索法院直接受理的有效模式。逐步減少和取消事實上存在的金融領域糾紛案件篩選機制。三是以推進金融仲裁為重點,建立訴訟之外金融爭議的多元化解決機制。
在金融守法上,提升全社會的守法意識,要通過多層次、多渠道、多領域加以推進。一是要加強金融知識普及教育,在金融機構櫃台、中小學、社區等通過投放宣傳冊、舉辦專題宣傳活動等方式,提升居民對金融商品和金融風險的認識;二是要進一步強化金融業行業協會和各種專業性商會的自律機制,在行業內建立起金融機構和類金融機構的行為規范,並及時通報相關信息;三是要加大對金融案件審判過程和結果的透明度,強化警示和震懾作用;四是要進一步健全公共法律服務體系,特別要建立金融糾紛相關的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機制。
近期需要調整的重點領域
首先,調整金融監管體系的法律基礎。目前中國金融監管體系存在的突出問題,集中表現在監管機構協調性差,金融監管權力和職責分配不明確,特別是以機構的類型確定監管的對象的金融監管模式已不適應金融發展的需要。同時在監管主體涉及多個政府權力機構時,容易出現「有利爭著管,無利沒人管」的局面,形成監管機構的互相推諉、監管競爭與監管真空、同一機構多個監管標准等問題,在很大程度上加大了金融監管成本,降低了金融監管的效率。上述問題的核心在於,各個監管機構分而治之的監管模式與金融市場的統一性之間出現了矛盾。對此,需要結合國內外經驗教訓,加快對現有金融監管法律制度的調整。即便在不對監管組織架構進行重大調整的情況下,把金融機構、金融市場、金融業務相結合的制度、政策措施納入法律軌道仍是當務之急。
其次,調整信託相關法律關系。由於信託制度不健全,資產證券化在我國的發展並不順利,理財市場則面臨巨大的法律風險。在下一步改革過程中,一是要研究修訂和完善作為上位法的《信託法》,明確信託的定義和范疇,細化對信託活動的規范,強化重要事項的監管要求並具體規定操作規程;二是努力通過各類相關下位法律法規的整合(包括資產證券化相關法規和理財產品相關法規)、統一監管目標,協調監管標准,規范監管機構的行為。
第三,建立金融衍生品市場法律框架。近年來我國金融衍生品市場發展迅速,但金融立法遠沒有跟上。一是立法層次低,除《證券法》和行政法規《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外,其餘都是行政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二是行政規章多由各監管部門單獨制定,不僅分散凌亂影響執法效率,在執行過程中也容易導致部門之間的沖突;三是法律責任欠缺。《金融機構衍生品交易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僅有三條罰則,威懾力有限,金融機構違規成本很低、懲罰力度不夠;四是《證券法》對場外衍生產品的具體管理並沒有實質性的條款規定,未能形成系統的場外市場監管法律規范體系,與其他法律制度如《破產法》、《物權法》、《擔保法》等也不相容。為此要盡快制定《期貨法》,明確期貨交易涉及的基本民事法律關系。以修訂《證券法》為契機,擴大「證券」及「衍生品」的范疇,將公募、私募的股票、債券及其他有證券屬性的金融產品、業務、服務創新均納入證券法調整范圍,確立場外市場的定位與監管框架。
第四,構建統一的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律制度。現有法律法規中對金融消費者保護方面的內容幾乎都是原則性的概括,操作性很弱。相關制度中普遍存在責任不明確、監管法規之間缺乏配套和銜接、違法違規懲處多為罰款而很少追究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等問題。在執法授權方面,既存在對行政監管機構授權過度問題,也存在授權不足問題,例如證監會在對上市公司進行調查時,往往會遇到阻力。為此,建議國務院法制辦牽頭制定統一的金融消費者保護行政法規,未來應根據實施效果,適時上升為人大立法。
第五,完善金融安全網。盡快出台《存款保險條例》,明確我國存款保險制度的基本功能和組織模式。盡快出台銀行業金融機構市場退出制度,建立適合我國國情的金融機構破產法律體系,規范市場退出程序。
第六,規范非正規金融活動。制定《非存款放貸人條例》,將包括P2P等網路信貸平台在內的非金融機構放款人、民間借貸納入放貸主體范疇,構建符合我國國情的多層次、多元化信貸市場體系,發揮民間借貸對正規金融的補充作用,合理引導民間融資活動健康發展。
④ 金融業發展存在的主要問題有哪些
1、金融業對整體經濟貢獻度較低,現代金融服務體系尚待完善。
2、資本配置效率較低,存貸款差距日趨加大。
3、銀行貸款集中度較高,中小企業融資難度大。
⑤ 我國金融機構的現狀存在哪些問題
主要包括以下三個問題: (1)金融機構體系的結構性比例失衡,抑制了金融機構機回構之間的平等競爭。國有商業銀行答在我國金融機構體系中佔主導地位,制約了金融機構間的平等競爭,新型商業銀行難與國有商業銀行開展平等競爭。 (2)金融機構體系的結構性缺陷仍比較突出。非銀行金融機構的資產與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資產差距過大,證券業保險業整體規模偏小。長期以來,中國金融體系一直以間接融資為主導,直接融資發展緩慢,導致證券也發展規模明顯偏小。與國際大型投資銀行相比,初總股本外總資產及管理總規模仍然過小。 (3)證券業的市場集中度不足,市場份額過於分散。這種小型化分散化的格局,很難與國際化全能化投行相競爭。
⑥ 我國金融監管存在的問題及原因
金融監管存在的問抄題:
1、對於金融監管邊界的認定不明確。
2、放鬆金融管制為目標的金融自由化運動的思潮沖擊。
3、創新金融產品和基金的監管不到位。
4、金融監管法律的滯後性。
5、金融監管的不平衡和不完全扭曲聊金融機構之間的利益。
6、清算制度和資本要求,改革破產制度和信用機制的監管不完整,監管力度不夠。
7、對金融行業的薪酬制度沒有明確的規定等等。
導致這些問題主要原因:
1、資本市場發展過程中積累的遺留問題。
2、制度性的缺陷、和結構性的矛盾,但主要根源在於資本市場向市場經濟轉軌過程中的,早期制度設計的缺陷等。
⑦ 分析我國金融市場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其發展策略
。。。這種問題。。。一句話二句話也說不明白。。。順其自然把。
⑧ 金融企業的財務發展和應用中存在的問題有哪些
中小企業是國民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對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起著舉足輕重的促進作用.但由於其產出規模小、資本和技術構成較低、受傳統體制和外部宏觀經濟影響大等因素,使得中小企業在財務管理方面存在著與自身發展和市場經濟均不適應的情況.須引起各方注意,研究對策,以促進我國中小企業的改革與發展.一、中小企業財務管理的現狀目前,我國中小企業中,有相當一部分忽視了財務管理的核心地位,管理思想僵化落後,使企業管理局限於生產經營型管理格局之中,企業財務管理的作用沒有得到充分發揮.另一方面,由於受宏觀經濟環境變化和體制的影響,中小企業在加強財務管理方面遇到了阻礙.例如,政策的「歧視」使中小企業和大型企業不能公平競爭;地方政府行業管理部門大量的干預,使中小企業的財務管理目標短期化;財務管理受企業領導的影響過大;等等.二、中小企業財務管理中存在的問題(一)融資困難,資金嚴重不足目前我國中小企業初步建立了較為獨立、渠道多元的融資體系,但是,融資難、擔保難仍然是制約中小企業發展的最突出的問題.其主要原因:第一,負債過多,融資成本高,風險大,造成中小企業信用等級低,資信相對較差.第二,國家沒有專設中小企業管理扶持機構,國家的優惠政策未向中小企業傾斜,使之長期處於不利地位.第三,大多數中小企業是非國有企業,有些銀行受傳統觀念和行政干預的影響,對其貸款不夠熱心.第四,中介機構不健全,缺乏專門為中小企業貸款服務的金融中介機構和貸款擔保機構.(二)投資能力較弱,且缺乏科學性一是中小企業投資所需資金短缺.銀行和其它金融機構是中小企業資金的主要來源,但中小企業吸引金融機構的投資或借款比較困難.銀行即使同意向中小企業貸款,也因高風險而提高貸款利率,從而增加了中小企業融資的成本.二是追求短期目標.由於自身規模較小,貸款投資所佔的比例比大企業多得多,所面臨的風險也更大,所以它們總是盡快收回投資,很少考慮擴展自身規模.三是投資盲目性,投資方向難以把握.(三)財務控制薄弱一是對現金管理不嚴,造成資金閑置或不足.有些中小企業認為現金越多越好,造成現金閑置,未參加生產周轉;有些企業的資金使用缺少計劃安排,過量購置不動產,無法應付經營急需的資金,陷入財務困境.二是應收賬款周轉緩慢,造成資金回收困難.原因是沒有建立嚴格的賒銷政策,缺乏有力的催收措施,應收賬款不能兌現或形成呆賬.三是存貨控制薄弱,造成資金呆滯.很多中小企業月末存貨佔用資金往往超過其營業額的兩倍以上,造成資金呆滯,周轉失靈.四是重錢不重物,資產流失浪費嚴重.不少中小企業的管理者,對原材料、半成品、固定資產等的管理不到位,出了問題無人追究,資產浪費嚴重.(四)管理模式僵化,管理觀念陳舊一方面,中小企業典型的管理模式是所有權與經營權的高度統一,企業的投資者同時就是經營者,這種模式勢必給企業的財務管理帶來負面影響.中小企業中相當一部分屬於個體、私營性質,在這些企業中,企業領導者集權現象嚴重,並且對於財務管理的理論方法缺乏應有的認識和研究,致使其職責不分,越權行事,造成財務管理混亂,財務監控不嚴,會計信息失真等.企業沒有或無法建立內部審計部門,即使有,也很難保證內部審計的獨立性.另一方面,企業管理者的管理能力和管理素質差,管理思想落後.有些企業管理者基於其自身的原因,沒有將財務管理納入企業管理的有效機制中,缺乏現代財務管理觀念,使財務管理失去了它在企業管理中應有的地位和作用.三、解決中小企業財務管理中存在問題的對策我國中小企業在財務管理方面存在的問題是由宏觀經濟環境和自身雙重因素造成的.所以,為了更好地解決問題,須從政府、市場和企業自身三方面入手.(一)政府要加強相關法律法規建設,盡快制定或完善有利於中小企業發展的政策.1、中小企業的經營規模小、抵禦市場風險的能力差、資金經營的能力差等決定了它通過市場融資資信很低的特點.這從客觀上要求國家通過穩定的融資機制給予適當的扶持.世界上許多國家都制定了針對中小企業發展的法律、法規及優惠政策,如日本的《中小企業基本法》和《中小企業現代化促進法》、美國的《中小企業法》和《公平執行中小企業法案(1996)》等.在這方面我們應該借鑒國際經驗.值得欣慰的是,我國已開始著手這方面的工作.比如,不久前我國出台了《關於鼓勵和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若干政策意見》,據悉,由九屆全國人大財經委員會起草的《中小企業促進法》不久將出台.2、成立中小企業基金.包括特定用途基金、擔保基金、風險投資基金、互助基金等,其資金來源可以是各級政府金融機構及中小企業的入會費,管理上實行基金封閉運行,集中支持中小企業的發展.3、加快建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是以服務為宗旨的中介組織,不能以盈利為主要目的,擔保費的收取,不能以增加中小企業的融資成本為代價.國家經貿委、國家工商總局、財政部等10部委不久前聯合下發了《關於加強中小企業信用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見》,就引導中小企業增強信用觀念,改善其信用狀況以創造良好的信用環境,以及加快我國社會化信用體系的建設步伐.這標志著我國以中小企業為主體的社會化信用體系建設開始啟動.值得注意的是,在建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過程中,要把建立信用擔保制度和建立其它社會化服務體系(如中小企業資信評估機構,中小企業投資及融資信息服務機構,中小企業聯合會等)結合起來,為中小企業融資提供形式多樣的服務.(二)中小企業投資要面向市場,對投資項目進行可行性研究,正確進行投資決策,努力降低投資風險1、應以對內投資方式為主.對內投資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對新產品試制的投資.二是對技術設備更新改造的投資.三是人力資源的投資.目前應特別注意人力資源的投資,從某種角度說,加強人力資源的投資,擁有一定的高素質的管理及技術型人才,是企業制勝的法寶.2、分散資金投向,降低投資風險.中小企業在積累的資本達到了一定的規模之後,可以搞多元化經營,把雞蛋放在不同的籃子里,從而分散投資風險.3、應規范項目投資程序.當中小企業在資金、技術操作、管理能力等方面具備一定的實力之後,可以借鑒大型企業的普遍做法,規范項目的投資程序,實行投資監理,對投資活動的各個階段做到精心設計和實施.另外,要注意實施跟進戰略,規避投資風險.(三)企業要苦練內功,強化資金管理,加強財務控制1、提高認識,把強化資金管理作為推行現代企業制度的重要內容,貫徹落實到企業內部各個職能部門.由於資金的使用周轉牽涉到企業內部的方方面面,企業經營者應轉變觀念,認識到管好、用好、控制好資金不單是財務部門的職責,而是關繫到企業的各個部門、各個生產經營環節的大事.所以要層層落實,共同為企業資金的管理做出貢獻.2、努力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率,使資金運用產生最佳的效果.為此,首先要使資金的來源和動用得到有效配合.比如決不能用短期借款來購買固定資產,以免導致資金周轉困難.其次,准確預測資金收回和支付的時間.比如應收賬款什麼時候可收回,什麼時候可進貨等,都要做到心中有數,否則,易造成收支失衡,資金桔據.最後,合理地進行資金分配,流動資金和固定資金的佔用應有效配合.3、加強財產控制.建立健全財產物資管理的內部控制制度,在物資采購、領用、銷售及樣品管理上建立規范的操作程序,堵住漏洞,維護安全.對財產的管理與記錄必須分開,以形成有力的內部牽制,決不能把資產管理、記錄、檢查核對等交由一個人來做.定期檢查盤點財產,督促管理人員和記錄人員保持警戒而不至於疏忽.4、加強對存貨和應收賬款的管理.近年來,很多中小型企業陷入經營流動資金緊缺的困境,加強存貨及應收賬款管理是重要的解困措施.加強存貨管理,盡可能壓縮過時的庫存物資,避免資金呆滯,並以科學的方法來確保存貨資金的最佳結構.加強應收賬款管理,對賒銷客戶的信用進行調研評定,定期核對應收賬款,制定完善的收款管理法,嚴格控制賬齡.對死賬、呆賬,要在取得確鑿證據後,進行妥善的會計處理.(四)加強財會隊伍建設,提高企業全員的管理素質目前,不少中小企業會計賬目不清,信息失真,財務管理混亂;企業領導營私舞弊、行賄受賄的現象時有發生;企業設置賬外賬,弄虛作假,造成虛盈實虧或虛虧實盈的假象;等等.究其原因,一是企業財務基礎薄弱,會計人員素質不高,又受制於領導,無法行使自己的監督權;二是企業領導的法制觀念淡薄,忽視財務制度、財經紀律的嚴肅性和強制性.為要解決好上述問題,必須加強財會隊伍建設,對財會人員進行專業培訓和政治思想教育,增強財會人員的監督意識.加強全員素質教育,首先從企業領導做起,不斷提高全員法律意識,增強法制觀念.只有依靠企業全員上下的共同努力,才有可能改善企業管理狀況,搞好財務管理,提高企業的競爭實力.
⑨ 簡要分析我國金融機構存在的主要問題
以國家為主體的經營模式造成我國金融機構盲目自大,誠信度極低,執行力弱等缺點.比如當前各機構設置的VIP窗口人為把客戶分檔;近年接連傳出客戶存在銀行里的錢不明原因丟失,股市存在諸多黑慕,保險公司為了吸收客戶虛報保值,銀行明知同時間客戶增多卻減少服務窗口等.
⑩ 目前我國金融體制存在哪些問題
改革開放30多年來,我國金融業發展取得了長足的進步,金融業為經濟發展提供了重要支撐,但是整體來說我國金融體系還面臨以下問題:
(一)金融發展格局還不合理
我國間接融資比重高,金融發展格局還不合理等問題仍未解決。金融體系仍然由銀行主導,銀行業資產佔全部金融資產的90%以上,全社會的融資風險仍高度集中於銀行體系。資本市場仍具有新興加轉軌的基本階段性特徵,證券業業務結構雷同且業務種類單一,資本擴張和市場融資能力有限;業處於發展初級階段,保險密度和深度較低,保險產品不豐富保障功能發揮不夠。
(二) 金融組織體系和金融服務需要加強與完善
從組織體系看中小金融機構發展不足,銀行業對民營資本的市場開放仍有空間。從服務領域看農村金融服務需要強化,截至2009年末全國金融機構空白鄉鎮還有2792個。農村金融產品單一,服務不到位。同時,民營企業和中小企業往往面臨融資困難的問題,金融體系對對民營經濟、中小企業的金融服務仍不足。2012年5月26日,中國銀監會制定《中國銀監會關於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銀行業的實施意見》,2013年7月初國務院辦公廳發布《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金融支持經濟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的指導意見》,這些舉措表明意在完善我國的金融組織體系。
(三) 金融機構公司治理和經營機制需要進一步完善
一些金融改革偏重於機構的增減和人員變動,對金融制度和組織結構創新不夠重視。銀行業戰略規劃比較薄弱、競爭同質化考核機制和經營模式不科學等問題尚未得到根本改觀。農村金融機構法人治理結構不完善的問題較為突出,證券公司業務模式比較傳統,創新能力較弱。一些保險公司內控和基礎管理較為薄弱,治理結構還不完善,市場競爭行為仍不規范。
(四) 金融機構潛在風險和金融系統性風險不容忽視
銀行信用風險操作風險仍然突出,市場風險管理水平不高,內部控制需要進一步加強。銀行巨量信貸增長存在風險隱患,貸款集中度風險日趨突出,資產負債期限錯配有所加劇。國有大型銀行和股份制銀行普遍存在資本金補充壓力,證券保險類機構的經營機制和風險管控能力需要加強。普遍存在的順周期行為和監管、會計等制度因素不利於防止和化解系統性風險。在分業監管體制下對金融控股公司和交叉性金融業務的監管存在縫隙,此外地方政府融資平台等融資主體和部分金融產品存在風險隱患。
主要金融價格形成機制市場化改革有待深化。貨幣市場利率向信貸市場利率的傳導機制不暢,商業銀行存款利率上限和貸款利率下限仍有管制長期利率定價缺乏有效的外部基準,金融機構風險定價能力較低,人民幣匯率形成機制存在靈活性不足,市場供求的決定作用有待提高,供求關系不盡合理等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