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國際96金融案件是什麼意思
流通票 最近某報發表《優質上市資源不能流失》,認為「企業走向國際市場本不是壞事,在支持企業充分利用國際資本市場融資的同時,如何讓本土市場在優質上市資源爭奪中保持足夠的競爭力已是一個迫在眉睫的課題。這篇文章希望能有好的企業在本土上市,強調優質資源不能流失。文章還列舉聯華超市在上市時的發行市盈率達到了近20倍。另一家H股比亞迪更是遠遠超過了選擇A股發行所能募集的資金。該公司發行前的凈資產規模3.9億人民幣,籌資總額達到了16.2億港幣。以前一年的利潤計算,其發行市盈率高達24倍。兩項指標均超過了目前A股發行的「發行市盈率不超過20倍,集資額不超過凈資產2倍」的慣例。
我覺得這篇文章的觀點是不全面的,聯華超市、比亞迪在香港上市正好是在外國投資者重視H股的時候,而且是對H股有選擇地進行投資,近幾年中石化、華能國際等H股在港上市之後,又回歸內地發行A股價格遠遠高出H股,讓內地投資者為其凈產值的增加做出了巨大貢獻,幾乎是凈產值發行的中石化H股,卻以高出兩倍多的價格發行A股,不僅套牢了普通投資者,機構投資者,而且還套牢了社保基金。華能國際發行A股也達到H股的兩倍,這不僅是對內地投資者不公平,而且讓內地的資源大量流失,白白為國際投資者做貢獻,近兩年來」海歸「公司已經讓內地投資者望而生畏。
A股市場資源的流失,不僅因為A股與H股的巨大差價,而且非流通股與流通股的差價,也讓廣大股民做了無償的貢獻。某軟體公司股本結構畸形,75%的非流通股,發行前每股凈資產1.118元,發行市盈率達64.35倍,超過了截止2001年4月13日上交所61.43倍的平均市盈率。2000年凈資產不過8384萬元的普通財務軟體公司,在招股時卻以每股36.68元的高價發行2500萬股,扣除發行費用後,募集8.875億元資金,每股凈資產驟然飆升至9.71元。其它A股雖然不象它這樣典型,但是「一股獨大」的現象也很嚴重。
張衛星算過一筆賬:十多年來上市公司融資獲得了8000多億,一級市場大資金申購主力也獲得了8000多億申購利潤,10多年間印花稅總收入2500多億,券商的傭金為2500多億,10年間一些獲利的機構莊家獲利為2000億左右,合計為2.3萬多億。但是,上市公司的效益如何?實在讓人不敢恭維,一年好,二年差、三年就被ST成了口頭禪。不要以為股民的錢都是個人的,從整體上看,居民存款的總和是社會資源,能不能合理地利用資源關繫到國計民生,那麼我們的上市公司究竟在幹些什麼?最近,公布的一組統計數字令人觸目驚心:去年下半年以來,1175家上市公司中,有57.53%的上市公司(676家)存在被大股東佔用巨額資金的現象,被佔用資金合計高達966.69億元,超過2002年市場一年的首發新股融資額度560億,平均每家被佔用資金1.43億元。非流通股利用價格差從股市吸取的資金,實際上造成了社會資源的流失。
至於大股東控制上市公司造成的資源流失更是讓人感到寒心。
藍田股份也是有名的「績優股」、「農業板塊龍頭股」,真是光彩照人。1998年開始公司的每股收益一直保持在0.5元/股之上,98年為0.81元/股、99年為1.15元/股、2000年為0.97元/股、2001年中期為0.378元/股。2001年8月28日、30日在《金網理財》出現了三篇文章《重重迷霧鎖藍田》、《「紙上富貴」話藍田 》、《藍田股份:「會計手段」機關算盡》,拉開了打假序幕。9月5日《證券時報》刊登了李向陽的文章《藍田股份:魚塘里放衛星?》,直到這時人們才恍然大悟,「魚塘里放衛星」象1958年的「大躍進」,甚至比「大躍進」還「大躍進」。當假象被揭穿後,事情並沒有完。2001年11月20日,藍田(集團)總公司總裁瞿兆玉親自來到中央財經大學研究所會議室大叫:「因為你在《金融內參》的文章,全國銀行都停了我們的貸款。我們的資金鏈斷了,我們快死了。」瞿兆玉要求劉姝威公開道歉,消除影響,否則後果自負。
2001年12月13日,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法院通知,「湖北藍田股份公司訴劉姝威侵害名譽權案」將於2002年1月23日開庭,劉是被告。與此同時,《金融內參》不得不發表聲明:劉文純屬個人觀點,不代表本刊編輯部。
但是1月23日並未成為劉姝威的「劫難之日」,事情出現戲劇性的轉折。」 1月23日,藍田(現已更名「生態農業」)訴劉名譽侵權的庭審非但沒有開成,股份公司發布公告稱,因涉嫌提供虛假財務信息,1月12日,公司董事長保田、董事兼總會計師黎洪福、董事會秘書王意玲及7名中層管理人員已被公安機關拘傳接受調查,目前調查正在進行之中。而中國藍田總公司總裁、藍田股份原董事長瞿兆玉也已被從北京傳至湖北接受調查。(《劉姝威,藍田誰在「等死」?瞿兆玉後悔什麼?》《21世紀經濟報道》2002年1月28日)
為什麼劉姝威一篇600字的文章會引起軒然大波?原來捅了馬蜂窩。據查,ST生態僅為中國藍田總公司提供擔保的貸款總額就達到16.39億元,涉及6家銀行,加上藍田總公司以ST生態名義從北京交行貸款0.6億元,共計達到16.99億元,其中已有4.7億元被起訴並判決。從2002年年初開始,包括中、農、工、建、民生、交通、光大、中信、國家開發銀行與洪湖當地的信用社等金融機構,相繼起訴藍田以追討貸款,涉案標的高達十多億元。農行總行曾在北京召集下屬各債權人支行開會,會上通報ST生態、藍田經濟開發公司(藍田股份原第一大股東)以及藍田總公司(藍田經濟開發公司的母公司)所欠銀行貸款的總數在30億元以上,其中工行9億多元,農行7億多元,另外,民生、建行、光大等也是貸款大戶。(《ST生態:「上海德隆」驚現藍田重組始末》《21世紀經濟報道》2003年1年9日)。
鄭百文從1996年起著手建立全國性的營銷網路,在沒有一份可行性論證的情況下,大規模投入資金上億元,建起了40多個分公司,最後把1998年的配股資金1. 26億元也提前花完。……公司規定,凡完成銷售額1億元者,可享受集團公司副總待遇,自行購進小汽車一部。僅僅一年間,鄭百文的銷售額便從20億元一路飈升到70多億元;與此同時,僅購置交通工具的費用就高達1000多萬元。為完成指標,各分公司不惜採用購銷價格倒掛的辦法,商品大量高進低出,形成惡性循環。鄭州百文股份有限公司1999年以來瀕臨關門歇業,有效資產不足6億元,而虧損超過15億元,拖欠銀行債務高達25億元。
2001年根據湖北省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猴王集團公司於2001年2月27日宣告破產。截至2000年12月底,其資產總額為3.7億元,而負債為23.96億元,資產負債率高達645.53%。在猴王集團的債權人中,有中國華融資產管理公司、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和上市公司猴王A,其中欠華融資產管理公司債務4.5億元,欠信達資產管理公司債務2億多元,而被欠得最多的是猴王股份,多達11億元。目前猴王集團已累計虧損25億多元,其成為被告的經濟糾紛案多達230多件,涉案金額高達14億元,猴王集團稱,已無任何資金也沒有資產可供執行。猴王集團破產了。《四川金融投資報》2001年3月9日
從藍田股份到鄭百文和猴王,弄虛作假的公司後面都有大股東的操縱,一旦被揭露,巨額欠債就被曝光,而且我們股市還只這三家公司,人們不禁要問究竟有多少資源流失了呢?
股市資源的流失還表現在國有股的賤賣,一些公司竟然以低於凈資產值的價格把非流通股賣給外企和民企,美其名曰「資產重組」,根本不考慮付出最大代價的流通股投資者的利益,股民不明白:為什麼國際投資者可以用凈產值的價格買H股,外企和民企可以用凈產值的價格買非流通股,他們付出的代價最小,卻享受與股民同樣的分紅和權利。這算不是股市資源的流失呢?
人們還要問:民企重組上市公司就能帶來效益嗎?1998年,「四砂」迎來了一位名叫李協平的民營企業家,他的通遼艾史迪公司以每股2.02元的價格收購了「四砂」34.48%的股權,據知情人說,李協平在某些人的幫助下,早就提前進入了「四砂」,開始了所謂的資本運作。一開始,李協平並沒有真的拿出8000多萬現金來收購股權,就連僅有的1500萬元收購定金也是從銀行貸出來的。進入「四砂」後,他首先由「四砂」為艾史迪公司擔保貸款收購了四家檸檬酸廠,再讓「四砂」從艾史迪高價收購這些廠,湊足了購買「四砂」股權的資金。實際上,用「四砂」的錢收購了「四砂」。李協平並沒有就此罷休,隨後他又以「四砂」股權作抵押貸款5000多萬元,等於把「四砂」當成了自己的提款機。如果不是一樁假增值稅發票案東窗事發,李協平還會從「四砂」套走更多的錢。一位公司職工說,「四砂」上下都被李協平出色的演技鬧蒙了。他來到「四砂」後首先提高待遇,總經理的年薪達到了10多萬元。他還把辦公室搬到車間,擺出一副同甘共苦的樣子,很快就取得了領導權,把「四砂」變成了他的私人企業。(《年報夭折引爆內幕 「四砂股份」淪為提款機》《北京青年報》2001年5月9日)
李協平的所做所為,用現在最時髦的話說,可以叫做MBO,深入「四砂股份」,掌握了領導權,然後開始一系自買自賣的「空手套白狼」活動,表面上做出一幅同甘共苦的樣子,實際上把自己的年薪提高到10萬元。1500萬元收購定金也是銀行貸出來的,經過一系活動用「四砂」的錢收購了「四砂」。這不僅提醒我們賤賣國有股給了某些居心叵測的人有可乘機,而且也說明了暗箱操作的MBO後患無窮。
有統計資料顯示:截止到2002年上半年,在139家A股民營上市公司中,採取直接上市方式的民營企業有59家,約占民營類上市公司總數的42%;買殼上市的民營企業共有80家,約占民營類上市公司總數的58%,從2002年半年報來看,民營上市公司平均0.103元的每股收益高於滬深兩市0.082元的平均水平,但是直接上市的民營企業整體業績要高於買殼上市的民營企業。買殼的民營企業整體業績相對較差,去年平均每股收益為-0.08元。(《民企加盟能否提升上市公司質量?》《上海證券報》2002年9月20日)據不完全統計,1996年民企借殼上市的3家公司中,有1家因連續三年虧損已經退市,其餘2家經營業績尚好,退市的公司為PT瓊南洋;1997年民企借殼上市的5家上市公司中,到2001年有2家公司大幅虧損,其中最差的是ST萬家樂(000533)和國嘉實業(600646);1998年借殼上市的14家公司中,有6家公司即鼎天科技、ST高斯達、英豪科教、誠成文化、宏盛科技、光彩建設借殼上市後業績起伏比較大,還有2家公司金帝建設、四通高科到2001年業績仍沒好轉;1999年借殼上市的22家公司中,共有7家公司業績大幅下降,約占當年民企借殼上市公司的1/3,它們是ST銀廣夏、ST億安、ST龍科、中訊科技、富邦科技、聖方科技和朝華科技;2000年有ST海洋、世紀中天、美亞股份3家上市公司的業績大幅下滑。從資產注入的角度分析,重組沒有見效的原因具體又可分為三種情況:(一)重組方沒有優質資產注入,重組陷入停頓狀態;(二)重組方所謂的優質資產並不具備高盈利能力;(三)所謂的高盈利資產至今未獲收益。(《民企借殼症》《證券市場周刊2002年9月7日》 )
由此可見,買殼上市的民營企業未必產生高效益,甚至出現短期行為。
為什麼買殼上市的民營企業不如直接上市的。其中一個很重要的原因,是國有股、法人股的價格遠遠低於流通股,經營者與普通股的持有者的利益相差很大。銀廣夏的造假,億安科技的百元股神話破滅之後,高價買入這些公司流通票的投資者所受到的損失非常慘重。這是不是股市資源的流失呢?
所以,要改變A股市場的資源流失,最根本的問題是改變股權結構的分裂和不平等,既要防止國有股、法人股被賤賣,引起炒題材的「重組」,給股民造成嚴重損失;也要防止「海歸公司」返回A股市場圈錢,讓內地投資者白白為國際投資者做貢獻。為什麼現在A股市場一有「國有股減持」的傳聞或者QDII的傳聞就應聲而落呢?原因就在於A股流通股的發行價高於B股、H股和非流通股,起點的不公平不符合市場經濟的原則,不按市場規律辦事,把A股市場當作上市公司大股東的提款機,實際是A股市場資源流失的根本原因,這個問題必須解決,只有這樣才能提高投資者信心。
紅兩千 「紅兩千」是民國36年原國民黨時期發行的一種紙幣,因為這種紙幣是紅色的,面值為2000元,俗稱「紅兩千」。這種紙幣現在已不能流通,僅僅具有收藏的價值。但是,近幾年一些發財心切的人卻打起了它的主意,有些人也趁機利用它干起了詐騙的勾當。
2002年12月14號下午,鄄城縣公安局經濟偵察大隊接到一個舉報電話,有人利用「紅兩千」進行詐騙活動,但報案人只提供了對方的車牌號碼魯H—57650,就掛斷了電話。接到舉報後,縣經偵大隊迅速組織民警偵破此案。辦案民警經過兩個多小時的偵查,終於發現這輛車牌號為魯H—57650藍色的桑塔那轎車。這輛車在縣水利局招待所、華澳賓館轉了一圈後,開進了縣政府招待所。車上下來五個人,在招待所開了房間。
為了人臟並獲,鄄城公安局經偵大隊民警在他們隔壁定了房間以後,盯梢了一夜,於15號9點半左右,在他們雙方進行交易時,被民警當場抓獲。辦案民警當場收繳了1000張「紅兩千」,還有5張票據證明。參與交易的七個人中,賣方五個人。賣主焦明桐48歲,山東鄒城市北宿鎮西江村人;劉福山42歲,山東兗州市小孟鄉北門村人;張兆坤46歲,寧陽縣建材公司店泗店建材站職工;孫現兵29歲,鄒城市王村鄉尖村人。徐富亮57歲,鄄城縣閆什鎮劉樓村人。買方兩個人,買主胡三豹今年50多歲,浙江溫州人;楊華山34歲,鄄城縣臨卜鄉人。雙方已經以每張「紅兩千」100元人民幣的價格談好了交易。那麼一張「紅兩千」的價值到底有多大呢?
菏澤市錢幣學會常務理事、副秘書長徐平安告訴記者說:紅兩千的實際意義只是國民黨證券中的一種,由於當時印發、印製的很少,所以它的價值比其它紙幣稍微貴一點。平常收藏交易市場價位也就是好品行的(一張)30多塊錢,低品行的(一張)20多塊錢、10多塊錢,全部連號的稍微貴一些,最高不過(一張)50塊錢。
既然如此,胡三豹為什麼要高價收購「紅兩千」呢?原來,在販賣「紅兩千」人當中,流傳著這樣一個說法。成箱「紅兩千」是5個億,按張數來說是25萬張,每張2000元。據傳說最低兌換是人民幣5個億,中間聯系人按名額最低可得36萬人民幣。
正是由於高額利益驅使,許多人做起了「紅兩千「的發財夢,溫州人胡三豹就是其中的一個。胡三豹這幾年在陝西搞木材生意,一年前迷上了「紅兩千」。
2002年九月,胡三豹聽說一個台灣客商正在收購「紅兩千」,就找到在陝西的朋友鄄城人楊華山商量對策。楊華山打聽到家裡一個叫徐富亮的遠房親戚,認識一些手中的「紅兩千」的,便馬上帶著胡三豹從西安趕到鄄城,請徐富亮牽線搭橋。徐富亮告訴他們濟寧鄒城市有貨源。
徐富亮所說的鄒城貨主叫焦明桐。這個人自稱手裡有1000張「紅兩千」紙幣和相關證明。一心想發大財的胡三豹、楊華山跟著徐富亮急忙趕到鄒城市北宿鎮找焦明桐商談購買「紅兩千」的事。但是,他們怎麼也沒想到焦明桐等人正挖下陷阱准備讓他們跳。
焦明桐與徐福亮商議,慌稱自己姓李,是國民黨機要員李老太的後代,李老太曾保存著大量的「紅兩千」。為了使騙局做得天衣無縫,焦明桐還四處放風,使胡三豹深信不疑。其實,焦明桐手中的「紅兩千」,只不過是從市場上低價買來的。大部分貨是從曲阜、成都等地買回來的,證明材料都是賣的人跟著帶過來的,總共花了一萬多塊,也有真的,也有假的,假的多,真的少,真的不好弄,買不著,用假的騙人家。
焦明桐帶著一沓真的「紅兩千」到胡三豹、楊華山的住所,讓他們驗貨。胡三豹、楊華山驗完貨後,決定大量購買。眼看魚兒上鉤了,焦明桐又放出了新的誘餌。
這時焦明桐提出要路費和信譽金。當時胡三豹、楊華山給焦明桐茶水錢1000元,吃飯錢300元,車費200元。
為了騙取更多的錢財,焦明桐提出必須給李老太見面禮,才能早日拿到成批的「紅兩千」。為此,楊華山給了他3300元。
交上了見面禮,焦明桐仍遲遲不肯發貨,胡三豹、楊華山便沉不住氣了。他們把目標轉移到了焦明桐同夥身上。經過一番說服,焦明桐的同夥答應以每張30元的價格偷偷賣給他們「紅兩千」100張。既然是偷偷摸摸的事,檢驗過程當然一切從簡,孰不知這正中了別人的圈套。
事後楊華山發現,買來的「紅兩千」中,只有一張是真的,剩下全部是假的。大小不一樣,字頭也不一樣,裡面梅花暗點也不一樣,全部是假的。
上當受騙的胡三豹、楊華山仍不死心,心中還惦記著焦明桐手裡的真「紅兩千」。2002年12月,倆人又商量著找到焦明桐准備繼續購買真的「紅兩千」。魚兒真的要上鉤了。焦明桐便找到朋友劉福山、張兆坤和孫現兵,湊了1000張「紅兩千」。他們到焦明桐家將八、九十張能用的真品用白紙封上,真的放上面,假的放下面,這樣,看好就給錢,看不好就不給錢。
這次的交易地點選在了鄄城縣政府招待所,他們沒成想剛剛談妥條件,就被鄄城警方一舉擒獲。
那麼,「紅兩千」的可信度到底有多大呢?菏澤市錢幣學會常務理事、副秘書長徐平安告訴記者:「紅兩千」你到哪裡都換不出錢來。不象他們說的值幾千幾萬,到花旗銀行或到哪個機構,或帶到國外都值多少錢。沒有這回事,這只是一個騙局。
記者在采訪中了解到,上當受騙的胡三豹仍不願意相信眼前的事實,他還希望能找到真正的「紅兩千」。那麼,騙人的人又是如何看待「紅兩千」的呢?
犯罪嫌疑人劉福山:「參與這個事的太多了,因為這個事情都是一個謎。都想發大財,究竟哪裡要,哪裡買誰都沒見過,哪裡真正有貨,誰都沒見過那麼些。」
犯罪嫌疑人徐富亮:「都是跑空的多,也不少花路費,大部分傾家盪產。」犯罪嫌疑人焦明桐:「實際上這就是一種騙局,都跟著上當受騙。」
目前,犯罪嫌疑人焦明桐、劉福山、徐富亮、孫現兵、張兆坤因涉嫌詐騙已被鄄城警方刑事拘留,此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常言說,天上不會掉餡餅。奉勸那些想發財的人,要靠辛勤勞動去致富,要靠守法經營去賺錢。在此也提醒那些想騙人的人,盡快懸崖勒馬,停止犯罪活動,否則遲早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㈡ 金融公司盜竊抵押車案件
一、根據刑法第264條的規定,盜竊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秘密竊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公私財物的行為。盜竊罪是最古老的侵犯財產犯罪,幾乎與私有制的歷史一樣久遠。
二、處罰
1、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根據《刑法修正案(八)》修訂)。
所謂「數額較大」,根據《解釋》是指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5百元至2千元以上。盜竊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其數額較大的起點為25份。另外,根據《解釋》第9條第1款規定,盜竊國家三級文物的,亦應依本幅度量刑即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判處罰金,根據《解釋》第7條規定,應當在1千元以上盜竊數額的2倍以下判處罰金;對於依法應當判處罰金刑,但沒有盜竊數額或者無法計算盜竊數額的犯罰分子,應當在1千元以上10萬元以下判處罰金(下同)[1]。
2、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本罪,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判處罰金。
所謂情節嚴重,是指數額巨大或者其他嚴重情節。所謂數額巨大,根據《解釋》,是指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5千元至2萬元以上。盜竊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其數額巨大的起點為250份。其他嚴重情節,是指除數額巨大以外的其他嚴重情節。根據《解釋》第6條第3項之規定,盜竊數額達到「數額較大」的起點,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其他嚴重情節」:(1)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節嚴重的主犯;(2)盜竊金融機構的;(3)流竄作案危害嚴重的;(4)累犯;(5)導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6)盜竊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造成嚴重後果的;(7)盜竊生產資料,嚴重影響生產的;(8)造成其他重大損失的。另外,根據《解釋》第9條第l款之規定,盜竊國家二級文物的,亦應依本幅度最刑即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1]
3、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犯本罪,情節特別嚴重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情節特別嚴重,是指數額特別巨大或者其他特別嚴重情節。所謂「數額特別巨大」,根據《解釋》是指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3萬元至10萬元以上。盜竊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其數額特別巨大的起點為2500份,其他特別嚴重情節,是指除數額特別巨大以外的其他特別嚴重情節,根據《解釋》第6條第3項之規定,盜竊數額達到「數額巨大」的起點,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其他特別嚴重情節」:(1)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節嚴重的主犯;(2)盜竊金融機構的;(3)流竄作案危害嚴重的;(4)累犯;(5)導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6)盜竊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造成嚴重後果的:(7)盜竊生產資料,嚴重影響生產的;(8)造成其他重大損失的,另外,根據《解釋》第9條第1款規定,盜竊國家一級文物的,亦要依本幅度量刑即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根據刑法第264條的規定,盜竊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竊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公私財物的行為。盜竊罪是最古老的侵犯財產犯罪,幾乎與私有制的歷史一樣久遠。刑法第265條擴大了盜竊罪的范圍:以牟利為目的,盜接他人通信線路、復制他人電話號碼或者明知盜接、復制的電信設備、設施而使用的行為,也屬於盜竊罪的范圍。
《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罪】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二百六十五條 【盜竊罪】以牟利為目的,盜接他人通信線路、復制他人電話號碼或者明知盜接、復制的電信設備、設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定罪處罰。
㈢ 信和大金融案件怎麼判
現在還沒有具體的宣判 估計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可能性大
㈣ 金融機構案件防控第一責任人是誰
自己
㈤ 南市派出所承辦的關於富瑞共同金融公司的案件進展情況怎麼樣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的進展是保密的。
警務秘密不允許泄露。
你需要了解,可以直接到辦案單位。
㈥ 新型金融案件有哪些特點
犯罪手法不斷翻新,隱蔽性和迷惑性增強
證券類犯罪發展為綜合運用資金、持股、持倉、信息、價格、速度等各種交易優勢,破壞市場公平秩序,隱蔽性不斷增強。非法集資類案件,多假借投資理財名義,利用互聯網集資,集資模式、犯罪手段不斷翻新。涉案公司從層級簡單的「作坊式」組織向現代化企業模式轉變,具有金融專業背景的涉案人員明顯增多。
犯罪多層級集團化作案,欺騙性較強
金融類犯罪集團層級分明、分工明確,常有具體的經營場所、完備的組織架構、固定的工作人員,在全國各地設有分公司或營業部,對社會公眾的欺騙性很大。
內外勾連作案,追贓難度大,被害人往往損失慘重
從查辦的案件看,出現了金融機構內部員工與外部不法分子相互勾結,金融機構、金融從業人員利用社會公眾的信任銷售虛假理財產品,跨機構跨行業跨市場的重大案件頻發的特徵,直接造成金融犯罪案件追贓難,嚴重侵害人民群眾的財產權益。
㈦ 金融犯罪案例研析的目錄
總序
前言
第一章 危害貨幣管理制度犯罪
第一節 偽造貨幣罪與變造貨幣罪
案例:萬某熔幣制假港幣案
——對偽造貨幣罪與變造貨幣罪的界定
第二節 金融工作人員購買假幣、以假幣換取貨幣罪
案例:任某購買假幣、以假幣換取貨幣案
——對「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的認定
第三節 購買假幣罪和以假幣換取貨幣的共同犯罪
案例一:李某、楊某共同購買假幣案
——對金融工作人員與非金融工作人員共同購買假幣行為的認定
案例二:郭某、胡某以假幣換取貨幣案
——對金融工作人員與非金融工作人員共同實施以假幣換取貨幣
行為的認定
案例三:潘某、李某分別實施購買和換取貨幣案
——對金融工作人員與非金融工作人員分工實施購買換取假幣等
行為的認定
第四節 持有、使用假幣案的司法認定
案例一:蔡某盜竊假幣案
——對實施非危害貨幣管理制度的上游犯罪而持有假幣行為的
認定
案例二:李某持有假幣案
——對持有、使用假幣罪交叉行為的定性
案例三:周某等購買、使用和持有假幣案
——對出售、購買、運輸假幣並使用假幣的罪數等問題認定
第二章 危害金融機構設立管理制度犯罪
案例一:胡某擅自設立金融機構案
——對「擅自設立」行為的認定
案例二:某信用社擅自設立金融機構案
——合法的金融機構擅自設立分支機構是否屬於「擅自設立」
案例三:杜某等擅自設立金融機構案
——對私設地下金融組織行為的定性
第三章 危害金融機構存貸管理制度犯罪
第一節 高利轉貸罪
案例一:福鼎工貿有限公司高利轉貸案
——對「高利」標準的認定
案例二:某公司高利轉貸案
——對高利轉貸罪與騙取貸款罪的界定
案例三:齊某套取銀行資金高利轉貸案
——對「行為人將自有資金抽出高利借貸給他人」行為的定性
第二節 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罪
案例:羅某騙取貸款案
——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罪與貸款詐騙罪的界限
第三節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案例一:中富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及彭某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
——對「委託理財」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界定
案例二:渭南市尤湖塔園有限責任公司及惠某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
——如何認定變相吸收公眾存款行為
案例三:高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
——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與集資詐騙罪的界定
案例四:馮某擅自設立金融機構、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
——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主體資格等問題的認定
第四節 違法發放貸款罪
案例一:周某違法發放貸款案
——違法發放貸款罪主觀方面的認定
案例二:古某違法發放貸款案
——違法發放貸款罪與挪用公款罪、玩忽職守罪的界限等
案例三:錢某違法發放貸款案
一違法發放貸款罪中「違反國家規定」的認定等
第五節 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罪
案例一:馬某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案
——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罪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界限
案例二:某保險支公司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案
——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罪與違法運用資金罪的界限
案例三:楊某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案
——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罪與挪用公款罪、挪用資金罪的界限
第四章 危害客戶、公眾資金管理制度犯罪
第一節 背信運用受託財產罪
案例:某支行背信運用受託財產案
——背信運用受託財產罪中「違背受託義務」的認定等
第二節 違法運用資金罪
案例一:李某違法運用資金案
——違法運用資金罪的主體認定等
案例二:王某違法運用保險資金案
——違法運用資金罪中「違反國家規定」的認定等
第五章 危害金融票證、有價證券管理制度犯罪
第一節 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
案例一:王某等偽造信用卡案
——偽造信用卡行為的定性
案例二:劉某偽造變造金融票證案
——對填充空白票據行為的認定
第二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案例一:洪某、薛某等人持有、運輸偽造的信用卡案
——對「持有、運輸偽造的信用卡」等行為的認定
案例二:葛桌等人騙領多家銀行信用卡案
——對「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等行為的認定
案例三:王某等人冒名辦卡、售卡案
——對出售、購買、為他人提供偽造的信用卡等行為的認定
案例四:孫某、楊某等人信用卡詐騙、妨害信用卡管理案
——對信用卡詐騙罪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界定等
第三節 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
案例:楊某非法出具票證案
——對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的主觀方面的認定
第四節 違法票據承兌、付款、保證罪
案例:張某等違規承兌票據案
——對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與票據詐騙罪的界定
第六章 危害證券、期貨管理制度犯罪
第一節 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
案例一:何某、祝某內幕交易案
——對內幕交易罪的主體和內幕信息的認定
案例二:張某、李某等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案
——對「建議」行為和「不作為」行為的定性
第二節 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
案例一:韓某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案
——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與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的界定
案例二:張某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未遂案
——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是否存在未遂形態
第三節 編造並傳播證券、期貨交易虛假信息罪
案例:李某編造並傳播證券交易虛假信息案
——對「虛假信息」的認定等
第四節 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罪
案例:陳某、李某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案
——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罪主觀方面和主體的認定
第五節 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
案例:趙某操縱「蓮花味精」股票價格案
——對「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等行為的認定
第七章 危害外匯管理制度犯罪
第一節 逃匯罪
案例:王某等人逃匯案
——對逃匯罪主體的認定
第二節 騙購外匯罪-
案例:王某、石某騙購外匯案
——對騙購外匯罪的認定
第八章 洗錢犯罪
案例一:元某信用卡詐騙案
——洗錢罪主體的認定
案例二:游某洗錢案
——洗錢罪主觀方面的認定
案例三:汪某洗錢案
——洗錢罪與隱瞞毒贓罪的界限等
案例四:黃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案
——洗錢罪客體的認定等
第九章 金融詐騙犯罪
第一節 貸款詐騙罪
案例一:張某轉移資金逃避償還貸款案
——對事後故意不歸還貸款行為的認定
案例二: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實施貸款詐騙案
——對單位進行貸款詐騙行為的認定
案例三:李某、姜某非法取得他人貸款案
——貸款詐騙罪與貪污罪、詐騙罪等犯罪的界限
案例四:陳某、李某騙取貸款案
——對貸款詐騙罪犯罪形態的認定
案例五:劉某貸款詐騙案
——對以騙取擔保形式騙取貸款等行為的定性
第二節 票據詐騙罪
案例一:游某票據詐騙案
——對盜竊空白票據後使用行為的定性
案例二:吳某票據詐騙案
——票據詐騙與合同詐騙罪的競合問題
第三節 信用證詐騙罪
案例:張某信用證詐騙案
——構成信用證詐騙罪是否須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第四節 信用卡詐騙罪
案例一:陳某信用卡詐騙案
——對「偽造」與「惡意透支」行為的認定
案例二:蔣某信用卡詐騙案
——對「冒用」、「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等行為的認定
案例三:金某盜竊以及信用卡詐騙案
——對盜竊信用卡並加以使用等行為的認定
案例四:李某信用卡詐騙案
——對「冒用他人信用卡」行為的認定
案例五:林某侵佔他人信用卡並加以使用案
——對「侵佔他人信用卡並加以使用」行為的認定
案例六:杜某等搶劫信用卡並使用案
——對「搶劫信用卡並加以使用」等行為的認定
案例七:肖某偽造金融票證案
——對「偽造他人信用卡並加以使用」行為的認定
案例八:張某信用卡詐騙案
——對「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行為的認定
第五節 保險詐騙罪
案例一:呂某等保險詐騙案
——對瑕疵投保騙取保險金行為的定性
案例二:張某等故意殺人、保險詐騙案
——對保險詐騙罪罪數的認定
案例三:張某保險詐騙案
——對「冒名騙賠」行為的定性
案例四:航運公司協助毀損貨物所有人事後騙保案
——對事後投保、騙保行為的定性
案例五:鄭某、常某內外勾結騙保案
——對保險公司工作人員與投保人等共同騙保行為的定性
㈧ 金融機構案件定義及案件分類的通知》,以下哪些案件屬於第三類案件
一般是知識產權、撤銷權訴訟、不正當競爭案件等情形中,律師費由敗訴方承擔。
㈨ 求近年金融職務犯罪案例+分析
內外勾結貪污銀行巨款案
「案情」
被告人:薛根和,男,32歲,海南省瓊山縣人,原系中國工商銀行海口市分行東風辦事處會計。1992年12月6日被逮捕。
被告人:陳貽全,男,52歲,海南省文昌縣人,原系海南益通實業貿易公司總經理。1993年2月23日被逮捕。
被告人:熊道先,男,50歲,四川省成都市人,原系海南省遠洋貿易公司副總經理兼業務總經理。1977年因犯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年,1992年12月6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趙東方,男,42歲,河北省唐山市人,原系貴州金龍企業經貿總公司籌備組成員。1984年因犯詐騙罪被人民檢察院免予起訴,1993年2月25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楊紹瓊,女,50歲,四川省成都市人,原系貴州金龍企業經貿總公司籌備組成員。1993年2月25日被逮捕。
被告人:張德全,男,41歲,海南省瓊山縣人,原系海南益通實業貿易公司房地產部聘用經理。1993年2月23日被逮捕。
被告人:熊元龍,男,25歲,四川省成都市人,原系海南省遠洋貿易公司財務部聘用經理,系同案被告人熊道先之子。1993年1月14日被逮捕。
被告人:戴開業,男,28歲,海南省海口市人,無職業。1992年12月14日投案自首,1993年5月22日取保候審。
1992 年1月至4月間,被告人薛根和與被告人陳貽全經過共謀,以做生意為名,由薛根和盜用銀行空白匯票四張,以海南益通實業貿易公司(以下簡稱益通公司)的名義,分別匯往甘肅省物資交易中心10萬元,陝西省咸陽市旅遊公司產銷部5萬元,山東濰坊經濟開發投資公司10萬元,陳貽全自帶匯票到陝西省咸陽市解付10 萬元,總金額35萬元。此款被陳貽全佔有使用。
1992年6月5日,被告人熊道先代表海南省遠洋貿易公司(以下簡稱遠洋公司),陳貽全代表益通公司,雙方達成「合並聯合辦公,共同辦理出口山羊絨業務」的協議。熊道先提出急需解決100萬元資金。經薛根和、陳貽全、熊道先等人共謀後,由薛根和盜用銀行空白匯票一張,填上100萬元金額,以益通公司的名義匯往中國工商銀行廣州市分行第一營業所,由熊道先指使其子、被告人熊元龍自帶匯票前往解付。解付後,熊道先將其中的50萬元轉到海南明莊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用於歸還個人欠款,將337500元歸還海南百威裝潢公司欠款,提取16萬元交給被告人趙東方、楊紹瓊用於修改美元信用證條款的手續費,餘款2500元由熊元龍作為解付匯票的費用。
1992年6月間,被告人趙東方、楊紹瓊與熊道先、陳貽全、薛根和等人商定,由益通公司、遠洋公司和貴州金龍企業經貿總公司籌備組(以下簡稱金龍公司籌備組)聯合成立華南金龍企業集團公司。趙東方以辦公司需要注冊資金和調劑美元為名,由薛根和盜用銀行空白匯票兩張,以益通公司的名義,先後匯給金龍公司籌備組人民幣共500萬元,由楊紹瓊指使其子趙衛(在逃)解付。其中,楊紹瓊用100萬元償還貴州省貴陽電視機廠的欠款;趙東方用 12萬元在唐山市購買私房,用110萬元作為貴州金龍企業經貿總公司的注冊資金。同時,還匯到遠洋公司的海口帳戶9萬元,分三次匯到益通公司的海口帳戶共計140萬元(其中陳貽全償還廣東省徐聞縣糧油飼料公司的個人欠款561100元)。餘款129萬元被陳貽全、趙東方、楊紹瓊佔用揮霍。
1992 年6月中旬,薛根和、陳貽全、熊道先等人共謀,為支付香港國華銀行開出的600萬美元信用證的開證費,由楊紹瓊與香港恆基公司蔡德基簽訂了所謂的山羊絨包裝袋合同。同年6月17日和29日,由薛根和盜用銀行空白匯票兩張,以益通公司的名義,匯往廣東省東莞市霄邊商行人民幣400萬元,並由陳貽全將匯票帶到廣東省南海縣交給趙東方、楊紹瓊,再由趙、楊將兩張匯票交蔡德基帶到東莞市霄邊商行解付。然後由霄邊商行將人民幣400萬元兌換4494949元港幣匯到香港寶生銀行蔡德基妻子羅沛雄私人存摺上。其中,蔡德基用於600萬元美元信用證的開證費及中間人手續費2614000元港幣,餘款1880949元港幣由港商鄧××提取佔用。
1992年6月18日,熊道先、陳貽全與薛根和密謀,以定購山羊絨需要資金為名,由薛根和將一張銀行空白匯票帶到熊道先的辦公室,當著熊道先、陳貽全的面,按照熊道先提供的收款單位和帳號,以益通公司的名義,填寫匯票金額200萬元,並將匯票交給熊道先。熊指使遠洋公司的業務員林曉彬到中國工商銀行包頭市分行環城路辦事處解付。林曉彬按照熊道先的指使,匯回中國工商銀行海口市分行大英山辦事處45萬元並提取現金,交給海南昌華房地產有限公司副總經理李詩錦為熊道先、熊元龍、黃康仁、田靜辦理出國護照費用;匯105萬元到包頭市商檢勞動服務公司,其中又轉50 萬元償還熊道先在湖南株州對外經濟貿易總公司的個人欠款,轉呼和浩特市土畜產進出口公司40萬元作為定購山羊絨的定金,10萬元由馬長春用於歸還個人欠款;其餘50萬元由林曉彬提取現金後與熊道先、熊元龍等人共同使用。
1992年6月29日,熊道先、薛根和密謀策劃購買房屋。薛根和將一張銀行空白匯票帶到熊道先的辦公室,按照熊所提供的收款單位及帳戶,以益通公司的名義,填寫金額人民幣400萬元,並將匯票交給熊道先。熊指使黃康仁(在逃)自帶匯票到廣東省電白縣解付,黃康仁將395萬元轉回遠洋公司帳上。同年7月2日,又轉到海南華秀開發承包公司3906757元用於購買海口市濱海花園小區三號樓二單元和七號樓。除廣東省電白縣石化公司佔用5萬元外,餘款43243元被熊道先佔用。
1992年6月至7月間,薛根和與潘正東(在逃)多次策劃盜取銀行資金。薛盜用銀行空白匯票五張,分別以海南昌華房地產開發公司、遠洋公司的名義,先後匯往湛江市、長春市、南海縣九匯鎮等地,由潘正東等人解付,總金額為人民幣559萬元。潘正東用其中180萬元購買7輛轎車(組裝件),爾後將其中5輛車轉給熊道先的遠洋公司使用。薛根和用其中228萬元為遠洋公司購買海口市濱海花園小區三號樓二單元和七號樓提供購房手續費,辦理房產證費、裝修費、電話安裝費,辦理美元信用證等費用;用30萬元購買海口市嶺下村70號三層樓私人住宅一棟;用36萬元購買海口市沿江西路433號三層樓私人住宅一棟;用162000元歸還挪用海口市橡膠三廠經營部等企業款;以許雪梅、麥惠芳的名義存入銀行(定期)40萬元;餘款29萬元被薛根和揮霍。
1992 年8月25日,薛根和察覺事情將要敗露,找熊道先、張德全、潘正東策劃攜款外逃。薛根和盜用銀行空白匯票一張,以遠洋公司的名義,填寫金額人民幣400萬元,交給熊道先、張德全帶到湛江市通過陳丹(在逃)解付。熊道先交給趙東方60萬元,先後兩次又轉回遠洋公司100萬元;陳丹交給薛根和和現金40萬元;薛根和外逃時在陳丹處取走現金13萬元。案發前陳丹轉回遠洋公司191萬元。
1992年10月9日,薛根和與熊道先、陳丹等人共謀,以購買海口市濱海花園小區的兩棟樓房需要裝修費的名義,由薛根和盜用銀行空白匯票一張,填寫金額人民幣150萬元,以遠洋公司的名義匯往昆明市(收款人李可文),由陳丹在昆明解付後匯回遠洋公司帳戶。案發後由於發現及時,中國工商銀行海口市分行將該款分錄沖銷,故未造成損失。
1992 年10月9日,趙東方打電話給薛根和、熊道先,謊稱已經搞到6000萬元港幣匯票,但需要手續費人民幣600萬元,並將收款單位、解付銀行傳真到遠洋公司熊道先處。薛根和與熊道先密謀後,由薛盜用銀行空白匯票一張,以遠洋公司的名義,按趙東方提供的帳號,將人民幣600萬元匯到廣東省深圳市羅湖區建築公司怡新商店。由於薛根和在填寫匯票時沒有打蓋密押,此款被及時發現扣押,未造成損失。
此外,薛根和利用本人掌管同城票據交換、綜合的職務之便,分別於1991年12月5日、12月10日先後兩次偽造兩張進帳單夾進原兩張同城票據憑證的進帳單中,與二三五暫收款項對轉入帳,以假充真,將4710元分兩次轉入益通公司陳貽全處。陳貽全提出現金4650元交給薛根和,供薛揮霍使用。
薛根和還利用職務之便,採取塗改同城票據(代付)憑證的收款單位,編造假進帳單的手段,分別挪用海口市化工三廠、海口市大海服務部、海口市橡膠三廠、海口市輪胎廠等企業單位結算資金共6筆,計人民幣162458.03元,用於他人做生意及歸還陳貽全的欠款。
1992 年10月15日,薛根和在中國工商銀行海口市分行東風辦事處接到外地查詢匯票電話後,覺察到自己和同夥的犯罪事實即將敗露,便與熊道先、張德全、熊元龍以及被告人戴開業策劃潛逃。熊元龍、戴開業即連夜開車將薛根和、熊道先、張德全送往廣東省港江市。10月16日薛根和等人從湛江市郊勞務糧油公司購銷部經理陳丹處提取現金後,由熊元龍開車把他們送到廣西邊境,當晚由戴開業找人帶路,薛根和、熊道先、張德全偷越國境,逃往越南,案發後戴開業於1992年12月 14日到海口市人民檢察院投案自首。
「審判」
海南省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經過公開審理認為,被告人薛根和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夥同被告人陳貽全、熊道先、趙東方、楊紹瓊、張德全等人,採取內外勾結,盜取銀行匯票,擅自打蓋密押,隱匿和銷毀底聯的手段,共開出銀行空頭匯票19張在外地銀行進行解付,共同貪污公款3344萬余元(其中600萬元貪污未逐)。此外被告人薛根和採取偽造銀行進帳單的手段,貪污銀行代收手續費4710元。被告人陳貽全、熊道先、趙東方、楊紹瓊、張德全與被告人薛根和相勾結,由薛根和採取盜取銀行空白匯票,開空頭匯票不上帳的手段,共同貪污銀行公款。被告人薛根和的行為構成貪污罪,被告人陳貽全、熊道先、趙東方、楊紹瓊、張德全夥同貪污,均構成貪污罪的共犯。其中,被告人薛根和、陳貽全、熊道先、趙東方、楊紹瓊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本案主犯,被告人張德全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本案從犯。被告人薛根和還採取塗改同城票據(代付)憑證的收款單位,編造假進帳單的手段,挪用海口市橡膠三廠經營部等企業資金共6筆共計人民幣162458.03元,已構成挪用公款罪。被告人薛根和、熊道先、張德全為逃避法律制裁而偷越國境,情節嚴重,均構成偷越國境罪。被告人熊元龍、戴開業明知薛根和、熊道先、張德全有重大犯罪嫌疑而協助他們逃避法律制裁,將他們轉移、窩藏,均構成窩藏罪。
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確認本案各被告人的具體罪責如下:
被告人薛根和利用職務之便,夥同被告人陳貽全、熊道先、趙東方、楊紹瓊、張德全共同貪污人民幣33444710元(其中600萬元貪污未遂)。薛根和本人實際佔用人民幣6124650元。案發後追回贓款和贓物折款共計人民幣2573912.34元,給國家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犯罪情節特別嚴重,應依法從重處罰。
被告人陳貽全勾結薛根和並夥同熊道先、趙東方、楊紹瓊,參與共同貪污人民幣12354710元。陳貽全本人實際佔用人民幣175萬元。案發後追回贓款人民幣65941.7元,給國家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犯罪情節特別嚴重,應依法從重處罰。
被告人熊道先勾結薛根和並夥同陳貽全、趙東方、楊紹瓊等人,參與共同貪污人民幣2050萬元(其中600萬元貪污未遂)。熊道先本人實際佔用人民幣749 萬元。案發後追回贓款和贓物折款共計人民幣4685775元,給國家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犯罪情節特別嚴重,應依法從重處罰。
被告人趙東方勾結薛根和並夥同陳貽全、熊道先、楊紹瓊等人,參與共同貪污人民幣900萬元。趙東方與楊紹瓊等人實際共同佔用人民幣311萬元。案發後追回贓款12萬元,給國家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犯罪情節特別嚴重,應依法嚴懲。
被告人楊紹瓊通過趙東方勾結薛根和並夥同陳貽全、熊道先等人,參與共同貪污人民幣900萬元。楊紹瓊個人揮霍並與趙東方共同佔用人民幣339萬元。案發後追回贓款和贓物折款共計人民幣1264576元,給國家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犯罪情節特別嚴重,應依法嚴懲。
被告人張德全受薛根和的指派,與熊道先一起參與解付400萬元匯票的犯罪活動,是本案從犯。張德全歸案後能積極協助檢察機關抓獲薛根和、熊道先等主要案犯,對偵破此案起了一定的作用,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被告人熊元龍明知薛根和、熊道先、張德全屬重大犯罪嫌疑對象,為了使他們逃避法律制裁而積極幫助他們偷越國境,窩藏犯罪分子,情節嚴重,應依法懲處。
被告人戴開業明知薛根和、熊道先、張德全屬重大犯罪嫌疑對象,為了使他們逃避法律制裁而積極幫助他們偷越國境。案發後尚能主動到檢察機關投案自首,並向檢察機關提供線索,對偵破此案起了積極作用,可以從輕處罰。
本案共追回贓款人民幣4974255.18元(不包括貪污未遂的600萬元和工商銀行沖銷的150萬元),追回贓物折款人民幣6271570元,兩項共計人民幣11245825.18元,尚有14698884.82元沒有追回,國家遭受重大經濟損失。
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和情節,經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二款、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條、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條、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貪污罪賄賂罪的補充規定》第一條、第二條第一款第(1)項、第三條第一款、第十二條的規定,於1993年8月13日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薛根和犯貪污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剝奪政治權利四年;犯偷越國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二、被告人陳貽全犯貪污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三、被告人熊道先犯貪污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偷越國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四、被告人趙東方犯貪污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五、被告人楊紹瓊犯貪污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六、被告人張德全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犯偷越國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
七、被告人熊元龍犯窩藏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
八、被告人戴開業犯窩藏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九、以下追繳的贓款贓物,依法退回中國工商銀行海口市分行,對依法不應退回的,上繳國庫。(贓款贓物清單略)
十、本案中尚未追回的贓款贓物及與本案有關的查封、凍結的財產依法繼續追繳處理。
宣判後,薛根和服判不上訴。陳貽全、熊道先、趙東方、楊紹瓊以他們的行為不構成貪污罪為理由提出上訴,熊元龍、戴開業以原判量刑過重為理由提出上訴。
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經過二審審理認為,原審判決認定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准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上訴人的上訴理由均不能成立,不予採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第(1)項的規定,於1993年8月28日作出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並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依照死刑復核程序對本案進行了復核,確認一、二審人民法院認定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准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於1993年9月9日依法作出刑事截定如下:核准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維持一審對被告人薛根和以貪污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偷越國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被告人陳貽全以貪污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被告人熊道先以貪污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偷越國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被告人趙東方以貪污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被告人楊紹瓊以貪污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刑事裁定。
「評析」
本案是建國以來全國最大的貪污案。在審理過程中,對薛根和騙取銀行巨款的行為定貪污罪沒有異議,但對陳貽全、熊道先、趙東方、楊紹瓊的行為能否定貪污罪,有兩種意見。
一種意見認為,陳貽全、熊道先、趙東方、楊紹瓊在主觀上缺乏貪污的故意,客觀上他們的行為是分別代表海南益通實業貿易公司、海南省遠洋貿易公司和貴州金龍企業經貿總公司實施的,是法人行為而非個人行為,法律上沒有法人犯貪污罪的規定。所有款項均用於公司費用,他們並未非法佔有,中飽私囊。而且他們四人均不具備貪污罪的主體資格,不存在利用職務便利的問題。因此,他們的行為均不構成貪污罪。
另一種意見認為,陳貽全、熊道先、趙東方、楊紹瓊的行為均已構成貪污罪,理由如下:
(1)陳貽全、熊道先、趙東方多次勾結薛根和,由薛利用職務之便盜取銀行空白匯票,他們向薛提供收款單位及帳號,並參與填寫匯票。匯票填好後,又由他們親自攜帶匯票或指使他人去外地解付,進行佔用。楊紹瓊明知匯票是薛根和從銀行盜取的,卻指使他人解付並共同佔用。這表明他們主觀上非法佔有公款的目的是十分明確的。
(2)陳貽全所在的益通公司和熊道先所在的遠洋公司經查均沒有國有資產,注冊資金來源是詐騙所得的贓款,在經營過程中沒有按全民所有制企業有關制度進行管理,分配方式也不是按全民所有制企業分配方式進行的。上述兩公司是名為全民所有制實為個體的企業。且益通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為陳貽全的時間是1992年8月24日,在這以前陳貽全沒有任何法人授權委託書。熊道先雖然有遠洋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授權委託書,但其實施的行為已超過了授權委託范圍。因此,陳貽全、熊道先的行為是個人行為而非法人行為,應由他們個人負責。趙東方、楊紹瓊所在的貴州金龍公司的注冊資金是趙、楊勾結薛根和等人夥同貪污銀行的公款,且該公司是在1992年10月12日注冊登記的,而本案案發時間是在1992年10月15日,在此以前趙、楊使用貪污款所進行的經濟往來是個人行為,並且是非法的。再者,陳貽全、熊道先、趙東方、楊紹瓊參與貪污所得的贓款,絕大部分用來購買私房、金銀首飾、豪華小汽車和其他個人揮霍。因此,他們的行為完全符合貪污罪的客觀構成要件。
(3)陳貽全、熊道先、趙東方、楊紹瓊雖然不具備貪污罪的主體資格,無職務之便可以利用,但他們與薛根和相互勾結,夥同貪污。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懲治貪污罪賄賂罪的補充規定》第一條第二款的規定:「與國家工作人員、集體經濟組織工作人員或者其他經手管理公共財物的人員勾結,夥同貪污的,以共犯論處。」
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採納了上述第二種意見,認定陳貽全、熊道先、趙東方、楊紹瓊的行為構成貪污罪,是正確的。
㈩ 什麼是金融榨騙案件
金融騙貸案件呈現的主要特徵:
一是欺騙情節。其實質是嫌疑人在不具備借款人主體資格,不符合借款人條件的情況下,採取虛假手段掩飾真實的資產和經營情況,從而達到騙取貸款或者非法佔有貸款的目的。
二是給貸款人造成重大損失。造成損失的直接表現形式就是貸款劃入不良形態,按照人民銀行和銀監會的規定,貸款形態有正常、關注、次級、可疑、損失五種形態,前兩類為正常,後三類為不良。貸款劃入不良,即面臨損失。按照司法解釋,損失的標志是已經作為不良債權進行了拍賣,或者債權所有人發生了轉移。
三是具有其他嚴重情節。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破壞金融秩序犯罪的決定》第十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是指:(1)為騙取貸款,向銀行或者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行賄,數額較大的;(2)揮霍貸款,或者用貸款進行違法活動,致使貸款到期無法償還的;(3)隱匿貸款去向,貸款期限屆滿後,拒不償還的;(4)提供虛假的擔保申請貸款,貸款期限屆滿後,拒不償還的;(5)假冒他人名義申請貸款,貸款期限屆滿後,拒不償還的。
「其他特別嚴重情節」是指:(1)為騙取貸款,向銀行或者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巨大的;(2)攜帶集資款逃跑的;(3)使用貸款進行犯罪活動的。
四是貸款詐騙罪是刑法的舊條款;騙取貸款罪2006年刑法修正時補充的條款,只適用於2006年6月29日以後發生的案例,貸款詐騙罪不存在這個限制。
五是貸款人的多樣性和貸款形式的多樣化。貸款既包括銀行,也包括其他金融機構,如信託公司、小貸公司等。貸款形式既有傳統意義上的貸款、也有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
六是騙取貸款罪強調破壞金融秩序,是一種情節罪;貸款詐騙罪強調詐騙貸款,注重結果。貸款詐騙罪突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實際審計中這點很難取證,只能用借款人貸款後揮霍、轉移、隱藏貸款資金等行為來反證動機,因此審計實際查證的案例很少;騙取貸款罪沒有強調這點,也就是騙取貸款罪中的貸款動機也包括想利用貸款搞經營,但客觀造成了損失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