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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有權

發布時間:2021-01-05 12:59:52

A. 銀行和支付機構可以權拒絕開戶 拒絕開戶的情形有哪些

代理開戶,超過卡數限制,身份證過期。沒有憑證。

B. 中國人民銀行有哪些職權

根據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修正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規定,中國人民銀行的主要職責為:
(一)起草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完善有關金融機構運行規則;發布與履行職責有關的命令和規章。
(二)依法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
(三)監督管理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和銀行間債券市場、外匯市場、黃金市場。
(四)防範和化解系統性金融風險,維護國家金融穩定。
(五)確定人民幣匯率政策;維護合理的人民幣匯率水平;實施外匯管理;持有、管理和經營國家外匯儲備和黃金儲備。
(六)發行人民幣,管理人民幣流通。
(七)經理國庫。
(八)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支付結算規則,維護支付、清算系統的正常運行。
(九)制定和組織實施金融業綜合統計制度,負責數據匯總和宏觀經濟分析與預測。
(十)組織協調國家反洗錢工作,指導、部署金融業反洗錢工作,承擔反洗錢的資金監測職責。
(十一)管理信貸徵信業,推動建立社會信用體系。
(十二)作為國家的中央銀行,從事有關國際金融活動。
(十三)按照有關規定從事金融業務活動。
(十四)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http://www.pbc.gov.cn/publish/main/530/index.html

C. 以下哪些內容銀行和支付機構有權拒絕開戶

單位開立支付賬戶,應當參照《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3〕第5號發布)第十七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等相關規定。要求單位:提供相關證明、面對面核實身份、多重交叉驗證。
對於本通知發布之日前已經開立支付賬戶的單位,支付應當於2017年6月底前按照上述要求核實身份。完成核實前不得為其開立新的支付賬戶;逾期未完成核實的,支付賬戶只收不付;完成核實工作後,將有關情況報告法人所在地人民銀行分支。
加強對異常開戶行為的審核</ol>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銀行和支付有權拒絕開戶:
對單位和個人身份信息存在疑義,要求出示輔助證件,單位和個人拒絕出示的;
單位和個人組織他人同時或者分批開立賬戶的;有明顯理由懷疑開立賬戶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的。
對開戶之日起6個月內無交易記錄的賬戶,銀行應當暫停其非櫃面業務,支付應當暫停其所有業務,銀行和支付向單位和個人重新核實身份後,可以恢復其業務。</ol>2016年12月1日起:非櫃面轉賬--單位賬戶非櫃面轉賬單日累計金額分別超過100萬元、30萬元的,銀行應當進行大額交易提醒,單位確認後方可轉賬;支付賬戶轉賬——— 支付在為單位開立支付賬戶時,應當與單位簽訂協議,約定支付賬戶與支付賬戶、支付賬戶與銀行賬戶之間的日累計轉賬限額和筆數,超出限額和筆數的,不得再辦理轉賬業務。

D. 必學銀行卡清算機構,銀行,支付機構到底有什麼區別

1、銀行卡清算機構。銀行卡人人都有,銀行卡清算機構估計大家是頭一次聽說。根據《決定》的定義,銀行卡清算業務是通過制定銀行卡清算標准和規則,運營銀行卡清算業務系統,授權發行和受理本銀行卡清算機構品牌的銀行卡,並為發卡機構和收單機構提供其品牌銀行卡的機構間交易處理服務,協助完成資金結算的活動。

用一句話解釋:在銀行卡跨行交易時,負責多個銀行或特許從事金融業務機構(非金融支付機構)之間計算往來資金,並協助完成資金劃撥。從對象來看,清算機構業務往來對象銀行或是特許經營機構;從業務特點看,清算機構需要兩個必備動作,計算資金和協助資金轉移。因此,可以看出清算機構是一個完成多個發卡機構與多個收單機構之間資金計算與劃轉的業務主體(即「多對多」),與銀行、支付機構「一對多」的結算業務存在較大的差異,其業務中需要應對更大的金融風險。

2、商業銀行。商業銀行是銀行卡申請的窗口,其主要是向社會發行的具有消費信用、轉賬結算、存取現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銀行卡,所以我們的銀行卡都是從銀行辦理得到的。由於銀行卡具有隨身攜帶的便利性特點,銀行可以將很多業務疊加在銀行卡上,如著名的「一卡通」,它將持卡人主要使用的銀行業務疊加在一起,非常方便。由於持卡人需要將資金存入銀行,銀行需要利用持卡人存入的資金開展信貸等經營活動,同時肩負保障持卡人資金安全。因此,國家對銀行的要求注冊資本較高,根據《商業銀行法》第十三條規定,設立全國性商業銀行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十億元人民幣。這里需要強調一下,銀行是攬儲機構,攬儲機構是需要高門檻的,畢竟大家的錢大部分都在銀行的銀行卡裡面。

一句話概括,銀行是發行銀行卡機構,但可以發行不同品牌的銀行卡清算機構的銀行卡。

3、支付機構。支付機構是經過監管機關特許從事拓展受理銀行卡商戶的機構。當然,銀行天然的也具備這個功能。所以市場中的POS機基本就這兩類機構。根據央行頒布的《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申請人擬在全國范圍內從事支付業務的,其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億元人民幣。」支付機構的注冊資本僅為銀行的1/10,究其原因主要是業務風險性質決定的。支付機構主要負責銀行卡網路商戶拓展和完成商戶資金結算兩大類業務。從資金風險看,支付機構主要是完成商戶應收款項資金入賬業務,不涉及吸收存款開展經營業務,主要是其自身的經營風險和信用風險。

一句話概括:支付機構主要職能是按時、准確給商戶准確入賬。因此,支付機構只要不提供持卡人可充值的虛擬賬戶,對持卡人資金安全影響較小。

E. 什麼是支付機構

在收付款人之間作為中介機構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貨幣資金轉移服務的機構支付機構的標准:

第八條《支付業務許可證》的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為非金融機構法:

(二)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

(三)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出資人;

(四)有5名以上熟悉支付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

(五)有符合要求的反洗錢措施;

(六)有符合要求的支付業務設施;

(七)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內部控制制度和風險管理措施;

(八)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和安全保障措施。

(5)銀行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有權擴展閱讀:

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促進支付服務市場健康發展,規范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行為,防範支付風險,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是指非金融機構在收付款人之間作為中介機構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貨幣資金轉移服務:

(一)網路支付;

(二)預付卡的發行與受理;

(三)銀行卡收單;

(四)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其他支付服務。

本辦法所稱網路支付,是指依託公共網路或專用網路在收付款人之間轉移貨幣資金的行為,包括貨幣匯兌、互聯網支付、行動電話支付、固定電話支付、數字電視支付等。

F. 銀行卡清算機構,銀行,支付機構到底有什麼區別

銀行卡清算機構,銀行,支付機構的區別:

一、定義不同

銀行卡清算機構是在銀行卡跨行交易時,負責多個銀行或特許從事金融業務機構(非金融支付機構)之間計算往來資金,並協助完成資金劃撥。

銀行是發行銀行卡的機構,但可以發行不同品牌的銀行卡清算機構的銀行卡。

支付機構主要職能是按時、准確給商戶准確入賬。

二、面對的客戶不同

清算機構的服務的對象一般都是銀行和機構;銀行服務的對象是個人和機構;支付機構一般的服務對象是商戶。

三、面對的風險不同

銀行卡清算機構業務中需要應對更大的金融風險。如清算風險、信息泄露風險、洗錢風險。

銀行面對的主要風險是信息泄露風險和洗錢風險。

支付機構主要是完成商戶應收款項資金入賬業務,不涉及吸收存款開展經營業務,主要是其自身的經營風險和信用風險。

(6)銀行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有權擴展閱讀:

1、清算風險

清算風險管理是銀行卡清算機構最為重要的風險類型之一,一方面要求較高的資金來應對風險,另一方面如果發生資金不能正常到賬,將社會將對金融機構的信用產生懷疑,甚至引發擠兌風險等更為嚴重的措施。

大家應該不難回憶起2014年8月,美國要求美屬的全球最大的兩家銀行卡清算機構VISA、MASTERCARD暫停俄羅斯的銀行卡交易處理。

意圖通過限制資金的流動性,造成在俄境內現金交易比例大幅提高,俄羅斯中央銀行及金融機構必須提供大量的現鈔供給,提供社會資金流動性,但給國家金融管理秩序造成不小影響。

2、信息泄露風險

由於外部欺詐形勢日趨復雜,犯罪團伙一直尋求從商戶端盜取銀行卡交易。銀行卡清算機構可基於自身信息交互樞紐的結構,通過基於大數據分析與統計,快速查找到信息泄露點,並直接通知泄露點的管理機構,採取風險管控措施。

例如,A和B是不同銀行的持卡人,先後出現銀行卡盜刷,發卡銀行將欺詐交易提交銀行卡清算機構進行分析,經過數據篩選、比對發現這A和B曾先後在某家酒店入住,並進行銀行卡交易,這家酒店可能就是信息泄露點。

從案例中可以看出,銀行卡清算機構具有信息資源稟賦的優勢,而A、B兩家銀行由於信息不對稱,無法查找確認信息泄漏點。

3、洗錢風險

銀行卡清算機構作為信息和資金中立方而生存,只做機構之間的交易信息統計員和資金搬運工。不介入商戶實際交易場景。

與支付機構存在明顯不同的是,銀行卡清算機構沒有提供虛擬充值賬戶,不佔有持卡人或商戶資金,也就不存在協助商戶、持卡人洗錢的前提條件。

但其可通過機構上送的交易信息進行分析比對,還原交易場景的交易要素,配置風險監控手段,發現可疑交易行為及潛在的洗錢風險。

例如個別P2P平台,利用虛擬賬戶自融資金或虛構項目,可掩蓋資金實際去向及真實交易對手,給洗錢、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等違法犯罪活動,提供了巨大想像空間。

G. 哪些部門有權查詢凍結扣劃銀行存款

司法、行政機關查詢、凍結和扣劃銀行存款(以下簡稱「查凍扣」)是包括人民銀行在內的監管機構、金融機構在工作中經常遇到的現象。由於不同歷史時期的許多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對這一問題作出相應的規定和諸多的調整,相互之間亦存在沖突之處,出於對許可權、效力或者程序等問題理解的差異,強制執行機關同金融機構之間經常出現爭執,甚至因矛盾激化而發生沖突以及採取拘留﹑罰款等司法強制措施。1995年7月1日開始施行的《商業銀行法》在解決這一問題上具有里程碑式的意義,它以法律的形式從根本上對這一問題作出了基本界定,結束了以往多、散、亂且缺乏權威性的局面,導致許多依據失去效力,進而導致一些司法或者行政機關失去了原有的查凍扣權力。
有權查詢單位:公安、檢察院、法院、安全機關、監察、軍隊保衛部門、監獄保衛部門、海關、稅務、審計、證監會。有權凍結單位:公安、檢察院、法院、安全機關、軍隊保衛部門、監獄保衛部門、海關、稅務。有權扣劃單位:法院、海關、稅務。
(一)具有完整的查詢、凍結、扣劃存款權力的部門
1.人民法院。公、檢、法部門在查、凍、扣方面的基本法律依據是《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其中《民事訴訟法》第221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情況,有權凍結、扣劃被執行人的存款。」這里,人民法院所獲得的是在義務人不主動履行的情況下,為保證生效法律文書得以履行而採取的強制執行措施,這里的法律文書包括人民法院通過審判程序作出的判決和無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的生效法律文書。
2.稅務部門。有關法律法規對此作出了明確規定。《稅收徵收管理法》(2001年5月l日起施行)第54條規定:「稅收機關有權…查詢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帳戶。……可以查詢案件涉嫌人員的儲蓄存款。」以此為據,稅務機關可查詢單位和個人存款;第38條規定:「……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凍結納稅人的金額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存款,」「……稅務機關可以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凍結的存款中扣繳稅款。」以此為據,稅務機關可凍結、扣劃存款。
3.海關。《海關法》(2000年7月8日起修改後施行)第6條第5項規定:「……可以查詢案件涉嫌單位和人員在金融機構、郵政企業的存款、匯款。」這樣,法律就賦予海關查詢存款的權力。第61條規定:「海關可以書面通知納稅義務人開戶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暫停支付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存款;海關可以書面通知納稅義務人開戶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從其暫停支付的存款中扣繳稅款,」此規定明確賦予了海關扣劃存款的權力,對於海關能否凍結存款,《海關法》的用詞是「暫停支付存款」,相當於對存款實施了凍結措施,因此,可以認為,海關也具有凍結存款的權力。另外,《海關稽查條例》(1997年1月3日發布施行)第14條規定:「海關……可以查詢被稽查人在商業銀行或其他單位的存款帳戶。」按照《商業銀行法》的規定,查詢單位存款可以由行政法規規定,《海關稽查條例》作為行政法規,所規定的也只能是對單位存款的查詢,否則是無效的。海關稽查是海關的另外一種監管方式,在稽查時享有對單位存款進行查詢的權力。
(二)公安、檢察、安全、軍隊保衛部門、監獄保衛部門和海關走私偵查局只有查詢和凍結存款的權力
1997年1月1日修改後起施行的《刑事訴訟法》第117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規定查詢、凍結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同時,《刑事訴訟法》還賦予了安全機關、軍隊保衛部門、監獄保衛部門在進行刑事偵查時,也可以享有同公安機關相同的權力;第4條規定:「國家安全機關依照法律規定,辦理危害國家安全機關的刑事案件,行使與公安機關相同的職權」;第225條規定:「軍隊保衛部門對軍隊內部發生的刑事案件行使偵查權。對罪犯在監獄內犯罪的案件由監獄進行偵查。軍隊保衛部門、監獄辦理刑事案件,適用本法的有關規定。」
需要注意的是:1999年初,經國務院批准,海關總署、公安部組建了海關總署走私犯罪偵查局,《海關法》在2000年修改後,對此做出了明確規定,賦予海關走私偵查局同公安機關相同的權力。《海關法》第4條規定「海關偵查走私犯罪的公安機構履行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職責,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辦理。」
有一特殊情況:《反洗錢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經調查仍不能排除洗錢嫌疑的,應當立即向有管轄權的偵查機關報案。客戶要求將調查所涉及的賬戶資金轉往境外的,經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採取臨時凍結措施。」
(三)只具查詢存款權力的部門
1.監察部門。I997年5月9日通過並施行的《行政監察法》第21條規定:「監察機關……可以查詢案件涉嫌單位和涉嫌人員在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授予了監察部門查詢銀行存款的權力,但僅此而已,監察部門不能實施凍結和扣劃行為。
2.審計機關。《審計法》﹝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第33條:「審計機關進行審計時,有權就審計事項的有關問題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並取得相關證明材料。」這里沒有明確使用查詢存款一詞,而是使用了概括性的規定。l997年10月21日,國務院頒布了《審計法實施條例》對這一問題作了明確,《條例》第31條規定:「審計機關…有權查詢被審計單位在金融機構的各項存款,並取得證明材料,有關金融機構應當予以協助,並提供證明材料。」由於該《條例》屬於國務院行政法規,符合《商業銀行法》關於查詢單位存款的規定,因此,審計機關也有權查詢單位存款。另外,按照《審計署、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審計署、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審計機關在審計執法過程中查詢被審計單位存款問題的通知>適用軍隊審計機關的通知》(審法發〔1999〕35號)的規定,軍隊審計機關也可以查詢單位存款。
3.中國證監會。《證券法》第168條規定:「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履行職責,有權採取下列措施:查詢當事人和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的資金帳戶、證券帳戶。」此外,證監會對期貨交易的有關行為,需要時也可查詢單位存款。在國務院發布的《期貨交易暫行條例》﹝1999年9月1日)中第52條規定:「中國證監會……對期貨交易所、期貨經紀公司、會員和客戶在商業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開立的單位存款帳戶可以進行查詢。」

H. 中國人民銀行和銀行監督管理機構有權查處什麼

中國人民銀行職責: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完善,中國人民銀行作為中央銀行在宏觀調控體系中的作用將更加突出。根據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修正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規定,中國人民銀行的主要職責為: 中國人民銀行
(一)起草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完善有關金融機構運行規則;發布與履行職責有關的命令和規章。 (二)依法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 (三)監督管理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和銀行間債券市場、外匯市場、黃金市場。 (四)防範和化解系統性金融風險,維護國家金融穩定。 (五)確定人民幣匯率政策;維護合理的人民幣匯率水平;實施外匯管理;持有、管理和經營國家外匯儲備和黃金儲備。 (六)發行人民幣,管理人民幣流通。 (七)經理國庫。 (八)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支付結算規則,維護支付、清算系統的正常運行。 (九)制定和組織實施金融業綜合統計制度,負責數據匯總和宏觀經濟分析與預測。 (十)組織協調國家反洗錢工作,指導、部署金融業反洗錢工作,承擔反洗錢的資金監測職責。 (十一)管理信貸徵信業,推動建立社會信用體系。 (十二)作為國家的中央銀行,從事有關國際金融活動。 (十三)按照有關規定從事金融業務活動。 (十四)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參考網路http://ke..com/view/21741.htm?fr=ala0_1_1#8

銀行監督管理機構
可參見:http://www.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97117

I. 金融機構與金融服務機構法律上嚴格的界限是什麼

金融機構(Financial Institution)是指從事金融業有關的金融中介機構,為金融體系的一部分,金融業包括銀行、證券、保險、信託、基金等行業。
金融機構包括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信託投資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 同時亦指有關放貸的機構,發放貸款給客戶在財務上進行周轉的公司,而且他們的利息相對也較銀行為高,但較方便客戶借貸,因為不需繁復的文件進行證明。
金融中介機構 是指從資金的盈餘單位吸收資金提供給資金赤字單位以及提供各種金融服務的經濟體。金融中介機構的功能主要有信用創造、清算支付、資源配置、信息提供和風險管理等幾個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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