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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罰款

發布時間:2021-01-16 03:57:48

『壹』 金融機構在假幣收繳管理過程中出現哪些行為,由中國人民銀行給予警告,罰款

《中國人民銀行假幣收繳、鑒定管理辦法》( [2003]第4號令)第十七條回規定——
第十七條 金融機構有答下列行為之一,但尚未構成犯罪的,由中國人民銀行給予警告、罰款,同時,責成金融機構對相關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給予相應紀律處分:
(一)發現假幣而不收繳的;
(二)未按照本辦法規定程序收繳假幣的;
(三)應向人民銀行和公安機關報告而不報告的;
(四)截留或私自處理收繳的假幣,或使已收繳的假幣重新流入市場的。
上述行為涉及假人民幣的,對金融機構處以1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涉及假外幣的,對金融機構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

『貳』 求問2018年上半年廣東銀行業金融機構被監管處罰的具體信息

2018年銀行業防風險、強監管,整治市場亂象的大幕已經拉開。

銀監會1月13日發布《關於進一步深化整治銀行業市場亂象的通知》,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和各級監管機構要抓住服務實體經濟這個根本,嚴查資金脫實向虛在金融體系空轉的行為,嚴查「陽奉陰違」或選擇性落實宏觀調控政策和監管要求的行為。

如何看待公司治理不健全的問題?中國社科院金融政策研究中心主任何海峰分析,現代銀行制度中最重要的就是公司治理制度,當前我國銀行的公司治理已經比較完善,但也有一些新的、深層次的問題需要解決,比如銀行高管層如何有效發揮作用;又比如,如何提升銀行系統從業人員素質,包括合規經營理念、風險底線意識等。過去一段時間,銀行業追求規模和效益,而對相關從業人員的素質要求有所放鬆,所以出現了一些違法違規行為和案件。健全公司治理是要從根本上解決這些問題。

『叄』 金融機構違反《反洗錢法》的法律責任有哪些

《反洗錢法》採取「雙罰制」原則,既對金融機構實施行政處罰,又對直接負責的董內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容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罰。

根據金融機構違法行為的具體內容、情節及後果不同,分別處以責令金融機構限期改正;對金融機構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或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款,並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或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建議有關金融監管機構責令金融機構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取消上述人員的任職資格、禁止其從事有關金融行業工作,責令金融機構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肆』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法,如果金融機構未按照人民銀行,對外支付殘損幣,罰款金額在什麼區間

罰款1000-50000元之間。根據《人民幣管理條例》的規定,金融機構對外支付殘損幣,由中國人民銀行給予警告,並處1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罰款。以下是《人民幣管理條例》相關條款:第22條第2款 「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將殘缺、污損的人民幣支付給金融機構,金融機構不得將殘缺、污損的人民幣對外支付。」第42條 「辦理人民幣存取款業務的金融機構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和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由中國人民銀行給予警告,並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紀律處分。」

『伍』 銀監處罰金額如何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五章法律責任第四十三條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從事監督管理工作的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違反規定審查批准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以及業務范圍和業務范圍內的業務品種的;違反規定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現場檢查的;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報告突發事件的;違反規定查詢賬戶或者申請凍結資金的;違反規定對銀行業金融機構採取措施或者處罰的;違反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對有關單位或者個人進行調查的;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其他行為。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從事監督管理工作的人員貪污受賄,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第四十四條擅自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或者非法從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的,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予以取締;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十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十萬元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第四十五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十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十萬元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未經批准設立分支機構的;未經批准變更、終止的;違反規定從事未經批准或者未備案的業務活動的;違反規定提高或者降低存款利率、貸款利率的。第四十六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未經任職資格審查任命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拒絕或者阻礙非現場監管或者現場檢查的;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未按照規定進行信息披露的;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拒絕執行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措施的。第四十七條銀行業金融機構不按照規定提供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由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第四十八條銀行業金融機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銀行業監督管理規定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規定處罰外,還可以區別不同情形,採取下列措施:責令銀行業金融機構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取消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的任職資格,禁止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從事銀行業工作。第四十九條阻礙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依法執行檢查、調查職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陸』 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罰金如何繳存國庫

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中國人民銀行各分支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連、青島、寧波、廈門、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銀行、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
為做好空頭支票罰款收繳有關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空頭支票罰款的代收機構由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以下簡稱「財政專員辦」)和中國人民銀行分支行協商確定。代收機構應當是能夠經辦國庫業務的金融機構。代收機構應當將所收罰款就地全額繳入中央國庫。
二、財政專員辦向空頭支票罰款代收機構撥付代收手續費。財政專員辦於每年終了後的20個工作日內,按上年金融機構代收空頭支票罰款實際繳入中央國庫總額的0.5%,開具收入退還書,就地從中央國庫退付給代收機構。
三、中國人民銀行分支行向舉報簽發空頭支票行為的銀行(以下簡稱「舉報行」)按每案罰款的10%支付協助執行手續費,協助執行手續費每筆最高不超過10萬元。中國人民銀行分支行於每年終了後的20個工作日內,將上年應支付的協助執行手續費核付給舉報行。
四、金融機構為中國人民銀行辦理代收空頭支票罰款而獲得的代收手續費收入、協助執行手續費收入均納入「營業收入--手續費收入」中核算。
五、中國人民銀行向舉報行支付的協助執行手續費在中國人民銀行「業務支出--手續費支出」賬戶中列支。
六、本通知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柒』 對於違反銀監局規定的處罰有哪些,經濟處罰和行政處罰都包括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從事監督管理工作的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規定審查批准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以及業務范圍和業務范圍內的業務品種的;

1、違反規定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現場檢查的;

2、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報告突發事件的;

3、違反規定查詢賬戶或者申請凍結資金的;

4、違反規定對銀行業金融機構採取措施或者處罰的;

5、違反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對有關單位或者個人進行調查的。

(7)金融機構罰款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監督管理機構

第八條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根據履行職責的需要設立派出機構。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派出機構實行統一領導和管理。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派出機構在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授權范圍內,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第九條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從事監督管理工作的人員,應當具備與其任職相適應的專業知識和業務工作經驗。

第十條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應當忠於職守,依法辦事,公正廉潔,不得利用職務便利牟取不正當的利益,不得在金融機構等企業中兼任職務。

『捌』 金融機構有哪些行為情節嚴重的行為,可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1. 未按照規定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的 。

  2. 未按照規定保存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專的。

  3. 未按照規定報送屬大額交易報告或者可疑交易報告的。

  4. 與身份不明的客戶進行交易或者為客戶開立匿名賬戶、假名賬戶的。

  5. 違反保密規定,泄露有關信息的。

  6. 拒絕、阻礙反洗錢檢查、調查的。

  7. 拒絕提供調查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虛假材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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