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新設立的二級分支機構,設立當年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中的"當年"如何理解.我司是2013年8
2013年8月成立的二級分支機構,2013年三季度(8、9月份)、四季版度(10、11、12月份)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權業所得稅,但從2014年一季度開始(1、2、3月份),應該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2014年4月15日前應該就地申報。
⑵ 2009年1月1日起新設立的分支機構在國稅還是地稅繳納企業所得稅
根據《北京市國家稅務局北京市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新增企業回所得稅征管范答圍問題的通知》(京國稅發[2009]37號):
2009年1月1日起,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在我市新設立的分支機構,在辦理稅務登記時,應同時附送能夠證明其總機構企業所得稅歸屬國家稅務局或地方稅務局負責征管的有關企業所得稅完稅憑證的復印件,以確認該分支機構的國、地稅主管稅務部門。
2008年底之前已成立跨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2009年起新設立的分支機構,其企業所得稅的征管部門應與總機構企業所得稅征管部門相一致;2009年起新增跨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總機構按基本規定確定的原則劃分征管歸屬,其分支機構企業所得稅的管理部門也應與總機構企業所得稅管理部門相一致。
⑶ 有哪些銀行在北京新設立分支機構
中國所有的大型銀行和股份制商業銀行都在北京有分支機構;部份外資銀行也有在北京設立分行的,估計要列出來,太多了。
⑷ 保監會對保險公司設立分支機構有什麼要求
分支機構設立第十五條
保險公司可以根據業務發展需要申請設立分支機構。
保險公司分支機構的層級依次為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營業部或者營銷服務部。保險公司可以不逐級設立分支機構,但其在住所地以外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開展業務,應當首先設立分公司。
保險公司可以不按照前款規定的層級逐級管理下級分支機構;營業部、營銷服務部不得再管理其他任何分支機構。
條件
第十六條
保險公司以2億元人民幣的最低資本金額設立的,在其住所地以外的每一省、自治區、直轄市首次申請設立分公司,應當增加不少於人民幣2千萬元的注冊資本。
申請設立分公司,保險公司的注冊資本達到前款規定的增資後額度的,可以不再增加相應的注冊資本。
保險公司注冊資本達到人民幣5億元,在償付能力充足的情況下,設立分公司不需要增加註冊資本。
第十七條
設立省級分公司,由保險公司總公司提出申請;設立其他分支機構,由保險公司總公司提出申請,或者由省級分公司持總公司批准文件提出申請。
在計劃單列市申請設立分支機構,還可以由保險公司根據本規定第四條第三款指定的分支機構持總公司批准文件提出申請。
第十八條
設立分支機構,應當提出設立申請,並符合下列條件:
(一)上一年度償付能力充足,提交申請前連續2個季度償付能力均為充足;
(二)保險公司具備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內控健全;
(三)申請人具備完善的分支機構管理制度;
(四)對擬設立分支機構的可行性已進行充分論證;
(五)在住所地以外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申請設立省級分公司以外其他分支機構的,該省級分公司已經開業;
(六)申請人最近2年內無受金融監管機構重大行政處罰的記錄,不存在因涉嫌重大違法行為正在受到中國保監會立案調查的情形;
(七)申請設立省級分公司以外其他分支機構,在擬設地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內,省級分公司最近2年內無受金融監管機構重大行政處罰的記錄,已設立的其他分支機構最近6個月內無受重大保險行政處罰的記錄;
(八)有申請人認可的籌建負責人;
(九)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提交材料
第十九條
設立分支機構,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一)設立申請書;
(二)申請前連續2個季度的償付能力報告和上一年度經審計的償付能力報告;
(三)保險公司上一年度公司治理結構報告以及申請人內控制度;
(四)分支機構設立的可行性論證報告,包括擬設機構3年業務發展規劃和市場分析,設立分支機構與公司風險管理狀況和內控狀況相適應的說明;
(五)申請人分支機構管理制度;
(六)申請人作出的其最近2年無受金融監管機構重大行政處罰的聲明;
(七)申請設立省級分公司以外其他分支機構的,提交省級分公司最近2年無受金融監管機構重大行政處罰的聲明;
(八)擬設機構籌建負責人的簡歷以及相關證明材料;
(九)中國保監會規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條中國保監會應當自收到完整申請材料之日起30日內對設立申請進行書面審查,對不符合本規定第十八條的,作出不予批准決定,並書面說明理由;對符合本規定第十八條的,向申請人發出籌建通知。
第二十一條申請人應當自收到籌建通知之日起6個月內完成分支機構的籌建工作。籌建期間不計算在行政許可的期限內。
籌建期間屆滿未完成籌建工作的,應當根據本規定重新提出設立申請。
籌建機構在籌建期間不得從事任何保險經營活動。
開業驗收
第二十二條
籌建工作完成後,籌建機構具備下列條件的,申請人可以向中國保監會提交開業驗收報告:
(一)具有合法的營業場所,安全、消防設施符合要求;
(二)建立了必要的組織機構和完善的業務、財務、風險控制、資產管理、反洗錢等管理制度;
(三)建立了與經營管理活動相適應的信息系統;
(四)具有符合任職條件的擬任高級管理人員或者主要負責人;
(五)對員工進行了上崗培訓;
(六)籌建期間未開辦保險業務;
(七)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三條
申請人提交的開業驗收報告應當附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一)籌建工作完成情況報告;
(二)擬任高級管理人員或者主要負責人簡歷及有關證明;
(三)擬設機構營業場所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明;
(四)計算機設備配置、應用系統及網路建設情況報告;
(五)業務、財務、風險控制、資產管理、反洗錢等制度;
(六)機構設置和從業人員情況報告,包括員工上崗培訓情況報告等;
(七)按照擬設地規定提交有關消防證明,無需進行消防驗收或者備案的,提交申請人作出的已採取必要措施確保消防安全的書面承諾;
(八)中國保監會規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四條中國保監會應當自收到完整的開業驗收報告之日起30日內,進行開業驗收,並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驗收合格批准設立的,頒發分支機構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驗收不合格不予批准設立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二十五條經批准設立的保險公司分支機構,應當持批准文件以及分支機構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注冊手續,領取營業執照後方可營業。
⑸ 目前,唯有哪個金融機構可在縣一級的地方設立分支機構
中國農業銀行 中國農業銀行(AGRICULTURAL BANK OF CHINA,簡稱ABC,農行)成立於1951年,總行位於北京建國門內內大街容69號,是新中國成立的第一家大型國有商業銀行,也是中國四大銀行之一。中國農業銀行是中國金融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世界五百強企業之一,在全球銀行1000強中排名前7位,穆迪信用評級為A1。2010年7月15日和16日,農行A股、H股分別在上海證券交易所和香港聯交所成功掛牌上市,總市值位列全球上市銀行第5位
⑹ 設立在外省的分支機構如何繳稅
在外地有分公司或分支機構的公司,按照稅務局的規定,需要執行屬地管理,在分公司或分支機構的駐地辦理稅務登記並申報納稅納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15條、19條的規定,企業和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屬於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賬簿。
如果分公司或分支機構屬於獨立核算的納稅人,應當獨立建賬核算;如果分公司不屬於獨立核算的納稅人,財務並入總公司統一核算管理,是否要建立有關輔助帳、明細帳,可由總公司確定。
按照2008新企業所得稅法,對於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分公司或分支機構不再單獨繳納企業所得稅,而是有總機構匯總繳納,但是分公司應當按照總公司的所得稅分解表在所在地預繳企業所得稅。凡是總公司不提供分配表的,分公司的按取得的利潤全額在注冊地繳納所得稅。
流轉稅是需要在當地繳納。
增值稅條例規定,分支機構必須在同一縣市,才能由總公司同意核算交納增值稅;分公司與總公司不在一個地區的,經國家稅務總局或其授權的稅務機關批准,可以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分公司的流轉稅(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及其附加稅不符合上述條件的要在注冊地繳納。
⑺ 某商業銀行在未經批準的情況下,即在新開發區設立該商業銀行的分支機構,並從事貸款業務,該行的行為屬於
D、不夠犯罪。
有些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版公司、保險公司或權者其他金融機構為了擴大業務,不向主管機關申報而擅自設立營業網點,增設分支機構,或者雖向主管機關申報,在主管機關未批准前就擅自設立分支機構進行營業活動,這些行為都是違法的,但是這種商業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擅自設立分支機構的行為與擅自設立商業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行為在性質上是不同的。因此,對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擅自設立分支機構的行為不能作為犯罪處理。
⑻ 新設立的分支機構何時起繳納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暫行版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8]28號)權第十三條規定,新設立的分支機構,設立當年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
《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令2005年第451號)第二十五條規定,依法設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記機關發給《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憑公司登記機關核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刻制印章,開立銀行賬戶,申請納稅登記。
根據上述規定,公司「設立當年」的確認應以營業執照上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如果營業執照上簽發日期為2011年12月,2011年不需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自2012年開始就地預繳;如果營業執照上簽發日期為2012年1月,2012年不需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自2013年開始就地預繳。
⑼ 「新設立的分支機構,設立當年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什麼意思
由總機構匯總繳納,分支機構新設立當年不分配企業所得稅。次年起由總機構分配在分支機構所在地預繳企業所得稅。
⑽ 城商行異地分支機構管理辦法規定:「城市商業銀行在市轄縣(市)設立支行,其總資產應該達到150億元。」
第六章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許可證
第一部分的資格
第121條中國工商銀行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獨立董事和其他董事及其他成員董事會及董事會秘書資格許可。
狀態,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城市商業銀行行長,副行長,總裁助理,總經理,副總經理,總經理助理審計長,總會計師,內部審計部門負責人,該負責人財務部,分公司(分行級專營)行長(總經理),副總裁(副總經理),支行行長,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經理,城市信用社董事長,副主任和主任,副主任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許可證。包括管理人員的資格
沒有服務的職責,但應按照中國銀監會的有關規定,在完成前面的兩家上市公司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責任的實際表現。
第122條應用程序的國有商業銀行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有抱負的人應滿足以下基本要求: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二)守法經營,誠實守信,勤奮,良好的個人行為;
(三)擁有豐富的知識,經驗和能力,以適應有抱負的職責;
(四)具有良好的跟蹤記錄經濟,金融
(五)熟悉經??濟和金融的法律和法規,合規經營意識;
(VI)與金融監管機構進行充分溝通的信息,並積極與工作的金融監管機構;
(g)其他條件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
第123條擬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持有國有商業銀行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
(一)故意犯罪記錄;
(二)工作機構非法業務活動或重大的損失承擔個人責任或直接領導責任,情節嚴重的,應當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處罰;
(三)在履行工作職責,以提供虛假材料的行為和其他侵犯的原則誠信;
(四)金融監管機構取消終身的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或累計兩次取消資格的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
()的3倍累積的金融監管機構的行政處罰; ...... />(f)及擬擔任的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的責任,存在明顯的利益沖突;
(七)違反公共道德的不良行為,數額較大的逾期債務的個人或配偶帶來的不利影響;
(H),或從事高風險的投資明顯超過家庭財產的能力;
(九)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銀行規定的其他情形監督管理委員會。
第124條應用程序國有商業銀行的董事任職資格,擬任人除應符合第122條,第123條規定的條件的,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超過5年的法律,經濟,金融,財務或其他方面的幫助履行職責的董事工作經驗;
(二)金融機構的財務報表和統計報表判斷財務管理和風險狀況該組織的行動;
(三)了解機構的法人治理結構,以送達,公司章程和董事會的責任。
應用程序的國有商業銀行的獨立董事資格,有抱負的人,也應該是在法律,經濟,金融和會計方面的專家,並按照規定的股份制商業銀行系統的獨立董事和外部監事的准則。
第125條應用程序的國有商業銀行董事長,副董事長的資格,希望除了應符合第122條,第123條,條24條件的規定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BR />(一)被任命為主席,副主席的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應該有一個大學學位,從事金融工作8年以上,或從事超過12多年的相關經濟工作(這是在金融領域五年以上);
(二)有抱負的城市商業銀行,城市信用社公司董事長,副董事長,應具有學士學位或以上從事金融工作6年以上,或相關經濟工作10年以上(這是在金融行業三年以上);
(三)有抱負的城市信用社董事長,副董事長,應該有二級或以上學歷,從事金融工作
(四)提出的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董事會秘書,應具有大學本科或以上5年或從事經濟工作的超過6年,超過9年(2年)從事金融工作,從事金融工作或相關經濟工作10年以上(其中三年以上在金融領域),有抱負的城市商業銀行,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秘書,應具有學士學位或以上,從事金融四年多,或相關經濟工作8年(含2年)以上從事財務工作; </ (五)有抱負的國有商業銀行境外機構董事長,副董事長,應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從事金融工作6年以上,或從事經濟工作10年以上,熟練使用位置適應國外的語言。
第126條適用於中國的商業銀行不同的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有抱負的人都應該明白擬任職務的職責,熟悉的管理框架提出了服務機構熟悉該機構打算工作的內部控制系統,風險管理能力,盈利模式與擬任職務相適應。 127
應用程序擁有商業銀行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擬任除應符合第122條,第123條,一百和第二十○條件下16條,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被任命為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行長,副行長,應具有學士學位或8年以上,從事上述金融工作或相關經濟工作12年以上(其中從事在金融工作4年以上);
(二)有抱負的城市商業銀行行長,副行長,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副總裁,經理應具有學士學位以上學歷,從事金融工作6年以上,或相關經濟工作10年以上(其中從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
(三)對有抱負的城市信用社主任,副主任應具有中專以上學歷,從事金融工作四年多或9年,從事經濟工作的(有抱負的中國商業銀行境外機構總裁兩年多的金融業);
(D)(總經理),副總裁(副總裁),應具有學士學位或以上,從事金融工作6年以上,或相關經濟工作10年以上(含3年)從事財務工作,並能較熟練地使用一個適應國外的語言;
(e)條提出的國有商業銀行,助理總裁的股份制商業銀行,應具有學士學位或以上,超過6年,從事金融工作或相關經濟超過10年的工作(這是在金融行業三年以上),有抱負的城市商業銀行,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行長(總經理)助理主任,應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從事金融工作四年多,或相關經濟工作,從事金融工作8年(兩年以上);
(六)被委任為核數師秘書長或內部審計部門負責人應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並取得了國家或國際認可的審計高級職稱的專業技術(或認可的國家或國際會計,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從事財務,會計或審計工作6年以上;
(七)擬任總會計師或財務部門負責人財務,會計或審計工作應具有學士學位或以上,達到國家或國際認可會計專業技術職稱(或認可的國家或國際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並從事六年多。
第128條應用程序的國有商業銀行分支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有抱負的人,除了應符合第122條,第123條,一百和第二十〇條件下16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擬任國有商業銀行下屬的分支機構,股份制商業銀行分行(異地支行下)的一級分行的總裁,副總裁,總經理(董事)總公司副總裁(副主任),分行級專營,總經理,副總經理在金融領域,應具有學士學位或以上,6年以上,或從事經濟超過10年的工作(這是三年多多年在金融行業);
(二)有抱負的二級分行(分支下的國有商業銀行的支行)行長,副行長,應具有大專以上學歷,從事金融工作五年以上,或從事經濟工作9年以上(2歲)從事金融工作;
(三)提出的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城市商業銀行分支機構總裁,城市信用社有限公司分公司經理和臨時黨支部副總裁主持工作超過3個月,副經理局的,應具有大專以上學歷,4年或8年,從事經濟工作金融業(其中從事金融工作2年)。
第129條,有抱負的人不符合學歷要求,但國家行政教育部門認可的機構授予的本科及以上學歷,被視為符合相應的學歷要求。
第130條有抱負的人不符合上述學歷要求,但被視為符合相應的學歷要求取得執業會計師及注冊核數師或擬任職務相關的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資格,他的任期在財務工作經驗的要求,應增加至四年。
第131條不符合第122條,第124條,第125條,第127條,128,第129條規定的條件,有抱負的人,中資商業銀行,如提供必要的知識,擬任職務的經驗和能力的情況下,應用程序可以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