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允許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向金融機構抵押融資可能帶來什麼問題
試著探討一下,說的不一定對4個問題總結起來分別可從權能層面、法律層面、權證層面和技術層面來展開探討,下面依次:
1、權能問題。
土地承包經營權是一項特殊的用益物權,起源於1978年安徽鳳陽小崗村搞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創造」,解決了中國的吃飯問題,當時的承包期限是20年,1998年有效期到了,搞了二輪延包,這次期限是30年,到2028年(流轉及抵押應不得超過該年限)。從權能來看,土地承包經營權(一個完整的詞彙,一個獨特的概念,一項特殊的權利)是用益物權,不具備權屬性,從四項基本權能來看,應該是使用和,並沒有權,因為權歸集體。正因為沒有權,所以也沒有處置權。因其權為集體產權、且為用益物權的獨特性質,從狹義來說,目前尚不存在以其他客體的經營權為抵押物的融資方式。但是從廣義來說,還有水域灘塗養殖權、水利設施使用權等與其有一點類似,然而卻又不同。
2、法律問題。
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從法理上來說是站不住腳的。《物權法》、《擔保法》、《土地承包法》對耕地、自留地、集體機動地、宅基地的抵押有限制性條款。明確的是《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十五條「承包方以其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抵押或者抵償債務的,應當認定無效。」這等於是說「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是無效抵押物。這基本就把以家庭承包方式獲得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抵押貸款的路徹底封死了。但是: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加快推進農村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創新的意見》(銀發〔2008〕295號)提出:(二)創新貸款擔保方式,擴大有效擔保品范圍。鼓勵金融機構根據試點地區農業發展情況和農村經濟特點,依照相關法律,進一步擴大農戶和農村企業申請貸款可用於擔保的財產范圍,積極規范和完善涉農擔保貸款業務操作流程,建立健全涉農貸款擔保財產的評估、管理、處置機制。按照因地制宜、靈活多樣的原則,探索發展大型農用生產設備、林權、水域灘塗使用權等抵押貸款,規范發展應收賬款、股權、倉單、存單等權利質押貸款。原則上,凡不違反現行法律規定、財產權益歸屬清晰、風險能夠有效控制、可用於貸款擔保的各類動產和不動產,都可以試點用於貸款擔保。積極推進和完善多元化的農村信貸擔保體系建設,鼓勵各類信貸擔保機構通過再擔保、聯合擔保以及擔保與保險相結合等多種方式,加大對農村的融資擔保服務。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進一步加強信貸結構調整促進國民經濟平穩較快發展的指導意見》(銀發〔2009〕92號)提出:穩步推進農村融資性擔保體系的建立和發展,有效完善農村信貸風險分擔機制,擴大農村有效擔保物范圍。大力開發符合農村實際特點的「信貸+保險」金融服務新產品。支持政策性金融加大對農業開發和農田水利等農村基礎設施建設的中長期信貸支持。有條件的地方可以探索開辦土地經營權抵押貸款。《中國銀監會廳關於做好2013年農村金融服務工作的通知》(銀監辦發〔2013〕51號)提出:探索擴大農戶、農民專業合作社和龍頭企業等借款人可用於擔保的財產范圍,創新各類符合法律規定和實際需要的農(副)產品訂單、保單、倉單等權利以及農用生產設備、機械、林權、水域灘塗使用權等財產抵(質)押貸款品種。支持在法律關系明確地區探索開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農房等抵(質)押貸款業務。此外,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中共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乾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賦予農民對承包地承包經營權抵押、擔保權能」;2014年一號文件也明確「允許承包土地的經營權向金融機構抵押融資。」國務院廳《關於引導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健康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4〕71號):現階段通過市場流轉交易的農村產權包括承包到戶的和農村集體統一經營管理的資源性資產、經營性資產等,以農戶承包土地經營權、集體林地經營權為主,不涉及農村集體土地權和依法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集體土地承包權,具有明顯的資產使用權租賃市場的特徵。2015年一號文件:做好承包土地的經營權和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擔保貸款試點工作。所以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處於一種法律有障礙和政策鼓勵的兩難之中。為什麼會鼓勵,我想是部分地區城鎮化進程導致農民數量減少導致土地拋荒,而細碎的家庭分散經營雖然曾在特定歷史時期做出過的貢獻,但是當下已然不適合現代農業發展要求。集約土地規模化經營和發展現代農業,這就需要資金支持即農村金融支撐,而從事農村經營的主體缺少融資渠道(主要是抵押物擔保物匱乏)的困境所致。為了解決法律障礙和政策鼓勵、現實需求三者間的困境,各方可謂絞盡腦汁:以上出現了幾種提法尤其值得注意:一是人行提出的」土地經營權「二是銀監會提出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三是三中全會起草組提出的「農民對承包地承包經營權」四是一號文件提出的「承包土地的經營權」五是國辦(中農辦)不久前
獨辟蹊徑
提出的「農戶承包土地經營權」從權能上說,以上說的其實是一個東西,即「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除了銀監會比較憨厚,其他的提法都有規避與現有法律沖突的考慮。這個事情的發展大致就是這樣的,但是又有了新的發展,那就是2014年底中共廳、國務院廳印發《關於引導農村土地經營權有序流轉發展農業適度規模經營的意見》中正式明確提出
農村土地權、承包權、經營權的「三權分置」前面說過「土地承包經營權」是一個完整的詞彙,一個獨特的概念,一項特殊的權利是一項用益物權,但是由於土地流轉的現實,在實質上,對這項權利又進行了「瓜分」:流出方保留承包權,流入方只有經營權。這個問題說到這里已經基本說清楚了。
3、權證問題。
關於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頒證。這里要明確一個重要問題,即抵押的到底是「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還是流轉後「承包土地的經營權」即「三權分置」提出的,是承包權還是經營權?前面已經說清楚了,在土地法、承包法沒改之前(改法後,後面說法就不成立了),現階段,將農戶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抵押是違法的,可以操作的是流轉後的經營權。問題中所提出的「用於抵押的權證」,和「《關於加快發展現代農業
進一步增強農村發展活力的若干意見》提出 5 年內完成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頒證」嚴格來說,並不是同一個證。花開兩朵各表一枝,先說這個《關於加快發展現代農業
進一步增強農村發展活力的若干意見》提出的5年完成的這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頒證這個證其實一直都有,網上隨便找個圖。日期是1998年,二輪延包的年份,這個證作為農戶承包土地的權屬證明,在全國大多數地方基本都確權到位了。既然都有了,二輪延包又沒有結束,那麼現在為什麼又要頒這個證呢?新頒的證和老證有什麼區別呢?這些問題我看不太清楚,但是我們可以找一個角度來管窺蠡測一下在《2009年國土資源公報》中,國土資源部曾解釋稱,「(2009年)耕地、建設用地等數據,待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全面完成後另行發布」。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啟動於2007年,歷時三年,2009年底基本結束。但是,調查結果遲遲未公布。2012年12月,國土資源部曾發布通報稱,2011年,中國耕地保有量為18.2476億畝,全國耕地凈減勢頭得到有效控制,且自2009年以來,全國耕地保有量連續三年保持在18.24億畝以上。但是,該數據並未體現在《2011年中國國土資源公報》中。《2013中國國土資源公報》顯示,2012年中國耕地保有量為20.27億畝,2009年以來連續四年耕地保有量超20億畝;而近年來,中國政府一直強調18億畝耕地紅線不能突破。(國土部:中國現有耕地超過20億畝來源2014年04月22日
16:29 來源於
財新網)。簡而言之就是家當沒搞清楚,守了好些年的18億畝耕地紅線,國土部一普查,發現不但沒減少,還「憑空」多了2億畝出來。18億畝我推斷就是根據上面紅本本的登記數據統計出來的,多出2億畝並不奇怪,仔細看紅本本上的內容就可以發現,一是測量技術先進了,國土部是拿衛星測的,原來農村是用步量的,田埂啥的都沒算,誤差太大;二是承包分地的時候,地有好壞,好地一畝算一畝,拿到差地的人家不幹了,私下說好一畝半算一畝,兩畝算一畝;三是農業稅2006年才取消,沒取消之前是土地稅,實際佔有多,而少登記是可以少交稅的,以上種種,導致出入。回過頭我們來看看這個老證,四至不清(四至處為空白,且並未附四至圖),面積不準(長寬處為空白,面積數據度以現在的要求標准來看很可能是不夠的),過於簡陋。檯面上來說,這對於「不可逆城鎮化」調整土地涉及的問題、糧食保護耕地紅線問題、保護農民權益問題、土地適度規模經營土地流轉等工作開展不利。檯面下來說,政府征地成本、工商資本流轉成本、農戶流租金收入等等,這些可都是真金白銀的問題啊,此外承包地幾十年歷史積累矛盾也很突出,但是這個是馬蜂窩就不捅了。如果因為四至和面積都搞不清楚,進而產生爭議,總得拿個證明的東西出來吧,這時候這個本子就不夠用了。現階段的確權頒證,是的證,的具體標准我沒去查,四至都要到用GPS定位,要附圖,每塊地還有的編號。目前很多試點都已經開始搞,但是有難度,主要集中在一是確權成本太高,很多地方希望用國土部門的技術手段來測,但是一畝要四五十元(國家只配套10元一畝地),還有人力成本和工本費等等,隨便搞下就是千萬上億的成本,錢從哪來?二是農戶意願,有的實際佔有比老證上佔有面積大,這一測,會如何變動,心裡在打鼓。三是基層也畏難,入戶調查、戶籍台賬等,而且農村的土地矛盾大了去了,翻燒餅吃力不討好。進程方面,2014年山東、四川、安徽3個省和其他省區市的27個縣進行了整體試點,不少地方還結合實際擴大了試點范圍。截至2014年底,全國1988個縣(市、區)開展了試點工作,涉及1.3萬個鄉鎮、19.5萬個村,試點覆蓋面積3.3億畝。2015年又新增江蘇、江西、湖北、湖南、甘肅、寧夏、吉林、貴州、河南等9個整省試點,據悉有些試點已經探索出一些價格量又足的辦法來,既符合部里的規程標准,又能控製成本。所以考慮到事情的難度5年完成並不誇張。第二個證就是用於抵押的證,即使用權證,主要是農地流轉後,給流入方發一個證,證明他的使用權利,當然,如果沒流轉的也可能給農戶再發一個使用權證,這個證目前全國沒幾個地方發,個別地方在搞試點探索發了這個證(封閉試點網上沒找到圖),一般是政府發,僅處於探索階段。
4、操作層面的問題。
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融資過程中可能遇到什麼問題?三個方面,一是政策法律層面,二是技術層面,三是風險層面。政策法律層面主要是法律法規限制,金融機構開展起來有顧慮,而且直接影響申請強制處理抵押物時是否能得到法院支持。技術層面主要是指抵押物要估價,抵押物值多少錢?現階段農村資產資源缺乏專業評估機構和人員,還未建立農業評估的行業標准,抵押物價值認定困難,現在很多地方都評估了,但是價值認定是否合理值得商榷,評的太低,農戶貸不到幾個錢,評的太高,銀行不認。還有就是登記部門和銀行是脫節的,比方一塊地不但有土地承包證,種了樹後又去辦了個林權證,挖了個坑辦了水域灘塗養殖證,同一塊地理論上可以用不同的權證在不同銀行反復抵押,這就跟房地產市場不健全的時候開發商一房多賣類似。而這個地是否已經抵押過,銀行現階段根本查不到,有一物多抵風險;風險層面說到底是的問題,一是缺乏抵押擔保機構,誰願意來擔保,誰來兜底?況且擔保公司不是慈善企業,是要收費的,也會變相增加融資成本,如果成本過高,這個融資就會失去意義。因此如何擔保這個是核心問題。二是農業保險覆蓋太低,加大了銀行風險;三是抵押物處置難,即使法院支持,因缺乏公開有效的市場,這個抵押物的流動性太差,執行成本很高。概而言之,銀行需要獨立承擔風險,缺乏風險分散機制。
『貳』 銀行業金融機構能否兼業代理自己享有擔保物權的標的物的保險——兼談《保險兼業代理管理暫行辦法》第23條
《保險兼業代理管理暫行辦法》第23條規定,保險兼業代理人向保險公司投保自身的財產保險或人身保險,視為保險公司直接承保業務,保險兼業代理人不得提取代理手續費。銀行業金融機構代理財產險業務中,對自身享有擔保權利的擔保物代理客戶投保,是否應視為投保自身的財產,涉及到銀行業金融機構能否向被代理的保險人收取代理手續費,甚至能否開展此項代理業務的重大問題。現筆者就上述問題及《保險兼業代理管理暫行辦法》第23條的理解與適用一並進行簡要探討。 一、問題提出的背景 銀行業金融機構的保險代理的業務,屬於保險業監管部門依法核準的兼業代理業務,是銀行業金融機構中間業務的重要組成部分。該項業務作為一項行政許可,由《保險法》第127條賦予中國保監會行使。銀行兼業代理自己的客戶投保財產保險,不僅有利於銀行業金融機構方便客戶並加中間業務收入,同時更有利於各保險公司方便客戶投保,拓展財產保險普及面,增加保險業務收入,促進保險業發展。但最近,筆者在律師業務中發現,有些地方的保險業監管部門以《保險兼業代理管理暫行辦法》第23條為由,對當地銀行業金融機構代理的財產險業務採取限制監管措施,取消了銀行業金融機構部分財產險代理業務,如企業財產險、建築工程險、安裝工程險、貨運險等財產險兼業代理業務等。監管部門認為,銀行業金融機構兼業代理抵押人、出質人對擔保物的投保,因相關銀行業金融機構自身即享有對擔保物的抵押權或質權,對投保的標的物享有保險利益,所以應視為為自身財產投保,因而違反了《保險兼業代理管理暫行辦法》第23條的立法精神。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上述財產保險的兼業代理業務不符合代理的原則,並且,容易導致銀行業金融機構利用自身作為貸款人提供資金的地位強制客戶必須投保財產險,將相應保險和貸款一起以捆綁銷售方式搭售給客戶,涉嫌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反壟斷法》。 二、筆者的觀點 (一)銀行業金融機構兼業代理抵押人、出質人投保自身享有擔保權利的擔保物的財產險,不應視為其投保自身財產險 《保險兼業代理管理暫行辦法》第23條的立法精神到底是什麼,是一個很有爭議的問題。對此問題,作為出台上述規章的中國保監會並沒有相應明確的解釋作為權威的依據。《保險法》中有關財產險的保險利益是一個在財產所有權財產性責任基礎上又廣泛擴大的概念。以財產所有權為基礎,根據不同的法律關系的設置,會產生多個主體對標的物的財產關系,如抵押權人對標的物的抵押權,質權人對標的物的質權,留置權人的留置權,佔有權人的佔有權等;對於不動產,除可產生擔保物權,還可能存在用益物權,從而一個標的物上產生了上述多個權利主體的多種財產性權利,為此一個標的物會有多個主體享有保險利益。但上述對標的物享有保險利益的諸多主體,對標的物派生的多種財產性權利是各自享有的。擁有保險利益,並不意味著其擁有全部財產權利或財產權屬,即擁有擔保物權或用益物權不能視為擁有所有權,擁有抵押權不能將質權或佔有權視為自身財產。將具有保險利益的財產視為自身財產是十分偏頗的。上述23條中說的是自身的財產,應作狹義的解釋,即自身享有的財產權利本身(財產的所有權或所有權基礎上衍生的抵押權權利、質權利等本身),而非自身具有保險利益的財產。該23條,也只適用於兼業代理機構投保自身享有的財產性權利保險的情形。地方監管機構不能隨意作擴大解釋。 造成上述觀念混淆的原因,應與對《保險法》的保險標的概念理解錯誤有關。保險標的應指保險法律關系所指向的民事權利或賠償責任,即向保險公司投保的權利或責任,而非保險標的物。 (二)上述兼業代理行為中,銀行業金融機構未就自身享有的財產權即抵押權或質權投保 銀行業金融機構對於保險標的物享有的是抵押權或質押權,抵押權或質押權是一種財產權是無疑義的。但銀行業金融機構沒有為自身的抵押權或質押權這一財產權投保;保險公司開展的更不是抵押權或質押權保險,為抵押權或質押權的無效或喪失承擔保險責任。 (三)上述保險代理業務中,銀行業金融機構不是保險合同的當事人 造成上述觀念混淆的原因,還與對《保險法》的保險利益概念理解錯誤有關。《保險法》中的保險利益,應是指保險合同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對自身應承擔的民事責任或自身享有的民事權利(保險標的),在保險事故發生後,對保險標的發生的損失,或由保險公司代償從而減輕、免除自身賠償責任的利益,或向保險公司求償以減少、彌補損失的利益。而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抵押權、質押權,按擔保法規定,是及於抵押物、質押物毀損滅失後的賠償金、保險金的,該賠償金或保險金相當於抵押物、質押物毀損滅失後要求抵押人、出質人提供的補充擔保物。抵押人、出質人具有的對保險人的保險金求償權,抵押權人、質押權人並不直接享有。所以,從嚴格意義上講,銀行業金融機構盡管享有保險標的物的擔保權並及於保險金,但不是兼業代理的財產保險合同當事人。並且,根據《保險法》,財產險的當事人,只有投保人、保險人、被保險人,未設受益人。在財產險兼業代理中,銀行業金融機構既不是投保人、又不是被保險人,更不可能是受益人。同時,由於《擔保法》禁止約定債權屆滿後擔保物直接歸債權人所有,在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合同文本中,也不能約定擔保物的保險金直接歸債權人所有,只是約定就賠償金、保險金仍享有優先受償權或約定抵押權人、質權人所得賠償金、保險金‘優先清償’貸款債權。 綜上,財產險兼業代理中,銀行業金融機構代理提供擔保物的自身客戶作為保險公司客戶投保,不能視為投保自身財產險;銀行業金融機構不是這種業務中保險合同當事人。 所以,筆者認為,以《保險兼業代理管理暫行辦法》第23條規定為由,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的企業財產險、建築工程險、安裝工程險、貨運險等財產險兼業代理業務予以取消,是沒有道理的。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監管是為了促進業務的開展和保險市場發展,對業務的監管和規范存在於業務開展中。對銀行業金融機構財產保險兼業代理業務的上述限制監管措施,不是保險市場監管和促進保險市場發展的根本所在。 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和被保險人合法權益的保障,以較多的和多元化市場主體的存在為基礎,同時,保險市場的建設也應以給予客戶更多的便利為目標追求。而取消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的上述業務,不利於銀行和保險公司兩方面主體方便客戶的需要,不符合保險業、銀行業金融機構和客戶各方面的現實要求和根本利益。 蘇躍龍,律師。河北冀華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副主任,金融、證券業務部主任。
『叄』 辦理有證房屋抵押登記抵押權人為非金融機構的可以辦理抵押登記嗎
一、銀行抵押貸款可用哪些抵押?
1. 1
房產。銀行抵押貸款可用來抵押的第一樣就是房產,比如個人住房、家庭住房、不動產廠房、商鋪等。用房產抵押貸款,一般需要先評估,評估後,可以貸款至評估價的百分之七八十。
1. 2
『肆』 請問公司與公司之間借款怎麼辦理房產抵押,雙方均不是金融機構
首先,抵押物(房產)必須權屬是這家公司的,以房產證為據。
其次專,該抵押物沒處於抵押狀態屬,對抵押物的價值評估已經完成。
最後,才是借貸雙方簽署借款抵押合同,然後共同去辦理抵押登記。考慮到雙方的相關專業知識是空白,應聘請個律師提供服務為好。
『伍』 怎樣理解森林資源資產評估 凡在100萬元以上(含100萬元)的金融機構抵押貸款項目
是指的森林資源資產評估總額達到100萬元的
『陸』 林權抵押貸款存在什麼風險以及應該如何防範
林權抵押貸款四類風險
風險一:貸前調查評估難引致的信用和道德風險
主要表現:一是由於森林資源是一種特殊的資源性資產,並且林區一般地處偏僻,交通不便,地廣人稀,給金融機構貸前調查工作帶來了較大的困難。如曾某僅300萬元貸款,抵押物卻是面積達7914畝的林場,要准確地核實抵押物價值難度相當大。容易造成借款人利用信貸人員難以確切了解林地面積的漏洞,人為擴大林地面積或提高抵押物價值,導致金融機構不能合理確定抵押物抵押比例,削弱貸款風險緩釋能力,增大貸款潛在信用風險。二是由於金融機構缺乏林業評估的專業人才,對林木的生長周期和經濟價值都不了解,抵押物價值一般委託評估機構評估,易產生借款人與評估機構串通作弊或借款人、信貸人員和評估機構三方串通作弊,人為提高抵押物價值,導致道德風險。三是目前林業部門雖然承擔了林權抵押物的價值評估工作,但是由於資金、評估標准、專業技術人員缺乏等原因,導致缺乏專業的林木資產評估隊伍,容易導致評估不當,並因此增大貸款的信用風險。
風險二:服務配套體系不健全引致的法律風險
主要表現:一是林權抵押操作流程不明確,林業部門沒有形成標准化的林權貸款抵押登記管理制度以及統一的林權抵押登記和評估程序,從而影響林權抵押貸款的業務拓展進程。二是林權證核發與抵押登記管理不規范,一方面林權證核發存在「一林多證」即舊證和新證同時並存,另一方面林改前辦理的林權證作抵押,因抵押登記管理不規范,容易造成多次抵押或已抵押的林地發生流轉的情況。三是林業部門缺乏信息共享機制,有關林權檔案信息查詢、林場組織形式、股東分布的公示、市場價格以及其他林產品相關供求、交易信息咨詢與管理等信息不完全,極易導致在借貸、擔保等行為時發生糾紛。如曾某在貸款中作為抵押物的林場實際存在多個合夥經營者,且以暗股形式存在,此情況在林業部門並未登記備案,致使農信社無法完全識別有權人。四是林權處置流轉機制不完善,增加了銀行業金融機構發放林權抵押貸款的顧慮。如目前韶關各縣林業部門都沒有林木產權交易中心,一旦借款人無法按時歸還貸款,林權抵押貸款出現風險,缺乏一個比較好的林木資源交易平台,造成金融機構對林木資源拍賣處置困難,信貸資金的安全和流動性就難以保證。
風險三:貸後管理難引致的市場風險
主要表現:一是借款人資金回籠難以監控。如據部分農信社反映,雖然借款人取得林木砍伐指標須經過農信社,但借款人銷售林木多以現金結算,農信社難以監控回籠資金。另外,借款人超砍伐指標砍伐,林木被盜等情況同樣嚴重影響農信社對資金的監控。二是抵押物管理難度大。主要原因是作為抵押物的森林資源資產面臨人為偷盜的風險較高。林區一般地處偏僻,交通不便且人口稀少,森林管理難度較大,加上周圍部分村民法制觀念淡漠,盜伐、濫伐林木的情況時有發生。如據調查,曾某進入訴訟程序後,由於訴訟時間跨度長達14個月,始興縣聯社為了做好該筆貸款抵押物的管理工作,防止林木被當地村民盜伐,最大限度地保全抵押物價值,專門聘請了當地村幹部協助管理林場,增大了保全成本。三是林權處置流轉機制不健全,增加了資產處置變現難度。在目前收儲中心沒有完全建立的情況下,金融機構一旦面臨抵押物處置問題,尚需辦理砍伐指標、拍賣、變賣、訴訟等一系列手續,如果抵押林木拿不到砍伐批文,抵押權就無法實現,抵押權變現存在一定的風險。
風險四:風險保障體系不完善引致的代償風險
主要表現:一是保險保障體系不完善。由於森林資源經營過程中面臨諸多自然災害及人為災害的影響,諸如雪災、火災、水災、泥石流、病蟲害等災害,一旦發生往往都是毀滅性的,所造成的經濟損失非常巨大,造成金融機構對抵押物的失控。但由於林木保險具有高保費、高保額、高成本等特點,目前只有較少的保險公司嘗試涉足林業保險,造成林權抵押貸款風險保障的不完善。如曾某300萬元的林權抵押,保險費率是1.3%,因為有200畝的免賠,按照1.5的系數,一年的保險費需要5.8萬元。二是即使辦理了保險,但險種單一,風險覆蓋率較低,極易造成貸款債權懸空。如曾某貸款的保險險種僅為森林火險,對病蟲害、霜凍等自然災害均無法辦理保險,由於林木生長周期長,且容易受火災、霜凍災、病蟲害、等自然災害影響,造成損失的不可預見性較大,極易造成銀行抵押物的懸空,導致代償風險。
如何防範林權抵押貸款風險
(一)進一步規範金融機構信貸行為,加強風險管理
一是加強對林權抵押貸款管理的總結和研究,健全和完善林權抵押貸款的管理辦法和操作規程。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嚴格林權抵押貸款發放程序。二是加強信貸人員林業知識培訓,以適應新業務需要,把握好林權的可抵性調查,切忌盲從。三是建立貸款風險管理機制,加強對林權抵押貸款風險點的防控。嚴格按屬地原則發放貸款;嚴格監控信貸資金按約定用途使用;強調信貸員全方位盡職調查。四是針對森林資源的特點進一步加強貸款「三查」,貸前調查人員必須嚴格調查抵押林權的真實合法性,確保抵押林權權屬無爭議;貸後管理人員加強貸後檢查,對幼林或中林每個季度至少進行一次現場檢查和拍照,對成熟林要加強現場調查和到林業主管部門查詢是否有違規盜伐或未經信用社審批就違規砍伐的情況,確保抵押林權的安全性。
(二)進一步建立完善服務配套體系,加大扶持力度
一是建立地方政府、林業部門、金融機構以及林農之間的長效工作機制,共同探討解決林權改革和林權抵押貸款發展過程中存在的問題,防範貸款風險。二是建議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加快林權交易市場、林權資源評估、擔保、收儲等林權流轉市場配套體系的建設,為林企、林農及銀行業金融機構融資提供有效的市場保障。三是建議金融機構與林業主管部門建立行之有效的銀、林合作機制,提供方便快捷的「一站式」服務。合理擴大林業重點縣的分支機構林業信貸審批與管理許可權,簡化審批手續,推廣方便快捷的「一站式」金融服務,探索林業、金融、資源資產評估等部門合署的辦公形式,提高林業貸款辦理效率。
(三) 進一步完善林權抵押貸款管理辦法,促進林權抵押業務發展
一是適當下放貸款審批許可權,減少審批環節,合理簡化貸款手續, 提高貸款效率,為林農提供方便、快捷的信貸服務。二是合理進行信貸品種定價,科學調整貸款利率水平,林權抵押貸款利率最好參照農村小額信用貸款利率執行,以降低林農融資成本。三是根據林權抵押貸款的不同用途確定符合林業生產經營特點的貸款期限,並根據實際情況做好續貸工作。由於林業產業收益的非一次性獲得,貸款償還方式可分期按比例償還,以減輕林農還貸壓力。
(四)進一步完善保險保障體系,健全風險補償機制
一是積極探索開展森林保險,建立災害補償機制。針對可能存在的林木資產抵押貸款風險,政府要鼓勵、引導保險機構開展森林資源資產保險業務,建立災害補償機制。建立林木資產保險的合理保費標准和賠償標准,開展森林火災、霜凍災和病蟲害等險種的保險,以減輕金融部門貸款風險,形成多層次的林業災害風險轉移分擔機制,推進森林保險業務。二是建議有關部門加強與保險部門的溝通協調,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降低保險費率,減輕借款人的負擔,加快促進林權抵押貸款的發展。
『柒』 請問向非金融機構借款時以「股權出質」抵押的,工商局是否給予登記呢有沒有相關規定呀!
我國物權法規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為非上市公司股權出質登記機關。
股權質押貸款是指借款人以其自身或第三人合法持有的某公司(上市公司、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為質物向銀行申請的貸款,它是在融資擔保方式上的一種創新。
股權質押貸款的基本條件:1、申請質押的股權依法可以流通,即上市公司章程等內部規章、法律文件對公司股權的質押、轉讓未做出限制或禁止性規定。2、申請質押的股權在此次質押之前必須是未設立質押或有效質押已解除,即借款人對所質押的股權必須擁有完全的所有權與處分權。3、上市公司股票未被實行特別處理、限制轉讓或暫停上市。
我國《擔保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關於以公司股權進行質押區分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做了不同規定,即: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質的,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向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之日起生效;以有限責任公司及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質的,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記載於股東名冊之日起生效。法律專家對後者作出修改如下:以有限責任公司或者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並向被質押股份所在公司的工商登記管理機關辦理出質登記,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2007年10月1日開始實施的《物權法》第二百二十六條規定:以基金份額、股權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以基金份額、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以其他股權出質的,質權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基金份額、股權出質後,不得轉讓,但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基金份額、股權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股權質押貸款優勢表現在:第一,企業貸款成本低、時間快。以武漢某公司為例,公司若使用抵押房地產的方法貸款2500萬,房地產評估費、權證費及保險費用保守估計要花30萬以上,且需要2-3個月時間。而該公司此次股權質押貸款只花了數千元評估費用,登記和審批完全免費。算上前後籌備時間也只花了一個月時間。第二,銀行風險降低。從前基本沒有銀行會接受股權質押貸款,因為風險太大。企業還可以在抵押期間將股權轉讓,銀行如果找不到股東,將承受很大損失。而根據新《規定》,企業股權在質押期間,將被工商部門鎖定,無法進行轉讓,風險大大降低。
不過,單純股權質押貸款的風險也不容忽視。這主要是因為股權價值很難評估,且無法預料其保值性如何。一般來講,金融機構主要是根據企業的凈資產以及每股凈資產來確認企業股份的價值,然後按照一定的折扣率給予授信。所以銀行在開展業務的時候,仍需要選擇現金流充足、貸款期限較短、企業實力雄厚、信譽良好的企業。商業銀行在開展股權質押貸款業務時,應注意兩點:首先要清醒認識到股權質押存在的風險。股權質押屬於權利質押,相對於實物質押,股權質押存在較大的不確定性。股權變現時,其價值的實現取決於該權利對應的財產價值。股權質押的風險在於股權的價格很有可能因公司經營不善而下跌。當股權價格下跌後,轉讓股權所得的價款,有可能不足以清償債務。雖然《擔保法》規定變價收入不足抵償債務時,債務人需要就不足部分繼續進行償還。但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債務人時常因缺少能力而使進一步償還成為泡影。因此,商業銀行在接受股權質押時,還要對企業資產加以鎖定,即限制企業某些經營行為,以免股權價值被掏空。其次在接受股權質押時,須對該股權質押情況及質押成立條件進行充分了解。《擔保法》對股份和股票設定質權採取不同的生效條件:以股份質押的,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記載於股東名冊之日起生效;以股票質押的,質押合同以出質人和質權人向證券機構辦理出質登記之日起生效。因此,接受股權質押時,商業銀行一定要實際查看股東名冊或向證券登記機構查詢股權質押情況。
『捌』 房產可以抵押給非金融機構嗎
一、銀行抵押貸款可用哪些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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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銀行抵押貸款可用來抵押的第一樣就是房產,比如個人住房、家庭住房、不動產廠房、商鋪等。用房產抵押貸款,一般需要先評估,評估後,可以貸款至評估價的百分之七八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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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玖』 房產證能抵押給非金融機構嗎
可以,房產是最普遍的一種房地產抵押物,大部分的房地產抵押均以房產為抵押物。
一般辦理需要
1.房產證
2.權利人及配偶的身份證
3.權利人及配偶的戶口本
4.權利人的婚姻證明(結婚證或民政局開具的未婚證明)
5.收入證明
6.如房產證權利人有未成年兒童,請提供出生證
7.如房產內還有銀行貸款,請提供原貸款合同及最後一期的銀行對帳單
8.為提高貸款通過率,請盡量多的提供家庭其他財產證明,(如另處房產證、股票、基金、現金存摺、車輛行駛證等等)
希望可以幫到你
『拾』 車輛抵押登記一定是要抵押給金融機構么抵押給非金融機構單位可以么怎麼操作流程上方便
您的車輛可以抵押給任何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十六章 抵押權
第一節 一般抵押權
第一百七十九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