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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金融服務用地

發布時間:2020-12-26 13:09:31

1. 其他商服用地是什麼性質的

你說的專業用地是什麼意思?性質指的是什麼性質啊?權屬性質?新地類的商服用地包含批發零售用地,住宿餐飲用地,商務金融用地和其他商服用地,各個地類的權屬性質沒有統一的,得看土地證上寫的是國有還是集體!

2. 其他商服用地與批發零售用地有什麼區別

3. 商業用地和商務金融用地有什麼根本的區別啊

沒有什麼區別,都是40年的使用權,都是國有土地轉讓,如果非要找到區別的話:只能說看看開發商從地上建的建築有什麼不同了。 真的沒有區別的。

希望幫到你!

4. 什麼是C2商業金融用地

金融用地和商業用地同屬於商業金融業用地(中類)、公共設施用地(大類)。但有所區別。

商業用地是指綜合百貨商店、商場、經營各種食品、服裝、紡織品、醫葯、日用雜貨、五金交電、文化體育、工藝美術等專業零售批發商店及其負數的小型工場、車間和倉庫的用地。

金融保險業用地是指銀行及分理處、信用社、信託投資公司、債券交易所和保險公司,以及外國駐本市的金融和保險機構等用地。

(4)其他金融服務用地擴展閱讀:

金融用地特徵:

(1)出讓使用年限最短。目前在我國,商服用地大部分屬於出讓土地。按照《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規定,商服用地出讓用地最高年限為40年。

(2)受節約集約用地原則限制。《國務院關於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通知》要求,按照節約集約用地原則,審查調整各類相關規劃和用地標准。

(3)土地利用價值高。商服用地多處於繁華地段,可以產生更高的經濟效益。也就是說可以引起地價的上漲,有時上漲的幅度可以達到幾倍甚至幾十倍、幾百倍。

(4)區域選擇性強。與居住用地不大一樣,商服用地在地域上選擇性很強,不是任何一塊土地都可以作為商服用地的。除交通便利外,特別注意營業環境和收益狀況。

(5)比較適宜收益還原法評估。

5. 求助:土地用途里的」其他商服用地「是什麼概念指的是商業性質嗎

商業用地是商服用地的一部分。。。
一、商務用地是指:商業、金融業、餐版飲旅館業及其他經營性權服務業建築及其相應附屬設施用地。
商服用地的范圍:
1.商業用地。商店、商場、各類批發、零售市場及其相應附屬設施用地。
2.金融保險用地。銀行、保險、證券、信託、期貨、信用社等用地。
3.餐飲旅館業用地。飯店、餐廳、酒吧、賓館、旅館、招待所、度假村等及其相應附屬設施用地。
4.其他商服用地。寫字樓、商業性辦公樓和企業廠區外獨立的辦公樓用地;旅行社、運動保健休閑設施、夜總會、歌舞廳、俱樂部、高爾夫球場、加油站、洗車場、洗染店、廢舊物資回收站、維修網點、照相、理發、洗浴等服務設施用地。

二、商業用地 是指規劃部門根據城市規劃所規定該宗地塊的用地性質是用於建設商業用房屋,出讓後用地的使用年限為40年。 商業用地,是指用於開展商業、旅遊、娛樂活動所佔用的場所,如用於建造商店、糧店、飲食店、公園、游樂場、影劇院和俱樂部等用地。

6. 金融用地和商業用地有什麼區別

1、類型不同:

商業用地包括商店、商場、各類批發、零售市場及其相應附屬設施用地。

金融保險用地包括銀行、保險、證券、信託、期貨、信用社等用地。

2、范圍不同

商業用地是指綜合百貨商店、商場、經營各種食品、服裝、紡織品、醫葯、日用雜貨、五金交電、文化體育、工藝美術等專業零售批發商店及其負數的小型工場、車間和倉庫的用地。

金融保險業用地是指銀行及分理處、信用社、信託投資公司、債券交易所和保險公司,以及外國駐本市的金融和保險機構等用地。

(6)其他金融服務用地擴展閱讀:

商服用地特徵

(1)出讓使用年限最短。目前在我國,商服用地大部分屬於出讓土地。按照《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規定,商服用地出讓用地最高年限為40年。

(2)受節約集約用地原則限制。《國務院關於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通知》要求,按照節約集約用地原則,審查調整各類相關規劃和用地標准。

(3)土地利用價值高。商服用地多處於繁華地段,可以產生更高的經濟效益。也就是說可以引起地價的上漲,有時上漲的幅度可以達到幾倍甚至幾十倍、幾百倍。

(4)區域選擇性強。與居住用地不大一樣,商服用地在地域上選擇性很強,不是任何一塊土地都可以作為商服用地的。除交通便利外,特別注意營業環境和收益狀況。

7. 綜合性商業金融服務業用地可以有哪些設施

商業金融用地的范疇是包含金融用地與商業用地。商業用地是指綜合百貨商店、商場、經營各種食品、服裝、紡織品、醫葯、日用雜貨、五金交電、文化體育、工藝美術等專業零售批發商店及其負數的小型工場、車間和倉庫的用地。金融保險業用地是指銀行及分理處、信用社、信託投資公司、債券交易所和保險公司,以及外國駐本市的金融和保險機構等用地。

8. 什麼叫商務金融用地

商務金融用地。指企業、服務業等辦公用地,以及經營性的辦公場所用地。包括寫字樓、商業性辦公場所、金融活動場所和企業廠區外獨立的辦公場所等用地。

金融用地和商業用地同屬於商業金融業用地(中類)、公共設施用地(大類)。

但有所區別。商業用地是指綜合百貨商店、商場、經營各種食品、服裝、紡織品、醫葯、日用雜貨、五金交電、文化體育、工藝美術等專業零售批發商店及其負數的小型工場、車間和倉庫的用地。

金融保險業用地是指銀行及分理處、信用社、信託投資公司、債券交易所和保險公司,以及外國駐本市的金融和保險機構等用地。

拓展資料

(1)出讓使用年限最短。在我國商服用地大部分屬於出讓土地。按照《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規定,商服用地出讓用地最高年限為40年。

(2)受節約集約用地原則限制。《國務院關於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通知》要求,按照節約集約用地原則,審查調整各類相關規劃和用地標准。

(3)土地利用價值高。商服用地多處於繁華地段,可以產生更高的經濟效益。也就是說可以引起地價的上漲,有時上漲的幅度可以達到幾倍甚至幾十倍、幾百倍。

(4)區域選擇性強。與居住用地不大一樣,商服用地在地域上選擇性很強,不是任何一塊土地都可以作為商服用地的。除交通便利外,特別注意營業環境和收益狀況。

(5)比較適宜收益還原法評估。

(6)可逆性差。農用地要變為商服用地比較容易,但要商服用地轉為農用地則極為困難,因為拆除地上的建築物、構築物要耗費大量人力、物力和財力,恢復土壤也需要一定的時間,復墾的成本相當高。

9. 土地用途為:商務金融用地與其它商業用地有何不同

1、定義不同

商業用地:商業用地是指規劃部門根據城市規劃所規定該宗地塊的用地性質是用於建設商業用房屋的土地。出讓後用地的使用年限為40年。住宅用地土地使用權最高年限70年,要想把商業用地改變成住宅用地繳土地出讓金是肯定的,要想把一套房屋改變土地使用性質是不能的。

商務金融用地:商務用地是指各種商店、公司、修理服務部、報刊門市部、蔬菜購銷轉運站等用地。

2、范圍不同

商業用地:只是商務用地的一種類型,具體有商店、商場、及其相應附屬設施用地。

商務金融用地:包括商業、金融業、餐飲旅遊業及其他經營性服務業建築及其相應的附屬設施用地。

3、用途不同

商業用地:商業用地只能用於建設商業用房屋,不能作其他使用性質。

商務金融用地:可以作為商業用地、金融保險用地、餐飲旅館業用地以及其他商業服務用地。如寫字樓、旅行社、信用社、度假村等服務設施用地。

(9)其他金融服務用地擴展閱讀:

用地標准

4.1一般規定

4.1.1用地應按平面投影面積計算。每塊用地應只計算一次,不得重復計算。分片布局的城市(鎮)應先分片計算用地,再進行匯總。

4.1.2城市(鎮)總體規劃用地應採用1/10000或1/5000比例尺的圖紙進行分類計算。現狀和規劃的用地計算范圍應一致。

4.1.3用地規模應根據圖紙比例確定統計精度,1/10000圖紙應精確至個位,1/5000圖紙應精確至小數點後一位。

4.1.4用地統計范圍與人口統計范圍必須一致,人口規模應按常住人口進行統計。

4.1.5城市(鎮)總體規劃用地的數據計算應統一按附錄A附表的格式進行匯總。

4.1.6規劃建設用地標准應包括規劃人均城市建設用地標准、規劃人均單項城市建設用地標准和規劃城市建設用地結構三部分。

4.2規劃人均城市建設用地標准

4.2.1新建城市的規劃人均城市建設用地指標應在85.1 ~ 105.0 ㎡/人內確定。

4.2.2首都的規劃人均城市建設用地指標應在105.1 ~ 115.0 ㎡/人內確定。

10. 其他商服用地與商業用地有什麼區別

一、土地利用的不同定義

商業用地:商業用地是指規劃部門根據城市規劃確定的地塊土地性質,用於建設商品房的土地。土地出讓後使用年限為40年。住宅用地的土地使用權最長期限為70年。要將商業用地轉為住宅用地,並繳納土地出讓金。改變房屋的土地使用性質是不可能的。

商業用地:商業用地是指各類商店、公司、維修服務部門、報社、蔬菜購銷中轉站等用地。

二、不同的使用范圍

商業用地:僅為商業用地的一種,具體包括商鋪、商場及其相應配套設施用地。

商業用地:包括商業、金融、餐飲、旅遊等商業服務用地及其配套設施。

三、使用途徑不同

商業用地:商業用地只能用於商品房建設,不得挪作他用。

商業用地:可作為商業用地、金融保險用地、餐飲酒店用地等商業服務用地。如辦公樓、旅行社、信用社、度假村等服務設施。

(10)其他金融服務用地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1) 70年住宅用地;

(2) 工業用地50年;

(3) 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50年;

(4) 商務、旅遊、娛樂40年;

(5) 綜合用地或其他用地50年。

第一百四十九條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滿的,自動續期。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對土地上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所有權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辦理;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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