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在證券公司做兼職客戶經理算不算有金融領域工作經驗
算的,不過實際應聘的時候,招聘方會考慮這個分量
Ⅱ 國企高管能到私募基金兼職嗎
在16年3月之前,基金經理是可以兼職的。不過現在基金業協會弄法律意見書這個事的時候,就把這個事給禁止了。基本要求是基金高管和主要人員必須是全職的,不能兼職,例如在證券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兼職。主要是符號專業化經營和防範利益輸送、利益沖突等等。
所以現在的私募基金經理,是不能在其他基金公司或者金融機構兼職的。
協會做審查的時候,做法律意見書,是需要員工社保繳納的情況、勞動合同,同時還需要做相關承諾的。
Ⅲ 理財規劃師是什麼職業,我是本科學歷,在上班,可以兼職考這個證書嗎
班理理財規劃師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 (1)連續從事本職業工作6年以上 (2)具有以高級技能為培養目標的版技工學校、技權師學院和職業技術學院本專業或相關專業畢業證 (3)具有本專業或相關專業大學專科及以上學歷證書 (4)具有其他專業大學專科及以上學歷證書,連續從事本職業工作1年 (5)具有其他專業大學專科及以上學歷證書,經本職業助理理財規劃師正規培訓達規定標准學時的
Ⅳ 證券公司開戶,兼職,業績,簡單的問題進來回答啊
是這樣的來,並不是證券公司自員工完不成指標而在社會上找人開戶完成指標,證券公司不會這樣做,也沒有必要這樣做,因為每開一個空戶出來證券公司是要成本的,而且像這樣沒有投資意願和投資認識的客戶證券公司還承擔著很大的風險,證券公司不會去做對自己沒有利益具有潛在風險的事情。所以現在來證券公司開證券賬戶的客戶證首先要現場考查和風險測評,如果什麼都不知道的客戶是不給開戶業務的!!現在社會上所搞的開戶充場完全是銀行的指標銀行也有三方任務,季末、年底時銀行會在社會上招一些民工、學生等等一些只會簽自己名的這類人去證券公司開證券戶再去指定的銀行網點做三方關聯,幫助銀行完成三方指標。並不是上樓回答的是證券公司這邊的任務。對於你所說是否對自己有影響這個問題,我覺得問題不是很大,只是讓你過去開讓券賬戶時不會讓你只聯系一家銀行很有可能是多家,這樣你銀行卡多了不太好管理,還有一旦你想銷卡時還得去一下證券公司斷掉三方才能銷。當然也有好處:其一聯系多銀行了後你可以通過證券客戶端銀行與銀行之間轉賬免手續費;其二之後你想做證券投資了也是手到其拿的。方便!!如果不想用放著也不會有什麼影響。
Ⅳ 投融資公司處於倒閉狀態,曾在其公司幹了幾個月兼職業務員,可以起訴到法院訴求老闆返還 己的投資款嗎
您已經作為正式登記注冊的股東了嗎?如果名為投資,實際沒有股東身份等,能被認定為借貸,可以按照借貸關系要求返還。
Ⅵ 我是金融專業,證券投資與管理出身,雙休找份兼職,可以做什麼
本專業培養具有金融、證券、期貨、保險、營銷、企業管理等領域的必備基礎專知識和專門技能的高級應屬用型人才。本專業主要專業課程有:金融監管理論與實務、 國際證券投資、投資管理學、證券法理論與實務、證券投資分析、保險學、期貨原理與實務、證券學概論、金融概論等。本專業注重實踐教學。學校有現代化的實驗室和先進的分析、交易軟體為學生鍛煉投資能力提供了良好的條件,還安排學生到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實習,通過接受分析師的指導,不斷提高了學生的投資水平。 本專業畢業生主要在證券、保險、期貨公司、上市公司及其它企業從事管理、咨詢、經紀業務等工作。
Ⅶ 朋友叫我他投資公司去做兼職,他們面試經理說我沒做過金融,不怎麼好做,問我從哪裡找客戶。朋友說剛開始
社會化營銷進行精準的網路推廣,杭州盡在的微博推廣
大家每天都在回用手機看微博答,如果在微博上發現了好玩的東西,順手就點擊了,所以微博推廣的好了,還是可以獲得不錯的點擊率和曝光量的。如何做好呢?
介紹微博的內容撰寫上,建議做好以下幾點:
1、直接帶上下載連接:點擊之後,直接到著陸頁。
2、內容要清晰的把好處列出來,點擊是因為好處。
3、最好配合上多組圖片和視頻,然後沒點擊之前,就可以快速了解
Ⅷ 政治《命題人》中有這么一道題:某員工在外資企業工作,總收入包括年薪、民企的兼職、金融機構的利息、出
年薪、民企的兼職、(如果轉讓的是自己的技術收入,也是勞動收入),都是該員工的勞動收入。
Ⅸ 商業銀行工作人員能不能兼職
不可以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
第五十二條商業銀行的工作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各項業務管理的規定,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收受賄賂或者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
(二)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貪污、挪用、侵佔本行或者客戶的資金;
(三)違反規定徇私向親屬、朋友發放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四)在其他經濟組織兼職;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業務管理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五十三條商業銀行的工作人員不得泄露其在任職期間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
(9)金融機構到投資公司兼職的試題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
第二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商業銀行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一)因犯有貪污、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的;
(二)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並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
(三)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責任的;
(四)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的。
第二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購買商業銀行股份總額百分之五以上的,應當事先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第四十條商業銀行不得向關系人發放信用貸款;向關系人發放擔保貸款的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借款人同類貸款的條件。
前款所稱關系人是指:
(一)商業銀行的董事、監事、管理人員、信貸業務人員及其近親屬;
(二)前項所列人員投資或者擔任高級管理職務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
第四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令商業銀行發放貸款或者提供擔保。商業銀行有權拒絕任何單位和個人強令要求其發放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第四十二條借款人應當按期歸還貸款的本金和利息。
借款人到期不歸還擔保貸款的,商業銀行依法享有要求保證人歸還貸款本金和利息或者就該擔保物優先受償的權利。商業銀行因行使抵押權、質權而取得的不動產或者股權,應當自取得之日起二年內予以處分。
借款人到期不歸還信用貸款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承擔責任。
第四十三條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得從事信託投資和證券經營業務,不得向非自用不動產投資或者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Ⅹ 證券公司的一個營業部的從業人員,可不可以到另一個營業部同時兼職
1.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禁止在公司中兼職的其他人員,不得在證券公司中兼任職務。
2.證券公司董事、監事、高管人員和分支機構負責人兼職的,應自有關情況發生之日起5日內向相關派出機構報告。
3.證券公司應披露現任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簡要工作經歷。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股東單位及除股東單位外的其他單位任職或兼職情況,包括其職務及任職期間。
(二)法定代表人、董事長、董事、獨立董事的相關規定
1.證券公司法定代表人應當專職,不得在其他經營性機構兼任職務。
2.證券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可以擔任子公司的董事、監事、董事長、副董事長、執行董事或法定代表人。
3.董事長和總經理由同一人擔任時,獨立董事人數不得少於董事人數的四分之一。
4.子公司的董事會成員、經理層高管人員可以擔任作為子公司控股股東的證券公司的董事。
5.任何人員最多可以在2家證券公司擔任獨立董事。
(三)監事長、副監事長和監事的相關規定
1.監事會主席、副主席應當有一人為專職人員。
2.證券公司的監事會主席、監事會副主席、監事可以擔任子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監事會主席、監事會副主席、監事或者法定代表人。
3.證券公司監事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任職條件。證券公司可以聘請外部專業人士擔任監事。
(四)總經理、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1.證券公司高管人員最多可以在證券公司參股的2家公司兼任董事、監事,但不得在上述公司兼任董事、監事以外的職務,不得在其他營利性機構兼職或者從事其他經營性活動。「其他營利性機構」,是指證券公司參股的公司以外的營利性機構。
2.證券公司高管人員在證券公司全資或控股子公司兼職的,不受上述限制,但應當遵守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
3.證券公司的總經理可以擔任子公司的董事、監事、董事長、副董事長、執行董事或法定代表人。
4.證券公司除總經理以外的高管人員可以擔任子公司的董事、監事、董事長、副董事長、執行董事、監事會主席、監事會副主席、高管人員或者法定代表人。
5.證券公司同一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同時分管投資銀行業務和私募基金業務,不得同時分管投資銀行業務和另類投資業務。
6.私募基金子公司同一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同時分管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業務和其他私募基金業務。
7.另類子公司同一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同時分管股權投資業務和上市證券投資業務。
(五)分支機構負責人、子公司負責人
1.證券公司分支機構負責人最多可以在證券公司參股的2家公司兼任董事、監事,但不得在上述公司兼任董事、監事以外的職務,不得在其他營利性機構兼職或者從事其他經營性活動。
2.證券公司分支機構負責人不得兼任其他同類分支機構負責人。
3.證券公司子公司之間兼任職務,不屬於現行監管法規框架內允許的兼職情形。
4.同一人員不得兼任私募基金子公司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業務和其他私募基金業務兩類業務的部門負責人。
5.同一人不得兼任另類子公司股權投資業務和上市證券投資業務兩類業務的部門負責人。
(六)一般員工兼職要求
1.證券公司及其他子公司與私募基金子公司存在利益沖突的人員不得在私募基金子公司、下設的特殊目的機構和私募基金兼任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投資決策機構成員;其他人員兼任上述職務的,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嚴格有效的內部控制機制,防範可能產生的利益沖突和道德風險。證券公司從業人員不得在私募基金子公司、下設的特殊目的機構和私募基金兼任除前款規定外的職務,不得違規從事私募基金業務。
2.證券公司及其他子公司與另類子公司存在利益沖突的人員不得兼任另類子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投資決策機構成員;其他人員兼任上述職務的,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嚴格有效的內部控制機制,防範可能產生的利益沖突和道德風險。證券公司從業人員不得在另類子公司兼任除前款規定外的職務。
3.證券分析師只能與一家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簽訂勞動合同,不得以任何形式同時在兩家或兩家以上的機構執業。證券分析師不得在公司內部或外部兼任有損其獨立性與客觀性的其他職務,包括擔任上市公司的獨立董事。
4.員工不得在其他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兼職。
5.關於證券經紀人、營銷員的兼職,有兩種理解:一是廣義上的理解,根據立法本意,證券經紀人、營銷員不能同時在其他機構任職或者同時接受其他機構委託,應當專門代理證券公司從事客戶招攬和客戶服務等活動。二是狹義上的理解,即證券經紀人、營銷員不得同時在其他證券公司兼任證券經紀人、營銷員。證券公司可以在制度和合同中進行明確。
建議證券公司明確員工(包括營銷員)和證券經紀人不得在私募機構等存在利益沖突的機構兼職,包括擔任私募機構的股東、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6.兼職不應該影響本職工作的開展。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