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頂級金融機構工作

發布時間:2021-01-23 12:48:14

⑴ 哪個金融機構有頂級的金融操盤手呢

比美集團於2005年由一組國際最頂尖的金融操盤手成立,是至今為數不多營運超過十年以上的國際金融管理機構。在首創期間,比美集團成功研發出可自行設定的復合金融交易系統,為客戶提供全天候的全球性線上交易服務。這一套完善的系統在新興的國際離岸金融中心模里西斯首度登場,在短短數年間,該系統的普及率已在歐洲市場取得了耀眼的成果。最近更是引進了比美亞洲市場,與至尊操盤手強強聯手,來自各地的金融操盤手都將聚集這里。

⑵ 金融機構哪些崗位屬於高級管理崗位

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編輯本段第一條為加強對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的管理,保證金融業的穩健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金融機構是指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託投資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城市信用合作社及其聯合社、農村信用合作社及其聯合社、其他金融機構。
上述金融機構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在境外設立的分支機構、子公司和控股機構,境內其他中資機構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在境外設立的銀行類機構,適用本辦法。
上述金融機構不包括在華設立的外資金融機構。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是指金融機構法定代表人和對經營管理具有決策權或對風險控制起重要作用的人員。
第四條擔任金融機構高級管理職務的人員,應接受和通過中國人民銀行任職資格審核。
中國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審核,分核准制和備案制兩種。適用核准制的高級管理人員任職,在任命前應獲得中國人民銀行任職資格核准文件;適用備案制的高級管理人員任職,在任命前應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第五條中國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管理,包括任職資格審核、任職期間考核、任職資格取消及任職資格檔案管理。 第二章任職資格編輯本段第六條擔任金融機構法定代表人,應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第七條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能正確貫徹執行國家的經濟、金融方針政策;
(二)熟悉並遵守有關經濟、金融法律法規;
(三)具有與擔任職務相適應的專業知識和工作經驗;
(四)具備與擔任職務相稱的組織管理能力和業務能力;
(五)具有公正、誠實、廉潔的品質,工作作風正派。
第八條擔任以下職務的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適用核准制,除應滿足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擔任政策性銀行董事長、副董事長、行長、副行長,應具備本科以上(包括本科)學歷,金融從業8年以上,或從事經濟工作15年以上(其中金融從業3年以上);
擔任總行營業部總經理(主任),一級分行行長、副行長,境內代表機構、辦事處主任、副主任、首席代表,應具備本科以上(包括本科)學歷,金融從業6年以上,或從事經濟工作12年以上(其中金融從業3年以上);
擔任一級分行營業部總經理(主任),二級分行行長、副行長,應具備大專以上(包括大專)學歷,金融從業6年以上,或從事經濟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從業3年以上);
擔任支行行長,應具備高中、中專以上(包括高中、中專)學歷,金融從業6年以上,或從事經濟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從業3年以上)。
(二)擔任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董事長、副董事長、行長、副行長,應具備本科以上(包括本科)學歷,金融從業10年以上,或從事經濟工作15年以上(其中金融從業5年以上);
擔任總行營業部總經理、副總經理(主任、副主任),一級分行(包括直屬分行,下同)行長、副行長,應具備本科以上(包括本科)學歷,金融從業8年以上,或從事經濟工作12年以上(其中金融從業5年以上);
擔任一級分行營業部總經理、副總經理(主任、副主任),二級分行行長、副行長,應具備大專以上(包括大專)學歷,金融從業6年以上,或從事經濟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從業4年以上);
擔任支行行長,應具備高中、中專以上(包括高中、中專)學歷,金融從業6年以上,或從事經濟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從業3年以上)。
對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核准范圍和條件,比照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辦理。
(三)擔任股份制商業銀行和城市商業銀行董事長、副董事長、監事長、行長、副行長,應具備本科以上(包括本科)學歷,金融從業8年以上,或從事經濟工作12年以上(其中金融從業5年以上);
擔任股份制商業銀行總行營業部總經理(主任),分行行長、副行長,異地直屬支行行長,應具備大專以上(包括大專)學歷,金融從業6年以上,或從事經濟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從業4年以上);
擔任股份制商業銀行其他支行行長、城市商業銀行營業部總經理(主任)、支行行長,應具備高中、中專以上(包括高中、中專)學歷,金融從業6年以上,或從事經濟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從業3年以上)。
對住房儲蓄銀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核准范圍和條件,比照股份制商業銀行辦理。
(四)擔任信託投資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董事長、副董事長,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應具備本科以上(包括本科)學歷,金融從業6年以上,或從事經濟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從業3年以上)。
(五)擔任城鄉信用社市(地)聯社理事長、副理事長、監事長、主任、副主任,應具備大專以上(包括大專)學歷,金融從業6年以上,或從事經濟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從業3年以上);
擔任縣(市)聯社理事長、副理事長、主任、副主任,應具備中專以上(包括中專)學歷,金融從業6年以上,或從事經濟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從業3年以上);
擔任城鄉信用社理事長、主任,應具備高中、中專以上(包括高中、中專)學歷,金融從業6年以上,或從事經濟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從業3年以上)。
(六)擔任境外中資銀行類機構中方派出的董事長、副董事長、監事長、行長(總經理)、副行長(副總經理),應具備本科以上(包括本科)學歷,金融從業8年以上,或從事經濟工作12年以上(其中金融從業5年以上),能較熟練地運用一門與所任職務相適應的外語;
擔任境外中資銀行類機構總代表、首席代表,應具備本科以上(包括本科)學歷,金融從業6年以上或從事經濟工作9年以上,能較熟練地運用一門與所任職務相適應的外語。
(七)對其他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核准范圍和條件,比照同類金融機構辦理。
第九條對確屬工作需要,但不完全符合第八條要求的金融機構高級管理職務的擬任人,如具備擬任職務所需的專業技能,中國人民銀行可根據具體情況個案審核。
第十條對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中屬於中共中央、國務院管理的幹部的任職資格審核,由中國人民銀行會同中央有關部門另行規定。
對擔任國家派駐金融機構監事會的監事長、副監事長,其任職資格依據《國有重點金融機構監事會暫行條例》確定。
第十一條擔任以下職位的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適用備案制:
(一)政策性銀行、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董事、行長助理、總稽核、總會計師,信貸、會計、內部審計部門總經理,一級分行行長助理、總稽核、總會計師,支行副行長,國有商業銀行支行以下(不包括支行)機構第一負責人。
對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備案范圍,比照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辦理。
(二)股份制商業銀行副監事長、董事、行長助理、總稽核、總會計師,信貸、會計、內部審計部門總經理,支行(包括異地直屬支行)副行長;城市商業銀行副監事長、董事,信貸、財務會計、內部審計部門總經理,支行副行長。
對住房儲蓄銀行高級管理人員的備案范圍,比照股份制商業銀行辦理。
(三)信託投資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副監事長、分支機構(包括代表機構)總經理(主任、首席代表)。
(四)城鄉信用社縣(市)聯社監事長,城鄉信用社副理事長和副主任。
(五)境外中資銀行類機構中方派出的副監事長、董事。
(六)中國人民銀行認為需要備案的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對以上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要求,除符合本辦法第七條外,還應參照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條件執行。
第十二條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臨時主持工作超過三個月的副職,應按正職任職資格審核程序和條件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第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
(一)因犯有貪污、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的;
(二)曾經擔任因違法經營被吊銷營業執照或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的企業法定代表人,並對此負有個人責任或直接領導責任的;
(三)對因工作失誤或經濟案件給所任職金融機構或其他企業造成重大損失負有個人責任或直接領導責任的;
(四)個人負有數額較大的債務且到期未清償的;
(五)提供虛假材料等弄虛作假行為的;
(六)有賭博、吸毒、嫖娼等違反社會公德不良行為,造成不良影響的;
(七)已累計兩次被中國人民銀行或其他監管當局取消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
(八)其他法律、法規規定不能擔任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的。
第十四條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未經國家有權部門批准,不得在黨政機關任職,不得兼任其他企事業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從事除本職工作以外的任何以營利為目的的經營活動。 第三章任職資格審核與管理編輯本段第十五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行根據金融監管責任制對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實行分級審核、分級管理,並及時報上級行備案。
(一)中國人民銀行總行負責審核或取消以下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
1、政策性銀行法人機構;
2、國有獨資商業銀行法人機構;
3、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法人機構;
4、股份制商業銀行法人機構;
5、住房儲蓄銀行;
6、屬中國人民銀行總行監管的信託投資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和金融租賃公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
7、境外中資銀行類金融機構。
(二)中國人民銀行分行、營業管理部負責審核或取消以下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
1、政策性銀行一級、二級分支機構;
2、國有獨資商業銀行一級、二級分支機構;
3、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分支機構;
4、股份制商業銀行分行、總行營業部、直屬支行;
5、城市商業銀行法人機構;
6、城鄉信用社市(地)聯社;
7、屬中國人民銀行分行、營業管理部監管的信託投資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和金融租賃公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
(三)中國人民銀行中心支行負責審核或取消以下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
1、政策性銀行二級以下分支機構(不包括二級分行);
2、國有獨資商業銀行二級以下分支機構(不包括二級分行);
3、股份制商業銀行分行以下(不包括分行、直屬支行)分支機構;
4、城市商業銀行分支機構;
5、城市信用社及其縣(市)聯社、農村信用社縣(市)聯社;
6、由其監管的非銀行金融機構。
中國人民銀行中心支行初審城市商業銀行法人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報分行審核;初審城鄉信用社市(地)聯社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報分行審核。
(四)中國人民銀行支行負責審核或取消農村信用社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初審城市信用社及其縣(市)聯社、農村信用社縣(市)聯社的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報中心支行審核。
金融機構(包括分支機構)新設立時,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審核,由中國人民銀行機構審批行負責。
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需要進行個案審核的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經中國人民銀行監管行初審後,報上一級行審核。
第十六條金融機構向中國人民銀行申請審核適用核准制的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應由任免機構直接向承擔任職資格審核責任的中國人民銀行或其分支行(以下簡稱審核行)提交書面申報材料。申報材料應一式三份,包括:
(一)對擬任人進行任職資格審核的請示;
(二)任職資格申請表(由中國人民銀行統一印製);
(三)對擬任人品行、業務能力、管理能力、工作業績等方面的綜合鑒定;
(四)擬任人身份證件復印件;
(五)擬任人國家認可學歷證明復印件、專業技術證明復印件;
(六)中國人民銀行要求的其他資料。
上述所有書面材料必須真實、可靠。
對需要初審的,任免機構應先向承擔任職資格初審責任的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提交以上書面材料(一式三份)。中國人民銀行初審行應盡快完成初審,轉報中國人民銀行審核行。
第十七條對適用核准制的擬任人,中國人民銀行審核行在接到任職資格申請表等書面材料後,應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資料完整性審查,5個工作日內無異議,視為申報資料完整。
在確認申報資料完整、並根據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獲得有關監管部門的反饋意見後,中國人民銀行審核行應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任職資格審核。對未通過任職資格審核的擬任人,中國人民銀行應及時向申報機構發出《任職資格否決通知書》。
第十八條中國人民銀行可根據需要對適用於核准制的擬任人進行考試、考察或談話。
中國人民銀行對適用於核准制的擬任人進行談話,應安排相應的人員。
第十九條金融機構報送適用備案制的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應由任免機構直接向中國人民銀行審核行提交書面報備材料。報備材料應一式三份,包括:
(一)任職資格備案表(由中國人民銀行統一印製);
(二)擬任人身份證件復印件;
(三)擬任人國家認可學歷證明復印件、專業技術證明復印件;
(四)中國人民銀行要求的其他資料。
第二十條對適用備案制的擬任人,中國人民銀行在接到完整的報備材料後,對需否決擬任人任職資格的,應在10個工作日內向申報機構發出《任職資格否決通知書》。
擬任人若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中國人民銀行審核行應否決其任職資格:
(一)不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的規定;
(二)有本辦法第十三條所列情形。
第二十一條金融機構對高級管理人員的任免決定,應同時抄報中國人民銀行審核行和監管行。
第二十二條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離任,其任職機構的上級機構或幹部管理機構應對該高級管理人員進行離任審計,並對其工作業績作出綜合評價。金融機構上級機構或幹部管理機構不能進行離任審計的,金融機構應聘請中國人民銀行認可的外部審計師進行。
離任審計應全面、客觀、真實地評價離任高級管理人員。對離任後擬任職的高級管理人員,申報機構在提交申報材料的同時,應提交離任審計報告;對因工作原因不能同時提交離任審計報告的,需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
第二十三條離任審計報告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一)分管業務經營狀況,包括資產質量、贏利水平等;
(二)分管業務合規合法情況;
(三)分管業務內控建設和風險管理情況;
(四)職責范圍內發生的重大經濟或刑事案件以及本人所應承擔的責任;
(五)審計結論。
第二十四條對金融機構系統內同級機構、同類性質崗位之間作平行調動的,需要核準的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若已經經過任職資格審核,原有任職資格仍然有效,不需重新進行核准,可在任職後提交離任審計報告,但仍需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對存在以下三種情形之一的,原有任職資格失效,中國人民銀行將重新審核其任職資格:
(一)金融機構不能在擬任人任職後40天內提交離任審計報告、也未提前向中國人民銀行做出說明;
(二)離任審計報告結論不實;
(三)經離任審計,離任審計對象存在本辦法所規定不宜擔任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的。
第二十五條對跨系統任職、跨地區任職或本系統內升職、需要核準的擬任人,如果原任職機構的監管部門不是中國人民銀行審核行,中國人民銀行審核行在審核其任職資格時,可就擬任人的品行徵求擬任人原任職機構的監管部門的意見,該意見和金融機構的申報材料一並作為任職資格的審核依據。
第二十六條中國人民銀行應建立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檔案。任職資格檔案應包括如下內容:
(一)任職資格申請材料;
(二)中國人民銀行憑以審核的有關文件、資料;
(三)中國人民銀行核准或取消任職資格的文件;
(四)金融機構對高級管理人員作出的處分決定;
(五)其他重要資料。
第二十七條中國人民銀行應對具有不良記錄的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建立專檔,這些人員包括:
(一)被中國人民銀行取消任職資格的;
(二)被中國證券業監管部門或中國保險業監管部門取消任職資格的;
(三)境外監管當局認為不適合擔任高級管理職務的;
(四)有重大違規、違紀行為的;
(五)中國人民銀行認為需要建立專檔管理的具有其他不良記錄的金融從業人員。
檔案內容應包括個人履歷、身份證件復印件、相關文件資料、不良記錄書面材料等信息。 第四章任職資格取消編輯本段第二十八條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及其他有關法規、規定,中國人民銀行有權依法取消其一定時期直至終身的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
對違反《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及其他有關法規、規定受到撤職處分的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中國人民銀行將取消其5至10年(包括10年)直至終身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對違反《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及其他有關法規、規定受到開除處分的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中國人民銀行將取消其終身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
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受到本機構董事會(理事會)或上級主管部門根據本機構內部規章給予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和開除處分的同時,必須報中國人民銀行審核行和監管行備案。中國人民銀行可視情節輕重,取消其1至10年直至終身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
第二十九條對出現下列情形之一負有個人責任或直接領導責任的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中國人民銀行可根據情節輕重及後果,取消1至10年(包括1年)直至終身的任職資格:
(一)因長期經營管理不善,造成連續性的嚴重虧損;
(二)發生重大金融犯罪案件後,不及時報案並採取相應措施,不積極配合有關部門查案、辦案,干擾或妨礙案件查處;
(三)金融機構內部管理與控制制度長期不健全或執行監督不力,造成重大資產損失,或導致發生重大金融犯罪案件;
(四)拒絕、干擾、阻撓或嚴重影響中國人民銀行依法監管;
(五)因嚴重違規違章經營、內部制度不健全或長期經營管理不善,造成金融機構被接管、被迫合並或宣告破產,或者引發區域性或系統性金融危機;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其他中國人民銀行認定應取消任職資格的情形。
第三十條對已任職的高級管理人員,如發現在前任機構任職期間存在違法違規違紀行為及其他不宜擔任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的情形,中國人民銀行可取消其一定期限直至終身的任職資格。
第三十一條中國人民銀行對取消任職資格的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應採用適當形式,進行公開或內部通報。
第三十二條中國人民銀行做出取消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決定後,如果被處理者或其所在金融機構不服,可向中國人民銀行申請行政復議。 第五章附則編輯本段第三十三條對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金融機構,中國人民銀行可視情節輕重,予以通報,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和其他有關法規、規定給予處罰:
(一)未按規定程序向中國人民銀行申報任職資格審核;
(二)向中國人民銀行提交虛假申報材料;
(三)未及時向中國人民銀行抄報高級管理人員任免決定;
(四)未及時向中國人民銀行抄報對高級管理人員紀律處分決定;
(五)其他違反本辦法的情形。

⑶ 金融行業真的工資高么

是的,金融業平均工資是非常高。某市場調查機構,2017年調查數據表明:上市公司中30家券商、26家銀行、4家保險、2家信託近300萬員工薪酬支出合計達到8520.4億元人民幣,人均月工資達23794元人民幣。

具體來看,2017年信託、券商人均薪酬呈下滑趨勢,銀行、保險則有不同幅度的加薪。不過信託、券商優勢仍然明顯,券商人均月工資達37931元人民幣,為銀行(24602元人民幣)的1.5倍、保險(16243元人民幣)的2.3倍。

不同公司的薪資待遇差距甚大,平均月工資前十的有1家信託、8家券商,1家銀行,安信信託人均月工資達132690元人民幣,為第二名東方證券的2倍,同時保險業最高的新華保險平均月工資水平在券商中僅排倒數第三。

銀行:人均月工資基本過2萬

2017年26家上市銀行總工資支出均實現正增長,整體人均月工資達24602元人民幣,同比增長5.46%。

具體來看,除了常熟銀行、農業銀行的人均月工資稍低於2萬元人民幣外,其他均在2萬元人民幣以上,甚至有4家銀行的人均月工資在4萬元人民幣級別,包括平安銀行(42098元人民幣)、招商銀行(40765元人民幣)、中信銀行(40398元人民幣)3家股份制銀行,以及上市不到兩年的上海銀行。

相比2016年,除了華夏銀行、興業銀行、張家港行、無錫銀行、杭州銀行、江陰銀行等6家銀行外,其他20家銀行人均工資均有不同程度的上漲。月工資排名第一的平安銀行上漲幅度也最大,達47.13%。

不同於中小銀行普遍「增員又加薪」,五大國有行過去一年流失2.7萬人,薪資依然基本墊底。對比五大國有行,農業銀行薪資最低,人均月工資19457元人民幣;交通銀行最高,人均月工資25501元人民幣。

5家券商平均月工資超5萬,東方證券增逾30%

相較而言,上市券商平均薪資要遠高於銀行保險,整體人均月工資達37931元人民幣。大多數券商人均月工資都能達到3萬以上,超過5萬的就有5家,超過3萬的有18家。

或許是員工激勵上頗為大方,東方證券2017年業績增幅明顯。數據顯示,2017年東方證券平均月工資達6.36萬,相較於2016年的4.8萬,增幅高達32.4%。而東方證券2017年也是唯一一家凈利潤增幅逾50%的券商。

除此之外,還有10家券商人均月工資有不同幅度的增長,招商證券漲36%,華安證券、國元人民幣證券的漲幅也高於20%。國海證券、東北證券、西部證券的人均月工資跌幅逾20%,不過仍有3萬/月左右。僅第一創業平均月工資不足2萬元人民幣,不過這或許也與第一創業2017年員工數大幅增加近1500人有關。華泰證券、光大證券員工數也增加1100餘人。

⑷ 世界上有哪些著名的金融機構

  1. 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根據1944年7月在布雷頓森林會議簽訂的《國際貨幣基金協定》,於1945年12月27日在華盛頓成立的。與世界銀行同時成立、並列為世界兩大金融機構之一;

  2. 世界銀行(World Bank),世界銀行集團的簡稱,由國際復興開發銀行、國際開發協會、國際金融公司、多邊投資擔保機構和解決投資爭端國際中心五個成員機構組成。成立於1944年,主要任務是資助國家克服窮困。世界銀行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和世界貿易組織(WTO)一道,成為國際經濟體制中最重要的三大支柱;

  3. 國際清算銀行,是英、法、德、意、比、日等國的中央銀行與代表美國銀行界利益的摩根銀行、紐約和芝加哥的花旗銀行組成的銀團,根據海牙國際協定於1930年5月共同組建的,總部設在瑞士巴塞爾,現成員國45個;

  4. 美洲開發銀行,即泛美開發銀行;總行設在華盛頓,成立於1959年12月30日,是世界上成立最早和最大的區域性、多邊開發銀行;

  5. 歐洲投資銀行,歐洲經濟共同體成員國合資經營的金融機構。根據1957年《建立歐洲經濟共同體條約》(《羅馬條約》)的規定,於1958年1月1日成立,總行設在盧森堡;

  6. 非洲開發銀行(ADB)是於1964年成立的地區性國際開發銀行,非洲開發銀行是非洲最大的地區性政府間開發金融機構;

  7. 亞洲開發銀行(簡稱「亞行」ADB),致力於促進亞洲及太平洋地區發展中成員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區域性政府間金融開發機構。

  8. 特別的,還有近來中國牽頭的亞洲基礎設施投資銀行(簡稱亞投行,AIIB),政府間性質的亞洲區域多邊開發機構,重點支持基礎設施,建設總部設在北京。

⑸ 全球主要金融機構有哪些

1、國際清算銀行是英、法、德、意、比、日等國的中央銀行與代表美國銀行界利益的摩根銀行、紐約和芝加哥的花旗銀行組成的銀團,根據海牙國際協定於成立於1930年,最初為處理第一次世界大戰後德國戰爭賠款問題而設立,後演變為一家各國中央銀行合作的國際金融機構,是世界上歷史最悠久的國際金融組織,總部設在瑞士巴塞爾。剛建立時只有7個成員國,現成員國已發展至45個。

2、世界銀行(World Bank)是世界銀行集團的簡稱,國際復興開發銀行的通稱。是聯合國經營國際金融業務的專門機構,同時也是聯合國的一個下屬機構。由國際復興開發銀行、國際開發協會、國際金融公司、多邊投資擔保機構和國際投資爭端解決中心五個成員機構組成;成立於1945年,1946年6月開始營業。

3、國際貨幣基金組織(英語: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簡稱:IMF)是根據1944年7月在布雷頓森林會議簽訂的《國際貨幣基金協定》,於1945年12月27日在華盛頓成立的。與世界銀行同時成立、並列為世界兩大金融機構之一,其職責是監察貨幣匯率和各國貿易情況,提供技術和資金協助,確保全球金融制度運作正常。其總部設在華盛頓。我們常聽到的「特別提款權」就是該組織於1969年創設的。

⑹ 金融從事的崗位有哪些

金融學專業的就業方向主要有金融行業監管部門、各類銀行、信用社、保險公司、證券/信託/基金機構、資產管理公司、上市公司證券部、高校或研究所等各類金融機構從事金融行業工作或教學科研等。

一、金融行業監管部門

我國對金融機構的三大監管部門分別為:銀監會(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保監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證監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可以通過考公務員的方式進入相關監管部門工作。

二、各類銀行、信用社

銀行是金融機構之一,銀行按類型分為:中央銀行,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投資銀行,世界銀行。

中央銀行:即中國人民銀行是我國的中央銀行。

國有政策性銀行:包括中國進出口銀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國家開發銀行。

國有商業銀行:包括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交通銀行等。

投資銀行:包括高盛集團、摩根士丹利、花旗集團、富國銀行、瑞銀集團、法國興業銀行等。

世界銀行:用於資助國家克服窮困,各機構在減輕貧困和提高生活水平的使命中發揮獨特的作用。

信用社一般指農村信用社,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設立。

改革後的農村信用社主要有以下3種模式:農村信用社,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

需要注意的是,銀行櫃員一職並不在金融行業的范圍內,而應算是行政管理類崗位。只有涉及金融的崗位才是金融行業。

三、保險公司

保險公司是銷售保險合約、提供風險保障的公司,是經營保險業的經濟組織,是由經中國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設立,並依法登記注冊的商業保險公司,包括直接保險公司和再保險公司。

根據《2017年中國保險行業人力資源報告》,保險行業人才需求最旺盛的五類崗位序列分別是業務管理、銷售(非代理)、精算(含產品、研發)、信息技術開發和投資管理。

四、證券/信託/基金機構

證券機構包括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 、證券業協會 、證券監督管理機構。

中國有兩家證券交易所,即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香港證券交易所及台灣證券交易所。

中國有名的證券公司有中信證券、招商證券、海通證券、廣發證券、銀河證券等等。

信託機構指受託經營信託投資業務信託機構的單位。中國知名信託機構有中信信託、平安信託、江蘇信託等等。

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基金公司),是指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在中國境內設立,從事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業務的企業法人。知名基金公司有華夏基金、易方達基金、南方基金等等。

五、資產管理公司

資產管理公司分為兩類。一類是進行正常資產管理業務的資產管理公司,沒有金融機構許可證;另一類是專門處理金融機構不良資產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持有銀行業監督委員會頒發的金融機構許可證。

中國四大資產管理公司分別為中國長城資產管理公司、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中國華融資產管理公司和中國東方資產管理公司。

六、上市公司證券部

上市公司證券部部門職責主要有公司信息披露、三會管理及公司治理、投資者關系管理及市值管理、公司投資並購管理、募集資金存放與使用管理、部門綜合性事務管理工作。

就任與證券相關的崗位可能需要證券從業資格證(SAC)。

七、高校或研究所等各類金融機構從事金融行業工作或教學科研

這一類崗位往往對學歷要求甚高,門檻較高。

⑺ 著名的國際金融機構有哪些

恆生銀行、中英人壽、香港匯豐銀行、英國渣打銀行,匯豐銀行
國際金融機構是指從事國際金融管理和國際金融活動的超國家性質的組織機構,能夠在重大的國際經濟金融事件中協調各國的行動;提供短期資金緩解國際收支逆差穩定匯率;提供長期資金促進各國經濟發展。按范圍可分為全球性國際金融機構和區域性的國際金融機構

⑻ 金融機構工作總結

強調工作責任心與復管理的重要性。制沒有範文。以下供參考,主要寫一下主要的工作內容,如何努力工作,取得的成績,最後提出一些合理化的建議或者新的努力方向。。。。。。。工作總結就是讓上級知道你有什麼貢獻,體現你的工作價值所在。所以應

⑼ 金融業工作一般有哪些

、外資投資銀行
特指高盛、摩根士丹利、花旗全球投資銀行、雷曼兄弟、德意志銀行、瑞士信貸第一波士頓、瑞銀華寶等海外第一流投資銀行,它們都在中國設有代表處或分支機構,一般每家每年在中國大陸招聘5-10人,少的時候只有1-2人。投資銀行在中國招聘的畢業生,有東京、香港、新加坡、北京、上海等不同的工作地點,其中以東京工資最高,中國大陸工資較低。在任何一流投資銀行工作滿3年,申請美國頂級商學院,幾乎一定能成功,MBA畢業後前途不可限量。
投資銀行參考工資(研究生第一年,本科生可能略低):高盛東京90萬RMB/年,德意志亞太區75萬RMB/年,摩根士丹利北京25萬RMB/年(年終分紅另算)。
2、外資咨詢公司
特指麥肯錫、貝恩、波士頓咨詢集團、摩立特集團、美世、艾森哲等海外一流咨詢公司,其中可分為管理咨詢、投資咨詢、人力資源咨詢、市場咨詢、技術咨詢等多個板塊。咨詢公司招聘人數比投資銀行稍多,一般每家每年10人-30人,麥肯錫等公司略少,美世等公司略多,去年因為外資咨詢業務擴張,招聘人數普遍有提高。咨詢公司工資差距比較大,但工作3-5年都能有很大幅度的漲薪,資深咨詢師工資不下於投資銀行家。在咨詢公司申請美國頂級商學院基本都能成功,而且MBA畢業後前途更寬廣。
咨詢公司參考工資(同上):麥肯錫、貝恩15萬-20萬RMB/年,羅蘭貝格10萬RMB/年,其餘介於兩者之間。第二年工資漲100%,第三年漲50%-100%,三到四年後年薪一般可超過50萬RMB。
3、合資或中資投資銀行
包括中金公司、高華證券,中銀國際勉強可算一個。事實上中金相當於摩根士丹利的中國分支機構,工資極高,但近年來有所衰落。高華相當於高盛的中國分支機構,剛組建一年多,前途尚未可知。工資可參考外資投資銀行,一般略低一些。
4、某些員工待遇很高的大型外企
這些職位比較分散,但大多集中在市場營銷、戰略策劃、財務管理等部門。公認待遇很高、前途很光明的外企有:寶潔,瑪氏,馬士基,戴姆勒-克萊斯勒,通用汽車的金融部門等。其工資不如投資銀行、咨詢公司那樣高,但對個人的培養和前途多樣性遠超投資銀行,實踐性超過咨詢公司,對將來從事業務工作非常有利。以上外企的工作強度一般比投資銀行低很多,而且附帶許多培訓機會,「性能價格比」很高。
某些大型外企參考工資(不同部門差別往往很大,以第一年工資較高的為准):寶潔營銷或財務部門7萬-10萬RMB/年,馬士基10萬-20萬,瑪氏12萬左右。強生、聯合利華略低於寶潔。
5、外資商業銀行或全能銀行
如荷蘭銀行、法國興業銀行、匯豐銀行、渣打銀行、巴克雷銀行等,它們的投資銀行和商業銀行隔膜不是很大,但各個部門工資也有一定差別。公司財務(相當於投資銀行)、私人銀行等工資較高的職位,往往比一般的消費者銀行、保險職位高許多。無論如何,這些外資全能銀行給人的鍛煉比投資銀行更全面,各個部門間轉換的概率也更大,因此前途未必不如投資銀行或咨詢公司。
外資全能銀行參考工資:投資銀行類職位可達40萬-80萬RMB/年,商業銀行類職位7萬-12萬RMB/年,比較好的可能達到20萬RMB/年。
6、四大會計師事務所
即德勤、普華永道、畢馬威、安永。它們的工資都不高,相對於繁雜的工作量可能有些不值得,但名聲很好,工作3-5年後出國讀商學院或轉入其他外企的希望很大,因此有「人才跳板」之稱。「四大」有審計和咨詢兩種職位,但是在2002年審計丑聞之後,大部分咨詢業務被剝離出來,目前咨詢職位比較難以獲得。但是,即使在四大從事一般的審計工作,也有許多學習和實踐商業咨詢業務的機會。值得注意的是,四大不鼓勵員工較早的去讀商學院,因此在這方面可能有所阻撓。
四大會計師事務所參考工資:普華永道6萬RMB/年,加上出差補助和獎金等,可能達到8萬RMB/年,經常在外工作的可能接近10萬RMB/年,其他三大都比普華永道略高。咨詢職位工資比審計職位高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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