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金融機構代理中間業務是不是一定要報銀監
中 國 人 民 銀 行 令
〔2001〕第5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有關金融法律、法規,中國人民銀行制定了《商業銀行中間業務暫行規定》,現予發布施行。
行長戴相龍
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商業銀行中間業務暫行規定
第一條為進一步促進商業銀行發展中間業務,規范與完善銀行服務,提高競爭能力,同時有效防範金融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特製定本暫行規定。第二條本暫行規定所稱的商業銀行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設立的吸收公眾存款、發放貸款、辦理結算等業務的銀行機構。第三條本暫行規定所稱中間業務是指不構成商業銀行表內資產、表內負債,形成銀行非利息收入的業務。第四條商業銀行開辦中間業務,應經中國人民銀行審查同意,並接受中國人民銀行的監督檢查。第五條商業銀行申請開辦中間業務,應符合以下要求:(一)符合金融市場發展的客觀需要;(二)不損害客戶的經濟利益;(三)有利於完善銀行的服務功能,有利於提高銀行的盈利能力;(四)制定了相應的業務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五)具備合格的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六)具備適合開展業務的支持系統;(七)中國人民銀行要求的其他條件。第六條中國人民銀行根據商業銀行開辦中間業務的風險和復雜程度,分別實施審批制和備案制。適用審批制的業務主要為形成或有資產、或有負債的中間業務,以及與證券、保險業務相關的部分中間業務;適用備案制的業務主要為不形成或有資產、或有負債的中間業務。第七條適用審批制的中間業務品種包括:(一)票據承兌;(二)開出信用證;(三)擔保類業務,包括備用信用證業務;(四)貸款承諾;(五)金融衍生業務;(六)各類投資基金託管;(七)各類基金的注冊登記、認購、申購和贖回業務;(八)代理證券業務;(九)代理保險業務;(十)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適用審批制的其他業務品種。第八條適用備案制的中間業務品種包括:(一)各類匯兌業務;(二)出口托收及進口代收;(三)代理發行、承銷、兌付政府債券;(四)代收代付業務,包括代發工資、代理社會保障基金發放、代理各項公用事業收費(如代收水電費);(五)委託貸款業務;(六)代理政策性銀行、外國政府和國際金融機構貸款業務;(七)代理資金清算;(八)代理其他銀行銀行卡的收單業務,包括代理外卡業務;(九)各類代理銷售業務,包括代售旅行支票業務;(十)各類見證業務,包括存款證明業務;(十一)信息咨詢業務,主要包括資信調查、企業信用等級評估、資產評估業務、金融信息咨詢;(十二)企業、個人財務顧問業務;(十三)企業投融資顧問業務,包括融資顧問、國際銀團貸款安排;(十四)保管箱業務;(十五)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適用備案制的其他業務品種。第九條中國人民銀行受理商業銀行開辦中間業務的申報材料後,對適用審批制的業務品種,應在30個工作日內發出正式批復文件。對適用備案制的業務品種,中國人民銀行監管部門應在受理申報材料後15個工作日內以備案通知書的形式答復申請銀行。第十條中國人民銀行審查商業銀行開辦中間業務的申請,可以對商業銀行開辦中間業務的適用對象和適用范圍作出特別限定。第十一條商業銀行開辦本規定第七條、第八條未列出的中間業務,按審批制報中國人民銀行審查。由中國人民銀行根據業務性質及風險特徵確定適用審批制或備案制。第十二條對中國人民銀行已經發布專門業務管理辦法的中間業務品種,若辦法已規定了相應的審批或備案制度,按專門業務管理辦法執行。第十三條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新開辦中間業務,應由其總行統一向中國人民銀行總行申請,經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審查同意後,由其總行統一授權其分支機構開展業務。商業銀行分支機構開辦中間業務之前,應就開辦業務的品種及其屬性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管轄行報告。第十四條城市商業銀行新開辦中間業務品種,應由其總行統一向中國人民銀行分行、營業管理部申請,經中國人民銀行分行、營業管理部審查同意後,由其總行統一授權其分支機構開展業務。城市商業銀行分支機構開辦中間業務之前,應由其總行於開辦前就開辦業務的品種及其屬性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管轄行報告。第十五條商業銀行分支機構開辦中間業務品種,不應超出其總行經中國人民銀行審查同意開辦的業務品種范圍。第十六條商業銀行總行申請開辦適用審批制的業務品種,應提交下列文件和資料(一式三份):(一)開辦申請;(二)可行性研究報告。報告應至少包括如下內容:1、擬開辦業務品種的定義;2、擬開辦業務品種的風險特徵和防範措施;3、擬開辦業務品種成本和收益預測;4、擬開辦業務品種的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配備情況;5、擬開辦業務品種的支持系統;6、開發和實施擬開辦業務品種的方案。(三)擬開辦業務品種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和相關內部控制制度;(四)中國人民銀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資料。第十七條商業銀行申請開辦適用備案制的業務品種,應提交下列文件和資料:(一)開辦申請,開辦申請應就以下內容進行說明:1、擬開辦業務品種的定義;2、擬開辦業務品種成本和收益預測;3、擬開辦業務品種的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配備情況;4、擬開辦業務的支持系統。(二)申請開辦業務品種的操作規程和相關內部控制制度;(三)中國人民銀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資料。第十八條商業銀行開展中間業務,應加強與同業之間的溝通和協商,杜絕惡性競爭、壟斷市場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第十九條對國家有統一收費或定價標準的中間業務,商業銀行按國家統一標准收費。對國家沒有制定統一收費或定價標準的中間業務,由中國人民銀行授權中國銀行業協會按商業與公平原則確定收費或定價標准,商業銀行應按中國銀行業協會確定的標准收費。第二十條商業銀行應健全內部經營管理機制,加強內部控制,保證對中間業務的有效管理和規范發展。第二十一條商業銀行應制定中間業務內部授權制度,並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商業銀行內部授權制度應明確商業銀行各級分支機構對不同類別中間業務的授權許可權,應明確各級分支機構可以從事的中間業務范圍。第二十二條商業銀行應加強對中間業務風險的控制和管理,並應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監管規章,建立和實施有效的風險管理制度和措施。第二十三條商業銀行應建立監控和報告各類中間業務的信息管理系統,及時、准確、全面反映各項中間業務的開展情況及風險狀況,並及時向監管當局報告業務經營情況和存在的問題。第二十四條商業銀行應注重對中間業務中或有資產、或有負債業務的風險控制和管理,對或有資產業務實行統一的資本金管理;應注重對交易類業務的頭寸管理和風險限額控制;應對具有信用風險的或有資產業務實行統一授信管理。第二十五條商業銀行應建立中間業務內部審計制度,對中間業務的風險狀況、財務狀況、遵守內部規章制度情況和合規合法情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審計。第二十六條中國人民銀行在對銀行中間業務監督和檢查過程中,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將根據《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和有關法規進行處罰,對情節特別嚴重的,將強制停辦相關業務,取消負直接領導責任的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一)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或予以備案,擅自開辦中間業務;(二)開辦業務過程中,違反了國家法律法規,危害了國家和公眾利益;(三)開辦業務過程中,逃避中國人民銀行監督檢查;(四)開辦業務過程中,存在不正當競爭行為;(五)業務經營過程中,未嚴格執行操作規程和內部控制制度,內控混亂,造成嚴重風險及實際重大資金損失;(六)中國人民銀行認定需要進行處理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七條銀行在業務經營過程中,存在本暫行規定第二十六條以外的其他違法違規行為,或者違反本暫行規定的其他條款,中國人民銀行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進行處理。第二十八條本規定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第二十九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1]
Ⅱ 商業銀行中間業務有哪些
中國人民銀行在《關於落實<商業銀行中間業務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通知》(2002)中,將國內商業銀行中間業務分為九類:
①支付結算類中間業務,指由商業銀行為客戶辦理因債權債務關系引起的與貨幣支付、資金劃撥有關的收費業務,如支票結算、進口押匯、承兌匯票等。
②銀行卡業務,是由經授權的金融機構向社會發行的具有消費信用、轉賬結算、存取現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
③代理類中間業務,指商業銀行接受客戶委託、代為辦理客戶指定的經濟事務、提供金融服務並收取一定費用的業務,包括代理政策性銀行業務、代收代付款業務、代理證券業務、.代理保險業務、代理銀行卡收單業務等。
④擔保類中間業務,指商業銀行為客戶債務清償能力提供擔保,承擔客戶違約風險的業務。包括銀行承兌匯票、備用信用證、各類保函等。
⑤承諾類中間業務,是指商業銀行在未來某一日期按照事前約定的條件向客戶提供約定信用的業務,包括貸款承諾、透支額度等可撤銷承諾和備用信用額度、回購協議、票據發行便利等不可撤銷承諾兩種。
⑥交易類中間業務,指商業銀行為滿足客戶保值或自身風險管理的需要,利用各種金融工具進行的資金交易活動,包括期貨、期權等各類金融衍生業務。
⑦基金託管業務,是指有託管資格的商業銀行接受基金管理公司委託,安全保管所託管的基金的全部資產,為所託管的基金辦理基金資金清算款項劃撥、會計核算、基金估值、監督管理人投資運作。
⑧咨詢顧問類業務,是商業銀行依靠自身在信息和人才等方面的優勢,收集和整理有關信息,結合銀行和客戶資金運動的特點,形成系統的方案提供給客戶,以滿足其經營管理需要的服務活動,主要包括財務顧問和現金管理業務等。
⑨其他類中間業務,包括保管箱業務以及其他不能歸入以上八類的業務。
Ⅲ 請問什麼是「金融中間業務」
適用審批制的中間業務品種包括:
(一)票據承兌;
(二)開出信用證;
(三)擔版保類業務,包括權備用信用證業務;
(四)貸款承諾;
(五)金融衍生業務;
(六)各類投資基金託管;
(七)各類基金的注冊登記、認購、申購和贖回業務;
(八)代理證券業務;
(九)代理保險業務;
Ⅳ 什麼是商業銀行的中間業務
商業銀行中間業務是指不構成商業銀行資產負債表表內資產、負債,形成商業銀行非利息收入的業務。
Ⅳ 商業銀行的中間業務有哪些
從廣義上講,商業銀行中間業務是指不構成商業銀行表內資產、表內負債,形成銀行非利息收入的業務;是指商業銀行代理客戶辦理收款、付款和其他委託事項而收取手續費的業務。
其特點是銀行不需動用自己的資金,依託業務、技術、機構、信譽和人才等優勢,以中間人的身份代理客戶承辦收付和其他委託事項,提供各種金融服務並據以收取手續費。
銀行經營中間業務無須佔用自己的資金,是在銀行的資產負債信用業務的基礎上產生的,並可以促使銀行信用業務的發展和擴大。
所以,中間業務具有成本低,收益穩定、風險較小的獨特優勢,發展迅猛。
中間業務種類繁多,傳統的中間業務包括結算業務、代理業務、信託業務、租賃業務、咨詢業務。
近幾年來,由於國際國內金融市場的不斷完善和發展,中間業務、新興業務層出不窮,如銀行卡業務、通存通兌、自助銀行、網上銀行、信息咨詢業務等。
(一)結算業務
銀行結算業務是以信用收付代替現金收付的業務,是指通過銀行賬戶的資金轉移所實現收付的行為,即銀行接受客戶委託代收代付,從付款單位存款賬戶劃出款項,轉入收款單位的存款賬戶,以此完成經濟之間債權債務的清算或資金的調撥。
商業銀行結算方式主要有銀行匯票、商業匯票、銀行本票、支票、匯兌、委託收款、托收承付、信用卡、信用證等。
(二)代理業務
代理業務是指商業銀行接受客戶的委託、代為辦理客戶指定的經濟事務、提供金融服務並收取一定費用的業務,包括代理證券業務、代理保險業務、代理商業銀行業務、代理中央銀行業務、代理政策性銀行業務和其他代理業務。
代理業務是典型的中間業務。
銀行充分利用自身的信譽、技能、信息等資源代客戶行使監督管理權、提供各項金融服務。
所以,代理業務可以增加銀行的盈利,促進銀行間的競爭,促進銀行資產負債業務的發展。
(三)信託業務
信託業務是指商業銀行信託部門接受客戶的委託,代替委託單位或個人經營、管理或處理貨幣資金或其他財產,並從中收取手續費的業務。
按委託人劃分,信託業務有個人信託、公司信託和公共團體信託。
按信託方式劃分,信託業務有投資信託、融資信託、公益信託和職工福利信託。
(四)租賃業務
租賃業務是指商業銀行作為出租人將所有權屬於自己的財產出租給承租人使用,並在租期內按時收取租金的行為。
租賃業務有多種形式,主要有融資性租賃、經營性租賃、回租租賃和轉租租賃等。
對於商業銀行來說,經營的一般是融資租賃。
(五)咨詢業務
咨詢業務是指商業銀行利用自身的人才和信息優勢為客戶提供各類信息和建議的活動。
這些信息主要涉及利率、匯率、有價證券行市、資本流動、貨幣政策及經濟法規等各個方面。
Ⅵ 商業銀行中間業務時指那些
中間業務,是指商業銀行代理客戶辦理收款、付款和其他委託事項而收取手續費的業務。是銀行不需動用自己的資金,依託業務、技術、機構、信譽和人才等優勢,以中間人的身份代理客戶承辦收付和其他委託事項,提供各種金融服務並據以收取手續費的業務。銀行經營中間業務無須佔用自己的資金,是在銀行的資產負債信用業務的基礎上產生的,並可以促使銀行信用業務的發展和擴大。中間業務占銀行收入比重逐年加大
商業銀行中間業務廣義上講「是指不構成商業銀行表內資產、表內負債,形成銀行非利息收入的業務」(2001年7月4日人民銀行頒布《商業銀行中間業務暫行規定》)。它包括兩大類:不形成或有資產、或有負債的中間業務(即一般意義上的金融服務類業務)和形成或有資產、或有負債的中間業務(即一般意義上的表外業務)。我國的中間業務等同於廣義上的表外業務,它可以分為兩大類,金融服務類業務和表外業務。
金融服務類業務是指商業銀行以代理人的身份為客戶辦理的各種業務,目的是為了獲取手續費收入。主要包括:支付結算類業務、銀行卡業務、代理類中間業務、基金託管類業務和咨詢顧問類業務。
表外業務是指那些未列入資產負債表,但同表內資產業務和負債業務關系密切,並在一定條件下會轉為表內資產業務和負債業務的經營活動。主要包括擔保或類似的或有負債、承諾類業務和金融衍生業務三大類。
業務區分
廣義的中間業務等同於廣義上的表外業務,它可以分為兩大類,狹義的金融服務類業務和狹義的表外業務。日常工作中我們所說的中間業務是按照人民銀行的規定的廣義的中間業務,而表外業務又是指從會計准則的角度反映的狹義的表外業務。因此按照商業銀行的傳統業務和發展情況,商業銀行的業務大致可以分為資產業務、負債業務和中間業務三大類,或可以分為資產業務、負債業務、中間業務和表外業務四大類。
支付結算類中間業務
支
中間業務
付結算類業務是指由商業銀行為客戶辦理因債權債務關系引起的與貨幣支付、資金劃撥有關的收費業務。
(一)結算工具。結算業務藉助的主要結算工具包括銀行匯票、商業匯票、銀行本票和支票。
1.銀行匯票是出票銀行簽發的、由其在見票時按照實際結算金額無條件支付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2.商業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託付款人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據。商業匯票分銀行承兌匯票和商業承兌匯票。
3.銀行本票是銀行簽發的、承諾自己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4.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託辦理支票存款業務的銀行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據。
(二)結算方式,主要包括同城結算方式和異地結算方式。
1.匯
中間業務
款業務,是由付款人委託銀行將款項匯給外地某收款人的一種結算業務。匯款結算分為電匯、信匯和票匯三種形式。
2.托收業務,是指債權人或售貨人為向外地債務人或購貨人收取款項而向其開出匯票,並委託銀行代為收取的一種結算方式。
3.信用證業務,是由銀行根據申請人的要求和指示,向收益人開立的載有一定金額,在一定期限內憑規定的單據在指定地點付款的書面保證文件。
(三)其他支付結算業務,包括利用現代支付系統實現的資金劃撥、清算,利用銀行內外部網路實現的轉賬等業務。
銀行卡業務
中間業務
銀行卡是由經授權的金融機構(主要指商業銀行)向社會發行的具有消費信用、轉賬結算、存取現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銀行卡業務的分類方式一般包括以下幾類:
(一)依據清償方式,銀行卡業務可分為貸記卡業務、准貸記卡業務和借記卡業務。借記卡可進一步分為轉賬卡、專用卡和儲值卡。
(二)依據結算的幣種不同,銀行卡可分為人民幣卡業務和外幣卡業務。
(三)按使用對象不同,銀行卡可以分為單位卡和個人卡。
(四)按載體材料的不同,銀行卡可以分為磁性卡和智能卡(IC卡)。
(五)按使用對象的信譽等級不同,銀行卡可分為金卡和普通卡。
(六)按流通范圍,銀行卡還可分為國際卡和地區卡。
(七)其他分類方式,包括商業銀行與盈利性機構/非盈利性機構合作發行聯名卡/認同卡。
代理類中間業務
代理
中間業務快速增長
類中間業務指商業銀行接受客戶委託、代為辦理客戶指定的經濟事務、提供金融服務並收取一定費用的業務,包括代理政策性銀行業務、代理中國人民銀行業務、代理商業銀行業務、代收代付業務、代理證券業務、代理保險業務、代理其他銀行銀行卡收單業務等。
(一)代理政策性銀行業務,指商業銀行接受政策性銀行委託,代為辦理政策性銀行因服務功能和網點設置等方面的限制而無法辦理的業務,包括代理貸款項目管理等。
(二)代理中國人民銀行業務,指根據政策、法規應由中央銀行承擔,但由於機構設置、專業優勢等方面的原因,由中央銀行指定或委託商業銀行承擔的業務,主要包括財政性存款代理業務、國庫代理業務、發行庫代理業務、金銀代理業務。
(三)代理商業銀行業務,指商業銀行之間相互代理的業務,例如為委託行辦理支票托收等業務。
(四)代收代付業務,是商業銀行利用自身的結算便利,接受客戶的委託代為辦理指定款項的收付事宜的業務,例如代理各項公用事業收費、代理行政事業性收費和財政性收費、代發工資、代扣住房按揭消費貸款還款等。
(五)代理證券業務是指銀行接受委託辦理的代理發行、兌付、買賣各類有價證券的業務,還包括接受委託代辦債券還本付息、代發股票紅利、代理證券資金清算等業務。此處有價證券主要包括國債、公司債券、金融債券、股票等。
(六)代理保險業務是指商業銀行接受保險公司委託代其辦理保險業務的業務。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可以受託代個人或法人投保各險種的保險事宜,也可以作為保險公司的代表,與保險公司簽訂代理協議,代保險公司承接有關的保險業務。代理保險業務一般包括代售保單業務和代付保險金業務。
(七)其他代理業務,包括代理財政委託業務、代理其他銀行銀行卡收單業務等。
擔保及承諾類中間業務
擔保類中間業務指商業銀行為客戶債務清償能力提供擔保,承擔客戶違約風險的業務。主要包括銀行承兌匯票、備用信用證、各類保函等。
(一)銀行承兌匯票,是由收款人或付款人(或承兌申請人)簽發,並由承兌申請人向開戶銀行申請,經銀行審查同意承兌的商業匯票。
(二)備用信用證,是開證行應借款人要求,以放款人作為信用證的收益人而開具的一種特殊信用證,以保證在借款人破產或不能及時履行義務的情況下,由開證行向收益人及時支付本利。
(三)各類保函業務,包括投標保函、承包保函、還款擔保履、借款保函等。
(四)其他擔保業務。
承諾類中間業務是指商業銀行在未來某一日期按照事前約定的條件向客戶提供約定信用的業務,主要指貸款承諾,包括可撤銷承諾和不可撤銷承諾兩種。
(一)可撤銷承諾附有客戶在取得貸款前必須履行的特定條款,在銀行承諾期內,客戶如沒有履行條款,則銀行可撤銷該項承諾。可撤銷承諾包括透支額度等。
(二)不可撤銷承諾是銀行不經客戶允許不得隨意取消的貸款承諾,具有法律約束力,包括備用信用額度、回購協議、票據發行便利等。
交易類中間業務
交易類中間業務指商業銀行為滿足客戶保值或自身風險管理等方面的需要,利用各種金融工具進行的資金交易活動,主要包括金融衍生業務。
(一)遠期合約,是指交易雙方約定在未來某個特定時間以約定價格買賣約定數量的資產,包括利率遠期合約和遠期外匯合約。
(二)金融期貨,是指以金融工具或金融指標為標的的期貨合約。
(三)互換,是指交易雙方基於自己的比較利益,對各自的現金流量進行交換,一般分為利率互換和貨幣互換。
(四)期權,是指期權的買方支付給賣方一筆權利金,獲得一種權利,可於期權的存續期內或到期日當天,以執行價格與期權賣方進行約定數量的特定標的的交易。按交易標的分,期權可分為股票指數期權、外匯期權、利率期權、期貨期權、債券期權等。
投資銀行業務
投資銀行業務主要包括證券發行、承銷、交易、企業重組、兼並與收購、投資分析、風險投資、項目融資等業務。
基金託管業務
基金託管業務是指有託管資格的商業銀行接受基金管理公司委託,安全保管所託管的基金的全部資產,為所託管的基金辦理基金資金清算款項劃撥、會計核算、基金估值、監督管理人投資運作。包括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託管業務、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託管業務和其他基金的託管業務。
咨詢顧問類業務
咨詢顧問類業務指商業銀行依靠自身在信息、人才、信譽等方面的優勢,收集和整理有關信息,並通過對這些信息以及銀行和客戶資金運動的記錄和分析,並形成系統的資料和方案,提供給客戶,以滿足其業務經營管理或發展的需要的服務活動。
(一)企業信息咨詢業務,包括項目評估、企業信用等級評估、驗證企業注冊資金、資信證明、企業管理咨詢等。
(二)資產管理顧問業務,指為機構投資者或個人投資者提供全面的資產管理服務,包括投資組合建議、投資分析、稅務服務、信息提供、風險控制等。
(三)財務顧問業務,包括大型建設項目財務顧問業務和企業並購顧問業務。大型建設項目財務顧問業務指商業銀行為大型建設項目的融資結構、融資安排提出專業性方案。企業並購顧問業務指商業銀行為企業的兼並和收購雙方提供的財務顧問業務,銀行不僅參與企業兼並與收購的過程,而且作為企業的持續發展顧問,參與公司結構調整、資本充實和重新核定、破產和困境公司的重組等策劃和操作過程。
(四)現金管理業務,指商業銀行協助企業,科學合理地管理現金賬戶頭寸及活期存款余額,以達到提高資金流動性和使用效益的目的。
其他類中間業務
包括保管箱業務以及其他不能歸入以上八類的業務。
Ⅶ 銀行的中間業務主要包括哪些
商業銀行的中間業務主要有本、外幣結算、銀行卡、信用證、備用信用證、票據擔保、貸款承諾、衍生金融工具、代理業務、咨詢顧問業務等。
中間業務范圍廣泛,涵蓋結算、代理、擔保、信託、租賃、融資、信息咨詢、衍生金融工具交易等,因此對中間業務的分類也有不同的標准。
商業銀行中間業務廣義上講「是指不構成商業銀行表內資產、表內負債,形成銀行非利息收入的業務。廣義的中間業務等同於廣義上的表外業務,它可以分為兩大類,狹義的金融服務類業務和狹義的表外業務。日常工作中我們所說的中間業務是按照人民銀行的規定的廣義的中間業務。
(7)票據承兌是金融服務類中間業務嗎擴展閱讀:
銀行中間業務特點如下:
1、自由度較大
中間業務不像傳統的資產負債業務,受金融法規的嚴格限制。一般情況下,只要交易雙方認可,就可達成協議。中間業務可以在場內交易,也可以在場外交易。絕大多數中間業務不需要相應的資本金准備,這導致部分商業銀行委託性和自營性中間業務的過度膨脹,從而給商業銀行帶來一定的潛在風險。
2、透明度差
中間業務大多不反映在資產負債表上,許多業務不能在財務報表上得到真實反映,財務報表的外部使用者如股東、債權人和金融監管當局難以了解銀行的全部業務范圍和評價其經營成果,經營透明度下降,影響了市場對銀行潛在風險的正確和全面的判斷,不利於監管當局的有效監管。
3、風險分散
交風險分散於銀行的各種業務之中。中間業務涉及多個環節,銀行的信貸、資金、財會、電腦等部門都與其相關,防範風險和明確責任的難度較大。
4、高杠桿作用
所謂高杠桿作用,也就是「小本博大利」。這主要是指金融衍生業務中的金融期貨、外匯按金交易等業務所具有的特徵。例如,一名債券投資者,只要拿出10萬美元,便可以在金融期貨市場上買入幾個100萬美元價值的債券期貨合約。由於高杠桿的作用,從事金融衍生業務交易,既存在著大賺的可能性,也存在著大虧的可能性。
參考資料來源:
網路-銀行中間業務
網路-銀行
Ⅷ 銀行的中間業務有哪些
中間業務———是指商業銀行在資產業務和負債業務的基礎上,利用技術、信息、機構網路、資金和信譽等方面的優勢,不運用或較少運用銀行的資財,以中間人和代理人的身份替客戶辦理收付、咨詢、代理、擔保、租賃及其他委託事項,提供各類金融服務並收取一定費用的經營活動。在資產業務和負債業務兩項傳統業務中,銀行是作為信用活動的一方參與;而中間業務則不同,銀行不再直接作為信用活動的一方,扮演的只是中介或代理的角色,通常實行有償服務。 中間業務又稱表外業務,目前商業銀行的中間業務主要有本、外幣結算、銀行卡、信用證、備用信用證、票據擔保、貸款承諾、衍生金融工具、代理業務、咨詢顧問業務等。在國外,商業銀行的中間業務發展得相當成熟。美國、日本、英國的商業銀行中間業務收入佔全部收益比重均在40%左右,而我國目前商業銀行表外業務的規模一般占其資產總額的15%以上。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2001年7月發布的《商業銀行中間業務暫行規定》,中間業務是指不構成商業銀行表內資產、表內負債,形成銀行中間業務收入的業務,並劃分為適用審批制和適用備案制的中間業務。
編輯本段商業銀行中間業務的分類
中間業務范圍廣泛,涵蓋結算、代理、擔保、信託、租賃、融資、信息咨詢、衍生金融工具交易等,因此對中間業務的分類也有不同的標准。
(1)按收入來源分類
目前國際上最常見劃分中間業務種類的依據是收入來源標准,美國銀行業根據收入來源將中間業務分為以下五類:一是信託業務,指信託部門產生的交易和服務收入;二是投資銀行和交易業務,指證券承銷、從事金融交易活動所產生的收入:三是存款賬戶服務業務,包括賬戶維護等;四是手續費類收入,包括信用卡收費、貸款證券化、抵押貸款再融資服務收費、共同基金和年金的銷售、自動提款機(ATM)提款收費等;五是其他手續費類收入,包括數據處理服務費、各種資產出售收益等。
(2)按中間業務的功能與性質分類
中國人民銀行在《關於落實<商業銀行中間業務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通知》(2002)中,將國內商業銀行中間業務分為九類: ①支付結算類中間業務,指由商業銀行為客戶辦理因債權債務關系引起的與貨幣支付、資金劃撥有關的收費業務,如支票結算、進口押匯、承兌匯票等。 ②銀行卡業務,是由經授權的金融機構向社會發行的具有消費信用、轉賬結算、存取現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 ③代理類中間業務,指商業銀行接受客戶委託、代為辦理客戶指定的經濟事務、提供金融服務並收取一定費用的業務,包括代理政策性銀行業務、代收代付款業務、代理證券業務、.代理保險業務、代理銀行卡收單業務等。 ④擔保類中間業務,指商業銀行為客戶債務清償能力提供擔保,承擔客戶違約風險的業務。包括銀行承兌匯票、備用信用證、各類保函等。 ⑤承諾類中間業務,是指商業銀行在未來某一日期按照事前約定的條件向客戶提供約定信用的業務,包括貸款承諾、透支額度等可撤銷承諾和備用信用額度、回購協議、票據發行便利等不可撤銷承諾兩種。 ⑥交易類中間業務,指商業銀行為滿足客戶保值或自身風險管理的需要,利用各種金融工具進行的資金交易活動,包括期貨、期權等各類金融衍生業務。 ⑦基金託管業務,是指有託管資格的商業銀行接受基金管理公司委託,安全保管所託管的基金的全部資產,為所託管的基金辦理基金資金清算款項劃撥、會計核算、基金估值、監督管理人投資運作。 ⑧咨詢顧問類業務,是商業銀行依靠自身在信息和人才等方面的優勢,收集和整理有關信息,結合銀行和客戶資金運動的特點,形成系統的方案提供給客戶,以滿足其經營管理需要的服務活動,主要包括財務顧問和現金管理業務等。 ⑨其他類中間業務,包括保管箱業務以及其他不能歸入以上八類的業務。
(3)按中間業務的風險分類
巴塞爾委員會從中間業務的風險角度將其分為兩大類:金融服務類中間業務和或有債權、或有債務中間業務。金融服務類中間業務,是指那些只能為銀行帶來服務性收入而又不會影響銀行表內業務質量的業務,包括與貸款有關的業務,信託和咨詢業務,代理業務,支付業務等。或有債權、或有債務類中間業務,是指不在資產負債表內反映,但在一定條件下會轉化為資產或負債業務的中間業務,包括貸款承諾、擔保業務、金融衍生業務和投資銀行業務等。商業銀行依據什麼標准對中間業務進行分類,取決於其經營管理的需要,比如國有商業銀行中,工商銀行與建設銀行將中間業務產品分為結算、代理、銀行卡、託管類、委託貸款、房改金融、咨詢顧問、擔保類、其他類等九項。中國銀行和農業銀行則分為結算、代理、銀行卡、託管和其他類五項。
銀行中間業務國內外現狀
(1)國外境況
從各國的情況來看,隨著科技的發展和計算機的應用,越來越多的大銀行利用網路的便利,推行交叉銷售,如銀行銷售保險、基金,增加咨詢、顧問和理財業務等,中間業務在各銀行收入中占的比重也日益增加並在2001年以後呈現快速上升的趨勢。據統計,國際上商業銀行的中間業務收入一般占總收入的40%-50%,有的銀行佔比更高,超過70%。美國銀行業非利息收入占總收入的比重從2000年18.8%上升到了2005年36.5%,到2005年達到42.90%。歐洲銀行業的非利息收入2000年占總收入的比重為26%,2005年則達到39%。發展較快的國家如英國二者比重從28.5%上升到41.5%。2000年德國商業銀行在全年收入的160億馬克中,利息收入只有55億德國馬克,且有近100億馬克的收入來自中間業務收入,到了2005年,德國銀行業通過中間業務就獲利340億德國馬克,占總盈利的65%。以德意志銀行為例,2005年該行的手續費收入在前一年增長52%的基礎上,又增長了42%。2005年德意志銀行的營業收入287億歐元,其中利息凈收入68億歐元,手續費收入為115億歐元,佔比為40%,成為該行最大的收入來源。
(2)國內境況
從近幾年的數據看,西方國家銀行中間業務的發展己接近成熟,少數一些商業銀行的中間業務繼續保持較高增長以外,其他都保持在較低的水平。 相比之下,我國商業銀行的中間業務卻正處於迅速發展的階段,2002年13家商業銀行的平均增速達到31.23%。從2008年3月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2007年中國金融穩定報告》中可以看到,2006年全年16家商業銀行境內業務凈手續費收入同比增長52.8%,其中四大商業銀行增長50.7%,其它商業銀行增長66.1%。此外,據統計,2006年我國主要商業銀行境內中間業務收入總計761億元,比上年同期增長21.8%,增幅較大。其中,人民幣701.9億元,佔92.2%。外幣摺合人民幣59.1億元,佔7.8%。我國主要商業銀行各類中間業務收入中,存在較高風險的擔保、承諾和交易類業務收入為63.6億元,佔8.3%。低風險的支付結算、銀行卜和代理等業務收入為697.4億元,佔91.7%。託管業務收入比上年同期增長最多,增長1.9倍,其中代理基金業務收入比上年同期增長4.4倍。融資顧問業務收入比上年同期增長71.3%,銀行卡業務收入增長32.3%,代理業務收入增長31.8%。2006年我國主要商業,銀行凈利息收入為4349.1億元,中間業務收入與凈利息收入的比率為1:5.7,與上年同期(1:5.8)相比略有提高。近幾年來,我國中間業務一直穩定增長,保持著良好的發展勢頭。
Ⅸ 保函,信貸證明等中間業務辦理申請表屬於什麼類別
(一)中間業務和表外業務的含義及二者間的區別 所謂中間業務是指商業銀行不需使用信貸資金,利用自身特有的條件、優勢向社會提供各種金融服務從中收取服務費用的業務。由於開展此類業務活動的結果,既不會影響負債也不會影響資產業務,因此稱為中間業務。而所謂表外業務則是指那些雖未列入銀行資產負債表內,但在一定條件下卻可影響資產負債活動或者說可以轉化為表內的業務。 實際上,中間業務也未在資產負債表中列出,從這個角度看,它也是一種表外業務,二者間的區別主要在於銀行從事中間業務時,僅以中間人或中介人的身份單純為客戶提供金融服務。例如:替客戶辦理資金的轉帳、代收代付款項、代買代賣外匯、出租保管箱等。而銀行在從事表外業務時,則不僅以中間人的身份為客戶提供服務,而且在一定的條件下會參與其中,因而會導致資產負債業務即表內業務量的改變。因此有時候表外業務又被稱之為或有資產和或有負債業務。不過中間業務與表外業務的界限有時很難區分清楚,因為二者間存在相互交叉的現象。例如:當銀行為客戶提供票據承兌服務時,就不單純是一種中間性的服務。因為這種業務同時 還是銀行利用自己的信用為客戶提供付款擔保,一旦票據到期,若因客戶不具支付能力,銀行便須承擔付款責任。盡管銀行在舉辦此項業務時會考慮到這種風險,如要求客戶事先將票款存入銀行,或確認客戶具有支付能力的條件下,才為其提供承兌服務。 (二)商業銀行中間業務和表外業務主要內容 一、商業銀行的中間業務 商業銀行的中間業務主要由匯兌業務、商業信用證業務、中國收付、中國買賣業務、信託業務等業務組成。 匯兌業務作為一種歷史久遠的傳統中間業務,是指銀行接受客戶的委託,將其交付銀行的現款支付給異地受款人的一種業務。銀行從事匯兌業務使用的結算工具有銀行支票、銀行匯票、付款委託書等。本質上這些結算工具都是承辦匯兌業務的銀行,向異地的另一家銀行或本行在異地的分支機構發出的解付匯款命令書,即命令後者向第三者支付一定金額的款項。按照承辦匯兌業務的銀行通知異地銀行的方式不同,匯兌業務又可分為電匯、信匯和票匯三種形式。不過在當今銀行結算業務已普遍實現電子化的條件下,除個別情況外,通過電子資金調撥系統,異地銀行間匯款與兌付匯款的業務活動,只需轉瞬間便可以完成。 商業信用證業務也是商業銀行舉辦的一項傳統中間業務。此項業務是指商業銀行接受購貨方要求,按其所提條件向銷貨方開具的付款保證書。商業信用證業務具體操作的過程是,購貨方請求銀行向銷貨方開出信用證,並將貨款交付銀行;銷貨方接到信用證並按其所列條款發貨後,將信用證連同證明貨已按購貨方要求發出的有關單據傳回開證行。經開證行審核無誤後即可付款。不過為了減少結算過程中的資金佔用,通常情況是銷貨方在發貨後,便可持信用證及有關單據到企業所在地的銀行(該銀行也是負責將開證行開來的信用證通知銷貨單位的所謂通知行)辦理押匯,即將有關憑證、單據抵押給銀行取得貸款。商業信用證業務在異地貿易往來中,特別是在國際貿易活動中被廣泛使用的一種業務。 中國收付,是指銀行根據有關憑證,以客戶的名義代為收付款項的業務。其中最大量的業務是代客戶收付支票款項,即為在本行開立結算戶的存款人收進支票款項及付出支票款項。此外,還包括代客收取有價證券的收益,即股息或利息、代客收付煤、水、電、氣、中國、電訊資費,接受銷貨單位的委託,根據有關發貨憑證代為收款等等。 中國買賣業務是指銀行接受客戶委託,代其買賣股票、債券、外匯及貴金屬等方面的業務。其中中國發行股票、債券業務是一種可為銀行帶來大量中間性服務費收入的業務。信託業務是指銀行接受個人或政府部門的委託,代為管理運用和處理所託管的貨幣資金或財產的業務。信託業務最初是由私人和保險公司經營的,但隨著信託業務的拓展出現了專業化的信託公司,而在當今西方許多發達國家中由於金融業出現了混業經營的趨勢,許多大的商業銀行也開始介入信託領域,並專門在銀行內部設有信託部。銀行作為受託人開展信託業務自然與信貸業務不同,即銀行開展信託業務只收取信託手續費,而由經營或運作信託資金、信託財產獲得的收益則完全歸委託人或其指定的受益人所有。信託業務的種類很多,按不同的標准可劃分為不同的種類。如按構成信託關系的對象不同,分為個人信託和法人信託;按成立信託關系的方式不同,分為任意信託和特約信託;按信託的受益對象不同,可分為公益信託和私益信託。按信託的資產不同,分為資金信託、動產信託和不動產信託等等。 二、商業銀行的表外業務 商業銀行的表外業務種類很多,但按大類可分為兩類。一類為金融保證業務,主要包括為工商企業提供備用信用證,貸款承諾和票據發行便利等業務。另一類為金融衍生工具交易業務,主要包括遠期、期貨、期權及互換等金融衍生工具的交易活動。 (一)備用信用證 所謂備用信用證是指商業銀行應客戶的請求向受益人開出的保證在該客戶未能按協議付款時,代替客戶向受益人進行償付的保證書。 銀行開展備用信用證業務所涉及的當事人有三方。即開具備用信用證的銀行、請求開證的客戶和備用信用證的受益人。一般情況下,銀行開具備用信用證是為債務人的融資行為提供還款擔保。例如,當某信用等級較低的企業希望利用發行短期有價證券籌資時,常常會因其信用等級低而面臨不利的發行條件,即必須向投資人支付較高的利息。此時為提高自身的信用度,以便降低籌資成本,便可向銀行申請備用信用證,即由銀行向投資人即收益人提供還款擔保。一旦企業無力還本付息則由開證行承擔債務的償還責任。當然,開具備用信用證的銀行要收取手續費。因此備用信用證與商業信用證的區別是。後者通常是在貿易往來中使用的,而備用信用證的區別是,後者通常是在貿易往來中使用的,而備用信用證則一般是在融資活動中使用的。此外,在商業信用證業務中,銀行承擔的是第一付款人的責任,而在備用信用業務中銀行承擔的是第二付款人的責任。但因備用信用證是為客戶的融資活動擔保。因而貿易活動的風險更大。 (二)貸款承諾 貸款承諾是指商業銀行以書面的形式或口頭的方式承諾在未來一定時期內,隨時向客戶提供貸款。銀行在做出這種承諾時,一般要按一定比例向客戶收取一筆承諾費,即使客戶在銀行承諾期間內沒有來借款。 貸款承諾通常有兩種方式。一種是非正式的承諾。是銀行以口頭的方式承諾向客戶提供一筆不超過某一額度的貸款,或稱之為提供一個信貸額度,客戶在承諾期內可隨時取得借款。另一種貸款承諾方式是一種較為正式的承諾,通常採取書面的形式達成的。按照承諾協議,銀行須在一定人,保證向客戶按一定的利率,提供一筆可供其循環使用的貸款。因而又稱循環貸款承諾。所謂循環貸款是指一種在銀行絡定的授信額度內,客戶可以通過借了還,還了再借,反復使用該筆貸款額度的貸款。通常這種貸款承諾的期限較攻,承諾協議具有法律效力,銀行要向客戶收取承諾費用。 (三)提供票據發行便行 所謂提供票據發行便利,是指商業銀行與客戶之間達成的一種有利於對方以較低成本,即較低利率,發行票據籌集短期資金的協議。根據這種協議,企業可以在一個周期內(通常為二-漆年),以自己的名義連續若干次向社會發行短期融通性票據籌款,但若遭遇不利條件,如市場利率偏高,導致其不能以較低成本籌集所需資金時,銀行便須將全部或部分的票據購進,即仍以低利率買進客戶的短期票據,以保證其能以低成本籌集所需資金。當然無論最終銀行是否買進了客戶的票據,在提供這種票據發行便利服務時,銀行會收取一定的服務費用
Ⅹ 銀行的中間業務主要包括哪些
1
)支付結算類中間業務
支票
匯票
本票
2
)銀行卡業務
3
)代理類中間業務
代理政策性銀行業務
代理中國人民銀行業務
代理商業銀行業務
代收代付業務
代理證券業務
代理保險業務
4
)擔保類中間業務
銀行承兌匯票
備用信用證
商業信用證
各類保函業務
5
)承諾類中間業務
貸款額度
票據發信便利
6
)交易類中間業務
遠期
期貨
期權
互換
7
)基金託管業務
8
)咨詢顧問類業務
企業信息咨詢業務
資產管理顧問業務
財務顧問業務
現金管理業務
9
)其他類中間業務
其他類中間業務包括保管箱業務以及其他不能歸入以上八大類的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