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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申請開辦銀承

發布時間:2021-01-10 02:52:45

❶ 銀行承兌匯票是怎麼回事求答案

銀行承兌匯票Bank's Acceptance Bill(BA)是商業匯票的一種。是由在承兌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存款人出票,向開戶銀行申請並經銀行審查同意承兌的,保證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據。對出票人簽發的商業匯票進行承兌是銀行基於對出票人資信的認可而給予的信用支持。

銀行承兌匯票是由付款人委託銀行開據的一種遠期支付票據,票據到期銀行具有見票即付的義務;商業承兌匯票是由付款人開具的遠期支付票據,由於沒有通過銀行的擔保所以信用相比銀行承兌匯票較低。兩種票據最長期限為六個月,票據期限內可以進行背書轉讓。我們平時經常遇到的一般是銀行承兌匯票。
由於有銀行擔保,所以銀行對委託開據銀行承兌匯票的單位有一定要求,一般情況下會要求企業存入票據金額等值的保證金至票據到期時解付,也有些企業向銀行存入票據金額百分之幾十的保證金,但必須銀行向企業做銀行承兌匯票授信並在授信額度范圍內使用信用額度,如果沒有銀行授信是沒有開據銀行承兌匯票資格的。
商業匯票分為商業承兌匯票和銀行承兌匯票。銀行承兌匯票一式三聯。第一聯為卡片,由承兌銀行作為底卡進行保存;第二聯由收款人開戶行向承兌銀行收取票款時作聯行往來賬付出傳票;第三聯為存根聯,由簽發單位編制有關憑證。

❷ 哪些銀行可以開銀行承兌匯票

政策性銀行、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城市商業銀行、外資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縣(市)聯社需要開辦銀行承兌匯票業務的,必須符合《商業銀行中間業務暫行規定》(中國人民銀行會【2001】第5號)和《銀行匯票准入推出管理規定》(銀發【2000】176號)中的銀行匯票准入條件,其中城市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縣(市)聯社,還應具備下列條件:

1、資產質量、流動性等主要資產負債指標必須符合規定,其中短期資產流動性比列不超過25%以上,各項貸款與各項存款之比不超過75%,拆入資金比例不超過4%。

2、具有較強的支付能力,按時足額繳納存款准備金,超額准備金(備付金)比例不低於3%。

開辦銀行承兌匯票業務的申請和批准必須按以下程序:

政策性銀行、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開辦銀行承兌匯票業務,應經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批准,其分支機構開辦銀行承兌匯票業務,由其總行批准,並就開辦業務品種及其屬性,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管轄行報備。

城市商業銀行、外資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縣(市)聯社開辦銀行承兌匯票業務,應經當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審查並簽署意見,報中國人民銀行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省府)城市中心行審批,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不得開辦銀行承兌匯票業務。

中國銀監會成立後,在具體監管上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銀監會有具體的分工,並可能對上述監管責任有所明確,但基本精神沒變。

❸ 如何辦理商業承兌匯票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商業匯票承兌、貼現與再貼現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貼現是指商業匯票的持人在匯票到期日前,為了取得資金,貼付一定利息將票據權利轉讓給金融機構的票據行為,是金融機構向持票人融通資金的一種方式。 辦理貼現業務的機構,是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經營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簡稱貼現人)。商業匯票的貼現人除另有規定外必須是貼現申請人的開戶銀行,其中銀行承兌匯票的貼現人必須是參加全國聯行和省轄聯行的銀行機構,非銀行金融機構不準辦理銀行承兌匯票的貼現。 向金融機構申請票據貼現的商業匯票持票人是貼現申請人,貼現申請人必須具備以下條件:1. 企業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並依法從事經營活動;2. 出票人或其前手之間具有事實的商品交易關系; 3.在申請貼現的金融機構開立存款賬戶。 票據貼現的程序: 貼現申請人須向貼現人提交文件資料:①貼現申請書、根據匯票填制的貼現憑證;②經其背書的未到期商業匯票;③與出票人或其前手之間的商品交易合同、增值稅發票和發運單據復印件。 貼現人根據貼現申請人的申請審查:①申請人是否是企業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②申請人與出票人或其直接前手之間的經濟合同,是否具有真實的商品交易關系,是否符合《貸款通則》和信貸制度中規定的貼現條件;③申請人提交的文件材料是否符合貼現要求,並留存商品交易合同、增值稅發票和發運單據復印件;④確定匯票真偽,審查匯票記載事項是否齊全、背書是否連續、並按規定向承兌人以書面方式查詢。 審查無誤後,貼現人按照《支付結算辦法》有關貼現期限以及貼現利息計算的規定和規定的貼現率計算出貼現利息和實付貼現金額,將實付貼現金額轉入貼現申請人的存款賬戶,貼現的期限是從貼現之日起至匯票到期日止,但最長不超過6個月;實付貼現金額按票面金額扣除貼現日至匯票到期前一日的利息計算。計算公式為:實付貼現金額=票面金額貼現票據的票面金額×實際貼現天數×(月貼現率÷30),貼現利率按有關規定執行。 貼現人在匯票到期時向承兌人收取票款,如承兌人拒絕支付,則貼現人應從貼現申請人賬戶內收取票款,貼現申請人賬戶余額不足時,應按照逾期貸款的規定處理,貼現申請人未在貼現人處開立賬戶的,對已貼現的匯票金額的收取,應按照《票據法》的規定向貼現申請人或其他前手進行追索。

❹ 銀行匯票需要承兌嗎

需要來的,承兌了才能源收到錢。

銀行匯票是由出票銀行簽發的,由其在見票時按照實際結算金額無條件付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付款期為1個月,即從簽發之日起到辦理兌付之日止的時期。比如簽發日為3月5日,則付款期到4月5日止,如果到期日遇例假日可以順延。逾期的匯票,兌付銀行將不予辦理。銀行匯票結算程序如下:

❺ 銀行對銀行承兌匯票貼現的操作流程及所需資料

票據貼現業務是銀行以購買未到期銀行承兌匯票或商業承兌匯票的方式向企專業發放的屬貸款。貼現是指票據(如匯票、本票等)的持票人在票據到期日前,貼付一定利息將票據權利轉讓給金融機構而取得資金的行為,是金融機構向持票人融通資金的一種方式。包括銀行承兌匯票貼現和商業承兌匯票貼現。
銀行承兌匯票基本流程
註:①簽訂商品交易合同
②送交資料申請承兌
③報送上級審批
④同意辦理或不同意辦理
⑤簽訂承兌協議,蓋章承兌並收費或退回有關資料
⑥交付票據
⑦到期收取票款
⑧到期委託銀行收款
⑨發出票據及委託收款憑證
⑩劃回票款或拒絕付款
貸款對象:
票據貼現系指銀行以購買借款人未到期商業票據的方式發放的貸款。
貸款條件:除流動資金貸款規定的條件外還應具備以下幾點:
(1)借款人與出票人或其前手之間具有真實的商品交易關系。
(2)承兌匯票要素齊全,背書連續,內容無塗改,有關簽章符合《票據法》要求。
(3)具有真實的商品交易合同及增值稅發票復印件。
(4)匯票不得注有「不得轉讓」或「已抵押」字樣

❻ 私營企業如何辦理商業承兌匯票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商業匯票承兌、貼現與再貼現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貼現是指商業匯票的持人在匯票到期日前,為了取得資金,貼付一定利息將票據權利轉讓給金融機構的票據行為,是金融機構向持票人融通資金的一種方式。

辦理貼現業務的機構,是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經營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簡稱貼現人)。商業匯票的貼現人除另有規定外必須是貼現申請人的開戶銀行,其中銀行承兌匯票的貼現人必須是參加全國聯行和省轄聯行的銀行機構,非銀行金融機構不準辦理銀行承兌匯票的貼現。

向金融機構申請票據貼現的商業匯票持票人是貼現申請人,貼現申請人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企業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並依法從事經營活動;

2.出票人或其前手之間具有事實的商品交易關系;

3.在申請貼現的金融機構開立存款賬戶。

票據貼現的程序:

貼現申請人須向貼現人提交文件資料:①貼現申請書、根據匯票填制的貼現憑證;②經其背書的未到期商業匯票;③與出票人或其前手之間的商品交易合同、增值稅發票和發運單據復印件。

貼現人根據貼現申請人的申請審查:①申請人是否是企業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②申請人與出票人或其直接前手之間的經濟合同,是否具有真實的商品交易關系,是否符合《貸款通則》和信貸制度中規定的貼現條件;③申請人提交的文件材料是否符合貼現要求,並留存商品交易合同、增值稅發票和發運單據復印件;④確定匯票真偽,審查匯票記載事項是否齊全、背書是否連續、並按規定向承兌人以書面方式查詢。

審查無誤後,貼現人按照《支付結算辦法》有關貼現期限以及貼現利息計算的規定和規定的貼現率計算出貼現利息和實付貼現金額,將實付貼現金額轉入貼現申請人的存款賬戶,貼現的期限是從貼現之日起至匯票到期日止,但最長不超過6個月;實付貼現金額按票面金額扣除貼現日至匯票到期前一日的利息計算。計算公式為:實付貼現金額=票面金額貼現票據的票面金額×實際貼現天數×(月貼現率÷30),貼現利率按有關規定執行。

貼現人在匯票到期時向承兌人收取票款,如承兌人拒絕支付,則貼現人應從貼現申請人賬戶內收取票款,貼現申請人賬戶余額不足時,應按照逾期貸款的規定處理,貼現申請人未在貼現人處開立賬戶的,對已貼現的匯票金額的收取,應按照《票據法》的規定向貼現申請人或其他前手進行追索。

❼ 村鎮銀行開辦貼現業務需要什麼條件

您好,中國人民銀行為規范票據市場經營秩序,對金融機構辦理銀行承兌匯票貼現業務主要有以下幾點要求: 第一、對金融機構的要求。由於票據貼現是一種特殊的資金信貸,因此,並非任何人、任何機構都可以經營票據貼現業務,只有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其下屬機構批准經營票據業務的金融機構,才可以從事貼現業務,以貼現人的身份買入票據。不具備貼現資格的機構不得辦理票據貼現。 第二、對持票人的要求。向金融機構申請票據貼現的銀行承兌匯票持票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為企業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並依法從事經營活動; 2、與出票人或其前手之間具有真實的商品交易關系; 3、在申請貼現的金融機構開立存款帳戶。 符合條件的商業匯票持票人可持未到期的商業匯票連同貼現憑證向銀行申請貼現。貼現銀行可持未到期的商業匯票向其他銀行轉貼現,也可向中國人民銀行申請再貼現。 第三,對票據的要求。貼現的銀行承兌票據應符合《票據法》的規定。銀監會《商業銀行授信工作盡職指引》風險提示指出:「貼現票據是否符合票據法規定的形式和實質要件;是否對真實貿易背景及相關證明文件進行核實;是否對貼現票據信用狀況進行評估:是否對客戶有無背書及付款人的承兌予以查實。 貼現票據符合票據法規定的形式要件,即絕對記載事項齊備,金額、日期、收款人名稱沒有更改,票據在形式上沒有塗改和偽造等痕跡,匯票沒有超過付款提示期限,如票據已經背書轉讓,背書應當連續,當事人的簽章符合票據法的要求等。貼現票據符合票據法規定的實質要件,是指票據的簽發、取得和轉讓,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具有真實的交易關系和債權債務關系;不以欺詐、偷盜或者脅迫等手段取得票據,或明知有前列情形,出於惡意取得票據。

❽ 開立信用證、辦理承兌匯票、開具保函等發生墊款時

信用證(Letter of Credit)是銀行出具的一種有條件的付款保證。

《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對信用證有如下的定義:「跟單信用證」和「備用信用證」(以下統稱「信用證」),意指一項約定,不論其如何命名或描述,系指一家銀行(「開征行」)應其客戶(「申請人」)的要求和指示或以其自身的名義,在與信用證條款相符的條件下,憑規定的單據:1.向第三者(「受益人」)或其指定人付款,或承兌並支付受益人出具的匯票,或2.授權另一家銀行付款,或承兌並支付該匯票,或3.授權另一家銀行議付。

國際貿易中,上述信用證定義中的申請人是進口方,開證行是進口地銀行,受益人是出口商。於是我們可以對信用證作這樣的理解:

信用證是開證行應進口方的請求向出口方開立的在一定條件下保證付款的憑證;
付款的條件是出口方(受益人)向銀行提交符合信用證要求的單據;
在滿足上述條件的情況下,由銀行向出口方付款,或對出口方出具的匯票承兌並付款;
付款人可以是開證行,也可以是開證行指定的銀行。收款人可以是受益人,或者是其指定的銀行。
對於信用證定義中表達的「約定」應特別注意以下兩點:其一,由銀行承諾付款。而在匯款和托收方式中,銀行均未作出此種承諾。其二,條件是由受益人提交符合信用證要求的單據。在國際貿易中單據是第三者或當事人出具的履約證書,所以信用證的約定是要求受益人以單據的形式向銀行證明自己已履行了合同義務,銀行即向其支付貨款。對一個實際上已履行了合同義務的出口商來說,要提交這樣的單據是能夠做到的。因而信用證所提出的條件,並未對賣方構成合同義務的實質性的變更或添加。

國際貿易中的承兌匯票
國際貿易中的承兌匯票,與國內貿易中的承兌匯票定義相似,但不同之處在於國際貿易中的承兌匯票往往是收款企業(出票人)自行簽發給付款人的匯票,其性質相當於賬單(bill),其在不同的情形中,對付款人的約束力亦有不同。 國際貿易中信用證跟單的承兌匯票,一般是信用證付款文件中的跟單文件之一,買方對賣方開具見票後一定期限天數付款的跟單匯票,於銀行提交貨物運輸及提貨文件時,應即承兌,並於匯票到期日即予付款。這種承兌匯票,因為是信用證付款文件之一,屬於銀行信用文件,對付款人有必須付款的約束力。 國際貿易中非信用證項下的跟單承兌匯票,一般是收款人(出票人)直接開給付款人的賬單,屬於商業信用,對付款人並不具有必須付款的約束力。
銀行保函[letter of guarantee]又稱「銀行保證書」、「銀行信用保證書」或簡稱「保證書」。銀行作為保證人向受益人開立的保證文件。銀行保證被保證人未向受益人盡到某項義務時,則由銀行承擔保函中所規定的付款責任。保函內容根據具體交易的不同而多種多樣;在形式上無一定的格式;對有關方面的權利和義務的規定、處理手續等未形成一定的慣例。遇有不同的解釋時,只能就其文件本身內容所述來作具體解釋。
銀行保函的特點:內容根據具體交易的不同而多種多樣;在形式上並無一定的格式;對有關方面的權利和義務的規定、處理手續等未成一定的慣例。
一、銀行保函的概念及主要的法律關系
銀行保函是指銀行應委託人的申請而開立的有擔保性質的書面承諾文件,一旦委託人未按其與受益人簽訂的合同的約定償還債務或履行約定義務時,由銀行履行擔保責任。它有以下兩個特點:
1.保函依據商務合同開出,但又不依附於商務合同,具有獨立法律效力。當受益人在保函項下合理索賠時,擔保行就必須承擔付款責任,而不論委託人是否同意付款,也不管合同履行的實際事實。即保函是獨立的承諾並且基本上是單證化的交易業務。
2.銀行信用作為保證,易於為合同雙方接受。
銀行保函業務中涉及到的主要當事人有三個:委託人、受益人和擔保銀行,此外,往往還有反擔保人、通知行及保兌行等。這些當事人之間形成了一環扣一環的合同關系,它們之間的法律關系如下:
1、委託人與受益人之間基於彼此簽訂的合同而產生的債權債務關系或其他權利義務關系。此合同是它們之間權利和義務的依據,相對於保函協議書和保函而言是主合同,他是其他兩個合同產生和存在的前提。如果此合同的內容不全面,會給銀行的擔保義務帶來風險。因而銀行在接受擔保申請時,應要求委託人提供他與受益人之間簽訂的合同。
2、委託人與銀行之間的法律關系是基於雙方簽訂的《保函委託書》而產生的委託擔保關系。《保函委託書》中應對擔保債務的內容、數額、擔保種類、保證金的交存、手續費的收取、銀行開立保函的條件、時間、擔保期間、雙方違約責任、合同的變更、解除等內容予以詳細約定,以明確委託人與銀行的權利義務。《保函委託書》是銀行向委託人收取手續費及履行保證責任後向其追償的憑證。因此,銀行在接到委託人的擔保申請後,要對委託人的資信、債務及擔保的內容和經營風險進行認真的評估審查,以最大限度降低自身風險。

3、擔保銀行和受益人之間的法律關系是基於保函而產生的保證關系。保函是一種單務合同,受益人可以以此享有要求銀行償付債務的權利。在大多數情況下,保函一經開立,銀行就要直接承擔保證責任。
二、見索即付銀行保函
依保函的性質不同,可分為從屬性保函和見索即付保函。見索即付保函是指對由銀行出具的,書面形式表示在受益人交來符合保函條款的索賠書或保函中規定的其它條件時,承擔無條件的付款責任。
1、檢索即付保函的歷史及特徵。
見索即付保函是二戰後為適應當代國際貿易發展的需要,由銀行和商業實踐的發展而逐步確立起來的,並成為國際擔保的主流和趨勢,原因主要在於:第一,從屬性保函發生索賠時,擔保銀行需調查基礎合同履行的真實情況,這是其人員和專業技術能力所不能及的,而且會因此被捲入到合同糾紛甚至訴訟中。銀行為自身利益和信譽考慮,絕不願意捲入到復雜的合同糾紛中,使銀行的利益和信譽受到損壞,而趨向於使用見索即付保函。第二,見索即付保函可使受益人的權益更有保障和更易於實現,可以避免保函委託人提出各種原因如不可抗力、合同履行不能等來對抗索賠請求,可確保其權益不至因合同糾紛而受到損害。
見索即付保函與我國國內經常使用的保證合同有重要區別,它有備用信用證的某些特徵:

(1)、見索即付保函具有獨立性。雖然擔保人是依照基礎合同的一方當事人申請,向基礎合同的另一方當事人作出見索即付的承諾,但一旦見索即付保函生效,擔保人與受益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就完全以保函中所記載的內容為准,而不再受基礎合同的影響。只要受益人按照保函的要求提交了索賠文件,擔保人必須付款。擔保人不得主張先訴抗辯權,也不能以基礎合同的債務人的抗辯理由來對抗受益人。即使基礎合同的債務人已經履行了合同義務或者基礎合同已經因其它原因中止,擔保人的責任也不能隨之解除。只有在保函本身的有效期過後,擔保人才能解除擔保責任。相反,通常使用的保證合同具有從屬性,主合同無效,作為從合同的保證合同亦無效。
(2)見索即付保函具有無條件性。受益人只要提交了與保函中的約定相符合的索賠文件,擔保人即應付款。擔保人並不審查基礎合同的履行情況,擔保人的付款義務的成立也不以委託人在基礎合同履行中違約為前提。而通常使用的保證合同保證人,其承擔保證責任是以基礎合同中主債務人違約為前提,保證人可以行使主債務人的抗辯權,即使主債務人本人放棄抗辯權,保證人亦可以行使抗辯權而不受影響。
2、見索即付保函中銀行的責任。
(1)、銀行僅負有對保函規定的單證在表面上進行謹慎審查的義務。根據國際商會1992年公布的《見索即付保函統一規則》和聯合國1995年簽訂的《聯合國獨立性保函與備用信用證公約》規定,保證人雖不對受益人所提交的單證的正確性承擔責任,但保證人首先應盡合理的謹慎,對單證在表面上是否適當進行審查,如單證是否齊全,只要所提交的單證經合理謹慎、審查符合保函規定的表面要求,保證人就應付款,即便單證的內容是虛假的,形式是偽造的,保證人也不承擔過錯責任,即被保證人不得以此作為向保證人補償的抗辯理由。
(2)、銀行對受益人的賠償請求負有通知義務。在受益人正式提出索賠時,保證人應立即通知委託人,並將受益人所提交的單證悉數傳遞給委託人,以便委託人根據基礎合同的具體履行情況對受益人的索償提出抗辯。如果保證人怠於通知並因此給委託人造成損失,保證人應自行承擔這部分損失,無權向委託人要求補償。此外,除非保證人能十分確定地證明受益人的索償具有欺詐性,即受益人明知委託人沒有違約而惡意提出索償,否則保證人對受益人索償的任何拖延都構成對見索即付銀行保函的違約。
3、見索即付保函中銀行的追償權問題
(1)、根據委託書和反擔保形成的追償權。首先,委託人向擔保行出具的委託書中應明確記載二項重要內容:一是委託擔保行出具見索即付銀行保函,二是承諾一旦擔保人依據保函承擔付款責任,委託人應無條件立即予以補償。
其次,擔保行還可以要求委託人以其財產或由第三人提供反擔保。根據委託書和反擔保函,擔保人在承擔擔保責任後即可對委託人行使追償權。若以財產為反擔保物,則可以從該擔保物的變賣價款中優先受償。若由第三人提供保證,則可向反擔保人追償。
(2)、根據代位求償權而形成的追償權。代位求償權是保證人根據保函的規定履行保證義務後而取得的受益人依基礎合同對委託人所擁有的一切權力。代位求償權除基礎合同權利外,還包括受益人所擁有的各種擔保物權或對同意為被擔保人的債務承擔責任的其他人的追償權,如在委託人的財產上設立的擔保物權和由第三人以保證或其它擔保方式提供的各種擔保權益。
見索即付保函主要適用於國際融資、國際商務的擔保等業務,與其它國內商務或融資時的擔保有不同法律特徵。根據我國擔保法和擔保法司法解釋的規定,物的擔保是由債務人本身提供的,物的擔保優於人的擔保;物的擔保是由第三人提供時,債權人可以隨意選擇某一擔保人承擔責任。保證人在承擔保證責任後,享有對擔保物的代位求償權。而在見索即付保函下,付款責任順序通常在保函中事先規定,一般開立見索即付保函的銀行承擔第一付款人責任,並享有對抵押物代位求償權,這一點,不同於一般的保證合同。
三、銀行在開立保函時應注意的問題
國際擔保業務中銀行使用的絕大多數為見索即付保函,見索即付保函一經開立,銀行將成為第一付款人,承擔很大的風險。因此,為降低風險,銀行在開立見索即付保函時應注意以下問題:
(1)、保函應將賠付條件具體化,應有具體擔保金額、受益人、委託人、保函有效期限等。
(2)、銀行應要求委託人提供相應的反擔保或提供一定數量的保證金,銀行在保證金的額度內出具保函。
(3)、銀行向境外受益人出具保函,屬對外擔保,還必須注意諸如報經外匯管理局批准等對外擔保的法律規定。
(4)、銀行開立保函,還應該對基礎合同的真實性進行認真審核,以防詐騙。

國內的銀行做國內業務時大多採用的是從屬性保函。從屬性保函是擔保人在保函中對受益人的索賠及對該索賠的受理設置了若干條件的限制,保留有一定的抗辯權利,只有在一定的條件得到滿足之後,擔保銀行才予以受理、付款。因此,在從屬性保函中,除需要注意以上四點外,怎樣在索賠條款中設立條件更成為保函內容的重點。在實際操作中,有條件的索賠條款一般分為以下幾種:
一、在保函中約定,受益人提出索賠請求時,由委託人提供證據證明自己已履行基礎合同義務,或受益人沒有履行基礎合同義務。在這種情況下,由委託人承擔舉證責任,如果委託人不能證明,則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推定受益人的索賠成立,銀行承擔擔保責任。
二、在保函中約定,受益人提出索賠請求時,同時提出證據證明自己已經履行了基礎合同義務,或能夠證明委託人沒有履行基礎合同義務。在這種情況下,受益人負有舉證責任。如果受益人不能提供證據證明,則銀行不予受理,由受益人承擔不利責任。受益人提供的證明材料可以是
發運貨物的提單副本、第三家檢驗機構的商檢證明或檢驗報告、合同雙方之間的往來函電、項目監理工程師出具的證明或簽字認可的其他書面文件等。
三、在保函中約定,受益人提出的索賠請求,必須經委託人同意或確認,銀行才能受理。在這種情況下,銀行作為金融中介的作用大為減少,保函的銀行信譽轉化為普通的商業信譽,對受益人的保護不利,因此,在實際應用中不被受益人所接受。
四、在保函中約定,受益人的索賠請求,必須經過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生效的裁判文書確定,擔保銀行僅憑仲裁機構的裁決或法院的判決來實施付款或免於付款責任。擔保銀行於簽發保函時往往無法知道申請人在保函所涉及的法律訴訟案件中究竟應承擔多大的實際賠償責任,甚至還不能肯定委託人是否必須作出這樣的支付,因此,保函項下是否發生賠付,以及實際上應賠付多大的金額等,都要根據法院的有關判決來確定,而絕不能僅僅依據受益人的單方索賠予以支付。
以上這四種類型的索賠條款,是目前我國金融機構在辦理從屬性保函業務時經常採用,或希望採用的表述,它有利於防範受益人的無理索賠。所以,對避免使銀行捲入商業糾紛,維護擔保銀行本身的對外形象和聲譽也大有益處。

❾ 我公司想到銀行開銀行承兌匯票,假如我開一張10萬的匯票,銀行怎麼跟我收費

銀行承兌手續費是指金融機構在辦理銀行承兌匯票承兌業務過程中所產生的費用。銀行承兌手續費包括銀行承兌匯票承兌手續費、銀行承兌匯票額度管理費和銀行承兌匯票工本費。
1、銀行承兌匯票手續費
辦理紙質銀行承兌匯票,承兌銀行一般按照銀行承兌匯票出票金額的萬分之五計收手續費,由承兌銀行從付款單位存款戶中扣收。例如,出票金額為1000萬元,銀行承兌匯票手續費為5000元。如果每筆銀行承兌匯票手續費不足10元的,按10元計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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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電子銀行承兌匯票,目前並沒有統一規定的電子銀行承兌匯票承兌手續費,各個銀行執行不同的標准。例如,招商銀行電子銀行承兌匯票承兌手續費為票面金額的千分之二;工商銀行電子銀行承兌匯票手續費按票面金額的0.05%收取(目前按9折收取),電子商業匯票簡訊提醒服務費
0.3元/條。
天下通商貿提醒,如果是因為企業自身原因,導致簽發的銀行承兌匯票作廢,需要重新承兌簽發的,則需要再一次支付銀行承兌匯票手續費。因此,企業在簽發銀行承兌匯票,應該仔細、認真。

2、銀行承兌匯票額度管理費
銀行承兌匯票額度管理費是指辦理非全額保證金銀行承兌匯票時,承兌銀行針對敞口部分收取的額度管理費。銀行承兌匯票額度管理費各家銀行收取標准不同,而且是因為企業的等級而不同,一般區間從0-2.5%。銀行承兌匯票額度管理費公式為:額度管理費=實際開票所佔用額度*額度管理費率/12*開票的月數(實際開票所佔用額度,比如40%保證金的票即佔用60%的額度,1000萬0佔用600萬)。需要提醒的是,在「票面金額×敞口比例」後,不要四捨五入,無論小數點後有幾位,都用作乘基,計算出來的最終數值可以四捨五入。

3、銀行承兌匯票工本費
按照規定,紙質銀行承兌匯票每張收取0.28元工本費。

❿ 怎樣辦理銀行承兌匯票貼現業務

中國人民銀行為規范票據市場經營秩序,對金融機構辦理銀行承兌匯票貼現業務主要有以下幾點要求: 第一、對金融機構的要求。由於票據貼現是一種特殊的資金信貸,因此,並非任何人、任何機構都可以經營票據貼現業務,只有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其下屬機構批准經營票據業務的金融機構,才可以從事貼現業務,以貼現人的身份買入票據。不具備貼現資格的機構不得辦理票據貼現。 第二、對持票人的要求。向金融機構申請票據貼現的銀行承兌匯票持票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為企業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並依法從事經營活動; 2、與出票人或其前手之間具有真實的商品交易關系; 3、在申請貼現的金融機構開立存款帳戶。 符合條件的商業匯票持票人可持未到期的商業匯票連同貼現憑證向銀行申請貼現。貼現銀行可持未到期的商業匯票向其他銀行轉貼現,也可向中國人民銀行申請再貼現。 第三,對票據的要求。貼現的銀行承兌票據應符合《票據法》的規定。銀監會《商業銀行授信工作盡職指引》風險提示指出:「貼現票據是否符合票據法規定的形式和實質要件;是否對真實貿易背景及相關證明文件進行核實;是否對貼現票據信用狀況進行評估:是否對客戶有無背書及付款人的承兌予以查實。 貼現票據符合票據法規定的形式要件,即絕對記載事項齊備,金額、日期、收款人名稱沒有更改,票據在形式上沒有塗改和偽造等痕跡,匯票沒有超過付款提示期限,如票據已經背書轉讓,背書應當連續,當事人的簽章符合票據法的要求等。貼現票據符合票據法規定的實質要件,是指票據的簽發、取得和轉讓,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具有真實的交易關系和債權債務關系;不以欺詐、偷盜或者脅迫等手段取得票據,或明知有前列情形,出於惡意取得票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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