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貨幣政策的傳導機制
貨幣政策傳導機制,指央行的貨幣政策如何作用經濟,從而實現政策目標的過程。各經濟學派從不同角度出發,形成了各自的貨幣政策傳導機制理論,如Mishkin將貨幣政策的傳導機制分為利率渠道、貨幣渠道、信貸渠道等。在傳統的貨幣傳導機制下,傳導過程為中央銀行一貨幣市場—金融機構(主要是商業銀行)—企業(居民)。這里,商業銀行處於關鍵地位,中央銀行貨幣供給量的變動首先作用於銀行體系和貨幣市場。資本市場發展起來以後,出現了中央銀行一資本市場(資產價格)—企業(居民)這樣一種嶄新的貨幣政策傳導機制。在新的傳導機制下,資本市場處於中介地位,資產價格是關鍵變數。由於資本市場對中央銀行貨幣政策的變動會迅速做出反應,並通過金融資產價格的變化影響企業與社會公眾的消費與投資行為。從理論上來說,這種新的傳導機制的政策時滯較短,政策傳導效率較高,政策效應亦較顯著。但是,金融資產價格傳導渠道的增加,又使得經濟主體的行為選擇更為多樣化、間接化,有可能和中央銀行的貨幣政策意圖相左,致使貨幣政策傳導機制更加復雜,具有不可測控性。
目前我國的貨幣政策傳導主要以信貸傳導為主,匯率、利率等傳導途徑為補充,資產價格在傳導體制中的地位不顯著。也就是說,資產價格渠道的出現並沒有顯著改變我國的貨幣政策傳導效果。
我國企業普遍傾向於進入股市募集資金,對其他的資產形式(比如債券)不感冒。但同時從股市上募集的資金並沒有用於實體經濟,無法形成投資需求
為支持貨幣政策的有效傳導,需要繼續推進國有企業改革,讓企業成為真正意義上的市場主體和投資主體,這是改善宏觀金融調控效應微觀基礎的必要手段。進行分配體制改革我們應該縮小地區差距,減少低收入群體的比重,普及金融知識,加大投資工具的宣傳力度,提高證券資產在個人金融資產中的比例,從而使資產價格更能有效地傳導貨幣政策。
② 具有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職能的金融機構是
A C D
B項完全錯誤,央行是銀行的管理,只進行宏觀的金融管理工作,不提供具體的金融服務!
E項只是他的一項職能,在國際交往中的,不能體現題干中的意思!
③ 2010-2011年中國採取的貨幣政策有哪些,以及為什麼;還有這些貨幣政策對不同的金融機構是否有區別,如果存
2010年
1月12日,中國人民銀行決定從2010年1月18日起上調存款類金融機構人民幣存款准備金率0.5個百分點,農村信用社等小型金融機構暫不上調。
1月13日,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印發《關於進一步做好大學生「村官」創業富民金融服務工作的通知》(銀辦發〔2010〕5號),提出積極加強信貸政策指導,有針對性地創新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為大學生「村官」創業富民及時提供有效融資支持,並做好專項監測。
2月1日至2日,召開2010年中國人民銀行貨幣信貸與金融市場工作會議。
2月3日,中國人民銀行向全國人大財經委員會匯報2009年貨幣政策執行情況。
2月11日,發布《2009年第四季度中國貨幣政策執行報告》。
2月12日,中國人民銀行決定從2010年2月25日起上調存款類金融機構人民幣存款准備金率0.5個百分點,農村信用社等小型金融機構暫不上調。
3月4日,中國人民銀行召開信貸形勢座談會。按照宏觀調控的總體部署和要求,引導金融機構貸款合理均衡增長,同時著力優化信貸結構,增強風險防範意識。
3月8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統管理暫行辦法》(銀發[2010]79號),加強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統的管理,保障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統安全、穩定、有效運行,規范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操作和使用。
3月19日,中國人民銀行會同中共中央宣傳部等八個部委出台《關於金融支持文化產業振興和發展繁榮的指導意見》(銀發〔2010〕94號),督促金融機構認真落實金融支持文化產業發展振興的政策措施,進一步改進和提升對我國文化產業的金融服務,促進文化產業的振興和發展繁榮。
3月24日,中國人民銀行與白俄羅斯國家銀行簽署《中白雙邊本幣結算協議》。該協議是我國與非接壤國家簽訂的第一個一般貿易本幣結算協議,也是人民幣跨境貿易結算試點實施後的區域金融合作的新進展,有利於進一步推動中白兩國經濟合作,便利雙邊貿易投資。
3月29日,中國人民銀行印發《關於做好春季農業生產和西南地區抗旱救災金融服務工作的緊急通知》(銀發〔2010〕100號),要求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確保金融機構支持春季農業生產和抗旱救災必須的流動性需求,切實加大對春季農業生產和抗旱救災的有效信貸投入。
3月30日,中國人民銀行貨幣政策委員會召開2010年第一季度例會。
4月14日,中國人民銀行向全國人大財經委員會匯報2010年第一季度貨幣政策執行情況。
4月21日,中國人民銀行會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出台《關於全力做好玉樹地震災區金融服務工作的緊急通知》(銀發〔2010〕121號),及時出台支持災區抗震救災的特殊金融服務措施,要求加強災區現金調撥和供應,確保支付清算、國庫等系統通暢運營,引導金融機構切實加大對抗震救災和災區重建的信貸投入,滿足災區群眾的基本生活需求。
5月2日,中國人民銀行決定從2010年5月10日起,上調存款類金融機構人民幣存款准備金率0.5個百分點,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暫不上調。
5月10日,發布《2010年第一季度中國貨幣政策執行報告》。
5月19日,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聯合印發《關於全面推進農村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創新的指導意見》(銀發〔2010〕198號),要求以創新農村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為突破口,大力推廣普及在實踐中經被證明是行之有效的金融產品;根據農村發展的新形勢,積極研發和推出一些適合農村和農民實際需求特點的創新類金融產品;通過完善農村金融服務流程,再造農村金融服務模式,讓廣大農村和農民得到更多便捷和優質的現代化金融服務。
5月28日,中國人民銀行會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出台《關於進一步做好支持節能減排和淘汰落後產能金融服務工作的意見》(銀發〔2010〕170號),要求金融機構進一步加強和改進信貸管理,多方面改進和完善金融服務,密切跟蹤監測並有效防範信貸風險,做好金融支持節能減排工作。
6月8日,發布《2009年中國區域金融運行報告》。
6月9日,經國務院批准,中國人民銀行與冰島中央銀行簽署了金額為35億元人民幣的雙邊本幣互換協議,以推動雙邊貿易和投資,加強雙邊金融合作。
6月19日,根據國內外經濟金融形勢和我國國際收支狀況,中國人民銀行決定進一步推進人民幣匯率形成機制改革,增強人民幣匯率彈性。改革重在堅持以市場供求為基礎,參考一籃子貨幣進行調節。中國人民銀行將繼續按照已公布的外匯市場匯率浮動區間,對人民幣匯率浮動進行動態管理和調節。
6月21日,中國人民銀行會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出台《關於進一步做好中小企業金融服務工作的若干意見》(銀發〔2010〕193號),提出加強中小企業信貸管理制度的改革創新,完善中小企業金融服務的多層次金融組織體系,拓寬符合中小企業資金需求特點的多元化融資渠道,發展中小企業信用增強體系,多舉措支持中小企業「走出去」開拓國際市場。
6月22日,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商務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聯合下發了《關於擴大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范圍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發[2010]186號),擴大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范圍,增加國內試點地區,不再限制境外地域,試點業務范圍擴展到貨物貿易之外的其他經常項目結算,以進一步滿足企業對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的實際需求,發揮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的積極作用。
7月7日,中國人民銀行貨幣政策委員會召開2010年第二季度例會。
7月15日,中國人民銀行向全國人大財經委員會匯報2010年上半年貨幣政策執行情況。
7月23日,為推動雙邊貿易和直接投資,中國人民銀行和新加坡金融管理局簽署了規模為1500億元人民幣/約300億新加坡元的雙邊本幣互換協議。
7月26日,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聯合發布《關於促進黃金市場發展的若干意見》(銀發[2010]211號),明確了黃金市場未來發展的總體思路和主要任務。
7月30日,財政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聯合印發《關於貫徹國務院關於加強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公司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相關事項的通知》(財預[2010]412號),對《國務院關於加強政府融資平台公司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2010]19號)有關內容進行解釋說明,並要求各地上報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公司債務清理核實情況。
8月5日,發布《2010年第二季度中國貨幣政策執行報告》。
8月15日,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聯合印發《關於全力做好甘肅、四川遭受特大山洪泥石流災害地區住房重建金融支持和服務工作的指導意見》(銀發〔2010〕226號),提出落實好災前住房重建貸款因災延期償還政策、對災區實行住房信貸優惠政策、加強貸款管理、加大支農再貸款支持力度、加快恢復災區各項金融服務功能等意見。
8月16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關於境外人民幣清算行等三類機構運用人民幣投資銀行間債券市場試點有關事宜的通知》(銀發[2010]217號),允許境外中央銀行或貨幣當局、港澳人民幣業務清算行和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境外參加銀行使用依法獲得的人民幣資金投資銀行間債券市場。
8月30日,中國人民銀行農村信用社改革試點專項中央銀行票據發行兌付考核評審委員會第19次例會決定,對四川等8個省(區)轄內喜德等27個縣(市)農村信用社兌付專項票據,額度為9.61億元。
9月2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境外機構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銀發〔2010〕249號),明確境外機構可申請在銀行開立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用於依法開展的各項跨境人民幣業務,該辦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實施。
9月21日,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聯合印發《關於進一步做好汶川地震災後重建金融支持與服務工作的指導意見》(銀發〔2010〕271號),強調保持對災區金融支持政策的連續性和穩定性,進一步增強對災區金融服務的針對性和有效性。
9月28日,中國人民銀行貨幣政策委員會召開2010年第三季度例會。
9月29日,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堅決遏制部分城市房價過快上漲的通知》(國發〔2010〕10號)的有關精神,鞏固房地產市場調控成果,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中國人民銀行會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印發《關於完善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發〔2010〕275號),要求商業銀行更加嚴格地執行貸款購買商品住房的首付款比例及貸款利率等相關政策,明確了暫停發放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貸款等相關規定,堅決遏制房地產市場投機行為。同時,要求商業銀行繼續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設貸款需求,支持中低價位、中小套型商品住房項目建設,引導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
9月30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聯合發布了《關於上市商業銀行在證券交易所參與債券交易試點有關問題的通知》(證監發[2010]91號)。
10月14日,中國人民銀行向全國人大財經委員會匯報2010年前三季度貨幣政策執行情況。
10月20日,中國人民銀行決定上調金融機構人民幣存貸款基準利率,其中,一年期存款基準利率上調0.25個百分點,由2.25%提高到2.50%;一年期貸款基準利率上調0.25個百分點,由5.31%提高到5.56%;其他期限檔次存貸款基準利率作相應調整。
11月2日,發布《2010年第三季度中國貨幣政策執行報告》。
11月9日,為防範跨境資本流動帶來的金融風險,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關於加強外匯業務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0]59號)。
11月10日,中國人民銀行決定從2010年11月16日起,上調存款類金融機構人民幣存款准備金率0.5個百分點。
11月11日,《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印發《農村信用社改革試點專項中央銀行票據兌付後續監測考核辦法》的通知》(銀發[2010]316號)發布,明確中國人民銀行各分支行要認真履行專項票據兌付後續監測考核工作職責,准確把握監測考核重點,堅持激勵與約束並舉原則,充分發揮貨幣政策工具和金融市場准入政策的作用,促進農村信用社鞏固前期改革成果,增強可持續發展能力,提高農村金融服務水平。
11月19日,中國人民銀行決定從2010年11月29日起,上調存款類金融機構人民幣存款准備金率0.5個百分點。
11月22日,為促進中國與俄羅斯之間的雙邊貿易,便利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業務的開展,滿足經濟主體降低匯兌成本的需要,經中國人民銀行授權,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在銀行間外匯市場開辦人民幣對俄羅斯盧布交易。12月15日,俄羅斯莫斯科貨幣交易所正式掛牌人民幣對俄羅斯盧布交易。
11月23日,中國人民銀行召開信貸形勢座談會,分析經濟金融和貨幣信貸形勢,引導金融機構保持貸款合理適度增長,加強優化信貸結構,提升風險抵禦能力。
12月10日,中國人民銀行決定從2010年12月20日起,上調存款類金融機構人民幣存款准備金率0.5個百分點。
12月13日,銀行間外匯市場收市時間調整為16:30。
12月15日,中國人民銀行召開信貸形勢座談會,傳達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精神,引導金融機構執行好穩健的貨幣政策,按照宏觀審慎要求,加強自我調整信貸行為,保持信貸適度增長,增強風險防範能力。
12月24日,中國人民銀行貨幣政策委員會召開2010年第四季度例會。
12月26日,中國人民銀行決定上調金融機構人民幣存貸款基準利率。其中,一年期存款基準利率上調0.25個百分點,由2.50%提高到2.75%;一年期貸款基準利率上調0.25個百分點,由5.56%提高到5.81%;其他期限檔次存貸款基準利率作相應調整。同時,上調中國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貸款利率,其中一年期流動性再貸款利率由3.33%上調至3.85%;一年期農村信用社再貸款利率由2.88%上調至3.35%;再貼現利率由1.80%上調至2.25%。
④ 中央銀行業務活動的原則有哪些
1、不以盈利為目標:制定和實施貨幣政策,維護金融和經濟穩定。
2、保持資產的流動性:主要指中央銀行一般不做期限長的資產業務。以備商業銀行和政府之需,需要時,過多發行貨幣會破壞正常的貨幣、信用秩序。
3、主動性:主動性是指中央銀行在進行金融監管或貨幣政策操作時,要獨立判斷並主動採取措施。
4、公開性:主要是指中央銀行的業務狀況公開化,定期向社會公布業務與財務狀況,並向社會提供有關的金融統計材料。影響公眾,以便形成合理預期,增強貨幣政策效應使其活動置於公眾的監督之下。
(4)制訂和實施貨幣政策的金融機構是擴展閱讀:
按照其資產負債表的構成,銀行業務主要分為三類:負債業務、資產業務、中間業務。
負債業務是商業銀行形成資金來源的業務,是商業銀行中間業務和資產的重要基礎。商業銀行負債業務主要由存款業務、借款業務、同業業務等構成。
負債是銀行由於受信而承擔的將以資產或資本償付的能以貨幣計量的債務。存款、派生存款是銀行的主要負債,約占資金來源的80%以上,另外聯行存款、同業存款、借入或拆入款項或發行債券等,也構成銀行的負債。
資產業務是商業銀行運用資金的業務,包括貸款業務、證券投資業務、現金資產業務。
中間業務是指不構成商業銀行表內資產、表內負債形成銀行非利息收入的業務,包括交易業務、清算業務、支付結算業務、銀行卡業務、代理業務、託管業務、擔保業務、承諾業務、理財業務、電子銀行業務.
⑤ 為什麼央行增加對金融機構的負債是實施緊縮性的貨幣政策
舉個例子,央行對金融機構的負債就是存款准備金,超額准備金等等之類版的,這權是商業銀行存放在央行的,央行對金融機構的資產就是央行提供的基礎貨幣,按你題目說法,應該是提高存款准備金了,流動性必然減少,無疑是緊縮貨幣政策
⑥ 中國人民銀行法規定有哪些
1995年3月18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確立中國人民銀行的地位和職責,保證國家貨幣政策的正確制定和執行,建立和完善中央銀行宏觀調控體系,加強對金融業的監督管理,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中國人民銀行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中央銀行。
中國人民銀行在國務院領導下,制定和實施貨幣政策,對金融業實施監督管理。
第三條 貨幣政策目標是保持貨幣幣值的穩定,並以此促進經濟增長。
第四條 中國人民銀行履行下列職責:
(一)依法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
(二)發行人民幣,管理人民幣流通;
(三)按照規定審批、監督管理金融機構;
(四)按照規定監督管理金融市場;
(五)發布有關金融監督管理和業務的命令和規章;
(六)持有、管理、經營國家外匯儲備、黃金儲備;
(七)經理國庫;
(八)維護支付、清算系統的正常運行;
(九)負責金融業的統計、調查、分析和預測;
(十)作為國家的中央銀行,從事有關的國際金融活動;
(十一)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職責。
中國人民銀行為執行貨幣政策,可以依照本法第四章的有關規定從事金融業務活動。
第五條 中國人民銀行就年度貨幣供應量、利率、匯率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重要事項作出的決定,報國務院批准後執行。
中國人民銀行就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有關貨幣政策事項作出決定後,即予執行,並報國務院備案。
第六條 中國人民銀行應當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提出有關貨幣政策情況和金融監督管理情況的工作報告。
第七條 中國人民銀行在國務院領導下依法獨立執行貨幣政策,履行職責,開展業務,不受地方政府、各級政府部門、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第八條 中國人民銀行的全部資本由國家出資,屬於國家所有。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九條 中國人民銀行設行長一人,副行長若幹人。
中國人民銀行行長的人選,根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決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任免。中國人民銀行副行長由國務院總理任免。
第十條 中國人民銀行實行行長負責制。行長領導中國人民銀行的工作,副行長協助行長工作。
第十一條 中國人民銀行設立貨幣政策委員會。貨幣政策委員會的職責、組成和工作程序,由國務院規定,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十二條 中國人民銀行根據履行職責的需要設立分支機構,作為中國人民銀行的派出機構。中國人民銀行對分支機構實行集中統一領導和管理。
中國人民銀行的分支機構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的授權,負責本轄區的金融監督管理,承辦有關業務。
第十三條 中國人民銀行的行長、副行長及其他工作人員應當恪盡職守,不得濫用職權、徇私舞弊,不得在任何金融機構、企業、基金會兼職。
第十四條 中國人民銀行的行長、副行長及其他工作人員,應當依法保守國家秘密,並有責任為其監督管理的金融機構及有關當事人保守秘密。
第三章 人 民 幣
第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定貨幣是人民幣。以人民幣支付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債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收。
第十六條 人民幣的單位為元,人民幣輔幣單位為角、分。
第十七條 人民幣由中國人民銀行統一印刷、發行。
中國人民銀行發行新版人民幣,應當將發行時間、面額、圖案、式樣、規格予以公告。
第十八條 禁止偽造、變造人民幣。禁止出售、購買偽造、變造的人民幣。
禁止運輸、持有、使用偽造、變造的人民幣。禁止故意毀損人民幣。禁止在宣傳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幣圖樣。
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印製、發售代幣票券,以代替人民幣在市場上流通。
第二十條 殘缺、污損的人民幣,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兌換,並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收回、銷毀。
第二十一條 中國人民銀行設立人民幣發行庫,在其分支機構設立分支庫。
分支庫調撥人民幣發行基金,應當按照上級庫的調撥命令辦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規定,動用發行基金。
第四章 業 務
第二十二條 中國人民銀行為執行貨幣政策,可以運用下列貨幣政策工具:
(一)要求金融機構按照規定的比例交存存款准備金;
(二)確定中央銀行基準利率;
(三)為在中國人民銀行開立帳戶的金融機構辦理再貼現;
(四)向商業銀行提供貸款;
(五)在公開市場上買賣國債和其他政府債券及外匯;
(六)國務院確定的其他貨幣政策工具。
中國人民銀行為執行貨幣政策,運用前款所列貨幣政策工具時,可以規定具體的條件和程序。
第二十三條 中國人民銀行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經理國庫。
第二十四條 中國人民銀行可以代理國務院財政部門向各金融機構組織發行、兌付國債和其他政府債券。
第二十五條 中國人民銀行可以根據需要,為金融機構開立帳戶,但不得對金融機構的帳戶透支。
第二十六條 中國人民銀行應當組織或者協助組織金融機構相互之間的清算系統,協調金融機構相互之間的清算事項,提供清算服務。具體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規定。
第二十七條 中國人民銀行根據執行貨幣政策的需要,可以決定對商業銀行貸款的數額、期限、利率和方式,但貸款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第二十八條 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對政府財政透支,不得直接認購、包銷國債和其他政府債券。
第二十九條 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級政府部門提供貸款,不得向非銀行金融機構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貸款,但國務院決定中國人民銀行可以向特定的非銀行金融機構提供貸款的除外。
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擔保。
第五章 金融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 中國人民銀行依法對金融機構及其業務實施監督管理,維護金融業的合法、穩健運行。
第三十一條 中國人民銀行按照規定審批金融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及其業務范圍。
第三十二條 中國人民銀行有權對金融機構的存款、貸款、結算、呆帳等情況隨時進行稽核、檢查監督。
中國人民銀行有權對金融機構違反規定提高或者降低存款利率、貸款利率的行為進行檢查監督。
第三十三條 中國人民銀行有權要求金融機構按照規定報送資產負債表、損益表以及其他財務會計報表和資料。
第三十四條 中國人民銀行負責統一編制全國金融統計數據、報表,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公布。
第三十五條 中國人民銀行對國家政策性銀行的金融業務,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三十六條 中國人民銀行應當建立、健全本系統的稽核、檢查制度,加強內部的監督管理。
第六章 財務會計
第三十七條 中國人民銀行實行獨立的財務預算管理制度。
中國人民銀行的預算經國務院財政部門審核後,納入中央預算,接受國務院財政部門的預算執行監督。
第三十八條 中國人民銀行每一會計年度的收入減除該年度支出,並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核定的比例提取總准備金後的凈利潤,全部上繳中央財政。
中國人民銀行的虧損由中央財政撥款彌補。
第三十九條 中國人民銀行的財務收支和會計事務,應當執行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財務會計制度,接受國務院審計機關和財政部門依法分別進行的審計和監督。
第四十條 中國人民銀行應當於每一會計年度結束後的三個月內,編制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和相關的財務會計報表,並編制年度報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公布。
中國人民銀行的會計年度自公歷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偽造人民幣、出售偽造的人民幣或者明知是偽造的人民幣而運輸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變造人民幣、出售變造的人民幣或者明知是變造的人民幣而運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輕微的,由公安機關處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 購買偽造、變造的人民幣或者明知是偽造、變造的人民幣而持有、使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輕微的,由公安機關處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 在宣傳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幣圖樣的,中國人民銀行應當責令改正,並銷毀非法使用的人民幣圖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 印製、發售代幣票券,以代替人民幣在市場上流通的,中國人民銀行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處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有關金融監督管理規定的,中國人民銀行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提起行政訴訟。
第四十七條 中國人民銀行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提供貸款的;
(二)對單位和個人提供擔保的;
(三)擅自動用發行基金的。
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造成損失的,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應當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責任。
第四十八條 地方政府、各級政府部門、社會團體和個人強令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提供貸款或者擔保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責任。
第四十九條 中國人民銀行的工作人員泄露國家秘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輕微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條 中國人民銀行的工作人員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輕微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一條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⑦ 中國銀行與中國人民銀行有什麼區別
1、主要職責不同:
(1)中國銀行中國銀行主營商業銀行業務,包括公司內、個人金融、資金業務、容資金國際業務和金融機構業務等業務。
(2)中國人民銀行主要職責是在國務院領導下,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
2、性質不同:
(1)中國銀行是我國銀行金融機構的領導力量。中國人民銀行被稱為「銀行的銀行」央銀行,它是在國務院領導下,制定和實施貨幣政策的國家機關,是我國政府的組成部分。
(2)中國人民銀行是我國的屬於商業銀行;中國銀行是大型國有商業銀行,也是中國四大銀行之一。因此中央銀行的性質就是一個政府機關。
3、隸屬不同:
(1)中國銀行是是中央管理的大型國有銀行, 國家副部級單位。
(2)中國人民銀行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中央銀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成部門。不受地方政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4、創建時間不同:
(1)中國銀行經孫中山先生批准,於1912年2月5日正式成立。
(2)中國人民銀行是在1948年12月1日,由華北銀行、北海銀行、西北農民銀行的基礎上在河北省石家莊市合並組成中國人民銀行。
⑧ 中央銀行實行貨幣政策的工具有哪些
1.一般性貨幣政策工具。是指那些傳統 的、經常運用的、能對整體經濟運行發生影響 的工具。如再貼現、存款准備金、分開市場業 務。再貼現政策是指中央銀行通過各金融機構 的再貼現率的升降,來調節信貸規模與數量。 存款准備金政策是指中央銀行在法律新賦予的 權力范圍內通過規定或調整商業銀行和其他金 融機構交存中央銀行的存款准備金比率來降低 或增加商業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的信貸能力, 從而達到收縮或擴充社會貨幣供應量的目的。 公開市場政策是指中央銀行在公開市場上買進 或賣出有價證券以擴大或收縮信用,調節貨幣 供應量。 2.選擇性貨幣政策工具。指那些只起到 加強或改進貨幣政策對特殊領域作用的工具。 它包括優惠利率、證券保證金管理、消費者信 用控制、不動產信用控制、.預交輸人保證金, 直接信用控制、間接信用控制等。①優惠利 率:是指中央銀行根據某一時期國家經濟發展 的重點,對與國民經濟關系重大的部門、行業 等制訂並實行較低的貼現利率或放款利率。優 惠利率大都在不發達國家運用。②證券保證金 管理。是指為防止證券投機,中央銀行對證券 市場實行信用管理,規定購買證券要繳納的保 證金比率。保證金比率是指證券購買者在購買 證券時必須支付現款的比率。③消費信用管 理。是指中央銀行對不動產以外的各種耐用消 費品的銷售融資所予以的控制。①不動產信用 控制。是指中央銀行就一般商業銀行對客戶購 房貸款的額度和分期付款等規定的限制性措 施。⑤預繳輸人保證金。是指要求進口商必須 將其進口所需資金的一部分,在指定期限內存 人中央銀行。⑥直接信用控制。中央銀行基於 質與量的信用管制目的,依據有關法令對商業 銀行創造的各種直接干預措施的總稱,包括貸 款總額上限控制、有選擇的信貸控制和利率上 限控制。⑦間接信用控制。直接信用控制及一 般信用控制以外的各種控制方法。主要有道義 勸說(亦稱「窗口指導」)、公開宣傳、君子協 定等。 3.直接性貨幣政策工具。是指中尖銀行 以行政命令方式,直接對商業銀行及其他接受 存款金融機構進行管理控制。
⑨ 金融創新對貨幣政策效果有何影響
金融創新對我國貨幣傳導政策的影響主要包括對貨幣供給變動以及貨幣傳導渠道的影響兩個方面。其中貨幣供給的影響因素主要包括銀行等金融機構的貨幣層次界定、外匯存款、融資貸款以及基金等業務辦理過程中存在的問題;而貨幣傳導渠道的影響因素主要包括
1.貨幣的供給受到金融創新的影響明顯
(1)金融創新產品的增多降低貨幣供應的可預測性。金融創新產品的增多使貨幣層次變得復雜,加速了不同層次貨幣之間的轉換,提高了其流通速度,因此必須對貨幣及其分層進行重新定義明確貨幣層次之間的界限,尤其是對流通中的准貨幣,如活期存款與准貨幣之間的界限等,以提高貨幣供應和流通的穩定性,提高政府以及央行對其的控制力度,使其及時准確的了解金融數據。在現實金融創新中,活期存款與流通資金之間的界限不明確,銀行等金融機構常將其作為結算甚至支付工具。金融機構在進行創新的同時對其負債狀況的計算方式不明確,如信用卡的大量出現導致一些銀行的金融風險增加,但是金融機構並未降低列入資產負債表,這樣很容易導致無法區分投機性貨幣與交易性貨幣,導致貨幣供應層次之間的劃分較為混亂。(2)外匯存款的增加改變了貨幣供給結構。隨著國家政策的開放,外匯存款的數量明顯增加。同時外匯存款的優勢在於可以隨時兌換為人民幣進行流通,這樣給金融創新帶來了方便,拓寬了其途徑。但是就目前我國關於外匯存款的法律法規來說,其尚不屬於貨幣統計范疇,因此造成了貨幣供給結構的改變,為金融機構的創新帶來了較大的挑戰。(3)票據融資業務的出現。票據融資業務是金融機構獲得資金的主要來源,也是影響貨幣傳導的重要因素。其在貨幣供給和傳導渠道兩個方面都對貨幣政策傳導造成影響。此外,票據本身的流通性和支付性可以通過多種方式實現流通性與支付性,如貼現或再貼現等方式。這樣對我國的貨幣流通統計造成一定的影響。(4)貸款融資業務改變了資金供給結構。近年來,銀行系統拓寬了業務范圍,融資范圍擴大,如個人公積金貸款、中小企業融資貸款等方式。但是,這個過程中的所產生的存款尚未納入貨幣供應范圍之內,影響貨幣供給計算。(5)債券的發行改變了資金核算范圍。在廣義貨幣流通統計中,常由於無法進行合理的統計而造成貨幣供給量的重復計算,同時對於短期債券來說,政策性銀行向金融機構發行的期限低於1一年的金融債券,並不能全部納入廣義貨幣的統計,這樣也造成了廣義資金統計的重復計算。而對於企業短期融資債券應作為一種銀行存款,但是根據現有的法律法規,尚不能將其列入貨幣供給。總之,在債券發行過程中,資金核算的方式尚不明確,導致許多貨幣資金計算不準確,出現重復計算和沒有計算的情況。
2.金融創新與貨幣乘數、貨幣供給量和基礎貨幣的關系
貨幣乘數的公式為K=Dd/B=1/(h+r+e+f+p)(Dd、B、h、r、e、f、p分別代表活期存款額、基礎貨幣、實際提現率、法定準備金率、超額准備金率、財政性存款占活期存款的比率和郵政儲蓄占活期存款的比率)而貨幣供給公式為M=K*B(M、K、B分別代表貨幣供給量、貨幣乘數、基礎貨幣)通過公式我們可以分析金融創新對貨幣乘數的具體影響:①由於金融創新對貨幣的流動性有所提高,所以現金的持有量明顯減少,那麼提現率就將隨之下降,貨幣乘數被放大了②法定存款准備金由於金融創新的影響提取次數以及金額逐漸減少,法定準備金比率就會降低,貨幣乘數被放大了③金融創新會產生強流通性的金融工具,直接減少貨幣的交易性、預防性需求,相反增大了投機性貨幣的需求,所以貨幣市場是資金補充的理想平台,金融機構也就沒有必要再中國銀行存放超額准備金,降低了超額准備金比率,貨幣乘數被放大了④金融衍生工具的推廣使貨幣流通性更強,銀行類似活期存款的貨幣量增大,所以財政性存款占活期存款的比率以及郵政儲蓄占活期存款的比率都會下降,貨幣乘數被放大了。貨幣供給量以及貨幣乘數都存在不確定性,所以金融創新間接影響了貨幣當局對基礎貨幣的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