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金融機構向員工索要徵信報告,請問該機構可以在非本人同意或在場的情況下辦理其他業務嗎
不能的,個人徵信報告只能作為參考,現在國家對金融類管束更加嚴格,自己多警惕,尤其手機驗證碼,現在運營商也有徵信報告,並且都必須是實名的。
Ⅱ 哪些省份實現了電信企業的用戶繳費信息和個人徵信系統對接
個人徵信系統又稱消費者信用信息系統,主要為消費信貸機構提供個人信用分析產品。隨客戶要求提高,個人徵信系統的數據已經不局限於信用記錄等傳統運營范疇,注意力逐漸轉提供社會綜合數據服務的業務領域中來。個人徵信系統含有廣泛而精確的消費者信息,可以解決顧客信息量不足對企業市場營銷的約束,幫助企業以最有效的、最經濟的方式接觸到自己的目標客戶,因而具有極高的市場價值,個人徵信系統應用也擴展到直銷和零售等領域。在美國個人徵信機構的利潤有三分之一是來自直銷或資料庫營銷,個人徵信系統已被廣泛運用到企業的營銷活動中。 作用 以個人徵信系統負責的主管機關中國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有關負責人的概括: 個人徵信系統就是由一個專門的機構給每個人建立一個「信用檔案」(即個人信用報告),再提供給各家銀行、數據主體本人、金融監管機構、司法部門以及其他政府機構使用。這種銀行間通過第三方機構共享信用信息的活動就是徵信。有了徵信機構的介入,你再向銀行借錢時,客戶經理就可在徵得你同意後,查詢你的信用報告,這樣可以以最快的速度告訴你是否可以提供貸款,節省了時間。 個人徵信系統一方面是防範金融風險的工具,起到維護金融穩定的作用,另一方面也起到了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立的作用。 2008年3月7日,中國人民銀行在其官網上發布了《2003年以來中國人民銀行工作主要情況》。該報告顯示,截至2007年底,央行徵信系統已為近6億自然人建立了信用檔案。個人信用檔案除採集在銀行的信貸信息外,個人參保和繳費信息、個人住房公積金信息、電信用戶繳費信息等均被收錄在內。 組成部分 具體來說,個人徵信信息分為三個組成部分。第一部分是個人基本信息,第二部分是信貸信息,第三部分是非銀行信息。個人基本信息包括個人身份、配偶身份、居住信息、職業信息等;信貸信息包括銀行信貸信用信息匯總、貸記卡准貸記卡信息匯總、貸款信息匯總、為他人貸款擔保信息匯總等;非銀行信息指的就是個人參保和繳費信息、住房公積金信息、養路費、電信用戶繳費等。根據實際情況客戶本人聲明也將被納入到系統信息中。這些信息確實潛在地影響到個人在銀行的借貸行為。 詳細內容 以前只知道美國有著成熟的個人徵信系統,現如今這套系統離我國普通老百姓越來越近。不過,對個人徵信系統,你到底了解多少呢? 給百姓生活帶來哪些變化? 個人徵信系統將逐步影響個人的經濟生活。那麼,給老百姓生活到底帶來哪些變化?人民銀行的官員用一句話來總結:幫助個人積累信譽財富、方便個人借款。 目前,個人在申請銀行貸款、信用卡等業務時,需要花費較長時間、要提供很多材料,以證明自身信用,很多情況下,還可能因無法證明自己的信用狀況而得不到貸款。個人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建成後,相當於為個人建立了一個信用檔案,每一次按時支付水、電、燃氣和電話費,以及按時向銀行還本付息,都會為個人積累成一筆信譽財富,可以用作銀行借款的信譽抵押品,為以後獲得銀行貸款提供方便。 可以預見,隨著全國個人徵信系統的不斷鋪開和成熟,今後向銀行貸款時,銀行會先查一下你的信用報告,如果你的信用很好,則有可能得到銀行在貸款利率上的優惠。 它的另一個作用是:個人信用記錄是商業銀行信貸決策的參考依據,一旦產生不良信用記錄,對個人信用造成不良影響,將會增加個人再次獲得銀行貸款、辦理信用卡或授信業務的難度。要知道,個人徵信系統所收集的信息,要保存較長年限,且不能擅自更改。 因此,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人士提醒老百姓,要重視對個人信用造成不良影響的行為。通過全國聯網,留有不良記錄的失信者名單,不僅會出現在本省份的銀行系統內,還將為其他省份的金融機構資源共享。 為了更好保護個人權益,專家提醒說,個人在與銀行發生借貸業務時,也有權要求查詢系統中本人的信用信息,如發現個人信用記錄內容有錯誤,應盡快聯系提供信用報告的機構。如果借款人對系統中關於本人的記錄產生異議,可以向中國人民銀行銀行信貸徵信服務中心或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申請異議處理,以便及時糾正錯誤。
Ⅲ 在金融機構貸的款,機構破產了錢沒法還,徵信顯示有呆賬如何向中國人民銀行申訴
都是南北方的人們。
Ⅳ 金融機構向徵信機構提供什麼時,須取得企業書面同意
考慮到個人信用信息的高度敏感性,為既適應信用經濟發展和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對內了解個人信用信容息的合理需求,又切實加強對個人信息的保護,防止侵犯個人隱私,《條例》對設立從事個人徵信業務的徵信機構的管理相對嚴格。
Ⅳ 徵信機構向境外組織提供信息,應該遵守哪些法律規定
徵信機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徵信業務,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的徵信內業務是指依法收集、容整理、保存、加工個人、法人及其他組織的信用信息,並對外提供信用報告、信用評分、信用評級等的業務活動。行政機關、司法機關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收集、整理、保存與履行職責相關的信用信息,或對外提供本單位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形成的、依法應當公開的信息的活動除外。 本條例所稱的徵信機構是指依法設立,從事前款規定的徵信業務的法人。 本條例所稱的信用信息是指能夠反映個人、法人或其他組織信用狀況的信息,包括: (一)基本信息,即個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身份識別、職業和居住地址等信息; (二)信用交易信息,即個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在貸款、使用貸記卡或准貸記卡、賒銷、擔保、合同履行等社會經濟活動中形成的與信用有關的交易記錄; (三)其他信息,即與個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信用狀況密切相關的行政處罰信息、法院強制執行信息、企業環境保護信息等社會公共信息。
Ⅵ 金融機構申請接入徵信系統應報備哪些材料
申請所需的材料內容包括:
1.個人徵信系統介紹。
2.數據介面規范培訓,專包括數 據採集格式、屬數據發布格式、數據校驗規則、數據更正方法、數據刪 除格式、賬戶標識變更報文格式等內容
3.個人信用報告解讀培訓
4.其他與個人徵信系統相關的內容。
Ⅶ 金融機構在向徵信系統報送信用信息的過程中,可能會存在錯報逾期金額、漏報還
這種情況是經常存在的,特別一些中小金融機構。
Ⅷ 徵信條例第15條信息提供者向徵信機構提供個人不良信息,應當事先告知信息主體本人。
來《徵信業管理條例》(中源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第631號令)
第十五條 徵信機構應當依法收集個人、法人及其他組織的信息,不得通過欺詐、竊取、賄賂、利誘、脅迫或其他不正當手段收集信息。
第十六條除下列信息外,徵信機構收集、保存、加工個人信息應當直接取得信息主體的同意:(一)行政機關、司法機關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已經依法公開的信息;(二)其他已經依法公開的個人信息。
此法條嚴格規范個人徵信業務規則,包括:除依法公開的個人信息外,採集個人信息應當經信息主體本人同意,未經同意不得採集;向徵信機構提供個人不良信息的,應當事先告知信息主體本人;徵信機構對個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不得超過5年,超過的應予刪除;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他人向徵信機構查詢個人信息的,應當取得信息主體本人的書面同意並約定用途,徵信機構不得違反規定提供個人信息。
Ⅸ 個人信息主體有權每年有幾次免費獲取本人的信用報告
個人信息主體有權每年兩次免費獲取本人的信用報告。
根據《徵信業管理條例》第十版七條 信息主體可權以向徵信機構查詢自身信息。個人信息主體有權每年兩次免費獲取本人的信用報告。
第十八條 向徵信機構查詢個人信息的,應當取得信息主體本人的書面同意並約定用途。但是,法律規定可以不經同意查詢的除外。徵信機構不得違反前款規定提供個人信息。
(9)金融機構向徵信機構提供企業的時擴展閱讀:
《徵信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 徵信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徵信業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建立健全和嚴格執行保障信息安全的規章制度,並採取有效技術措施保障信息安全。
經營個人徵信業務的徵信機構應當對其工作人員查詢個人信息的許可權和程序作出明確規定,對工作人員查詢個人信息的情況進行登記,如實記載查詢工作人員的姓名,查詢的時間、內容及用途。工作人員不得違反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查詢信息,不得泄露工作中獲取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