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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公司詐騙技術人員會被牽連嗎

發布時間:2021-01-13 14:04:07

『壹』 金融公司涉嫌詐騙,部門經理並不知情但一直在工作並業績很高,會有什麼樣的法律責任

金融公司涉嫌詐騙,部門經理並不知情但一直在工作並業績很高,很可能涉嫌犯罪行為,一般來說按照詐騙數額定罪量刑,如果是從犯比照主犯從輕處罰。

『貳』 公司是金融公司,我是新來的,公司與我還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現公司涉嫌違法詐騙,我會受到牽連嗎

金融公司都是這樣的,事情不鬧大不會有什麼問題,況且你只是個員工,真要有什麼問題,也不會找到你頭上,良心過不去而已

『叄』 朋友公司涉嫌金融詐騙,現在已經被刑事拘留,會不會被

您好!這要看您的朋友在公司的具體職務,刑事責任上採取的一般都是過錯選擇或者重大過失原則,如果您的朋友不是負責人也沒參與,就不會有事,建議尋求專業律師的幫助,以免承擔不必要的責任。

『肆』 金融詐騙公司,員工的刑事責任

集資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違反有關金融法律、法規的規定,使用詐騙方法進行非法集資,擾亂國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財產所有權,且數額較大的行為。

集資詐騙罪中的「非法佔有」應理解為「非法所有」。從這一概念可以看出本罪是目的犯、法定犯、數額犯、結果犯。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依本節第200條的規定,單位也可以成為本罪主體。

在通常情況下,這種目的具體表現為將非法募集的資金的所有權轉歸自己所有、或任意揮霍,或佔有資金後攜款潛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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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資詐騙罪特徵:

第一,詐騙手段具有特殊性。最高人民法院在1996年12月16日《關於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曾規定,集資詐騙罪的詐騙方法是指「行為人採取虛構集資用途,以虛假的證明文件和高回報率為誘餌,騙取集資款的手段」。

「虛構集資用途」一般表現為行為人虛構客觀上並不存在的企業或者企業發展計劃,而且是對投資者具有誘惑力的投資少、見效快、收益高的所謂項目。

「以虛假的證明文件」一般表現為行為人往往以所謂政府有關部門的批准文件、資信證明等欺騙投資者,「以高回報率為誘餌」,往往表現為行為人許諾的利益往往遠遠高於國家限定的利息標准。

第二,行為方式具有特殊性。集資詐騙罪在行為方式上必須以「非法集資」的形式出現。根據《解釋》的規定,非法集資是指「法人、其他組織或個人,未經有權機關批准向社會公眾非法募集資金的行為」。

『伍』 金融公司涉嫌詐騙,公司員工是否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具體情況而定。

1、是否牽連,要看是否對犯罪行為明知而參與。如果是明知的,那麼屬於共同犯罪,按照罪犯中的地位和作用、犯罪的情節相應增減刑期。如果對於犯罪完全是不知情的,那麼不構成犯罪。

2、是否知情,不是自己說了算的,偵查機關就是負責調查和收集證據的。公司都這樣做也不能就因此逃避責任,關鍵還是看是否知情,是否參與。

在實踐中,對於受領導指派或奉命而參與實施了一定犯罪行為的人員,一般不宜作為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但根據具體犯罪情節,不排除承擔刑事責任的可能。故員工是否承擔責任,法律並未明確規定,而要視具體情況而定。

(5)金融公司詐騙技術人員會被牽連嗎擴展閱讀: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刑法第二百條 規定單位犯本節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並處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

『陸』 金融詐騙公司被查,離職員工會被追責嗎

一般不會,但是情節嚴重的,還是有刑事追訴風險的。
要看你在公司的所作所為了,一般員工是不會受什麼追究的.
但如果由於你的作為,對受害人傷害很嚴重,那自然是要有連帶責任的.
這事只有你自己心裡清楚.

『柒』 金融公司集資詐騙員工有責任么

一、《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了集資詐騙罪,該罪的犯罪主體除了自然人之外,內還包括了單容位。《刑法》第二百條規定,單位犯集資詐騙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根據情節嚴重程度判處有期徒刑或者罰金,甚至無期徒刑。

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概念:(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

  1. 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是指在單位實施的犯罪中起決定、批准、授意、縱容、指揮等作用的人員,一般是指單位的主管負責人,包括法定代表人。

  2. 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是在單位犯罪中具體實施犯罪並起較大作用的人員,既可以是單位的經營管理人員,也可以是單位的職工,包括聘任、僱傭的人員。

三、綜上分析,在實踐中,對於受領導指派或奉命而參與實施了一定犯罪行為的人員,一般不宜作為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但根據具體犯罪情節,不排除承擔刑事責任的可能。故員工是否承擔責任,法律並未明確規定,而要視具體情況而定。

『捌』 我朋友在一金融公司打工當業務員拿提成,結果這個公司是詐騙公司。現在被抓了,他會判多久

詐騙,是違法行為,依法應追究治安行政責任。
如果涉及詐騙的數額達到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各省和各省不同,但電信詐騙追究起點一律為三千元)或者情節嚴重者,將會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鏈接:《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玖』 金融公司涉嫌詐騙,員工會受到牽連嗎

去學校開證明無關事情走向,沒有重慶客戶,不能說沒有事實犯罪行為,要看你朋友在整個案件中的作用是主犯還是從犯,詐騙數額是多大,處在刑事拘留,只有律師才能去了解情況。

金融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事實真相的方法,騙取公私財物或者金融機構信用,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的行為。可以由單位構成犯罪主體的有集資詐騙罪、票據詐騙罪,金融憑證詐騙罪,信用證詐騙罪以及保險詐騙罪等5個罪名。 金融詐騙罪是從普通詐騙罪中分離出來的,但金融詐騙犯罪又不是傳統意義上的詐騙犯罪。刑法將其從普通詐騙罪中分離出來,除了要分解詐騙罪這個口袋罪之外,更主要的原因是為了維護金融管理秩序。

司法實踐中如何正確認定金融詐騙罪與非罪的界限?

關鍵在於認定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

(1)首先,看是否具有法定的金融詐騙犯罪行為之一。金融詐騙犯罪都是來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的犯罪。除了貸款詐騙罪、集資詐騙罪和信用卡詐騙罪中的惡意透支外,刑法列舉的實施票據詐騙、金融憑證詐騙、信用證詐騙、信用卡詐騙(惡意透支外)、有價證券和保險詐騙犯罪的具體行為表現,是認定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的重要依據。

(2)其次,根據司法實踐經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為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

①明知沒有歸還能力而大量騙取資金的;

②非法獲取資金後逃跑的;

③肆意揮霍騙取資金的;

④使用騙取的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⑤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以逃避返還資金的;

⑥隱匿、銷毀賬目、或者搞假破產、假倒閉,以逃避返還資金的;

⑦其他非法佔有資金、拒不返還的行為"。需要說明的是,這7種情形都以"行為人通過詐騙的方法非法獲取資金,造成數額較大資金不能歸還"為前提條件,既不能僅根據這7種情形認定行為人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也不能單純以財產不能歸還就按金融詐騙罪處罰。

(9)金融公司詐騙技術人員會被牽連嗎擴展閱讀

構成特徵

1、客體是侵犯了金融管理秩序和公私財產所有權,為復雜客體,並且前者為主要客體。

2、客觀方面表現為:採用虛構事或者隱瞞事實真相的方法,破壞金融管理秩序而騙取公私財物,並且是數額較大的行為。

3、主體為一般主體,單位和自然人均可以構成。但下列三種犯罪不能由單位構成:貸款詐騙罪、信用卡詐騙罪和有價證券詐騙罪。

4、主觀上都是故意,並且具有非法佔有公私財產的目的。這也是本類罪區別於破壞金融管理秩序類犯罪的重要依據。

種類:集資詐騙罪、貸款詐騙罪、票據詐騙罪、金融憑證詐騙罪、信用證詐騙罪、信用卡詐騙罪、保險詐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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