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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代理服務收費標准

發布時間:2021-01-07 07:07:14

『壹』 融資租賃公司可以收中介服務費

按照1933年美國格拉斯法案的監管要求,金融中介為企業融資提供的服務,習慣收取三筆費用,

一,估值與建模費用,收費標准由老雷曼先生最早提出,已經成為國際投融資慣例,即54321,企業價值的第一個100萬美元收取5%,第二個100萬收取4%,以此類推遞減,第五個100萬以後收取1%。

企業的付費為肯定為預付費,否則誰會跑去給你估值,一個企業如果希望股權融資,他的董事會在批准融資計劃的同時,也會批准這一融資費用。如果沒有現金,就要出讓寶貴的原始股份,否則就不要奢談融資。

二,融資服務費,企業融資成功後,需要支付2.5%的融資費用,如果是IPO募集需要支付7%的融資費用。

三,資金移動費用,按照資金流轉總額的1%支付,由出資方支付。

四,投資銀行不會直接去找項目,而是通過地區代理去找,高盛在全美有2萬多名代理,摩根斯坦利通過添惠銀行的2萬多名業務員做代理商。美林通過美洲銀行的營業網點代理。

代理商把區域內的客戶介紹給投資銀行後,會得到一份客戶代碼,以後三年內不會再有其他代理商去打擾這位客戶,同時,這家企業也不能甩掉代理商。

五,投資銀行與代理商之間的利益分配,1,估值與建模費用,代理商可得30%的傭金提出,因為投資銀行派專業人員到企業去工作幾個月,2,融資費用,代理商可得55%比例的傭金,3,移動費用代理商可得55%比例的傭金。

六,收費以後的後期業務,如估值、建模、路演、合規、評級、交易全部由投資銀行負責,代理商不再承擔責任。

七,融資企業與投資銀行的第一次見面安排,如果企業不再紐約,一般是企業高管等一行人前往紐約的華爾街,地區代理商陪同企業前去,費用由企業承擔。

此為國際投融資慣例,博一笑(更多內容可瀏覽我管理的小組 小型PE)

金融中介收取的是居間服務費,理論上、情感上交易雙方都會本能的抵觸這種中間環節費用(在中國尤其如此!)。作為對策,控制信息是中介絕殺的妙棋。財富信息黑洞理論支持了這一觀點。這一理論認為,盡管人類社會已進入信息高度發達的互聯網時代,但是關於私人財富的信息卻越來越少,出於安全和職業的考慮,這些信息全部被各類金融中介機構黑洞一般吞噬了。財富信息掌握在金融中介的加密系統里,那些想要進來窺視財富信息的企圖幾乎不可能,造成了企業融資的困境。一方面是龐大的閑置資金只能以存款形式沉睡在商業銀行里,另一方面,企業或地方政府需要融資時,幾乎孤立無援,除了短期商業貸款外,國際流行的2萬多種金融產品,均無法使用。資金的需求與供應之間彷彿隔著萬仞高山。

逃離華爾街的從業人士也提供了另類有趣的解讀:金融中介身處資金需求與供應之間,牢牢把握資金交易的進出口,就向高速公路上的收費員,每一筆的流動都需要留下1%的費用。金融中介的存在,使得投資者和各類公司之間想要進行直接交易變得越來越困難,現在已幾乎不太現實。
金融中介把問題搞得很復雜,使您不得不藉助他們的幫助,但價格很高啊!同樣是中介,員工的介紹費150美元/人,婚姻介紹費200美元/人,一筆1000萬元的資金介紹就是20萬美元啊!-摘自 (人民大學出版社)

金融中介把簡單問題復雜化的表現是,將威尼斯商人時代原始簡單的融資行為分解為外行看不懂的六個步驟。即拼取、估值、建模、承銷、評級、交易,能否提供全程服務,還是只能僅僅提供其中的一步或幾步,成為了區分金融中介高下的關鍵標志。

投資銀行作為最高端,當然需要提供全程服務。各類基金及證券公司,主要提供承銷及有限的後期服務,是為中間部分。大大小小的投資咨詢公司及跑單幫的個人則主要在第一層級拼取項目(Pitch 向目標客戶投放合作意向)由於缺乏後面的系列金融服務跟進與保障,這一層級最為混亂,也是口碑最差的部分。他們勤奮,活躍,嗅覺靈敏,不畏困苦,文化水平普遍不高,也缺乏基本的財務知識與金融培訓。那裡有投融資方面的風吹草動,便會星夜出擊,以個人或若干中間人為主,臨時串起一條拼取業務的簡單鏈條。具體到每一筆單項目標時,在誰來付費,何時付費,付費標准,違約責任等問題上爭吵不休,由於沒有後面的一系列核心業務支撐,與買方或賣方的見面經常就是見光死,成功率極低,出師未捷便鳥獸狀散了。有人曾類比古玩行,如果你成為文物專家,可以口銜天命,立判生死,如果淪為文物販子,則口若懸河,也自覺無趣。

『貳』 為什麼經紀代理服務無法通過抵扣機制避免重復征稅

因為這些公司很難取得與銷售有關的進賬。

『叄』 金融機構代理中間業務是不是一定要報銀監

中 國 人 民 銀 行 令

〔2001〕第5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有關金融法律、法規,中國人民銀行制定了《商業銀行中間業務暫行規定》,現予發布施行。

行長戴相龍

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商業銀行中間業務暫行規定

第一條為進一步促進商業銀行發展中間業務,規范與完善銀行服務,提高競爭能力,同時有效防範金融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特製定本暫行規定。第二條本暫行規定所稱的商業銀行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設立的吸收公眾存款、發放貸款、辦理結算等業務的銀行機構。第三條本暫行規定所稱中間業務是指不構成商業銀行表內資產、表內負債,形成銀行非利息收入的業務。第四條商業銀行開辦中間業務,應經中國人民銀行審查同意,並接受中國人民銀行的監督檢查。第五條商業銀行申請開辦中間業務,應符合以下要求:(一)符合金融市場發展的客觀需要;(二)不損害客戶的經濟利益;(三)有利於完善銀行的服務功能,有利於提高銀行的盈利能力;(四)制定了相應的業務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五)具備合格的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六)具備適合開展業務的支持系統;(七)中國人民銀行要求的其他條件。第六條中國人民銀行根據商業銀行開辦中間業務的風險和復雜程度,分別實施審批制和備案制。適用審批制的業務主要為形成或有資產、或有負債的中間業務,以及與證券、保險業務相關的部分中間業務;適用備案制的業務主要為不形成或有資產、或有負債的中間業務。第七條適用審批制的中間業務品種包括:(一)票據承兌;(二)開出信用證;(三)擔保類業務,包括備用信用證業務;(四)貸款承諾;(五)金融衍生業務;(六)各類投資基金託管;(七)各類基金的注冊登記、認購、申購和贖回業務;(八)代理證券業務;(九)代理保險業務;(十)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適用審批制的其他業務品種。第八條適用備案制的中間業務品種包括:(一)各類匯兌業務;(二)出口托收及進口代收;(三)代理發行、承銷、兌付政府債券;(四)代收代付業務,包括代發工資、代理社會保障基金發放、代理各項公用事業收費(如代收水電費);(五)委託貸款業務;(六)代理政策性銀行、外國政府和國際金融機構貸款業務;(七)代理資金清算;(八)代理其他銀行銀行卡的收單業務,包括代理外卡業務;(九)各類代理銷售業務,包括代售旅行支票業務;(十)各類見證業務,包括存款證明業務;(十一)信息咨詢業務,主要包括資信調查、企業信用等級評估、資產評估業務、金融信息咨詢;(十二)企業、個人財務顧問業務;(十三)企業投融資顧問業務,包括融資顧問、國際銀團貸款安排;(十四)保管箱業務;(十五)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適用備案制的其他業務品種。第九條中國人民銀行受理商業銀行開辦中間業務的申報材料後,對適用審批制的業務品種,應在30個工作日內發出正式批復文件。對適用備案制的業務品種,中國人民銀行監管部門應在受理申報材料後15個工作日內以備案通知書的形式答復申請銀行。第十條中國人民銀行審查商業銀行開辦中間業務的申請,可以對商業銀行開辦中間業務的適用對象和適用范圍作出特別限定。第十一條商業銀行開辦本規定第七條、第八條未列出的中間業務,按審批制報中國人民銀行審查。由中國人民銀行根據業務性質及風險特徵確定適用審批制或備案制。第十二條對中國人民銀行已經發布專門業務管理辦法的中間業務品種,若辦法已規定了相應的審批或備案制度,按專門業務管理辦法執行。第十三條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新開辦中間業務,應由其總行統一向中國人民銀行總行申請,經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審查同意後,由其總行統一授權其分支機構開展業務。商業銀行分支機構開辦中間業務之前,應就開辦業務的品種及其屬性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管轄行報告。第十四條城市商業銀行新開辦中間業務品種,應由其總行統一向中國人民銀行分行、營業管理部申請,經中國人民銀行分行、營業管理部審查同意後,由其總行統一授權其分支機構開展業務。城市商業銀行分支機構開辦中間業務之前,應由其總行於開辦前就開辦業務的品種及其屬性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管轄行報告。第十五條商業銀行分支機構開辦中間業務品種,不應超出其總行經中國人民銀行審查同意開辦的業務品種范圍。第十六條商業銀行總行申請開辦適用審批制的業務品種,應提交下列文件和資料(一式三份):(一)開辦申請;(二)可行性研究報告。報告應至少包括如下內容:1、擬開辦業務品種的定義;2、擬開辦業務品種的風險特徵和防範措施;3、擬開辦業務品種成本和收益預測;4、擬開辦業務品種的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配備情況;5、擬開辦業務品種的支持系統;6、開發和實施擬開辦業務品種的方案。(三)擬開辦業務品種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和相關內部控制制度;(四)中國人民銀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資料。第十七條商業銀行申請開辦適用備案制的業務品種,應提交下列文件和資料:(一)開辦申請,開辦申請應就以下內容進行說明:1、擬開辦業務品種的定義;2、擬開辦業務品種成本和收益預測;3、擬開辦業務品種的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配備情況;4、擬開辦業務的支持系統。(二)申請開辦業務品種的操作規程和相關內部控制制度;(三)中國人民銀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資料。第十八條商業銀行開展中間業務,應加強與同業之間的溝通和協商,杜絕惡性競爭、壟斷市場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第十九條對國家有統一收費或定價標準的中間業務,商業銀行按國家統一標准收費。對國家沒有制定統一收費或定價標準的中間業務,由中國人民銀行授權中國銀行業協會按商業與公平原則確定收費或定價標准,商業銀行應按中國銀行業協會確定的標准收費。第二十條商業銀行應健全內部經營管理機制,加強內部控制,保證對中間業務的有效管理和規范發展。第二十一條商業銀行應制定中間業務內部授權制度,並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商業銀行內部授權制度應明確商業銀行各級分支機構對不同類別中間業務的授權許可權,應明確各級分支機構可以從事的中間業務范圍。第二十二條商業銀行應加強對中間業務風險的控制和管理,並應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監管規章,建立和實施有效的風險管理制度和措施。第二十三條商業銀行應建立監控和報告各類中間業務的信息管理系統,及時、准確、全面反映各項中間業務的開展情況及風險狀況,並及時向監管當局報告業務經營情況和存在的問題。第二十四條商業銀行應注重對中間業務中或有資產、或有負債業務的風險控制和管理,對或有資產業務實行統一的資本金管理;應注重對交易類業務的頭寸管理和風險限額控制;應對具有信用風險的或有資產業務實行統一授信管理。第二十五條商業銀行應建立中間業務內部審計制度,對中間業務的風險狀況、財務狀況、遵守內部規章制度情況和合規合法情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審計。第二十六條中國人民銀行在對銀行中間業務監督和檢查過程中,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將根據《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和有關法規進行處罰,對情節特別嚴重的,將強制停辦相關業務,取消負直接領導責任的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一)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或予以備案,擅自開辦中間業務;(二)開辦業務過程中,違反了國家法律法規,危害了國家和公眾利益;(三)開辦業務過程中,逃避中國人民銀行監督檢查;(四)開辦業務過程中,存在不正當競爭行為;(五)業務經營過程中,未嚴格執行操作規程和內部控制制度,內控混亂,造成嚴重風險及實際重大資金損失;(六)中國人民銀行認定需要進行處理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七條銀行在業務經營過程中,存在本暫行規定第二十六條以外的其他違法違規行為,或者違反本暫行規定的其他條款,中國人民銀行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進行處理。第二十八條本規定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第二十九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1]

『肆』 金融代理服務屬於什麼服務

金融代理服務屬於商務輔助服務。

『伍』 有什麼金融產品可以代理的

有沒有考慮做第三方支付產品、 我做的喔刷,分潤一直穩定。前期把機器鋪出去。長期收益。現在機器都免費、有興趣可以私聊、

『陸』 代理金融行業辦什麼營業執照

1、企業負責人簽署的書面申請報告;
2、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3、名稱呈報表;
4、設立登記申請書;
5、出資權屬證明;
6、生產經營場地證明(經營場地如屬租用房的租借時間要求一年以上);
7、經營范圍須前置審批的項目,必須提交有關部門批准文件或證件。

『柒』 律師費按什麼收費標准

收費標准分為:一般性案件律師服務收費標准和重大、疑難、復雜案件律師服務收費標准。

一般性案件律師服務收費標准:

1、辦理一審刑事案件

偵查階段的基準收費標准為1600元/件,上浮不得超過20%(下浮不限);起訴階段的基準收費標准為1600元/件,上浮不得超過20%(下浮不限);審判階段的基準收費標准為2500元/件,上浮不得超過20%(下浮不限)。

2、辦理一審民事(經濟)案件

案件受理費1000元,有爭議標的的,收取案件受理費後,按照下列比例分檔累計標的費:

(1)爭議標的金額在1萬元以下(含1萬元)的,免收標的費;

(2)爭議標的金額在1萬元以上至10萬元部分(含10萬元)的,按3%收取標的費,上下浮動幅度20%;

(3)爭議標的金額在10萬元至50萬元部分(含50萬元)的,按2%收取標的費,上下浮動幅度20%;

(4)爭議標的金額在50萬元至100萬元部分(含100萬元)的,按1.5%收取標的費,上下浮動幅度20%;

(5)爭議標的金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按0.5%收取標的費,上下浮動幅度20%。

3、辦理仲裁案件,按一審民事(經濟)案件標准收費。

4、代理行政案件。辦理行政復議案件和一審行政案件,如果沒有財產爭議的,分別按2500元/件收費,上浮不超過20%(下浮不限)。如果有財產爭議的,另按民事(經濟)案件規定的比例收取標的費。

5、重大、疑難、復雜案件律師服務收費標准,由律師事務所在不超過一般性案件服務收費標准最高標准5倍的幅度內與委託人協商確定具體標准。

(7)金融代理服務收費標准擴展閱讀:

同一律師事務所接受同一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一、二審代理人(辯護人)的,二審服務收費標准在不高於一審服務收費標准70%的幅度內收取。

律師事務所代理各種訴訟案件的申訴,按不高於一審律師服務收費標准,由律師事務所與委託方協商收費。

除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的律師服務收費外,其他律師服務收費標准由律師事務所與委託方協商確定。律師事務所可決定實行計件制或計時制收費方式。

計時收費的金額按律師辦理法律事務的計費工作時間和計時收費標准確定。律師個人的計時收費標准,由律師事務所根據律師的執業年限、服務能力、社會信譽等因素確定。

律師為委託人提供法律服務,不得私自收費,應由律師事務所與委託人簽訂協議。

『捌』 其他代理業務資金-金融平台集中代收清算戶扣的是什麼費用

280元是嗎?這個可能是稅控系統的每年的年費,開發票那個系統每年要交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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