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盜竊罪是刑事案件嗎
保釋在我國就是指取保候審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它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機關對未被逮捕或逮捕後需要變更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防止其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並出具保證書,保證隨傳隨到,對其不予羈押或暫時解除其羈押的一種強制措施。由公安機關執行。取保候審需要有一定條件限制的:比如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依法應當逮捕,但因患有嚴重疾病,不宜逮捕的、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等。要想取保候審,需要證明存在上述情形。如果盜竊數額達到數額較大,一般情況下應判處有期徒刑,但由於數額較低,從理論上存在取保候審的可能性。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貳』 盜竊金融機構比搶劫金融機構判刑重的原因
樓主,你好,,在次我對前面的回答做個詳細的補充,,請你仔細理解,
回答你問題前,我想問,是誰告訴你盜竊金融機構比搶劫金融機構判刑重的??
肯定的告訴你是沒有依據的同類案件內容相同的情況下,搶劫要比盜竊嚴重的多,不管其對象是金融機構也好,或者私人家也好,搶劫罪量刑都會比盜竊罪重的多,
只是同樣是盜竊或者搶劫的情況下,若對象是金融機構那就嚴重了,因為金融機構是其兩種罪型的加重情形之一.
在此補充一點,,樓主你說的,盜竊從無期起判,搶劫從10年其判,,昨天我回你的消息說沒有這回事,,但法規里有這兩句,,所以你完全誤解了其真正的含義,,搶劫金融機構罪從10年起判,意思是指只要某人有搶劫金融機構的事實,不管其金額多少,都得最少判10年,,而盜竊金融機構從無期起判,,這規定只適用於盜竊金融機構數額特別巨大的情況下,才可引用.,要提醒的是,必須是盜竊數額特別巨大,..到此兩句話就很明了,,盜竊無期起判,前提是必須金額特別巨大,,而搶劫金融機構不管你搶了多少,,最少的從10年起判,,所以兩者之間搶劫要遠比盜竊金融機構嚴重的多,,當然,如果兩者數額都達到巨大,最高型都可引用死刑,,,不知道這樣回答樓主清楚了嗎
『叄』 盜竊學校教學設備(電腦)價值100萬以上是否判處死刑
1、盜竊罪可以判死刑
2、如果不涉及金融機構和重要文物,一般不會判死刑
3、從本案金額來看,肯定不會判死刑
『肆』 中國影響性訴訟許霆案案件情節是否成立盜竊金融機構罪
本人觀點為無罪
1、盜竊罪:沒有採取秘密竊取的方式,ATM為公共場所,人人專可用,而且銀行還屬有攝像頭,所以一直處於監視和眾目睽睽之下!其根本原因在於ATM機出現了故障!所以也不成立具體的盜竊金融機構罪!
2、侵佔罪:此罪以侵佔而不歸還為要件!首先談侵佔,最簡單之意為不應其佔有而佔有,在ATM機出故障時,多出了錢,難道就亮在外面不管?既然已經多出來了,那麼許即佔有之是合情合理並合法的!深層次講,銀行不能以許的卡中余額作為多取出款的依據,常識有存摺(卡)規定或須知中都有「不以顯示數額為准,以實際數額為准」,所以這完全可以是銀行的一面之詞!所以許不構成侵佔。現實中他也歸還了,更不能定罪!
3、信用卡詐騙:此款要求有惡意透支行為,即透而不還,明顯,許的行為沒有透支!其卡里是有餘額的,並且銀行帳戶中也未記錄為透支!
『伍』 關於許霆案分析我國的法律性質
法律是為人民服務的。
許霆案是近期在社會上引起廣泛關注與爭論的一起普通的刑事案件,不少民眾與學者都捲入其中發表見解,而且分歧還很大。各種意見有著不同的出發點和落腳點,結論自然不同,然而,法院終歸要依據「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准繩」的原則對該案作出定論。
在許霆案的爭論中,可以看到我國法律規定乃至司法都有不盡完善之處,但我們首先應在法律的理性與軌道上來看待,然後在法律的框架內實現公正。這正是人民法院所追求的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許霆案的審理過程也充分說明了這一點。
在這個意義上說,許霆案的激辯將會起到推動我國法治建設的作用。
(5)竊取金融機構數據犯罪擴展閱讀:
關於許霆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主要存在有罪說和無罪說兩種觀點。
無罪的觀點中有不當得利說、無效交易說、銀行過錯說、沒有實施合法行為的可能性說、行為難以模仿說、刑法謙抑說、刑罰目的說、罪刑法定說等種種主張。
在認為許霆的行為構成犯罪的基礎上,又有著構成侵佔罪、詐騙罪、信用卡詐騙罪、盜竊罪等不同的觀點。筆者認為,上述無罪說的諸種觀點以及構成侵佔罪、詐騙罪、信用卡詐騙罪的見解均值得商榷,限於篇幅,在此不一一評析。
在中國當前刑事法學的語境下,許霆的行為構成犯罪並且應當是盜竊罪,主要理由如下:
從實質上看,其行為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達到了犯罪的程度。
首先,許霆在意識到ATM機出現故障後,在貪欲的刺激下,仍一而再、再而三地操作170餘次,累計取款17萬余元。在取款後,又攜款潛逃一年多,足以證明其有相當程度的主觀惡性。
其次,許霆行為造成的客觀危害嚴重。許霆惡意取款達17萬余元,數額不可謂不巨大,而且事後都被其揮霍一空,嚴重侵犯了銀行的合法財產權益和資金安全。
從法律上衡量,許霆惡意取款的行為完全齊備了刑法規定的盜竊罪的全部構成要件。首先,從主觀方面來說,許霆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
許霆第一次欲取款100元時ATM機吐出1000元,賬戶上只扣款1元,對於超出的999元,應該說是出乎其意料的,因其事先並不知道ATM機出了故障,許霆只是被動而意外地獲得ATM機吐出的超額款項,故他不存在非法佔有的目的的思想基礎,他所得的超額款項屬於民法上的不當得利。
從最有利於被告人之合理性上考慮,我們也許還可以再寬容地認為許霆在意識到ATM機存在故障進而第二次取款時是出於「再次試試」的心理,並不具有明確的非法佔有的目的。
然而,許霆在其已經完全意識到ATM機出了故障,且在取款時自己賬戶余額不足無權再次取款的情況下,仍一而再、再而三地反復操作170餘次,累計取款達17萬余元,其主觀惡性暴露無遺。
應當說,此時許霆的主觀心態已發生了轉化,由意外受益的心理轉變為非法佔有的意圖,由被動地獲得超額款項轉變成為積極主動地侵犯銀行的財產。通過反復操作惡意取款,許霆非法佔有銀行財產的主觀意圖已經明顯地表徵出來了。
其次,從客觀方面來看,許霆實施了秘密竊取銀行錢款的行為,且數額特別巨大。
其一,許霆的行為符合盜竊罪中「秘密」竊取的特徵。
雖然許霆是利用真實的信用卡和輸入自己的賬戶資料取款,銀行也能夠根據賬戶信息追查到許霆的真實身份(身份的公開),可事實是許霆實施惡意取款行為時銀行並不知曉情況,其身份的公開並不能否定其行為的秘密性,不能將盜竊罪中要求的行為的秘密性等同於身份的秘密性。
退一步講,即使銀行當時知曉情況,但只要許霆行為時自認為銀行並不知曉,也已足夠;
其二,許霆實施了「竊取」銀行錢款的行為。許霆的行為方式雖相對於一般的盜竊手段和犯罪方法有較為明顯的不同,但這只是形式的差異,並無本質的區別。
從許霆行為的整體性質來看,其完全符合盜竊罪中竊取的本質特徵,應認為屬於違背銀行意志、侵犯其財產所有權和資金安全的一種特殊形式的「竊取」;
其三,許霆竊取的錢款數額特別巨大。許霆利用ATM機故障惡意取款17萬余元,已達到了司法解釋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的標准,完全充足了盜竊罪在客觀方面的此一要件。
『陸』 盜刷銀行卡屬於盜竊罪的情況下,屬於盜竊金融機構嗎
盜刷銀行卡,不是盜竊金融機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專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屬的規定,「刑法第264條規定的『盜竊金融機構』,是指盜竊金融機構的經營資金、有價證券和客戶的資金等,如儲戶的存款、債券、其他款物,企業的結算資金、股票,不包括盜竊金融機構的辦公用品、交通工具等財物的行為」。盜刷銀行卡,盜取的是銀行卡持有者個人賬戶的資金,一般不屬於盜竊金融機構。
『柒』 被盜這不追究小偷的法律責任,但已立案,那麼小偷還需承擔法律責任嗎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一)盜竊金融機構,數額特別巨大的;
(二)盜竊珍貴文物,情節嚴重的。
盜竊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竊取數額較大的財物或者多次盜竊財物的行為。
所謂竊取,是指行為人採取自認為財物所有人、管理人不會發覺的方法,秘密將他人財物非法佔為己有的行為。竊取是盜竊罪區別於搶劫、搶奪、詐騙、敲詐勒索等其他侵犯財產罪的主要標志。盜竊罪的構成有兩個標准:一是數額較大,指個人盜竊財物價值人民幣500—2000元,各省、直轄市、自治區可以在此幅度內自行規定起點。二是多次盜竊未作處理的 ,應將數額累加計算。多次盜竊,指1年以內入戶盜竊或者在公共場所扒竊3次以上。「盜竊金融機構」,是指盜竊金融機構的經營資金、有價證券和客戶的資金等,如儲戶的存款、債券、其他款物,企業的結算資金、股票,不包括盜竊金融機構的辦公用品、交通工具等財物。「盜竊珍貴文物,情節嚴重」,主要指盜竊國家一級文物後造成損毀、流失,無法追回;盜竊國家二級文物3件以上或者盜竊國家一級文物1件以上並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1)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節嚴重的主犯;(2)流竄作案危害嚴重的;(3)累犯;(4)造成其他重大損失的
您可以根據以上標准並結合該小偷的行為危害程度來判斷,如果達到法律所規定的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的,則應當依法承擔責任。小偷得到受害人的諒解可以作為量刑情節來考慮,但不能因此免除他的法律責任。
『捌』 什麼叫盜竊金融機構罪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盜竊金融機構」,是指盜竊金融機構的經營資金、有價證券和客戶的資金等,如儲戶的存款、債券、其他款物。
企業的結算資金、股票,不包括盜竊金融機構的辦公用品、交通工具等財物的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一)盜竊金融機構,數額特別巨大的;
(二)盜竊珍貴文物,情節嚴重的。
(8)竊取金融機構數據犯罪擴展閱讀:
案例:砸取款機偷錢400獲刑8年法院認定為盜竊金融機構
拿著一紙袋,憑借一根鋼筋和磚頭水泥塊,泗洪一青年在夜深人靜的時候三次沖砸ATM機(自動取款機)去「取錢」。7日,泗洪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了該案,被告人張豹以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8年,並處罰金一萬元。接到法院判決時,距離張豹19歲生日還差一個星期時間。
家住泗洪縣瑤溝鄉周塘村的張豹衛校畢業後,一時找不到工作,因為沒有任何收入來源,上網、吸煙等開銷又大,無所事事的張豹開始盯上了街邊的自動取款機。隨後,張豹開始尋找下手的機會。
今年3月4日,下午天空中開始飄起了蒙蒙細雨,張豹焦急地等待著一家家商店打烊。等到街上的行人在夜幕中漸漸隱去,接近午夜11點多鍾時,大街上已看不到人影了。
張豹把棉襖後面的帽子戴在頭上,然後面戴黑色毛線口罩,走到當地時代超市一店西側的自動取款機前,他看到自動取款機的面板上有一條裂縫,就用拳頭使勁砸。但砸了十幾下,自動取款機那裂縫還是原樣。
但他並不甘心就此罷手,發現路邊有一水泥塊,於是他拿起水泥塊向自動取款機一陣瘋狂猛砸,自動取款機面板終於被砸碎了,張豹從裡面取出400元後逃離現場。
3月7日晚10時許,有了第一次得手的經驗的張豹,帶上一根鋼筋、一個紙袋和半塊磚頭等作案工具,來到縣城農村合作銀行設在青陽鎮步行街西北角的銀亭,採取用拳頭砸、鋼筋撬銀亭東南側的自動取款機,欲盜竊機內現金。
後張豹發現來往行人較多而離開。此時,銀行的值班人員已在監控屏幕上發現了張豹砸自動取款機的一舉一動,他們立即向「110」報了警。
23時許,當張豹再次來到時代超市一店西側的銀亭,用拳頭砸、鋼筋撬自動取款機實施盜竊時,發現街上有巡防保安在巡邏,張豹慌張逃跑過程中,被巡防保安抓獲。
6月22日泗洪法院受理了檢察機關起訴張豹盜竊一案。7月7日泗洪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了該案。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9年3月4日、7日晚,被告人張豹先後三次進入泗洪縣農村合作銀行設在青陽鎮時代超市一店西側、步行街西北角的兩座銀亭,用手扳、鋼筋撬、水泥塊砸其中三台自動取款機。
欲盜竊機內現金,造成時代超市一店西側銀亭一自動取款機損壞,價值計人民幣70233元,張豹三次共盜取現金400元。在張豹作案時,三台自動取款機內共有現金41.23萬元。
泗洪法院認為,張豹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取秘密手段盜竊金融機構,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金融機構罪。張豹的辯護人則提出,自動取款機不屬金融機構,不應認定被告人張豹盜竊金融機構的辯護意見。
法院則認為,自動取款機是銀行營業場所的空間延伸,並處於銀行的嚴密控制之下,是金融機構的組成部分,自動取款機內的現金是銀行的經營資金。
被告人盜竊自動取款機內的現金,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盜竊金融機構是指盜竊金融機構的經營資金、有價證券和客戶的資金等」的規定,應當認定為盜竊金融機構。
被告人張豹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於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減輕處罰。被告人張豹認罪態度較好,酌情予以從輕處罰。
『玖』 盜竊6000元定什麼罪.
盜竊6000元就可以定盜竊罪了,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一)盜竊金融機構,數額特別巨大的;
(二)盜竊珍貴文物,情節嚴重的。
(9)竊取金融機構數據犯罪擴展閱讀:
《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並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准,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批准。
在跨地區運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盜竊,盜竊地點無法查證的,盜竊數額是否達到「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應當根據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確定的有關數額標准認定。 盜竊毒品等違禁品,應當按照盜竊罪處理的,根據情節輕重量刑。
『拾』 盜竊ATM取款機中的錢是否構成盜竊金融機構罪為什麼
這個現在沒有定論,但是我的觀點是不是。因為,第一,ATM取款機其實只是金融機構版下設的機械設備,「在權法律地位上,和銀行的辦公桌、電腦一樣,不能稱之為金融機構」。毫無疑問,我們必須准確界定什麼是金融機構,既然法律沒有對ATM取款機界定為金融機構的一部分,或者是金融機構的延伸,那麼從從ATM取款機中盜竊的行為就不屬於盜竊金融機構。第二,當初刑法對「盜竊金融機構」要加重刑罰也是有一定的立法目的的。銀行容易成為盜竊搶劫的目標,需要特別的保護。但銀行有嚴格的保安系統,突破層層關卡進入銀行盜取東西並不容易,如果真的成功了,其行為則比較惡劣,法律上將這種行為作為「加重情節」是可以理解的。但是盜竊ATM並不需要突破層層保安,就表明櫃員機和銀行受到的風險是不一樣的,它們的地位是不同的,將櫃員機等同於金融機構是不符合理性的邏輯和生活常識的。說明盜竊ATM也是不屬於盜竊金融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