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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同業拆借

發布時間:2020-12-31 23:39:24

『壹』 97金融風暴的原因

97金融風暴:
一,1997年7月2日,亞洲金融風暴席捲泰國,泰銖貶值。不久,這場風暴掃過了馬來西亞、新加坡、日本和韓國、中國等地。打破了亞洲經濟急速發展的景象。亞洲一些經濟大國的經濟開始蕭條,一些國家的政局也開始混亂。
二,原因:
1,直接觸發因素包括:
(1)國際金融市場上游資的沖擊。目前在全球范圍內大約有7萬億美元的流動國際資本。國際炒家一旦發現在哪個國家或地區有利可圖,馬上會通過炒作沖擊該國或地區的貨幣,以在短期內獲取暴利。
(2)亞洲一些國家的外匯政策不當。它們為了吸引外資,一方面保持固定匯率,一方面又擴大金融自由化,給國際炒家提供了可乘之機。如泰國就在本國金融體系沒有理順之前,於1992年取消了對資本市場的管制,使短期資金的流動暢通無阻,為外國炒家炒作泰銖提供了條件。
(3)為了維持固定匯率制,這些國家長期動用外匯儲備來彌補逆差,導致外債的增加。
(4)這些國家的外債結構不合理。在中期、短期債務較多的情況下,一旦外資流出超過外資流入,而本國的外匯儲備又不足以彌補其不足,這個國家的貨幣貶值便是不可避免的了。

2,內在基礎性因素包括:
(1)透支性經濟高增長和不良資產的膨脹。保持較高的經濟增長速度,是發展中國家的共同願望。當高速增長的條件變得不夠充足時,為了繼續保持速度,這些國家轉向靠借外債來維護經濟增長。但由於經濟發展的不順利,到20世紀90年代中期,亞洲有些國家已不具備還債能力。在東南亞國家,房地產吹起的泡沫換來的只是銀行貸款的壞賬和呆賬;至於韓國,由於大企業從銀行獲得資金過於容易,造成一旦企業狀況不佳,不良資產立即膨脹的狀況。不良資產的大量存在,又反過來影響了投資者的信心。
(2)市場體制發育不成熟。一是政府在資源配置上干預過度,特別是干預金融系統的貸款投向和項目;另一個是金融體制特別是監管體制不完善。
(3)「出口替代」型模式的缺陷。「出口替代」型模式是亞洲不少國家經濟成功的重要原因。但這種模式也存在著三方面的不足:一是當經濟發展到一定的階段,生產成本會提高,出口會受到抑制,引起這些國家國際收支的不平衡;二是當這一出口導向戰略成為眾多國家的發展戰略時,會形成它們之間的相互擠壓;三是產品的階梯性進步是繼續實行出口替代的必備條件,僅靠資源的廉價優勢是無法保持競爭力的。亞洲這些國家在實現了高速增長之後,沒有解決上述問題。

3,世界經濟因素主要包括:
(1)經濟全球化帶來的負面影響。經濟全球化是世界各地的經濟聯系越來越密切,但由此而來的負面影響也不可忽視,如民族國家間利益沖撞加劇,資本流動能力增強,防範危機的難度加大等。
(2)不合理的國際分工、貿易和貨幣體制,對第三世界國家不利。在生產領域,仍然是發達國家生產高技術產品和高新技術本身,產品的技術含量逐級向欠發達、不發達國家下降,最不發達國家只能做裝配工作和生產初級產品。在交換領域,發達國家能用低價購買初級產品和壟斷高價推銷自己的產品。在國際金融和貨幣領域,整個全球金融體系和制度也有利於金融大國。

『貳』 拆借業務資格、證券自營資格、資本管理資格對證券公司有什麼意義

首先,證券公司可以經營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業務:(1)證券經紀;(2)證券投資咨詢;(3)與證券交易、證券投資活動有關的財務顧問;(4)證券承銷與保薦;(5)證券自營;(6)證券資產管理;(7)其他證券業務。拆借業務也稱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是指金融機構(主要是商業銀行)之間為了調劑資金餘缺,利用資金融通過程的時間差、空間差、行際差來調劑資金而進行的短期借貸。 證券公司對於經營所需資金暫時不足的部分,可以從同業拆借市場上拆入;而對於暫時多餘的資金,可以通過同業拆借市場拆出,拆入拆出資金的期限一般不超過7天。在資金的拆入拆出過程中必然會發生相應的收入和支出,因此在會計處理時,拆入資金要與拆出資金分開核算。理論上說,證券公司不直接從事拆借業務,而是通過商業銀行進行該項業務,也沒有相關資格。
其次,證券公司取得自營資格需要如下條件:
(1)證券專營機構(即依法設立並具有法人資格的證券公司)具有不低於人民幣2000萬元的凈資產,證券兼營機構(即依法設立並具有法人資格的信託投資公司〕具有不低於人民幣2000 萬元的證券營運資金。證券營運資金,是指證券兼營機構專門用於證券業務的具有高流動性的資金。
(2)證券專營機構具有不低於人民幣1000萬元的凈資本。證券兼營機構具有不低於人民幣1000萬元的凈證券營運資金。凈資本的計算公式為:
凈資本=凈資產-(固定資產凈值+長期投資)X30%-無形及遞延資產-提取的損失准備金-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長期性或高風險資產
(3)三分之二以上的高級管理人員和主要業務人員具備必要的證券、金融、法律等有關知識,熟悉有關的業務規則及業務操作程序,近二年內沒有嚴重違法違規行為、同時還必須具有二年以上證券業務或三年以上金融業務的工作經歷。
(4)證券經營機構在近一年內沒有嚴重違法違現行為,或在近二年內未受到取消證券自營業務資格的處罰。
(5)證券經營機構成立並且正式開業已超過半年,證券兼營機構的證券業務與其他業務分開經營、分賬管理。
(6)沒有證券自營業務專用的電腦申報終端和其他必要的設施
(7)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證券公司取得客戶資產管理資格的條件:
(一)經中國證監會核定為綜合類證券公司;
(二)凈資本不低於人民幣兩億元,且符合中國證監會關於綜合類證券公司各項風險監控指標的規定;
(三)客戶資產管理業務人員具有證券從業資格,無不良行為記錄,其中具有三年以上證券自營、資產管理或者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從業經歷的人員不少於五人;
(四)具有良好的法人治理結構、完備的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制度,並得到有效執行;
(五)最近一年未受到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
(六)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一般來說,取得證券自營資格和客戶資產管理資格的證券公司實力更加雄厚,所從事的業務更加豐富,收益來源途徑多元化,抗風險能力更強,相應的發展空間大,持續增長能力強,在競爭中更容易占據有利地位,當然還需要證券公司不斷進行金融創新,不斷提高管理能力,才能在日益激烈的競爭中立於不敗之地。

『叄』 中國銀行與中國人民銀行的區別

1、性質不同:中國銀行為商業銀行,中國人民銀行為中央銀行。

2、作用不同:中國銀行是一家國有的商業銀行,它作用的重點自然而然也就體現在「商業」二字,其業務范圍涉及商業銀行、投資銀行、保險和航空租賃;旗下有中銀香港,中銀國際、中銀保險等控股金融機構,在全球范圍內為個人和公司客戶提供金融服務。而作為國務院組成部分的中國人民銀行,其最大的作用就是在國務院的領導下依法獨立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市場穩定,並且不受地方政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3、服務方向不同:中國銀行的服務方向為商業、市場方向,中國人民銀行的服務方向為社會經濟、民生方向。央行與其他金融機構所從事的業務的根本區別在於,中國人民銀行屬於行政單位,它的主要工作是發行貨幣、制定金融政策、發布對銀行的一些指導性的通告等,是非營利的。而中國銀行是國有商業銀行之一,它們屬於商業實體,有成本核算和利潤體現,通俗一點說就是做買賣的。

(3)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同業拆借擴展閱讀:

中國人民銀行的主要職責為:

(一)擬訂金融業改革和發展戰略規劃,承擔綜合研究並協調解決金融運行中的重大問題、促進金融業協調健康發展的責任,參與評估重大金融並購活動對國家金融安全的影響並提出政策建議,促進金融業有序開放。

(二)起草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草案,完善有關金融機構運行規則,發布與履行職責有關的命令和規章。

(三)依法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制定和實施宏觀信貸指導政策。

(四)完善金融宏觀調控體系,負責防範、化解系統性金融風險,維護國家金融穩定與安全。

(五)負責制定和實施人民幣匯率政策,不斷完善匯率形成機制,維護國際收支平衡,實施外匯管理,負責對國際金融市場的跟蹤監測和風險預警,監測和管理跨境資本流動,持有、管理和經營國家外匯儲備和黃金儲備。

(六)監督管理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銀行間債券市場、銀行間票據市場、銀行間外匯市場和黃金市場及上述市場的有關衍生產品交易。

(七)負責會同金融監管部門制定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規則和交叉性金融業務的標准、規范,負責金融控股公司和交叉性金融工具的監測。

(八)承擔最後貸款人的責任,負責對因化解金融風險而使用中央銀行資金機構的行為進行檢查監督。

(九)制定和組織實施金融業綜合統計制度,負責數據匯總和宏觀經濟分析與預測,統一編制全國金融統計數據、報表,並按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公布。

(十)組織制定金融業信息化發展規劃,負責金融標准化的組織管理協調工作,指導金融業信息安全工作。

(十一)發行人民幣,管理人民幣流通。

(十二)制定全國支付體系發展規劃,統籌協調全國支付體系建設,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支付結算規則,負責全國支付、清算系統的正常運行。

(十三)經理國庫。

(十四)承擔全國反洗錢工作的組織協調和監督管理的責任,負責涉嫌洗錢及恐怖活動的資金監測。

(十五)管理徵信業,推動建立社會信用體系。

(十六)從事與中國人民銀行業務有關的國際金融活動。

(十七)按照有關規定從事金融業務活動。

(十八)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肆』 同業存單的信託可參與

有消息稱,同業存單投資和交易主體為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成員、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類產品。由於同業拆借市場成員主要為法人金融機構和商業銀行分行,這意味著信託產品等可能被排除在交易之外 。
而《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注意到,信託公司、信託產品可以作為投資人參與同業存單業務交易。
《交易規程》中規定,「投資同業存單的機構 (以下簡稱投資人)應為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成員、基金管理公司級基金類產品,包括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縣級聯合社、中資商業銀行(不包括城商行、農商行和農村合作銀行)授權的一級分支機構、外國銀行分行、企業集團財務公司、信託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證券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公司的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商業銀行的資產管理業務、證券公司的證券資產管理業務、保險產品、信託產品等。」
「信託公司可以參與交易的原因,是因為他們是同業機構;而同業存單就是針對金融同業發行的存單,因此他們可以參與投資。」東莞銀行金融市場分析師陳龍指出。
一家證券機構的郭姓分析師也指出,雖然同業拆借市場成員主要為法人金融機構和商業銀行分行,但信託公司也屬於同業機構,而一些金融機構經營范圍也包括信託產品的。

『伍』 中央銀行的職能有哪些

中央銀行的職能有:

1、發行的銀行職能:指中央銀行壟斷貨幣發行權,是一國或某一貨幣聯盟唯一授權的貨幣發行機構。中央銀行應根據貨幣流通需要,適時印刷、銷毀貨幣,調撥庫款,調劑地區間貨幣分布、貨幣面額比例。

2、銀行的銀行職能:指中央銀行充當商業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的最後貸款人。銀行的銀行這一職能體現了中央銀行是特殊金融機構的性質,是中央銀行作為金融體系核心的基本條件。中央銀行通過這一職能對商業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的活動施加影響,以達到調控宏觀經濟的目的。

3、政府的銀行職能:指中央銀行為政府提供服務,是政府管理國家金融的專門機構。國家財政收支一般不另設機構經辦具體業務,而是交由中央銀行代理,主要包括按國家預算要求代收國庫庫款、撥付財政支出、向財政部門反映預算收支執行情況等。

4、監管職能:制定有關的金融政策、法規,作為金融活動的准則和中央銀行進行監管的依據和手段。依法對各類金融機構的設置統籌規劃,審查批准商業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的設立、業務范圍和其他重要事項。對商業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進行監督。

5、調控職能:中央銀行以國家貨幣政策制定者和執行者的身份,通過金融手段,對全國的貨幣、信用活動進行有目的、有目標的調節和控制,進而影響國家宏觀經濟,促進整個國民經濟健康發展,實現其預期的貨幣政策目標。

(5)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同業拆借擴展閱讀:

中央銀行行使監管職能的對象是商業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除此之外中央銀行還需要對金融市場的設置、業務活動和運行機制進行監督管理。隨著中央銀行國有化進程的加快,中央銀行對國家負責,許多國家的銀行法規明確規定了中央銀行作為政府代理的身份,從而實現了中央銀行向政府銀行的轉化。

進入20世紀中葉,中央銀行不與普通商業銀行爭利益,行使管理一般銀行的職能並成為金融體系的中心機構,這標志著它向銀行的銀行轉化。中央銀行的貨幣政策離不開一個國家經濟發展的總目標,在具體運用中大大加強並注重其綜合功能的發揮,即由過去的一般性運用向綜合配套運用轉化。

『陸』 基金與股票有什麼區別

沒有人能投資「資金」,此處應該是「基金」。投資股票和投資基金的本質區別不大,都是「投資」,既然是「投資」,當然都存在風險,只是風險有大有小而已。相對來講,基金的風險要小於股票,這個結論是建立在「基金」是正規基金,而「投資股票」是散戶的前提下。如果投資非正規基金,那麼血本無歸的情況,也時有發生,不比散戶投資股票風險低。

不過,無論是投資股票,還是投資基金,都會帶來極大的風險,要做好風險防控,起碼要有思想准備,要知道「有風險,需謹慎」,因為一旦投資失敗,極有可能血本無歸,傾家盪產,最終步入「跳樓」的絕境。

『柒』 同業拆借管理辦法的第四章 風險控制

第二十條 金融機構應當將同業拆借風險管理納入本機構風險管理的總體框架之中,並根據同業拆借業務的特點,建立健全同業拆借風險管理制度,設立專門的同業拆借風險管理機構,制定同業拆借風險管理內部操作規程和控制措施。
第二十一條 金融機構應當依法妥善保存其同業拆借交易的所有交易記錄和與交易記錄有關的文件、賬目、原始憑證、報表、電話錄音等資料。
第二十二條 商業銀行同業拆借的拆入資金用途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三條 同業拆借的期限在符合以下規定的前提下,由交易雙方自行商定:
(一)政策性銀行、中資商業銀行、中資商業銀行授權的一級分支機構、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外國銀行分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縣級聯合社拆入資金的最長期限為1年;
(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保險公司拆入資金的最長期限為3個月;
(三)企業集團財務公司、信託公司、證券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拆入資金的最長期限為7天;
(四)金融機構拆出資金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對手方由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拆入資金最長期限。
中國人民銀行可以根據市場發展和管理的需要調整金融機構的拆借資金最長期限。
第二十四條 同業拆借到期後不得展期。
第二十五條 對金融機構同業拆借實行限額管理,拆借限額由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按照以下原則核定:
(一)政策性銀行的最高拆入限額和最高拆出限額均不超過該機構上年末待償還金融債券余額的8%;
(二)中資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縣級聯合社的最高拆入限額和最高拆出限額均不超過該機構各項存款余額的8%;
(三)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的最高拆入限額和最高拆出限額均不超過該機構實收資本的2倍;
(四)外國銀行分行的最高拆入限額和最高拆出限額均不超過該機構人民幣營運資金的2倍;
(五)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保險公司的最高拆入限額和最高拆出限額均不超過該機構實收資本的100%;
(六)信託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的最高拆入限額和最高拆出限額均不超過該機構凈資產的20%;
(七)證券公司的最高拆入限額和最高拆出限額均不超過該機構凈資本的80%;
(八)中資商業銀行(不包括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和農村合作銀行)授權的一級分支機構的最高拆入限額和最高拆出限額由該機構的總行授權確定,納入總行法人統一考核。
中國人民銀行可以根據市場發展和管理的需要調整金融機構的同業拆借資金限額。
第二十六條 金融機構申請調整拆借資金限額,應比照申請進入同業拆借市場的程序向中國人民銀行或其分支機構提交申請材料。
第二十七條 中國人民銀行可以根據金融機構的申請臨時調整拆借資金限額。
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可在總行授權的范圍內臨時調整轄內金融機構的拆借資金限額。

『捌』 信託公司可以直接給證券公司發放貸款嗎還是要通過同業拆借市場依據是什麼

信託公司可以直接給證券公司發放貸款,但信託公司向他人提供貸款不得超過其管理的所有信託計劃實收余額的30%。
1.信託的基本職能:
是財產管理職能。體現在:
① 管理內容上的廣泛性:一切財產,無形資產,有形資產;自然人、法人、其他依法成立的組織、國家。
② 管理目的的特定性:為受益人的利益。
③ 管理行為的責任性:發生損失,只要符合信託合同規定,受託人不承擔責任;如違反規定的受託人的重大過失導致的損失,受託人有賠償責任。
④ 管理方法的限制性:受託人管理處分信託財產,只能按信託目的來進行,不能按自己需要隨意利用信託財產。
2.信託的派生職能:
① 金融職能即融通資金。信託財產多數表現為貨幣形態。同時為使信託財產保值增值,信託投資公司必然派生出金融功能。
② 溝通和協調經濟關系職能。即代理和咨詢。信託業務具有多邊經濟關系,受託人作為委託人與受益人的中介,是天然的橫向經濟 聯系的橋梁和紐帶。可與經營各方建立互動關系,提供可靠的經濟信息,為委託人的財產尋找投資場所,從而加強經濟聯系與溝通。包括:見證、擔保、代理、咨詢、監督職能。
③ 社會投資職能。指受託人運用信託業務手段參與社會投資活動的職能,它通過信託投資業務和證券投資業務得到體現。
④ 為社會公益事業服務的職能。指信託業可以為捐助或資助社會公益事業的委託人服務,以實現其特定目的功能。
3.信託的作用:
信託的作用是信託職能發揮的結果,包括:
① 代人理財的作用,拓寬了投資者的投資渠道。
其特點:一是規模效益,信託將零散的資金巧妙的匯集起來,由專業投資機構運用於各種金融工具或實業投資,謀取資產的增值;二是專家管理,信託財產的管理的運用均是由相關行業的專家來管理的,他們具有豐富的行業投資經驗,掌握先進的理財技術,善於捕捉市場機會,為信託財產的增值提供了重要保證。
② 聚集資金,為經濟服務:
由於信託制度可有效的維護、管理所有者的資金和財產,它具有很強的籌資能力,為企業籌集資金創造了良好的融資環境,更為重要的是它可以將儲蓄資金轉化為生產資金,可有力的支持了經濟的。
③ 規避和分散風險的作用:
由於信託財產具有的獨立性,使得信託財產在設立信託時沒有法律瑕疵,在信託期內能夠對抗第三方的訴訟,保證信託財產不受侵犯,從而使信託制度具有了其他經濟制度所不具備的風險規避作用。
④ 促進金融體系的發展與完善:
我國金融市場一直以銀行信用為主,這種狀況存在著制度性、結構性缺陷,無法滿足社會對財產管理和靈活多樣的金融服務的需要,而信託制度以獨特的優勢可最大限度滿足這些需求。
⑤ 發展社會公益事業,健全社會保障制度的作用:
通過設立各項公益信託,可支持我國科技、教育、文化、體育、衛生、慈善等事業的發展。
⑥ 信託制度有利於構築社會信用體系:
信用制度的建立,是市場規則的基礎,而信用是信託的基石,信託作為一項經濟制度,如沒有誠信原則支撐,就談不上信託,而信託制度的回歸,不僅促進了金融業的發展,而且對構築整個社會信用體系具有積極的促進作用。

『玖』 投資同業存單計不計提撥備

有消息稱,同業存單投資和交易主體為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成員、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類產品。由於同業拆借市場成員主要為法人金融機構和商業銀行分行,這意味著信託產品等可能被排除在交易之外。而《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注意到,信託公司、信託產品可以作為投資人參與同業存單業務交易。《交易規程》中規定,「投資同業存單的機構(以下簡稱投資人)應為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成員、基金管理公司級基金類產品,包括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縣級聯合社、中資商業銀行(不包括城商行、農商行和農村合作銀行)授權的一級分支機構、外國銀行分行、企業集團財務公司、信託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證券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公司的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商業銀行的資產管理業務、證券公司的證券資產管理業務、保險產品、信託產品等。」「信託公司可以參與交易的原因,是因為他們是同業機構;而同業存單就是針對金融同業發行的存單,因此他們可以參與投資。」東莞銀行金融市場分析師陳龍指出。一家證券機構的郭姓分析師也指出,雖然同業拆借市場成員主要為法人金融機構和商業銀行分行,但信託公司也屬於同業機構,而一些金融機構經營范圍也包括信託產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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