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需要實繳注冊資本的行業有哪些
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屬等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的明確規定,目前仍有27類行業,暫不實行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而是繼續實行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
實行實繳出資的公司:採取募集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商業銀行,外資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託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消費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村鎮銀行,
貸款公司,農村信用合作聯社,農村資金互助社,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外資保險公司,直銷企業,對外勞務合作企業,融資性擔保公司,勞務派遣企業,典當行,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小額貸款公司。
Ⅱ 注冊資本與實繳資本是什麼概念
《公來司法》第26條:「有限公司自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於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於法定得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其餘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 所以實繳資本在股東未繳足之前,是不等於注冊資本的。
Ⅲ 認繳資本、實繳資本和注冊資本三者的區別是什麼
注冊資本是指有限公司、股份公司等營業執照上有注冊資本額的企業來說的,你申請工商登記的時候計劃的出資額,多少你自己定,申請時不需要往銀行存錢但是兩年之內必須交齊。
實收資本就是你要履行你兩年出齊資金的承諾,要把資本金存到銀行,通過銀行處資信證明或是通過會計師事務所出具驗資報告來證明的注冊資本確實應經存在銀行,已經到位。
認繳資本指的是個人獨資企業在辦理工商登記的時候承諾要出資的額度,但實際上不需要通過銀行或是會計師事務所驗資,因為個人獨資企業的營業執照上沒有注冊資本。有注冊資本的以出資額對公司事務付有限責任,沒有注冊資本的對公司事務付無限責任。
Ⅳ 實繳注冊資本和認繳注冊資本的區別
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
1、注冊資本認繳登記製作為一項全新的公司注冊資本登記制度在新《公司法》中予以建立,按照該項制度規定,公司股東或發起人在公司章程中可自主約定自己所認繳的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期限等內容,公司在申請注冊登記時,先擬定並承諾注冊資金為多少,但並不一定真的將該資金繳納到企業銀行賬戶,更不需要專門的驗資證明該資金實際是否到位。
2、在辦理工商登記手續時,工商部門只登記公司認繳的注冊資本總額,無須登記實收資本,不再收取驗資證明文件,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工商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3、認繳登記制的設立,對於進一步放鬆對市場主體准入的管制,降低准入門檻,優化經營環境,促進市場主體加快發展具有重要作用。
同時,也轉變監管方式,強化信用監管,促進協同監管,提高監管效能,通過加強市場主體信息公示,進一步擴大社會監督,促進社會共治,激發各類市場主體創造活力,增強經濟發展內在動力。
4、依照國務院推出的公司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規定,除現行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明確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代理機構和保險經紀人、直銷企業、對外勞務合作企業、融資性擔保公司、募集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勞務派遣企業、典當行、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小額貸款公司實行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外,其他有限公司均採取注冊資本認繳制度。
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
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屬於原《公司法》第26條規定的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是指企業營業執照上的注冊資本是多少,該公司的銀行驗資賬戶上就必須有相應數額的資金,工商登記的注冊資本和股東實繳的總資本相符。
弊端:
1、實繳制需要佔用企業的資金,降低了企業資本的營運效率。現實中,因為該項制度的束縛,無形中產生了大量抽逃資金以及由代理公司虛假出資而虛假注冊的情形,雖然公司登記的注冊金額表面上看較為充足但公司本身卻往往已無相應資產,一旦產生糾紛,債權人卻又因舉證能力限制致使權利無法保護。
2、工商行政機關監管不力等因素,此時,注冊資金實繳制度不但成為空設,而且無形中成為股東規避責任的一種手段。因此,該項制度的建立不但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投資創業的激情,而且不適應市場經濟的發展。也正如此,國務院推出了公司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
Ⅳ 公司注冊那些公司要求實繳
包括銀行業金融機構、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代理專機構和屬保險經紀人、直銷企業、對外勞務合作企業、融資性擔保公司、募集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勞務派遣企業、典當行、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小額貸款公司等在內的27個行業,仍然實行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這主要是考慮到,一些特定行業由於行業自身和政府管理的特殊性,對其實繳注冊資本的要求較高,特別是從國際上看,世界各國普遍對金融機構實施審慎監管,要求金融機構具備相當數量的實繳資本,以維護金融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