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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金融機構綜合自評估報告

發布時間:2020-12-31 20:57:19

Ⅰ 保險公估有限公司的評估報告自評估之日多少日作出

這個沒有明確的規定吧。
像是我這里為銀行貸款進行的評估,一般是銀行那邊什麼時候審批下來,什麼時候出評估報告。
這個主要看你什麼時候用,假如你今天進行的評估,明天就想要報告,也是可以的。

Ⅱ 保險公司反洗錢自評報告

而按照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FATF) 2007年「中國反洗錢工作全面評估報告」,國際反洗錢和反版恐融資40+9條標准權中,中國仍有9條不達標;以洗錢罪定罪的案例太少,不足以說明反洗錢的有效性;證券、基金、保險行業的反洗錢工作剛剛起步,還未顯現效果。 海量信息價值不高 嚴立新認為,現在是存款立行,商業銀行之間的競爭非常激烈,不排除有的銀行有意識或無意識地不去深究存款的來源。另外,商業銀行對大額交易、可疑交易並不多加甄別便上報給央行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造成有針對性的數據淹沒在海量信息里,從而增加了識別難度。 「這反映了銀行類金融機構『不求有功,但求無過』、『多報無罪,少報漏報不報有責』、『既然規定,只能應付』的思維傾向和做法。」嚴立新說。

Ⅲ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公司價值評估案例

你是不是要寫論文啊?這不是在這里可以回答的,長篇大論啊。
問題一:如何理解專公司的內在價值與屬賬面價值、評估價值的異同
三者相同點:均是對中國人壽價值的評估方法和認識方法;
簡單說,賬面價值是最簡單最直接表現公司價值的方法,即當前財務賬面上顯示其總資產、總負債、凈資產是多少就是多少;評估價值是在賬面價值的基礎上結合企業在行業地位、市場競爭能力、未來發展預期等各方面考察之後給予的一種綜合評估;而內含價值則在兩者之上,還增加了對企業內資產的分類、企業管理能力、運營能力、經營風險控制能力等的評估,是綜合的綜合。

問題二:如何把握相對估值法和絕對估值法的採用前提與利弊
這個專業,答不好。

問題三:你對中國人壽披露的《內涵價值報告》和中金公司提供的《中國人壽估值報告》的差異如何認識
簡單。一個是自己對自己的評估(強化優勢、弱化劣勢);一個是第三者的評估(不掌握企業運營真實情況,僅憑數據和市場去猜)。
兩者如果完全一致只有一個可能:倆穿一條褲子。
兩者有差異是正常的。部分差異來自於對行業發展前景判斷不同;部分來自於信息和數據來源不同;部分就來自於編寫報告的人的不同了。

Ⅳ 法院是以評估機構的報告,還是以4s店的修理發票來認定車輛損失的

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不能一概而論,不過,法院一般採信評估機構的報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八條規定:一方當事人自行委託有關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另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足以反駁並申請重新鑒定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交通事故發生後,通常情況下被保險人在未與保險公司確認具體損失項目、損失程度的情況下,即單方委託認證中心進行鑒定,而認證中心統一按汽車零件更換價格出具結論。

此時,保險公司會對損壞的零部件數量、損壞的程度、修復或更換的價格等事項一一提出質疑,有時會要求重新鑒定。

(4)保險公司金融機構綜合自評估報告擴展閱讀:

車損的保險責任范圍

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員在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險車輛的損失,保險人負責賠償:

① 碰撞、傾覆、墜落;

② 火災、爆炸、自燃(須另投自燃險);

③ 外界物體墜落、倒塌;

④ 暴風、龍卷風;

⑤ 雷擊、雹災、暴雨、洪水、海嘯;

⑥ 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

⑦ 載運保險車輛的渡船遭受自然災害(只限於有駕駛人員隨車照料者)。

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車輛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費用,由保險人承擔,最高不超過保險金額的數額。

車損的責任免除

第六條 下列情況下,不論任何原因造成保險車輛損失,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

車輛損失險

(一) 地震、戰爭、軍事沖突、恐怖活動、暴亂、扣押、罰沒、政府徵用;

(二) 競賽、測試,在營業性維修場所修理、養護期間;

(三) 利用保險車輛從事違法活動;

(四) 駕駛人員飲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葯物麻醉後使用保險車輛;

(五) 保險車輛肇事逃逸;

(六) 駕駛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無駕駛證或駕駛車輛與駕駛證准駕車型不相符;

2、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屬於無有效駕駛證的情況下駕車;

3、使用各種專用機械車、特種車的人員無國家有關部門核發的有效操作證;駕駛營業性客車的駕駛人員無國家有關部門核發的有效資格證書。

(七) 非被保險人允許的駕駛人員使用保險車輛;

(八) 保險車輛不具備有效行駛證件。

第七條 保險車輛的下列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 自然磨損、朽蝕、故障、輪胎單獨損壞;

(二) 玻璃單獨破碎、無明顯碰撞痕跡的車身劃痕、天窗及倒車鏡單獨破損;

(三) 人工直接供油、高溫烘烤造成的損失;

(四) 自燃以及不明原因引起火災造成的損失;

自燃是指因本車電器、線路、供油系統發生故障或所載貨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燒。

(五) 遭受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後,未經必要修理繼續使用,致使損失擴大的部分;

(六) 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損失;

(七) 因市場價格變動造成的貶值、修理後因價值降低引起的損失;

(八) 車輛標准配置以外,未投保的新增設備的損失;

(九) 在淹及排氣筒或進氣管的水中啟動,或被水淹後未經必要處理而啟動車輛,致使發動機損壞;

(十) 保險車輛所載貨物墜落、倒塌、撞擊、泄漏造成的損失;

(十一) 摩托車停放期間因翻倒造成的損失;

(十二) 被盜竊、搶劫、搶奪,以及因被盜竊、搶劫、搶奪受到損壞或車上零部件、附屬設備丟失;

(十三) 被保險人或駕駛人員的故意行為造成的損失。

Ⅳ 保險公司非壽險業務准備金管理辦法的第四章

第十八條 保險公司應當建立精算制度,指定精算責任人負責准備金的提取工作。
第十九條 保險公司應當定期向中國保監會報送由公司精算責任人簽署的准備金評估報告。,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報告的目的;
(二)聲明報告所採用的方法是否符合保險監管部門的規定;
(三)對准備金提取的精算評估意見;
(四)對准備金評估的詳細說明;
(五)對報告中特定術語及容易引起歧義概念的明確解釋。
第二十條 對准備金評估的說明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險種或類別的明確劃分標准和名稱;
(二)險種或類別數據的完備性、准確性,並說明數據中存在的問題;
(三)評估的精算方法和模型,如精算使用的方法和模型與過去採用的方法和模型不一致,要說明改變的原因和對准備金結果的影響;
(四)精算方法和模型所採用的重要假設及原因;
(五)上一次准備金提取的精算結果與實際情況之間的差異;
(六)准備金提取的充足性情況;
(七)對未到期責任准備金的提取,應當說明險種的周期性、保險費基準費率、風險調整系數、賠付率、費用率和退保率等因素的變化情況;
(八)未決賠款准備金的提取,應當說明賠款案件數發生規律、結案規律、案均賠款變化規律、承保實務、理賠實務、分保安排和額外成本增加等因素的變化情況。
第二十一條 保險公司應當按照業務險種或類別提取准備金,並分別按再保前、再保後報告准備金提取結果。
第二十二條 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中國保監會規定的時間報送准備金評估報告。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5年1月15日起開始施行。

Ⅵ 請問下,保險公司如何按他們出的評估報告賠付怎麼指定本事故人的責任和賠付金額

對於價格認證中心出抄具的《價格鑒定結論書》是否可以作為保險賠償的標准?浙江眾信律師事務所的劉慧傑律師表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公安部令第70號《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車輛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車輛和物品損失,對有爭議的財產損失的評估,可以委託事故發生地依法設立的有資質的車輛評估機構進行評估。寧波市價格認證中心海曙評估站既然屬於這類有資質的評估機構,那麼他們所出具的評估報告或公估報告可以作為向公安、法院申請損失賠償調解和判決的證據材料使用。

Ⅶ 交通事故車損評估報告保險公司不認可怎麼辦

如果保險公司不能拿出自己的評估報告解決問題,或者既不拿自己的評估又不解決問題,可上法院起訴請求裁定。

Ⅷ 交警委託評估機構對車損做的評估報告比我保險公司做的低很多,怎麼辦

評估一般都不會高,但評估只是一個參考,你也不要憑自己感覺,最好聯系保險公司和你的修理廠,如果他們對修理費用沒有異議就可以了。

Ⅸ 保險公司的評估報告是不是真實有效的證據

保險公估人的報告沒有法律效力。
保險公估報告在性質上屬於民事證據,對保版險合同人權不產生必然的約束力。
因此,保險公估報告雖經專門機構作出,但只能作為民事證據的一種,當事人仍需舉證,質證過程,有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確認其證據效力。

Ⅹ 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投保需要先辦理環評報告嗎

第一:《關於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工作的指導意見》(環發〔2007〕189號)

提高環境污染事故預防能力。保險公司要指導投保企業開展環境事故預防管理,提高企業環境事故預防能力。承保前,保險公司應對投保企業進行風險評估,根據企業生產性質、規模、管理水平及危險等級等要素合理釐定費率水平。承保後,要主動定期對投保企業環境事故預防工作進行檢查,及時指出隱患與不足,並提出書面整改意見,督促投保企業加強事故預防能力建設,並將有關情況報送當地環保部門。具備條件的環保部門可以根據國家的要求或地方的規定,把部分行業或企業是否投保與項目環境影響評價、「三同時」等制度結合起來。

第二:《環境保護部保監會關於開展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環發〔2013〕10號)

四、健全環境風險評估和投保程序

企業投保或者續簽保險合同前,保險公司可以委託或者自行對投保企業開展環境風險評估。

鼓勵保險經紀機構提供環境風險評估和其他有關保險的技術支持和服務。

投保企業環境風險評估可以按照下列規定開展:

(一)對已有環境風險評估技術指南的氯鹼、硫酸等行業,按照技術指南開展評估。

(二)對尚未頒布環境風險評估技術指南的行業,可以參照氯鹼、硫酸等行業環境風險評估技術指南規定的基本評估方法,綜合考慮生產因素、廠址環境敏感性、環境風險防控、事故應急管理等指標開展評估。

本意見規定的涉重金屬企業、按地方有關規定已被納入投保范圍的企業,以及其他高環境風險企業,經過環境風險評估後,應當及時與保險公司簽訂保險合同,並將投保信息報告當地環保部門和保險監管部門。

保險監管部門應當引導和監督保險公司做好承保相關服務。

七、完善促進企業投保的保障措施

(一)強化約束手段

對應當投保而未及時投保的企業,環保部門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1.將企業是否投保與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建設項目竣工環保驗收、排污許可證核發、清潔生產審核,以及上市環保核查等制度的執行,緊密結合。

2.暫停受理企業的環境保護專項資金、重金屬污染防治專項資金等相關專項資金的申請。

3.將該企業未按規定投保的信息及時提供銀行業金融機構,為其客戶評級、信貸准入退出和管理提供重要依據。

第三:2015年9月,黨中央、國務院印發的《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總體方案》明確提出:「在環境高風險領域建立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制度。」

在當前形勢政策和聯動形勢下,保險單位有權利對投保單位進行環境風險評估。但是生態環境部門也可以將投保與環境評價文件審批、竣工環保驗收、排污許可核發、清潔生產審核,以及上市環保核查等制度的執行,緊密結合在一起。

注意的是:保險公司在接受企業投保時,是保險公司對企業進行環境風險評估的,這個環境風險評估不是指的環境評價,當你投保了環境污染強制責任險時,對環境評價文件審批、竣工環保驗收、排污許可核發、清潔生產審核,以及上市環保核查等有促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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