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財政局可以向非金融企業直接借款嗎有法律依據嗎
無明確法律規定,各地政府政策規定不同。財政局是撥款單位,還款無保障
『貳』 非金融企業之間的借貸,到底合法嗎
非金融企業之間的借貸合同無效。
有法院認為,我國法律、行政法規確實沒有明文規定如何認定企業拆借合同的效力,但企業拆借行為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認定合同無效的法律依據是《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四)項的規定:損害公共利益的合同無效。
企業間借貸是非金融企業之間相互借款的行為。依據我國法律規定,一般不允許非金融企業之間相互借款。但針對當前經濟運行中存在的一些突出問題,在現今的司法實踐中,對非金融企業之間的借貸,應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
如存在上下級關系、長期業務往來關系,對企業確因資金周轉困難,臨時性、個別的、不以收取高息為目的的短期借款,經審查不屬於違反國家規定辦理借貸或者變相借貸融資業務的違法行為的,結合其他情況可認定為該借款行為有效。
(2)公司向非金融借款擴展閱讀:
1、在我國現行法律體系對企業拆借合同效力規定不甚明確的基礎上,必須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把握企業拆借行為的性質,對平時素有往來的企業確因資金周轉困難,臨時的、個別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短期借款,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性規定的拆借合同可認定為有效。
2、法院在對具體個案的審理中,應主要審查拆借合同以下幾個方面,
(1)出借人在實踐中是否以資金融通為常業,通過審查拆借合同約定的利息、違約金等認定出借人是否以營利為目的。
(2)貸款人對該款項的用途,是否確屬為生產經營所需、資金周轉困難等情況。
(3)該借款行為是否屬於臨時拆借。法院只有在查明以上事實後,才能根據價值判斷企業拆借合同的性質,如屬於偶然的、個別的、互助性的借貸應認定為有效,如是以營利為目的從事金融業務,企業拆借合同則為無效。
『叄』 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是財經法規的哪一章哪一塊兒的
非金融企業間借貸,參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企業借貸合同借款方逾期不歸還借款的應如何處理的批復》《貸款通則》等法規文件。
『肆』 企業向非金融機構借款的賬務處理
通常還是記入其他應付款的,如果是從銀行等金融機構借入的資金,短期的計入短期借內款,長期容的計入長期借款。如果你覺得不好,增設一個其他長期應付款科目也可以,只要是企業需要,這個不違反制度。但一般年末,往來款的余額不要太大,尤其是其他應收應付,否則稅務局會找麻煩的。
『伍』 一個非金融類企業是不是不能直接借錢給另一個企業
首先肯定,非金融類企業是可以直接借錢給另一個企業的。
非金融企業之間借貸,是專指不具有金融機構許屬可證的企業法人之間或企業法人與非法人經濟組織之間,由一方向另一方給付一定數量的貨幣,並要求接受給付的一方在約定的期間內歸還相同數量的貨幣,同時支付一定數量的利息或利潤而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
非金融企業間發生資金借貸,新企業所得稅法第38條規定不高於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時是可以在稅前扣除的。高於部分,要做納稅調整。
但是,國家外匯管理局規定,是禁止非金融企業之間進行外匯借貸的。
『陸』 非金融企業之間的借貸,到底合法嗎
按照最新的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生產、經營需要訂立的民間借貸合同只要不違反合同法的規定一般都是有效的。
司法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十一條 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它們相互之間為生產、經營需要訂立的民間借貸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情形外,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四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一)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業借貸或者向本單位職工集資取得的資金又轉貸給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
《合同法》
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柒』 稅法中規定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怎樣抵扣
你好,
很高興為你回答問題!
解析:
以上問題,稅法中作如下規定:
非金融企業版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權,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可扎實扣除,超過部分不許扣除。
如果還有疑問,可通過「hi」繼續向我提問!!!
『捌』 企業向非金融機構借款賬務處理,摘要如何寫
借:銀行存款
貸:短期借款(短於1年的)/長期借款(長於一年的),若有利息,每月計提利息費用,借,財務費用,貸以上對應的短期借款/長期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