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現金的使用范圍,企業可用現金支付的款項有哪八種啊
企業現金的使用范圍:
1、支付職工個人的工資、獎金、津貼。
2、支付職工的撫恤專金、喪葬補助費以屬及各種勞保、福利,國家規定的對個人的其他支出。
3、支付個人勞務報酬。
4、根據國家規定發給個人的科學技術、文化藝術、體育等各種獎金。
5、支付向個人收購農副產品和其他物資的價款。
6、出差人員必須隨身攜帶的差旅費。
7、結算起點(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8、經中國人民銀行確定需要支付現金的其他支出。
(1)金融機構在用現金處理擴展閱讀:
現金限額:
庫存現金限額是指為保證各單位日常零星支付按規定允許留存的現金的最高數額。庫存現金的限額,由開戶行根據開戶單位的實際需要和距離銀行遠近等情況核定。
其限額一般按照單位3—5天日常零星開支所需現金確定。邊遠地區和交通不便地區的開戶單位的庫存現金限額,可按多餘5天、但不得超過15天的日常零星開支的需要確定。
2. 銀行業金融機構開辦存取現金業務應符合什麼條件
應符合銀監局的規定,取得金融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等。
3. 企業對現金的使用規則是什麼
給你貼一個我國現行現金管理條例,現在所有的會計基礎教育中有關現金管理的條款均來自於這個暫行條例,如果在實務中發現不能理解的地方,可以參閱任一會計資格考試指定教材,上面均有詳細的解說。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改善現金管理,促進商品生產和流通,加強對社會經濟活動的監督,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凡在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開戶銀行)開立賬戶的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單位(以下簡稱開戶單位),必須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收支和使用現金,接受開戶銀行的監督。國家鼓勵開戶單位和個人在經濟活動中,採取轉賬方式進行結算,減少使用現金。
第三條 開戶單位之間的經濟往來,除按本條例規定的范圍可以使用現金外,應當通過開戶銀行進行轉賬結算。
第四條 各級人民銀行應當嚴格履行金融主管機關的職責,負責對開戶銀行的現金管理進行監督和稽核。開戶銀行依照本條例和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負責現金管理的具體實施,對開戶單位收支、使用現金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章 現金管理和監督
第五條 開戶單位可以在下列范圍內使用現金:
(一)職工工資、津貼;
(二)個人勞務報酬;
(三)根據國家規定頒發給個人的科學技術、文化藝術、體育等各種獎金;
(四)各種勞保、福利費用以及國家規定的對個人的其他支出;
(五)向個人收購農副產品和其他物資的價款;
(六)出差人員必須隨身攜帶的差旅費;
(七)結算起點以下的零星支出;
(八)中國人民銀行確定需要支付現金的其他支出。前款結算起點定為1000元。結算起點的調整,由中國人民銀行確定,報國務院備案。
第六條 除本條例第五條第(五)、(六)項外,開戶單位支付給個人的款項,超過使用現金限額的部分,應當以支票或者銀行本票支付;確需全額支付現金的,經開戶銀行審核後,予以支付現金。前款使用現金限額,按本條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執行。
第七條 轉賬結算憑證在經濟往來中,具有同現金相同的支付能力。開戶單位在銷售活動中,不得對現金結算給予比轉賬結算優惠待遇;不得拒收支票、銀行匯票和銀行本票。
第八條 機關、團體、部隊、全民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購置國家規定的專項控制商品,必須採取轉賬結算方式,不得使用現金。
第九條 開戶銀行應當根據實際需要,核定開戶單位3天至5天的日常零星開支所需的庫存現金限額。邊遠地區和交通不便地區的開戶單位的庫存現金限額,可以多於5天,但不得超過15天的日常零星開支。
第十條 經核定的庫存現金限額,開戶單位必須嚴格遵守。需要增加或者減少庫存現金限額的,應當向開戶銀行提出申請,由開戶銀行核定。
第十一條 開戶單位現金收支應當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開戶單位現金收入應當於當日送存開戶銀行。當日送存確有困難的,由開戶銀行確定送存時間;
(二)開戶單位支付現金,可以從本單位庫存現金限額中支付或者從開戶銀行提取,不得從本單位的現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因特殊情況需要坐支現金的,應當事先報經開戶銀行審查批准,由開戶銀行核定坐支范圍和限額。坐支單位應當定期向開戶銀行報送坐支金額和使用情況;
(三)開戶單位根據本條例第五條和第六條的規定,從開戶銀行提取現金,應當寫明用途,由本單位財會部門負責人簽字蓋章,經開戶銀行審核後,予以支付現金;
(四)因采購地點不固定,交通不便,生產或者市場急需,搶險救災以及其他特殊情況必須使用現金的,開戶單位應當向開戶銀行提出申請,由本單位財會部門負責人簽字蓋章,經開戶銀行審核後,予以支付現金。
第十二條 開戶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現金賬目,逐筆記載現金支付。賬目應當日清月結,賬款相符。
第十三條 對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發放的貸款,應當以轉賬方式支付。對確需在集市使用現金購買物資的,經開戶銀行審核後,可以在貸款金額內支付現金。
第十四條 在開戶銀行開戶的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異地采購所需貸款,應當通過銀行匯兌方式支付。因采購地點不固定,交通不便必須攜帶現金的,由開戶銀行根據實際需要,予以支付現金。未在開戶銀行開戶的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異地采購所需貨款,可以通過銀行匯兌方式支付。凡加蓋現金字樣的結算憑證,匯入銀行必須保證支付現金。
第十五條 具備條件的銀行應當接受開戶單位的委託,開展代發工資、轉存儲蓄業務。
第十六條 為保證開戶單位的現金收入及時送存銀行,開戶銀行必須按照規定做好現金收款工作,不得隨意縮短收款時間。大中城市和商業比較集中的地區,應當建立非營業時間收款制度。
第十七條 開戶銀行應當加強櫃台審查,定期和不定期地對開戶單位現金收支情況進行檢查,並按規定向當地人民銀行報告現金管理情況。
第十八條 一個單位在幾家銀行開戶的,由一家開戶銀行負責現金管理工作,核定開戶單位庫存現金限額。各金融機構的現金管理分工,由中國人民銀行確定。有關現金管理分工的爭議,由當地人民銀行協調、裁決。
第十九條 開戶銀行應當建立健全現金管理制度,配備專職人員,改進工作作風,改善服務設施。現金管理工作所露經費應當在開戶銀行業務費中解決。
第三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開戶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開戶銀行應當依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責令其停止違法活動,並可根據情節輕重處以罰款:
(一)超出規定范圍、限額使用現金的;
(二)超出核定的庫存現金限額留存現金的。
第二十一條 開戶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開戶銀行應當依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予以警告或者罰款;情節嚴重的,可在一定期限內停止對該單位的貸款或者停止對該單位的現金支付:
(一)對現金結算給予比轉賬結算優惠待遇的;
(二)拒收支票、銀行匯票和銀行本票的;
(三)違反本條例第八條規定,不採取轉賬結算方式購置國家規定的專項控制商品的;
(四)用不符合財務會計制度規定的憑證頂替庫存現金的;
(五)用轉賬憑證套換現金的;
(六)編造用途套取現金的;
(七)互相借用現金的;
(八)利用賬戶替其他單位和個人套取現金的;
(九)將單位的現金收入按個人儲蓄方式存入銀行的;
(十)保留賬外公款的;
(十一)未經批准坐支或者未按開戶銀行核定的坐支范圍和限額坐支現金的。
第二十二條 開戶單位對開戶銀行作出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必須首先按照處罰決定執行,然後可在10日內向開戶銀行的同級人民銀行申請復議。同級人民銀行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復議決定。開戶單位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三條 銀行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徇私舞弊、貪污受賄、玩忽職守、縱容違法行為的,應當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條例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施行細則由中國人民銀行制定。
第二十五條 本條例自1988年10月1日起施行。1977年11月28日發布的《國務院關於實行現金管理的決定》同時廢止。
4. 凡在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開立賬戶的開戶單位,必須按照規定收支和使用現金,接受中國人民銀行的監督。
凡在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開立賬戶的開戶單位,必須按照規定收支和使用現金,接受中國內人民銀行容的監督,這局話是錯的。正確的為凡在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開立賬戶必須依照規定收支和使用現金,接受開戶銀行監督。
根據《現金管理暫行條例》第二條凡在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開戶銀行)開立賬戶的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單位(以下簡稱開戶單位),必須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收支和使用現金,接受開戶銀行的監督。國家鼓勵開戶單位和個人在經濟活動中,採取轉賬方式進行結算,減少使用現金。
(4)金融機構在用現金處理擴展閱讀:
《現金管理暫行條例》第五條開戶單位可以在下列范圍內使用現金:
(一)職工工資、津貼;
(二)個人勞務報酬;
(三)根據國家規定頒發給個人的科學技術、文化藝術、體育等各種獎金;
(四)各種勞保,福利費用以及國家規定的對個人的其他支出;
(五)向個人收購農副產品和其他物資的價款;
(六)出差人員必須隨身攜帶的差旅費;
(七)結算起點以下的零星支出;
(八)中國人民銀行確定需要支付現金的其他支出。
前款結算起點定為1000元。結算起點的調整,由中國人民銀行確定,報國務院備案。
5. 關於銀行辦理大額現金存取款的規定
1、大額儲蓄存取款業務系指單筆存款或取款在5萬元(含5萬元)以上的儲蓄業務。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計劃單列市分行可根據轄內情況,在1萬元至10萬元內規定專項管理大額儲蓄存取款業務的金額起點。
2、大、中型儲蓄所應開設大戶室或服務專櫃辦理大額儲蓄存取款業務。
3、櫃員制儲蓄所辦理大額儲蓄存取款業務必須雙人辦理,款要復點,帳要復核。
4、上機儲蓄所的大額儲蓄存取款業務作為高級別業務處理。
5、上機儲蓄所對儲戶當日在同一儲蓄分戶帳里存款累計5萬元(含5萬元)以上的儲蓄業務(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計劃單列市分行可根據轄內情況,在1萬元至10萬元內規定專項管理此類業務的累計金額起點)要雙人辦理,核對賬款,並作為高級別業務處理。
(5)金融機構在用現金處理擴展閱讀:
在銀行提取大額現金注意事項:
1、最好使用廢報紙、塑料口袋提款,往住成為攜帶巨款的信號,易被犯罪分子跟蹤,而且容易被搶走。建議取現金盡量使用斜挎包,走出銀行時一手護住包身,一手緊握背帶,讓犯罪分子難以下手。
2、大額取款應盡量減少步行路程,最好選擇門口可以停車或容易招到計程車的銀行。
3、取款後應低調,切忌邊數邊走甚至大聲宣揚自己身上有錢。
4、如果提取現金額過大,群眾可以要求銀行提供相關服務,到貴賓廳、大戶室進行操作,或提供押鈔保安等。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大額交易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儲蓄存取款憑條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銀行
6. 金融機構違反中國人民銀行有關現金管理的規定,應如何處罰
根據《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第19條,「金融機構違反中國人民銀行有關現金管理的規定,允許單位或者個人超限額提取現金的,給予警告,並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7. 現金存入銀行,銀行怎麼做會計分錄
現金存入銀行,銀行會計分錄如下:
借:庫存現金
貸:銀行存款-XX單位(或個人)
作為企業一般情況下做:
借:銀行存款
貸:庫存現金
(7)金融機構在用現金處理擴展閱讀:
1、為了核算和反映企業存入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各種存款,企業會計制度規定,應設置"銀行存款"科目,該科目的借方反映企業存款的增加,貸方反映企業存款的減少,期末借方余額,反映企業期末存款的余額。
企業應嚴格按照制度的規定進行核算和管理,企業將款項存入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現金"等有關科目;提取和支出存款時,借記"現金"等有關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2、"銀行存款日記賬"應按開戶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存款種類等,分別設置,由出納人員根據收付款憑證,按照業務的發展順序逐筆登記,每日終了應結出余額。"銀行存款日記賬"應定期與"銀行對賬單"核對,至少每月核對一次。
月份終了,企業賬面結余與銀行對賬單余額之間如有差額,必須逐筆查明原因進行處理,應按月編制"銀行存款余調節表",調節相符。
8. 企業在經濟活動中,除按國家現金管理規定可用現金支付的部分外,都必須通過銀行辦理轉賬結算。( )判斷
對.
現金管理暫行條例
第一章
第二條 凡在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開戶銀行)開立帳戶的專機關、團 體、部隊屬、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單位(以下簡稱開戶單位),必須依照本條例的 規定收支和使用現金,接受開戶銀行的監督。 國家鼓勵開戶單位和個人在經濟活動中,採取轉帳方式進行結算,減少使用現 金。
第三條 開戶單位之間的經濟往來, 除按本條例規定的范圍可以使用現金外 ,應當通過開戶銀行進行轉帳結算。
9. 專用存款賬戶可以辦理現金的收 和 付嗎
基本存款賬戶可以辦理現金存取、轉賬等全部業務;一般存款賬戶只能辦理轉賬結內算業務,可以存入現金容,不的支取現金;專用存款賬戶可以按照規定,收付現金;臨時存款賬戶是有效期在兩年內的賬戶,符合條件可以收付現金,如驗資賬戶,企業登記不成功,原股東可以憑現金解款單領回繳納的股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