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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借統還金融機構

發布時間:2021-01-01 12:03:46

⑴ 集團統借統貸 屬於向金融機構借款嗎

你是說你的借款實際用途和你寫的申請表不一樣嗎?如果是的,那麼不可以的,審核的時候會被以虛假信息拒貸

⑵ 什麼是統借統還業務統借統還業務有增值稅優惠政策么

統借統還業務,是指:(1)企業集團或者企業集團中的核心企業向金融機回構借款或對外發答行債券取得資金後,將所借資金分撥給下屬單位(包括獨立核算單位和非獨立核算單位,下同),並向下屬單位收取用於歸還金融機構或債券購買方本息的業務。
(2)企業集團向金融機構借款或對外發行債券取得資金後,由集團所屬財務公司與企業集團或者集團內下屬單位簽訂統借統還貸款合同並分撥資金,並向企業集團或者集團內下屬單位收取本息,再轉付企業集團,由企業集團統一歸還金融機構或債券購買方的業務。
財稅2016第36號附件三:一、下列項目免徵增值稅
(十九)以下利息收入

7.統借統還業務中,企業集團或企業集團中的核心企業以及集團所屬財務公司按不高於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債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業集團或者集團內下屬單位收取的利息。
統借方向資金使用單位收取的利息,高於支付給金融機構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債券票面利率水平的,應全額繳納增值稅。

⑶ 統借統還貸款稅收優惠政策有哪些

所謂統借統還貸款,說簡單點就是「集團公司統一融資,所屬企業申請使用」的資金管理模式。也就是說,企業主管部門或企業集團中的核心企業等單位(簡稱「統借方」)向金融機構借款後,將所借資金分撥給下屬單位(包括獨立核算單位和非獨立核算單位),並按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屬單位收取用於歸還金融機構的利息。
統借統還貸款不但降低了企業的融資難度、擔保風險,還能在稅收上享受一定的優惠政策。
1、營業稅優惠
根據財稅字[2000]7號文、國稅發[2002]13號文的規定,統借統還貸款模式下,企業集團核心企業或所屬財務公司按照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屬單位收取用於歸還金融機構的利息不徵收營業稅。
2、企業所得稅優惠
根據國稅函[2002]837號文的規定,統借統還貸款模式下,集團公司所屬企業向集團公司申請使用金融機構借款,不屬於關聯企業之間的借款,因此,對集團公司所屬企業從集團公司取得使用的金融機構借款支付的利息,不受《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第三十六條「納稅人從關聯方取得的借款金額超過其注冊資本50%的,超過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稅前扣除」的限制,凡集團公司能夠出具從金融機構取得貸款的證明文件,其所屬企業使用集團公司轉貸的金融機構借款支付的利息,不高於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的部分,允許在稅前全額扣除。
根據《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國稅發[2009]31號)的規定,對於房地產開發企業:企業集團或其成員企業統一向金融機構借款分攤集團內部其他成員企業使用的,借入方凡能出具從金融機構取得借款的證明文件,可以在使用借款的企業間合理的分攤利息費用,使用借款的企業分攤的合理利息准予在稅前扣除。

⑷ 資管計劃屬於統借統還資金來源嗎

屬於
集團資金統借統還按照具體操作模式不同,可劃分為兩類。
一類是企業集團自金融機構取得借款,然後按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水平借給集團其他企業,自集團其他企業收取利息後統一歸還給金融機構。
另一類是企業集團從金融機構取得借款,然後由集團所屬財務公司與集團下屬企業簽訂統借統還貸款合同並分撥借款,按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向集團下屬企業收取用於歸還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再轉付企業集團,由企業集團統一歸還金融機構。
第二種模式比第一種模式多了一個集團財務公司統籌資金的環節。兩種模式有些共同的特點:資金來源於正規的金融機構,由集團中的核心企業或者本集團所屬財務公司充當統借統還的資金中轉角色(簡稱「統借方」),資金的最終使用方限定為集團內部企業,統借統還單位不得按高於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屬單位收取利息,即不得居中牟利。

⑸ 統借統還貸款的「統借統還」是什麼含義啊

企業集團從金融機構取得統借統還貸款後,由集團所屬財務公司與企業集團或內集團內下屬企業簽訂統借容統還貸款合同並分撥借款,按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向企業集團或集團下屬企業收取用於歸還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再轉付企業集團,由企業集團統一歸還金融機構的業務。

⑹ 房地產統借統還利息如何扣稅

該借款利息是否抄能參照統借統還襲形式在企業所得稅和土地增值稅清算時稅前扣除? 答:依據相關規定,企業集團或其成員企業統一向金融機構借款分攤集團內部其他成員企業使用的,借入方凡能出具從金融機構取得借款的證明文件,可以在使用借款的企業間合理的分攤利息費用,使用借款的企業分攤的合理利息准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但是土地增值稅並不能參照。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清算有關問題的通知》的規定,財務費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夠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並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允許據實扣除,但最高不能超過按商業銀行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金額。其他房地產開發費用,在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與「房地產開發成本」金額之和的5%以內計算扣除。凡不能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房地產開發費用在按「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與「房地產開發成本」金額之和的10%以內計算扣除。

⑺ 稅務局對我集團統借統貸利息收支差異徵收增值稅,又如何做分錄呢

1、集團統借統貸利息收支差異徵收增值稅是不對的。
(1)企業集團中的核心企業等單位向金融機構借款後,將所借資金分撥給下屬單位(包括獨立核算單位和非獨立核算單位),並按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屬單位收取用於歸還金融機構的利息不徵收增值稅。
(2)如果統借方將資金分撥給下屬單位,按高於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屬單位收取利息,將視為具有從事貸款業務的性質,應對其向下屬單位收取的利息全額徵收增值稅。
2、相關規定: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非金融機構統借統還業務徵收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2000]7號)的規定,對企業主管部門或企業集團中的核心企業等單位向金融機構借款後,將所借資金分撥給下屬單位(包括獨立核算單位和非獨立核算單位),並按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屬單位收取用於歸還金融機構的利息不徵收營業稅。如果統借方將資金分撥給下屬單位,不得按高於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屬單位收取利息,否則,將視為具有從事貸款業務的性質,應對其向下屬單位收取的利息全額徵收營業稅。(營業稅改徵增值稅平穩過渡)
3、增值稅會計分錄:
借:銀行存款
貸:其他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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