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金融機構對哪些交易或賬戶會進行反洗錢監測 頻繁開戶銷戶
金融機構應當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告下列大額交易:(一)單筆或者當日累計人民幣交易20萬元以上或者外幣交易等值1萬美元以上的現金繳存、現金支取、現金結售匯、現鈔兌換、現金匯款、現金票據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現金收支。(二)法人、其他組織和個體工商戶銀行賬戶之間單筆或者當日累計人民幣200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20萬美元以上的款項劃轉。(三)自然人銀行賬戶之間,以及自然人與法人、其他組織和個體工商戶銀行賬戶之間單筆或者當日累計人民幣50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10萬美元以上的款項劃轉。(四)交易一方為自然人、單筆或者當日累計等值1萬美元以上的跨境交易。累計交易金額以單一客戶為單位,按資金收入或者付出的情況,單邊累計計算並報告,中國人民銀行另有規定的除外。客戶與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信託投資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等進行金融交易,通過銀行賬戶劃轉款項的,由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郵政儲匯機構、政策性銀行按照第一款第(二)、(三)、(四)項的規定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提交大額交易報告。中國人民銀行根據需要可以調整第一款規定的大額交易標准。
⑵ 有大額資金匯入被懷疑洗黑錢銀行會通知開戶人嗎
會的。
依據《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金融機構應當在大額交易發生後的5個工作日內,通過其總部或者由總部指定的一個機構,及時以電子方式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送大額交易報告。沒有總部或者無法通過總部及總部指定的機構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送大額交易的,其報告方式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確定。
客戶通過在境內金融機構開立的賬戶或者銀行卡所發生的大額交易,由開立賬戶的金融機構或者發卡銀行報告;客戶通過境外銀行卡所發生的大額交易,由收單行報告;客戶不通過賬戶或者銀行卡發生的大額交易,由辦理業務的金融機構報告。
(2)金融機構為客戶開戶時擴展閱讀:
反洗錢的相關要求規定:
1、金融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客戶身份識別制度。金融機構在與客戶建立業務關系或者為客戶提供規定金額以上的現金匯款、現鈔兌換、票據兌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務時,應當要求客戶出示真實有效的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進行核對並登記。
2、客戶由他人代理辦理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同時對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進行核對並登記。與客戶建立人身保險、信託等業務關系,合同的受益人不是客戶本人的,金融機構還應當對受益人的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進行核對並登記。
3、金融機構不得為身份不明的客戶提供服務或者與其進行交易,不得為客戶開立匿名賬戶或者假名賬戶。金融機構對先前獲得的客戶身份資料的真實性、有效性或者完整性有疑問的,應當重新識別客戶身份。
⑶ 客戶去開戶行申請機構信用代碼時,會有中征碼嗎
不會。,中征碼是一個過渡期使用的、和原貸款卡編碼同等作用的識別代碼。
根據《國務院關於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50號)、《中國人民銀行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的通知》(銀發[2014]359號)文件精神,中國人民銀行各支行已停止貸款卡發放和年審工作。原有貸款卡編碼更名為「中征碼」。
(3)金融機構為客戶開戶時擴展閱讀:
已辦理過貸款卡的企業和個人,辦理貸款時不需要再配發「中征碼」,未辦理過貸款卡的企業和個人,辦理貸款時可向金融機構提交機構信用代碼證、組織機構代碼證、工商注冊登記證、稅務登記證或個人有效身份證件後配發「中征碼」。
機構信用代碼證已逐步在人民銀行和銀行業金融機構徵信業務、信貸業務、賬戶業務、現金業務、票據業務、外匯業務等領域推廣應用,將成為金融系統及其他經濟領域機構客戶身份識別的重要手段,成為機構的「經濟身份證」。
機構在人民銀行和銀行業金融機構辦理業務時,出示機構信用代碼證,可以得到更加方便、快捷的金融服務。
機構信用代碼的使用優勢:
1、經濟性強。機構信用代碼以結算賬戶開戶許可證核准號為基礎,與機構的經濟和信用活動密切相關。機構信用代碼系統已應用於人民銀行企業徵信系統,通過機構信用代碼可以便捷查詢企業的信用報告。
2、覆蓋面廣。機構只要有經濟活動,就必須開立和經常使用存款賬戶,機構信用代碼涵蓋了所有從事經濟活動的機構。
3、實用性高。機構信用代碼系統將機構信用代碼與其他機構代碼建立起對應關系,通過查詢機構信用代碼系統可以方便、快捷地了解到某機構在其他部門領取的代碼信息。
4、便捷性高。全國所有銀行業金融機構網點均連通了機構信用代碼系統,機構在開展經濟活動、辦理金融業務時,均可對機構信用代碼信息進行查驗和更新。
⑷ 基本賬戶開戶許可證是什麼東西
銀行開戶許可證是由中國人民銀行核發的一種開設基本賬戶的憑證,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金融機構開立基本存款賬戶的單位可憑此證,辦理其它金融往來業務
一、申辦基本賬戶條件人
1、企業法人
2、企業法人內部單獨核算的單位
3、管理財政預算資金和預算外資金的財政部門
4、實行財政預算管理的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獨立核算)
5、社會團體
6、外地常設機構、個體經營戶、私營企業
7、法律服務所
8、國家法律允許的宗教組織
二、申辦基本賬戶材料
1、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的《企業法人執照》或《營業執照》正本及復印件
2、中央或地方編制委員會批文及復印件
3、駐地有權部門對外地常設機構的批文及復印件
4、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或事業單位登記證及其復印件
5、社會團體登記證及復印件
6、民營非企業單位登記證及復印件
7、法律服務執業證書
8、宗教活動許可證
(4)金融機構為客戶開戶時擴展閱讀:
基本賬戶相關注意事項
1、存款人撤銷賬戶,必須與開戶銀行核對賬戶余額,經開戶銀行審查同意後,辦理銷戶手續
2、存款人銷戶時,應交回各種重要空白憑證和開戶許可證
3、存款人如需撤銷存款帳戶,必須向開戶行交回開戶許可證正本由開戶行於7日內報送人民銀行進行撤銷
4、開戶銀行對一年(按對月對日計算)未發生收付活動的賬戶,應通知存款人自發出通知起30日內來行辦理銷戶手續,逾期視同自願銷戶
5、存款人申請開立基本存款賬戶,應填制開戶申請書,提供本辦法規定的證件,送交蓋有存款人印章的印鑒卡片,經銀行審核同意,並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核發的開戶許可證開立賬戶
⑸ 如果客戶為外國政要,金融機構為其開立賬戶時,應採取什麼措施
如客戶為外國政要,金融機構為其開立賬戶應當經高級管理層的批准。
在與客戶的業務關系存續期間,金融機構應當採取持續的客戶身份識別措施,關注客戶及其日常經營活動、金融交易情況,及時提示客戶更新資料信息。
對於高風險客戶或者高風險賬戶持有人,金融機構應當了解其資金來源、資金用途、經濟狀況或者經營狀況等信息,加強對其金融交易活動的監測分析。客戶為外國政要的,金融機構應採取合理措施了解其資金來源和用途。
(5)金融機構為客戶開戶時擴展閱讀:
客戶先前提交的身份證件或者身份證明文件已過有效期的,客戶沒有在合理期限內更新且沒有提出合理理由的,金融機構應中止為客戶辦理業務。
金融機構應採取合理方式確認代理關系的存在,在按照本辦法的有關要求對被代理人採取客戶身份識別措施時,應當核對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身份證明文件,登記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聯系方式、身份證件或者身份證明文件的種類、號碼。
⑹ 銀行業金融機構開立基本存款賬戶提交的開戶資料有哪些
中國銀行開立基本存款賬戶,不同的存款人應按下列要求向銀行相關網點出具證明文件:
1. 企業法人,應出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本。
2. 非法人企業,應出具企業營業執照正本。
3. 機關和實行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應出具政府人事部門或編制委員會的批文或登記證書和財政部門同意其開戶的證明;非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應出具政府人事部門或編制委員會的批文或登記證書。
4. 軍隊、武警團級(含)以上單位以及分散執勤的支(分)隊,應出具軍隊軍級以上單位財務部門、武警總隊財務部門的開戶證明。
5. 社會團體,應出具社會團體登記證書,宗教組織還應出具宗教事務管理部門的批文或證明。
6. 民辦非企業組織,應出具民辦非企業登記證書。
7. 外地常設機構,應出具其駐在地政府主管部門的批文。
8. 外國駐華機構,應出具國家有關主管部門的批文或證明;外資企業駐華代表處、辦事處應出具國家登記機關頒發的登記證。
9. 個體工商戶,應出具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正本。
10.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社區委員會,應出具其主管部門的批文或證明。
11. 獨立核算的附屬機構,應出具其主管部門的基本存款賬戶開戶許可證和批文。
12. 其他組織,應出具政府主管部門的批文或證明。
⑺ 金融機構可以拒絕客戶開戶嗎的最新相關信息
不僅香港,全世界銀行都對不符合條件客戶拒絕開戶,如客戶涉及違法嫌疑,如洗錢等情況的,會要求關戶。
⑻ 凡在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開立賬戶的開戶單位,必須按照規定收支和使用現金,接受中國人民銀行的監督。
凡在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開立賬戶的開戶單位,必須按照規定收支和使用現金,接受中國內人民銀行容的監督,這局話是錯的。正確的為凡在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開立賬戶必須依照規定收支和使用現金,接受開戶銀行監督。
根據《現金管理暫行條例》第二條凡在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開戶銀行)開立賬戶的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單位(以下簡稱開戶單位),必須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收支和使用現金,接受開戶銀行的監督。國家鼓勵開戶單位和個人在經濟活動中,採取轉賬方式進行結算,減少使用現金。
(8)金融機構為客戶開戶時擴展閱讀:
《現金管理暫行條例》第五條開戶單位可以在下列范圍內使用現金:
(一)職工工資、津貼;
(二)個人勞務報酬;
(三)根據國家規定頒發給個人的科學技術、文化藝術、體育等各種獎金;
(四)各種勞保,福利費用以及國家規定的對個人的其他支出;
(五)向個人收購農副產品和其他物資的價款;
(六)出差人員必須隨身攜帶的差旅費;
(七)結算起點以下的零星支出;
(八)中國人民銀行確定需要支付現金的其他支出。
前款結算起點定為1000元。結算起點的調整,由中國人民銀行確定,報國務院備案。
⑼ 《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中有: 為不在本機構開立賬戶的客戶提供
銀行本票、匯票,支票的兌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