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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不需交保全費

發布時間:2020-12-26 21:00:47

Ⅰ 金融債權保全在訴訟中應當考慮哪些問題

核心內容:金融債權保全在訴訟中應該關注些什麼?金融機構在債權債務糾紛中的舉證責任,債務人的訴訟地位又是什麼?這些都是我們在金融債權中應該關注的點。
(一)金融機構對保全債權的必要性承擔舉證責任
從合同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來看,代位權行使的必要條件雖然沒有具體標准,但從司法實踐來看,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與借款人遲延履行義務同時形成代位權行使的必要:①債務人向該債權人或全體債權人明確表示無力清償部分或全部債權;②債務人的數個債權人其到期債權均未獲清償;③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已進入訴訟或仲裁程序,且通過訴訟保全未能保全到足以清償債務的資產;④債務人未能履行生效的判決書、調解書或裁決書;⑤有其他證據證明債務人已處於資不抵債的情形。對於上述情形,由於金融機構是主張行使代位權權利的當事人,因而,其應當按照主張要求,在訴訟中向法院舉證。
(二)借款債務人的訴訟地位
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債權人必須且只能通過法院起訴來行使代位權,而沒有規定相應的當事人訴訟地位。按照這一精神,債權人為原告,次債務人為被告,當無異議。而對債務人的訴訟地位,在司法實踐中則頗有分歧,究竟是作為第三人,還是作為共同被告,甚或是證人,因各種意見側重的角度不同自然眾說紛紜。但是,從債權人代位權的性質進行分析,將債務人列為共同被告是不妥的,因為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內容是債務人的債權,債務人不能成為自身債權的被告。此外,將債務人列為證人也不盡合理,畢竟債務人不是「局外人」,代位權行使的結果與債務人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如果債權人敗訴,債務人的債權將得不到法律上的保護;如果勝訴,則產生債務人債權實現的效果。因此,將債務人列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更符合立法精神。
(三)金融機構在行使代位權時如何確定訴訟標的
金融機構行使代位權時確定訴訟標的,除了自身未受清償的債權數額以外,還應當結合代位權的學理考慮以下一些因素:①「全體債權人的債權」是代位權訴訟標的最大范圍,是法律規定的上限,而行使代位權的債權人金融機構有權根據次債務人的具體情況作出選擇;②代位權的訴訟標的一般不超過金融機構的全部到期債權,在有充分證據證明的情況下,可以包括有保全必要的未到期債權;③就次債務人而言,代位權的訴訟標的不得超過被代位的債務人的到期債權。另外,由於金融機構行使代位權時,可行使的債權范圍往往是不確定的,尤其是利息部分,隨著時間的變化而變化。因此,確定訴訟標的,需要明確一個時間界限就顯得尤為重要。那麼,究竟應該怎樣確定時間界限呢?按照現在訴訟中的通行方法,一般應依債權人起訴時為准。但在法院作出判決之前出現新的到期債權,行使代位權的金融機構有權要求增加訴訟標的。上述應當考慮的因素不應忽視。
延伸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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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金融機構申請財產保全是否需要擔保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九十三條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財產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十五日內不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

Ⅲ 公證處收費標准

各省份稍有不同,山東省公證處規定的標准如下:

一、財產合同;

合同標的額萬元(含)以下部分,收取比例為3‰,不足300元的,按300元收取;

50萬元至500萬元(含)部分,收取1.5‰;

500萬元至2000萬元(含)部分,收取1‰;

2000萬元以上部分,收取0.5‰。

二、賦予債權文書強制執行效力、公證登記、提存;

(一)申請賦予債權文書強制執行效力、申請公證登記、申請提存的,按照第一條「財產合同」標准收取。當事人申請辦理財產合同公證的同時申請賦予財產合同強制執行效力、申請公證登記、申請提存的,不再另行收費。

(二)當事人申請出具執行證書的,按照執行證書載明執行金額的1.5‰收取,不足300元的,按300元收取。

三、涉及身份關系的協議;

(一)涉及身份關系的協議,如收養協議、撫養協議、婚姻財產協議(婚前、婚內、離婚分割)、繼承之後的財產分割協議等每件600元。

(二)人身損害賠償協議,按照第七條「用於繼承的親屬關系證明」標准收取,不足600元的,按600元收取。

四、委託、聲明、保證;

當事人為自然人的,每件300元;當事人為法人的,每件500元。

用於融資的聲明書或者保證書公證按照第一條「財產合同」標准收取。

五、遺囑;

在公證機構辦公場所內辦理遺囑公證的,每件1000-2000元;在公證機構辦公場所外辦理遺囑公證的,每件2000-4000元。以上費用包含錄音、錄像、拍照和刻錄光碟的費用。

六、繼承、贈與、遺贈;

10萬元(含)以下部分,收取比例為1.2%,不足300元的,按300元收取;

10萬元至20萬元(含)部分,收取1%;

20萬元至50萬元(含)部分,收取0.75%;

50萬元至100萬元(含)部分,收取0.5%;

100萬元至200萬元(含)部分,收取0.45%;

200萬元至500萬元(含)部分,收取0.4%;

500萬元至1000萬元(含)部分,收取0.35%;

1000萬元以上部分,收取0.1%。

七、用於繼承的親屬關系證明;

當事人申請出具繼承人與被繼承人之間親屬關系證明的,按照第六條「繼承、贈與、遺贈」標准減半收取,不足300元的,按300元收取。遺產數額不明的,協商收費。

八、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

(一)自然人的出生、生存、死亡、身份、曾用名、住所地(居住地)、學歷、學位、經歷、職務(職稱)、資格、無(有)犯罪記錄、婚姻狀況、親屬關系(不含證明繼承人與被繼承人之間的親屬關系)、選票、指紋、查無檔案記載、證書(執照)、文書上的簽名(印鑒)、文本相符等,每件(號)150元。

(二)自然人的財產權屬(財產憑證)、收入狀況、納稅狀況等,每件(號)300元。

(三)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資格、資信、章程、決議、財產權屬(財產憑證)、收入狀況、納稅狀況、證書(執照)、文書上的簽名(印鑒)等,每件(號)500元。

(四)事實收養、撫養事實、認領親子,每件1000元。

九、現場監督;

現場監督可以按照涉及財產數額收取費用,也可以計時收取。收費方式由雙方協商。

按照涉及財產數額收費的,2000萬元(含)以下部分,按1‰收取;2000萬元以上部分,按0.5‰收取。

計時收費的,每小時1000元,不足1小時按照1小時計算。計費時間自公證人員進入現場開始工作計算。

十、保全證據;

(一)在公證機構辦公場所內保全證據的,每件1000-2000元;在公證機構辦公場所外保全證據的,每件2000-4000元。

(二)保全郵寄送達證據的,按照上述標准減半收取。

保全證據的時間超過4小時的,按照第二件收費,超過8小時的,按照第三件收費,以此類推。保全證據公證的時間包括公證人員由公證機構到保全地點的在途時間。

十一、副本費;

每份20元。

(3)金融機構不需交保全費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對證明民事協議、證明收養關系、證明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證明有法律意義的文書的公證服務收費,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物價部門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規定的收費幅度內確定本地區實施的具體收費標准,並報國家計委備案。

對於受理的公證事項,申請人要求撤回的,可收取手續費,未經審查的,每件收取10元;已經審查的,按照該公證事項收費標準的50%收取。

Ⅳ 離婚申請財產保全需要通過銀監會

離婚前轉移財產的行為解決辦法:可以申請財產保全。財產保全的措施有查封、扣押、凍結等,根據《民事訴訟法》第92條、93條的規定,財產保全又分為訴前保全和訴訟保全兩種。訴前保全是在當事人尚未起訴前就向法院提出財產保全申請,這一般適用於情況緊急的情形,如還未起訴時就發現對方已在轉移、變賣、毀損財產等。需要提醒的是,在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15天之內,申請人必須起訴,如果不起訴,法院將解除財產保全;

訴訟保全是當事人一方已正式起訴後,發現對方有毀損、隱匿、轉移、變賣財產等跡象時,申請法院採取的財產保全的措施。法院採取財產保全措施後,負有保管被保全財產的義務人必須妥善保管,不得隱藏、轉移、毀損或變賣財產。
此外,《婚姻法》第47條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

離婚時申請財產保全的情況
財產保全制度是民事訴訟的重要制度之一,對於保證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順利執行具有重要作用。為防止離婚時一方當事人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採取財產保全措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財產保全分為訴前財產保全和訴訟財產保全,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時,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訴前財產保全,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提供擔保的價值應相當於請求保全的數額。提供擔保的目的是為申請不當而給被申請人造成損失時提供保證。財產保全主要適用於給付之訴。離婚訴訟是解除夫妻關系的變更之訴,如果同時兼有分割夫妻共有財產的給付內容,可以適用財產保全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解釋(二)》第二十八條對離婚案件中涉及財產保全措施作出規定:「夫妻一方申請對配偶的個人財產或者夫妻共同財產採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在採取保全措施可能造成損失的范圍內,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合理的財產擔保數額」。該條主要包含兩層含義:
一是審理離婚案件時,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措施提供擔保的數額可適當降低;
二是在採取保全措施可能造成損失的范圍內確定合理的財產擔保數額。
可見,應否提供擔保及擔保的數額應視是否訴訟保全或訴前保全及具體案情而確定。

銀監會問題: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劃入中國人民銀行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監管職責和原中共中央金融工作委員會的相關職責。根據中共中央決定,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成立黨委,履行中共中央規定的職責。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成立之初的主要職責為:
制定有關銀行業金融機構監管的規章制度和辦法;起草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提出制定和修改的建議。
審批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及其業務范圍。
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實行現場和非現場監管,依法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查處。
審查銀行業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
負責統一編制全國銀行業金融機構數據、報表,抄送中國人民銀行,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公布。
會同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等部門提出存款類金融機構緊急風險處置的意見和建議。
負責國有重點銀行業金融機構監事會的日常管理工作。
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也就是說銀監會是管理銀行賬務系統等問題的,並不是管理個人的,除非你家開銀行。。。。當然開銀行離婚也不通過銀監會的。

Ⅳ 《海關法》規定了哪兩項稅收保全措施上課老師給的一課後作業求解答謝謝

按照《海關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進出口貨物的納稅義務人在規定的納稅期限內有明顯的轉移、藏匿其應稅貨物以及其他財產跡象的,海關可以責令納稅義務人提供擔保;納稅義務人不能提供納稅擔保的,經直屬海關關長或者其授權的隸屬海關關長批准,海關可以採取下列稅收保全措施:

(一)書面通知納稅義務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暫停支付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存款;

(二)扣留納稅義務人價值相當於應納稅款的貨物或者其他財產。

納稅義務人在規定的納稅期限內繳納稅款的,海關必須立即解除稅收保全措施;期限屆滿仍未繳納稅款的,經直屬海關關長或者其授權的隸屬海關關長批准,海關可以書面通知納稅義務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暫停支付的存款中扣繳稅款,或者依法變賣所扣留的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變賣所得抵繳稅款。
採取稅收保全措施不當,或者納稅義務人在規定期限內已繳納稅款,海關未立即解除稅收保全措施,致使納稅義務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失的,海關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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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稅收保全措施

為了保證國家的關稅收入,海關需要依法採取稅收保全措施。因此《海關法》第六十一條規定:

(一)採取稅收保全措施的對象和許可權

這是指進出口貨物的納稅義務人在規定的納稅期限內有明顯的轉移、藏匿其應稅貨物以及其他財產跡象的,海關可以責令納稅義務人提供擔保;納稅義務人不能提供納稅擔保的,經直屬海關關長或者其授權的隸屬海關關長批准,海關可以採取稅收保全措施。

(二)稅收保全措施的內容

《海關法》對此規定:一是書面通知納稅義務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暫停支付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存款;二是扣留納稅義務人價值相當於應納稅款的貨物或者其他財產。

(三)稅收保全措施的解除和稅款扣繳、抵繳

在採取稅收保全措施之後,納稅義務人在規定的納稅期限內繳納稅款的,海關必須立即解除稅收保全措施。而納稅義務人在規定的納稅期限屆滿仍未繳納稅款的,經直屬海關關長或者其授權的隸屬海關關長批准,海關可以書面通知納稅義務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暫停支付的存款中扣繳稅款,或者依法變賣所扣留的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變賣所得抵繳稅款。

(四)稅收保全措施不當的賠償責任

對納稅義務人採取稅收保全措施應當依法進行,涉及納稅義務人的合法權益也應當依法保護。如果採取稅收保全措施有不當時情況,或者納稅義務人在規定期限內已繳納稅款,海關未立即解除稅收保全措施,致使納稅義務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失的,海關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Ⅵ 網貸逾期多久會被起訴

從法律角度來說,借款逾期不還,借出人有權對你進行起訴,要求你還款。

而起訴的訴訟時效是約定還款日到期的3年之內,也就是說你借了對方的錢,結果約定還款的日子到了你還沒還錢,3年之內對方可以去法院提起訴訟,超過3年時間,再去法院訴訟,法院就不支持你了。而每個平台對逾期起訴的標准也不一樣,一般逾期兩三個月到半年,平台就會向法院提起訴訟。

一般平台給你下兩三次催收後你不還人家就起訴你了,不會超過借款到期日後二年內。如果起訴,大多數情況是在你逾期未還的兩個月到三個月之間,每家平台的規定不同,建議盡快償還欠款,造成嚴重逾期將要承擔高額逾期費用、平台的花式催收,個人徵信也會產生污點。

關於借款協議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十條:一方以欺詐、脅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形成的借貸關系,應認定為無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十一條: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為了進行非法活動而借款的,其借貸關系不予保護。

(6)金融機構不需交保全費擴展閱讀

根據2017年12月發布的《關於規范整頓「現金貸」業務的通知》規定:禁止從借貸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手續費、管理費、保證金以及設定高額逾期利息、滯納金、罰息等。

目前市面上的網貸平台,多數涉及到砍頭息、亂收管理費、保證金,逾期後逾期費和滯納金高得嚇人。這些都違反了相關規定,他們除了進行暴力催收,別無他法。

此外,早在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規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持;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

明白這點,就可以解釋為什麼他們威脅起訴而不敢起訴了。因為凡是年利率超過36%的部分,都得不到法院支持。同時他們違規放款在先,自己起訴無疑是自己搬石頭砸自己的腳。

關於對借款提供擔保的規定: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八條訂立借款合同,貸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擔保。擔保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十三條:在借貸關系中,僅起聯系、介紹作用的人,不承擔保證責任。對債務的履行確有保證意思表示的,應認定為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合同法》第211條:「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6條:「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款)。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合同法》第二十三章「居間合同」中明確規定,居間人提供貸款合同訂立的媒介服務,可依法向委託方收取相應的報酬。因此貸款服務機構的存在和服務費的收取都是符合法律規定並受法律保護的。

Ⅶ 求訴訟保全,金融機構不需要繳納保證金的具體規定

訴訟中申請是可以的,民訴法規定訴前是必須交的,訴訟中就由審判庭決定了

Ⅷ 金融機構訴訟保全擔保能否用自己的辦公場所提供擔保

金融機構憑信用就可以擔保。辦公場所入為金融機構所有,也可作為擔保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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