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農」工作關系國計民生,歷來是黨和國家各項工作的重中之重。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對全面加快農村改革做出了一系列重要部署,對於加強和改善「三農」金融服務提供了新機遇,提出了新要求。但也要看到,「三農」金融服務仍然是我國金融服務中比較薄弱。
㈡ 我國現行的的農村金融政策是什麼
一、近年來我國農村金融扶持主要政策執行中存在問題分析
(一)部分政策存在明顯的臨時性特徵,而且數額有限
如財政部關於呆賬核銷和貸款自主核銷政策,僅對金融機構(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發放並認定為不良的中小企業和涉農貸款有效,而此時間段內的新增貸款在近期形成呆賬的可能性很小,因此導致短期內該政策「優而不惠」的結果;銀行業監管收費政策實行的是三年一定的收費政策,現行政策2010年到期;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准備金稅前扣除政策也是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執行;對農村信用社的稅收減免政策則分試點地區和進一步擴大試點地區,分別執行至2008年底和2009年底。
(二)部分政策尚在試點中或存在局限,受惠面有限
如涉農貸款增量獎勵政策,2009年僅在黑龍江、山東、河南、湖南、新疆、雲南省等6個省(區)試點,2010年則擴大將江蘇、安徽、內蒙古3省(區)納入政策試點范圍。又如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費用補貼僅針對村鎮銀行、貸款公司、農村資金互助社三類農村金融機構而言,顯然對服務農村且服務時間更長、遺留歷史問題更多的農村信用社、農村合作銀行不公平。
(三)部分政策缺乏細則與整合,影響了具體執行效果
一是對有關概念內涵與外延缺乏科學的界定容易造成執行的混亂。如關於涉農貸款,在涉農貸款損失准備金稅前扣除政策中,特指《涉農貸款專項統計制度》(銀發[2007]246號)統計的農戶貸款、農村企業及各類組織貸款;但在貸款增量獎勵政策中,涉農貸款特指縣域金融機構發放的,支持農業生產、農村建設和農民生產生活的貸款,具體統計口徑以《涉農貸款專項統計制度》規定為准。根據銀發[2007]246號文件,涉農貸款除了農村貸款(農戶貸款、農村企業及各類組織貸款)外,還包括城市企業及各類組織涉農貸款。二是現行的農村金融扶持政策有些兌付、獎勵條件設置有些籠統;有些程序性規定不甚明了,猶欠細則與整合,特別是缺乏源於基層貸款主體的民主監督及匯總申報考核確認的制度建設;有些則審查、審批程序復雜,各級各部門理解不一致,反復較多,執行成本較高。以上這些都影響到農村金融業務的引導與激勵政策的有效實施。
(四)部分政策設置門檻太高,影響了農村金融機構的積極性
如縣域金融機構涉農貸款增量獎勵工作和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費用補貼工作都強調遵循政府扶持、商業運作、風險可控、管理到位的基本原則,設置了一系列的條件,如涉農貸款增量獎勵政策僅「對縣域金融機構上年涉農貸款平均余額同比增長超過15%的部分,按2%的比例給予獎勵。對上年末不良貸款率同比上升的縣域金融機構,不予獎勵。」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費用補貼僅「對上年貸款平均余額同比增長,且達到銀監會監管指標要求的貸款公司和農村資金互助社,上年貸款平均余額同比增長、上年末存貸比高於50%且達到銀監會監管指標要求的村鎮銀行,按其上年貸款平均余額的2%給予補貼」。這兩個政策同時設計了與貸款增長、不良貸款率掛鉤兩個門檻,顯然由於農村金融成本高、效率低的特點,對金融機構支持三農發展和提升農村金融服務質量、水平吸引不大,也不符合制度設計的初衷。
(四)針對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的政策扶持力度有待進一步加強
一是資金扶持力度有待加強。一方面,由於農村信用社長期以來信貸資產質量和統計數據不實,根據2002年末全國農村信用社報表而計算的資不抵債金額並不是真實的損失數量;另一方面,對改革試點地區農村信用社的一半損失,短期內靠地方和信用社自身顯然是無法彌補的。二是資金支持方式有待完善。與支持國有商業銀行改革,國家以賬面價格收購和剝離銀行不良資產以及用外匯儲備向銀行注資的方式不同,國家對農村信用社改革在資金扶持上採取了「花錢買機制」的方式,力求促進改革措施的真正到位。但由於資金扶持條件的有限性和轉制期限的倉促性,致使「花錢買機制」短期內唯以實現預期的理論效果。
二、國外農村金融扶持政策的實踐及經驗
為促進農村金融的發展,很多國家在農村金融扶持體系建設方面進行了長期的探索和實踐,積累了許多有益的經驗。考察國外農村金融扶持政策實線及經驗,對我國農村金融政策的建設和完善具有重要的借鑒意義。
(一)利用行政和法律等手段對農村金融服務進行強制和引導
一是政府扶持建立農村金融機構。美國、法國、日本都由政府出資設立了專為「三農」發展服務的金融機構,並通過立法明確了農村金融體系的主體和市場地位。印度出台了《銀行國有化法案》,明確規定商業銀行必須在農村地區設立一定數量的分支機構。印度儲備銀行要求商業銀行在城市開設一家分支機構,必須同時在邊遠地區開設2-3家分支機構,否則將不予審批。二是對金融機構提供「三農」金融服務的責任進行強制或引導。如印度中央銀行規定要求所有的銀行包括外資銀行要有18%的貸款投入到優先領域,即主要與農業有關的領域。《美國社區再投資法》規定所有的金融機構要把貸款的15%投放到社區,政府對達到法律要求比例的金融機構進行獎勵。
(二)利用財稅優惠政策對農村金融的可持續發展進行鼓勵和引導
為提高農村金融服務「三農」的積極性,各國普遍採取在財政、稅收、監管等政策上給予適當優惠。一是財政補貼。日本在20世紀50年代就制定了農業改良資金補貼計劃,規定商業銀行從事低息農業貸款可以得到政府的利息補貼,因特殊呆賬而造成的損失還可以得到政府的補償。美國則以財政補貼為保障撬動涉農貸款,農場主可用尚未收獲的農產品作抵押,從農產品信貸公司取得9個月期限的「無追索權貸款」,當市場價格不利時,農場主以農產品現貨歸還貸款,貸款公司從政府取得損失補貼。二是稅收減免。這是各國普遍採用的一項優惠政策。泰國、荷蘭等國家對主要的涉農金融機構給予長期的免稅政策。美國的稅法規定凡農業貸款占貸款總額25%以上的商業銀行,可以在稅收方面享受優惠待遇。三是政府直接或間接撥款,擴大農村金融機構資金供給。如日本政府通過提供低利貸款和認購低息貸款,為涉農金融機構提供資金支持。美國聯邦土地銀行可向金融市場發行債券和票據籌集資金。
(三)把合作金融作為農業金融制度的基礎加以重點扶持
美國、德國、日本和法國等許多發達國家的實踐證明,合作經濟是組織個體農民、個體工商戶及中小企業發展經濟、參與市場競爭的有效組織形式。合作金融的參加者多是社會中低收入階層和貧困階層,是市場競爭中的弱者。美國、日本、德國等一些經濟發達的國家明確信用社是不以盈利為目的的公益法人,免徵稅收。如美國國會於1937年決定對信用社享受免徵聯邦收入所得稅的待遇,並在《聯邦信用社法案》中作了明確的規定。同時,美國信用社的資金來源主要為其社員的儲蓄性股份,作為一種長期負債,所有者權益由儲備、公積金和未分配的盈餘這三部分組成,並不包括儲蓄性股份,所以社員存放在信用社的資金名義上仍被稱為「股份」,其收益也即為「紅利」,而不是利息,從而免徵個人利息所得稅,這兩大免稅特點使信用社迅速成為最受歡迎的金融機構。日本在政府的扶持下,建立了全國聯網的不以盈利為目的的、紮根農村的合作金融組織,在農村發揮著信貸主渠道的作用。
(四)通過完善農村金融市場環境促進農村金融的規范發展和規避風險
在不斷通過各種政策強制、鼓勵和引導加大農村金融信貸投放的同時,各國政府也十分重視農業保險、擔保、農村公共信息服務體系等的建立和健全,以便促進農村金融的規范發展和規避風險。一是支持農業保險的發展。美國於1938年頒布了《聯邦農作物保險法》,並在此後進行了多次修正以對所有農作物進行保險。日本早在1929年就頒布了《家畜保險法》,經過多次修改補充,目前,形成了《農業災害補償法》。法國政府於1960年7月通過法律規定實行農業保險,1964年建立了農業損害保障制度,拓展了保險范圍,並由國家農業災害委員會負責補償受災農民的損失。1982年又通過法律強制實行自然災害保險。法國農業保險體系基本上由私有保險公司組成,政府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二是健全農村信用擔保體系。法國通過地方農業局對法國農業信貸銀行向農業合作社提供的農副產品收購貸款進行擔保;日本政府農林漁業信用基金協會和農林中央金庫則共同出資設立了農林漁業信用基金(日本政府佔83%),對農林中央金庫體系提供融資擔保,支持其發放涉農貸款。三是改善公共信息服務。德國建立了面向農村的公共信息服務體系、信用體系、土地抵押品登記制度等為農村金融提供全方位的信息服務。
三、借鑒外國經驗完善我國農村金融扶持政策的建議
國際經驗表明,給予農村金融政策扶持是推動農村金融改革發展必不可少的措施。因此,應充分借鑒外國經驗,建立完善符合我國實情的農村金融扶持政策,推動金融資源要素向「三農」有效配置。
(一)遵循「普惠制」原則,進一步提高財稅優惠政策的覆蓋范圍和力度
應遵循「普惠制」原則,「加快財稅政策與農村金融政策的有效銜接」,在政策支持方向、力度和政策結合方式、時機等方面形成合力。一是適當的稅收優惠。遵循「普惠制」原則,對達到一定支農要求的金融機構都給予相應的所得稅和營業稅優惠。二是擴大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補貼范圍。對凡是在農村設立網點的金融機構都給予一定的費用補貼,補償農村金融機構運營成本。特別是要加大對中西部地區、老少邊窮地區、農民確實需要但又達不到規模效益的農村金融機構網點的財政彌補力度。三是進一步加大對縣域機構發放涉農貸款的獎勵。盡快在全國范圍內推廣財政部在黑龍江等9省(市)開展的縣域金融機構涉農貸款獎勵試點經驗,並不斷提高獎勵標准。建議首先從理論層面對涉農貸款的內涵、外延及特徵進行科學界定,解決不同的扶持政策對涉農貸款不同的解釋;其次剖析在落實涉農貸款增量獎勵政策中的操作障礙及其根源,進而規范各類金融機構有關涉農貸款增量獎勵申報、確認制度;再次要提高獎勵標准,對縣域機構涉農貸款余額增量超過上年的,15%以內部分給予1%獎勵,15%以上部分給予2%獎勵。四是結合「進一步完善縣域內銀行業金融機構新吸收存款主要用於當地發放貸款政策」要求,將財政、公共性資金存款優先向支農力度大的金融機構傾斜。建議市、縣兩級財政部門按「存貸同比」原則,即按各金融機構涉農貸款的佔比調配相應的財政性存款份額,調動各金融機構支農的積極性。五是建立涉農貸款項目的配套機制。財政安排專項資金專門用於涉農貸款貼息和資金配套,降低單獨由政策性貸款和商業性貸款支持的涉農貸款項目風險,提高金融機構的支農積極性。六是實行涉農貸款利息補貼和儲蓄存款免繳利息稅制度,使利率由金融手段轉變為財政金融綜合手段,促進農村經濟的發展和農民收入的增加。
(二)遵循「尊重歷史,正視現實」原則,在健全農村金融組織體系的同時突出抓好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的政策扶持
國家對農村金融機構在採取「普惠制」優惠的同時,應對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制定一些單獨的扶持政策。一是對只要是按照服務「三農」原則設立、改制的農村信用社、農村合作銀行、農村商業銀行都納入合作制體系,享受統一的政策優惠和行業監管。因為現行的許多農村金融扶持政策,包括稅收優惠、財政資金扶持、存款准備金、銀行業監管收費等方面的優惠政策僅局限於農村信用社和由農村信用社改制而成的農村合作銀行享受,而同是農信社改制而成的農村商業銀行卻無法享受。目前,國家對農村信用社的改革總體方向是按照市場原則,堅持股份制方向,「力爭用5到10年時間把農村信用社分期分批辦成產權明晰、經營有特色的現代金融企業。」但由於農村商業銀行無法和農信社、農村合作銀行享受一樣的優惠政策,影響了農村信用社和農村合作銀行變身農村商業銀行的積極性。事實上,即使改製成為農村商業銀行,根據國家的政策要求和自身實際,仍然主要承擔著服務「三農」的職能,理應獲得與合作金融機構同樣的優惠待遇。二是逐步取消各種制約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的政策障礙。如近年來全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工作扎實有序推進,而農村信用社卻由於政策障礙無緣代理「新農保」基金賬戶,從而影響了「新農保」業務在農村產生更大的社會效益。三是繼續延長稅收優惠政策。2009年末,農信社所享受的所得稅優惠政策到期,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經營的正常好轉。應結合農村信用社歷史包袱沉重、支農實力受限等特點,繼續對農村信用社實行稅收優惠。四是支持農村信用社消化歷史包袱,下決心解決農村信用社由於體制、歷史等因素形成的大量不良資產問題,補償其為農村經濟發展付出的代價。
(三)針對農村金融機構的特殊情況,實行差別的貨幣、監管政策
總的來說,對農村金融機構應主要採用扶持性、鼓勵性的貨幣和監管政策。一是實行差別的存款准備金政策。對涉農貸款佔比高的縣域金融機構,繼續適度調低存款准備金率,鼓勵其增加涉農貸款投放。二是在貸款規模和再貸款方面給予一定優惠。在信貸總量調控過程中,對涉農貸款規模給予一定傾斜,特別是對農戶貸款規模實行單列。完善支農再貸款政策,有效發揮支農再貸款引導增加涉農信貸投放的作用。三是實行差別的信貸監管政策。針對「三農」客戶貸款「短、小、頻、急」的特點,允許農村金融機構在信貸管理、產品創新、流程改進、風險控制上進行探索創新。盡快將人民銀行、銀監會在中部六省和東北三省開展農村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創新試點經驗全面鋪開,在新產品審批、推廣等方面給予支持。四是實行差別的風險問責、呆賬核銷等監管政策。對涉農貸款中的不良貸款單獨考核。簡化核銷程序,適當擴大農村金融機構核銷呆賬優惠政策的貸款時間范圍,並給予農村金融機構呆賬核銷等更大的許可權。五是進一步建立完善金融機構支農服務在網點、服務、貸款等方面覆蓋程度監管考核與評價體系。出台縣域內金融機構新吸收存款主要用於當地的考核機制,確保持續穩定增加對「三農」的信貸投放。設立適應「三農」業務特點的考核監管指標,國家有關部門對國有控股商業銀行進行績效考核時,應區別涉農業務和城市業務考核指標,充分考慮涉農業務收益較低的特點,避免在考核上挫傷金融機構支持「三農」發展的積極性。
(四)針對農業天然弱質性特點,建立多層次的風險分擔機制
必須通過加快農業保險、擔保發展,建立巨災風險分散機制等予以解決。一是加快推進農業保險建設。完善農業政策性保險和商業性保險的制度安排,全面發展財政支持下的政策性農業保險,積極擴大農業保險保費補貼品種和區域覆蓋范圍;對開展農業保險的商業性保險公司給予相應的保費補貼,減免涉農保險營業稅。健全農業再保險體系,建立財政支持的巨災風險分散機制。探索農村信貸和農業保險的合作機制,完善涉農貸款風險轉移分攤機制。二是完善「三農」擔保機制,切實解決「三農」客戶融資擔保難的「瓶頸」問題。探索建立政府支持、企業和銀行多方參與的政策性、商業性、行業性、互助性等多元化的農村信貸擔保體系,合理分散和轉移農村金融業務風險。探索建立符合「三農」特點的擔保機制,擴大農村抵押擔保范圍,包括發展林權、大型農機設備、土地經營權等抵押和推動動產擔保。
(五)針對農村金融保障機制不健全的情況,加強農村金融市場環境建設
我國農村金融生態環境有待提升,農村金融保障機制不健全,需要進一步加強農村金融法制建設來給予支持和保障。一是加強農村金融立法、執法工作。美國、日本、印度等國家都有比較完善的關於農業金融的法律體系。我國目前只有《商業銀行法》,沒有針對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等其他農村金融機構的法律,應考慮制定專門的農村金融促進法和監管法,就農村金融性質、金融機構支農責任和各項農村金融支持、促進政策以法律形式固定下來。加大對違反金融法律法規的執法力度,改善農村金融法治環境,嚴厲打擊逃廢債行為,維護農村金融秩序,保護農村金融機構的利益。二是加快農村金融基礎設施建設。穩步推進農戶電子信用檔案建立和農戶信用評價工作,抓緊建立覆蓋全國農村地區的企業、個人徵信系統,完善失信懲戒制度,提高違約成本。三是促進農村產權市場發展。加快農村各類可流轉資產權益的確權、頒證進度,完善市場化流轉的制度安排,培育交易流轉平台和機構,建立有農村特點的物權、產權價格形成機制,有力促進農村資產和權益合法、有序地轉化為可交易金融資產。
㈢ 如何做好新形勢下的「三農」金融服務
「三農」工作關系國計民生,歷來是黨和國家各項工作的重中之重。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對全面加快農村改革做出了一系列重要部署,對於加強和改善「三農」金融服務提供了新機遇,提出了新要求。但也要看到,「三農」金融服務仍然是我國金融服務中比較薄弱的地帶,「三農」金融發展中仍存在不少兩難問題。筆者認為,做好新形勢下的「三農」金融服務,必須處理好以下幾個關系問題,努力把「三農」金融服務提高到一個新水平。
首先,要處理好商業化經營與社會責任的關系,這是困擾「三農」金融服務的根本問題。筆者認為,金融機構服務「三農」應該堅守兩個底線:一個是黨和國家要求的社會責任底線。金融機構特別是國有控股的金融機構開展「三農」金融服務,是履行國有資本意志的必然要求,不能單純地追求利潤最大化,風險偏好也要建立在履行社會責任的基礎上。另一個是商業化經營要求的保本底線。實踐證明,不計成本、不講風險地服務「三農」,會挫傷金融機構的積極性,也會削弱金融機構的長期服務能力。
金融機構在服務「三農」過程中,應當將這兩個底線有機地統一起來。一是堅持以發展帶動服務「三農」能力提升。金融機構要積極探索商業化服務「三農」的新路子,寓服務於發展之中。二是努力尋求商業化經營和踐行社會責任的結合點與平衡點。在對外服務上,金融機構要積極運用商業金融模式支持政策性、公益性強的「三農」發展事業;在考評機制設計上,金融機構在考核基層機構點均、人均業務量和效益時,可探索加入對服務「三農」社會責任相關指標的考量,引導金融機構積極主動地服務「三農」。三是樹立和增強「雪中送炭」的責任感。比如,在西藏、新疆等老少邊窮地區,雖然經營成本較高,但當地群眾對金融服務的需求和願望仍然較強,金融機構應堅持在這些地區設立多種服務網點,以發揚和體現社會責任感和擔當精神。
其次,要處理好關於統籌管理和放權搞活的關系。「三農」客戶具有受自然條件影響大、區域差異顯著、信息不對稱等特徵,難以與一些金融機構過於集約化的經營體制相適應,這就要求金融機構妥善處理好統籌管理和放權搞活的關系,以進一步貼近市場、貼近「三農」,提高「三農」金融服務的效率。
一是釐清各級機構的職能分工。金融機構要深入基層、員工和客戶,理清哪些事項需要總部統籌管理,哪些需要放權到分支機構,在此基礎上合理確定各級機構的經營管理許可權。二是積極穩妥地推動適度簡政放權。金融機構可以採取「試點-評估-優化-推廣」的方式,做到既放權於基層,縮短管理和決策鏈條,又「放而不亂」、風險可控。三是要做好管控引導。在具體經營事項交由分支機構負責的同時,金融機構總部也要切實加強管理、督導,形成服務「三農」的整體合力。
第三,要處理好業務發展與風險控制的關系。能不能科學而藝術地把握好業務發展和風險管理的平衡點,是決定「三農」金融服務成敗的關鍵,最能考驗出金融機構的服務能力和管理水平。應注意把握以下幾點:
一是要堅守「三農」業務發展的風險底線。金融機構在服務「三農」的過程中,必須始終綳緊風險控制這根弦,堅持底線思維,任何時候都要將不良貸款控制在能「承受」范圍內。二是適度提高對「三農」業務的風險容忍度。金融機構應通過優化調整經濟增加值、內部轉移定價等管理考核指標,打消基層機構服務「三農」的顧慮。監管部門也應堅持差別監管,適當放寬「三農」業務不良貸款等考核指標的監管標准。三是切實加強「三農」業務專業化風險管控能力。這是應對「三農」金融業務風險大的根本之道。
第四,要處理好資源投入和效益產出的關系。現階段,農村金融資源投入大、經營成本高、效益產出低的問題仍比較突出,一定程度上影響了金融機構對「三農」和縣域市場增加資源投入的積極性。解決這個問題,需要多方努力。
一方面,金融機構要以戰略眼光來審視和衡量「三農」金融業務。金融機構要從近景、中景、遠景等不同角度進行對比分析,發掘「三農」業務的戰略價值和長期效益,做好資源投入的總體規劃。另一方面,要積極營造有利於增加農村金融資源投入的外部環境。各級政府應當進一步完善和落實好對農村金融服務的各類財稅、保險、貨幣和監管政策支持,強化正向激勵。
此外,在發展創新型「三農」金融業務方面,一是要推動服務模式創新。重點是要強化城鄉聯動、行司聯動、境內外聯動,提供信貸、發債、票據、租賃、理財、保險等跨領域金融服務,構建新型綜合化農村金融服務新模式。二是要推動產品創新。近年來,「三農」金融產品創新聚焦在破除農村抵押擔保瓶頸上。農業銀行在這方面也進行了積極探索,2009年推出了林權抵押貸款,近三年來累計投放林權抵押貸款172億元。2014年,農行又率先在同業中推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管理辦法》,受到了廣大農民的歡迎。三是要推動技術創新。當前要著力把互聯網金融的理念、技術和產品運用到「三農」金融服務中。
㈣ 什麼是三農金融服務
有重點就沒有戰略,沒有重點就難以突破,就只能保持低水平、低層次的重復發展、無序發展,乃至徘徊不前。農業銀行正是在基於戰略的高度,從「三農」客戶需要和自身實際出發,確定了服務「三農」的職能、區域和行業重點。職能方面,確定在農業產業化、農村基礎設施等規模化融資領域發揮骨乾和主導作用,提升農村金融服務水平;確定在農戶、中小企業、糧棉大縣、貧困縣等「貸款難」問題上取得突破,起到支柱和穩定職能,不斷擴大服務「三農」的覆蓋面。區域方面,糧棉大縣以促進糧棉增產、農民增收和農產品[11.43 2.51%]轉化增值為重點;貧困縣以促進農民脫貧致富和培育縣域支柱產業為重點;經濟強縣以促進縣域經濟發展壯大和城鄉一體化發展為重點;邊遠、高寒、沙漠化、石漠化、生態條件惡劣地區,主要通過內外部政策扶持,努力改善經營條件,履行好公共金融服務職能,促進邊疆安定、民族團結和少數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發展。行業方面,確定了農業產業化、農村商品流通、農業農村基礎設施、小城鎮建設、特色資源開發、農村中小企業、農民生產生活和公共金融服務等八個領域,作為服務「三農」的重點領域。
㈤ 我國金融服務「三農」的主力軍是下列哪一類金融機構是不是農村信用社
是農村信來用社。
農村信用合作源社是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設立、由社員入股組成、實行民主管理、主要為社員提供金融服務的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是目前由銀監會和國務院雙重領導的部門。其宗旨是「農民在資金上互幫互助」即農民組成信用合作社,社員用錢可以貸款。
農村信用合作社的主要任務是籌集農村閑散資金,為農業、農民和農村經濟發展提供金融服務。組織和調節農村基金,支持農業生產和農村綜合發展,支持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和社員家庭經濟。信用社的建立與自然經濟、小商品經濟發展直接相關。
(5)我國的金融服務三農擴展閱讀:
農村信用合作社雖然定義上是社員入股組成,從來都不是農民自願組成的,而是官方一手操辦的。最初的信用社,大部分出資來自國家,農民的出資只佔很少部分。
50多年來信用社的體制經歷了無數次的改革,但「官辦」是一以貫之的。2004年,央行和地方政府曾拿出大量資金給農村信用社的虧空買單。所以說信用社的所有人就是政府。
我國「三農」主要是指農業、農村和農民,它是一個從居住地域、從事行業和主體身份三位一體的問題。
㈥ 縣域金融怎樣服務三農,服務農村
提高農村金融的服務水平直接關繫到「三農」問題的解決,關繫到黨的各項農村工作方針政策能否得到有效落實。
一、當前農村金融服務的現狀
1.農村信用社正在成為服務「三農」的主力軍。近年來,國有商業銀行逐步退出農村市場,而農村信用社依靠其網點多人員多的優勢,不斷強化為「三農」服務的宗旨,加大支農力度,拓寬支農領域,增強服務效能,存貸款業務取得了長足的發展,市場份額不斷攀升,社會影響逐步擴大,支農服務的主力軍作用日益顯現。
2.傳統的存貸款業務仍是農村金融服務的主要內容。近年來,農村信用社廣泛吸收農民的閑散資金,大力開展組織資金工作,各項存款增長很快。同時農信社還加大了貸款投放,辦理了助學貸款、扶貧貸款、農戶小額貸款、聯保貸款等,取得了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促進了農民的增收。
3.農民金融意識增強。近年來,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農民的金融意識明顯增強。逐漸明白了「借雞生蛋」、「花明天的錢圓今天的夢」的道理,農民金融意識的提高也反映出農村金融服務水平的不斷提高。
二、提高農村金融服務水平的制約因素
1.服務主體缺位。國有商業銀行大幅度地撤並農村營業機構,向大中城市集中,致使國有商業銀行在農村作用弱化;作為承擔農村政策性金融服務重任的農業發展銀行業務范圍狹窄,僅僅圍繞糧棉油收購做文章,成為「糧食銀行」,難以體現政策性金融機構在農業發展中的支持作用;此外,農村保險機構缺乏;郵儲只吸存不貸款,資金分流現象嚴重。農村市場只有農村信用社一家提供金融服務,農村金融服務的主體明顯缺位。
2.服務品種單一。銀行票據承兌、代理收費等中間業務在農村沒有開展;各種金融產品及服務項目例如理財和網上銀行、銀行卡業務鮮有辦理;保險在農村開辦的品種也不多,致使投保率低和人均保險金額少。農信社除了提供信貸資金外,金融服務品種不多,難以滿足農村經濟多層次的需求。
3.服務總量不足。最重要的農業信貸投入相對不足,一是農信社資金通過拆借和購買有價證券方式轉移;二是郵政吸收的儲蓄上存轉移了資金;三是國有商業銀行鄉鎮分支機構的存款上存,而使農村資金向其他行業轉移和分流,導致了農村信貸資金來源不足,農業信貸總量投入不足,信貸投入增長落後於經濟發展的增長。
4.服務機制不順。首先,農村經濟分散化經營同農村金融集約化發展之間存在著矛盾。目前我國農業生產基本上還是以農戶為單位分散經營,農戶貸款的發放額小、面廣、量大,而農村金融在向商業化轉軌的進程中實行集約化發展戰略,這使農業發展中的經營分散化與金融服務集約化目標產生沖突。其次,農業產業化與農村金融服務專業化的發展步調不一致。在市場的導向下,各地出現了不同層次的農業產業化趨向,而農村金融機構卻不能提供相配套的信貸、進出口結算等專業化服務,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農村經濟的發展。再次,當前農村經濟對金融服務的需求呈現日益擴大及多元化的趨勢,但農村金融服務不論是在體制設計,還是在產品、服務的需求滿足程度上都存在著缺陷。
三、提高農村金融服務水平的建議
1.進一步加強農村金融服務體系建設。一是加快農業發展銀行改革,擴大其業務范圍,增加農業開發、農田水利基本建設等中長期信貸業務。二是加快農信社改革,建立規范化的合作金融體制,完善服務功能,為「三農」提供快捷、優質的金融服務。三是放開管制,允許設立民營銀行,增加為「三農」服務的金融機構。
2.創新金融產品。盡快開辦通存通兌、異地存取款、辦理代繳費等業務;盡快開發一些低費率、廣覆蓋的保險服務產品,特別是要推出進城務工民工的保險險種。
3.建立農村資金迴流機制。一是擴大農村信用社存款利率浮動幅度,增強其組織資金的能力;二是中央銀行加大對農村信用社的再貸款支持力度;三是進一步建立完善郵政儲蓄資金迴流農村機制;四是規定商業銀行每年新增存款的一定比例投放到農業或涉農領域。
4.拓寬支農領域。開發創業貸款、勞務輸出貸款等產品。要把信貸與科技開發結合起來,支持科技研究,促進科技成果的轉化。把信貸與農村教育結合起來,幫助農民掌握實用技術,切實提高素質,使其成為新時代知識農業的主力軍。通過科學合理地確定信貸投向,拓寬支農領域,提升信貸服務的層次。
5.改進支農方式。針對農戶貸款額小、面廣、量大的特點,農村信用社要繼續增加小額信用貸款和農戶聯保貸款的投放,完善小額信貸機制,開展現場放貸,設立「貸款專櫃」,簡化手續,採取「一次核定、隨用隨貸、余額控制、周轉使用」的辦法。
㈦ 三農抗風險的研究
溫鐵軍,李昌平
近日,央行、銀監會發布的《關於加快推進農村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創新的意見》中決定,在中部六省和東北三省選擇糧食主產區或縣域經濟發展有扎實基礎的部分縣、市,開展農村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創新試點。鼓勵農村金融機構探索發展基於訂單與保單的金融工具,提高農村信貸資源的配置效率,分散農業信貸風險。從而形成良性循環,推進優質高效特色農業的加快發展,最終實現支持深化農村改革的目的。
農業保險、農村金融對農業、農民、農村企業均有通過風險支持獲得收益的共性特徵。但是,農業保險與農村金融目前卻未能形成風險利益共同體,讓農村金融獨自承擔了「三農」信貸支持的風險和收益。為了改變這種狀況,部分農村金融機構和保險公司在服務「三農」方面進行了積極探索,在「三農」保險、市場准入、支付結算、風險管理、社會服務等領域也進行了一定的合作,但是沒有達到預期效果。那麼金融和保險的合作如何能夠實現雙贏呢?筆者有如下建議,期望能拋磚引玉。
建立農村信貸與農業保險聯動機制。農村金融機構要充分利用自身的人緣、地緣和資源優勢,配合當地政府、保險公司和行業協會加強對涉農保險目的、意義的宣傳,大力培育公民的風險防範意識。應強化制度約束,建立農業種養和新品種引進的強制保險制度,弱化高危品種和項目的風險。應強化利益驅動,對投保農戶在同等條件下實行貸款優先、利率優惠,共同推進農險市場的不斷擴大,弱化災損對農村信貸的影響,推動農村經濟和農村金融的穩健發展。
建立農村金融與農村保險的合作機制。農村金融機構要利用人才優勢和交叉銷售優勢,與保險公司合作經營,以訂單和保單等為標的資產,探索開發「信貸+保險」金融服務新產品。逐步形成風險利益的共同體。
鼓勵農村金融和保險混業經營。許多農業產業化程度很高的國家,通過出台保費補貼、稅收優惠、經營費用補貼等財稅政策,支持農業保險發展,實現對農業的政策扶持與利益保護。如台灣地區的農會等合作組織,具有融資和保險服務功能,可以為農戶提供貨款或擔保,並提供農業保險服務,很好地解決了農業融資和保險的問題。我國也可以借鑒這些經驗,由政府補貼方式,鼓勵農村金融機構入股農業保險公司,實現混業經營。
除了上述措施,還要圍繞生態農業、觀光農業開發新的金融產品,分散經營風險。要積極發展農產品期貨,創新農產品期貨品種,分散和轉移農業生產的市場風險;適時推進期貨期權,試點設立期貨投資基金,為農業生產提供套期保值工具。進一步發揮農業產業化經營的輻射拉動作用,推進優質高效特色農業加快發展。
農業生產風險的種類多,涉及范圍廣,發生的概率大。支持農業和農村經濟也意味著存在較大的風險,農村金融機構只有與時俱進,不斷創新,才能探索出一條與三農共贏的路子。
㈧ 我國金融服務「三農」主力軍是什麼金融機構
我國金融服務「三農」主力軍是農業銀行。
黨的十八大以來,農業銀行充分發揮國有大行的金融主力軍作用,在「三農」、實體經濟、脫貧攻堅、小微企業、國家重大戰略和國計民生重點領域等多個方面積極提供優質金融服務,大力推進自身改革攻堅,取得了顯著成效。
「農業強、農村美、農民富」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基本標志。作為一家以服務「三農」為使命和最大社會責任的國有控股大型上市銀行,農業銀行始終堅守面向「三農」總體定位,堅持高舉服務「三農」、做強縣域旗幟不動搖,用情、用力、用心做好「三農」金融服務。
(8)我國的金融服務三農擴展閱讀
農業銀行大力支持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積極把握「大三農」「新三農」「特色三農」的發展趨勢和特徵,不斷加大對農村產業融合、新型農業經營主體、鄉村旅遊等重點領域的金融支持力度,推動農業農村新產業、新主體、新業態加快發展,助力「三農」轉方式、調結構、增收入。
農業銀行創新「政府增信+銀政共管」、特色產業帶動、光伏扶貧帶動、龍頭企業帶動等金融扶貧模式,扎實做好產業金融扶貧、精準到戶金融扶貧和定點扶貧工作,確保每年對扶貧開發重點縣新增貸款不低於700億元,新增精準扶貧貸款高於400億元,帶動100萬以上建檔立卡貧困人口增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