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結合案例六分析債券融資和銀行貨款融資方式對企業的不同影響
案例六拿來!債券融資,提高企業的信譽度和發展前景,銀行貸款融資就不一樣了...
㈡ 中小企業金融服務優秀案例
一、客戶名稱:吉林省宏賀米業有限公司
二、主營業務:糧米收購、加工銷售及副產品經銷,其產品定位中高端。
三、品牌:九香禾潤、家慶余。
四、銷售區域:雲南、貴州、四川、上海、福建、江蘇、浙江、長春等地。
五、融資需求:吉林省宏賀米業有限公司多年來一直與國內市場比較穩定的批發客戶共同發展,由於近年來市場競爭激烈,對商品的質量要求逐年提高,因此必須對生產設備進行更新改造,改造後對生產流動資金產生了一定的影響。該公司資金周轉1次/2周,並且是先發貨後回款的結算方式,故產生了300萬元的資金缺口,為此申請商會幫助協調解決貸款300萬元,用於該公司的生產經營流動資金周轉。
六、客戶條件:缺少有效的抵押物是阻礙該公司貸款的最大瓶頸。也正因為此項瓶頸,該公司的貸款申請被多家銀行拒之門外。
七、做法:
(一)量身設計融資方案。企業銷售額8000萬元,利潤率5%,固定的采購渠道、固定的銷售渠道、固定的回款周期、固有的消費群體,成熟的管理模式,經營風險較小,如果有恰當的抵押物,那麼宏賀米業有限公司絕對是眾多銀行爭奪的小微企業信貸客戶。
針對企業缺少有效擔保方式的融資難問題,商會會同銀行採取以企業現金流為依託、封閉企業的銷售回款路徑、動產抵押、商會的企業基金作擔保的方式防控風險,經過對企業還款能力及資金需求的合理測算,給予企業授信300萬元。
(二)亮點分析
正常的經營,良好的信譽、有效的擔保一直是銀行向企業發放貸款的主要先決條件,向宏賀米業有限公司發放的300萬元小微企業貸款中,恰恰是商會的企業基金擔保起到了決定性作用。
而與商會合作銀行發放的小微企業貸款產品無需抵押和評估,通過考察企業的經營歷史、信譽度、可持續發展能力,特別是通過重點對企業銷售現金流這一第一還款來源的重點考核來達到控制風險的目的,起到了切實解決從事小微企業貸款難、擔保難問題,並且為企業節約了評估、保險、抵押登記等各項費用,省去了抵押擔保等手續,節省了時間。
(三)企業變化
宏賀米業有限公司取得300萬元貸款後,將資金全部投放到了擴大市場和提高商品質量數量上,確保了企業總體經營計劃的順利執行,使公司營業額提升、利潤增加,同時增加了15個就業崗位,競爭力得到了明顯的提高。據公司負責人介紹,300萬元的貸款一年能為公司增加6000萬元到7000萬元的銷售流水。
八、案例點評:德惠市種植經銷業商會企業基金擔保貸款誕生於2012年初,是民生銀行專門為優質種植經銷產業鏈的企業設計的小微企業貸款新產品,凡是申請該類貸款的企業,只需向商會和貸款行提供企業及法人相關材料,經考核授信,並由商會企業基金擔保,結算的賬戶建在貸款行,保證銷售回行,資金封閉運作即可獲得融資支持,貸款不需要傳統意義上的抵押和擔保,只依據借款人真實的交易、真實的資產狀況、真實的信譽狀況和經營的持續性作為貸款發放的前提。
㈢ 急求:金融案例分析題!要有分析
股民因劵上工作失誤而致配股未能成交,能否索賠
案例:趙某於2008年6月10日在某證劵交易所認購配股,但由於證劵交易所的過失,致使配股未能成交,給趙某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萬余元。那麼,趙某能向證劵商賠償嗎?
法律解析:上市公司股東認購配股時股東的法定權利。這項權力具有財產性質,任何組織和個人引起作為或不作為致使股東配股權利未能得以有效實現,都要承擔因此造成股東財產損失後果的法律責任。所以,不論劵商故意還是過失(包括交易傳輸系統管理或維修不善),致使股民下達的配股委託為實施或未成交,都應賠償股民因配股未成造成的損失。
法條鏈接:《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 公民、法人違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公民、法人由於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沒有過錯,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㈣ 金融法案例分析
乙的請求基本合理(在此問題提問者給出不夠清晰)。
新建的閣樓不屬於抵押物。
收取的租金的權利在產權轉讓前仍應當由甲收取,但乙可就協議向丙代收,甲乙糾紛應當不影響丙的合同效力。
㈤ 如何有針對性的開展債券回購業務要有案例分析
2003年,富友證券債券回購事件的曝光,無疑是對交易所債市和股市影響最為重大的事件之一。富友證券被託管時,有高達39億元的債券回購余額被上證所凍結。這39億元回購余額所需債券現券,都是富友證券以代客理財的名義等融入債券,然後再由其通過債券回購融入資金,並進行股票投機。交易所債券回購風險之所以爆發,除了技術性原因外,恐怕還應當深入到體制上去挖掘證券公司債券違規的根源。
首先,債券回購問題的爆發,反映了我國證券公司的融資渠道過於狹窄。雖然我國早在2000年就允許證券公司等資本市場機構進入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和債券回購市場融入短期資金。然而,具有諷刺意味的是,這些資本市場中介機構在幫助其它實體部門融入長期資本,並為我國資本市場的發展做出了相當大的貢獻的情況下,自身的長期資金和資本的需求卻難以在現有的制度框架下得到滿足。2003年券商發行中長期債券終於登上了我國資本市場的歷史舞台,但嚴格的額度管理,只是緩解了少數券商的長期資金壓力,對於資本市場眾多券商的巨大資本需求缺口仍然是杯水車薪。
對證券公司在銀行間市場資金流動狀況的分析,有助於我們對此問題的剖析。自2000年起的連續4年時間中,證券公司自同業拆借市場上融入的資金遠遠高於通過正回購融入的資金。之所以如此,最主要的原因之在於,證券公司本身是資金的短缺者,要通過回購從銀行獲得資金,要求證券與基金管理公司必須事先持有大量的債券,這本身需要大量的投資資金。由於證券公司本身就是資金短缺者,它持有的債券量又非常有限,通過自有債券回購難於滿足其巨額的資金需求,於是,挪用客戶託管的債券用於回購交易就成了最為便利的融資渠道了。
其次,債券回購風險的集中爆發只不過是我國資本市場長期積累的歷史矛盾的結果。如果證券公司通過債券回購融資只是為了進行流動性管理,而不是將債券回購融入的資金用於股票投資(投機),那麼,債券市場價格的波動只會給資金融出方帶來利率風險。如果逆回購方將融入的債券一直持有到到期日,若不考慮機會收益的損失,那麼,逆回購方的損失仍然會是在一個可以控制的范圍內。然而,目前暴露出來的情況似乎不是這樣簡單。事實上,證券公司正是通過頻繁的債券回購操作將短期資金用於了長期的股票投資,這樣,股票市場價格波動的風險就傳染到了債券回購市場。由於證券公司自有債券余額相當有限,為了達到拆東牆補西牆的"融資"目的,挪用客戶託管的債券或進行所謂的三方監管式的委託理財便一發不可收拾。因此,如果深入到體制上說,交易所債券違規操作只不過是我國資本市場長期發展的結構性缺陷所帶來的系統性風險在債券回購領域的集中表現罷了。
㈥ 金融法作業案例分析
1、《商業銀行法》第三條 商業銀行可以經營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業務:
(一)吸收公眾存款;
(二)發放短期、中期和長期貸款;
(三)辦理國內外結算;
(四)辦理票據承兌與貼現;
(五)發行金融債券;
(六)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
(七)買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
(八)從事同業拆借;
(九)買賣、代理買賣外匯;
(十)從事銀行卡業務;
(十一)提供信用證服務及擔保;
(十二)代理收付款項及代理保險業務;
(十三)提供保管箱服務;
(十四)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其他業務。
經營范圍由商業銀行章程規定,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商業銀行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可以經營結匯、售匯業務。
2、我認為可以發放貸款,貸款是銀行的職能之一。
3、《商業銀行法》第四十條 商業銀行不得向關系人發放信用貸款;向關系人發放擔保貸款的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借款人同類貸款的條件。
前款所稱關系人是指:
(一)商業銀行的董事、監事、管理人員、信貸業務人員及其近親屬;
(二)前項所列人員投資或者擔任高級管理職務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
該貸款不合法。
4、《商業銀行法》第六十四條 商業銀行已經或者可能發生信用危機,嚴重影響存款人的利益時,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對該銀行實行接管。
接管的目的是對被接管的商業銀行採取必要措施,以保護存款人的利益,恢復商業銀行的正常經營能力。被接管的商業銀行的債權債務關系不因接管而變化。
這個決定權在人民銀行。
其他的可以看看商業銀行法,從中基本上都能找到答案。
㈦ 案例分析:債券法中的保證債權債務關系
保證債權是指設定了保證擔保,債權人可依法向保證人主張權利的一種債權。專按照國家法律屬規定,保證人應當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限內依約承擔保證責任。否則,就構成違約,就要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一)我們應當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限內向保證人及時主張權利,否則,就會失去保證合同效力,就不能依法追究保證人的保證責任。
(二)債權人應當在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限內向保證人及時主張權利,否則,就會失去訴訟時效,就會得不到法律的保護。
(三)對保證合同無效的保證人,也可依法追索其相應的賠償責任。此外,在對保證人的債務追索過程中,也要注意債權主體和債權金額的確定問題。
㈧ 關於金融的案例分析
我的中文專業名詞用的不好,請見諒!
我覺得首先是對mortgage-backed securities這種金融衍生品要慎用,甚至不用。這種證劵/投資產品簡單來說就是把還沒有被銀行拿到的按揭款經過復雜的拆分和重組,變成可以被投資的金融產品。而投資者並不知道他們投資的具體是什麼(其實是很多房奴的按揭款),到底是誰會在未來付款,這種金融產品只有一個風險等級。但是這種產品把銀行的按揭風險(也就是說買房人不能按時付款的風險)轉移給了投資者。在中國,如果有這種金融衍生品,很可能造成銀行瘋狂實行住房放貸,而不考慮借貸人的償還能力。同時,由於中國人對一輩子有個房子看得很重,勢必造成瘋狂的借貸買房。這就會造成房價產生巨大的泡沫。當泡沫破滅時(也就是房價暴跌時),這種金融衍生品(MBS)會暴跌,銀行將無法從這些證劵中獲得流動性(也就是現金),那麼銀行就會收緊放貸,或者提高房貸利率,而這會使很多房奴突然還不起按揭款,而又由於房價下跌而不能把房子脫手,很多換不起貸款的人就會被強令遷出,甚至有無家可歸的可能。所以,這種衍生品在中國如果監管不嚴,很可能有比美國次貸危機更嚴重的後果。因為中國人現在的錢不是在炒房就是在炒股,MBS的危險性就是他把這兩個投資市場的風險聯系在了一起。不過我覺得國家現在對房市的控制還是很特意的,所以這種產品應該會被禁止。
對美國金融危機付主要責任的第二種金融衍生品叫做credit default swap(信貸違約掉期)。 他的主要目的或者說是初始目的是為了避免風險,說白了他就是一種保險。比如說你買了萊曼的股票,你可以從保險公司(像AIG)買CDS這種保險,如果萊曼的股價跌倒¥10一下,那麼CDS會給你賠償。這種保險的目的是好的,但是錯就錯在這種保險是可以被交易的,就比如說你覺得萊曼的股價馬上就會跌倒¥10一下,你就可以從市場上買別人的CDS,然後等真的跌倒¥10一下去領取賠償金。換句話說,這種金融衍生品可以被用來投機。這在熊市的時候只能有推波助瀾的作用。我認為在中國,金融保險這種東西可以實施,但是不應該被交易。 在中國這種不完善的股市,絕大部分人在投機,在升的時候買,降的時候賣(這種尤其危險),CDS只會進一步製造恐慌,從而拖垮市場。
我認為從發展的角度來講,應該切實的從保護投資者的角度去採用可以降低風險的金融衍生品。可以投機的金融產品只會使少數人獲利。
這只是我個人的分析,有什麼不對的請指正。很抱歉,我對一些金融名詞翻譯的可能不太正確!
㈨ 金融法作業 案例分析
(1)不能。
《商業復銀行製法》規定商業銀行不得向企業投資。
(2)能發放抵押貸款。
《商業銀行法》禁止向關系人發放信用貸款,並不禁止向關系人發放擔保貸款。只是發放擔保貸款的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借款人同類貸款的條件。
(3)不合法。《商業銀行法》關於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的規定,對同一借款人的貸款余額與商業銀行資本余額的比例不得超過10%,該商業銀行向房地產開發公司發放2億元人民幣貸款超過「當月資本余額為17.9億元人民幣」的10%。
(4)正確。因為該商業銀行巨額貸款無法收回,可能發生信用危機,在此情況下人民銀行可以對該銀行實行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