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急求銀行信息科技人員考核管理辦法包括日常工作、考核獎勵什麼的,謝謝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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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業金融機構信息科技管理工作考核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完善信息科技治理措施,增強銀行業信息科技風險防範能力,推動轄內商業銀行信息化建設健康發展,更好地運用信息技術提升業務管理和風險防範水平,根據《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商業銀行信息科技風險管理指引》、《商業銀行操作風險管理指引》、《商業銀行業務連續性監管指引》、《商業銀行外包風險管理指引》、《銀行業重要信息系統突發事件管理規范》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考核辦法。 第二條 ##銀監分局對轄區各銀行業金融機構的信息科技風險管理狀況進行考核評比,考核評比工作由##銀監分局統計信息科組織實施。 第三條 本辦法的考核評比周期為一年,自上年度 12 月份至本年度 11 月末,考核情況每半年通報 1 次,每年年底對全年考核結果進行通報表彰。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於##轄區各銀行業金融機構。 第二章 考核內容及計分方法 第五條 信息科技管理考核工作的內容,包括信息科技日常管理、監管部門信息科技檢查、監管部門布置工作完成情況三個方面,同時設立加分項目對在信息科技管理方面表現優異的機構給予鼓勵。 第六條 信息科技管理考核實行百分制考核與加分項目考核相結合的綜合考核方法,百分考核得分與加分項目考核得分相加為綜合考核得分。 第七條 信息科技日常管理、監管部門信息科技檢查、監管部門布置工作完成情況三項工作實行百分制考核,每項滿分 100 分,分別按 40、30、30的權重計入百分考核得分;加分項目實行單獨考核,視完成情況進行獎勵加分,直接計入綜合考核得分。 第三章 考核標准 第八條 信息科技日常管理考核標准。法人機構應在完善信息科技治理的基礎上,建立信息科技風險「三道防線」,做好信息科技規劃,提升信息系統建設效率,確保信息系統穩健運行並採取有效內控措施減少信息系統應用風險;分支機構應重點加強業務連續性和信息安全管理,建立相應的管理制度,確保經營過程中不發生信息安全事故。 1.銀行業金融機構未指定信息科技風險牽頭管理部門,扣 5 分;牽頭部門及負責人變更未按要求向監管部門報告的,每次扣 2 分;牽頭部門未能積極配合監管部門進行工作協調的,每次扣 2 分。 2.被考核機構未對信息科技風險管理相關部門配備適當資源,如人員、財力、基礎設施等不充足或存在重大缺陷的,每項扣 35 分;被考核部門信息科技風險管理制度存在不完善的,每項扣 2 分。 3.新設經營機構、原有機構裝修改造或遷址,涉及信息科技變更事宜,未向監管部門信息科技風險監管部門報告的,每次扣 5 分。 4.未制定年度信息科技風險應急演練計劃的扣 5 分,未實施演練或演練不符合監管要求的扣 13 分。演練計劃和實施結果未報告監管部門的,每次扣 1 分。 扣 5.未制定業務連續性計劃和應急預案的機構, 15 分並取消年度評獎資格;制定業務連續性計劃和應急預案不完善的,視情況扣 510 分;發生大范圍的業務中斷事故的,每次扣 15 分並取消年度評獎資格。 6.機房或營業網點在發生業務中斷或重要網路中斷事件後,未及時報告監管部門的,根據事件大小,每次扣 25 分。 7.銀行業金融機構應至少每半年組織相關部門人員學習1 次信息科技監管制度、信息科技風險提示等文件,並做相應的學習記錄。未定期組織學習、記錄不完整或學習效果不明顯的,視情況每次扣 25 分。 8.被考核機構在制訂考核辦法時,未將監管部門年度考核結果納入本機構內部部門考核的,每次扣 10 分;未按考核制度執行的,每次扣 28 分。 9.被考核機構機房伺服器、重要安全設備、網路設備和桌面計算機等涉密設備,未採取必要的信息安全防護措施的,根據情況每項扣 25 分。 10.總行級法人機構在實施重要信息系統項目外包前(如數據中心、重要業務系統和信息科技基礎設施等)未以書面形式正式報告監管部門的,每次扣 2 分。 11.總行級法人機構在進行重要信息系統開發時,未要求信息科技風險管理部門、業務管理部門和內部審計部門進行一般控制和應用控制審查,以確保系統開發符合監管部門以及本機構風險管理標準的,視情況每次扣 25 分。 12.總行級法人機構未按照監管要求建立完善的信息科技治理,並形成信息科技風險「三道防線」的,根據情況扣 25分;未制定明確的信息科技戰略規劃,或規劃與本行整體戰略規劃結合不緊密的,根據情況扣 35 分。 第九條 監管部門信息科技檢查考核標准。轄內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積極配合監管部門的信息科技檢查及巡查工作,對暴露出的問題認真分析成因,組織全面整改,並採取有效措施落實監管部門提出的監管意見和要求,促進本機構信息科技管理能力和水平的不斷提高。 1.監管部門每年例行現場檢查中發現嚴重問題,每項扣5 分;一般性問題每項扣 1 分;嚴重問題是指對信息系統的穩定運行、業務連續性、信息安全和銀行業務管理帶來較大安全隱患的問題。 2.對監管部門檢查發現的問題未在規定時間內進行整改的,每項扣 3 分。 3.監管部門提出的監管要求,經被查機構確認後,未在規定時間內落實的,每項扣 5 分。 第十條 監管部門布置工作完成情況考核標准。被考核機構需在規定時間內,完成監管部門布置的各項信息科技監管工作並確保工作質量,本機構信息科技風險牽頭部門負責內部協調聯系工作。 1.對監管部門下發的各類通知和監管要求未有效貫徹落實的,每次扣 15 分。 2.對監管部門要求上報的報表,未能及時報送的每次扣5 分;填報數據或信息出現差錯的,視情況每次扣 13 分;報表出現漏報項的每項扣減 2 分。 3.未按要求及時報送信息科技年度報告或監管部門要求上報的其他重要書面報告的,每次扣 5 分。 第十一條 加分項目考核標准。轄內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及時向監管部門報告信息科技管理方面的相關信息,為強化信息科技監管工作提供參考,並積極配合監管部門開展的專項工作,共同促進轄區信息科技管理工作水平的全面提升。 1.上報監管部門本機構信息科技工作動態或信息科技調研課題,每篇加 1 分,被分局採用的每篇加 2 分,經分局上報後被省局採用的,每篇加 5 分,被銀監會採用的,每篇加10 分。 2.協助監管部門完成檢查或其他監管工作的,視情況每次加 25 分。 3.主動發現本機構或外包商(如自助設備服務商、電信企業等)風險隱患並報告監管部門的,每次加 23 分,如涉及全轄機構共性問題,每次加 35 分。 第四章 組織管理及考核實施 第十二條 ##銀監分局按上述考核內容和標准,對轄區各銀行業金融機構信息科技管理工作情況進行全面實時記載,考核結果實行半年通報、按年考核,考核期結束後進行評比表彰。 第十三條 評比表彰設機構一等獎 2 名,二等獎 3 名,三等獎 4 名,同時在獲獎機構中評選工作表現優異的先進個人 5 名。對年終評比結果較差,且不積極配合監管工作的機構和個人,在全轄銀行業金融機構范圍內進行通報,並抄送上級行或上級行業管理部門。 第十四條 對轄內各機構的考核結果,將提交分局對口監管科室,並納入對被考核機構的監管評級、高管考核及機構評價中。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銀監分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2. 遼寧省金融機構如何支持民營企業
針對民營企業呼籲的融資難、融資貴問題,遼寧省最新出台獎勵辦法,並設立全省金融機構支專持民營企業發展屬獎勵資金,對服務民營企業貢獻突出的金融機構予以獎勵。
對於銀行機構,遼寧省將按照銀行機構民營企業貸款余額、對當年民營企業貸款增速等標准,對相關銀行給予不同的資金獎勵,單戶銀行機構獎勵金額最多可達5000萬元;對於證券機構,服務遼寧民營企業上市、在資本市場再融資等將獲得獎勵;對於保險機構,遼寧省鼓勵其與銀行機構
合作開展貸款保證金保險業務,對幫助民營企業增信獲得信貸融資等給予獎勵。
遼寧省還設立了轉貸扶持資金等方式支持民營企業發展。據介紹,遼寧省支持有關市設立上市公司紓困基金,採取市場化、法制化辦法有效解決上市公司股權質押平倉風險。遼寧省擔保集團安排3億元轉貸扶持資金,專項用於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應急轉貸資金周轉,轉貸扶持資金使用費率參照市場平均費率下浮50%。
此外,遼寧省還將建立政府、金融機構、民營企業雙月座談機制,搭建銀政企對接交流平台,促進融資供需信息對稱。
3. 蚌埠人民銀行百村金融綜合服務站管理辦法
紫金縣鄉村金融服務站管理暫行辦法
為進一步明確鄉村金融服務站工作職責和要求,加強鄉村金融服務站管理,加大金融支持新農村建設力度,促進農村金融服務水平提高,繁榮農村經濟,結合我縣農村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組織機構
第一條 鄉村金融服務站是依託村支部和村委會,在行政村一級建立的為農戶提供相關金融服務的機構,旨在解決農村金融機構網點少、金融服務缺位、農民金融知識貧乏、融資難、資金使用效率低、農民理財不發達等現實問題。
第二條 鄉村金融服務站與村委會合署辦公,服務站工作納入村委會日常工作內容。
第三條 鄉村金融服務站由各行政村黨支部書記或村主任擔任站長,從村幹部、大學生村官、農村經濟能人中選拔招聘工作人員,並專門指定一名工作人員為聯絡員。有條件的村委可聘請金融機構離退休人員對日常金融業務進行指導。
第四條 為加強組織領導,成立縣鄉村金融服務站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落實縣委、縣政府有關鄉村金融服務站建設的工作決策部署和要求,部署開展鄉村金融服務站建設工作,研究並決策工作中遇到的重要問題和困難。
第五條 縣鄉村金融服務站工作領導小組由縣政府分管領導任組長,成員由縣府辦、人民銀行紫金縣支行、財政局、農業局、林業局、扶貧辦等部門主要負責人組成。
第六條 縣鄉村金融服務站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設在人民銀行紫金縣支行,負責鄉村金融服務站的設立、運行、督促、檢查和指導工作。縣府辦和人民銀行紫金縣支行負責對鄉村金融服務站的業務指導。
第七條 各涉農金融機構要指定相關部門及人員掛點鄉村金融服務站,專門負責加強與鄉村金融服務站的聯系與協作,共同做好農村金融服務工作。
第二章 設立程序
第八條 設立鄉村金融服務站,應當由行政村村委會向當地鎮政府提出設立申請,經鎮政府審批同意後,上報縣鄉村金融服務站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批。對各方面條件比較成熟的行政村,也可由領導小組成員單位或鎮政府直接向縣鄉村金融服務站領導小組辦公室推薦設立。
第九條 縣鄉村金融服務站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對村委會(鎮政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提交的設立申請進行審查核准,作出批准或不批準的書面決定。對於批准成立的,通知其掛牌開展工作,並協調安排涉農金融機構進行掛點;決定不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條 縣鄉村金融服務站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縣府辦、人民銀行紫金縣支行應當組織相關金融機構、部門派出工作人員,對新設立的鄉村金融服務站進行指導和培訓。掛點涉農金融機構應當指派工作人員到鄉村金融服務站上門指導開展相關業務。
第三章 工作職責
第十一條 鄉村金融服務站負責行使下列工作職責:
(一)開展金融知識宣傳;
(二)受理金融業務咨詢;
(三)協助收集、反饋農戶金融服務需求信息、投訴、意見建議等;
(四)在金融機構授權范圍內,代理部分金融業務;
(五)協助開展農戶信用信息採集和評級工作;
(六)協調處理農民日常生活中的金融糾紛;
(七)推廣非現金支付工具;
(八)協助開展反假貨幣、打擊非法集資和六合彩等違法活動;
(九)貫徹落實國家惠農補貼的有關政策,協助農民辦理各種涉農補貼、社保、醫保、農保等資金的繳納與領取;
(十)辦理各級政府及部門交辦的其它相關工作。
第十二條 鄉村金融服務站應當大力開展金融知識宣傳,主要宣傳反假貨幣、反洗錢、個人信用、利率、匯率等政策法規;貸款、國債、股票、保險、基金等金融產品業務知識;預防和打擊非法集資、識別金融詐騙、抵制六合彩等金融風險知識;其他百姓需要的金融知識。
第十三條 鄉村金融服務站可以採取下列方式開展金融知識宣傳:
(一)懸掛、張貼金融知識圖片、宣傳口號;
(二)在鄉村金融服務站辦公場所開辟「金融知識角」、設立信息宣傳、公示窗口;張貼公布相關金融監管部門、掛點涉農金融機構信貸部門及工作人員聯系方式;
(三)協助舉辦金融知識宣傳咨詢服務活動;
(四)利用鄉村廣播滾動播報金融知識;
(五)定期聯系掛點涉農金融機構舉辦金融知識宣傳會;
(六)其他宣傳方式。
第十四條 鄉村金融服務站受金融機構委託,代辦金融業務應當按照雙方約定的期限和流程進行辦理。具體包括下列工作內容:
(一)收集農戶貸款需求,協助開展貸前調查,指導借款人准備貸款材料,向掛點涉農金融機構推薦和報送申請資料;
(二)收集農戶其他金融需求情況,並及時反饋掛點涉農金融機構;
(三)協助監督貸款使用、催收到期貸款;
(四)定期開展農戶與掛點金融機構的對接互動,協助掛點涉農金融機構處理鄉村金融服務站收集的金融服務需求;
(五)代理辦理評估、登記、保險等事項;
(六)接受農戶有關金融業務咨詢;
(七)金融機構委託辦理的其他業務。
第十五條 農戶向鄉村金融服務站提出的有關金融服務的投訴、意見建議,鄉村金融服務站應當進行登記,並在5個工作日內向金融主管部門或相關金融機構進行反饋。
第十六條 鄉村金融服務站應當按照相關職能部門的要求,定期採集農戶信用信息,按時將採集的農戶信用信息原始數據報送縣徵信中心(設在人民銀行紫金縣支行)。引導農民樹立信用意識和金融意識,自覺維護自身信用記錄。
第十七條 鄉村金融服務站應當指導農村企業運用網上銀行建立資金流轉中心,推動電話銀行在農村的廣泛運用,推動金融機構在農家店、便民超市安裝POS機具、ATM機具等。
第四章 工作機制
第十八條 鄉村金融服務站應當建立與農戶、金融機構的信息聯系和反饋機制。通過開通聯系電話、手機簡訊、電子信箱等途徑,幫助農民及時反映金融服務需求、投訴和意見建議等。
第十九條 鄉村金融服務站應當與掛點涉農金融機構簽訂協議,明確雙方職責、權利、義務,促進村銀(社、司)合作常態化。
第二十條 鄉村金融服務站應當建立工作台賬,對服務站開展的金融知識宣傳活動、受理的金融業務咨詢、掛點涉農金融機構到村開展培訓、對接辦理業務等情況進行登記備案。
第二十一條 鄉村金融服務站應當加強與涉農金融機構的溝通與協作,根據農戶金融需求情況,協助掛點涉農金融機構建立移動農村金融超市。掛點涉農金融機構應當定期組織工作人員攜帶相關設備直接到村集中辦理金融業務。包括:貸款申請、信用評級、組織信用擔保、理財、結算、咨詢和人民幣兌換等無需在金融機構網點辦理的金融業務。
第二十二條 各掛點涉農金融機構應當結合實際制定具體的服務、培訓方案,定期對鄉村金融服務站工作人員進行培訓。
第二十三條 縣鄉村金融服務站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當定期組織鄉村金融服務站工作人員進行考試,對成績達標者頒發崗位培訓合格證書。通過舉辦培訓班、報告會、座談會、咨詢會等方式加強金融機構與鎮、村群眾交流。
第五章 考核管理
第二十四條 縣鄉村金融服務站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縣府辦、人民銀行紫金縣支行等部門應當建立鄉村金融服務站監督管理協調機制,並指定專門部門和人員負責鄉村金融服務站建設工作。
第二十五條 縣鄉村金融服務站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當及時匯總工作情況,定期向領導小組匯報鄉村金融服務站工作開展情況,及時報告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問題,研究部署相關工作,促進鄉村金融服務站建設工作深入開展。
第二十六條 各鎮政府、各行政村村委會的鄉村金融服務站建設、村銀(社、司)合作、農村金融服務改進等工作情況納入鎮政府和村委會年度工作考核內容。縣鄉村金融服務站領導小組辦公室每年對各鎮政府、各行政村村委會的該項工作情況進行考核,考核指標和考核方式由縣鄉村金融服務站工作領導小組另行規定。對工作突出的給予通報表彰和獎勵,對工作落後的給予通報批評或警告。
第六章 經費來源和管理
第二十七條 鄉村金融服務站工作經費主要來源於縣政府和金融機構的獎勵資金。縣政府對工作突出的鄉村金融服務站給予適當獎勵;相關金融機構根據鄉村金融服務站協助辦理業務情況給予適當獎勵,具體獎勵比例由金融機構和鄉村金融服務站協商確定。
第二十八條 鄉村金融服務站應當指派專人建立賬戶,加強對獎勵資金的管理,做到賬目清楚、手續完備。
第二十九條 鄉村金融服務站的資金應當主要用於服務站建設、業務開展以及服務站工作人員的獎勵等。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鄉村金融服務站工作人員守則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縣鄉村金融服務站領導小組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4. 金融機構管理規定 是否仍有實施
首先來看什麼是金融牌照,我國的金融牌照又有哪些類別?參照微博簽名為「一個很扯淡的脫離了高級趣味的人」的知名逗比李三水老師的回答:
金融牌照的正式名稱是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是批准金融機構開展業務的正式文件。其定義可參考1994年由央行頒發的《金融機構管理規定》。
金融機構包括:
1. 銀行
2. 保險公司
3. 證券公司、交易所、基金管理公司、證券登記公司
4. 信託、財務公司、金融租賃
5. 期貨公司
6. 擔保公司
7. 典當行
8. 信用卡公司
9. 其他融資公司
10. 其他金融業務機構
2003年後,該《金融許可證》從央行頒發改為由銀監會、保監會、證監會分別向該行業公司頒發。
證監會:包括證券相關公司和期貨相關公司。
保監會:包括保險公司和保險代理機構。
銀監會:銀行、信託、金融租賃、融資擔保、貨幣經紀、貸款公司、其他融資公司等。
典當公司被從金融行業中分離出來,需向當地商委申請,在商務部備案後領取《典當經營許可證》。
互聯網金融圈註:目前的牌照都是稀缺資源,很多公司都沒法順利拿到牌照。現在金融機構里除了前五個還能發放金融許可證,其他幾個據說已經不發了。擔保公司現在都拿不出有效期內的經營許可證...
P2P或眾籌平台需要金融牌照嗎?
先說眾籌。產品預售眾籌(也稱獎勵制眾籌)無關乎金融牌照,股權眾籌需要拿金融牌照才能做嗎?
股權眾籌完全不需要牌照支撐;
何解?股權眾籌平台其實也只是一個信息中介平台,把一些企業的詳細經營信息放到網上,供投資人自行判斷風險,風險基本都是有投資人承擔的。
股權眾籌平台幫助交易,但並不介入資金,並非資金中介。所以,沒必要像銀行、保險那樣發放牌照。但監管還是必須的。
5. 《中國人民銀行反假貨幣獎勵辦法》對獎勵費用審批許可權作了哪些規定
1、單項獎勵費用在5000元以下的,由縣級支行審批;
2、5000元——30000元以下的,由地、市中心支行審批;
3、超過30000元的,由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審批。
《反假人民幣獎勵辦法》
第九條獎勵費用審批許可權如下:
(一)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的貨幣發行部門和會計財務部門,具體負責反假人民幣獎勵事項的審核工作。
(二)單項獎勵費用在5000元以下的,由縣級支行審批;5000元——30000元以下的,由地、市中心支行審批;超過30000元的,由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審批。
第十條假幣沒收單位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根據假幣沒收單位提交的申請獎勵事項,填寫「反假人民幣獎勵審批表」(見附表),並按上述審批許可權,報請本行主管行長或上級行主管部門及行長審批。
第十一條獎勵費用按規定許可權審批後,由當地人民銀行在「管理費支出」科目的「人民幣反假支出」賬戶中列支。
第四條對破案單位的獎勵標准參照解繳中國人民銀行的假幣數量確定,半成品假幣按其面額的一半折算收繳量。其標准如下:
(一)1000萬元以上,最高獎勵金額為10萬元;
(二)500萬元(含500萬元)至1000萬元,最高獎勵金額為7萬元;
(三)100萬元(含100萬元)至500萬元,最高獎勵金額為5萬元;
(四)50萬元(含50萬元)至100萬元,最高金額為4萬元;
(五)10萬元(含10萬元)至50萬元,最高獎勵金額為2萬元;
(六)5萬元(含5萬元)至10萬元,最高獎勵金額為5000元;
(七)5萬元以下,按2%至10%獎勵。
對破獲或查繳新版假人民幣的單位和個人,獎勵標准應適當提高,所提高部分不超過獎勵標準的15%。
抓獲印製假幣窩點主犯、技術人員或百萬元以上販運假幣案主犯的,單項獎勵1萬元至3萬元。
第五條對偵破假人民幣案件提供有效情況和線索的有功人員(不包括辦案人員)的獎勵標准如下:
(一)經舉報後查獲假人民幣1000萬元以上的,最高獎勵金額為8萬元;
(二)經舉報後查獲假人民幣500萬元(含)至1000萬元的,最高獎勵金額為5萬元;
(三)經舉報後查獲假人民幣100萬元(含)至500萬元的,最高獎勵金額為3萬元;
(四)經舉報後查獲假人民幣10萬元(含)至100萬元的,最高獎勵金額為1萬元;
(五)經舉報後查獲假人民幣面額10萬元以下的,按面額的5%獎勵。
第六條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在櫃面發現假人民幣的,由本單位比照本獎勵辦法給予適當獎勵。
(5)金融機構獎勵辦法擴展閱讀
《反假人民幣獎勵辦法》
第十五條人民幣由中國人民銀行統一發行。
第十六條中國人民銀行發行新版人民幣,應當報國務院批准。中國人民銀行應當將新版人民幣的發行時間、面額、圖案、式樣、規格、主色調、主要特徵等予以公告。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在新版人民幣發行公告發布前將新版人民幣支付給金融機構。
第十七條因防偽或者其他原因,需要改變人民幣的印製材料、技術或者工藝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決定。中國人民銀行應當將改版後的人民幣的發行時間、面額、主要特徵等予以公告。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在改版人民幣發行公告發布前將改版人民幣支付給金融機構。
第十八條中國人民銀行可以根據需要發行紀念幣。紀念幣是具有特定主題的限量發行的人民幣,包括普通紀念幣和貴金屬紀念幣。
第十九條紀念幣的主題、面額、圖案、材質、式樣、規格、發行數量、發行時間等由中國人民銀行確定;但是,紀念幣的主題涉及重大政治、歷史題材的,應當報國務院批准。
中國人民銀行應當將紀念幣的主題、面額、圖案、材質、式樣、規格、發行數量、發行時間等予以公告。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在紀念幣發行公告發布前將紀念幣支付給金融機構。
第二十條中國人民銀行設立人民幣發行庫,在其分支機構設立分支庫,負責保管人民幣發行基金。各級人民幣發行庫主任由同級中國人民銀行行長擔任。人民幣發行基金是中國人民銀行人民幣發行庫保存的未進人流通的人民幣。
人民幣發行基金的調撥,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辦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規定動用人民幣發行基金,不得干擾、阻礙人民幣發行基金的調撥。
第二十一條特定版別的人民幣的停止流通,應當報國務院批准,並由中國人民銀行公告。辦理人民幣存取款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收兌停止流通的人民幣,並將其交存當地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將停止流通的人民幣支付給金融機構,金融機構不得將停止流通的人民幣對外支付。
第二十二條辦理人民幣存取款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無償為公眾兌換殘缺、污損的人民幣,挑剔殘缺、污損的人民幣,並將其交存當地中國人民銀行。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將殘缺、污損的人民幣支付給金融機構,金融機構不得將殘缺、污損的人民幣對外支付。
第二十三條停止流通的人民幣和殘缺、污損的人民幣,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回收、銷毀。具體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制定。
6. 如何建立中國銀行的激勵機制
--------------------------------------------------------------------------------來源:作者:陳曉光謝耀星國有商業銀行如何建立起現代銀行制度?筆者認為,國有商業銀行首先必須建立健全有效的激勵機制,並以此作為建立現代銀行制度的基礎和前提。本文試圖就以中國銀行激勵機制的建立與健全談幾點粗淺認識。目前我行激勵機制建設存在的主要問題激勵機制的建立,其目的就是企業從不斷滿足員工各種不同層次需求的過程中逐步實現自己的經濟增長和戰略發展目標。但從中國銀行激勵機制建設情況來看,一直存在以下諸多方面的問題:1、激勵考核目標的多元化激勵考核目標的多元化,耗散了資源有效配置。我們先從總行確立的發展戰略目標來看:一個目標是早些時候提出的,用3-5年時間,使中國銀行發展成為在新體制下按照良好公司治理機制運作的、功能齊全、布局合理、有獨到比較競爭優勢的國際大銀行;另一個目標是近幾年提出的,用3-5年的時間,實現中國銀行的整體上市,改革和發展成為國家控股的多元投資的股份制商業銀行。兩個3-5年的發展目標,雖然並不矛盾,一個是公司治理機制建設目標,一個是管理體制改革目標,但這仍將意味著中國銀行在今後3-5年的管理和發展過程中,既要落實公司治理機制建設目標,又要實現管理體制改革目標。實際上造成了戰略目標的二元化。下面我們再看看省分行(限於湖南省分行)對二級分行以下機構的激勵考核目標:在2000年以前,省分行主要採用行長目標任務管理責任制考核辦法,這一辦法設置考核指標十多項,考核目標的多元化是顯而易見的。從2000年開始,又全面推行了以目標責任制為主要內容的綜合績效考核。但從過去兩年的績效考核情況來看,省行制定的考核目標仍然指標繁雜,既要考核業務發展指標,又要考核內部管理指標。既要考慮現實的因素,又要考慮歷史的因素,主要包括經營利潤、存貸款余額、費用指標、中間業務、甚至還包括黨風廉政、安全保衛、案件防範等等方面的考核指標,下級行既要完成利潤指標,又要控制費用,一次考核檢查,既耗費大量人力物力,又難以突出重點,實難全方位兼顧。2、激勵作用沒有突顯出來一是激勵機制的執行力度不到位。首先,市場激勵難以到位。從我行機構設置情況來看,多年來一直沿用過去計劃經濟行政管理模式,目前從總行到基層網點,一直實行條條式的垂直管理,大多數二級分行以下各級機構對客戶只能提供單一的服務,即客戶到一個櫃台或一個部門跑一次只能辦一筆業務。對客戶日益增長的多元化金融服務需求,不能建立有效靈活的市場激勵、協調機制,單一部門或個人難以為客戶提供一攬子服務。其次是內部激勵乏力。中國銀行提出了四個留人,即:用感情留人、用事業留人、用培訓留人、用適當的待遇留人。四個留人本應對中行員工產生巨大的激勵作用,但實際效果怎樣?首先,我們來看看感情留人:在員工中我們不是經常可以聽到這樣的抱怨:銀行付我多少錢,我不一定會見得很在乎,可是當我把工作做得很好時,希望領導能向我說一聲謝謝或鼓勵的話,讓我知道他重視我的存在。有的員工說:每當我把事情辦砸了,我會立刻聽到領導的聲音,可是,相反地,如果我把事情作的很好,我就什麼聲音也聽不到了。可見,員工需要的是領導的重視和理解,一句激勵的話,可以激發員工巨大潛能。而現實的情況往往是:我行各級機構的各級領導自覺和不自覺地把自己與員工隔離開來,因而造成了員工的不滿和無奈。我們再看用事業留人:一些調離中行的員工說中國銀行,除了這塊金字招牌還閃著耀眼的光環外,其它的沒有什麼可值得留戀的。雖然這話說得有些過分,但至少我行對過去一段時間部分員工跳槽離行問題未引起足夠重視,主觀片面地理解他們嫌棄中行待遇低。殊不知,當一個員工在選擇跳槽的時候,會在發展機會、福利待遇等方面付出極高的機會成本。他不是因為感到難以適應所在單位的用人機制、對單位的管理感到失望、自身積極性和創造性受到打擊、工資收入又相對較低的情況下,又怎麼會跳槽呢?事業留人的問題還表現在用人機制上,這么多年來,一、二級分行的行長仍由上級任命,各二級分行的幹部升遷,盡管逐步實行了競聘上崗,但仍然避免不了人為因素干擾,員工的進出更不由企業自主,只要不犯錯誤,干好乾壞一個樣。可見,我行的激勵機制建設,還遠遠沒有與市場經濟所要求的現代企業制度相適應。二是激勵機制與管理體制不相匹配。在體制上,按照我國國有商業銀行現行的管理體制,所有權與經營權是相互背離的,所有者不管經營,經營者沒有所有權,這與市場經濟的要求不相適應。市場經濟要求作為市場經濟主體的企業,既是市場的經營者,又是經營成果的所有者,企業經營所創造的利潤,除全面完成國家各項納稅義務外,企業可以自主進行分配。但目前的狀況是:各級中國銀行所創造的利潤,必須全部上繳國家財政,員工的收入只能在年初由上而下逐級下達的費用指標內進行分配,在一定意義上講,仍然存在著平均主義、吃財政飯,多年來員工工資有效增幅不大,員工的分配收入等實際利益並沒有與其所創造的效益成正比增長。干好乾壞依然沒有太大差別,員工不能真實地完全參與企業成果的分享。挫傷了員工積極性,削弱了激勵的作用。在分配管理上,目前仍然殘留著計劃經濟管理模式深深的印痕,在內部依然實行工資、費用總額計劃管理。年初由上級行給下級行下達全年指令性工資、費用指標,不論業務怎樣發展,利潤增長的幅度有多大,年初下達的指令性工資、費用指標是不能突破的。在目前廣大員工工資普遍不高的情況下,員工工資收入(含各類績效獎勵工資)的增長,勢必就要壓縮其它方面的費用開支。這樣造成的結果是:若考慮給員工增加收入,就可能給業務發展帶來影響;注重了業務發展的投入,又可能影響到對員工的激勵。這也是基層行至今難以建立起員工分配收入的增長與利潤增長按比例協調增長的激勵機制的一個重要原因,激勵的實效性難以充分體現出來。中國銀行激勵機制的建立與健全我國經濟正大步走向市場化、商業化,它客觀上要求作為經濟核心的商業銀行真正走向市場化、商業化,將市場競爭機制引入銀行,推動商業銀行各項實質性改革特別是產權制度的改革,當然,也包括中國銀行激勵機制的改革與創新。1、有效的激勵機制框架構成筆者認為,我行激勵機制的建立健全,至少應包括以下幾方面內容。目標責任的激勵:建立以目標責任制為特徵的激勵考核辦法,是一種最基本、最明確的激勵手段。它要求責任人完成目標任務而規定的獎懲手段和保障措施。用具體的目標責任,鼓舞和激勵員工採取積極行動。制定既振奮人心,又切實可行的目標責任,運用各種手段廣泛深入進行宣傳發動,使大家清楚了解自身目標任務,明確自己在實現目標任務過程中應承擔的目標責任,自覺地為實現責任目標而努力奮斗。業績考核的激勵:業績考核的激勵,是中國銀行激勵機制建設的一項最根本內容。金融企業實行自主經營、自擔風險、自負盈虧、自我約束的經營機制,就是要獲取經營利潤的最大化。績效考核激勵機制的建立與健全,把金融企業向國家承當的責任與企業自身利益緊緊聯系在一起,實現了責權利的有機結合,以此充分調動廣大員工的積極性。思想工作的激勵:在新的歷史時期,像銀行這樣一個業務性強,以實現利潤最大化為目標的金融機構,思想工作還要不要,還有用沒有用?答案是肯定的,我們仍然需要依靠強有力的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員工、激勵員工,為實現中行發展目標而奮斗。收入分配的激勵:經濟上的獎勵與激勵,是一種最直接、最有效的激勵手段。必須對現行干好乾壞、干多干少一個樣的收入分配辦法進行徹底改革,真正建立起以業績論英雄、以績效行賞的收入分配機制,突出和充分發揮我行收入分配對績效的激勵作用。學習培訓的激勵:我們一方面必須給員工創造更多的學習培訓機會,另一方面,要在銀行內部營造積極的學習氛圍,把企業建設成學習型組織。根據業務理論知識和實際操作技能兩個方面,提高員工綜合素質,達到學習培訓的激勵效果。職務晉升的激勵:職務晉升是一種長期性的獎勵方法。我們可以用增加其工作責任和許可權,以及突顯其工作的地位等相對容易實現的方法來激勵員工。建立科學合理的用人機制,真正做到幹部能上能下、干與不幹不一樣、干好乾壞不一樣;以業績、以能力、以工作質量論英雄,真正做到能者上、庸者下,切實給員工創造一個公正、公平的用人環境。2、建立健全激勵機制,必須突出三個緊緊圍繞必須緊緊圍繞我行管理體制的改革與發展。中國銀行確立了用3-5年的時間,實現中國銀行的整體上市,改革和發展成為國家控股的多元投資的股份制商業銀行。這是中國銀行管理體制改革最為關鍵的一步,也是中國銀行建立現代銀行制度具有戰略意義的根本性步驟。因此,我行激勵機制的建設也必須適應這一根本性轉變,要緊緊圍繞我行管理體制的改革與發展,改革和創新激勵機制,打好基礎、作好准備。要隨著我行管理體制的改革與發展,徹底廢除過去計劃經濟管理模式下殘留的行政管理方式和手段,建立健全靈活快速的市場反應機制和與之相適應的激勵機制。必須緊緊圍繞良好公司治理機制建設目標。一是要以突出效益考核為原則,重新研究設定目標責任考核的具體內容;二是要不斷改革和完善現行績效考核辦法,對利潤指標實行單一目標考核,或對利潤指標實行剛性考核,對業務、費用指標實行彈性考核,避免考核目標的多元化;三是要進一步加大對現行收入分配體制的改革力度,要根據業績、能力進一步拉大收入差距,對各級行長實行年薪制,對一線員<
7. 如何鼓勵和引導金融機構加大對地方經濟支持的力度
為促進中小企業發展,中央財政依據《中小企業促進法》、《關於鼓勵支持和引導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等重要綱領性文件,針對制約中小企業發展的薄弱環節,先後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積極為廣大中小企業營造公平和寬松的發展環境。在資金政策方面,先後設立了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中小企業國際市場開拓資金、農業科技成果轉化資金、中小企業服務體系專項補助資金、中小企業平台式服務體系專項補助資金等專項資金,從不同角度和環節支持中小企業發展,資金規模實現了逐年增長。
融資難是制約我國中小企業發展的突出問題。近年來,中央財政積極研究對策,不斷完善支持方式,充分發揮財政資金對社會資金的引導作用,緩解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一是採取無償資助方式支持中小企業發展;二是採取貸款貼息、擔保業務獎勵、創業投資引導等方式,鼓勵金融機構、擔保機構及創業投資機構圍繞中小企業開展業務。
——在促進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方面。為鼓勵擔保機構開展中小企業貸款擔保業務,從2006年開始,中央財政在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中安排專門支出,對信用擔保機構圍繞中小企業開展貸款擔保業務和降低收費標准進行補助和獎勵,即按已實際發生的貸款擔保業務給予一定比例的獎補資金。2008年下半年,為應對國際金融危機對我國中小企業的沖擊,中央財政在已安排2億元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業務補助資金的基礎上,追加安排10億元資金,對管理規范、資本實力較強的擔保機構開展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業務給予資助,以進一步發揮其在緩解中小企業融資難上的積極作用。獲得中央財政資助的330家擔保機構,共為4.1萬戶中小企業提供了1148億元符合政策要求的貸款擔保業務,取得了良好的政策效果。同時,中央財政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業務補助資金明確用於彌補擔保機構代償損失,有效提升了擔保機構抵禦風險的能力。
據有關統計,近年來在有關部門的積極推動下,通過不斷探索與規范發展,截至2008年底,全國已有各類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4247家,當年擔保額達到7000多億元,擔保企業戶數達到23萬戶,以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為主體的擔保業已初步形成。
2009年上半年,財政部與工信部聯合下發了《關於做好2009年第一批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項目申報工作的通知》,明確將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業務補助項目繼續列為支持重點。下一步,我們將進一步完善相關政策,促進擔保機構更好的提升為中小企業服務的能力和水平。
——在金融政策方面。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當前金融促進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08]126號),增強金融機構化解中小企業不良資產的能力,幫助中小企業渡過難關,我部已經根據國務院文件精神,進一步明確了中小企業和涉農不良貸款處置辦法。2009年3月,我部先後決定實施縣域金融機構涉農貸款余額增量獎勵試點和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費用補貼政策。兩項政策措施以涉農貸款業務和涉農金融機構為支持對象,探索多種方式引導金融機構加大包括農村中小企業在內的涉農貸款投放力度,實現增加農村金融服務供給的目標。以上政策措施的出台,將有利於緩解農村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支持其應對國際金融危機造成的沖擊,促進其平穩、健康發展。
當前,有關部門正著力改善小企業貸款的政策與監管環境,引導和督促銀行業等各類金融機構加大改革力度,開發和豐富適合中小企業融資特點的金融產品,新型農村金融機構試點工作正在推進。工、農、中、建等四大國有控股商業銀行相繼成立了中小企業信貸部,積極開展金融產品創新,加大了對中小企業信貸比重。國家開發銀行作為開發性金融機構,充分發揮開發性金融的優勢,致力於推動中小企業融資建設,推出了針對中小企業的金融產品。這將推進全國金融機構中小企業貸款規模的大幅度增加。
現階段,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的關鍵是落實好已有的各項政策措施,同時構建長效機制。為此,中央財政將進一步研究和完善相關措施,積極改進支持方式,切實提高政策實施成效。
感謝您對財政工作的關心和支持,歡迎再提寶貴意見。
8. 獎勵扶助制度的五個有利於
寧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在全區農村推行計劃生育少生快富工程純女戶提前實施獎勵扶助制度的通知
南部山區計劃生育少生快富工程純女戶提前實施獎勵扶助制度試點工作的意見
為了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全面加強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統籌解決人口問題的決定》(中發〔2006〕22號)和自治區黨委、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的決定》(寧黨發〔2005〕22號)精神,推動我區計劃生育「少生快富」工程的深入實施,對南部山區部分縣(區)計劃生育「少生快富」工程純女戶提前實施獎勵扶助制度。
一、目的意義
對計劃生育「少生快富」工程純女戶提前實施獎勵扶助制度,是進一步探索和完善有利於計劃生育「少生快富」工程的各項政策,健全人口和計劃生育利益導向機制的重要舉措。實施這項制度,有利於解決計劃生育「少生快富」工程純女戶在生產、生活和養老方面的特殊困難,探索建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有利於從根本上轉變農民群眾的生育觀念,控制人口過快增長。對於增強基層工作活力,密切黨群干群關系,從根本上解決純女戶超計劃生育問題,促進農村人口與經濟、社會的協調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二、范圍及對象
(一) 時間范圍
自2007年起,在原州區、西吉縣和海原縣對計劃生育「少生快富」工程純女戶提前實施獎勵扶助制度試點工作。2008年逐步在全區范圍內實施。
(二)獎勵扶助對象
符合《寧夏回族自治區少生快富扶貧工程實施辦法》(自治區人民政府第77號令)規定的計劃生育「少生快富」工程的純女戶,即:生育一個、兩個或三個女孩的家庭。
三、獎勵扶助標准
符合上述規定的獎勵扶助對象,自參加計劃生育「少生快富」工程實施手術的當月起,夫婦雙方每人每月發給50元的獎勵扶助金,直到亡故為止。生育一個或兩個女孩的夫婦年滿60周歲時,納入國家對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范圍。
獎勵扶助金按年計算,以個人為單位發放。
四、資格確認和年審程序
獎勵扶助新增對象的資格確認和已享受獎勵扶助對象的資格確認及退出人員的年審同步進行。
(一)當年新增對象的資格確認
1、按照《寧夏回族自治區少生快富扶貧工程實施辦法》第三章「獎勵資金的申請程序」和第四章「節育措施」的有關規定執行。
2、縣級人口計生部門要嚴格按照獎勵扶助標准對獎勵扶助對象進行審核,認真填寫《當年新增計劃生育「少生快富」工程純女戶獎勵扶助對象花名冊》,並於當年11月份報市和自治區人口計生部門備案。
(二)已享受獎勵扶助的對象資格確認和年審程序
1、村(居)民委員會核查並張榜公示。核查已享受獎勵扶助對象是否有符合退出條件的,確定當年符合獎勵扶助對象。按統一內容、統一格式填寫《計劃生育「少生快富」工程純女戶獎勵扶助對象名單公布》、《計劃生育「少生快富」工程純女戶獎勵扶助退出對象名單公布》,張榜公布10天以上。如無異議,於當年10月份報鄉(鎮)人民政府。
2、鄉(鎮)人民政府核查年審並張榜公布。鄉(鎮)人民政府組成評審組,對村級上報的資料進行初審。對當年確定獎勵扶助對象和年審退出對象名單在鄉鎮政務公開欄、村務公開欄及對象所在村民小組張榜公布10天以上。對經過年審的對象,由鄉(鎮)人民政府填寫經對象本人和入戶審核人員共同簽名確認的《計劃生育「少生快富」工程純女戶獎勵扶助對象年審表》、《計劃生育「少生快富」工程純女戶退出對象年審報告單》(以下稱《報告單》),於當年10月份上報縣級人口計生部門。
3、縣級審核、確認並公布。縣級人口計生部門會同紀檢、監察、財政等部門對鄉(鎮)人民政府上報的獎勵扶助對象進行審核確認,並將審核通過的當年獎勵扶助對象和退出對象名單,在鄉鎮、村(居)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張榜公示10天以上,並採取廣播、電視等多種形式進行公示。將《計劃生育「少生快富」工程純女戶獎勵扶助對象花名冊》(以下稱《花名冊》)、《報告單》、《計劃生育「少生快富」工程純女戶獎勵扶助對象退出匯總表》(以下稱《退出匯總表》)於當年11月份報市和自治區人口計生部門備案。
4、市人口計生部門抽查。市人口計生部門依據縣級人口計生部門上報的《花名冊》、《報告單》、《退出匯總表》,按不低於5%的比例進行質量抽查。並將《計劃生育「少生快富」工程純女戶獎勵扶助對象人數匯總表》(以下稱《匯總表》)和《退出匯總表》於當年11月份報自治區人口計生部門。
5、自治區人口計生部門進行審核。自治區人口計生部門依據縣級人口計生部門上報的《花名冊》、《報告單》、《退出匯總表》和市人口計生部門上報的《匯總表》、《退出匯總表》進行審核。並將《匯總表》、《花名冊》、《退出匯總表》於當年12月份報自治區財政廳申請獎勵扶助金。
(三)獎勵扶助對象退出條件
1、獎勵扶助對象因收養、過繼、婚姻變動等情況導致子女增加的;
2、獎勵扶助對象戶口由現戶籍地遷出的;
3、獎勵扶助對象亡的;
4、因審批錯誤,被誤列為獎勵扶助對象的;
5、其他原因。
五、資金來源
計劃生育「少生快富」 工程純女戶獎勵扶助資金由自治區財政全額負擔,納入年度財政預算。項目戶夫婦年滿60周歲,納入國家對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范圍,其資金由中央和自治區財政按比例分級負擔,納入年度財政預算。項目管理費按5%提取,由各級財政分級負擔,納入年度財政預算。
六、獎勵扶助金的發放和管理
(一)獎勵扶助金的發放
1、自治區人口計生委、財政廳與受委託的金融機構簽訂獎勵扶助金委託發放協議書,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違約責任等。代理發放機構按照統一要求建立獎勵扶助對象個人賬戶,實行專賬核算和直接撥付。
2、獎勵扶助金以年為單位計算,一年發放一次。代理發放機構於每年12月30日前將獎勵扶助金劃撥到獎勵扶助對象個人賬戶,並將發放報表和付款憑據送自治區人口計生委和財政廳。
3、獎勵扶助對象須持本人身份證和「少生快富」工程項目榮譽證到代理發放機構網點領取獎勵扶助金。
4、獎勵扶助金的發放必須接受財政、人口計生、監察、審計等部門和社會各界的監督和檢查,代理發放機構要予以配合。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截留、擠占和挪用獎勵扶助金。
(二)獎勵扶助金的管理
1、自治區人口計生委每年於12月10日向自治區財政廳提交《計劃生育「少生快富」工程純女戶獎勵扶助對象花名冊》、《計劃生育「少生快富」工程純女戶獎勵扶助對象匯總表》、《計劃生育「少生快富」工程純女戶獎勵扶助對象退出匯總表》,並申請一次性撥付獎勵扶助資金。
2、自治區財政廳負責計劃生育「少生快富」工程純女戶獎勵扶助資金的預算和決算,建立獎勵扶助資金財政專賬管理,封閉運行,於每年12月20日向委託發放機構足額撥付獎勵扶助金,並監督委託發放機構將獎勵扶助金及時劃轉到個人賬戶。
3、代理發放機構按照代理發放服務協議和自治區人口計生委提供的《計劃生育「少生快富」工程純女戶獎勵扶助對象花名冊》、《計劃生育「少生快富」工程純女戶獎勵扶助對象匯總表》建立個人賬戶,按時發放獎勵扶助金。次年2月初將獎勵扶助金發放情況書面反饋到自治區人口計生委和財政廳。同時,應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和監督機制,建立嚴格的資金發放辦法和操作規程,做到賬目清楚、結算準確、手續完備。
七、監督檢查與罰則
按照《寧夏回族自治區少生快富扶貧工程實施辦法》第六章「監督檢查與罰則」執行。
追問:
那要是以前生過,可是夭折了!最後就領養了兩個女孩。這能不能算獎勵扶助對象?
回答:
當然可以
9. 財政部門對擔保機構和合作銀行應建立怎樣的激勵約束機制
一、充分認識建立健全激勵約束機制的重要性
(一)建立健全激勵約束機制是落實科學發展觀的要求。構建科學合理的激勵約束機制,對高級管理層、員工(以下簡稱高管(員工))實施有效激勵約束,是堅持以人為本,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本質要求和具體體現,有利於理順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經營者與各利益相關主體的關系,達到激勵機制與道德觀念、經營目標、發展目標以及外部環境相一致,促進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協調、持續、穩健發展。
(二)建立健全激勵約束機制是建立現代金融企業制度的重要內容。建立健全激勵約束機制,對決策、監督和執行的責任人實施有效激勵,同時有力約束其履職行為,促進履職盡責,是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可持續健康運行的機制保障,有利於推動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加快向產權明晰、資本充足、治理完善、功能健全、效益良好的現代金融企業過渡。
(三)建立健全激勵約束機制是充分發揮人的主觀能動性的需要。構建科學合理的激勵約束機制,將高管(員工)的經營績效、履職規范與薪酬有機掛鉤,實施正向激勵和有效約束,有利於激發高管(員工)的積極性和創造性,促進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全面提升經營效益與服務「三農」的水平。
(四)建立健全激勵約束機制是防控金融風險的客觀要求。建立完善有效的長期激勵約束機制,將高管(員工)的收入水平與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操作風險等風險控制目標進步度掛鉤,有利於提高風險防控能力,克服短期行為,防止風險釋放與擴散,防止內部人控制及利用信息不對稱侵害存款人和股東的利益,維護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安全穩健運行。
二、堅持科學發展觀,遵循激勵約束「四結合」原則
(一)堅持激勵與約束相結合的原則。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要建立健全獎勵與問責相輔相成、相互制衡、協調一致的激勵約束機制。既要體現以薪酬為核心的分配激勵,也要提倡精神激勵,充分發揮激勵機制的正向作用。既要防止激勵不當與約束無力,也要防止激勵失效與過度約束,實現激勵與約束的協調與平衡。
(二)堅持業務發展與風險防控相結合的原則。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的激勵約束機制,應充分體現業務發展與風控水平相匹配的原則,既要注重業務發展目標,也要重視質量目標、風險控制目標、內部管理目標,在風險可控、成本下降、資本充足和質量提高的基礎上,實現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又好又快發展。
(三)堅持效率與公平相結合的原則。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建立激勵約束機制,要堅持按勞分配、以績取酬,使高管(員工)的報酬與經營成果好壞、個人貢獻多少、崗位職責大小、工作質量高低、業務水平升降等緊密聯系起來。既要防止分配上的平均主義與「大鍋飯」,又要兼顧公平,防止由於收入差距過大而導致的分配不公,影響內部穩定與和諧。
(四)堅持短期利益與長期目標相結合的原則。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建立激勵約束機制,要正確處理好眼前利益與長遠發展的關系,圍繞監管達標與持續發展規劃,將高管(員工)的切身利益與農村合作金融機構長遠發展目標掛鉤,要切實克服短期行為。
三、建立健全科學合理的績效考核制度
(一)完善績效考核指標體系。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績效考核指標體系至少應包括經營效益、業務發展、風險控制和內部管理四項指標,其中:經營效益指標應包括人均經營利潤、資產利潤率、成本收入比率等;業務發展指標應包括存款、各項貸款、支農貸款、中小企業貸款、人均中間業務量等;風險控制指標應包括資本充足率、資產質量、貸款集中度、流動性比例和撥備充足率等(計算口徑以銀監會規定為准);內部管理指標主要考核防範各類經濟案件、責任事故和依法合規經營情況以及內控制度建設健全性和執行有效性情況。各法人機構應加大風險控制指標和內部管理指標在績效考核體系中的權重,其權重原則上不低於業績考核指標的30%。
(二)完善業務專項考核制度。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要進一步完善組織存款、營銷貸款、發行信用卡、創新業務等業務專項考核機制,科學制定發展規劃,合理確定發展速度和增長方式,不得將存貸款增長和賬面盈利(未計提撥備)等單項指標,直接與高管(員工)收入掛鉤,不得採取「以收定貸」(即以收入目標倒推貸款投放規模)、少提撥備和高估利潤等不計風險成本的方式完成盈利目標;不得以「突擊增存」等不計資金成本的方式完成存款增長目標。業務考核要徹底摒棄將組織或營銷數量作為唯一標準的做法,要將數量與產生的效益、潛在的風險和可能造成的損失綜合起來進行考核,避免考核機制缺陷誘發道德和操作風險。
(三)創新績效考核方式。一是建立健全行(社)等級和員工等級制度。在同一法人或區域內,對不同機構網點按照績效考核指標總體評分結果實行不同等級制度,不同等級機構實行不同待遇,促進各機構間的競爭;對員工按照業務(市場)類、管理(治理)類崗位分別建立等級考核制度,實行統一級別、分開考核,充分調動員工工作積極性和創造性,發揮各類崗位員工自身業務或管理專長,做到人盡其才。二是實行分類考核制度。省級行業管理部門應結合業務規模、區域特點和機構性質等情況,將轄內各法人機構分為若干類別,實行同質同類比較和計酬,提高考核的合理性。三是推行相對評分制度。除了個別剛性指標直接得分或扣分外,其他考核指標通過計算全轄或本類別機構的平均值確定比較基準數,將各法人機構指標與基準數進行比較計算得分,使各法人機構不僅著眼於自身縱向的發展速度,還要關注系統內橫向的行業平均水平與進步度。
(四)拓寬績效考核外延。各省級行業管理部門應充分發揮指導職能作用,在保證質量,防範風險的前提下,依託績效考核指標體系,拓寬績效考核外延,大力開展爭先創優活動,積極探索實施「精品網點」、「經營管理十強」、「業務增長十佳」、「單項進步獎」、「特別鼓勵獎」等評選活動,以此不斷推動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加強網點建設,加大業務發展步伐,提高經營管理水平,增強發展後勁。
四、進一步完善激勵有效的薪酬分配製度
(一)進一步優化薪酬結構。農村合作金融機構高管(員工)薪酬應由固定薪酬、當期績效薪酬和長期風險調整收入三個部分組成。要根據機構和高管(員工)等級評定情況,在保障基本生活需要的基礎上合理確定固定薪酬,嚴格限制固定薪酬過高;要逐步降低當期績效薪酬,切實防止高管(員工)為追求當期高收入而過度冒險的短期行為;要通過探索建立薪酬延期支付制度,建立股權期權激勵機制,提高養老保險金、設計多項福利計劃等長期風險調整收入方式,逐步擴大長期薪酬激勵比重。
(二)合理確定薪酬增幅。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要依據績效考核與監管評級等情況合理確定薪酬增幅,原則上當年平均薪酬增幅不應超過當年提足撥備後的利潤增幅,限制薪酬增幅過高。對績效考核綜合進步度下降或監管評級綜合級次下降的,其高管層(員工)薪酬原則上不得增加;對當年經營虧損增加的,其高管層(員工)績效薪酬應相應調減。同時,要合理設置各層級、各崗位高管(員工)的薪酬級差,限制薪酬級差過大。
(三)規范薪酬分配程序。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要在董(理)事會下設立薪酬委員會,負責薪酬分配方案的制定和組織實施工作。薪酬分配方案要在徵求職工代表大會的意見和建議的基礎上,經董(理)事會審議後,提交股東(社員)代表大會表決同意,並報上級行業管理部門備案後方可實施。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薪酬分配方案事後要向當地監管部門備案。
五、加快構建約束有力的相互監督體系
(一)構建相互制約的組織架構。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的組織架構應當體現業務流程、職責分離的原則。一是做到前台操作與交易、中台監控與管理、後台監督與評價三分離,建立流程與崗位之間的監督制約機制。要按照櫃台業務、授信業務、資金業務、中間業務、會計核算、計算機信息系統管理和內部監督與糾正等主要業務領域條線管理、分級負責的要求設置相應部門和崗位。二是合規管理職能應與內部審計職能分離,合規管理職能的履行情況應受到內部審計部門定期的獨立評價,應明確合規管理部門與內部審計部門在合規風險評估和合規性測試方面的職責。三是應建立合規管理部門與風險管理部門在合規管理方面的協作機制,要從合規風險和經營風險兩個層面加強對前後台部門的監督檢查,合規管理部門與風險管理部門對前後台部門的評價應在部門考核中佔有相當比重。
(二)進一步完善信息披露制度。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要對資產質量、盈利狀況、風險狀況、大股東變更等方面進行完整、詳細、准確及時的信息披露,並對各經理人員的薪酬情況在年度財務報告中進行專門細致的披露,提高透明度,強化市場監督與約束。
(三)探索建立經理人制度。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要探索建立職業經理制度,面向市場公開選拔和招聘優秀的經理人員,逐步形成對經理人員的科學公平的考核約束機制。對瀆職和違法違規經營的經理人員,在一定時期內或者終身不得擔任經理、董(理)事等職務。同時要加強經理人職業道德約束,努力培養和提高經營者的職業道德觀念。
六、切實建立職責分明的分層問責機制
(一)建立員工操守基金相關考核制度。省級行業管理部門應督促指導各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結合銀監會《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職業操守指引》等規定,積極探索建立包括高級管理人員在內的所有員工操守基金及相關考核制度,從員工薪酬總額中提取一定比例作為操守基金,並實施操守考核制度,每年根據考核情況對操守基金數額作出調整,逐年累計,在該員工離職(任)後一定時期內根據每年的考核結果和風險釋放情況予以兌現,提高員工長期忠誠度,激勵員工自覺遵守職業操守,促進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持續穩健發展。
(二)實行機構或員工等級晉升和淘汰制度。將機構和員工等級與其績效掛鉤,根據績效考核結果及時調整機構和員工等級,真正實現等級評定能上能下,打破「大鍋飯」現象。對考核結果不合格的機構和員工,要予以警誡提示,增強高管(員工)的危機感、緊迫感和責任感。
(三)實行董(理)事長、監事長、高級管理人員履職考核制度。各級監管機構每年度應對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董(理)事長、監事長和高級管理人員履職行為進行考核,充分聽取上級行業管理部門和當地政府有關部門意見,結合日常監管情況做出合理公正的評價。同時,要積極探索履職行為量化考核辦法,加強對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董(理)事長、監事長和高級管理人員日常履職行為考核,及時登記和考核打分,提高履職考核的科學性和合理性。
(四)加大案件責任追究力度。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董(理)事長為案件防控第一責任人,應全面承擔案件防控責任。行長(主任)、分管負責人、監督檢查和業務部門負責人為第二責任人。對被動發現案件,以及反復發生同質同類案件的,必須嚴格按照「一案四問」、「上追兩級」和「雙線問責」的要求落實責任。同時,各級監管機構要將案件防控與市場准入、監管評級結合起來,實行「有案必誡」。
(五)明確問責職權劃分。一是股東(社員)代表大會是最高問責權力機構,負責對董(理)事、監事和股東違規行為進行問責;董(理)事會負責對經理層和員工的違規行為進行問責;監事會負責對內部各級問責情況的監督,對問責不到位的,監事會有權向股東(社員)代表大會提出相關問責與質詢建議。二是行業管理部門負責對轄內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的問責進行指導、檢查和監督。對轄內農村合作金融機構高管人員違規行為,上級行業管理部門有權提出問責處理建議。三是監管機構對轄內農村合作金融機構高管人員違規行為要依法處罰,並責成機構加強內部問責。構建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的激勵約束機制,涉及利益主體多,政策性強,情況復雜,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行業管理部門要加強指導、檢查和監督,加強與地方黨政部門的溝通與協調,結合轄內實際,提出具體實施意見。各級監管機構要加強督促檢查,切實保障各項激勵約束機制的貫徹落實,並將執行中的困難和問題及時報告銀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