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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帳外經營

發布時間:2021-01-11 14:48:35

㈠ 金融會計決策者相關。再次求助~

作為CDS的賣方,正確的披露應該是既在資產一邊確認獲得類似年金的固定費用的收益,也應在負債一邊根據第三方違約發生的概率,及時計提自己的或有負債或准備等。這也符合財務會計的謹慎性原則。此外,財務報告中的問責制,要求誠實披露即使是對自己不利的消息。在對高杠桿的披露上,雖然投資銀行在年報上體現了自身的杠桿比率,但是由於有表外業務SIVs等的存在,真實的杠桿比率則更高。所以在對CDS和SIVs等工具的披露問題上,相應的銀行和機構並沒有做到誠實的披露,也就意味著企業實際存在更高的風險。
(3)或有事項披露。或有事項,是指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形成的,其結果須由某些未來事件的發生或不發生才能決定的不確定事項。常見的或有事項主要包括:未決訴訟或仲裁、債務擔保、產品質量保證(含產品安全保證)、承諾、虧損合同、重組義務、環境污染整治等。東亞國家對擔保的披露很少,而熟悉東亞經營環境的人都知道,幾乎所有的大公司和銀行都經常為其關聯或無關聯的企業提供融資擔保。如以銀行擔保貸款為例,在東亞各國,企業的普遍做法:一是資金實力雄厚的企業為實力較弱的企業提供借款擔保,以幫助後者獲得貸款;另一是許多企業集團為取得借款相互提供擔保。如果這些交叉擔保借款不予以披露,則一方面為銀行不良債權的形成留下了隱患,另一方面許多效率低下,不具備盈利性的項目在股東不知情的情況下獲得了資金,嚴重損害了投資者的利益。一旦市場略有波動,就會出現企業償付危機的連鎖反應,進而引發銀行的兌付危機。
以上信息披露方面存在的缺陷,掩蓋了公司真實的財務狀況,造成信息的嚴重不對稱,誤導了投資者,當市場出現波動,出現投資者沒有預料的情況,投資者就會恐慌,紛紛撤資,進而出現金融市場的混亂,最終引發金融危機。
(二)薄弱的內部控制難以應對金融風險
內部控制的目的包括保護資產的安全完整,提高會計信息質量,提高經營管理效率,防範和控制財務風險,實現單位經營管理目標。良好的內部控制能起到防範風險的作用。內部控制薄弱,就會降低企業的抗風險能力,最終難以承受金融風險的沖擊。
1、金融企業內部控制鬆懈難以抵制金融風險
商業銀行的經營原則要求其必須實行資產負債管理.以資金來源控制資金的運用, 防止超負荷經營.保持資產與負債的期限、數量、結構相對應.提高資產的流動性。降低不良資產比例.規避經營風險.提高經營效益。在金融危機中,被整頓、兼並、重組的銀行大多是在經濟過熱的環境中,沒有能夠嚴格貫徹風險控制的經營原則,盲目追求高利潤,甚至銀行資金流入證券市場,潛伏著巨大的風險。一旦遇到市場環境的急劇變化,就難以應對。另一方面商業銀行內部的經營管理不善,不按資產負債管理原則經營,各種制度如貸款審批制度、貸審分開制度、貸後跟蹤制度、貸款回收責任制度、會計核算制度、內部稽核制度、內部控制制度等沒有嚴格執行。
亞洲金融危機中發生的原因之一就是企業內部控制存在缺陷。表現之一是在會計管理上存在帳外經營、弄虛作假的現象。許多金融機構為了逃避管制,獲得巨額收益,放鬆了會計管理,搞帳外經營。比如,日本山一證券公司倒閉的直接原因是帳外債務高達21億美元。還有些金融機構弄虛作假,編造會計信息,如大和銀行紐約分行隱瞞嚴重虧損,虛報利潤。表現之二是在內部財務會計管理上缺乏有效的內控制度。許多亞洲國家的金融機構在內部牽制制度上存在嚴重缺陷。如,大和銀行在美國債券市場上的交易完全由井口俊英一人負責,交易過程和交易紀錄只有他一人知道,最終釀成巨額虧損。內部控制制度的另一個重要原則就是經常性的檢查和監督。在許多亞洲國家,金融機構的內部稽核常常是走過場,沒有起到應有的作用,導致銀行的經營狀況惡化、經營風險大增。
在次貸危機中,對借款人進行認真而詳細的審查是銀行發放貸款的第一個步驟,也是銀行過濾風險的重要基礎。本來住宅抵押貸款的取得,銀行是有相當嚴格的標准,貸款人一般需要滿足5C 標准( 既品德,能力,資本,抵押品,經營環境和聯系性),才可以得到貸款。同時借款人在得到款項以後還需要嚴格的執行協議並受到發放貸款機構的監督。但隨著住房價格的上漲和資產證券化的發展,貸款機構為了擴大自己的利益, 開始放寬甚至取消相關標准,規避內部控制,最終釀成金融危機。
2、非金融企業內部控制薄弱難以應對風險
在金融危機來襲時,非金融企業遇到的最大困難莫過於流動性不足,以致無法維持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最終導致停產,倒閉。在金融危機的環境下,貨幣大幅度貶值,房產等抵押品的價值下跌,導致許多在經濟過熱的時候大量負債的企業無法償付債款,銀行等金融機構產生大量不良負債,出現擠兌風潮,結果是大家都對市場失去信心,金融機構收縮信貸,不敢輕易貸款,企業出現資金斷流,流動性危機。許多經營多年的大牌企業也都紛紛重組,兼並,甚至倒閉。中小企業更是缺乏資金進行生產,有的只能停業。這些紛紛停產,倒閉的企業,很大一部分是由於在經濟繁榮的時候,抱有過於樂觀的態度,過度負債。負債是可以降低企業資金成本,為股東帶來收益,但是當負債上升到一定比例時,負債帶來的破產風險就會超過收益。
發生金融危機的亞洲國家內部控制形同虛設,致使經營杠桿和財務杠桿作用程度普遍偏高。當這些國家受到外部沖擊,在海外的銷售額下降而又不能被其國內需求平衡時,企業的利潤額下降會變得很顯著,甚至會造成企業的巨額虧損。危機過程中揭示出來的公司和金融機構的財務問題遠比想像得嚴重,貨幣貶值又進一步使它們的財務困境惡化。當金融風暴來襲時,自然經不起沖擊,加劇金融危機。
(三)審計監督弱化加大了金融危機的風險
審計主要職能是監督和公證,就是由審計人員通過對被審單位會計信息的審核檢查、判斷被審單位的經濟活動是否符合既定的標准。對違反標準的經濟行為予以揭露井提出糾正措施;根據被審單位的會計信息審核檢查的結果出具審計報告,對被審單位會計信息的真實性和公允性表示意見。審計人員很重要的一條職業道德就是獨立、客觀和公證。對於前面闡述的會計信息披露問題和內部控制缺陷問題等,審計人員是否發現,是否在審計報告中提出,並向有關部門揭露都與金融危機的發生有著一定關系。如果能及時發現這些問題,並提出建議,那麼就會減少金融危機發生的可能性。可惜發生金融危機的國家普普遍沒有注重審計監督。固然審計本身由於政府的干預,抽樣審計不可避免存在風險,加之會計技術和內容的復雜性等有局限性,但為世人所矚目的大規模、普遍性金融危機出現時,不能不說監管當局監督不力,其中當然包括審計當局難以逃脫的責任。
(四)違背謹慎會計原則削弱了抵禦金融危機的能力
謹慎原則是世界公認的會計原則,它要求各企業或單位在進行會計核算時。必須合理預計將來可能要發生的費用或損失,並要計人本期損益。也就是將可能要集中發生的大額損失或費用,在未發生之前就要有所准備、合理配比和適當分散。使會計資料所反映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建立在一種穩妥可靠的基礎上。
韓國的金融危機從表現形式上看,是一個外債償付危機。由於企業大規模投資造成外債太高。高負債率和不利的外部環境使許多企業破產或瀕臨破產的邊緣,銀行呆帳、壞帳急劇加大, 無力償還外債。此外,韓國沒有謹慎對待開放資本市場問題,韓國資本市場在條件尚未十分成熟時過早對外開放,結果引起匯市、股市大幅度波動,使經濟陷人困境。再如泰國,銀行要求財務公司計提壞賬准備金的比率平均為1.13% ,這在1996年經濟滑坡的局勢下,顯然是相差甚遠。從會計角度分析,說明這些國家的企業包括金融企業在內,沒有充分合理地預計未來可能發生的費用或損失和可能要出現的風險,該提壞帳准備金的沒有提,該提足的卻沒有提足,等到危機發生時,沒有足夠的資金彌補,違背了謹慎原則。
在本次的次貸危機中,金融機構的貪婪性促使其過度貸款,卻沒有考慮其潛在的風險,計提足夠的壞賬准備。在一些法律訴訟中多指控某些金融負債存在不當估計。如當帶追索權的抵押資產被打包證券化出售後,類似於應收賬款按質押取得借款處理,在不核銷該類債權的賬面價值的同時增加一項負債,有關債權的壞賬風險仍由出售抵押資產企業負擔,並合理提取用於質押資產的壞賬准備。抵押貸款機構既要在資產負債表上確認一個負債,又要按合理的方法計提壞賬。FASB Statement No.140《金融資產的轉移、服務權以及金融負債的解除》規定與帶追索權義務的金融資產相關的負債應以公允價值計量,FASB No.45解釋要求還需附註披露擔保品的性質、未來可能支付的最大金額、負債的賬面價值和可獲得擔保品的性質及可回收金額,但在一些法律訴訟中多指控該負債金額為不當估計,違背謹慎會計處理原則。
四、會計在防範金融危機中的作用
(一)為防範金融危機提供會計信息
會計信息是通用的國際商業語言。一切金融交易、資金流動,都要通過會計核算來加以計量、分類和報告,都必須在會計憑證、帳簿、報表中加以記載和反映。它既服務於企業內部管理,又服務於投資者,以及與企業工作相關的財稅、金融及審計部門。因此會計是金融活動的信息源和資料庫。會計提供的金融活動信息是否及時、准確和完整,直接關繫到金融決策的時效性和正確性。會計信息滯後、失真和殘缺,是產生金融危機的重原因之一。如果會計核算是真實、全面、及時的,當金融風險起於青萍之末時,金融企業決策者重視會計信息的收集和分析,就能及時發現並採取措施加以防範或化解。因此,為決策部門提供及時、真實、全面的會計信息,對於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具有重要的作用。
(二)通過內部控制提高企業自身免疫力
通過內部控制提高企業對金融危機的免疫力才是防範金融危機的根本。內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範各種風險。為了使各種風險控制在許可的范圍之內,建立內部控制必須以審慎經營為出發點,要充分考慮到業務過程中各個環節可能存在的風險,容易發生的問題。設立適當的操作程序和控制步驟來避免和減少風險,並且設定在風險發生時要採取哪些措施來進行補救。如建立健全嚴密的會計櫃台監督制度,對資金流出進行事中監督,把差錯、事故消除在日常業務處理之中。又如在貸款程序上,加強財務監督,嚴格審查借款企業的會計報表,防止資本不足、資不低債、無力還貸的企業通過障眼法和種種不正當的甚至違法的手段,騙取貸款,把會計部門的財務監督與信貸部門的貸款「三查」制度結合起來。運用會計手段,通過檢查、分析借款企業的銀行帳戶、會計帳簿、報表,還可以有效地督促那些有錢不還的賴帳企業,及時還貸,以化解企業的不良資產。以上種種措施都可以提高企業的抗風險能力,從而起到防範金融危機的作用。
五、防範金融危機的會計對策
隨著國際經濟一體化的進一步加強和發展,各國在經濟、金融方面的聯系越來越密切,在給全球經濟帶來諸多發展機遇的同時,也使金融不穩定因素大大增加。表面繁榮的背後,潛伏著較以往更大的能夠導致金融危機的風險。因此,各國尤其是發展中國家必須加強金融風險防範意識,謹防全球性金融危機的爆發。會計對金融危機具有一定的防範作用,那麼加強會計改革就顯得很有必要。
(一)健全會計信息披露制度
健全會計信息披露制度,盡快完善現行會計信息披露制度,制定資本市場所急需的新的規范性法規,對上市公司必須披露的會計信息內容、時問、方式以及違規後的處罰應作出更詳盡的規定,增強其可操作性。尤其要加強對金融機構的信息披露,將提高金融信息透明度成為完善外部風險管理機制的重要內容。要進一步明確各類機構的作用、運作規范,參照國際貨幣基金組織關於金融體系透明度的要求,對金融機構特別是金融創新方面,實行必要的強制性信息披露措施,加強對信息披露的管理,提高金融運行、金融風險、金融創新產品的透明度。
(二)加強企業內部控制,切實防範各種經營風險
進一步加強對高風險領域的內部控制,比如,對信用證管理的控制。此外,配合各項授權制度,制定嚴格的內部控製程序,將各種經營風險壓縮到最低限度。建立健全的內部控制監督制度的目標是:保證公司財產安全與完整;控制有關數據的正確性與可靠性;保證會計資料真實完整;提高經營效率, 防止舞弊,控制風險。與此同時,在建立公司內控制度時,要具有前瞻性,要統觀時間與空間全局,通過在公司內部營造有利的控制環境,有效的會計系統和各種切合實際行之有效的控製程序,輔之以一定的控制手段如組織架構控制、授權批准控制、預算控制、實物控制、內部審計控制等,並將這些控制手段揉入到建立的各種經營管理的具體制度中,如固定資產的資、采購、報廢處理制度、物質進出保管使用管理制度、產品的保管與出庫管理制度現金收支與核算制度、費用報銷審批制度等,因為這些控制制度,都與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密切相關。建立科學有效的內部控制制度,不僅能有效保證會計信息資料披露的真實和完整性,而且能提高企業經營效率和效果,從而能應對金融風險。
(三)加強外部監督體系的監管力度
要保證上市公司會計信息的披露質量,不僅要搞好公司內部的整治和規范,同時要加強和完善公司外部的治理結構,保證中介機構對上市公司的監督質量。首先中介機構自身要本著對廣大投資者負責的態度,不斷提高自己的職業道德素質和執業水平;其次作為中介機構的行為主管約束部門( 如財政部門、證管部門、行業協會等) 要努力創造條件去能夠真正起到其應有的約束中介機構行為的職能作用; 第三,如果一旦中介機構在履行自身職能時出現有違職業道德或失職行為的,作為管理約束部門決不能姑息遷就,應加大處罰力度,通過外部監督機構的審計監督和加強外部中介監督機構的法律責任約束,以保證上市公司的會計信息披露質量。
(四)健全會計法律法規體系
一是健全法制建設,加大執法力度。立法部門應該進一步完善法規體系,制訂出具體的會計法規實施細則,明確會計信息披露違規行為的判斷標准和懲處方法,避免執法上的混亂,使有關法規更具實用性、可操作性,以堵住會計信息披露不規范的法律漏洞;其次,有關管理部門應該加大執法力度,特別要嚴加追究違規公司領導人責任,強迫那些私慾膨脹、以身試法者能反省和收斂自己的趨利行為,使會計信息在法制的維護下恢復其本來面目。再次是完善證券法律法規體系。規范證券市場的會計信息披露問題必須有一套完善的法律制度作為根本保障。
(五)提高會計人員業務水平和職業道德
一般情況下,會計人員是虛假會計信息的直接操作者,客觀地講,如果會計人員具備了較高的業務素質和職業道德,在一定程度上和一定范圍內可以有效防範和抵制虛假會計信息的出籠。加強會計教育,不斷提高會計人員的業務素質,積極開展對更新的會計知識的培訓及定期的檢查,對不具備條件的會計人員不允許上崗,要把定期開展期培訓與考試結合起來,給出上崗與否的標准。一個國家的經濟運行質量的好壞和高素質的會計人員是密不可分的,治理會計信息失真依賴會計人員職業道德和業務素質的提高。所以,只有不斷提高廣大會計人員的業務素質和職業道德水平,才能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客觀需要。
六、結束語
金融危機的爆發是由各種因素引起的,會計只是其中一個方面的因素。本文從會計角度分析近代幾次金融危機,進而提出防範金融危機的會計對策。目的是為預測,防範金融危機提供一點幫助。金融危機不斷發生新的變化,引發金融危機的因素也會出現變化。然而我們只有不斷的研究,吸取金融危機的教訓,才能更好的預防金融危機的再次發生。

㈡ 什麼是帳外帳

指採用虛復列費用等多種方式制,套取資金,另行設賬。以記錄不法經濟活動。關於賬外賬,主要有以下幾種:
1. 賬外現金賬和銀行存款賬,即小金庫賬;
2. 賬外資產賬,即小倉賬;
3. 賬外成本、權益,利潤賬等。
如某公司設置兩套財務賬冊,私設小金庫,用於年末職工獎金和福利費支出,有的企業搞賬外經營,最常見的就是以各種名目將資金套取出來,另行開設賬戶進行經營,整個經營活動另設賬簿核算,未反映在法定賬冊內。如某企業以私人名義開了10個儲蓄存款賬戶和銀行存款賬戶,將大量資金轉至企業財務大賬之外的私人賬戶,用來進行一些非法行為。

㈢ 中國人民銀行的金融監管工作具體是什麼

中國人民銀行金融監管工作報告制度
為全面、及時、准確掌握全國金融秩序和金融風險狀況,了解各分支行履行金融監管職責情況,使中國人民銀行金融監管工作制度化、規范化,特製定中國人民銀行金融監管工作報告制度:
一、金融監管工作報告程序
中國人民銀行金融監管工作報告分為快報、季報和年報三類,實行逐級上報方式。
(一)中國人民銀行縣(市)支行向所在地的地(市)分行上報金融監管工作報告。
(二)中國人民銀行地(市)分行、副省級城市分行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上報金融監管工作報告。
(三)中國人民銀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深圳經濟特區分行向總行上報金融監管工作報告。
二、金融監管工作報告報送時間
中國人民銀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深圳經濟特區分行季度金融監管工作報告於季後15日報送,年度金融監管工作報告於年後45日報送。
各縣(市)支行、市(地)分行和副省級城市分行上報季報和年報時間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確定。
快報於事發當日書面向上級行報告。
三、金融監管工作報告的內容
季度金融監管工作報告包括以下內容:
(一)轄區內金融機構資產負債情況(附表一)。
文字說明報告期末資產、負債余額、本年增加額和增長比例。資產中要說明貸款、投資和或有資產情況(保險公司為資金運用情況)。負債要說明存款和或有負債情況(保險公司為責任准備金和未決賠款情況)。
(二)金融機構資產質量情況(附表二)。
文字說明對本表所列指標的分析,評價各金融機構資產質量狀況和報告期債務支付能力。
(三)轄區內社會金融秩序狀況(附表三)。
文字說明:
1、是否存在越權或非法批准設立金融機構情況,對發現問題的查處和取締情況。
2、是否存在非金融機構非法從事金融業務的情況,對其制止、查處和清理的情況。
3、是否存在非法集資問題,非法集資的數額、期限、利率等情況。
(四)轄區內金融機構違規經營問題(附表四)。
文字說明是否存在超范圍開展業務特別是未經批准開辦新業務種類的情況,分析其對金融秩序和風險的影響;是否存在利率(保險公司為費率)違規行為;商業銀行違規投資情況,主要方式;是否存在帳外經營問題,具體方式;其它要關注的違規行為。
對問題嚴重的金融機構要列出名單,進行專題分析。
(五)金融系統經濟案件特別是大案要案發生情況,包括經濟犯罪、盜竊、詐騙、搶劫等案件(附表五)。
文字說明:
1、發生件數、金額,與上年同期比較變化情況。
2、分析各類案件新的特點,案件暴露出來的管理制度、管理行為中的問題。
3、處理情況和改進措施。
(六)中國人民銀行分支行主要監管工作及成效
本部分簡要概述分支行在報告期內執行上級行制定的主要金融監管制度和完成上級行布置的金融監管工作情況。
1、對報告期內上級行制定的各項金融監管政策、制度落實情況進行檢查
(1)報告期內本級行制定下發的金融監管工作的主要文件;
(2)落實的具體措施;
(3)取得的成效,並分析這些政策、制度對本地區金融狀況的影響;
(4)存在的問題。
2、完成上級行布置的各項金融監管工作任務的情況。
(1)已完成項目和結果;
(2)未完成項目,要說明未完成的原因、進展成度及採取的措施和何時完成。
(七)特別說明事項
1、企業債券發行情況,要說明報告期末企業債券余額,當期新發行額及批准文號,本期已兌付額,到期兌付有問題的企業債券種類及余額、兌付困難的原因,解決方式。
2、彩票發行情況,彩票名稱、數額、批准單位和文號、經銷商等,有無變相發行行為或違規發行行為。
3、有無違犯國家外匯外債政策情況,如未經批准擅自向境外機構借用外債或向境外投資問題,如有,要說明數額、國別、期限等;有無未經批准擅自開辦外匯業務或衍生業務等問題。
4、對前一報告期發現或反映的問題進行後續檢查情況。
(八)改進和加強金融監管工作的思路和建議。
本部分要針對轄區內金融機構經營管理中的風險和問題、金融監管工作中的問題提出改進建議,提出分支行下季度監管工作安排計劃。
年度金融監管工作報告除包括季度金融監管工作報告內容之外,增加以下內容。
(一)轄區內金融機構數量及其增減情況,詳見附表六。要分別說明銀行、保險公司、信用社、各類非銀行金融機構和外資金融機構數量,銀行(分別按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和保險公司分別說明法人機構、分行(公司)、支行(公司)、辦事處、營業所(部)和儲蓄所的數量。對撤銷的機構說明原因,增加的機構要說明批准設立的機關(總行或分行)、批准文號。
(二)金融機構財務經營成果。
四、重大事項快速上報制度
人民銀行分支行遇到以下緊急情況要在事發當日書面報告上級行,不得拖延。
(一)轄區內金融機構發生重大案件或事故,包括經濟案件、盜竊、詐騙、搶劫案件和火災、重大交通事故等。
(二)轄區內金融機構發生嚴重擠提問題(保險公司發生重大賠付問題),出現支付困難。
(三)當地發生特大自然災害影響金融機構正常工作或營業的。
(四)金融機構負責人涉嫌經濟、刑事犯罪案件受到司法機關治安處分、拘留和逮捕的。
(五)因其它原因金融機構被當地群眾圍攻影響金融機構安全或正常營業的。
(六)發現轄區內非法設立金融機構、非金融機構非法從事金融業務或進行非法集資活動,依法進行取締、清理情況。
五、報告報送要求和份數
(一)分支行要在季後,根據職責分工對轄區內金融機構的風險和經營管理狀況進行分析,對上季(年)金融監管工作進行總結,形成書面材料,由分支行綜合部門或行長指定部門進行匯總。
(二)分支行要及時召開行長辦公會,討論金融監管工作報告,對主要問題重點分析,研究提出工作計劃和工作措施,形成正式金融監管工作報告。
(三)分支行行長對金融監管工作報告負責,並簽字後上報。分支行行長因故不能履行職責的,由其委託副行長簽字上報。季報、年報和快報分別編順序號。
(四)金融監管工作報告要一式10份統一報送上級行辦公室(廳)(緊急情況快報可同時抄送有關職能部門),但抬頭應為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或××分行。
(五)上級行認為如有必要,可要求下級行在上報本分行金融監管工作報告的同時,附轄區內分支行的金融監管工作報告。
六、總行對報告的處理方式
(一)由總行辦公廳分送銀行司、非銀行金融機構司、保險司、外資金融機構管理司、稽核監督局、監察局和國家外匯管理局。
(二)監管司局收到分行金融監管工作報告後,要在季後8個工作日(年後14個工作日)內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對報告進行綜合和分析,針對報告反映的問題和建議研究提出政策措施,向分管行領導和行長報告,並抄送辦公廳一份。
對分行請示的問題,由職能司局研究後,在季後25日前書面答復分行。
(三)辦公廳要在季後25日(年後30日)內對分行金融監管工作報告進行綜合分析,提出綜合分析報告,呈送總行分管金融監管工作的行領導和主要負責同志,並印發分行和總行有關司局。
同時,辦公廳要對總行有關司局提交的分類分析匯總報告進行綜合,形成匯總報告,作為行長辦公會討論文件。
(四)召開行長辦公會議研究上季(年)金融監管工作,提出下一階段工作安排、主要政策措施,對重大問題向國務院反映和報告。
各分行可參照以上要求對下級行提出本分行的金融監管工作報告處理方式。

㈣ 帳外交易是指什麼

帳外交易:簡單說就是字面的在賬本以外的交易。
那先要理解什麼是賬外賬回。拿銀行為例子答說,銀行帳外帳,是指銀行違反會計法和國家有關規定,未真實記錄並全面反映其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在法定會計帳冊之外另外設立帳冊的行為。主要表現是,辦理存款、貸款等業務均不通過法定的會計程序記帳和登記,也不在會計報表中反映;將存款與貸款等不同的業務在同一帳戶內軋差處理;經營收入未列入法定的會計帳冊等。
因為容易轉移收入、轉移利潤,形成逃稅、或者挪用款項等,所以說相關人員因此涉嫌犯罪。

㈤ 什麼是信用社的賬外經營

信用社的賬外經營抄
是指信用社或一些金襲融機構為了小團體的利益和個人
利益,逃避金融監管和財務監督,採取賬外吸存、賬外放貸、賬外拆藉以及私設金庫、在境外注冊融資性公司、境外融資境內用款、將利潤直接轉移到境外等辦法,進行賬外經營活動。使一些業務變成個人和小團體謀取私利
的工具,賺錢歸自己、虧損歸公家,風險則轉嫁給銀行。

㈥ 什麼是帳外經營

所謂賬外經營,就是收入及購貨款都不經過公司賬戶流入流出,也不從公司開票,也不向所屬稅務機關申報納稅,但是確屬公司的業務,完全在賬外進行,就是賬外經營。

㈦ 用帳外客戶資金非法發放貸款罪

用帳外客戶資金非法拆借、發放貸款罪,是指銀行或者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專以牟利為目的,屬採取吸收客戶資金不入帳的方式,將資金用於非法拆借、發放貸款,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 一、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及儲蓄、貸款發放相關的規章、制度、紀律等的規定; 二、本罪在客觀方面的表現為: 1、利用職權或者工作之便,不將儲戶的資金入帳的行為; 2、有利用未入帳的客戶資金非法拆借、發放貸款的行為; 3、達到數額較大,造成重大損失的程度。 三、本罪的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只有銀行、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才能構成用帳外客戶資金非法拆 借、發放貸款罪,其他人員不構成本罪,單位也可構成本罪主體; 四、本罪在主觀方面的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為謀取私利而故意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制度、紀律的規定,並希望這種結果發生。

㈧ 用帳外客戶資金非法拆借、發放貸款罪的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2001.l.21 法[2001〕8號)
(二)關於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
3.用帳外客戶資金非法拆借、發放貸款行為的認定和處罰。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以牟利為目的,採取吸收客戶資金不入帳的方式,將客戶資金用於非法拆借、發放貸款,造成重大損失的,構成用帳外客戶資金非法拆借、發放貸款罪。以牟利為目的,是指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為本單位或者個人牟利,不具有這種目的,不構成該罪。這里的「牟利」,一般是指謀取用帳外客戶資金非法拆借、發放貸款所產生的非法收益,如利息、差價等。對於用款人為取得貸款而支付的回扣、手續費等,應根據具體情況分別處理: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用帳外客戶資金非法拆借、發放貸款,收取的回扣、手續費等,應認定為「牟利」;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用帳外客戶資金非法拆借、發放貸款,收取回扣、手續費等,數額較小的,以「牟利」論處;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將用款人支付給單位的回扣、手續費秘密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以貪污罪定罪處罰;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用帳外客戶資金非法拆借、發放貸款,索取用款人的財物,或者非法收受其他財物,或者收取回扣、手續費等,數額較大的,以受賄罪定罪處罰。吸收客戶資金不入帳,是指不記入金融機構的法定存款帳目,以逃避國家金融監管,至於是否記入法定帳目以外設立的帳目,不影響該罪成立。審理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用帳外客戶資金非法拆借、發放貸款案件,要注意將用帳外客戶資金非法拆借、發放貸款的行為與挪用公款罪和挪用資金罪區別開來。對於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已經記入金融機構法定存款帳戶的客戶資金歸個人使用的,或者吸收客戶資金不入帳,卻給客戶開具銀行存單,客戶也認為將款已存入銀行,該款卻被行為人以個人名義借貸給他人的,均應認定為挪用公款罪或者挪用資金罪。
4.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相關犯罪數額和情節的認定。最高人民法院先後頒行了《關於審理偽造貨幣等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關於審理走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於問題的解釋》,對偽造貨幣,走私、出售、購買、運輸假幣等犯罪的定罪處刑標准以及相關適用法律問題作出了明確規定。為正確執行刑法,在其他有關的司法解釋出台之前,對假幣犯罪以外的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的數額和情節,可參照以下標准掌握:
關於用帳外客戶資金非法拆借、發放貸款罪。對於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工作人員以牟利為目的,採取吸收客戶資金不入帳的方式,將資金用於非法拆借、發放貸款,造成50~100萬元以上損失的,可以認定為「造成重大損失」;造成300~500萬元以上損失的,可以認定為「造成特別重大損失」。
對於單位實施違法發放貸款和用帳外客戶資金非法拆借、發放貸款造成損失構成犯罪的數額標准,可按個人實施上述犯罪的數額標准二至四倍掌握。
由於各地經濟發展不平衡,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參照上述數額標准或幅度,根據本地的具體情況,確定在本地區掌握的具體標准。

㈨ 中國人民銀行的金融監管工作是什麼

中國人民銀行金融監管工作報告制度
為全面、及時、准確掌握全國金融秩序和金融風險狀況,了解各分支行履行金融監管職責情況,使中國人民銀行金融監管工作制度化、規范化,特製定中國人民銀行金融監管工作報告制度:
一、金融監管工作報告程序
中國人民銀行金融監管工作報告分為快報、季報和年報三類,實行逐級上報方式。
(一)中國人民銀行縣(市)支行向所在地的地(市)分行上報金融監管工作報告。
(二)中國人民銀行地(市)分行、副省級城市分行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上報金融監管工作報告。
(三)中國人民銀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深圳經濟特區分行向總行上報金融監管工作報告。
二、金融監管工作報告報送時間
中國人民銀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深圳經濟特區分行季度金融監管工作報告於季後15日報送,年度金融監管工作報告於年後45日報送。
各縣(市)支行、市(地)分行和副省級城市分行上報季報和年報時間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確定。
快報於事發當日書面向上級行報告。
三、金融監管工作報告的內容
季度金融監管工作報告包括以下內容:
(一)轄區內金融機構資產負債情況(附表一)。
文字說明報告期末資產、負債余額、本年增加額和增長比例。資產中要說明貸款、投資和或有資產情況(保險公司為資金運用情況)。負債要說明存款和或有負債情況(保險公司為責任准備金和未決賠款情況)。
(二)金融機構資產質量情況(附表二)。
文字說明對本表所列指標的分析,評價各金融機構資產質量狀況和報告期債務支付能力。
(三)轄區內社會金融秩序狀況(附表三)。
文字說明:
1、是否存在越權或非法批准設立金融機構情況,對發現問題的查處和取締情況。
2、是否存在非金融機構非法從事金融業務的情況,對其制止、查處和清理的情況。
3、是否存在非法集資問題,非法集資的數額、期限、利率等情況。
(四)轄區內金融機構違規經營問題(附表四)。
文字說明是否存在超范圍開展業務特別是未經批准開辦新業務種類的情況,分析其對金融秩序和風險的影響;是否存在利率(保險公司為費率)違規行為;商業銀行違規投資情況,主要方式;是否存在帳外經營問題,具體方式;其它要關注的違規行為。
對問題嚴重的金融機構要列出名單,進行專題分析。
(五)金融系統經濟案件特別是大案要案發生情況,包括經濟犯罪、盜竊、詐騙、搶劫等案件(附表五)。
文字說明:
1、發生件數、金額,與上年同期比較變化情況。
2、分析各類案件新的特點,案件暴露出來的管理制度、管理行為中的問題。
3、處理情況和改進措施。
(六)中國人民銀行分支行主要監管工作及成效
本部分簡要概述分支行在報告期內執行上級行制定的主要金融監管制度和完成上級行布置的金融監管工作情況。
1、對報告期內上級行制定的各項金融監管政策、制度落實情況進行檢查
(1)報告期內本級行制定下發的金融監管工作的主要文件;
(2)落實的具體措施;
(3)取得的成效,並分析這些政策、制度對本地區金融狀況的影響;
(4)存在的問題。
2、完成上級行布置的各項金融監管工作任務的情況。
(1)已完成項目和結果;
(2)未完成項目,要說明未完成的原因、進展成度及採取的措施和何時完成。
(七)特別說明事項
1、企業債券發行情況,要說明報告期末企業債券余額,當期新發行額及批准文號,本期已兌付額,到期兌付有問題的企業債券種類及余額、兌付困難的原因,解決方式。
2、彩票發行情況,彩票名稱、數額、批准單位和文號、經銷商等,有無變相發行行為或違規發行行為。
3、有無違犯國家外匯外債政策情況,如未經批准擅自向境外機構借用外債或向境外投資問題,如有,要說明數額、國別、期限等;有無未經批准擅自開辦外匯業務或衍生業務等問題。
4、對前一報告期發現或反映的問題進行後續檢查情況。
(八)改進和加強金融監管工作的思路和建議。
本部分要針對轄區內金融機構經營管理中的風險和問題、金融監管工作中的問題提出改進建議,提出分支行下季度監管工作安排計劃。
年度金融監管工作報告除包括季度金融監管工作報告內容之外,增加以下內容。
(一)轄區內金融機構數量及其增減情況,詳見附表六。要分別說明銀行、保險公司、信用社、各類非銀行金融機構和外資金融機構數量,銀行(分別按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和保險公司分別說明法人機構、分行(公司)、支行(公司)、辦事處、營業所(部)和儲蓄所的數量。對撤銷的機構說明原因,增加的機構要說明批准設立的機關(總行或分行)、批准文號。
(二)金融機構財務經營成果。
四、重大事項快速上報制度
人民銀行分支行遇到以下緊急情況要在事發當日書面報告上級行,不得拖延。
(一)轄區內金融機構發生重大案件或事故,包括經濟案件、盜竊、詐騙、搶劫案件和火災、重大交通事故等。
(二)轄區內金融機構發生嚴重擠提問題(保險公司發生重大賠付問題),出現支付困難。
(三)當地發生特大自然災害影響金融機構正常工作或營業的。
(四)金融機構負責人涉嫌經濟、刑事犯罪案件受到司法機關治安處分、拘留和逮捕的。
(五)因其它原因金融機構被當地群眾圍攻影響金融機構安全或正常營業的。
(六)發現轄區內非法設立金融機構、非金融機構非法從事金融業務或進行非法集資活動,依法進行取締、清理情況。
五、報告報送要求和份數
(一)分支行要在季後,根據職責分工對轄區內金融機構的風險和經營管理狀況進行分析,對上季(年)金融監管工作進行總結,形成書面材料,由分支行綜合部門或行長指定部門進行匯總。
(二)分支行要及時召開行長辦公會,討論金融監管工作報告,對主要問題重點分析,研究提出工作計劃和工作措施,形成正式金融監管工作報告。
(三)分支行行長對金融監管工作報告負責,並簽字後上報。分支行行長因故不能履行職責的,由其委託副行長簽字上報。季報、年報和快報分別編順序號。
(四)金融監管工作報告要一式10份統一報送上級行辦公室(廳)(緊急情況快報可同時抄送有關職能部門),但抬頭應為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或××分行。
(五)上級行認為如有必要,可要求下級行在上報本分行金融監管工作報告的同時,附轄區內分支行的金融監管工作報告。
六、總行對報告的處理方式
(一)由總行辦公廳分送銀行司、非銀行金融機構司、保險司、外資金融機構管理司、稽核監督局、監察局和國家外匯管理局。
(二)監管司局收到分行金融監管工作報告後,要在季後8個工作日(年後14個工作日)內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對報告進行綜合和分析,針對報告反映的問題和建議研究提出政策措施,向分管行領導和行長報告,並抄送辦公廳一份。
對分行請示的問題,由職能司局研究後,在季後25日前書面答復分行。
(三)辦公廳要在季後25日(年後30日)內對分行金融監管工作報告進行綜合分析,提出綜合分析報告,呈送總行分管金融監管工作的行領導和主要負責同志,並印發分行和總行有關司局。
同時,辦公廳要對總行有關司局提交的分類分析匯總報告進行綜合,形成匯總報告,作為行長辦公會討論文件。
(四)召開行長辦公會議研究上季(年)金融監管工作,提出下一階段工作安排、主要政策措施,對重大問題向國務院反映和報告。
各分行可參照以上要求對下級行提出本分行的金融監管工作報告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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