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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如何協助稅務機關

發布時間:2021-01-01 16:40:30

㈠ 銀行類金融機構是一般納稅人嗎

銀行類金融機構達到一般納稅人條件的,屬於一般納稅人。

根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第四條 年應稅銷售額未超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標准以及新開業的納稅人,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對提出申請並且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應當為其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一)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

(二)能夠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設置賬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核算,能夠提供准確稅務資料。

(1)金融機構如何協助稅務機關擴展閱讀: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第八條 納稅人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按照下列程序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一)納稅人應當在申報期結束後40日(工作日,下同)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認定表》(見附件1,以下簡稱申請表),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二)認定機關應當在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完成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並由主管稅務機關製作、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告知納稅人。

(三)納稅人未在規定期限內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在規定期限結束後20日內製作並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告知納稅人。

納稅人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應當在收到《稅務事項通知書》後1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不認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表》,經認定機關批准後不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認定機關應當在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批准完畢,並由主管稅務機關製作、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告知納稅人。

㈡ 銀行卡解凍需要帶銀行卡嗎

銀行卡解凍需要帶銀行卡。持身份證、銀行卡前往銀行櫃台,排隊辦理解鎖業務,輸入一次正確銀行卡密碼即可解鎖;如遇密碼遺失,需進行密碼掛失,繳納十元服務費,七日後前往銀行重置密碼。

注意:密碼服務為個人隱私服務,不可他人代辦,需本人親自前往辦理。

銀行卡被凍結主要有以下幾種原因:

1、當銀行卡余額不足100元時,長期不使用;

2、電話銀行或在ATM機上連續輸錯三次密碼;

3、銀行卡丟失、掛失;

4、被人惡意操作,在知道你本人的銀行卡、身份證等信息,打銀行電話冒充銀行卡主人並要求掛失;

5、其它,如欠款被法院強制執行的。

(2)金融機構如何協助稅務機關擴展閱讀

銀行卡解凍:

第一種方式:對於銀行卡余額不足100元並長期不使用,電話銀行或ATM機上連續輸錯三次密碼,銀行卡丟失並掛失,盜用本人信息並冒充本人向銀行打電話要求掛失等情況,需拿著本人的身份證去原有開戶銀行營業廳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種方式:銀行系統出現故障,當然這種情況發生的概率很低。若出現這種情況,則帶上身份證和銀行卡到營業廳,並向銀行工作人員說明情況,之後會解決問題。

第三種方式:如果銀行卡凍結與法律、案件有關系,那麼何時能解凍就要根據實際情況具體分析了。首先要更正的一點就是,公安局不可以直接凍結個人銀行賬號;如果因辦案或司法需要,公安局將報請法院凍結涉案相關銀行賬戶。

㈢ 財政部門、審計機構、稅務機關、人民銀行、證券監管、保險監管,分別監管哪些地方

財政部門管財政、會計公司、會計資格證等事項;審計部門管審計方面、事回務所,稅務機關管稅務方面、稅答務資格考試、;人民銀行管理票據等結算方式、國債、期權、期貨、掉期、基金、理財產品、人民幣和外匯、第三方支付、銀行從業資格考試、銀行等金融機構登記的以及發行等;保監會是管理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保險代理人、保險條例頒布、保險資格證、保險法規等;證監會是管理證券公司等設計證券的金融機構發行、承銷、包銷、代銷、交易所交易管理辦法、證券資格考試

㈣ 稅務機關異地凍結納稅人銀行存款帳戶,有關法律依據,執法程序是什麼,才是合法的。

只要是納稅人的銀行賬號,無論是本地的,還是異地的,主要是經過縣級以上內稅務局局長的批准,都可以通知容開戶銀行予以凍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
第三十八條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的,可以在規定的納稅期之前,責令限期繳納應納稅款;在限期內發現納稅人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稅的收入的跡象的,稅務機關可以責成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如果納稅人不能提供納稅擔保,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准,稅務機關可以採取下列稅收保全措施:
(一)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凍結納稅人的金額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存款;
(二)扣押、查封納稅人的價值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
納稅人在前款規定的限期內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必須立即解除稅收保全措施;限期期滿仍未繳納稅款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准,稅務機關可以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凍結的存款中扣繳稅款

㈤ 銀行卡突然被凍結了是怎麼回事

銀行卡不會無緣無故凍結,可以致電發卡銀行查詢原因。一般是以下幾種情況:

一、銀行卡是信用卡(貸記卡),如果被凍結,可能是信用卡出現過異常交易,比如惡意套現、偽造信息、密碼連續錯誤等。

二、可透支的銀行卡,銀行會根據實際償還能力來給制定透支份額,當透支超出份額銀行會立刻冷凍你的銀行卡。

三、銀行卡是借記卡,如果被凍結,一種是錯帳凍結,就是說銀行交易時將錢錯誤地多給到了儲戶賬號上,那麼銀行可能會把多的部分凍結掉。一種是司法凍結,根據法律的相關規定,司法機關因辦案的需要可以向銀行申請冰結銀行卡。同時海關,稅務機關等部門也是有權凍結的。

四、銀行卡到期沒有重新辦理新卡的,到期後銀行會凍結過期銀行卡。

五、銀行卡如果被連續掛失多次,被銀行方面認為有惡意掛失的嫌疑而予以凍結。


(5)金融機構如何協助稅務機關擴展閱讀

一、作為協助執行人的金融機構完成查詢、凍結等事項後,應當及時通過網路向人民法院回復加蓋電子印章的查詢、凍結等結果。人民法院出具的電子法律文書、金融機構出具的電子查詢、凍結等結果,與紙質法律文書及反饋結果具有同等效力。

二、人民法院通過網路查詢、凍結、續凍、解凍被執行人存款,與執行人員赴金融機構營業場所查詢、凍結、續凍、解凍被執行人存款具有同等效力。金融機構認為人民法院通過網路執行查控系統採取的查控措施違反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書面提出異議。

㈥ 稅務機關要求銀行協助凍結的,應出具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的( )

稅務機關要求抄銀行協助凍結的,應出具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的( B。協助凍結存款通知書 )

補充回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
第三十八條
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的,可以在規定的納稅期之前,責令限期繳納應納稅款;在限期內發現納稅人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稅的收入的跡象的,稅務機關可以責成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如果納稅人不能提供納稅擔保,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准,稅務機關可以採取下列稅收保全措施:
(一)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凍結納稅人的金額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存款;

㈦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持稅務登記證件,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開立基本存款賬戶

持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僅限稅務局使用

㈧ 經偵大隊懷疑洗錢凍結賬戶給書面通知么

經偵大隊凍結賬戶,會給書面通知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7修正)》規定:

第二百四十五條 查扣程序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財產時,被執行人是公民的,應當通知被執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屬到場;被執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到場。拒不到場的,不影響執行。被執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單位或者財產所在地的基層組織應當派人參加。

對被查封、扣押的財產,執行員必須造具清單,由在場人簽名或者蓋章後,交被執行人一份。被執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他的成年家屬一份。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2修正)》規定:

第一百四十二條 查封、凍結財產

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規定查詢、凍結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 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已被凍結的,不得重復凍結。

根據公安部於2012年12月13日發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規定:

第七節 查詢、凍結

第二百三十一條 公安機關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規定查詢、凍結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並可以要求有關單位和個人配合。

第二百三十二條 向金融機構等單位查詢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製作協助查詢財產通知書,通知金融機構等單位執行。

第二百三十三條 需要凍結犯罪嫌疑人在金融機構等單位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的,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製作協助凍結財產通知書,通知金融機構等單位執行。

由此可知,公安機關根據偵查需要,是可以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但是執行人必須造具清單,交付一份給被執行人。

(8)金融機構如何協助稅務機關擴展閱讀:

有完整的查詢、凍結、扣劃存款權力的部門:

1、法院。

公、檢、法部門在查、凍、扣方面的基本法律依據是《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由於公安機關及檢察院並非裁判者(司法機關),因此僅有查詢、凍結許可權,而沒有扣劃權,這其實也跟公、檢、法的職能定位密切相關。

2、稅務機關。

《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條規定:

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的,可以在規定的納稅期之前,責令限期繳納應納稅款;在限期內發現納稅人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稅的收入的跡象的,稅務機關可以責成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

如果納稅人不能提供納稅擔保,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准,稅務機關可以採取下列稅收保全措施:

(一)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凍結納稅人的金額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存款;

(二)扣押、查封納稅人的價值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

納稅人在前款規定的限期內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必須立即解除稅收保全措施。

限期期滿仍未繳納稅款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准,稅務機關可以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凍結的存款中扣繳稅款,或者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

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稅收保全措施的范圍之內。

第五十四條規定:

稅務機關有權進行下列稅務檢查:

(一)檢查納稅人的帳簿、記帳憑證、報表和有關資料,檢查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帳簿、記帳憑證和有關資料;

(二)到納稅人的生產、經營場所和貨物存放地檢查納稅人應納稅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檢查扣繳義務人與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經營情況;

(三)責成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提供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文件、證明材料和有關資料;

(四)詢問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問題和情況;

(五)到車站、碼頭、機場、郵政企業及其分支機構檢查納稅人托運、郵寄應納稅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的有關單據、憑證和有關資料;

(六)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准,憑全國統一格式的檢查存款帳戶許可證明,查詢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帳戶。

稅務機關在調查稅收違法案件時,經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准,可以查詢案件涉嫌人員的儲蓄存款。稅務機關查詢所獲得的資料,不得用於稅收以外的用途。

稅務機關是為國家收稅的,可以有權扣押、查封納稅人的價值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凍結納稅人的金額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存款。

3、海關。

《海關法》第六條第五項規定:

在調查走私案件時,經直屬海關關長或者其授權的隸屬海關關長批准,可以查詢案件涉嫌單位和涉嫌人員在金融機構、郵政企業的存款、匯款。

第三十七規定:

海關監管貨物,未經海關許可,不得開拆、提取、交付、發運、調換、改裝、抵押、質押、留置、轉讓、更換標記、移作他用或者進行其他處置。

海關加施的封志,任何人不得擅自開啟或者損毀。

人民法院判決、裁定或者有關行政執法部門決定處理海關監管貨物的,應當責令當事人辦結海關手續。

第六十一條規定:

進出口貨物的納稅義務人在規定的納稅期限內有明顯的轉移、藏匿其應稅貨物以及其他財產跡象的,海關可以責令納稅義務人提供擔保;納稅義務人不能提供納稅擔保的,經直屬海關關長或者其授權的隸屬海關關長批准,海關可以採取下列稅收保全措施:

(一)書面通知納稅義務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暫停支付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存款;

(二)扣留納稅義務人價值相當於應納稅款的貨物或者其他財產。

納稅義務人在規定的納稅期限內繳納稅款的,海關必須立即解除稅收保全措施。

期限屆滿仍未繳納稅款的,經直屬海關關長或者其授權的隸屬海關關長批准,海關可以書面通知納稅義務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暫停支付的存款中扣繳稅款,或者依法變賣所扣留的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變賣所得抵繳稅款。

採取稅收保全措施不當,或者納稅義務人在規定期限內已繳納稅款,海關未立即解除稅收保全措施,致使納稅義務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失的,海關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海關書面通知納稅義務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暫停支付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存款,扣留納稅義務人價值相當於應納稅款的貨物或者其他財產。

㈨ 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拒絕配合稅務機關依法執行職務的法律責任有哪些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362號)第九十二條規定:「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未依照稅收征管法的規定在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的賬戶中登錄稅務登記證件號碼,或者未按規定在稅務登記證件中登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的賬戶賬號的,由稅務機關責令其限期改正,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九十三條規定:「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非法提供銀行賬戶、發票、證明或者其他方便,導致未繳、少繳稅款或者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稅務機關除沒收其違法所得外,可以處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的稅款1倍以下的罰款。」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修正)第七十三條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拒絕接受稅務機關依法檢查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存款賬戶,或者拒絕執行稅務機關作出的凍結存款或者扣繳稅款的決定,或者在接到稅務機關的書面通知後幫助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轉移存款,造成稅款流失的,由稅務機關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㈩ 我的銀行卡被北京市公安局刑偵專線凍結了,這是怎麼回事只有農業銀行凍結了。

凍結銀行賬戶,必須向銀行上當凍結的書面裁定。

有權凍結個人在金融機構存款的執法機關包括:

人民法院、稅務機關、海關、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軍隊保衛部門、監獄、走私犯罪偵查機關、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暫停結算)。上述未涉及到的其他有權機關,可以先到網點查詢、確認發起凍結的單位,再聯系該有權單位申請解除凍結。

銀行卡被凍結的原因:

1、銀行卡是信用卡(貸記卡),如果被凍結,可能是信用卡出現過異常交易,比如惡意套現、偽造信息、密碼連續錯誤等,銀行卡都有可能被銀行凍結。

2、可透支的銀行卡,銀行會根據實際償還能力來給制定透支份額,當透支超出份額銀行會立刻冷凍你的銀行卡。

3、銀行卡是借記卡,如果被凍結,一種是錯帳凍結,就是說銀行交易時將錢錯誤地多給到了儲戶賬號上,那麼銀行可能會把多的部分凍結掉,一種是司法凍結,根據法律的相關規定,司法機關因辦案的需要可以向銀行申請冰結銀行卡,同時海關,稅務機關等部門也是有權凍結的。

4、不論是什麼銀行卡,如果輸入密碼三次連續出錯,銀行系統會自動把銀行卡密碼鎖住,與凍結差不多,但不是凍結,24小是過後會自動解除。

5、銀行卡到期沒有重新辦理新卡的,到期後銀行會凍結你的過期銀行卡。

6、銀行卡如果被連續掛失多次,被銀行方面認為有惡意掛失的嫌疑而予以凍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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