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金融服務「三農」主力軍是農業銀行。
黨的十八大以來,農業銀行充分發揮國有大行的金融主力軍作用,在「三農」、實體經濟、脫貧攻堅、小微企業、國家重大戰略和國計民生重點領域等多個方面積極提供優質金融服務,大力推進自身改革攻堅,取得了顯著成效。
「農業強、農村美、農民富」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基本標志。作為一家以服務「三農」為使命和最大社會責任的國有控股大型上市銀行,農業銀行始終堅守面向「三農」總體定位,堅持高舉服務「三農」、做強縣域旗幟不動搖,用情、用力、用心做好「三農」金融服務。
(1)金融機構服務三農總結擴展閱讀
農業銀行大力支持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積極把握「大三農」「新三農」「特色三農」的發展趨勢和特徵,不斷加大對農村產業融合、新型農業經營主體、鄉村旅遊等重點領域的金融支持力度,推動農業農村新產業、新主體、新業態加快發展,助力「三農」轉方式、調結構、增收入。
農業銀行創新「政府增信+銀政共管」、特色產業帶動、光伏扶貧帶動、龍頭企業帶動等金融扶貧模式,扎實做好產業金融扶貧、精準到戶金融扶貧和定點扶貧工作,確保每年對扶貧開發重點縣新增貸款不低於700億元,新增精準扶貧貸款高於400億元,帶動100萬以上建檔立卡貧困人口增收。
B. 我國金融服務「三農」的主力軍是下列哪一類金融機構是不是農村信用社
是農村信來用社。
農村信用合作源社是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設立、由社員入股組成、實行民主管理、主要為社員提供金融服務的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是目前由銀監會和國務院雙重領導的部門。其宗旨是「農民在資金上互幫互助」即農民組成信用合作社,社員用錢可以貸款。
農村信用合作社的主要任務是籌集農村閑散資金,為農業、農民和農村經濟發展提供金融服務。組織和調節農村基金,支持農業生產和農村綜合發展,支持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和社員家庭經濟。信用社的建立與自然經濟、小商品經濟發展直接相關。
(2)金融機構服務三農總結擴展閱讀:
農村信用合作社雖然定義上是社員入股組成,從來都不是農民自願組成的,而是官方一手操辦的。最初的信用社,大部分出資來自國家,農民的出資只佔很少部分。
50多年來信用社的體制經歷了無數次的改革,但「官辦」是一以貫之的。2004年,央行和地方政府曾拿出大量資金給農村信用社的虧空買單。所以說信用社的所有人就是政府。
我國「三農」主要是指農業、農村和農民,它是一個從居住地域、從事行業和主體身份三位一體的問題。
C. 為支持三農發展提供金融服務的金融機構有哪些
「三農」工作關系國計民生,歷來是黨和國家各項工作的重中之重。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對全面加快農村改革做出了一系列重要部署,對於加強和改善「三農」金融服務提供了新機遇,提出了新要求。但也要看到,「三農」金融服務仍然是我國金融服務中比較薄弱。
D. 農村金融體系的創新點是什麼時候
合作性金融是主力軍
解決「三農」貸款難、貸款貴,不能僅從商業金融和城市金融的角度去找辦法
從根本上說,農村金融服務乏力的症結,不是農業生產和農民群眾如何適應現代金融體系,而是現代金融體系如何適應農業農村實際的問題。
要從根本上破解「三農」貸款難、貸款貴的瓶頸制約,僅從商業金融和城市金融的角度去探尋,難以找到有效辦法。必須進一步明確商業性金融、合作性金融、政策性金融在農村金融中的功能定位和相互聯系。要在強化商業性金融支農責任、加大政策性金融支農力度的基礎上,充分發揮合作性金融的主力軍作用。破解當前農村金融服務供給面臨的困難和問題,要從建立符合農業農村特點的金融機構、產品設計、完善監管體制等方面著手。
今年中央一號文件提出強化金融機構服務「三農」職責,發展新型農村合作金融組織,加大農業保險支持力度。對各類涉農金融機構加大信貸投入、增加涉農企業直接融資比例、擴大保險覆蓋范圍和增加保險品種等提出了明確要求,同時也進一步細化了建立符合農村金融機構實際的金融監管體制、完善貨幣政策等改革和創新舉措。
防範金融風險
鼓勵地方建立風險補償基金,為農村合作金融發展裝上「安全閥」
全面深化農村改革,要堅持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改革方向,處理好政府和市場的關系。創新農村金融體系同樣需要讓政府和市場「兩只手」協同推進。農村金融體系頂層設計,既要按照金融市場規律辦事,重視風險防控,審慎監管,確保金融機構財務可持續,同時也必須在機構設立、產品設計、組織體系、信貸管理、監管體制等方面准確把握農業生產實際和農民金融需求的特徵,使金融服務供給和農民需求有效對接。
新型農村合作金融適應農業生產實際,深受農民群眾歡迎。為加快農村合作金融發展,今年中央一號文件專門提出了發展農村合作金融組織的要求,明確在管理民主、運行規范、帶動力強的農民合作社和供銷合作社基礎上,培育發展農村合作金融,豐富農村地區金融機構類型。
中央一號文件要求在堅持社員制、封閉性原則,在不對外吸儲放貸、不支付固定回報的前提下,推動社區性農村資金互助組織發展。
E. 《關於加快推進農村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創新的意見》在哪些市(縣)試點
第一,有內在需求。改革開放三十多年,我國農村經濟社會面貌發生了巨大的變化,農村經濟加速發展,農民的收入持續增加。2010年末,我國農民人均純收入已接近6000元,不少發達地區已經超過1萬元,很多農村和農民正在由過去主要解決溫飽問題開始轉向致富奔小康,更加註重提高生活的質量和幸福度。特別是隨著城鎮化和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深入推進,快速發展變化中的「三農」經濟迫切需要農村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創新及時跟進,需要多元化、多層次的金融服務供給及時跟上。
第二,有基礎條件。農村金融改革從1986年「行社分家」到現在,做了大量積極有效的探索。一是積極推動農業銀行、農村信用社、郵政儲蓄銀行等主要涉農金融機構不斷完善公司治理,逐步實現商業化自主經營;二是穩步推進利率市場化,准許金融機構對貸款自主定價;三是大力發展農村新型金融機構,鼓勵更多的民間資本向農村有序流動。同時,鼓勵縣域地方法人可貸資金的一定比例留在當地使用,並探索推進農業銀行「三農事業部」改革試點。此外,積極推進農村徵信體系、支付結算體系等農村金融基礎設施建設,大力改善農村金融生態環境。通過多方面、多角度的改革,應該說,我國目前農村金融機構的組織體系、金融機構的產品創新能力、農村金融基礎設施、農村金融生態環境等已經具備了為農村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創新工作提供支撐的基礎條件。
第三,有政策環境。中央反復強調,「三農」工作是全黨工作的重中之重。2004~2010年,中央連續七個一號文件聚焦「三農」。十七屆三中全會提出,農村金融是農村經濟的核心,必須不斷解放和發展農村社會生產力,始終把改革創新作為農村發展的根本動力。十七屆五中全會提出,在工業化、城鎮化深入發展的同時,要同步推進農業現代化,這是「十二五」時期的一項重大任務。2010年中央經濟工作會議強調,要促進更多的資金流向「三農」。所以,從統籌城鄉發展、擴大內需、調整結構、改善民生、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大局考慮,政策環境要求我們在深化農村金融改革方面不斷地取得務實突破。
第四,有現實意義。推進農村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創新,不僅有利於緩解農民貸款難,促進更多的信貸資金流向農業、農村和農民,而且有利於緩解對農村和農民金融服務不簡便、不到位的問題,有利於向農村和農民普及金融知識,有利於活躍農村商貿流通和促進擴大農村消費,也有利於金融機構培育和拓展新的盈利增長點。這項工作,對改善農村民生有利,對政府發展經濟有利,對金融機構拓展業務有利,是解放和發展農村生產力的內在呼喚。從來沒有一個金融創新,像農村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創新一樣,能夠把各方面的政策和力量緊緊凝聚在一起。
F. 如何做好新形勢下的「三農」金融服務
「三農」工作關系國計民生,歷來是黨和國家各項工作的重中之重。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對全面加快農村改革做出了一系列重要部署,對於加強和改善「三農」金融服務提供了新機遇,提出了新要求。但也要看到,「三農」金融服務仍然是我國金融服務中比較薄弱的地帶,「三農」金融發展中仍存在不少兩難問題。筆者認為,做好新形勢下的「三農」金融服務,必須處理好以下幾個關系問題,努力把「三農」金融服務提高到一個新水平。
首先,要處理好商業化經營與社會責任的關系,這是困擾「三農」金融服務的根本問題。筆者認為,金融機構服務「三農」應該堅守兩個底線:一個是黨和國家要求的社會責任底線。金融機構特別是國有控股的金融機構開展「三農」金融服務,是履行國有資本意志的必然要求,不能單純地追求利潤最大化,風險偏好也要建立在履行社會責任的基礎上。另一個是商業化經營要求的保本底線。實踐證明,不計成本、不講風險地服務「三農」,會挫傷金融機構的積極性,也會削弱金融機構的長期服務能力。
金融機構在服務「三農」過程中,應當將這兩個底線有機地統一起來。一是堅持以發展帶動服務「三農」能力提升。金融機構要積極探索商業化服務「三農」的新路子,寓服務於發展之中。二是努力尋求商業化經營和踐行社會責任的結合點與平衡點。在對外服務上,金融機構要積極運用商業金融模式支持政策性、公益性強的「三農」發展事業;在考評機制設計上,金融機構在考核基層機構點均、人均業務量和效益時,可探索加入對服務「三農」社會責任相關指標的考量,引導金融機構積極主動地服務「三農」。三是樹立和增強「雪中送炭」的責任感。比如,在西藏、新疆等老少邊窮地區,雖然經營成本較高,但當地群眾對金融服務的需求和願望仍然較強,金融機構應堅持在這些地區設立多種服務網點,以發揚和體現社會責任感和擔當精神。
其次,要處理好關於統籌管理和放權搞活的關系。「三農」客戶具有受自然條件影響大、區域差異顯著、信息不對稱等特徵,難以與一些金融機構過於集約化的經營體制相適應,這就要求金融機構妥善處理好統籌管理和放權搞活的關系,以進一步貼近市場、貼近「三農」,提高「三農」金融服務的效率。
一是釐清各級機構的職能分工。金融機構要深入基層、員工和客戶,理清哪些事項需要總部統籌管理,哪些需要放權到分支機構,在此基礎上合理確定各級機構的經營管理許可權。二是積極穩妥地推動適度簡政放權。金融機構可以採取「試點-評估-優化-推廣」的方式,做到既放權於基層,縮短管理和決策鏈條,又「放而不亂」、風險可控。三是要做好管控引導。在具體經營事項交由分支機構負責的同時,金融機構總部也要切實加強管理、督導,形成服務「三農」的整體合力。
第三,要處理好業務發展與風險控制的關系。能不能科學而藝術地把握好業務發展和風險管理的平衡點,是決定「三農」金融服務成敗的關鍵,最能考驗出金融機構的服務能力和管理水平。應注意把握以下幾點:
一是要堅守「三農」業務發展的風險底線。金融機構在服務「三農」的過程中,必須始終綳緊風險控制這根弦,堅持底線思維,任何時候都要將不良貸款控制在能「承受」范圍內。二是適度提高對「三農」業務的風險容忍度。金融機構應通過優化調整經濟增加值、內部轉移定價等管理考核指標,打消基層機構服務「三農」的顧慮。監管部門也應堅持差別監管,適當放寬「三農」業務不良貸款等考核指標的監管標准。三是切實加強「三農」業務專業化風險管控能力。這是應對「三農」金融業務風險大的根本之道。
第四,要處理好資源投入和效益產出的關系。現階段,農村金融資源投入大、經營成本高、效益產出低的問題仍比較突出,一定程度上影響了金融機構對「三農」和縣域市場增加資源投入的積極性。解決這個問題,需要多方努力。
一方面,金融機構要以戰略眼光來審視和衡量「三農」金融業務。金融機構要從近景、中景、遠景等不同角度進行對比分析,發掘「三農」業務的戰略價值和長期效益,做好資源投入的總體規劃。另一方面,要積極營造有利於增加農村金融資源投入的外部環境。各級政府應當進一步完善和落實好對農村金融服務的各類財稅、保險、貨幣和監管政策支持,強化正向激勵。
此外,在發展創新型「三農」金融業務方面,一是要推動服務模式創新。重點是要強化城鄉聯動、行司聯動、境內外聯動,提供信貸、發債、票據、租賃、理財、保險等跨領域金融服務,構建新型綜合化農村金融服務新模式。二是要推動產品創新。近年來,「三農」金融產品創新聚焦在破除農村抵押擔保瓶頸上。農業銀行在這方面也進行了積極探索,2009年推出了林權抵押貸款,近三年來累計投放林權抵押貸款172億元。2014年,農行又率先在同業中推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管理辦法》,受到了廣大農民的歡迎。三是要推動技術創新。當前要著力把互聯網金融的理念、技術和產品運用到「三農」金融服務中。
G. 如何完善財政支持農村金融機構政策
一、近年來我國農村金融扶持主要政策執行中存在問題分析
(一)部分政策存在明顯的臨時性特徵,而且數額有限
如財政部關於呆賬核銷和貸款自主核銷政策,僅對金融機構(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發放並認定為不良的中小企業和涉農貸款有效,而此時間段內的新增貸款在近期形成呆賬的可能性很小,因此導致短期內該政策「優而不惠」的結果;銀行業監管收費政策實行的是三年一定的收費政策,現行政策2010年到期;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准備金稅前扣除政策也是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執行;對農村信用社的稅收減免政策則分試點地區和進一步擴大試點地區,分別執行至2008年底和2009年底。
(二)部分政策尚在試點中或存在局限,受惠面有限
如涉農貸款增量獎勵政策,2009年僅在黑龍江、山東、河南、湖南、新疆、雲南省等6個省(區)試點,2010年則擴大將江蘇、安徽、內蒙古3省(區)納入政策試點范圍。又如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費用補貼僅針對村鎮銀行、貸款公司、農村資金互助社三類農村金融機構而言,顯然對服務農村且服務時間更長、遺留歷史問題更多的農村信用社、農村合作銀行不公平。
(三)部分政策缺乏細則與整合,影響了具體執行效果
一是對有關概念內涵與外延缺乏科學的界定容易造成執行的混亂。如關於涉農貸款,在涉農貸款損失准備金稅前扣除政策中,特指《涉農貸款專項統計制度》(銀發[2007]246號)統計的農戶貸款、農村企業及各類組織貸款;但在貸款增量獎勵政策中,涉農貸款特指縣域金融機構發放的,支持農業生產、農村建設和農民生產生活的貸款,具體統計口徑以《涉農貸款專項統計制度》規定為准。根據銀發[2007]246號文件,涉農貸款除了農村貸款(農戶貸款、農村企業及各類組織貸款)外,還包括城市企業及各類組織涉農貸款。二是現行的農村金融扶持政策有些兌付、獎勵條件設置有些籠統;有些程序性規定不甚明了,猶欠細則與整合,特別是缺乏源於基層貸款主體的民主監督及匯總申報考核確認的制度建設;有些則審查、審批程序復雜,各級各部門理解不一致,反復較多,執行成本較高。以上這些都影響到農村金融業務的引導與激勵政策的有效實施。
(四)部分政策設置門檻太高,影響了農村金融機構的積極性
如縣域金融機構涉農貸款增量獎勵工作和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費用補貼工作都強調遵循政府扶持、商業運作、風險可控、管理到位的基本原則,設置了一系列的條件,如涉農貸款增量獎勵政策僅「對縣域金融機構上年涉農貸款平均余額同比增長超過15%的部分,按2%的比例給予獎勵。對上年末不良貸款率同比上升的縣域金融機構,不予獎勵。」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費用補貼僅「對上年貸款平均余額同比增長,且達到銀監會監管指標要求的貸款公司和農村資金互助社,上年貸款平均余額同比增長、上年末存貸比高於50%且達到銀監會監管指標要求的村鎮銀行,按其上年貸款平均余額的2%給予補貼」。這兩個政策同時設計了與貸款增長、不良貸款率掛鉤兩個門檻,顯然由於農村金融成本高、效率低的特點,對金融機構支持三農發展和提升農村金融服務質量、水平吸引不大,也不符合制度設計的初衷。
(四)針對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的政策扶持力度有待進一步加強
一是資金扶持力度有待加強。一方面,由於農村信用社長期以來信貸資產質量和統計數據不實,根據2002年末全國農村信用社報表而計算的資不抵債金額並不是真實的損失數量;另一方面,對改革試點地區農村信用社的一半損失,短期內靠地方和信用社自身顯然是無法彌補的。二是資金支持方式有待完善。與支持國有商業銀行改革,國家以賬面價格收購和剝離銀行不良資產以及用外匯儲備向銀行注資的方式不同,國家對農村信用社改革在資金扶持上採取了「花錢買機制」的方式,力求促進改革措施的真正到位。但由於資金扶持條件的有限性和轉制期限的倉促性,致使「花錢買機制」短期內唯以實現預期的理論效果。
二、國外農村金融扶持政策的實踐及經驗
為促進農村金融的發展,很多國家在農村金融扶持體系建設方面進行了長期的探索和實踐,積累了許多有益的經驗。考察國外農村金融扶持政策實線及經驗,對我國農村金融政策的建設和完善具有重要的借鑒意義。
(一)利用行政和法律等手段對農村金融服務進行強制和引導
一是政府扶持建立農村金融機構。美國、法國、日本都由政府出資設立了專為「三農」發展服務的金融機構,並通過立法明確了農村金融體系的主體和市場地位。印度出台了《銀行國有化法案》,明確規定商業銀行必須在農村地區設立一定數量的分支機構。印度儲備銀行要求商業銀行在城市開設一家分支機構,必須同時在邊遠地區開設2-3家分支機構,否則將不予審批。二是對金融機構提供「三農」金融服務的責任進行強制或引導。如印度中央銀行規定要求所有的銀行包括外資銀行要有18%的貸款投入到優先領域,即主要與農業有關的領域。《美國社區再投資法》規定所有的金融機構要把貸款的15%投放到社區,政府對達到法律要求比例的金融機構進行獎勵。
(二)利用財稅優惠政策對農村金融的可持續發展進行鼓勵和引導
為提高農村金融服務「三農」的積極性,各國普遍採取在財政、稅收、監管等政策上給予適當優惠。一是財政補貼。日本在20世紀50年代就制定了農業改良資金補貼計劃,規定商業銀行從事低息農業貸款可以得到政府的利息補貼,因特殊呆賬而造成的損失還可以得到政府的補償。美國則以財政補貼為保障撬動涉農貸款,農場主可用尚未收獲的農產品作抵押,從農產品信貸公司取得9個月期限的「無追索權貸款」,當市場價格不利時,農場主以農產品現貨歸還貸款,貸款公司從政府取得損失補貼。二是稅收減免。這是各國普遍採用的一項優惠政策。泰國、荷蘭等國家對主要的涉農金融機構給予長期的免稅政策。美國的稅法規定凡農業貸款占貸款總額25%以上的商業銀行,可以在稅收方面享受優惠待遇。三是政府直接或間接撥款,擴大農村金融機構資金供給。如日本政府通過提供低利貸款和認購低息貸款,為涉農金融機構提供資金支持。美國聯邦土地銀行可向金融市場發行債券和票據籌集資金。
(三)把合作金融作為農業金融制度的基礎加以重點扶持
美國、德國、日本和法國等許多發達國家的實踐證明,合作經濟是組織個體農民、個體工商戶及中小企業發展經濟、參與市場競爭的有效組織形式。合作金融的參加者多是社會中低收入階層和貧困階層,是市場競爭中的弱者。美國、日本、德國等一些經濟發達的國家明確信用社是不以盈利為目的的公益法人,免徵稅收。如美國國會於1937年決定對信用社享受免徵聯邦收入所得稅的待遇,並在《聯邦信用社法案》中作了明確的規定。同時,美國信用社的資金來源主要為其社員的儲蓄性股份,作為一種長期負債,所有者權益由儲備、公積金和未分配的盈餘這三部分組成,並不包括儲蓄性股份,所以社員存放在信用社的資金名義上仍被稱為「股份」,其收益也即為「紅利」,而不是利息,從而免徵個人利息所得稅,這兩大免稅特點使信用社迅速成為最受歡迎的金融機構。日本在政府的扶持下,建立了全國聯網的不以盈利為目的的、紮根農村的合作金融組織,在農村發揮著信貸主渠道的作用。
(四)通過完善農村金融市場環境促進農村金融的規范發展和規避風險
在不斷通過各種政策強制、鼓勵和引導加大農村金融信貸投放的同時,各國政府也十分重視農業保險、擔保、農村公共信息服務體系等的建立和健全,以便促進農村金融的規范發展和規避風險。一是支持農業保險的發展。美國於1938年頒布了《聯邦農作物保險法》,並在此後進行了多次修正以對所有農作物進行保險。日本早在1929年就頒布了《家畜保險法》,經過多次修改補充,目前,形成了《農業災害補償法》。法國政府於1960年7月通過法律規定實行農業保險,1964年建立了農業損害保障制度,拓展了保險范圍,並由國家農業災害委員會負責補償受災農民的損失。1982年又通過法律強制實行自然災害保險。法國農業保險體系基本上由私有保險公司組成,政府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二是健全農村信用擔保體系。法國通過地方農業局對法國農業信貸銀行向農業合作社提供的農副產品收購貸款進行擔保;日本政府農林漁業信用基金協會和農林中央金庫則共同出資設立了農林漁業信用基金(日本政府佔83%),對農林中央金庫體系提供融資擔保,支持其發放涉農貸款。三是改善公共信息服務。德國建立了面向農村的公共信息服務體系、信用體系、土地抵押品登記制度等為農村金融提供全方位的信息服務。
三、借鑒外國經驗完善我國農村金融扶持政策的建議
國際經驗表明,給予農村金融政策扶持是推動農村金融改革發展必不可少的措施。因此,應充分借鑒外國經驗,建立完善符合我國實情的農村金融扶持政策,推動金融資源要素向「三農」有效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