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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金融服務貿易成果

發布時間:2020-12-28 18:34:21

㈠ 關於金融服務貿易的

268.028.1 國際金融與貿易
(International Finance and Trade )
學分數 2 周學時 2
教學目的與要求:
課程性質:非經管類文科公共選修課。本課程需要有相應的經濟學基礎知識。
基本內容:國際金融與貿易是既有聯系又獨立的學科,作為文科學生學習與掌握關於世界經濟基礎知識的一門課程,主要內容包括兩大部分:國際貿易與國際金融。一、國際貿易方面:①國際貿易產生與發展的一般規律,特別是國際商品流動的一般規律;②國際貿易的理論與學說;③對外貿易政策、世界貿易組織的規則和原則;④世界各國對外貿易發展的主要特點。二、國際金融方面:①開放經濟條件下,各國貨幣之間的關系及其對經濟的影響;②外匯供求及相對價格——匯率問題;③外貿信貸與國際信貸;④國際金融體系。通過本課程的學習,使文科其他專業的學生對國際貿易和國際金融有基本的了解,拓寬知識面,加深學習本專業以及經濟學其他課程和專業知識的基礎。
基本要求:理解與掌握國際貿易與國際金融的基本知識與基本概念,要求比較系統地了解國際貿易與金融發展的一般規律,能夠運用學到的理論和專業知識分析世界各國對外貿易發展的現狀和貨幣金融的狀況,分析世界各國之間的經濟與貿易關系。

教學方法:以課堂講解為主,結合課堂討論,期末考試或課程論文。

參考教材:
1、 鄒根寶主編:《國際貿易與國際金融》上海人民出版社,200 年 月
2、 陳同仇 薛榮久主編 《國際貿易》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出版社,1997年5月版
3、 姜波克主編:《國際金融新編》復旦大學出版社,1994年9月版
4、 殷醒民編著 《國際金融》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7月版

教學內容:
第一章 國際貿易基礎知識
第一節 國際貿易的基本內涵
第二節 國際貿易的基本統計
第三節 對外貿易與經濟發展
第二章 國際分工和世界市場
第一節 國際分工
第二節 世界市場
第三節 國際價值和世界市場價格
第三章 國際服務貿易
第一節 國際服務貿易的定義與特徵
第二節 國際服務貿易的發展和原因
第三節 國際服務貿易的形式
第四章 對外貿易政策
第一節 對外貿易政策的類型與演變
第二節 自由貿易政策的理論基礎
第三節 保護貿易政策的理論基礎
第五章 關稅與非關稅措施
第一節 關稅概述
第二節 關稅的分類
第三節 非關稅措施概述
第四節 非關稅措施分類
第六章 關貿總協定和世界貿易組織
第一節 關貿總協定概述
第二節 世界貿易組織
第三節 關貿總協定和世界貿易組織與中國
第七章 國際收支
第一節 國民收入帳戶
第二節 開放經濟下的國際收支帳戶
第八章 外匯市場與匯率
第一節 外匯和外匯市場
第二節 影響匯率變動的因素
第九章 外貿信貸和國際信貸
第一節 外貿信貸
第二節 國際信貸
第十章 國際金融體系
第一節 國際貨幣體系
第二節 國際金融機構

編寫者:羅秀妹(副教授) 編寫時間:2003年6月

㈡ 國際金融政策變化對國際貿易影響誰給我寫篇關於這個的文章啊急

國際金融服務貿易的發展對南北關系的影響
黃曉雨 柳劍平
(湖北大學商學院,湖北 武漢 430062)
[摘 要] 現代世界經濟發展的一個重要特點就是國際金融服務貿易的快速發展,然而究竟其發展對南北關系有何影響卻很少有人提及。本文先就國際金融服務貿易的概念進行界定並對其發展的特點進行了分析,最後對國際金融服務貿易的發展對南北關系的影響進行了分析並得出以下結論:國際服務貿易的快速發展使南北經濟差距加大,造成了南北關系的不穩定,並在一定程度上加劇了南北關系的不合理、不公平、不平等。
[關鍵詞] 金融服務貿易 ;特點 ;南北關系 ;影響
一、國際金融服務貿易概念的界定
金融服務貿易是指發生在國與國之間的金融服務交易活動和交易過程,金融服務貿易的標的物是金融服務。GATS(1994)的金融服務附錄明確定義了國際金融服務包括的活動。GATS規定金融是由一成員方的金融服務提供者所提供的任何有關金融方面的服務,包括所有保險和保險有關的服務以及所有銀行和其他金融服務(保險除外)。具體涵蓋了下列活動:
(1)保險及與保險有關的服務
(2)銀行和其他金融服務
總體來看,這些活動涉及銀行、保險、證券以及金融信息服務四個有關金融方面的領域。
二、國際金融服務貿易發展的特點
在世界幾百年的金融發展史上,國際金融服務在相當長的一段時間里一直是受到人為或天然的限制而發展不足,直到1986年服務貿易協議被正式列入關貿總協定的「烏拉圭回合」議程之後,金融服務貿易逐漸緩慢地開始了國際化進程。而1997 年12 月13 日由世界70個國家在WTO 框架內談判後達成一致的FSA(《金融服務貿易協議》),才真正促進了國際金融服務貿易的發展,並使其顯現以下發展特點:
(一)金融服務機構的全球化
金融服務機構主要包括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公司及金融公司,金融服務機構的全球化是指金融服務機構經營活動的全球化,主要指金融機構海外分支機構的數量及種類的大量增加,以日本為例,1990年日本在海外設立的銀行分支機構有1035個,分行有309個,到1997年6月,日本在海外的銀行分支機構就增加到1054個,分行增加到375個。這些金融機構之所以不斷向海外擴張,一方面是由於其內在規模擴大、成本降低、競爭力加強的需要,另一方面更是由於世界經濟和國際貿易的增長應客戶的需要而向海外擴張。然而進入海外市場是有風險的,因此除了直接投資建立自己的分支機構這種擴張方式外,由於東道國政策限制或自身風險規避等原因這些金融機構更多使用的是通過並購東道國國內的一些金融機構的方式來進行擴張。而從擴張的方向和規模上來看,不僅有北方國家向北方國家的橫向大規模擴張,也有北方國家向南方國家的縱向大規模擴張,而南方國家向北方國家的擴張則相當地少。以美國為例,在美國最大的十家金融機構中,幾乎都是美國、日本等發達國家的。而僅美國的花旗銀行在對某些南方國家的銀行進行收購式擴張後,花旗就已經成為某些南方國家的最大的銀行。如美國的花旗銀行收購Banamex 後,花旗在墨西哥的市場佔有率超過25%;在收購波蘭第三大銀行Handlowy後,花旗在東歐的商業和消費者銀行業務的市場佔有率達到12%。而花旗現在也已經成為這兩個南方國家中的最大的銀行。[1]
(二)金融服務產品的多樣化
隨著金融全球市場的形成和新的金融技術理論的產生,國際金融服務貿易的發展對金融服務產品多樣化的要求日益增加,金融服務產品的供給也日益增加,其中包括低附加值的如代發工資、代理國債等服務產品,也包括個人理財、銀證通、財務顧問、投融資顧問、金融衍生產品等高附加值服務產品。在這么多種類的金融服務產品中,以金融衍生產品的發展最為迅速。1 9 7 2 年美國芝加哥國際商品交易所推出包括英鎊、法國法郎、日元、加元和瑞士法郎等六種外匯期貨合約以來,短短的3 0 多年時間里,國際金融市場上金融衍生產品得到了空前的發展,交易品種迅速增加,據國際金融權威機構統計,目前國際金融市場衍生產品已高達1200 多種,這些衍生產品在原生金融產品基礎上組合再利用組合,衍生再衍生,形成了全球巨大的衍生產品交易市場。這些品種繁多的金融衍生產品擴大了金融機構的業務范圍,提高了金融機構的功能和資本的杠桿率,為使用者提供了轉移風險、管理風險的最有效的工具,但也為使用者提供了全新的金融投資機會。因此,從某種程度上說,這些金融衍生產品使金融市場交易更活躍,更具流動性,並持續地拓展金融市場的廣度和深度,提高了金融市場的運行效率和定價效率。然而,由於金融衍生產品的多樣化發展是在國際金融市場體系劇烈動盪的背景下產生的,它既可以用於金融風險管理,又可以用於金融風險投資,因此包含著品種繁多的金融衍生產品的市場變得更加不確定。[2]
(三)金融服務效率的信息化
20世紀90年代以來,基於發展國際金融服務貿易激烈競爭的需要,發達國家金融服務業通過金融信息化建設來提高金融業的工作效率和改善服務水平,這主要表現如下:信息技術克服了金融運作時間和空間上的障礙,使金融服務可在任何時間、任何地點進行, 實現了金融市場的全球化。現代的金融交易可以通過電報、電傳、網路等多種信息化方式進行,使得許多金融服務產品能24小時不間斷進行交易。以信息化網路銀行發展最快的美國為例,銀行通過高端通信產品和大型計算機系統軟、硬體的研發和利用, 藉助金融工程、金融數學模型等理論的研究, 紛紛開展了基於互聯網技術的銀行服務與產品創新, 出現了網路銀行、信用卡、ATM卡、在線支付以及各種電子支票支付、網路保險、網上證券等新型產品和服務,信息技術的普遍使用使得全球金融服務產品的買賣在瞬間便可以完成,使得各國之間金融服務貿易的聯系與交往的頻率和效率得到大大提高。
(四)服務貿易總額的巨額化
現代國際貿易發展的一個重要特徵是,包括金融服務貿易在內的國際服務貿易已經越來越成為國際貿易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其在一國的國際收支中佔有越來越重要的地位。據IMF的國際收支統計,1 980~l993年,國際服務貿易總額由3580億美元增加到9337億美元,年平均增長速度高達7.7 %,大大高於同期世界商品貿易年均增長4.9 %的增長速度。服務貿易佔世界總額的比重,1980年為17 %,而到1993年則已上升至22.2 %,1 995年,世界服務貿易出口總額佔世界貿易出口總額的比重已達23.3 % 。有的專家預測,在今後2O~3O年間,服務貿易在整個國際貿易中所佔的比重大約每年提高1個百分點。預計21世紀30年代,服務貿易的比重將與貨物貿易的比重大體相當.甚至超過貨物貿易的比重.成為國際貿易的主要對象和主要內容。
而在近年來國際服務貿易總額大幅增長的背後,一些國家特別是金融服務發達的國家通過加速發展金融服務貿易來擴大其金融服務的出口是根本原因。例如,1995年,據統計,美國金融服務出口總額高達6l億美元,佔全球金融服務貿易出口總額的l7.4 %,進口總額17億美元(參見1995年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國際收支統計》),金融服務貿易的順差高達44億美元。巨額的金融服務貿易順差對緩解美國的國際收支逆差,調節國際收支的均衡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也正因為如此,使得美國成為世界金融服務貿易的自由化的積極倡導者和推動者。
(五)服務貿易協議的完善化
由於美國和歐盟在服務貿易領域的絕對比較優勢,美國於1982 年在關貿總協定部長會議上提出實現包括金融服務貿易在內的服務貿易自由化的問題並且得到了歐盟的響應。1986 年,在美國的堅持下,服務貿易談判被正式列入關貿總協定烏拉圭回合的正式議程中,並在多年艱苦的談判後,達成了服務貿易多邊框架協定(即「服務貿易總協定」) 。該協定共包括6個部分和5個附件,包括「金融服務附件」。最後,在1997年12月13日,在歐盟的倡導下,70 多個國家和地區的代表,終於就開放金融市場達成了最後協議。該協議的主要內容包括:談判各方同意對外開放銀行、證券、保險和金融信息市場;允許外國在本國(地區) 內建立金融服務公司並按競爭原則運行;外國公司享有國內公司同等的進入國內市場的權利;取消跨邊界服務的限制;允許外國資本在投資項目中所佔比例超過50%;協議將在1999 年初簽署,最遲不晚於1999年3月生效等。
另外,美國還在APEC(亞太經合組織)內,提議由APEC通過具體行動,推動世貿組織完成談判,並對東南亞國家施加壓力,促其就開放金融市場做出更多的承諾。由於美國的推動,APEC通過了貿易和投資自由化行動綱領,而且明確要求各國做出開放金融服務市場的自主承諾,並把開放金融服務市場作為APEC致力的目標之一。因此,全球金融服務貿易達成的最終協議較之1995年達成的過渡性協議更為完善、開放,尤其是對以亞洲國家為代表的發展中國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三、國際金融服務貿易的發展對南北關系的影響
傳統意義上的南北關系指第三世界發展中國家同西方發達資本主義國家之間的政治、經濟關系。在經濟全球化和一體化迅速發展的背景下,國際政治關系的經濟化使得南北關系中的經濟關繫上升到重要地位。而近二十年來迅速發展的經濟全球化,首先表現為商品的國際自由流動和生產在全球范圍內的分工,因此這個過程必然包含資本的全球流動以及相關的金融服務貿易。從總體上看,國際金融服務貿易的全球化發展促進了南北方國家之間的經濟交流,促進了世界經濟的增長,從某種意義上加強了南北關系的發展。然而,由於發展中國家的金融服務業自身的不完善性和脆弱性,北方國家對金融服務的統治地位就對南方國家造成較大的威脅,也就對南北關系造成了如下的消極影響:
(一)金融服務機構的全球化造成南北關系的不穩定
金融機構的並購,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實現規模上的擴大和業務上的拓寬,從而提高金融機構的競爭力。然而近年來的金融機構並購活動中,主要是南方國家的金融機構處於被並購的地位,而且隨著跨國並購的深入發展,北方國家金融機構的規模通過並購不斷得到擴大,壟斷程度不斷得到提高,對南方國家的經濟安全構成了威脅,增加了南北關系的不穩定性。
亞洲金融危機以後,北方國家的跨國金融服務機構大舉進入亞洲多數發展中國家,以比危機前低60 % ~ 80 %的價格大批並購發展中國家的金融機構。據統計,泰國35家金融公司中已有9家被外資接管。按泰國商業銀行的增資規定,至少有半數銀行的大多數股份被外國資本持有。為此,泰國輿論圍繞是否將淪為經濟殖民地展開了激烈爭論,甚至有的報刊說:「全球化帶來新型殖民地」。(註:[委內瑞拉]宇宙報,1999年3月6日。)
在金融服務貿易方面,由於南北方國家實力懸殊,北方發達國家既是主要的出口國又是主要的進口國,南方發展中國家主要是進口國,即依賴於北方發達國家的出口,這種不對稱的依存程度,使發展中國家過分依賴北方國家,對南方國家的經濟安全構成了威脅。因此,早在2005年6月底,央行就提前推出了《國家金融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並通過去年第三季度發布的中國第一份《中國金融穩定報告》和《中國國際收支報告》,對當前中國的金融風險狀況。中國決策層如此高度重視安全問題的緊急應對,從一個側面顯示,包括經濟安全在內的中國國家安全問題,更反映了其它南方國家也存在的經濟安全問題。而又由於南北方國家互相依存的性質,如果南方國家的經濟不安全必然也會造成南北關系的緊張、不穩定。
(二)金融服務產品的多元化和金融服務效率的信息化使南北經濟差距進一步擴大
金融服務產品種類的增加,一方面為社會財富金融資產化提供了便利,持續地刺激了南北方國家經濟的增長;另一方面由於新的金融產品的資本虛擬化越來越強,往往能使循環資本得到迅速擴張,根據權威機構測算,所有國家銀行的金融衍生品投資組合都是建立在99:1的杠桿借貸比例上的,只要投資略有失誤,杠桿原理就產生反向作用,就會出現整體崩潰,[3] 尤其是現代大規模國際游資的絕大部分來自北方國家,他們利用金融衍生工具在監管不完善的、市場脆弱的南方國家金融市場上進行多重組合投資,造成了南方國家的金融危機。比如,1997年上半年,以量子基金為代表的一些大型基金,大規模運用「杠桿」能量,不斷進攻泰國金融市場,觸發了泰國金融危機。而金融服務效率的信息化則一方面加強了南方國家與北方國家的金融服務貿易的聯系與交往,另一方面提高了各國金融服務貿易的聯系和交往的效率,使各國對利率、匯率以及股票、債券等金融市場的變化反應迅速。因此當北方國家的投機資本迅速被迅速抽離某一南方國家市場並引致該國發生金融危機時,強烈的心理預期及金融服務效率的信息化使周邊南方國家本就不完善的金融監管完全來不及反應並對局部的金融危機進行控制,從而導致周邊國家金融市場上的資本也迅速外逃,造成了金融危機的傳染性,使局部的金融危機迅速轉化為全局性的金融危機,最後使一片南方國家深陷經濟衰退的泥潭。比如,1997年泰國爆發金融危機之後在金融服務效率的信息化的前提下及國際投機資本的惡意攻擊下,泰國金融危機像瘟疫一樣迅速向外蔓延, 波及東南亞的其他國家和地區。這次的金融危機不僅使韓國等新興工業國家經濟倒退到90年代初的水平,而且使印尼等發展中國家經濟倒退10年左右且至今動盪不安。而北方國家則由於金融機制的完善及經濟基礎的雄厚,當然也由於北方國家是國際投機資本的主要來源地,相對南方國家而言,金融危機對北方國家影響很小,故南北經濟差距進一步擴大。[4]
(三)表面層次上的金融服務貿易協議的完善化使南北交換關系更加不合理、不公平、不平等
在美國和歐盟金融服務貿易自由化的推動下,全球95 %的金融服務貿易已經納入逐步自由化的進程,各成員方同意開放各自的銀行、保險、證券、金融信息市場,並且各成員方在雙方的談判中具體承諾開放哪些具體服務部門、開放的程度如何體現,這些都體現了金融服務貿易協議的完善的、合理的一面。然而,由於發達國家在金融服務貿易方面具有絕對的比較優勢,這種表面合理、公平、平等的在自由化幌子下鑒定的金融服務貿易協議,實則不合理、不公平、不平等。與發達國家相比,發展中國家的金融服務貿易規模小、資本金不足、不良資產率高、監管機制不完善,在現實的情況下根本無法與發達國家進行完全競爭,過早地進行自由化競爭的實質只是在強化北方國家的優勢產業,維護北方國家對南方國家的剝削。
綜上所述,國際服務貿易的快速發展使南北經濟差距加大,造成了南北關系的不穩定,並在一定程度上加劇了南北關系的不合理、不公平、不平等。
[參考文獻]
[1] 劉靜.今日花旗集團[N].中經專網, 2004年7月26日.
[2] 潘淑娟. 國外商業銀行金融衍生產品的發展及對我國的啟示[J].中國金融,2004(9):53-54.
[3] 晏露蓉.SARS與金融危機[J].福建金融,2003(6):16-17.
[4] 陳學彬.當代金融危機的形成、擴散與防範機制研究[M]。上海財經大學出版社。
2001:91-95.

㈢ 金融危機對國際貨物貿易和國際服務貿易哪個影響大。

這裡面要考慮到一個時間性的問題

一般來說,金融危機最先沖擊的的是貨物貿易,而對服務貿易的影響則略為滯後於貨物貿易,但是一旦經濟發生好轉,貨物貿易的好轉也早於服務貿易。

㈣ 求:關於國際服務貿易統計口徑原理介紹

(1) 宏觀經濟統計體系
它有四類統計組成,①國民經濟核算體系,簡稱SNA;②國際收支統計,簡稱BOP,③貨幣與金融統計,簡稱MFS;④政府財政統計,簡稱GFS。
以國際收支統計 (BOP)為例。按照BOP統計的原則,國際服務貿易只是居民與非居民之間的服務性貿易,即以國境線為分水嶺,簡言之為跨境交易。該統計方法是政府或專業機構收集約有關產業和具體部門的信息,反映一國經濟在一定時期內同其他國家或地區發生經貿往來的流量和規模,通常採用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推薦的各國國際收支手冊形式。1993年9月,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對沿用了16年之久的國際收支手冊進行了修改,並要求其成員國根據其修改的內容,提供更為詳細的服務貿易統計數據。就服務貿易統計而言,國際收支手冊是唯一能夠較全面反映全球服務貿易狀況的權威統計。它由兩大類流量所組成,即經常性項目和資本性項目。國際服務貿易的所有內容作為經常性項目加以統計,其中與國際間的資本流動和金融資產流動有關的服務流量,被稱作 "要素服務貿易"。與經常性項目有關,而與國際資本流動和金融資產流動無直接關聯的服務流量被稱作"非要素服務貿易"。換言之,BOP統計中服務的分類是按交易類型劃分的,如非要素服務中有旅遊、運輸、通信、保險、知識產權、廣告、技術咨詢等和要素服務中有無形資產的特許權使用費、投資收益及勞動收入申的移民匯款等。
BOP統計數據由於高度累計,並且統計范圍和記錄時間上的差異,各種貨幣的換算差異、統計口徑的不同以及隱瞞漏報等原因,加上很少在原產地和消費地進行統計,不可避免地會產生收支偏差或統計不全。為此,許多國家不得不設立平衡項目加以調整。實際操作申,要素收入中並不區分與商品有關的收人和與服務有關的收入,導致商品價值中往往包含了運輸、保險、司法、金融等服務內容,如有的國家對貨物貿易的統計就包含了其申的服務成分,而在服務貿易統計中卻忽略了那些主要在商品領域開展業務的公司所提供的服務。有些國家習慣上不對某些項目的服務數據進行統計,如希臘沒有統計船運服務出口。美國現在收集的醫療、教育服務數據以前從未統計過。東歐的波蘭、匈牙利和羅馬尼亞以前甚至不存在公開的服務貿易統計數字。所有這些情況,使得BOP統計經常不準確,或被高估和低估,與實際情況存在較大差異。
(2) 外國直接投資統計
世界各國主要從以下途徑獲得有關外國直接投資的統計數據:一是海關統計,它通過記錄迸出口貨物的實際流量變化來反映外國直接投資對本國進出口規模、各類產業部門乃至整個國民經濟的影響;二是申央銀行控制的各類金融資產的流動統計,如對外資金融機構業務的統計,對各類外資企業貿易的統計,對接受各種形式金融貸款的統計等;三是政府主管部門對其管轄下的外國直接投資項目的審批統計。除此之外,某些有民間機構進行的各種統計。也包含了大量有關外國直接投資的信息,例如,分散在大量的建築合同中的數據,保險公司的數據,賓館酒店會計事務所、廣告咨詢公司的數據,都有助於對外國直接投資進行部門研究。
各國在對外國直接投資進行統計時,往往注重資金的流動,而不是投資的實際使用情況以及由投資所產生的一系列貿易活動。由於缺乏對外國直接投資存量與流動的全面跟蹤,並且僅有少數國家對外國直接投資進行實物領域與服務領域的劃分,加上各國之間的匯率波動、稅率差別、外資管理、投資業績要求以及投資者將利潤匯回等因素都會不同程度地扭曲統計數據,導致價格轉移效應,使貿易數據產生偏差。
(3) 服務業凋查
由於服務的無形性以及眾多服務產品的非通關特點,所以,服務貿易數據基本上來自政府或民間機構的定期調查和普查。調查包括對外國公司合同的調查、對服務業僱工情況的調查、對服務價值信息的調查和對服務業貿易壁壘的調查等。普查一般不間斷進行,涉及的范圍更廣一些。例如,美國從1983年起,每年對包括建築、建築設計工程和采礦服務在內的外國合同業務展開調查。美國還在1987年普查了與服務業發展密切相關的廣告、會計、法律服務以及研究與發展的四個行業。由於經費和人力有限,採用調查或普查的方法會面臨一些潛在的問題,例如有些國家在調查或普查時更多地採用抽樣方法獲得服務貿易數據,多少帶有 "猜測估計"的因素,缺乏應有的可靠性和真實性。如果在調查過程中匆忙行事,對樣本缺乏必要的評估,對調查程序缺乏嚴格監控或對調查資料缺乏嚴格審核等,就會便調查結果以偏概全,錯誤百出,不僅起不了調查的作用,反而會產生不利的誤導作用。
服務貿易統計對於服務貿易的發展具有很重要的意義。由於服務產業本身復雜多樣,定義起來比鉸困難,從而使服務貿易統計錯綜復雜。1993年9月,IMF修改了《國際收支手冊》,並要求所有成員國今後能夠根據修改的內容,提供更詳細的服務貿易報告書。在此,我們需要結合國際經濟統計的全貌,來對服務貿易的統計問題作一下探討。
通常所說的服務貿易統計是與國際收支統計聯系在一起的,即所謂跨境服務貿易統計。跨境服務貿易統計是指國際收支平衡表所記錄的,經常項目下居民與非居民之間的服務交易,即跨境的服務流動的統計,具有服務跨境消費和跨境交易的特徵。比如,美國的旅遊者在中國的旅遊消費支出,就是中國的服務出口收入。
(4) FATS統計
按照GATS的廣義的服務貿易統計原則,國際服務貿易統計既包括跨境交易 (國境支付、境外消費和自然人流動),又包括境內交易 (指商業存在。即境內外外資企業對境內居民與非居民提供的服務交易)。因而,兩者的統計原則、范圍、分類、要求都有所不同。
廣義的服務貿易統計必須將貿易統計與投資統計緊密結合起來,因為,對某些服務貿易而言,投資不再是補充手段,而是貿易的必要條件,所以,必須在記錄投資活動的同時,對其經營活動和經營本質進行反映,這一點可以通過FAT統計來解決。
FAT統計反映了外國附屬機構在東道國發生的全部商品和服務交易情況,包括與投資母國之間的交易,與所有東道國其他居民之間的交易,以及與其他第三國之間的交易,核心是其申的非跨境商品和服務交易,對任何一國來說,直接投資都是雙向的,既有外國在本國的直接投資,也有本國在外國的直接投資。這種投資的雙向流動反映在統計上,就形成了FAT的內向統計和外向統計。就報告國而言,記錄外國附屬機構在本國的交易情況的統計,稱為內向FAT統計;記錄本國在國外投資形成的附屬機構在投資東道國的交易情況的統計,稱為外向FAT統計。當然,FAT統計在操作中會遇到一些難處,會給服務貿易統計帶來麻煩。如何進行服務貿易統計成為各國十分棘手的問題。目前,服務貿易統計仍處在逐步完善、規范的過程之中。
(5)各國國際收支賬戶
國際服務貿易的統計分類是一種操作性分類,它是根據lMF統一規定和使用的各國國際收支賬戶形式。國際服務貿易流量在各國的國際收支賬戶中佔有重要位置,根據核項目所含內容,可以對國際服務貿易做統計性分類。其分類要點是將國際收支賬戶中的服務貿易流量分成兩種類型:①同資本項目相關,即同國際間的資本流動或金融資產流動相關的國際服務貿易流量,稱作要素服務貿易 (Trade in Factor Services)流量;②只同經常項目相關,而同國際間資本流動或金融資產流動無直接關聯的國際服務貿易流量,稱為非要素服務貿易(Trade in Non-factor Services)流量。

㈤ 服務貿易外匯管理指引實施細則的實施細則

第一條 依據《服務貿易外匯管理指引》(以下簡稱《指引》),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於服務貿易、收益和經常轉移等除貨物貿易以外的經常項目外匯收支(以下統稱服務貿易外匯收支)。
第三條 境內機構和境內個人辦理服務貿易外匯收支,應按國際收支申報的規定辦理申報。
金融機構應按照國際收支申報和本細則第十四條規定審查境內機構和境內個人填寫的申報憑證,及時向外匯局報送信息。 第四條 金融機構辦理服務貿易外匯收支業務,應當按照《指引》及本細則的規定對交易單證的真實性及其與外匯收支的一致性進行合理審查。
金融機構審查的交易單證無法證明交易真實合法、或與辦理的外匯收支不一致的,金融機構應當要求境內機構和境內個人補充其他交易單證。
金融機構應當按照「了解你的客戶」、「了解你的業務」的原則合理盡職。
第五條 金融機構應將《指引》和本細則等相關規定落實到自身業務操作規程中,規范具體業務操作。
第六條 辦理單筆等值5萬美元以上的服務貿易外匯收支業務,金融機構應按以下規定審查並留存交易單證:
(一)國際運輸項下:運輸發票或運輸單據或運輸清單;
(二)對外勞務合作或對外承包工程項下:合同(協議)和勞務預算表(工程預算表或工程結算單);
(三)對外承包工程簽訂合同之前服務貿易項下前期費用對外支付:申請書(包括但不限於前期費用預算情況、使用時間、境外收款人與境內機構之間的關系等)。未使用完的外匯資金,境內機構應及時調回境內;
(四)專有權利使用費和特許費項下:合同(協議)和發票(支付通知);
(五)利潤、股息和紅利項下對外支付: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相關年度財務審計報告、董事會關於利潤分配的決議和最近一期的驗資報告。境內機構可依法支付中期境外股東所得的股息、紅利;
外商投資合夥企業外國合夥人所得利潤項下對外支付:外國合夥人出資確認登記證明和利潤分配決議,其中,外國合夥人出資確認登記證明可由金融機構從外匯局相關系統列印;
利潤、股息和紅利項下收匯:利潤處置決議和境外機構相關年度的財務報表;
(六)代表處(辦事處)辦公經費項下:經費預算表;
(七)技術進出口項下:合同(協議)和發票(支付通知)。屬於限制類技術進出口,境內機構和境內個人還應提供商務部門頒發的《技術進出口許可證》;
(八)國際賠償款項下:原始交易合同、賠款協議(賠款條款)和整個賠償過程的相關說明或證明材料;或者僅審核法院判決書或仲裁機構出具的仲裁書或有權調解機構出具的調解書等;
(九)具有關聯關系的境內外機構代墊或分攤的服務貿易費用項下:原始交易合同、代墊或分攤合同(協議或說明)、發票(支付通知),代墊或分攤期限不得超過12個月;
(十)服務貿易項下退匯:按照原匯入或匯出資金交易性質規定的交易單證和整個退匯過程的相關說明或證明材料,退匯金額不得超過原匯入或匯出金額,且原路匯回;
(十一)其他服務貿易項下外匯收支:合同(協議)或發票(支付通知)或相關其它交易單證。
第七條 辦理單筆等值5萬美元以上的服務貿易對外支付,金融機構還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稅務備案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號)的規定辦理。
第八條 辦理單筆等值5萬美元(含)以下的服務貿易外匯收支業務,金融機構原則上可不審核交易單證,但對於資金性質不明確的外匯收支業務,金融機構應要求境內機構和境內個人提交交易單證進行合理審查。
第九條 辦理服務貿易境內外匯劃轉業務,由劃付方金融機構按以下規定審查並留存交易單證:
(一)境內機構向國際運輸或國際運輸代理企業劃轉運費及相關費用:發票;
(二)對外承包工程項下總承包方向分包方劃轉工程款:分包合同和發票(支付通知);
對外承包工程聯合體已指定涉外收付款主體的,收付款主體與聯合體其它成員之間劃轉工程款:相關合同和發票(支付通知);
(三)服務外包項下總包方向分包方劃轉相關費用:分包合同和發票(支付通知);
(四)境內機構向個人歸還墊付的公務出國項下相關費用:相關費用單證或者費用清單;
(五)外匯保險項下相關費用的境內外匯劃轉業務,按照保險業務外匯管理的有關規定辦理;
(六)其他服務貿易境內外匯劃轉業務,按照《境內外匯劃轉管理暫行規定》等辦理。
第十條 辦理服務貿易外幣現鈔提取業務,金融機構應按以下規定審查並留存交易單證:
(一)國際海運船長借支項下提取外幣現鈔:收賬通知和船東付款指令;
(二)赴戰亂、外匯管制嚴格、金融條件差的國家(地區), 對外勞務合作或對外承包工程項下提取外幣現鈔:合同(協議)和預算表;
(三)赴戰亂、外匯管制嚴格、金融條件差的國家(地區),境外代表處(辦事處)辦公經費項下提取外幣現鈔:預算表;
(四)境內機構公務出國項下每個團組平均每人提取外幣現鈔金額在等值1萬美元(含)以下的:預算表;
(五)其他服務貿易外幣現鈔業務按照《境內機構外幣現鈔收付管理暫行辦法》等辦理。
第十一條 境內機構和境內個人應留存每筆服務貿易外匯收支相關交易單證5年備查。
金融機構辦理服務貿易外匯收支業務,應當將審查後的交易單證作為業務檔案留存5年備查。
第十二條 交易單證可以是紙質形式或者是符合法律法規規定且被金融機構認可的電子形式。電子形式的交易單證,金融機構審查認可後應當列印紙質文件留存,並在紙質文件上簽章。
分次辦理的服務貿易外匯收支業務,金融機構每次應在審查後的交易單證上註明金額、日期,加蓋業務印章。
由境內機構和境內個人單方面出具的、通過網路下載或傳真的交易單證,應當由提交人加蓋具有法律效力的印章或簽字證明。
第十三條 交易單證以外國文字表述的,金融機構可要求申請人提供中文譯本。
第十四條 服務貿易外匯收支管理信息申報憑證包括《境外匯款申請書》、《對外匯款/承兌通知書》、《境內匯款申請書》、《境內付款/承兌通知書》、《涉外收入申報單》和《境內收入申報單》。
境內機構和境內個人申報的服務貿易外匯收支管理信息包括:
(一)交易單證號:在申報憑證相應欄目中填寫合同號、發票號。服務貿易外匯收支本身無交易單證號的,境內機構和境內個人可不填寫;
(二)代墊或分攤的服務貿易費用和對外承包工程簽訂合同之前服務貿易項下前期費用:應在申報憑證的交易附言欄目中標明「代墊」、「分攤」或「前期費用」字樣;
(三)服務貿易項下退匯:應在申報憑證的退款欄目中進行確認或在交易附言欄目中標明「退匯」字樣;
(四)外匯局規定的其他管理信息。
對於境內機構和境內個人按照本條規定填報的服務貿易外匯收支管理信息,金融機構應於收付款後5個工作日內及時、准確、完整地通過國際收支網上申報系統向外匯局報送。 第十五條 境內機構服務貿易外匯收入存放境外(以下簡稱存放境外),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服務貿易外匯收入且在境外有持續的支付結算需求;
(二)近兩年無違反外匯管理規定行為;
(三)具有完備的存放境外內部管理制度;
(四)從事與貨物貿易有關的服務貿易;
(五)境內企業集團存放境外且實行集中收付的,其境內外匯資金應已實行集中運營管理;
(六)外匯局規定的其他條件。
境內企業集團實行集中收付的,可指定一家境內成員企業(包括財務公司)作為主辦企業,負責對所有參與存放境外業務的境內成員企業的境外服務貿易外匯收入實行集中收付。
第十六條 境內機構存放境外,應開立存放境外外匯賬戶(以下簡稱境外存放賬戶)。境內機構存放境外資金規模即境外存放賬戶的賬戶余額,不得高於其上年度服務貿易外匯收入總規模的50%;境內企業集團存放境外資金規模即主辦企業境外存放賬戶的賬戶余額,不得高於其所有境內成員企業上年度服務貿易外匯收入總規模的50%。
第十七條 境外存放賬戶的收入范圍包括服務貿易收入以及經外匯局批準的其他收入;支出范圍包括經常項目支出、調回境內,以及符合外匯局規定的其他支出。
第十八條 境內機構開立境外存放賬戶,應持以下材料向所在地外匯局申請辦理開戶核准手續:
(一)申請書(包括但不限於基本情況、服務貿易開展情況、擬開戶銀行、使用期限、根據實際需要申請的存放境外資金規模等);
(二)存放境外的內部管理制度;
(三)境內企業集團存放境外且實行集中收付的,還需提交存放境外境內成員企業名單以及境內成員企業同意集中收付的協議;
(四)外匯局要求的其它材料。
境內企業集團存放境外且實行集中收付的,由主辦企業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境外存放賬戶開戶核准手續。境內成員企業與主辦企業屬不同外匯局管轄的,主辦企業所在地外匯局辦理境外存放賬戶開戶核准手續時,應向異地境內成員企業所在地外匯局發送《國家外匯管理局XX分(支)局服務貿易外匯收入存放境外征詢函》(以下簡稱《征詢函》,見附1),異地境內成員企業所在地外匯局應在收到《征詢函》3個工作日內書面向主辦企業所在地外匯局反饋。
第十九條 境內機構開立境外存放賬戶後,應在開戶後10個工作日內將開戶銀行、賬號、賬戶幣種等信息以書面形式報所在地外匯局備案;境外存放賬戶基本信息發生變更的,應在獲知相關信息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變更信息以書面形式報所在地外匯局備案;境內機構關閉境外存放賬戶的,應自關戶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持境外開戶行的銷戶通知書向所在地外匯局備案,余額調回境內。
第二十條 境外存放賬戶的外匯資金調回境內同名經常項目外匯賬戶或境內外匯資金集中運營管理賬戶,直接在金融機構辦理。
第二十一條 境內機構變更境外存放賬戶的開戶行、收支范圍、使用期限以及需提高存放境外資金規模的,境內機構應憑申請書向所在地外匯局進行變更核准,境內企業集團應由主辦企業辦理變更核准。
第二十二條 境外存放賬戶的收支應當具有真實、合法的交易基礎,符合中國及開戶行所在國家(或地區)相關法律規定。
境內機構應於每個季度結束後20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外匯局報送境外存放賬戶銀行對賬單,銀行對賬單上需加蓋具有法律效力的境內機構印章。
第二十三條 境內機構存放境外,應由境內機構按照國際收支申報的有關規定通過國家外匯管理局應用服務平台報送境外存放賬戶收支余信息。境內企業集團存放境外,應由主辦企業報送相關信息。
第二十四條 境內機構辦理境外存放賬戶的外匯收支,應當按照《指引》及本細則的規定留存相應交易單證5年備查。
第二十五條 國家外匯管理局可根據國際收支形勢和外匯管理需要對存放境外的資格條件、期限、存放規模或調回要求等進行調整。 第二十六條 外匯局通過外匯監測系統對服務貿易外匯收支進行非現場監測,對外匯收支異常的境內機構和境內個人進行非現場核查、現場核查或檢查;對金融機構辦理服務貿易外匯收支業務的合規性與報送相關信息的及時性、完整性和准確性實施非現場核查、現場核查或檢查。
第二十七條 外匯局對需現場核查的境內機構、境內個人和相關金融機構,應出具《國家外匯管理局XX分(支)局現場核查通知書》(以下簡稱《現場核查通知書》,見附2),並可採取下列一種或多種方式實施現場核查:
(一)要求被核查境內機構、境內個人和相關金融機構提交相關交易單證及書面的解釋說明材料;
(二)約見被核查境內機構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人、境內個人和相關金融機構負責人或其授權人當面詢問核實情況;
(三)現場查閱、復制被核查境內機構、境內個人和相關金融機構的財務會計資料及相關文件;
(四)其他必要的現場核查方式。
第二十八條 境內機構、境內個人和相關金融機構應當按下列規定如實說明情況,並提供相關資料,配合外匯局開展現場核查工作,不得拒絕、阻礙和隱瞞:
(一)外匯局要求境內機構、境內個人和相關金融機構提交相關書面材料的,境內機構、境內個人和相關金融機構應當在收到《現場核查通知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外匯局提交書面報告及相關證明材料;
(二)外匯局約見被核查境內機構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人、境內個人和相關金融機構負責人或其授權人,上述人員應當在收到《現場核查通知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到外匯局說明相關情況;
(三)外匯局現場查閱、復制被核查境內機構、境內個人和相關金融機構的相關資料,境內機構、境內個人和相關金融機構應當按外匯局要求做好相關准備工作;
(四)外匯局採取其他現場核查方式的,境內機構、境內個人和相關金融機構應當按外匯局要求做好相關准備工作。 第二十九條 境內機構、境內個人和金融機構應當按本細則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服務貿易外匯收支,對違反規定的,由外匯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等相關規定處罰。
第三十條 金融機構辦理服務貿易外匯收支,未按規定對交易單證的真實性及其與外匯收支的一致性進行合理審查的,依據《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由外匯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或逾期不改的,由外匯局責令停止經營相關業務。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據《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由外匯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境內機構處3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本細則及相關規定進行服務貿易外匯收支信息報告;
(二)未按照本細則及相關規定提交有效單證、資料或者提交的單證、資料不真實;
(三)未按規定辦理境外存放賬戶核准;
(四)未按規定辦理境外外匯賬戶資金收付;
(五)拒絕、阻礙外匯管理機關依法進行檢查或核查;
(六)未按照本細則及相關規定留存相關交易單證或留存不全。
第三十二條 虛構交易或以故意分拆等方式辦理服務貿易外匯付匯的,依據《條例》第三十九條進行處罰。虛構交易或以故意分拆等方式辦理服務貿易外匯收匯的,依據《條例》第四十一條進行處罰。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細則第十六條規定,境內機構境外存放賬戶余額超過已核準的存放境外資金規模,依據《條例》第三十九條進行處罰。 第三十四條 本細則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境內機構,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部隊等,外國駐華外交領事機構和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除外。
(二)境內個人,是指中國公民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連續居住滿1年的外國人,外國駐華外交人員和國際組織駐華代表除外。
(三)境內企業集團,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登記,以資本為紐帶,由母公司、子公司及其他成員企業或機構共同組成的企業法人聯合體(不含金融機構)。
(四)關聯關系,是指境內外機構之間存在直接或間接控制關系或重大影響關系。
(五)故意分拆,是指境內機構和境內個人為逃避外匯限額管理,同日、隔日或連續多日等頻繁與境外同一收(付)款方辦理服務貿易外匯收支行為。
第三十五條 境內機構捐贈項下外匯收支應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境內機構捐贈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9〕63號)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六條 本細則由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細則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㈥ 金融風險對國際貿易的影響有哪些,簡述之。

現代世界經濟發展的一個重要特點就是國際金融服務貿易的快速發展,然而究竟其發展對南北關系有何影響卻很少有人提及。本文先就國際金融服務貿易的概念進行界定並對其發展的特點進行了分析,最後對國際金融服務貿易的發展對南北關系的影響進行了分析並得出以下結論:國際服務貿易的快速發展使南北經濟差距加大,造成了南北關系的不穩定,並在一定程度上加劇了南北關系的不合理、不公平、不平等。
一、國際金融服務貿易概念的界定
金融服務貿易是指發生在國與國之間的金融服務交易活動和交易過程,金融服務貿易的標的物是金融服務。GATS(1994)的金融服務附錄明確定義了國際金融服務包括的活動。GATS規定金融是由一成員方的金融服務提供者所提供的任何有關金融方面的服務,包括所有保險和保險有關的服務以及所有銀行和其他金融服務(保險除外)。具體涵蓋了下列活動:
(1)保險及與保險有關的服務
(2)銀行和其他金融服務
總體來看,這些活動涉及銀行、保險、證券以及金融信息服務四個有關金融方面的領域。
二、國際金融服務貿易發展的特點
在世界幾百年的金融發展史上,國際金融服務在相當長的一段時間里一直是受到人為或天然的限制而發展不足,直到1986年服務貿易協議被正式列入關貿總協定的「烏拉圭回合」議程之後,金融服務貿易逐漸緩慢地開始了國際化進程。而1997 年12 月13 日由世界70個國家在WTO 框架內談判後達成一致的FSA(《金融服務貿易協議》),才真正促進了國際金融服務貿易的發展,並使其顯現以下發展特點:
(一)金融服務機構的全球化
金融服務機構主要包括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公司及金融公司,金融服務機構的全球化是指金融服務機構經營活動的全球化,主要指金融機構海外分支機構的數量及種類的大量增加,以日本為例,1990年日本在海外設立的銀行分支機構有1035個,分行有309個,到1997年6月,日本在海外的銀行分支機構就增加到1054個,分行增加到375個。這些金融機構之所以不斷向海外擴張,一方面是由於其內在規模擴大、成本降低、競爭力加強的需要,另一方面更是由於世界經濟和國際貿易的增長應客戶的需要而向海外擴張。然而進入海外市場是有風險的,因此除了直接投資建立自己的分支機構這種擴張方式外,由於東道國政策限制或自身風險規避等原因這些金融機構更多使用的是通過並購東道國國內的一些金融機構的方式來進行擴張。而從擴張的方向和規模上來看,不僅有北方國家向北方國家的橫向大規模擴張,也有北方國家向南方國家的縱向大規模擴張,而南方國家向北方國家的擴張則相當地少。以美國為例,在美國最大的十家金融機構中,幾乎都是美國、日本等發達國家的。而僅美國的花旗銀行在對某些南方國家的銀行進行收購式擴張後,花旗就已經成為某些南方國家的最大的銀行。如美國的花旗銀行收購Banamex 後,花旗在墨西哥的市場佔有率超過25%;在收購波蘭第三大銀行Handlowy後,花旗在東歐的商業和消費者銀行業務的市場佔有率達到12%。而花旗現在也已經成為這兩個南方國家中的最大的銀行。[1]
(二)金融服務產品的多樣化
隨著金融全球市場的形成和新的金融技術理論的產生,國際金融服務貿易的發展對金融服務產品多樣化的要求日益增加,金融服務產品的供給也日益增加,其中包括低附加值的如代發工資、代理國債等服務產品,也包括個人理財、銀證通、財務顧問、投融資顧問、金融衍生產品等高附加值服務產品。在這么多種類的金融服務產品中,以金融衍生產品的發展最為迅速。1 9 7 2 年美國芝加哥國際商品交易所推出包括英鎊、法國法郎、日元、加元和瑞士法郎等六種外匯期貨合約以來,短短的3 0 多年時間里,國際金融市場上金融衍生產品得到了空前的發展,交易品種迅速增加,據國際金融權威機構統計,目前國際金融市場衍生產品已高達1200 多種,這些衍生產品在原生金融產品基礎上組合再利用組合,衍生再衍生,形成了全球巨大的衍生產品交易市場。這些品種繁多的金融衍生產品擴大了金融機構的業務范圍,提高了金融機構的功能和資本的杠桿率,為使用者提供了轉移風險、管理風險的最有效的工具,但也為使用者提供了全新的金融投資機會。因此,從某種程度上說,這些金融衍生產品使金融市場交易更活躍,更具流動性,並持續地拓展金融市場的廣度和深度,提高了金融市場的運行效率和定價效率。然而,由於金融衍生產品的多樣化發展是在國際金融市場體系劇烈動盪的背景下產生的,它既可以用於金融風險管理,又可以用於金融風險投資,因此包含著品種繁多的金融衍生產品的市場變得更加不確定。[2]
(三)金融服務效率的信息化
20世紀90年代以來,基於發展國際金融服務貿易激烈競爭的需要,發達國家金融服務業通過金融信息化建設來提高金融業的工作效率和改善服務水平,這主要表現如下:信息技術克服了金融運作時間和空間上的障礙,使金融服務可在任何時間、任何地點進行, 實現了金融市場的全球化。現代的金融交易可以通過電報、電傳、網路等多種信息化方式進行,使得許多金融服務產品能24小時不間斷進行交易。以信息化網路銀行發展最快的美國為例,銀行通過高端通信產品和大型計算機系統軟、硬體的研發和利用, 藉助金融工程、金融數學模型等理論的研究, 紛紛開展了基於互聯網技術的銀行服務與產品創新, 出現了網路銀行、信用卡、ATM卡、在線支付以及各種電子支票支付、網路保險、網上證券等新型產品和服務,信息技術的普遍使用使得全球金融服務產品的買賣在瞬間便可以完成,使得各國之間金融服務貿易的聯系與交往的頻率和效率得到大大提高。
(四)服務貿易總額的巨額化
現代國際貿易發展的一個重要特徵是,包括金融服務貿易在內的國際服務貿易已經越來越成為國際貿易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其在一國的國際收支中佔有越來越重要的地位。據IMF的國際收支統計,1 980~l993年,國際服務貿易總額由3580億美元增加到9337億美元,年平均增長速度高達7.7 %,大大高於同期世界商品貿易年均增長4.9 %的增長速度。服務貿易佔世界總額的比重,1980年為17 %,而到1993年則已上升至22.2 %,1 995年,世界服務貿易出口總額佔世界貿易出口總額的比重已達23.3 % 。有的專家預測,在今後2O~3O年間,服務貿易在整個國際貿易中所佔的比重大約每年提高1個百分點。預計21世紀30年代,服務貿易的比重將與貨物貿易的比重大體相當.甚至超過貨物貿易的比重.成為國際貿易的主要對象和主要內容。
而在近年來國際服務貿易總額大幅增長的背後,一些國家特別是金融服務發達的國家通過加速發展金融服務貿易來擴大其金融服務的出口是根本原因。例如,1995年,據統計,美國金融服務出口總額高達6l億美元,佔全球金融服務貿易出口總額的l7.4 %,進口總額17億美元(參見1995年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國際收支統計》),金融服務貿易的順差高達44億美元。巨額的金融服務貿易順差對緩解美國的國際收支逆差,調節國際收支的均衡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也正因為如此,使得美國成為世界金融服務貿易的自由化的積極倡導者和推動者。
(五)服務貿易協議的完善化
由於美國和歐盟在服務貿易領域的絕對比較優勢,美國於1982 年在關貿總協定部長會議上提出實現包括金融服務貿易在內的服務貿易自由化的問題並且得到了歐盟的響應。1986 年,在美國的堅持下,服務貿易談判被正式列入關貿總協定烏拉圭回合的正式議程中,並在多年艱苦的談判後,達成了服務貿易多邊框架協定(即「服務貿易總協定」) 。該協定共包括6個部分和5個附件,包括「金融服務附件」。最後,在1997年12月13日,在歐盟的倡導下,70 多個國家和地區的代表,終於就開放金融市場達成了最後協議。該協議的主要內容包括:談判各方同意對外開放銀行、證券、保險和金融信息市場;允許外國在本國(地區) 內建立金融服務公司並按競爭原則運行;外國公司享有國內公司同等的進入國內市場的權利;取消跨邊界服務的限制;允許外國資本在投資項目中所佔比例超過50%;協議將在1999 年初簽署,最遲不晚於1999年3月生效等。
另外,美國還在APEC(亞太經合組織)內,提議由APEC通過具體行動,推動世貿組織完成談判,並對東南亞國家施加壓力,促其就開放金融市場做出更多的承諾。由於美國的推動,APEC通過了貿易和投資自由化行動綱領,而且明確要求各國做出開放金融服務市場的自主承諾,並把開放金融服務市場作為APEC致力的目標之一。因此,全球金融服務貿易達成的最終協議較之1995年達成的過渡性協議更為完善、開放,尤其是對以亞洲國家為代表的發展中國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三、國際金融服務貿易的發展對南北關系的影響
傳統意義上的南北關系指第三世界發展中國家同西方發達資本主義國家之間的政治、經濟關系。在經濟全球化和一體化迅速發展的背景下,國際政治關系的經濟化使得南北關系中的經濟關繫上升到重要地位。而近二十年來迅速發展的經濟全球化,首先表現為商品的國際自由流動和生產在全球范圍內的分工,因此這個過程必然包含資本的全球流動以及相關的金融服務貿易。從總體上看,國際金融服務貿易的全球化發展促進了南北方國家之間的經濟交流,促進了世界經濟的增長,從某種意義上加強了南北關系的發展。然而,由於發展中國家的金融服務業自身的不完善性和脆弱性,北方國家對金融服務的統治地位就對南方國家造成較大的威脅,也就對南北關系造成了如下的消極影響:
(一)金融服務機構的全球化造成南北關系的不穩定
金融機構的並購,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實現規模上的擴大和業務上的拓寬,從而提高金融機構的競爭力。然而近年來的金融機構並購活動中,主要是南方國家的金融機構處於被並購的地位,而且隨著跨國並購的深入發展,北方國家金融機構的規模通過並購不斷得到擴大,壟斷程度不斷得到提高,對南方國家的經濟安全構成了威脅,增加了南北關系的不穩定性。
亞洲金融危機以後,北方國家的跨國金融服務機構大舉進入亞洲多數發展中國家,以比危機前低60 % ~ 80 %的價格大批並購發展中國家的金融機構。據統計,泰國35家金融公司中已有9家被外資接管。按泰國商業銀行的增資規定,至少有半數銀行的大多數股份被外國資本持有。為此,泰國輿論圍繞是否將淪為經濟殖民地展開了激烈爭論,甚至有的報刊說:「全球化帶來新型殖民地」。(註:[委內瑞拉]宇宙報,1999年3月6日。)
在金融服務貿易方面,由於南北方國家實力懸殊,北方發達國家既是主要的出口國又是主要的進口國,南方發展中國家主要是進口國,即依賴於北方發達國家的出口,這種不對稱的依存程度,使發展中國家過分依賴北方國家,對南方國家的經濟安全構成了威脅。因此,早在2005年6月底,央行就提前推出了《國家金融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並通過去年第三季度發布的中國第一份《中國金融穩定報告》和《中國國際收支報告》,對當前中國的金融風險狀況。中國決策層如此高度重視安全問題的緊急應對,從一個側面顯示,包括經濟安全在內的中國國家安全問題,更反映了其它南方國家也存在的經濟安全問題。而又由於南北方國家互相依存的性質,如果南方國家的經濟不安全必然也會造成南北關系的緊張、不穩定。
(二)金融服務產品的多元化和金融服務效率的信息化使南北經濟差距進一步擴大
金融服務產品種類的增加,一方面為社會財富金融資產化提供了便利,持續地刺激了南北方國家經濟的增長;另一方面由於新的金融產品的資本虛擬化越來越強,往往能使循環資本得到迅速擴張,根據權威機構測算,所有國家銀行的金融衍生品投資組合都是建立在99:1的杠桿借貸比例上的,只要投資略有失誤,杠桿原理就產生反向作用,就會出現整體崩潰,[3] 尤其是現代大規模國際游資的絕大部分來自北方國家,他們利用金融衍生工具在監管不完善的、市場脆弱的南方國家金融市場上進行多重組合投資,造成了南方國家的金融危機。比如,1997年上半年,以量子基金為代表的一些大型基金,大規模運用「杠桿」能量,不斷進攻泰國金融市場,觸發了泰國金融危機。而金融服務效率的信息化則一方面加強了南方國家與北方國家的金融服務貿易的聯系與交往,另一方面提高了各國金融服務貿易的聯系和交往的效率,使各國對利率、匯率以及股票、債券等金融市場的變化反應迅速。因此當北方國家的投機資本迅速被迅速抽離某一南方國家市場並引致該國發生金融危機時,強烈的心理預期及金融服務效率的信息化使周邊南方國家本就不完善的金融監管完全來不及反應並對局部的金融危機進行控制,從而導致周邊國家金融市場上的資本也迅速外逃,造成了金融危機的傳染性,使局部的金融危機迅速轉化為全局性的金融危機,最後使一片南方國家深陷經濟衰退的泥潭。比如,1997年泰國爆發金融危機之後在金融服務效率的信息化的前提下及國際投機資本的惡意攻擊下,泰國金融危機像瘟疫一樣迅速向外蔓延, 波及東南亞的其他國家和地區。這次的金融危機不僅使韓國等新興工業國家經濟倒退到90年代初的水平,而且使印尼等發展中國家經濟倒退10年左右且至今動盪不安。而北方國家則由於金融機制的完善及經濟基礎的雄厚,當然也由於北方國家是國際投機資本的主要來源地,相對南方國家而言,金融危機對北方國家影響很小,故南北經濟差距進一步擴大。[4]
(三)表面層次上的金融服務貿易協議的完善化使南北交換關系更加不合理、不公平、不平等
在美國和歐盟金融服務貿易自由化的推動下,全球95 %的金融服務貿易已經納入逐步自由化的進程,各成員方同意開放各自的銀行、保險、證券、金融信息市場,並且各成員方在雙方的談判中具體承諾開放哪些具體服務部門、開放的程度如何體現,這些都體現了金融服務貿易協議的完善的、合理的一面。然而,由於發達國家在金融服務貿易方面具有絕對的比較優勢,這種表面合理、公平、平等的在自由化幌子下鑒定的金融服務貿易協議,實則不合理、不公平、不平等。與發達國家相比,發展中國家的金融服務貿易規模小、資本金不足、不良資產率高、監管機制不完善,在現實的情況下根本無法與發達國家進行完全競爭,過早地進行自由化競爭的實質只是在強化北方國家的優勢產業,維護北方國家對南方國家的剝削。
綜上所述,國際服務貿易的快速發展使南北經濟差距加大,造成了南北關系的不穩定,並在一定程度上加劇了南北關系的不合理、不公平、不平等。

金融風暴對貿易業的影響
由於美國經濟的迅速下滑,歐洲經濟體也在迅速的下滑,這一點很清楚的看到,最近歐元持續的貶值,而美元在不斷的走強,這說明歐元區經濟正在不斷的惡化,根據最新發布的數據,歐元區第一大經濟國--德國權威的Ifo商業景氣指數十月份再次下降到九十點二點,比上月減了二點七個點,表明德國企業的生產與銷售繼續緊縮。面對今年第三季度的不良銷售業績,歐洲的汽車製造商頻繁發出金融危機"並未結束"的警報。法國標致雪鐵龍集團首席執行官克里斯汀·斯特來弗認為,在將來的幾個月里,金融危機對歐洲汽車工業的影響還會繼續發酵。據統計,今年九月,歐洲的汽車上牌率降低了百分之八點二,且這個趨勢還在繼續;今年前九個月,歐洲汽車銷售量下降了百分之四點四,到年底可能達到百分之八,也就是說,將減少一百多萬輛汽車的銷售量。銷售下降,合乎邏輯地,是庫存量上升了。僅法國標致雪鐵龍集團,今年九月底的庫存量達到六十七萬七千輛,大量的庫存使車商無法回籠資金,造成周轉不靈。這都將是一個巨大的影響,從中國對歐洲的貿易也會有很大的影響,第一,美國是金融危機的中心,也是中國最大的出口國家,現在短時間內不會有復甦的跡象,而歐洲經濟體也是中國的重要外貿出口國,近日央行行長周小川也表示,雖然中國近期對歐元出口還有所上升,但是央行還是繼續表示比較審慎,悲觀的態度。這是一次前所未有的經濟危機,勢必對全球的各各行業帶來不同程度的危害。

金融危機?它對我國國際貿易有哪些影響?
金融危機,是指一個國家或幾個國家與地區的全部或大部分金融指標(如:短期利率、貨幣資產、證券、房地產、土地(價格)、商業破產數和金融機構倒閉數)的急劇、短暫和超周期的惡化
本次金融危機影響范圍分析:從產業看,危機對製造業比重大的地區影響大於服務業比重大的地區(但生活性服務業為主的服務業受到的影響小於生產性服務業為主的服務業)。從地區看,本次危機對出口依賴型的地區影響大於內需依賴型的地區(但加工貿易比重大的地區相對一般貿易比重大的地區影響稍小)。從行業看,前幾年發展快的行業,也是本次危機影響最深的行業。受房地產業、汽車等交通設備製造業不景氣影響,支撐冶金工業發展的三個支柱倒塌兩個,使冶金行業成為受影響最大的行業。以出口為主的紡織服裝業影響較大,但對整個工業基礎的搖動不如冶金、汽車、石化等行業強,這些行業以及航空製造業、船舶製造業都有可能負增長。港口及運輸受到的影響在服務業中僅次於房地產和金融(證券)等行業。受到危機影響較小的行業包括:公共設施、基礎設施行業,基本生活類產品製造業(食品、農副產品加工)、生活性服務業(醫療保健、康體可能有大幅提高)、機械加工製造業、電子、電器。在危機中出現機遇的行業:技術服務業、創意產業、生物技術、新能源新材料、環保及再生資源等產業,以及教育產業等。
我國出口商品的結構性矛盾將很突出。首先,我國的出口商品結構與世界的一些發展中國家相類似,某些傳統出口商品特別是紡織品及服裝出口與這些國家基本上處於同一競爭層次上。例如,我國的「兩紗兩布」出口,其出口質量是國際公認的免檢商品,出口量很大。但現在一些發展中國家如巴基斯坦的質量和賣價已優於我國。而且,國際市場對「兩紗兩布」的需求量也有一定的限度,因而,誰的競爭力強,誰占的市場份額就大。這對約占我國「兩紗兩布」出口總量70%的大型國有企業是一個挑戰。其次,我國出口的目標市場競爭將會更加激烈。例如,世界紡織品和服裝出口市場主要集中在歐、美、日等發達國家和地區。2007年我國紡織品出口市場份額,中國香港佔40.77%,日本佔13.08%,美國佔9.28%,三者合計占我國紡織品出口總額的63.13%。同年,我國服裝出口到日本的金額占我國服裝出口總額的32.46%,中國香港佔26.42%,美國佔12.82%,三者合計占我國服裝出口總額的71.7%。由於日本、韓國、東南亞國家的貨幣貶值,將給我國紡織品和服裝出口生產企業和外貿公司帶來更大的壓力。我國出口正受到來自這些國家越來越激烈的挑戰。因此,我們金融危機的影響,近期我國的商品出口額將受到一定影響,估計2009年的商品出口同比增長22.4%,增速仍比較樂觀,但與去年同期相比,出口增速減緩了5個百分點。

㈦ 如何提升我國金融服務貿易國際競爭力

不必長篇大論小題長寫。

一、保持富有創新性的指導思想和前進探索的發展動力(需要專業機構或政府機構成立的金融中心擔任主導)

知識版權的保護,貧窮的壓力激發人們創新的潛力。政策紅利保障,國家加大力度投資建設,力圖提升國家綜合實力和國家形象,金融等貿易行業是象徵著國家信用值的標志。

二、相關專業機構統一標准培訓意向金融等貿易專業的人才。(應以專注實踐表現而非過度專注學歷程度)

人員協調程度取決於保障制度,保障制度取決於監督管理。

㈧ 為什麼在國際收支平衡表中,金融服務,保險服務分開,這兩項不都是服務貿易嗎

金融經營的是資本,保險經營的是風險

㈨ 國際金融學里縮寫BOP代表什麼意思

BOP是Balance of Payments簡稱。中文翻譯為:國際收支服務貿易統計

服務貿易統計應由國際收支服務貿易統計(簡稱BOP)和外國附屬機構服務貿易統計(簡稱FAT)兩部分組成。服務貿易統計為勞務收支計算提供了基礎的數據支撐。

BOP統計主要是反映跨境的服務貿易情況。FAT統計其反映了外國附屬機構在東道國發生的全部商品和服務交易情況。中國目前只開展了國家級的BOP統計。國家統計局和外匯管理局每年在編制國際收支平衡表的基礎上,計算並公布全國BOP口徑的國際服務貿易統計數據。

(9)國際金融服務貿易成果擴展閱讀:

BOP服務貿易統計方法

1、BOP對服務的統計

BOP對服務的統計主要體現在《國際收支手冊》的經常賬戶中。經常賬戶明確劃分了貨物、服務、收入和經常轉移。標准服務有12種主要組成部分組成。

2、BOP與自然人存在有關的資金流量

國際收支中記錄的收入不僅包括服務生產活動工作人員的報酬,而且也包括了貨物生產活動工作人員的報酬。

由於《服務貿易總協定》沒有對暫時存在的定義提出確切的指導方針,而且大多數國家的具體承諾涉及自然人停留2到5年的情況。所以工人匯款的信息對按雇員報酬提供的信息是一種有益的補充。

3、BOP對外國直接投資的統計

由於外國直接投資通常是建立某一商業存在的先決條件,所以外國直接投資統計作為有關商業存在供應模式的信息對國外分支機構服務貿易統計是一個重要的補充。在進口和出口直接投資統計中,直接投資企業按在東道國的行業活動並按該國直接投資者的行業活動分類。

㈩ 試述國際金融服務貿易的特點及相關法律規定

國際金融服務貿易規制和監管的不同層次
目前,對國際金融服務貿易的規制和監管,概括起來有兩個層面:國際層面和國內層面。
(一)規制的兩個層次
從迄今為止的情況來看,對金融服務貿易的國際層面的規制主要體現為世貿組織的有關規定,主要是由《服務貿易總協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s,以下簡稱GATS)、《金融服務附件》(Annex on Financial Services)(以下簡稱《金融附件》)和各成員方金融承諾表(Schele of Fi—nancial Commitment)構成的架構體系。這一層面的規制是通過對世貿組織各成員方影響金融服務貿易的措施進行調整和約束,以建立多邊的金融服務貿易秩序,達到世貿組織在金融領域推行自由貿易和公平貿易的目的。 世貿組織規制國際金融服務貿易所採取的方式是對成員方施以以上架構體系下的國際義務,由貿易政策審查機制來監督和督促成員方履行義務,由世貿組織的爭端解決機制提供必要的實施保障。除國際層面的規制外,對國際金融服務貿易還存在國內層面的規制,體現為各國國內規制國際金融服務貿易的法律、政策。世貿組織在國際層面上所要規制的就是各成員方國內的政策措施,世貿組織通過對成員方的國內規制措施實行反規制來推行貿易自由化,因此,國際層面的規制對國內層面的規制影響甚大。
(二)監管的兩個層次
對金融服務貿易的監管也有兩個層面——國際層面和國內層面,但具體情形與規制的兩個層面有所不同。世貿組織在《金融附件》中對國際金融服務貿易的監管作出了規定,指出:「盡管有本協定(指GATS--作者注)的其他規定,但是不得阻礙一成員為審慎原因而採取的措施,包括為保護投資者、存款人、保單持有人或金融服務提供者對其負有誠信義務的人而採取的措施,或為保證金融體系誠信和穩定而採取的任何措施。如此類措施不符合本協定的規定,則不得用作逃避該成員在本協定項下的承諾或義務的手段。」不過,世貿組織對國際金融服務貿易監管的規定也僅此而已,從中可以看出這一規定主要是世貿組織對成員方進行審慎監管的授權,而不構成規范成員方監管的系統規則。這顯然有別於前述規制的情形。由於「審慎例外」是一個非常寬松的授權性規定,沒有太多具體的內容,因此,各國在監管方面有很大的自由度,不受過多的限制。而規制則不同。雖然服務貿易包括金融服務貿易納入多邊貿易體制不久,調整國際金融服務貿易的規則尚有待補充、發展、完善,但是,調整國際金融服務貿易的規則架構已經成形,有關國際金融服務貿易主要方面的規則已經具備,因此,世貿組織對金融服務貿易的規制構成了一個體系。
世貿組織在監管問題上的規定所具有的特點,使其能夠從監管的專業性和復雜性中抽身,而專注於貿易問題,同時也為從事國際金融監管的機構致力於制定監管標准和推進監管留出了空間。目前,世界上參與國際金融業規制和監管的機構不少,但作用和側重點有所不同,大體上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技術型的機構,主要致力於金融服務或特定種類金融服務標準的協調和統一,如巴塞爾委員會和國際證券委員會組織(IOSCO)等;一類是推行金融服務貿易自由化而不涉及或極少涉及的標准協調的機構,如世貿組織。然而,金融離不開監管,國際金融服務貿易的開展也需要監管,甚至需要充分和一致的監管標准,如資本充足率等,以便整平國際金融業競爭的游戲場地,維護國際金融體系和各國金融體系的穩健,避免出現各國為獲得國際競爭優勢而競相降低監管標准所導致的規制消融(regulatory meltdown)的現象。因此,對金融服務貿易國際層面的監管,巴塞爾委員會和國際證券委員會組織的規則具有很大的作用。也由於這一原因,對國際金融服務貿易的監管在國際層面上需要注重發揮世貿組織與巴塞爾委員會等機構的不同作用並使之相互協調和配合。
金融附件有關監管的授權性和原則性規定也為各成員方在國內層面的監管提供了廣闊的舞台。世貿組織對金融服務貿易自由化的推動首先體現為國際化(intemationalization),對國內金融監管體系的建設提出了挑戰和更高的要求。例如,對外國金融服務和服務提供者准入的開放,意味著原有監管體系中市場准入監管必須進行變革,並進而引發其他方面的監管變革。又如,伴隨著跨國金融服務和跨國金融機構的進入,跨國金融機構的復雜結構使該類機構容易鑽監管的空子,使監管難以發揮效力,國際商業信貸銀行的破產就是一例明證。由於世貿組織對審慎監管僅有授權性和原則性的規定,相比前述規制的情形,成員方進行監管所受到的拘束和限制更少,自由度更大。正是由於世貿組織對監管只有授權而無太多實質性的規定,因此,本書擬在探究世貿組織相關法律依據的基礎上,結合國際銀行業監管的普遍性措施和我國適應入世所作出的金融承諾,重點探討我國該如何進行監管和完善監管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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