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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非法金融機構

發布時間:2021-01-03 07:59:55

㈠ 岳律師:你好,我想問一下關於塗漢江非法從事金融業務行為性質認定的復函原文,你能幫助一下嗎

2002年11月28日武漢大學法學院教授馬克昌等人作出的《關於塗漢江等人涉版嫌擅自設立金融權機構罪的初步法律意見書》,2002年12月前後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發出的「銀辦函【2002】874號」文,2003年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對公安部經濟犯罪偵察局所發出的《關於塗漢江非法從事金融業務行為性質認定的復函》,以及2003年4月8日公安部給湖北省公安廳的《關於塗漢江等人從事非法金融業務行為性質認定問題的批復》。

㈡ 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的背景

1998年前後,我國的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十分活躍,嚴重干擾了正常的經濟、金融秩序,極易引發社會風險, 具有很大的社會危害性 。有的主管部門擅自批准成立金融機構,有的個人非法集資,甚至有犯罪分子通過欺騙手段聚集資金,任意揮霍、浪費、轉移或者非法佔有,參與者很難收回資金,嚴重者傾家盪產、血本無歸 。
常見手段
1、承諾高額回報
不法分子為吸引群眾上當受騙,往往編造「天上掉餡餅」、「一夜成富翁」的神話,通過暴利引誘投資者。
2、編造虛假項目
不法分子大多通過注冊合法的公司或企業,打著響應國家產業政策、支持新農村建設等旗號,以訂立合同為幌子,編造虛假項目,承諾高額固定收益,騙取社會公眾投資。
3、以虛假宣傳造勢
不法分子在宣傳上一擲千金,採取聘請明星代言、在著名報刊上刊登專訪文章、僱人廣為散發傳單、進行社會捐贈等方式,製造聲勢,騙取社會公眾投資。
4、利用親情誘騙
不法分子往往利用親戚、朋友、同鄉等關系,用高額回報誘惑社會公眾參與投資。

㈢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是指不具有金融職能的單位或個人以非法佔有為目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

我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所規定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是指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規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准確理解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關鍵在於首先要堅持該罪的行為主體的不特定性和危害金融秩序的具體性的統一。
1998年國務院發布的《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下簡稱《辦法》)第四條規定,「本辦法所稱非法金融業務活動,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擅自從事的下列活動:
(一)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二)未經依法批准,以任何名義向社會不特定對象進行的非法集資;
(三)非法發放貸款、票據貼現、資金拆借、信託投資、金融租賃、融資擔保、外匯買賣;
(四)中國人民銀行認定的其他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前款所稱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出具憑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活動;所稱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不以吸收公眾存款的名義,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但承諾履行的義務與吸收公眾存款性質相同的活動。
因此,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是指不具有金融職能的單位或個人以非法佔有為目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這種說法是錯誤的。

㈣ 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 票據貼現 什麼意思

把持有的票據背書給其他企業,其他企業會收取利息

㈤ 銀監是否能夠取締 非法金融機構

可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監督管理法》第44條的規定,擅自設立銀行或者非法從事銀行業務活動的,由銀監會予以取締,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監督管理法》:
第四十四條擅自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或者非法從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的,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予以取締;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十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十萬元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

㈥ 工商行政管理局對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有何處罰權

處罰金融機構的許可權,國家賦給了人民銀行。對非法金融機構的處理許可權,工商部門只能根據其有沒有營業執照來處理。有營業執照的,如果沒有開展金融活動的經營項目,可依據超經營范圍處罰,沒營業執照可依據無照經營處罰。

㈦ 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的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

(1998年7月13日中華抄人民共和襲國國務院令第247號發布根據2011年1月8日《國務院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 第二十八條取締非法證券機構和非法證券業務活動參照本辦法執行,由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實施,並可以根據本辦法的原則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取締非法商業保險機構和非法商業保險業務活動參照本辦法執行,由國務院商業保險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實施,並可以根據本辦法的原則制定具體實施辦法。第二十九條本辦法施行前設立的各類基金會、互助會、儲金會、資金服務部、股金服務部、結算中心、投資公司等機構,超越國家政策范圍,從事非法金融業務活動的,應當按照國務院的規定,限期清理整頓。超過規定期限繼續從事非法金融業務活動的,依照本辦法予以取締;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三十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㈧ 非法金融機構什麼部門監管

可以報警,由公安局監管。

㈨ 什麼是非法人金融機構 注意哦。不是非法金融機構

各銀行的分行,保險公司的分支機構都是非法人金融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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