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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與金融服務中國實例

發布時間:2020-12-31 14:19:49

㈠ PPP融資模式的介紹

PPP模式即Public—Private—Partnership的字母縮寫,通常譯為「公共私營合作制」,是指政府與私人組織之間,為了合作建設城市基礎設施項目。

㈡ 中國PPP項目有哪些

所謂PPP模式,即Public-Private-Partnership,簡稱PPP,也稱為公私合作模式,是政府和社會資本,在基礎設施內及公共服務容領域建立的一種長期合作關系。以照明PPP項目為例,這是針對城市市政照明設施亮化項目、由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經過一體化能效升級改造,實現智慧城市照明並負責一定年限的經營而達到共贏的一種新模式,即智慧城市照明PPP合作運營模式。在基於簡能(SECOING)高壓HID氙氣路燈智慧照明系統為載體的智慧城市照明PPP合作運營模式中,運營管理公司對合同約定區域已有的市政照明設施進行日常運營維護,並進行智慧城市照明升級改造,將原有市政照明基礎設施(光源、電器、燈具、燈桿、變壓器、線纜及配電箱等)逐步進行更換,從而實現轄區內整體市政照明效果的全面提升,城市照明實現智慧化管理,並確保整體市政道路照明設施的穩定運行,道路照明效果達到《城市道路照明設計標准》要求。政府出讓公共照明資源特許經營權,監管、購買照明服務;由社會資本投資,以運營管理公司為主體進行一體化系統升級改造,長效運營、服從監管、科學管理、盈虧自負。

㈢ 國內有什麼PPP金融這塊做的比較好的企業嗎

PPP這種模式興起不久,國內比較知名的企業還不多,屬於一個群雄逐鹿的場回面,導致這種結果是必答然的,任何新事物的興起,都會有一個慢慢探索的過程,不過,醫療PPP這個領域做的比較好的,有四川的中大鼎和,主要專注於醫療PPP的規劃設計、投資、建設和運營。屬於醫療PPP行業的領導者。

金融機構暫停PPP貸款對公司融資有何影響

申請貸款建來議通過正規渠道:源例如農行,網捷貸定義是指農業銀行現金方式向符合特定條件的農業銀行個人客戶發放的,由客戶自助申請、快速到賬、自動審批、自助用信的小額消費貸款。申請條件(一)基本條件 1.年滿18周歲且不超過60周歲,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持有合法有效身份證件。 3.我行電子銀行客戶,且持有我行頒發的安全認證工具。(目前只支持二代K寶客戶) 4.信用狀況良好, 5.不存在未到期的「網捷貸」貸款額度,不存在未結清的「網捷貸」貸款余額。 6.收入穩定,具有按期償還信用的能力。 7.貸款用途合理、明確
申請網捷貸貸款額度為3000元—30萬元;貸款額度有效期為30天,借款人需在額度有效期內使用貸款,貸款額度不可循環申請、審批、放款幾分鍾以內就可以完成

㈤ 求解答PPP模式是什麼意思金融方面的。。。

ppp模式就是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模式簡稱ppp模式。關於ppp的培訓,ppp合同編制和ppp初步實施方案也可以搜:ppp項目合同指南培訓 宮宇,他可以給你提供幫助。

㈥ PPP的開發性金融與PPP項目投資對接研討會

1、中國投資協會相關領導2、中國城鎮化促進會相關領導3、國家開發銀行研究院相關領導4、國家發改委及有關部門專家5、PPP實務資深專家及學者

㈦ 第三批PPP啟動 中國發展PPP要解決哪些難題

 1、主管機構交叉重疊,權責利界限難分清  
  財政部的第一職責是管理國家財政資金,出發點是嚴控PPP項目的質量,避免地方政府包裝假的PPP項目,當成化解地方債務問題的工具。而發改委的第一職責是宏觀經濟管理,當前形勢下的第一要務是「穩增長」。這導致發改委較為關注PPP項目的數量和規模,在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領域大規模推廣運用PPP。  
  2、 PPP上位法體系未建立,下位法沖突
  在「法律規范+配套政策+操作指引」的框架體系的指引下,PPP相關政策密集出台,政策體系逐步完善,為PPP的操作實施提供了相應的指導。但較為遺憾的是,權威的PPP立法尚未出台,現存的多為部門規章條例,層級較低,法律效力不足,且存在沖突之處。簡言之,我國的PPP政策體系的現狀為上位法體系未建立、下位法重復沖突。  
  因此,關於PPP立法問題,一方面,化解爭議,統一立法。從法律上明確PPP主管與參與機構,協調完善立法工作,未來統一出台PPP立法。並理順職能部門分工,形成中央和地方統一和明確的管理權屬,有效釐清責任和義務,有利於項目推進和管理,避免爭議和沖突的產生。另一方面,填充空白,完善PPP立法。對於法律中關於PPP的盲區,如土地、稅收、審計等問題,應及時關注,完善補充,避免爭議的產生。
  3 、地方政府信用缺位,契約意識淡薄,社會資本顧慮重重
  在地方財政壓力劇增、融資渠道萎縮的背景下,很多地方政府只是將PPP模式視作一種新的融資工具,大力推廣PPP模式的目的在於替代原有的地方融資平台,並試圖將債務杠桿強加給社會資本。「收益共享、風險共擔」理念並未得到正確的闡釋。
  一是政策變更風險,一些地方政府在制定新政策時,可能並不考慮社會資本利益,隨意制定新政策或變更原政策。如北京「鳥巢」體育館PPP項目投入運營之後,按照合同契約,投資方可以通過賽後經營方式收取門票收入,但是考慮到「鳥巢」的公益性,使得投資方無法按照協定方式繼續經營下去,因此,在正式引入賽後運營的一年後,對「鳥巢」進行了股份制改造,迫使中信聯合體放棄了30年的特許經營權,轉而獲得永久股東身份,導致雙方合作破產。
  二是政府兌現風險,為促成合作,一些地方政府在前期會對社會資本做出脫離實際的保證或難以兌現的承諾,致使在合作期內兌現縮水或完全不予兌現。如長春市政府授信排水公司與匯津公司投資共建的匯津中國(長春)污水處理有限公司,負責長春市北郊污水處理廠的建設和經營,為期20年,但在後期,排水公司開始拖欠污水處理費,導致在多次交涉無果後,污水處理廠開始停產,並將污水直接排入松花江。
  三是政府換屆風險,由於PPP項目周期長,項目運營期通常長達20-30年,一些地方政府換屆或換領導後,對上一屆政府政策不連貫甚至不予承認。「新官不買舊賬」,換一套領導班子改一套政策,新舊政府對PPP模式態度不同,監管方式迥異,不履行合作協議約定,這些都使得社會資本方往往無所適從,十分被動。
  考慮到地方政府以往存在信用透支問題,「合同是張紙,簽完隨時改」,導致社會資本參與PPP有「三怕」顧慮(怕陷阱、怕違約、怕反復),所以,後續政府部門參與PPP時必須轉變心態,提高契約意識,秉承「收益共享、風險共擔」的合作理念,履行合同約定,保障PPP項目的順利推進。
  4、 配套改革和制度建設不到位,社會資本參與運營十分被動
  PPP的機制創新體現在「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這也是現階段深化改革的應有之義。作為市場化供給管理方式,PPP模式可突破市場壟斷,放開市場准入,讓市場主體成為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供給的主力,從而提高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的質量和效率。因此,PPP絕不只是一種融資機制的新選擇,也是一個戰略性選擇,應把PPP從融資視角提高到管理模式創新,再從管理模式創新提高到全面深化改革的高度。
  理想是美好的,但是現實卻較為殘酷,我國現在正處於深化改革的試水期,配套改革和制度建設尚不到位,使社會資本運營時十分被動,困難重重。
  PPP是一項重大改革,將原本由政府獨自提供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建設轉由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是一個不斷創新的過程,包括理論創新、治理創新、制度創新、模式創新等等,所以在PPP項目的推進過程中,應循序漸進地推進改革,深化改革,確保配套改革同步推進,健全財政補貼機制,保障社會資本的合法權益。
  5、 PPP項目用地政策尚未明確,項目土地取得困難
  項目用地政策尚未明確,PPP項目公司應如何獲得項目土地使用權?如何確保獲得項目特許經營權的的社會資本能同時通過招拍掛獲得項目的土地使用權?這些問題的答案都不得而知。
  目前,項目土地的獲得渠道有劃撥、出讓、租賃和作價出資或入股四種模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54條,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劃撥方式取得。但各地的操作和認識並不統一,如某市同一時期運作的兩個PPP項目,一個是自來水供應項目,一個是污水處理項目,均通過公開招標完成,從社會資本性質看,前者為中外合資有限公司,後者是外商獨資有限公司。政府與社會資本簽署的《特許權協議》約定,「甲方應確保有權土地管理部門在生效日期前與項目公司簽訂《土地使用權劃撥合同》,以確保在整個特許期內,項目公司以劃撥方式取得項目場地土地使用權,有權為本項目之目的合法、獨占性地使用項目場地,並以獲得土地使用權證為證明」。本以為在這層保障下,項目公司可以安心靜候土地使用權證,但是結果卻差強人意。污水處理項目公司經過10年漫長的等待,終於得到了劃撥土地使用權證,但自來水項目公司卻未能如願以償。對此,該市國土管理部門的答復是:「若確定項目用地主體是國有企業,以非營利方式運營,經批准後,其用地可按劃撥方式供地;若確定項目用地主體為外商投資的特許經營單位,應依規辦理土地有償使用手續,可選擇土地出讓或土地租賃方式辦理用地手續」。可是,為何污水處理項目能得到劃撥土地使用權證,相關部門卻無法給出理由。
  另外,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政府比較樂見的方式,但依然存在一些疑慮。如果協商後確定由政府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社會資本,通常有協議出讓和招拍掛兩種方式,但協議出讓有明確的程序性限定,根據《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第3條: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除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應採用招標、拍賣或掛牌方式外,方可採取協議方式。協議出讓屬於控制比較嚴的出讓方式,其有相應的前置條件。而即使滿足了協議出讓的前置條件,也未必能一對一協議轉讓,因為同樣根據該規定第9條:(即使是協議出讓地,如果土地供應計劃公布後)在同一地塊有兩個或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採取招標、拍賣或掛牌方式出讓。如果採用招拍掛方式,除了要支付相應的土地出讓金,增加社會資本的資金投入外,還有一些顧慮,特許經營權的招標和項目土地使用權的招拍掛是分開的兩個流程,並不能保障獲得項目特許經營權的社會資本能同時競得土地使用權,從而增加的項目的不確定性。
  另外,PPP項目不同地區和行業的用地政策亦存在差異,北京市、四川省、河南省等地分別發布相關用地政策,指導PPP項目的土地使用,相關部門出台鐵路交通、養老服務、文化產業等行業PPP項目的土地供應方式,但整體上還不太系統,較為分散,因此,應盡快彌補國土資源部的缺位,積極發揮作用,制定全面的PPP項目用地政策,明晰PPP項目土地的取得方式。
6、 PPP項目收益偏低,社會資本財務投資的動力不足
  PPP項目大多為微利項目,收益率一般為6%-8%,對社會資本而言,相對於前期巨額的資金投入,收益偏低,吸引力不足。   
  總體來說,資本具有逐利性,會引導資金流向能夠盈利的領域,但是現階段的PPP項目的收益率偏低,自然難以獲得社會資本的青睞。
  針對這一問題,一方面,社會資本應清晰地認識到PPP項目多為微利項目這一事實,合理預估項目收益;另一方面,政府也應該轉變思路,公平對待社會資本,保障項目質量;同時,應視情況通過整體開發等方式提高項目收益。
  7、 金融工具和市場不完善,融資渠道不通暢
  PPP項目所需的資金量大、周期長,對社會資本的資金籌集能力提出了極大的考驗, 融資難依舊是掣肘PPP發展的關鍵因素。
  首先,期限錯配問題,由於PPP項目存續期較長,一般為20-30年,即項目方需要得到長期穩定的融資,但是一般的金融機構考慮到其中的不確定性和流動性問題,在參與時會有所遲疑,不太情願全程參與,希望能夠僅參與其中的一部分,這就是項目方和資金方的矛盾之處,「短」配「長」的問題,必須兼顧流動性和收益性。
  其次,融資方式較為單一,現存的PPP項目多以債權融資為主,股權融資相對不足。傳統的商業貸款是債權融資的主要模式,國際PPP項目常用的項目貸款未能得到充分運用。原因是多方面的:1.中國目前尚未建立項目融資的金融服務體系,難以實現以項目未來收入和資產為質押的銀行貸款。雖然銀監會發布了《項目融資業務指引》,但實踐中,以項目未來收益和資產為擔保的項目融資方式並不多見。2.金融機構不願承擔風險,還是習慣於躺著掙利差,創新動力不足,加之股權結構設計、股權退出等難題未解,導致股權融資在融資過程中運用甚少。如此單一的融資方式導致融通的資金量極為有限,相對於PPP項目的巨量投資,可謂是杯水車薪。同時,以商業信貸為主導的間接融資,利率過高、周期較短,難以適應大多數PPP項目收益低、周期長的特點。
  最後,抵押増信不足,商業銀行因其近年來的銀行不良貸款余額飆升、不良貸款率激增,導致其在信貸投放過程中更為謹慎,至今商業銀行對PPP項目的放貸流程、評審標准和擔保要求與傳統放貸無異,較為嚴格。但是PPP項目卻很難滿足要求:一是資產的權屬不清,一般約定只有經營權,沒有所有權;二是項目公司對項目土地只有使用權,需經政府同意,才可對使用權進行抵押;三是PPP項目多為在建項目,存量資產短缺,很難滿足商業銀行的抵押要求,令原本艱難的融資之路更為曲折。
  考慮到上述因素,金融機構在參與PPP項目時顧慮重重,審慎參與PPP項目,致使PPP項目資金缺口巨大,難以落地。
  基於此,建議完善PPP的融資市場,積極吸引和整合包括銀行、證券、保險、信託、社保基金這些投資的金融資源,構建涵蓋股權投資、信貸、擔保、保險的多層次的PPP融資市場。
  8、 PPP項目監管環節相對滯後,導致隱患突顯、問題頻發
  在新一輪的PPP熱潮中,PPP以前所未有的速度迅速增長,但是監管意識較為薄弱,一些現實問題也逐步顯現,PPP的發展陷入瓶頸期。
  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一是地方政府的監管意識不足,重融資輕管理,PPP項目確實可通過引入社會資本,緩解地方財政壓力,但是提高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項目的質量和效率的這一出發點幾乎被遺忘,導致一些社會資本方利用監管漏洞,包裝存量項目,騙取財政補貼,嚴重偏離PPP項目初衷。二是PPP項目牽涉市政、交通、財政、發改多個部門,需要社會資本一個個部門去走流程審批,從而出現「重復審批」的問題,導致PPP項目審批決策周期長、時間成本高。且項目批准後,難以根據外部因素變化,及時調整PPP項目的實施方案,進而影響PPP項目的推進,如北京市首個採用國際招標方式BOT模式建設的市政供水設施項目---北京第十水廠,由於項目的審核周期期過長,拖延太久,出現了很多變數,歷時16年才建成,非但未能提高效率,反而增加了政府和企業的成本,得不償失。三是績效評價體系缺失,PPP項目的標的多為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是為社會公眾服務的,因此,在績效評價中納入社會公眾的意見後才能更全面地反映項目效益,但在實踐過程中,社會公眾的監督缺失,績效評價流於形式。
  針對上述PPP監管中的三個問題,建議首先明確PPP項目的主管部門,正確全面認識PPP,強化監管意識,理順項目的操作流程;其次,建立PPP項目的審批機制,在前期手續辦理上實行聯審聯批,提高審查效率,簡化操作程序;
  最後,在績效評價環節中加入社會公眾的評價指標,督促社會資本提高服務的質量和效率。
  9、 缺乏專業人才和中介服務機構,PPP方案設計水平不高
  雖然,PPP在我國已有20多年的歷程,然而前期的運作一直較為隨意,缺乏系統的操作指引,在十八屆三中全會之後,國家的支持力度明顯增強,政策法規陸續出台,操作流程也日趨規范。但是考慮到PPP項目涵蓋的領域廣,項目實施較為復雜,在PPP的全生命周期中所需的核心文本眾多,包括實施方案、物有所值評價報告、財政承受能力論證報告、資格審查文件、采購文件、響應文件、評審文件、談判文件、項目合同等,要求從業人員具備經濟、財會、金融、工程等方面的專業知識積累。

㈧ 什麼是PPP項目

PPP基金是指專門成立服務於PPP項目的基金,發起人包括了財政部、省(市)政府、金融機構、大型央企(國企)、民營資本等。

PPP基金的模式:

根據基金發起人的不同,PPP產業基金主要分為三種模式:

1、由省政府出資成立引導基金,再以此吸引金融機構資金合作成立PPP產業基金母基金。各地方政府申報的PPP項目經過金融機構審核後,由地方財政作為LP劣後級,母基金作為LP優先順序。這種模式政府一般會對金融機構提供隱形擔保。

2、由金融機構聯合地方政府發起成立有限合夥基金,一般由金融機構充當LP優先順序,地方國企或平台公司作為LP劣後級,由金融機構指定的股權投資管理人作為GP。

3、由具有建設運營能力的實業資本發起成立產業投資基金,該實業資本和政府簽訂框架性協議以後,通過聯合銀行等金融機構成立有限合夥基金,對接項目。實業資本和銀行系基金公司合資成立產業基金管理公司擔任GP,銀行系基金公司作為LP優先順序A,地方政府指定平台公司作為LP優先順序B,實業資本作為LP劣後級。

銀行、證券公司、信託公司作為主流的金融機構,是PPP項目最重要的資金提供方,三者採用不同的方式參與到PPP項目中。


中國PPP基金的實例

2015年9月份,財政部聯合建設銀行、郵儲銀行、農業銀行、中國銀行、光大集團、交通銀行、工商銀行、中信集團、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人壽保險等10家機構,共同發起設立中國PPP融資支持基金,重點支持公共服務領域PPP項目發展,提高項目融資的可獲得性。

山東省規模800億元的PPP發展基金,由政府引導基金和金融社會資本共同出資,發展基金投資回報來自於,所投資PPP項目的股權分紅收益及股權轉讓增值收益、對PPP項目債權投入產生的利息收入、基金間隙資金用於穩健類金融產品產生的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

四川PPP投資引導基金由財政出資,預計以1:5撬動社會資本參與。四川省財政廳負責對擬投項目PPP屬性予以認定,對不符合PPP特徵的項目將不予支持。

除了地方財政出資發起的PPP基金,不少省份投資公司也成立了PPP基金。如2015年7月份,河南投資集團籌備PPP發展投資基金,總規模1000億元。2015年9月份,四川川投集團組建四川首個PPP項目投資基金,基金首期規模為100億元,川投出資30億元,力爭3-5年內規模達300億元。


PPP基金存在的問題

從以上PPP基金梳理可以看出其存在以下問題:

第一、區域分布不均、金額相差懸殊。山東有14家PPP基金,東部地區PPP基金佔比超60%。金額更是相差懸殊,新疆PPP引導基金募資金額1000億,而貴州公共和社會資本合作產業投資基金是5億。

第二、投資領域集中。從投資領域看,PPP基金重點投向交通運輸、水利/公共設施等領域,僅有一家投向民生領域,38支基金中有26支基礎設施基金,其金額佔比近50%,其中新疆PPP基金是FOF基金。

第三、仍以政府與大金融機構、大型國企合作為主。如新疆PPP引導基金是新疆自治區政府與招商銀行、浦發銀行簽署成立協議。該基金首期規模1000億元,其中新疆當地政府出資100億元,招商銀行、浦發銀行分別出資450億元。新疆本地上市公司中,渤海租賃、新疆眾和、特變電工等參會。另外幾家募資金額較高的基金也是類似情況。

第四、沒有明確的運作模式。目前已經成立的38家PPP基金中還沒有幾家發行其基金產品,對基金的運作模式也沒有進行說明,與以往相比,從其成立模式看大多仍局限於融資模式的改變,PPP不只是融資模式還是一種管理模式,但以上PPP基金其管理模式相對以往政府的融資平台有何創新之處,目前尚無明確答案。

㈨ PPP的融資模式

()服務協議(Service contract)。對於一些特殊的基礎設施項目,如環保、垃圾處理,政府可以把服務出包給私人企業,政府仍需對設施的運營和維護負責,承擔項目的融資風險,這種協議的時間一般比較短,只有一年或幾年的時間。

(2)運營和維護協議(Operate--maintenance contract)。在該模式下,政府部門同民營機構簽署運營和維護協議,由私人企業負責對基礎設施進行運營和維護,獲取商業利潤。在該協議下,私人企業承擔基礎設施運行和維護過程中的全部責任,但不承擔資本風險。政府部門對該項目擁有所有權。該模式的目的就是通過引入私人企業,提高基礎設施運營效率和服務質量。

(3)擴建後經營整體工程並轉移(Wraparound Addition)。城市政府與私人企業簽訂協議,由私人企業負責對已有的基礎設施進行擴建,並負責建設過程中的融資。完工後由私人企業在一定特許期限內負責對整體基礎設施進行運營和維護,並獲取商業利潤。但在此模式下,私人企業可以對擴建的部分擁有所有權,因而會影響到城市基礎設施的公共產權問題。

(4)設計和建造DB (Design-Build)。在該模式下,由私人企業或機構為城市政府提供基礎設施項目的設計和建造。該合作模式能有效減少工期,節約資金,提供更有效的項目擔保以及能將額外的項目風險轉嫁給民營機構。通過由唯一的機構負責項目的設計和建造,能避免多方共同參與所可能產生的沖突,在此模式下,政府仍然擁有項目的所有權並負責運營和維護整個項目。

(5)設計一建造一運營(Design-Build-Operate)。在該模式下,某承包商負責設計、建造和運營某項基礎設施項目。總承包商會和設計單位簽訂項目設計合同;和建築商簽訂項目建造合同;最後自己來運作項目。通過把設計、建造和運營三個環節統一由某民營機構來運作,可以加快發展速度,保持基礎設施項目的連續性,也便於機構融資的進行。

㈩ 國內有哪些 PPP 模式失敗的案例

1、匯津中國(長春)污水處理有限公司。

作為國內首家合資公用事業項目,長春市排水公司於2000年初與香港匯津公司合資建立匯津(長春)污水處理有限公司(即匯津長春),合同期限為20年。同年7月,市政府制定了《長春匯津污水處理專營管理辦法》。2000年底,項目投產並正常運行。然而從2002年開始,排水公司就拖欠匯津長春污水處理費,而從2003年3月起停止付費。

為解決爭議,匯津公司邀請吉林省外經貿廳出面調解,在調解會上匯津公司得知市政府已於2003年2月廢止了《專營辦法》。匯津公司認為《專營辦法》是政府為支持項目而做出的行政許可和行政授權,廢除《專營辦法》等於摧毀了項目運營基礎。在多次調解無果的情況下,匯津公司於2003年8月向長春市中院起訴長春市政府,而長春市政府認為匯津與市排水公司所簽訂的《合作經營合同書》是一份不平等合約,廢止《專營辦法》是為了貫徹《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現有保證外方投資固定回報項目有關問題的通知》,屬於依法行政。敗訴後匯津公司又上訴至吉林省高院,期間匯津長春停產,數百萬噸污水直接排入松花江,是為轟動一時的「匯津事件」。經過近兩年的法律糾紛,最終長春市政府將匯津長春回購。

評價:

上世紀90年代初,我國城市化進程很快,而財政無力支付巨額基礎建設資金,紛紛引入境外投資者並承諾固定回報,原本低回報,以穩定見長的水務在我國漸成暴利行業。為此,國務院於1998年下發了《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現有保證外方投資固定回報項目有關問題的通知》,對此類問題作出了禁止性規定。然而在《通知》發出2年後,匯津長春項目還能獲得審批立項,說明地方政府可能在報批過程中打了「擦邊球」,有關部門也涉嫌監管不力。

2、蘭州威立雅水務水污染事件。

不久前,蘭州市威立雅水務集團公司檢測顯示出廠水苯含量、自流溝苯含量遠超出國家限值的10微克/升,導致蘭州主城區的城關、七里河、安寧、西固四區居民生活用水停供4天,後經查明系蘭州石化管道泄漏所致。

評價:

看似偶然,實則必然。一方面,蘭州威立雅每年的投入預算很低,幾乎無法維持供水系統正常運轉。技術設施疏於維護保養,才導致如此嚴重的水污染事件。另一方面,當初威立雅為獲得45%的股權已經付出了極高的投標價,而蘭州水價4年來一直未漲,公司處於虧損狀態,無力也不願出資維護更新設施,這些風險當初是否被合作雙方考慮到,反映在合同當中,並約定分擔解決機制,這不僅是威立雅的事,更需要蘭州市政府反思。

3、天津市雙港垃圾焚燒發電廠。

雙港垃圾焚燒發電廠系天津市政府與泰達股份有限公司合作的BOT項目,後者投資5.4億元人民幣,工程設計能力為年處理垃圾40萬噸,占天津年生活垃圾總量的25%,特許經營期30年。但是目前項目運營並不樂觀,一是伴隨焚燒垃圾產生的二惡英氣體有致癌因素的傳播導致周邊居民恐慌,上訪投訴乃至群體事件不斷。二是合同規定由於約定原因導致項目收益不足,政府提供財政補貼,但是對補貼數量沒有明確定義,導致項目公司承擔了收益不足的風險。如2012年財政補貼不足5800萬元,僅占公司主營業務收入的1.25%,現在是企業叫屈,公眾不買賬,項目進退維谷。

評價:

雙港垃圾焚燒發電項目案例反映了一些地方政府從早期的「越位」變成現在的不作為,而公眾不滿是因為以往地方政府監管不力而引發信任危機,同時項目選址也缺乏必要的聽證程序,從而引發群體事件。

4、墨西哥國家電信公司。

1990年,卡洛斯•埃魯收購了墨西哥國家電信公司(Telmex)。Telmex控制全墨90%以上的電話業務,因而埃魯可以制定高於任何發達國家的收費標准,而用戶除了按其要求繳費別無他法。埃魯還通過吞並美洲移動「搶奪」了墨西哥72%的行動電話客戶和70%的互聯網用戶。如今Telmex市值3660億美元,埃魯也成為2013年世界首富,但更多的人指責埃魯通過壟斷暴富,阻礙國家經濟正常發展,侵害消費者利益。

評價:

規模經濟與壟斷具有天然聯系,壟斷排斥競爭,阻礙技術進步,這一點在網路化行業(如電信、鐵路和電網等)表現尤為突出。墨西哥的教訓就在於反壟斷法缺位,監管不力直接導致埃魯具有單邊定價權。

5、土耳其公用設施的「泛市場化」。

2002年伊始,土耳其通過基礎設施與公共工程的私有化加速國家的市場化。到2009年,共有6個港口、8條收費高速公路、2座跨海大橋、數家大型電廠、多家公立醫院及國家電信陸續被賣給包括跨國公司在內的私人部門。對私人部門的漲價沖動,政府通過向居民發放「生活直補」來解決。然而,缺乏監管的基礎設施壟斷成風,「生活直補」跟不上收費漲價,財政被企業「牽著鼻子走」,加之壟斷帶來的尋租與貧富分化,民眾怨聲四起,終於釀成2011年的全國性騷亂。

評價:

在微觀領域,市場具有效率優勢,但在宏觀層面,沒有政府的監管與平衡,最終誰的利益都無法保障,指望通過單一補貼手段來解決市場「失靈」問題極易陷入「補貼泥潭」,實為「懶政」。

6、澳大利亞的「競價售電」。

澳大利亞的供電系統由私人運營,供電全國聯網,發電廠「競價上網」,隨行就市。高峰時段用電量超負荷,「競價上網」變成了發電企業競價售電。企業在賣更多的電給商業機構的同時對居民用電實行限量,電價攀高也導致政府無力為公共設施支付賬單。2009年熱浪肆虐澳大利亞,導致許多老人和兒童喪生,一個很重要的原因就是熱浪發生時居民和公立醫院用電量反而被減少甚至停供。

評價:

逐利是資本的本性,但電力供應帶有公共性質,競價用電導致作為弱勢群體的居民,特別是低收入者切身利益受損。相比之下,羅馬尼亞對電商實行牌照特許、配額及峰值調節等手段,私人負責發電,國家電力公司作為非盈利機構負責整合電能和電網系統運營,較好地避免了發電商的價格歧視。

7、哥倫比亞的擔保「包袱」和墨西哥、葡萄牙的行政干預。

上世紀90年代,為鼓勵私人部門參與提供公共產品,哥倫比亞政府為多個機場和收費公路項目的收入提供擔保,並與獨立發電商簽訂長期購電協議,承諾公用事業付款。截止到2005年,由於項目收入低於預期,哥倫比亞政府已經向私人部門支付了20億美元,許多項目的運營期限長達30-50年,令政府的「擔保之路」漫長,財政不堪重負。墨西哥政府為促成PPP項目,強迫國有商業銀行向收費公路項目提供融資,結果由於公路收益低於預期加上利率上升,政府不得不接管這些項目,並承擔了近百億美元債務。葡萄牙政府在國際金融危機爆發後通過濫用PPP模式變相舉債,直接引發了2011年葡萄牙財政危機,遭到歐盟的嚴厲警告。

評價:

一般來說,政府更適合分擔法律變更、政治目的、軍事戰爭等宏觀層面的風險,企業更擅長於應對微觀層面的經營風險。在本案中,哥倫比亞和墨西哥政府自我定位錯誤,濫用擔保,承擔了本不屬於政府承擔的經營風險,而葡萄牙的教訓說明推廣PPP須有規劃,無序濫用會加重政府債務負擔。

8、杭州灣跨海大橋。

出於對預期效益的樂觀評估,杭州灣跨海大橋一度吸引了大量民間資本,17家民營企業以BOT形式參股杭州灣大橋發展有限公司,讓這一大型基礎工程成為國家級重大交通項目融資模板。然而現在投資入股的民企又紛紛轉讓股份,退出大橋項目,地方政府不得不通過國企回購贖回了項目80%的股份。通車五年後,項目資金仍然緊張,2013年全年資金缺口達到8.5億元。而作為唯一收入來源的大橋通行費收入全年僅為6.43億元。按照30年收費期限,可能無法回收本金。

評價:

第一,《杭州灣跨海大橋工程可行性研究》預測到2010年大橋的車流量有望達到1867萬輛,但2010年實際車流量僅有1112萬輛,比預期少了30%以上。嚴重的預期收益誤判導致民企決策錯誤。第二,大橋項目從規劃到建成的10年間多次追加投資,從規劃階段的64億元到2011年的136億元,投資累計追加1倍還多,參股的民企已先期投入,只能繼續追加,最終被「套牢」。第三,2013年嘉紹大橋通車對杭州灣大橋是「雪上加霜」,接下來,杭州灣第三跨海工程錢江通道2014年底也將通車,另外寧波杭州灣大橋、舟山-上海跨海高速、杭州灣鐵路大橋等項目也已納入地方或國家規劃,未來車流量將進一步分流,合同與規劃的嚴重沖突令項目前景更加黯淡。

9、山東華中發電項目。

中華發電項目總投資168億元人民幣,裝機規模300萬千瓦,由山東電力、山東國際信託、香港中華電力以及法國電力共同發起的中華發電有限公司承擔,合作經營期為20年,期滿後電廠資產全部歸中方所有。該項目是我國迄今為止裝機規模最大、貸款額最高的BOT電力項目,也被譽為1998年中國最佳PPP項目。為了促成合作,項目公司與山東電網簽署了《運營購電協議》,約定了每年的最低售電量。根據1998年原國家計委簽署的諒解備忘錄,已建成的石橫一期、二期電廠獲准0.41元/度這一較高的上網電價,基本保障了項目收益。然而在2002年10月菏澤電廠新機組投入運營時,山東省物價局批復的價格是0.32元/度,這一電價無法滿足項目的正常運營,更糟的是從2003年開始,山東省發改委將中華發電與山東電力間的最低購電量從5500小時減為5100小時。由於合同約束,山東電力仍須以計劃內電價購買5500小時的電量,價差由山東電力自行填補,導致合作無法為繼,項目收益銳減。

評價:

中華發電項目案例說明決策者在引入項目時缺乏長遠考慮,「固定回報」承諾導致合作雙方現在進退兩難。1998年的中國計劃經濟成分更多,競爭壓力較小。然而近年來伴隨國企改制,國家電力公司被拆分為大唐電力、山東國電、國電電力、中電國際、華能集團五大發電集團公司,競爭壓力倒逼發電企業「競價上網」,中華發電項目合作雙方之間的《運營購電協議》已失去繼續執行的體制機制基礎,這一深刻的教訓啟示今後的合作項目一定要充分預見風險,構建科學分擔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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