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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權只能抵押給金融機構

發布時間:2021-01-02 23:42:46

Ⅰ 請問土地使用權能否抵押給個人(非金融機構

我在銀行工作,借款人以自有房屋抵押,有房產證,但土地使用權證有以下各類情況:1、有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土地性質為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權屬人與房產證權屬人一致;2、有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土地性質為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權屬人為其單位;3、有集體土地使用權證,土地使用證權屬人與房產證一致;4、無土地使用權證。我想咨詢,對上述各種情況,銀行在行使抵押權處置房屋時,會帶來何種不同的法律後果?

Ⅱ 請問土地使用權可以抵押給非金融機構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一百八十四條 下列財產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權;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Ⅲ 土地使用權抵押有哪些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版規定如下:第三十三條,土地使用權抵押時,其權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隨之抵押。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抵押時,其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抵押。第三十四條,土地使用權抵押,抵押人與抵押權人應當簽訂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規定。第三十五條,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抵押,應當按照規定辦理抵押登記。第三十六條,抵押人到期未能履行債務或者在抵押合同期間宣告解散、破產的,抵押權人有權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抵押合同的規定處分抵押財產。因處分抵押財產而取得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的,應當依照規定辦理過戶登記。第三十七條,處分抵押財產所得,抵押權人有優先受償權。第三十八條,抵押權因債務清償或者其他原因而消滅的,應當依照規定辦理注銷手續。

Ⅳ 土地抵押是否只能用於銀行貸款

土地抵押指債務人以土地使用權擔保債務履行的法律行為。
《中華人民專共和國屬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規定: 城市土地使用權可以抵押。土地使用權抵押,抵押人與抵押權人應當簽訂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規定。土地使用權抵押時,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隨之抵押,並且應當按照規定辦理抵押登記。抵押人到期未能履行債務或者在抵押合同期間宣告解散、破產的,抵押權人有權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抵押合同的規定處分抵押財產。抵押權人有優先受償權。因處分抵押財產而取得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的,應當依照規定辦理過戶登記。抵押權因債務清償或者其他原因而消滅的,應當依照規定辦理注銷抵押登記。

Ⅳ 非金融機構土地抵押借款行為需要誰批准 我看到關於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有關問題的通知中說,抵押權人為非金

這個批准就是土地管理部門給抵押登記就是批准,不登記就是未批准。非金融機構沒有具體的界定,如典當行這些,經常涉及土地使用權的典當,肯定可以抵押登記。

Ⅵ 國有土地使用權能抵押給公司或個人嗎,請給出依據

答案是肯定的。
在我國,土地使用權的主體是廣泛的。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農內民集體和公民個人容,以及三資企業,凡具備法定條件者,依照法定程序都可以取得土地使用權,成為土地使用權的主體。土地使用權可以出讓、轉讓、買賣、出租、抵押。切記,抵押已登記為生效要件。

Ⅶ 民間個人借貸能不能以土地使用權進行抵押,到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土地他項權利證書

只要是辦理了抵押登記就可以辦理他項權利證,如果你們沒有辦理抵押登記,那麼抵押權也未設立。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四十一條當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財產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條辦理抵押物登記的部門如下:

(一)以無地上定著物的土地使用權抵押的,為核發土地使用權證書的土地管理部門;

(二)以城市房地產或者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抵押的,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部門。

(7)土地使用權只能抵押給金融機構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節 保證責任

第二十一條 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

第二十二條 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的范圍內繼續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第二十三條 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第二十四條 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Ⅷ 土地使用權及其建築物抵押給不同主體,抵押權人如何受償

【案情】某房地產公司為獲得銀行貸款,將其所有的某地塊土地使用權先抵押給了建設銀行,後又將地上建築物抵押給了中國銀行,均辦理了抵押登記。現該房地產公司無力償還到期貸款,抵押地塊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築物被拍賣。建設銀行和中國銀行均對拍賣款主張優先受償權。 第一種意見認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九十九條之規定,抵押權已登記的先於未登記的受償。建設銀行和中國銀行分別作為系爭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的抵押權人,建設銀行對系爭土地使用權的拍賣款享有優先受償權,而中國銀行則對系爭地上建築物的拍賣款享有優先受償權。 第二種意見認為,建設銀行獲得系爭土地使用權的抵押權先於中國銀行獲得系爭地上建築物的抵押權,依照「房隨地走,地隨房走」的原則,建設銀行不僅對系爭土地使用權的拍賣款享有優先受償權,還對系爭地上建築物的拍賣款享有優先受償權。中國銀行的優先受償權雖不能優先於建設銀行,但對上述拍賣款享有優先於其他債權人的權利。 【管析】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九十九條的規定,「抵押權已登記的先於未登記的受償。」系爭土地使用權已抵押給了建設銀行並進行了登記,而系爭地上建築物也已抵押給了中國銀行並進行了登記,因此建設銀行和中國銀行分別就系爭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的拍賣款享有優先受償權。這種觀點看似有理,但實際上是和物權法「房隨地走,地隨房走」的原則相沖突的。也是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的規定相沖突的,該條規定:「以建築物抵押的,該建築物佔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並抵押。以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的,該土地上的建築物一並抵押。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規定一並抵押的,未抵押的財產視為一並抵押。」可以看出,如果土地使用權進行了抵押,則附著於其上的建築物也應一並抵押;建築物進行了抵押,則建築物佔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也應一並抵押,對於未一並抵押,則未抵押的財產視為一並抵押。因此,就本案而言,建設銀行獲得系爭土地使用權的抵押權先於中國銀行獲得系爭地上建築物的抵押權,可視為建設銀行同樣對地上建築物享有抵押權,其優先受償的范圍及於地上建築物的拍賣款。 因中國銀行享有地上建築物的抵押權,其抵押權也及於土地使用權,但因其抵押權登記後於建設銀行的抵押權登記,其只能在建設銀行已獲得清償完畢後,對餘款享有先於其他債權人的優先受償權。

Ⅸ 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抵押給個人 可以到土地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么

2010年5月1日出台的土地政策明確表示土地只可以抵押給金融機構。如果出示金融機構的脫管協議的話最多可以抵押給公司。。。不能抵押到個人名下的

Ⅹ 土地使用權可以抵押給銀行貸款嗎嗎

居住用建設用地使用權 商用建設用地使用權 房產類在建工程 均為銀行合格押品。抵押率在50%-60%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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