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哪些民間借貸是合法的,做會是否屬於民間借貸
什麼是民間借貸
民間借貸是相對於國家正規金融機構(銀行等)以外,自發形成的民間融資信用形式。
最高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規定「本規定所稱的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因發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適用本規定。」
也就是說除了金融監管部門批準的銀行類金融機構(四大國有銀行和其他商業銀行)、非銀行類金融機構(信託公司)、其他金融機構(證劵公司、保險公司)外,公民、企業、其他組織之間的借款行為都屬於民間借貸。包括由地方政府批准開辦的小額貸款公司、擔保公司等的放貸行為也屬於民間借貸。但小額貸款公司、擔保公司不能吸收公眾存款,否則就是非法集資。
民間借貸如何具有合法性
一般來講,公民與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法人與法人之間用於生產、生活的借款行為,借款利率不超過24%,都是合法有效受法律保護的。
但是,根據《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下列五種情形民間借貸合同應認定為無效,不受法律保護:
(一)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業借貸或者向本單位職工集資取得的資金又轉貸給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
B. 在中國什麼類型的金融機構具備吸儲資格
具有《金融許可證》從事金融業的企業才具備吸儲資格。
根據我版國金融管理採取權許可證制度,即國務院授權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分別向從事金融業的企業法人頒發《金融許可證》,核准其所能從事的金融業務並分類監管。
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性擔保公司等准金融機構由地方政府負責核准許可並監管,而民間理財機構則不屬於金融機構,根本不具備吸收公眾存款、儲蓄和開展金融投資理財業務的資格。
C. 民間借貸和金融機構借款有什麼區別
您好,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而非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
金融機構借款是指企業向銀行、保險公司、財務公司等金融機構借入的長期款項。
民間借貸具有以下幾個主要法律特徵:
(1)民間借貸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借貸雙方通過簽訂書面借貸協議或達成口頭協議形成特定的債權債務關系,從而產生相應的權利和義務。債權債務關系是中國民事法律關系的重要組成部分,這種關系一旦形成便受法律的保護。
(2)民間借貸是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合約行為。借貸雙方是否形成借貸關系以及借貸數額、借貸標的、借貸期限等取決於借貸雙方的書面或口頭協議。只要協議內容合法,都是允許的,受到法律的保護。
(3)民間借貸關系成立的前提是借貸物的實際支付。借貸雙方間是否形成借貸關系,除對借款標的、數額、償還期限等內容意思表示一致外,還要求出借人將貨幣或其他有價證券交付給借款人,這樣借貸關系才算正式成立。
(4)民間借貸的標的物必須是屬於出借人個人所有或擁有支配權的財產。不屬於出借人或出借人沒有支配權的財產形成的借貸關系無效,不受法律的保護。
(5)民間借貸可以有償,也可以無償,是否有償由借貸雙方約定。只有事先在書面或口頭協議中約定有償的,出借人才能要求借款人在還本時支付利息。民間借貸法律特徵民間借貸不僅是一種法律現象,同時又是一種經濟法律現象。
金融機構借款合同為借款合同的一種,具有如下特徵:
(1)有償性。金融機構發放貸款,意在獲取相應的營業利潤,因此,借款人在獲得金融機構所提供的貸款的同時,不僅負擔按期返還本金的義務,還要按照約定向貸款人支付利息,利息支付義務系借款人使用金融機構貸款的對價,所以金融機構借款合同為有償合同。在這一點上,該合同與自然人間的借款合同有所不同,後者為無償合同,當事人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
(2)金融機構借款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採取書面形式,當事人雙方就該合同的存在產生爭議的,視為合同關系不成立。如果雙方沒有爭議或者一方當事人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合同仍然成立。在要式性上,該合同也與自然人間的借款合同不同,對於自然人間的借款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不採用書面形式。
(3)金融機構借款合同,在合同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時,合同關系即可成立,依法成立的,自成立時起生效。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在雙方當事人沒有特別約定時,不需以貸款人貸款的交付作為要件,所以金融機構借款合同為諾成性合同。自然人間的借款合同則有所不同,該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
(4)貸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日期提供借款,未按照約定的日期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貸款人還應當按照合同 約定的數額足額提供借款,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借款人有權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並計算利息。由於貸款人未足額提供借款給借款人造成損失的,應賠償損失。該項義務系貸款人的主合同義務。作為貸款人一方的金融機構,對於其在合同訂立和履行階段所掌握的借款人的各項商業秘密有保密義務,不得泄密或進行不正當使用。該項義務系貸款人的附隨義務。
D. 非金融機構的企業間民間借貸,能否辦理房產抵押登記
非金融機構的企業間民間借貸,可以辦理房產抵押登記,因為擔保法沒有規定抵押權專人不能是屬
非金融機構的企業。
《擔保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本法所稱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本法第三十四條所列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物。
E. 存錢在民間小微金融機構,機構倒閉了該怎麼辦
你好,如果存錢在民間小微金融機構首先要看這種機構是有沒有資質,如果沒有資質倒閉了,這個錢幾乎找不到了,如果有可以通過上述的方法,看看能不能追回一部分。
F. 借貸的主體有哪些,金融機構能為民間借貸主
一、民間借貸的主體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下稱法釋)第一條第一款規定,本規定所稱的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
第十一條規定,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它們相互之間為生產、經營需要訂立的民間借貸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情形外,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法釋的定義擴展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的規定,該規定限定民間借貸主體中的一方必須是自然人,將民間借貸限於「公民之間的借貸糾紛,公民與法人之間的借貸糾紛以及公民與其他組織之間的借貸糾紛」。同時,法釋第一條與第十一條可作整體理解,第十一條對第一條規定的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民間借貸法律關系的效力作了原則上的肯定,這是對2013年全國法院商事審判工作座談會會議精神的吸收及固化,即「對不具備從事金融業務資質的企業之間,為生產經營需要所進行的臨時性資金拆借行為,如提供資金的一方並非以資金融通為常業,不屬於違反國家金融管理的強制性規定的情形,不應當認定借款無效」,同時與國務院授權、由央行及銀監會起草的《放貸人條例》中關於部分認定有效的思路趨於一致。
二、金融機構能為民間借貸主體嗎
法釋第一條第二款規定,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因發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適用本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如何確認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效力問題的批復》中曾明確規定「公民與非金融企業之間的借貸屬於民間借貸」,法釋重申了這一規定。自央行《關於調整金融機構存、貸款利率的通知(銀發[2004]251號)》出台後,金融機構(城鄉信用社除外)貸款利率不再設定上限,商業銀行貸款和政策性銀行按商業化管理的貸款,其利率不再實行上限管理。此後央行取消貸款利率的下限,商業銀行的貸款利率空間已全面放開,因此對金融機構的放貸行為亦不涉及對借貸利率是否超出四倍上限的審查。
G. 金融機構的小型機構
小型金融機構與存款保險制度建設
「推進存款保險制度建設,為小型金融機構創造公平競爭的環境。」
國辦印發了《關於金融支持經濟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的指導意見》。央行行長周小川在全國小微企業金融服務經驗交流電視電話會議上談到落實中央和國務院的要求和部署時,做出上述表示。
周小川還談到,要綜合運用數量、價格等多種貨幣政策工具,充分發揮再貸款、再貼現和差別准備金動態調整機制的引導作用,對中小金融機構繼續實施較低的存款准備金率,盤活存量,用好增量,增加小微企業的信貸資金來源。
存款保險制度箭在弦上?
周小川表示,要積極發展與小微企業金融服務需求相適應的小型金融機構。與大型金融機構相比,小型金融機構服務小微企業具有信息、成本等方面的優勢。要放寬對民間資本設立金融機構的准入。
在大多數銀行業人士看來,中小銀行與中小企業「門當戶對」,但發展中小銀行需要有存款保險制度來保障。原因在於,如果沒有存款保險制度做保障,中小銀行與大型國有銀行之間存在著不公平的競爭。
現階段,中國尚未沒有建立顯性的存款保險制度。但國有大型銀行享有國家信譽,作為其隱性擔保;而中小銀行則不具備上述優勢,相對而言處於市場不公平的地位。從破題小微企業貸款難的角度看,建立存款保險制度事不宜遲。
一般而言,完成利率市場化的國家,大部分都建立了存款保險制度。而隨著中國的利率市場化進程的推進,各界對存款保險制度的呼聲也越來越高。
2013年7月19日,央行實質性推動利率市場化進程。央行公告稱,經國務院批准,自2013年7月20日起金融機構貸款利率全面放開。
利率市場化推進將導致銀行競爭加大,並大幅壓縮利潤空間。同時包括儲戶與貸款者都存在道德風險,即儲戶可能會忽視風險選擇利率高的金融機構,而貸款者為獲得貸款,不得不多投風險與收益均較高的項目,系統性風險將上升。
為了化解銀行不良貸款增多和資產貶值帶來的擠兌危機,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確有必要,使銀行管理有自我約束機制。而從決策層推動利率市場化的動作以及表態來看,推動存款保險制度的時機已經到來。
貨幣政策繼續穩健
周小川還表示,將繼續實施穩健的貨幣政策,保持合理的貨幣信貸總量,為小微企業發展創造良好的金融環境。
央行統計數據顯示,截至2013年6月末,主要金融機構及小型農村金融機構、外資銀行人民幣小微企業貸款余額12.25萬億元,同比增長12.7%,增速比同期大型和中型企業貸款分別高2.3個和1.9個百分點。
增量上來看,今年上半年人民幣企業貸款增加2.42萬億元,其中小微企業貸款增加1.03萬億元,占同期全部企業貸款增量的42.6%。
周小川還提出,2013年要鼓勵和引導金融機構加大對小微企業的信貸投入,實現「兩個不低於」(全年小微企業貸款增速不低於當年各項貸款平均增速、貸款增量不低於上年同期水平)目標。
具體措施上,周小川稱,要改進信貸政策實施方式,完善中小企業信貸政策導向效果評估,引導金融機構按照「有扶有控、有保有壓」的要求,進一步擴大對小微企業的信貸投放。
與此同時,一方面,推動商業銀行開展應收賬款質押、動產質押等適合小微企業融資特點的金融產品和服務;另一方面,支持符合條件的商業銀行發行專項用於小微企業貸款的金融債券。
截至目前,八家已經上市的全國性股份制銀行均已發行,或者已公開表示有意發行小微企業金融債券。到2012年10月底,銀監會已批復小微企業金融債3195億元。
此外,周小川還提出,將穩步推進利率市場化改革,更大程度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提高小微企業的信貸可獲得性。
H. 民間金融機構有哪些
關於民間金融組織概念有不同口徑。
廣義的說法,是指除了國家辦的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之外,在城鄉出現的一些民間貨幣信用組織。狹義的說法,民間金融組織是指農村民辦的未經人民銀行批准並核發金融營業許可證的非正規金融機構組織。
它包括儲金會、基金會、互助會、信用服務站(公司)、合股信用社等各式各樣的集體金融組織及私人金融機構。
我國農村民間金融的三個層次
•合理又合法的「非正規金融」,即通常所說的「正常民間金融」,主要指民間借貸。
•合理不合法的「灰色金融」,這一層次主要包括民間集資、合會、私人錢庄等。
•不合理也不合法的「黑色金融」,主要指高利貸、金融詐騙和洗錢等違規犯罪活動。
資料來自網路文庫
I. 把任何民間金融機構都宣布為非法是不是最好的選擇
不是。民間金融機構的存在可以為小企業提供更為便利的條件,方便他們充回足資金,保證企業答的正常運作。這並沒有什麼不對,只是市場監管出現漏洞,讓不法分子鑽空得利,因此,在理財時,定要擦亮眼睛,選擇注冊登記有執照的金融機構進行。
J. 企業向金融機構借款需要什麼
我們往往把借款合同分為銀行借款合同與民間借款合同。銀行借款合同,又稱貸專款合同、信貸合同,是指屬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與公司、企業或自然人達成的將貨幣交由公司、企業或自然人使用、收益,公司、企業或自然人按借款期限向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還本付息的書面協議。在這種借款合同關系中,借款合同當事人一方是特定的,即貸款人必須是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可以經營貸款業務的銀行等金融機構。需要注意的是,銀行借款中的「銀行」,不限於人民銀行、專業銀行和商業銀行,而是泛指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經營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包括證券公司、信託公司、財務公司、基金公司、信用社等非銀行金融機構。民間借款合同是指非金融機構法人、自然人、其他經濟組織之間,一方將一定數量的金錢轉移給另一方,到期返還借款並按約支付利息的一種民事法律行為。民間借款有個更為熟悉的名詞即「民間借貸」。事實上,借貸的含義,通常是指一方當事人將金錢或者物品借給他方,他方在約定期限內將同等種類、數量、品質的物品返還的行為。借貸的標的物一般包括兩種,即金錢和物品。因此,借貸包括借款和借物(借用)兩種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