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企業向金融機構支付借款利息應以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的稅收依據是什麼
《發票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內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容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
企業向金融機構支付的手續費支出應以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不過,實務中:企業向金融機構支付借款利息應以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金融機構利息結算單也暫可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
㈡ 關聯企業之間的借款利息結算能在稅前扣除嗎
納稅人從關聯方取得的借款金額超過其注冊資本50%的,超過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稅前扣除。
㈢ 向非金融機構借款時的利息率是多少可以在所得稅稅前允許列支
你好,
很高興為你回答問題!
解析:
稅法中關於企業向非金融機構借款利息費用在企業所得專稅前抵扣的屬規定為:不超過同期金融機構貸款利率的部分,准予稅前抵扣。也就是說,超過的部分就不可以稅前抵扣了。
這個利率是根據貨幣市場不斷調整變化著得,所以你所提到的6.39%是某一時期,金融機構的借貸款利率,這一利率並不是固定不變的。
給你舉個簡單的例子吧!
一個企業向另一企業借款100萬元,約定的利率為8%,同期金融機構的借貸款利率為6.39%,那麼這個企業的年度應付利息費用為100×8%=8萬元,而稅法上只認同利率為6.39%(金融機構借貸款利率),則其利息費用可以在稅前扣除的額度為100×6.39%=6.39萬元。
就是這個意思!
如果還有疑問,可通過「hi」繼續向我提問!!!
㈣ 支付給小額貸款公司的利息費用應如何稅前扣除
申請貸款建議通過正規渠道:例如農行,網捷貸定義是指農業銀行現金方回式向符合特定條件的農業銀答行個人客戶發放的,由客戶自助申請、快速到賬、自動審批、自助用信的小額消費貸款。申請條件(一)基本條件 1.年滿18周歲且不超過60周歲,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持有合法有效身份證件。 3.我行電子銀行客戶,且持有我行頒發的安全認證工具。(目前只支持二代K寶客戶) 4.信用狀況良好, 5.不存在未到期的「網捷貸」貸款額度,不存在未結清的「網捷貸」貸款余額。 6.收入穩定,具有按期償還信用的能力。 7.貸款用途合理、明確
申請網捷貸貸款額度為3000元—30萬元;貸款額度有效期為30天,借款人需在額度有效期內使用貸款,貸款額度不可循環申請、審批、放款幾分鍾以內就可以完成
㈤ 向信託公司支付利息未取得發票能否稅前扣除
問:我公司支付給信託公司的利息支出只收到對方的利息清單無發票,對方認為自己只是利息的代收代付方無須開具利息發票,同時支付的利息利率遠高於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我公司支付給信託公司的利息支出是否一定要取得發票才能稅前扣除?高於銀行同期利率的利息支出是否可以稅前扣除? 答:《信託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信託,是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的通知》(國稅函發[1995]156號)規定,不論金融機構還是其他單位,只要是發生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行為,均應視為發生貸款行為,按「金融保險業」稅目徵收營業稅。 《發票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 第二十一條規定,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 參考《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關於加強對商業銀行及非銀行金融機構發票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粵地稅發[2000]62號)規定,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經營金融業務的商業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含證券公司),在取得利息收入、結算收入、經營證券收入及其他應征營業稅的收入時,應統一開具地方稅務機關監制的發票。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非金融企業向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業的各項存款利息支出和同業拆借利息支出、企業經批准發行債券的利息支出。 《金融機構管理規定》第三條規定,本規定所稱金融機構是指下列在境內依法定程序設立、經營金融業務的機構: (四)信託投資公司、財務公司和金融租賃公司及其分支機構,融資公司、融資中心、金融期貨公司、信用擔保公司、典當行、信用卡公司。 依據上述規定,信託投資公司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行為,應按「金融保險業」繳納營業稅並開具發票。企業向金融企業(信託投資公司)借款的利息支出,可據實稅前扣除。
㈥ 企業發生的借款利息需提供哪些憑證可以稅前扣除
企業向金融機構支付借款利息應以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金融機構利息結算單也暫可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企業向金融機構支付的手續費支出應以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㈦ 金融企業可稅前扣除的准備金有哪些
企業所得稅稅前允許扣除的項目,原則上必須遵循真實發生的據實扣除原則,企業只有實際發生的損失,才允許在稅前扣除。但是由於人身保險、財產保險、風險投資和其他具有特殊風險的金融工具風險大,所以,企業所得稅法規定,未經核定的准備金支出,不得稅前扣除,而經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核定的准備金,則准予稅前扣除。金融企業經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核定後准予稅前扣除的准備金有以下幾項。
金融企業貸款損失准備金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企業貸款損失准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5號)規定,金融企業的貸款准備金可以稅前扣除。
准予稅前提取貸款損失准備金的貸款資產范圍包括:
(一)貸款(含抵押、質押、擔保等貸款);
(二)銀行卡透支、貼現、信用墊款(含銀行承兌匯票墊款、信用證墊款、擔保墊款等)、進出口押匯、同業拆出、應收融資租賃款等各項具有貸款特徵的風險資產;
(三)由金融企業轉貸並承擔對外還款責任的國外貸款,包括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外國買方信貸、外國政府貸款、日本國際協力銀行不附條件貸款和外國政府混合貸款等資產。
金融企業准予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准備金為貸款資產余額的1%.金融企業准予當年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准備金計算公式如下:准予當年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准備金=本年末准予提取貸款損失准備金的貸款資產余額×1%-截至上年末已在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准備金的余額。金融企業按上述公式計算的數額如為負數,應當相應調增當年應納稅所得額。
這里需要注意四點,一是金融企業的委託貸款、代理貸款、國債投資、應收股利、上交央行准備金以及金融企業剝離的債權和股權、應收財政貼息、央行款項等不承擔風險和損失的資產,不得提取貸款損失准備金在稅前扣除。二是金融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貸款損失,應先沖減已在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准備金,不足沖減部分可據實在計算當年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三是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准備金的稅前扣除政策不適用本規定。四是本規定自2011年1月1日-2013年12月31日執行。
證券行業准備金支出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證券行業准備金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2]11號)明確證券行業准備金支出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證券行業准備金支出包括證券類准備金和期貨類准備金兩類。
證券類准備金稅前扣除的具體范圍及扣除標准如下。
(一)證券交易所風險基金。
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依據《證券交易所風險基金管理暫行辦法》(證監發[2000]22號)的有關規定,按證券交易所交易收取經手費的20%、會員年費的10%提取的證券交易所風險基金,在各基金凈資產不超過10億元的額度內,准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二)證券結算風險基金。
1.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所屬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依據《證券結算風險基金管理辦法》(證監發[2006]65號)的有關規定,按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業務收入的20%提取的證券結算風險基金,在各基金凈資產不超過30億元的額度內,准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2.證券公司依據《證券結算風險基金管理辦法》(證監發[2006]65號)的有關規定,作為結算會員按人民幣普通股和基金成交金額的十萬分之三、國債現貨成交金額的十萬分之一、1天期國債回購成交額的千萬分之五、2天期國債回購成交額的千萬分之十、3天期國債回購成交額的千萬分之十五、4天期國債回購成交額的千萬分之二十、7天期國債回購成交額的千萬分之五十、14天期國債回購成交額的十萬分之一、28天期國債回購成交額的十萬分之二、91天期國債回購成交額的十萬分之六、182天期國債回購成交額的十萬分之十二逐日交納的證券結算風險基金,准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三)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
1.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依據《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27號)的有關規定,在風險基金分別達到規定的上限後,按交易經手費的20%繳納的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准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2.證券公司依據《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27號)的有關規定,按其營業收入0.5%-5%繳納的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准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期貨類准備金稅前扣除的具體范圍及扣除標准如下。
(一)期貨交易所風險准備金。
大連商品交易所、鄭州商品交易所和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依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89號)、《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2號)和《商品期貨交易財務管理暫行規定》(財商字[1997]44號)的有關規定,上海期貨交易所依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89號)、《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2號)和《關於調整上海期貨交易所風險准備金規模的批復》(證監函[2009]407號)的有關規定,分別按向會員收取手續費收入的20%計提的風險准備金,在風險准備金余額達到有關規定的額度內,准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二)期貨公司風險准備金。
期貨公司依據《期貨公司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3號)和《商品期貨交易財務管理暫行規定》(財商字[1997]44號)的有關規定,從其收取的交易手續費收入減去應付期貨交易所手續費後的凈收入的5%提取的期貨公司風險准備金,准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三)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
1.上海期貨交易所、大連商品交易所、鄭州商品交易所和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依據《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38號)的有關規定,按其向期貨公司會員收取的交易手續費的3%繳納的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在基金總額達到有關規定的額度內,准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2.期貨公司依據《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38號)的有關規定,從其收取的交易手續費中按照代理交易額的千萬分之五至千萬分之十的比例繳納的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在基金總額達到有關規定的額度內,准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需要注意的是已經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准備金如發生清算、退還,應按規定補征企業所得稅。另外,證券行業准備金支出稅前扣除的政策自2011年1月1日-2015年12月31日執行。
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准備金
在日常業務中,金融企業往往根據《貸款風險分類指導原則》(銀發[2001]416號)的要求,評估銀行貸款質量,採用以風險為基礎的分類方法(簡稱貸款風險分類法),即把貸款分為正常、關注、次級、可疑和損失五類。後三類合稱為不良貸款。因此,《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准備金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9號)規定,金融企業可根據《貸款風險分類指導原則》的要求,對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進行風險分類後,對正常貸款以外的四類貸款按照一定的比例計提的貸款損失專項准備金,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一)關注類貸款,指盡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償還貸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對償還產生不利影響因素的貸款,其計提比例為2%;(二)次級類貸款,指借款人的還款能力出現明顯問題,完全依靠其正常經營收入無法足額償還貸款本息,即使執行擔保,也可能會造成一定損失的貸款,其計提比例為25%;(三)可疑類貸款,指借款人無法足額償還貸款本息,即使執行擔保,也肯定要造成較大損失的貸款,其計提比例為50%;(四)損失類貸款,指在採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後,本息仍然無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極少部分的貸款,其計提比例為100%。2011年10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下發了《關於延長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准備金稅前扣除政策執行期限的通知》(財稅[2011]104號),將按財稅[2009]99號文件規定到期的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准備金稅前扣除的政策,繼續執行至2013年12月31日。
㈧ 利息支出如何稅前扣除
坐席員解釋道,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企業為購置、建造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經過12個月以上的建造才能達到預定可銷售狀態的存貨發生借款的,在有關資產購置、建造期間發生的合理的借款費用,應當作為資本性支出計入有關資產的成本,並依照企業所得稅的規定予以扣除。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資本化的借款費用准予扣除,但應當區分如下情況:
1.非金融企業向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對非金融企業在生產、經營期間向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實際發生數予以稅前扣除,包括逾期歸還銀行貸款,銀行按規定加收的罰息,也可以在稅前扣除。
2.金融企業自身發生的利息支出。對金融企業的各項存款利息支出以及同業拆借業務所支付的利息,允許按實際發生數予以稅前扣除。所謂金融企業,是指各類銀行、保險公司及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從事金融業務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包括:國家專業銀行、區域性銀行、股份制銀行、外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以及其他綜合性銀行;全國性保險企業、區域性保險企業、股份保險企業、中外合資保險企業,以及其他專業性保險企業;城市信用社、農村信用社、各類財務公司,以及其他從事信託投資、租賃等業務的專業和綜合性非銀行金融機構。
3.企業經批准發行債券的利息支出。債券是屬債權性投資,需要償還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支付利息性質的方式予以補償。對企業經過國家依法批准發行債券而按規定支付的利息支出,按照實際發生數予以稅前扣除。
4.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非金融企業向金融機構以外的所有企業、事業單位以及社會團體等企業、組織或個人借款的利息支出,按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准予扣除。中國人民銀行規定,金融機構貸款利率包括基準利率和浮動利率,因此,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應當包括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基準利率和浮動利率。
5.向關聯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企業從其關聯方接受的債權性投資與權益性投資的比例超過規定標准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債權性投資,是指企業直接或者間接從關聯方獲得的,需要償還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支付利息性質的方式予以補償的融資;權益性投資,是指企業接受的不需要償還本金和支付利息,投資人對企業凈資產擁有所有權的投資。《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六條所稱標准,由財政部、稅務主管部門另行規定。
此前,根據《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納稅人從關聯方取得的借款金額超過其注冊資本50%的,超過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稅前扣除。
6.非銀行企業內營業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非銀行企業內營業機構之間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這里應當注意三點:一是對銀行企業內部營業機構之間支付的拆借利息可以稅前扣除;二是內部營業機構應當是指同一核算機構的內設機構間的借款,對內部借款結算利息的,企業所得稅前不允許扣除。三是金融企業與銀行企業的區別。金融企業包括銀行金融企業和非銀行金融企業,銀行金融企業是指國家專業銀行、區域性銀行、股份制銀行、外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以及其他綜合性銀行。
㈨ 新的企業所得稅法中向非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可以稅前抵扣嗎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貸款支付利息稅前扣除標準的批復》(國稅函[2003]1114號)的規定,納稅人向非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在不高於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以內的部分,准予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前進行扣除。因此,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類、同期基準利率和浮動利率的標准支付給非金融機構的貸款利息是可以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況且,投資公司收取的利息標准也不一定就比銀行收取的利息標准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