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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對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

發布時間:2021-01-09 08:17:25

㈠ 金融集團和金融控股公司是一個概念嗎、

目前國內一些企業和金融機構正在運籌帷幄,研究設立金融控股公司,然而准確地說,迄今國內現行的任何一部法律、法規和有關部門的規章,都從未提及「金融控股公司」、「金融集團」的字眼,也從未對「金融控股公司」和「金融集團」下過嚴格的定義。只是我國的《公司法》第12條在講到一公司向其他公司累計投資額不得超過本公司凈資產50%時提到,「除國務院規定的投資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時用了控股公司字眼,但並未明確是指「金融性」控股公司。

巴塞爾銀行監督委員會、國際證券聯合會、國際保險監管協會三大國際監管組織支持設立的金融集團聯合論壇,經過幾年的努力工作,1999年發布了《對金融控股集團的監管原則》。根據該「原則」定義,金融控股公司是指在同一控制權下,完全或主要在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中至少兩個不同的金融行業提供服務的金融集團。

如果根據此定義來觀察、研究國內目前未被正式承認、未直接注冊、稱謂金融控股公司或金融集團,但實際上已控股國內銀行、證券、保險、信託、金融租賃、集團財務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七類金融機構中兩個以上金融機構(未含城鄉信用社)的控股企業,目前全國有多少,缺乏准確的統計數據。就其公司組織形態分析,主要有兩種:

一是事業型控股公司或稱經營型控股公司,即控股公司作為母公司,其本身有其主營業務,同時控股兩個以上從事不同金融業務的金融機構。這類公司具體可分兩種:(1)工商企業控股了金融機構,如首創集團、東方集團、海爾集團等企業。當然這類集團有的正在通過股權整合,將母公司逐漸演變成下屬純粹型控股公司。進一步說,如果包括工商企業已控股一個金融企業,正准備控股更多金融機構的這類集團公司,估計全國不下二三百個。(2)由金融企業控股其他金融機構而形成的控股公司。如一些信託公司控股、參股了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利用我國現行法規和境內外法規的不同,中國銀行通過香港的中銀國際,工商銀行通過香港的工商東亞分別控股了其他金融機構,建設銀行在境內控股了中金公司等。

二是純粹的控股公司,即母公司作為控股公司,其本身不從事任何具體業務的經營,公司主要業務是投資管理。這類控股機構從投資主體看目前有三類,一是政府的,如國家級的國家投資開發公司,地方性的如上海、深圳的國有資產經營管理公司,他們分別參股、控股了不少銀行、證券、保險、信託等金融機構。二是純工商企業出資成立的或者通過對原有股權整合演變的,如山東電力集團對若干金融機構的控股已整合為山東電力集團下屬的山東鑫源控股公司對金融機構實行控股。三是原金融企業根據分業經營原則通過對原有股權整合演變形成的,如平安保險集團等。

這里需特別指出的,因多方面的原因,中國還存在一種管理性控股公司,其基本特徵是控股公司與被控股公司之間不存在嚴格的資本紐帶,即母公司在投資設立金融控股公司這一子公司的同時,又投資設立了若干個金融機構,並把母公司對金融機構子公司的投資控股管理業務集中委託於金融性控股公司這一子公司進行管理,但金融性控股公司和下屬若干個金融機構之間沒有直接的股權關系,嚴格意義上它們都是母公司並列投資的兩類公司。此種模式的典型如重組後的中信集團公司。由於國家對此沒有明確的監管制度安排,出於公司運作中的現實方便,國內其他一些集團公司也有仿照之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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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 金融危機下結合我國實際怎麼加強金融監管

金融危機暴露的金融監管模式的問題及啟示:
1、我國的金融市場綜合化還處於起步階段,金融企業的主業特徵比較明顯,統一監管的必要性並不充分。因此應著重在協調現有機構的基礎上,明確主要監管目標的負責主體。要盡快明確責任主體,控制全面市場風險,落實市場穩定性監管。在市場綜合化的背景下,市場穩定性監管成為首要監管目標,也是抵禦金融風險的主要屏障。
2、正確認識職能監管機構的利益主體性和競爭性,平衡安全與效率考量。在分業經營的情境下,各職能監管機構的治理目標帶有明確的部門性,利益難以協調,在市場綜合化的情況下,監管競爭還可能誘使一些監管機構縱容本部門的越界行為,從而為金融危機埋下隱患。因此,在分業監管的現有體制下,要尤其重視對監管政策的組織協調和綜合考量。要汲取次貸危機的教訓,推動立法擴大監管范圍,把私募基金、對沖基金、信用評級機構等納入規范的監管視野,並加強對金融關聯企業的並表監管。
3、監管方式要適應市場的變化。盡管次貸危機的發生不能全部歸咎於監管體制的鬆散,但次貸危機引發美國這次大規模的監管體制改革,適應市場變化、及時調整監管方式是必要的。任何一個國家的監管體制必須與其經濟金融的發展與開放的階段相適應,不管監管體制如何選擇,必須做到風險的全覆蓋,不能在整個金融產品和服務的生產和創新鏈條上,有絲毫的空白和真空,從而最大限度地減少由於金融市場不斷發展而帶來更嚴重的信息不對稱問題。面對日益復雜化的金融創新,金融監管不宜過分依賴具體的規則約束,而應採取更具靈活性的原則導向的監管模式,注重加強同市場主體的溝通,處理好金融創新與風險、自由與管制風險的關系。
4、應該探索本土模式而放棄對西方模式的盲目追求和復制。發達國家的監管已經走過了四個時期,即金融自由化發展時期(20世紀30年代以前)、廣泛的金融監管時期(20世紀30~70年代)、從管制到自由化的回歸時期(20世紀70~90年代)、安全與效率並重時期(20世紀90年代)。目前出現的金融監管改革實際上是第五個時期演進的過程。發達國家的金融監管改革說明,即使人們認為的「成熟」的金融監管體系本身也在一直變動,甚至是劇烈變動。中國目前尚不可能一勞永逸地找到一個發達國家的範例來照抄,而應根據我國自身的歷史背景、政治、文化因素,探索符合我國國情的監管制度是目前監管發展的方向。

5、加強對金融產品鏈的監管。金融監管在一些金融衍生品上的缺位是導致金融危機產生的一個重要原因。我國在發展金融控股公司過程中,無論採用哪種監管方式,監管部門都應加強對金融產品的監管。針對那些缺乏實際交易基礎、設計復雜、風險無限放大的金融衍生品,監管部門必須嚴格審查產品的設計機理、風險控制、投資對象,防止風險在系統內部失去控制。

我國加強金融監管的對策
1、加強監管成本意識,完善金融監管協調機制。
2004年6月28日,中國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正式公布《三大金融監管機構金融監管分工合作備忘錄》,以制度形式賦予了監管聯席會議制度:積極協調配合,避免監管真空和重復監管的使命。但監管聯席會議制度的實踐效果不盡如人意,而且作為重要金融宏觀調控與監管主體的中國人民銀行被排除在外。因此,我國有必要建立中央銀行、財政部門和金融監管等部門之間的金融監管協調機制,以適應金融業綜合經營發展趨勢的需要。另外,必須要加強金融監管的成本意識。不僅要考慮到新增監管機構增加的直接費用及採取金融監管措施的必要費用,還應考慮這些措施可能導致的市場損失,這是政府監管替代市場調節的一種機會成本。
2、加強信貸風險管理,完善金融創新監管
金融創新往往是一把雙刃劍,在能夠帶來巨大利益的同時往往會隱藏巨大的風險。所以,設計不好的金融創新產品往往會導致金融風險的積累,當風險積累到一定程度就可能會演變為金融危機。當前,我國正處於金融市場發展的關鍵階段,許多新型金融產品已經推出(如權證、抵押支持債券、公司債券),一些金融創新產品正在積極籌備(如股指期貨),金融資產證券化也是近年來我國金融改革與理論研究的熱點。在認識這些金融衍生產品的問題上,一定要理性對待,只有在各方條件完全具備時,才能穩步地推進金融創新。
3、加強市場化監管,完善金融機構破產法律制度。
要減少金融機構的道德風險,必須構建完善的市場紀律約束機制,加強市場化監管。新巴塞爾協議強調,監管不能夠代替市場約束,加強市場化監管要求構建完善的金融市場准入機制、金融市場行為監管機制和金融市場退出機制。必須根除金融領域「不破產、無風險」的傳統觀念,並充分認識到金融破產制度的重要價值和意義,從而加強市場約束的力量。盡管我國的《商業銀行法》、《保險法》和《證券法》等法律已經明確規定商業銀行、保險公司及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是自我經營、自我約束、自擔風險、自負盈虧的企業法人,但我國的金融市場退出機制尚不完善。2006年制定的《企業破產法》第134條規定:「金融機構實施破產的,國務院可以根據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製定實施辦法。」目前,《銀行業金融機構破產條例》已進入立法進程。一旦危機發生,它能為政府幹預危機措施的效果提供威懾力,同時也有利於確定政府幹預的合理界限,防止政府過度干預破壞市場約束機制。
4、謹防國際金融風險,加強金融監管的國際合作。
我國有不少金融機構購買了美國金融公司的產品,目前已有工行、中行、建行、交行、招行、民生、中信、興業、華夏等9家上市銀行公告持有雷曼相關資產,另外,共匯出的109億美元資金的銀行系QDII、基金系QDII,近期紛紛遭遇凈值縮水。金融全球化也是金融風險的全球化,國際金融市場的持續波動會影響人們對國內金融市場的預期,增加國內金融市場的風險。為防範和化解國際金融風險,我國金融監管部門必須加強金融監管的國際合作,主要包括信息交換、政策的相互融合、危機管理、確定合作的中介目標以及聯合行動。如,為控制金融危機的蔓延,美聯儲與全球主要國家央行聯手行動,決定將其向貨幣市場的注資總額提高至2470億美元,約達此前670億美元的四倍,目的是緩和金融市場所面臨的自上世紀20年代以來最嚴重的危機,這一系列舉措引發全球股市的積極調整。我國已經加入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世界銀行、證監會國際組織和國際保險監督官協會等國際金融組織,並且與許多國家或地區簽訂了金融諒解備忘錄,這為加強金融監管的國際合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礎。我們應善於利用金融監管合作機制,及時獲取信息,了解政策甚至主動要求就某些具體目標採取聯合行動以更好地防範和化解國際金融風險。

㈢ 金融控股指哪種公司

目前國內一些企業和金融機構正在運籌帷幄,研究設立金融控股公司,然而准確地說,迄今國內現行的任何一部法律、法規和有關部門的規章,都從未提及「金融控股公司」、「金融集團」的字眼,也從未對「金融控股公司」和「金融集團」下過嚴格的定義。只是我國的《公司法》第12條在講到一公司向其他公司累計投資額不得超過本公司凈資產50%時提到,「除國務院規定的投資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時用了控股公司字眼,但並未明確是指「金融性」控股公司。

巴塞爾銀行監督委員會、國際證券聯合會、國際保險監管協會三大國際監管組織支持設立的金融集團聯合論壇,經過幾年的努力工作,1999年發布了《對金融控股集團的監管原則》。根據該「原則」定義,金融控股公司是指在同一控制權下,完全或主要在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中至少兩個不同的金融行業提供服務的金融集團。

如果根據此定義來觀察、研究國內目前未被正式承認、未直接注冊、稱謂金融控股公司或金融集團,但實際上已控股國內銀行、證券、保險、信託、金融租賃、集團財務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七類金融機構中兩個以上金融機構(未含城鄉信用社)的控股企業,目前全國有多少,缺乏准確的統計數據。就其公司組織形態分析,主要有兩種:

一是事業型控股公司或稱經營型控股公司,即控股公司作為母公司,其本身有其主營業務,同時控股兩個以上從事不同金融業務的金融機構。這類公司具體可分兩種:(1)工商企業控股了金融機構,如首創集團、東方集團、海爾集團等企業。當然這類集團有的正在通過股權整合,將母公司逐漸演變成下屬純粹型控股公司。進一步說,如果包括工商企業已控股一個金融企業,正准備控股更多金融機構的這類集團公司,估計全國不下二三百個。(2)由金融企業控股其他金融機構而形成的控股公司。如一些信託公司控股、參股了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利用我國現行法規和境內外法規的不同,中國銀行通過香港的中銀國際,工商銀行通過香港的工商東亞分別控股了其他金融機構,建設銀行在境內控股了中金公司等。

二是純粹的控股公司,即母公司作為控股公司,其本身不從事任何具體業務的經營,公司主要業務是投資管理。這類控股機構從投資主體看目前有三類,一是政府的,如國家級的國家投資開發公司,地方性的如上海、深圳的國有資產經營管理公司,他們分別參股、控股了不少銀行、證券、保險、信託等金融機構。二是純工商企業出資成立的或者通過對原有股權整合演變的,如山東電力集團對若干金融機構的控股已整合為山東電力集團下屬的山東鑫源控股公司對金融機構實行控股。三是原金融企業根據分業經營原則通過對原有股權整合演變形成的,如平安保險集團等。

這里需特別指出的,因多方面的原因,中國還存在一種管理性控股公司,其基本特徵是控股公司與被控股公司之間不存在嚴格的資本紐帶,即母公司在投資設立金融控股公司這一子公司的同時,又投資設立了若干個金融機構,並把母公司對金融機構子公司的投資控股管理業務集中委託於金融性控股公司這一子公司進行管理,但金融性控股公司和下屬若干個金融機構之間沒有直接的股權關系,嚴格意義上它們都是母公司並列投資的兩類公司。此種模式的典型如重組後的中信集團公司。由於國家對此沒有明確的監管制度安排,出於公司運作中的現實方便,國內其他一些集團公司也有仿照之趨勢。

㈣ 美國次貸危機對我國金融監管的相關啟示

美國次貸危機無疑為中國金融風險的防範與監管提供了反面的經驗教訓,尤其是引起人們對中國住房按揭貸款市場潛在風險的高度關注。中國會不會重蹈美國次貸危機之覆轍?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美國次貸危機對完善我國金融風險的防範與監管具有重要啟示。
一、加強信貸風險管理,完善證券化風險防範法律制度
次貸危機表面上是美國房價走低、利率走高所致,根本原因是資金供應方降低信貸門檻、忽視風險管理,需求方過度借貸、反復抵押融資。盡管這種風險基本上通過證券化的方式已經分散了,但是這些風險並沒有消失,一旦條件具備,風險就會暴露出來,而且風險通過證券化的渠道影響更為廣泛。著名金融學者易憲容認為,中國按揭貸款實際上比美國次級債券的風險要高。如果中國的房地產市場價格出現逆轉,其潛在風險必然會暴露出來,國內銀行所面臨的危機肯定會比美國次級債券出現的危機要嚴重。[ 1 ]可以說,完善房地產信貸及其證券化風險防
范的法律制度是中國避免重蹈覆轍的當務之急。首先,要加強信貸風險管理,提高住房按揭貸款的信用門檻。2007 年《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加強商業性房地產信貸管理的通知》規定, 90平方米以下的首套自住房的貸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於20%; 90平方米以上的不得低於30%;對已利用貸款購買住房、又申請購買第二套(含)以上住房的,貸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於40% ,貸款利率不得低於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檔次基準利率的1. 1倍,而且貸款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水平應隨套數增加而大幅度提高,且借款人償還住房貸款的月支出不得高於其月收入的50%。在緊接著的《補充通知》中明確「以借款人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為單位認定房貸次數」。在次貸危機陰雲密布的背景下出台上述嚴格住房消費信貸管理的措施,表明我國監管層已經意識到了住
房按揭貸款市場的高風險,顯示了監管層切實加強信貸風險管理的決心。其次,要完善住房按揭貸款證券化風險防範法律制度。金融資產證券化是近年來我國金融改革與理論研究的熱點。經濟學界廣泛探討了資產證券化的風險,如交易結構風險、信用風險、提前償還風險和利率風險。法學界則重點研究了我國開展資產證券化所面臨的主要法律障礙,如資產支持證券性質界定的模糊性、SPV (特殊目的公司)運作模式所存在的法律問題、「破產隔離」與「真實出售」以及實質性風險轉讓的法律依據等 。目前規范資產證券化的主要法律是2005年央行頒布的《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和中國銀監會頒
布的《金融機構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監督管理辦
法》。以上法律對信貸資產業務的市場准入和風
險管理做出了專門規定,專門設立了「業務規則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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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理論】陽建勛 美國次貸危機對我國金融監管的若干啟示
風險管理」一章,對資產證券化的各個參與主體提
出了統一的風險管理要求,強調了金融機構的內部
風險隔離和風險揭示問題,要求參與證券化交易的
金融機構建立有效的內部風險隔離機制。以上法
律屬於部門規章,法律層次較低,難以解決現存的
一些法律問題。應當借鑒國外資產證券化風險防
范的經驗教訓,盡快制定專門的金融資產證券化
法,處理好外部監管和內控制度之間的關系,完善
我國資產證券化風險監管。
二、加強市場化監管,完善金融機構破產法律
制度
次貸危機表明,要減少金融機構的道德風險,必
須構建完善的市場紀律約束機制,加強市場化監管。
以存款保險為核心的金融安全網在強調金融安全的
同時也加大了金融機構經營上的道德風險。也許激
勵結構的最重要的部分是:使所有方都明白,即是管
理良好,銀行也可能倒閉,因為銀行業務涉及風險承
擔的問題。而監管當局將允許那些償付能力不足的
銀行倒閉。不幸的是,監管當局不可能做出一個完
全可信的、不救助破產銀行的事前承諾,但是,可以
建立一個增加承諾難度的體制[ 3 ] 。新《巴塞爾銀行
監管委員會銀行監管核心原則》也強調監管不能夠
代替市場約束。
①中國企業新聞網:《美國70年最大金融體制改革出台》, http: / /www. cenn. cn /News/2008 - 4 /200842135338. shtml, 2008 - 4 - 3。
加強市場化監管要求構建完善的金融市場准入
機制、金融市場行為監管機制和金融市場退出機制。
必須根除金融領域「不破產、無風險」的傳統觀念,
並充分認識到金融破產制度的重要價值和意義:第
一,可以有效抑制金融機構的道德風險。第二,存款
人的破產觀念轉變必然帶來風險意識的提高,進而
自覺對銀行通過「用腳投票」等方式來監督銀行的
監督管理,從而加強市場約束的力量。[ 4 ]盡管我國的
《商業銀行法》、《保險法》和《證券法》等法律已經明
確規定商業銀行、保險公司及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
是自我經營、自我約束、自擔風險的企業法人,但是
我國的金融市場退出機制尚不完善。2006 年制定
的《企業破產法》第134 條規定:「金融機構實施破
產的,國務院可以根據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
制定實施辦法。」目前,《銀行業金融機構破產條例》
已進入立法進程。它對於完善金融機構破產法律制
度,提供銀行經營風險的激勵具有重要意義。一旦
危機發生,它能夠為政府幹預危機措施的效果提供
威懾力,同時也有利於確定政府幹預的合理界限,防
止政府過度干預破壞市場約束機制。
三、加強監管成本意識,完善金融監管協調機制
美國的金融監管體制是一種典型的分權型多頭
監管模式,被稱為傘式監管+功能監管的體制,實際
上是功能監管與機構監管的混合體,監管機構形成
橫向和縱向交叉的網狀監管格局[ 5 ] 。這種監管體系
存在的明顯不足是容易造成重復監管或監管真空,
從而導致金融體系的風險。因此,必須加強金融監
管機構之間的協調。1999 年《金融服務現代化法
案》規定由美聯儲作為綜合監管的上級機構對金融
控股公司進行總體監管,其它監管機構負責功能性
監管,OCC、FD IC等監管機構負責對銀行進行監管,
SEC和州保險監管機構分別對證券公司和保險公司
進行監管,即美國在原有分業監管的框架下加強了
各金融機構的協調和綜合。
次貸危機發生以後,美聯儲以及美國財政部聯邦
住房局等監管機構採取了干預措施,但收效甚微。這
引發了人們對美國金融監管體制的反思,最終引發了
美國金融監管體制的革命。美國財政部長保爾森
2008年3月31日宣布,美國政府將對金融監管體制
進行全面改革:第一,擴大美國聯邦儲備委員會的監
管許可權,除監管商業銀行外,還將有權監管投資銀行、
對沖基金等其他可能給金融體系造成風險的商業機
構。第二,新建「金融審慎管理局」,整合銀行監管權。
把目前由5個聯邦機構負責的日常銀行監管事務收
歸「金融審慎管理局」統一負責。第三,新建「商業行
為監管局」,負責規范商業活動和保護消費者利益。
主要行使目前證券交易委員會和商品期貨交易委員
會的職能。此外,還新建了「抵押貸款創設委員會」和
「全國保險管理局」,將抵押貸款經紀人和保險業監管
權從各州政府分管逐步收歸聯邦政府統一管理。美
國媒體稱,這將是美國自上世紀經濟「大蕭條」以來最
大的一次金融監管體制改革。①
次級按揭貸款債券涉及到銀行、證券和保險等
各個金融行業,如保險公司、投資公司甚至養老基金
都是次級債的重要投資者。次貸危機的發生表明美
國的金融監管機構之間缺乏有效的協調機制,對投
機風險產生了監管真空,最終引發了系統性的金融
風險爆發。此次金融大改革中美聯儲的監管權力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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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理論】陽建勛 美國次貸危機對我國金融監管的若干啟示
一步擴大,作為「市場穩定監管者」不僅可以監管銀
行、金融控股公司,還可以有權監管投資銀行、對沖
基金等其他可能給金融體系造成風險的商業機構。
這表明其加大了金融監管協調的力度。另外,減少
多頭監管者,整合金融監管機構,為協調金融監管清
除了障礙。
美國的經驗教訓警示中國必須加快建立和完善
適合本國國情的金融監管協調機制。2003 年中國
銀監會的成立標志著「一行三會」的金融分業監管
體制的形成。在混業經營趨勢下,完善金融監管協
調機制也成為我國近年來理論和實踐中的熱點問
題。在立法上,《中國人民銀行法》第35 條規定:
「中國人民銀行應當和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
國務院其他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建立監督管理信息共
享機制。」《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6條規定:「國務
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和中國人民銀行、國務
院其他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建立監督管理信息共享機
制。」在實踐中, 2004 年6 月28 日,中國銀監會、證
監會、保監會正式公布《三大金融監管機構金融監管
分工合作備忘錄》,以制度形式賦予了監管聯席會議
制度:積極協調配合,避免監管真空和重復監管的使
命。但監管聯席會議制度的實踐效果不盡人意,而
且作為重要金融宏觀調控與監管主體的中國人民銀
行被排除在外。財政部副部長李勇在國際金融論壇
第三屆年會上透露,我國正在嘗試建立中央銀行、財
政部門和金融監管等有關部門之間的金融監管協調
機制,以適應金融業綜合經營發展趨勢的需要。
另外,我們必須要加強金融監管的成本意識。
不僅要考慮到新增監管機構增加的直接費用以及采
取金融監管措施的必要費用,還應當考慮這些措施
可能導致的市場損失,這是政府監管替代市場調節
的一種機會成本。這是我們過去往往容易忽略的。
例如我國是否真的需要建立一個凌駕於「一行三
會」之上的機構———金融監管協調委員會? 還是通
過擴大中央銀行的權力賦予其履行金融監管協調的
最終職責? 這取決於不同監管方式之間的成本比較
以及邊際監管成本與邊際監管收益之間的比較。一
般而言,金融監管協調的邊際成本小於邊際收益,這
是進行金融監管協調的經濟學基礎。增設金融監管
協調委員會的成本大於通過擴大中央銀行權力增加
的成本,就成本最小化而言,應賦予中央銀行以協調
金融監管的最終職責。
四、謹防國際金融風險,加強金融監管的國際
合作
次貸危機已經演變成自1997年東南亞金融危
機以來的一場全球范圍內的金融危機。受損失的不
僅是美國的金融機構,歐洲與亞太地區的金融機構
也損失慘重。實際上從遭受沖擊和損失的程度看,
歐洲的金融機構遠甚於美國的金融機構,甚至有市
場人士認為這一次次按風波實際上主要是由歐洲的
金融機構為美國的金融風險埋單[ 6 ] 。難怪歐洲央行
會率先對金融系統注資以增加市場流動性。中國亦
有不少金融機構購買了部分涉及次貸的金融產品,
如共匯出109 億美元資金的銀行系QD II、基金系
QD II,近期紛紛遭遇凈值縮水。金融全球化也是金
融風險的全球化,國際金融市場的持續波動會影響
人們對國內金融市場的預期,增加國內金融市場的
風險。中國金融機構及監管層應當謹慎防範國際金
融風險,加強對跨境資本流動的監管,穩步有序地推
進金融開放。
為了防範和化解國際金融風險,必須加強金融監
管的國際合作。金融監管國際協調與合作的機制主
要包括信息交換、政策的相互融合、危機管理、確定合
作的中介目標以及聯合行動 。如為了控制次貸危
機的蔓延,美聯儲與全球主要國家央行聯手行動,向
金融系統注資,以增強市場的流動性,引發了全球股
市的積極調整。中國已經加入了國際貨幣基金組織、
世界銀行、證監會國際組織、國際保險監督官協會等
國際金融組織,並且與許多國家或地區簽訂了金融諒
解備忘錄,為加強金融監管的國際合作奠定了良好的
基礎。我們應當善於利用金融監管合作機制,獲取信
息,了解政策甚至要求就某些具體目標採取聯合行動
以更好地防範和化解國際金融風險。

㈤ 我國央行金融監管的歷程

新中國成立後到1983年以前,我國央行既行使貨幣發行和金融監管,又從事信貸,儲蓄,外匯等業務。屬於復合中央銀行制。
這時,是大一統的金融體系,中國人民銀行是唯一的銀行,分支機構設立在全國各地,即管理又經營,所以各級金融機構上下級高度統一。這時期成立的建行(監管 基本建設財政撥款)農行(監管農村金融)還有中國人民保險公司都屬於央行。

實際上從78年十一屆三中全會後就開始改革了,79年農行,中國銀行,建行,從央行分離。只是1983年後,國務院才規定專門行使央行職能,標志著我國現代央行制度確立。隨後,隨著監管的松動,其他商業銀行成立,非銀行機構也開始設立。
這期間,央行仍在沿用傳統的資金分配方法,沒有形成有效的間接監管機制。

1992年證監會成立。

直到1994年,才開始全面的央行改革。不再對企業直接發貸款。95年通過,《中國人民銀行法》才確立央行體制。這時央行職能才定下來。央行各省市的分支機構,才轉變為監管,統計為主要職能。(補充:90年代出台了很多監管方面的法律,才使監管有法可依《保險法》《證券法》等)

2003年保監會掛牌,隨後銀監會掛牌,銀監會成立標志著央行集貨幣政策和銀行管理於一體的管理模式正式結束。(至此,我國一行三會構成分業監管體系。

㈥ 2003年9月以來,我國對金融控股集團的監管採取什麼制度

主監管制度

2003年9月,借銀監會初創之機,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舉行了第內一次金融監管聯席會容議,通過了《在金融監管方面分工合作的備忘錄》。備忘錄重申了以經營機構為基礎的分業監管體制,並明確了對金融控股公司的 主監管 制度:「對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應堅持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原則,對金融控股公司的集團公司依據其主要業務性質,歸屬相應的監管機構,對金融控股公司內相關機構、業務的監管,按照業務性質實施分業監管。」(第8條)

㈦ 如何完善我國金融監管協調機制研究

(一)健全法制並明確監管協調機制的部門、職能、權利邊界
1.建立監管協調組織體系。依據現行的人民銀行和各監管機構的組織體系,可以組建一個以「一行三會」、財政部為基本框架的金融監管協調委員會,以法律的形式確定金融監管協調委員會的組成部門、職責、內部分工等,明確權利與義務。建立健全金融防範金融風險處置預案,確保在非常時期各監管部門之間的目標一致、協調配合、有序監管;盡快出台金融監管協調工作方面的法律和行政規章,使金融監管協調工作真正走上正規化、法制化的軌道。
2.明確以人民銀行為主體的監管協調機制。具體包括以下內容:
一是現行的《中國人民銀行法》立足國際國內金融發展的長遠考慮,基於目前分業經營和分業監管的現實,對建立金融監管協調機制預留了法律空間。《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九條明確規定:「國務院建立金融監督管理協調機制,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這就為中國人民銀行在發揮金融監管協調機制中的牽頭作用提供了法律依據。
二是中國人民銀行在我國金融宏觀調控和維護金融穩定中處於主導核心地位。現行的《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二條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在國務院領導下,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中國人民銀行通過實施貨幣政策、資金清算、提供流動性支持以及發揮最後貸款人職能等方式防範系統性風險,從而有效維護整個金融體系的穩定。同時,隨著我國金融業對外開放步伐明顯加快,金融創新力度也在加大,交叉性金融產品不斷增加,與之相對應的潛在金融風險具有交叉性、傳染性特徵,存在演化成系統性風險的可能,中央銀行維護金融穩定的職能因此顯得更為重要。
三是人民銀行作為金融業改革發展規劃和金融資源配置戰略的主要承擔者,決定了其在金融改革中的地位,也決定了其在協調機制中的主導作用。人民銀行作為商業銀行的最後貸款人,為金融發展提供了堅實的基礎。金融改革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利益,為保證金融改革沿著正確軌道進行和最終的成功,也需要人民銀行在金融協調機制中居於主導地位。人民銀行應將金融改革、金融開放、金融發展與金融監管統籌考慮,維護金融監管政策的公平,構造有利於金融機構平等、有序競爭的金融生態環境,為金融服務消費者提供合理保護的保障體系。
(二)加強內外協調以維護金融安全
1.對內協調機制建設。一是金融監管機構自身的協調。建立金融監管協調機制的總體目標是適應金融全球化發展和金融創新的需要,加強對金融控股公司等綜合性金融機構和交叉性金融業務的監管協調,避免監管真空或重復監管,以促進金融穩定,維護金融安全。因此,各監管部門應該站在維護金融安全的高度去加強專業金融監管。二是建立信息交流制度,並在此基礎上構建一個為各金融監管機構共享的金融信息平台。中國人民銀行充分利用現有的支付系統等優勢資源,建立統一的金融信息平台,各金融監管機構要向中國人民銀行報送監管信息,中國人民銀行對金融信息進行集約化分析和處理,監管機構提出的問題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協調解決,從而實現信息共享。這樣做既能夠節省信息平台建設成本、信息處理成本,也能夠減輕被監管機構報送信息的壓力。三是建立主監管和聯合行動制度。隨著綜合性金融集團的興起和金融創新業務的不斷涌現,對金融集團內各子機構的監管如何協調,對某一項新的綜合性業務如何設計科學的監管標准和具體的監管措施,都需要一套有效的機制來進行協調。
2.對外協調機制建設。一方面是與國際金融組織的協調,另一方面是與外國金融監管機構的協調。隨著外資銀行進入及國際資本流動障礙的減少,外資銀行在我國擴展迅速,對外資銀行的有效監管成為維護我國金融體系穩定的重要一環。由於外資銀行經營的跨國特性,對其進行有效監管遠不是一國監管機構所能完成的,需要母國與東道國監管機構更多的合作。巴塞爾監管委員會於2001年 5月發布《加強銀行監管者之間合作聲明書的基本要素》,提出了有效的監管合作必須具備四大基本要素,即信息分享、現場檢查、信息保護和持續協調。
現行的《中國人民銀行法》第四條12款規定:作為國家的中央銀行,從事有關的國際金融活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七條規定: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和其他國家或者地區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建立監督管理合作機制,實施跨境監督管理。《證券法》第十章第179條規定: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和其他國家或者地區的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建立監督管理合作機制,實施跨境監督管理。當國外金融監管機構設置與我國相似時,我們採取上述法律規定的措施不存在問題。而當國外採取統一監管模式時,我們應採取怎樣的方式加強與他們的協調和溝通就成為一個不容忽視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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