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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互联网金融发展

发布时间:2020-12-24 08:01:24

❶ 国际互联网金融抚平理财是什么意思

践行“温暖金融”是放心金融一直以来反复强调并身体力行的企业理念。

置身于“后监管时代”,互联网金融作为金融与互联网创新的融合,正蓄势待发,弄潮广阔的农村金融。

文│ 张超 编辑 | 张兴军

2015年,对于互联网金融业来说绝对是不平凡的一年,行业在野蛮生长中逐渐走向正轨。一个值得强调的标示性事件,便是行业“基本法”的发布。

2015年7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按照“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提出了一系列鼓励创新、支持互联网金融稳步发展的政策措施,积极鼓励互联网金融平台、产品和服务创新,鼓励从业机构相互合作,拓宽从业机构融资渠道,坚持简政放权和落实、完善财税政策,推动信用基础设施建设和配套服务体系建设。

行业“基本法”的出台,标志着互联网金融在经历了一番摸着石头过河的探索之后,终于迎来了“春天”。众所周知,过去的这一年互联网金融其实并没有摆脱舆论的漩涡,尤其是一些劣质平台的出现,干扰了金融发展的秩序,将互联网金融推向了另一个风口浪尖,也使得许多业内人士开始思考互联网金融的下一个“风口”会落在哪里。

置身于“后监管时代”,互联网金融作为金融与互联网创新的融合,正蓄势待发,弄潮广阔的农村金融。

农村金融市场方兴未艾

众所周知,农村金融是我国金融体系的薄弱环节,仍处在欠发达的阶段。因此,尚无法满足农业规模化、产业化经营对于资金多样性的需求,而这也是导致我国农村现代化进程缓慢的主要矛盾。

其原因,一方面在于我国农村金融基础设施不完善,并主要表现在:在过去的很长一段时间内,我国农村金融网点的持续性萎缩。其影响是在广阔的农村腹地,传统银行的支点或者ATM取款机鲜少存在,致使农民即使需要办理最基本的存取款业务,动辄就需要跑上十几里路到县城,更不消说要办理诸如像贷款、理财等较为复杂的金融业务了。据中国农业银行负责人介绍,目前,全国只有27%的农户能够从正规渠道获得贷款,而有金融需求的农户中仍有40%以上不能获得正规渠道的信贷支持。由此,巨大却难以得到满足的资金需求滋生了民间金融在农村地区的大肆发展,并趁势占据了该市场的重要位置。但由于受其自身高风险性及欠规范等诸多弊端的影响,致使这种“小康不小康,关键看老乡”式的民间金融体系并不适宜用来破解当前“三农”领域融资难的现实瓶颈。

另一方面,由于我国农村地区的存贷款比例还远远低于城市,这就意味着农村金融机构里的存款并没有被实际用于支援当地的新农村建设,而是又被“抽瘦补肥”调往了城市,因此形成了农村资金外流的“抽水机”现象。资金的大量外流致使尚需城市“反哺”的广大农村,却仍然在看不见的地方为城市化“输血”,其背后折射出的加剧两极分化的马太效应由此也就可见一斑了。

互联网改变着一切,也包括对金融行业的颠覆与变革。新的机会,新的商业价值,因为互联网业的勃发而重新焕发生机。互联网金融,便是“互联网+”领域的焦点行业。而如果要将金融市场从区域上进行划分的话,农村金融又将是互联网金融的“必争之地”。有几组数据,或许可以更进一步地说明这一论点。

截至2014年年底,我国城镇化率已经超过50%,但仍有近7亿人口居住在乡村。在国家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背景下,下一步的农村建设和以精准脱贫为导向的全面建设小康政策,将给农村市场带来一次千载难逢的机遇。纵观农村金融目前的发展,尚处于初级阶段,亟待金融创新的不断落地来予以补强。

根据2015年5月CNNIC发布的农村互联网发展状况研究报告,截至2014年底,农村互联网网民数1.78亿。如果按照年均30%的增速计算,截至2015年年底农村网民数量将稳超2.2亿。这表明,互联网金融在农村已经拥有了良好的用户基础。

与此同时,在相关支持政策的助力之下,方兴未艾的互联网金融将在农村大有可为。目前,在电商领域,以阿里巴巴、京东为首的巨头纷纷开启了电商下乡之路,通过构建物流网络和渠道建设来挖掘农村市场的巨大价值。

事实上,在“互联网+”战略的影响下,越来越多的互联网企业开始注意并积极投身进这个具有上万亿量级的领域,以求“解渴”农村金融市场。对此有专家指出,互联网金融正让普惠金融迎来“黄金时期”。

互联网金融如何撬动农村“万亿”市场

十八届五中全会指出,要促进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而在实现“四化”的过程中,农业现代化任务艰巨。虽然,自2004年起,国家每年都会出台与农业金融改革和创新相关的政策,但是由于一些现实因素的掣肘,发展相对滞后的农村金融体系独臂难撑无力支持“三农”的发展,使得农业领域的融资需求仍然面临巨大缺口。

随着近年来“互联网+”东风的兴起,互联网金融与“三农”的结合,不但使以往以传统金融为主要依托的农村金融体系迎来了新的发展模式,同时也为加速发展现代农业提供了新的契机。据此,有分析人士指出,“三农”领域存在着大量金融需求,一旦得到释放,这将是一个上万亿的市场“蓝海”。而世界银行的一项研究也显示,“无论在拉丁美洲还是亚洲,农户和微型企业的年均投资回报率可达117%-847%。因此,那些资本稀缺的农户和微型企业,一旦获得资金,必将创造出比城市大企业高得多的边际投资回报率。”

由此,近年来各大涉足互联网金融领域的公司开始纷纷试水、布局农村市场,掀起了一场以互联网金融为重点的“下乡”热潮。对此,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的有关负责人曾表示,近年来,农村互联网金融不断探索、创新,突破了传统的农村金融模式。其中,如蚂蚁金服、翼龙贷、阿里、京东机及放心金融等企业纷纷向农村地区发展,农村的互联网金融迎来了新态势。

其实,最初互联网金融在中国的发展很大程度是因为余额宝的壮大而触发的。随后,互联网金融以其跨界融合的创新模式覆盖了被传统金融“轻视”的次级市场,致力于为实体经济“输血”,特别关注中小微企业及“三农”领域的融资需求,走出了一条定位为传统金融的补充机制的差异化发展之路。而相比传统金融,互联网金融所具备的一些天然属性使其在扶持“三农”发展方面更具优势:其一是由于农业生产自身的特点,使得农村金融具有“短、小、频、急”的周期性特点,而相比传统金融无法满足农民这种周期性的资金需求,互联网金融却可以根据实际需求设计出针对贷款的周期灵活的金融产品;其二则是通过模式创新降低借贷风险系数。因为,由于贷款利息可用待售农产品来抵扣,因此对于农民来说,除了按期归还本金外就无需再支付额外的利息及其他费用,此举不仅解决了农民从事农业生产的燃眉之需,又可以借助互联网的宣传效应,通过扩大销售来实现农民的致富增收。此外,互联网还可以通过融通社会力量,让城市富余资金回流农村反哺欠发达地区。

金融学国际金融,互联网金融的区别

金融学是金融学院的,金融学(国际金融),(公司理财)都是中金发的(中国金融发展研究院)
前者是老牌王牌
后者也是很不错
,你上中财的官方网站就知道的。我就是08金融学的

❸ 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中面临哪些风险,如何监管

我国的网络金融风险监管存在法律体系不完善、行业协调及风险监管不理想、现行的风险管理模式与网络金融的发展不适应等诸多不足。因此,要通过健全法律制度、加强市场准入管理、完善监管体制、调整监管策略、构建安全体系等措施来加强我国的网络金融风险监管。
完善对网络金融风险的防范和监控1.健全法律制度。2.加强市场准入管理。3.完善监管体制。4.调整监管策略。5.构建安全体系。6.加快人才培养。
网络金融业务的综合性、高科技性对监管人员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既要熟悉金融业务和管理知识,又要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工程实践经验;既要有丰富、扎实的金融法规功底,又要有开拓金融服务等方面的宽广视野,但目前在我国金融监管部门中,远没有形成一支能满足网络金融业务监管需要的专业人才队伍。

❹ 如何看待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

互联网金融指的是通过或依托互联网技术和工具进行资金融通和支付及相关信息服务等业务的行为。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及其向金融领域的渗透,互联网金融已在我国蓬勃兴起,现阶段,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先后出现了传统金融业务的网络化、第三方支付、P2P网络借贷、大数据金融、众筹和第三方金融服务平台等六种模式,本文将就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现状、问题与相应对策进行探讨。 现状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出现了多种模式。前已述及,广义的互联网金融涵盖了传统金融业务的网络化、第三方支付、大数据金融、P2P网络借贷、众筹和第三方金融平台六种模式,而这六种模式也正是现阶段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模式。其中,传统金融业务的网络化模式指的是各大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等传统金融机构通过建立网上银行、网上证券和网上保险平台实现网上转账、网上投资理财、网上资金借贷、网上证券和保险交易及提供相关的信息服务等传统金融业务的模式;第三方支付模式指的是在电子商务交易中由与国内外各大银行签约的第三方支付平台以解除买卖双方的信息不对称问题而为双方提供支付服务的模式;大数据金融模式指的是依托电子商务交易产生的海量的、非结构化的数据,通过专业化的数据挖掘和分析,为资金需求者提供资金融通服务的模式;P2P网络借贷模式指的是资金供求双方直接通过第三方互联网平台进行资金借贷的模式;众筹模式指的是资金需求者在互联网上展示创意和项目,并提供回报、募集资金的模式;第三方金融服务平台模式指的是建立第三方金融服务平台销售金融产品或为销售金融产品提供服务的模式。
互联网金融模式不断得到创新和丰富。在上述互联网金融涵盖的模式范畴内,近年来,特别是2013年以来,随着人们对互联网技术在向金融领域渗透过程中体现出的降低金融交易的成本、降低金融交易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程度和提高金融交易的效率等优势的认识的深入,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模式内容也不断地得到创新和丰富。这些模式内容上的创新和丰富突出表现在以下三大方面:一是在银行开展网络借贷业务方面;二是在第三方支付方面;三是在P2P网络借贷方面。首先,在银行开展的网络借贷业务方面,银行开展的网络借贷业务已由传统的“网下申请、网下审批、网上发放”内容,经由“银行+电子商务平台”内容,而创新发展出了“银行自建电子商务平台”内容。其次,在第三方支付方面,也由独立的第三方支付、有担保的第三方支付等内容,而创新发展出了第三方支付工具与基金、保险合作进行理财的内容。第三,在P2P网络借贷方面,则由纯粹提供信息中介服务平台的内容,创新发展出了P2P平台跟担保机构合作、线上与线下结合以及债权转让等内容。
交易规模快速发展壮大。2008年以来,我国的网络银行、第三方支付及P2P网络借贷等互联网金融模式的交易规模得到了快速的发展壮大。其中,网络银行的交易额由2008年的285.4万亿元迅速增加到了2014年的1549万亿元(见图1)。第三方支付的交易额也由2009年的3万亿元快速增长到了23万亿元左右,期间虽由于市场渐趋饱和,增速有所下降,但也达到了18.6%以上(见图2)。P2P网络借贷的交易额则由1.5亿元快速增长到了3292亿元,期间增速甚至均达到了200%左右(见图3)。以第三方支付工具与基金合作形式于2013年6月5日上线的余额宝产品至2014年底,其用户则已达到了1.85亿户,总规模则达到了5789.36亿元。 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互联网金融是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发展及广泛应用基础上自发形成和发展起来的,缺乏有效的管理。我国的互联网金融是随着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在我国的快速发展和广泛应用而自发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先后经历了从网上银行到第三方支付和P2P网络借贷再到大数据金融和第三方支付理财的发展历程,由此使得其在发展过程中暴露出了缺乏有效管理的问题。这些问题突出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首先,依托电子商务发展产生的大数据而出现和发展起来的大数据金融,最初是由电商平台与商业银行合作实现的,而后二者逐渐分立演化出了电商大数据金融和商业银行自建电子商务平台开展大数据金融两种形式。而对于商业银行自建电子商务平台,由于商业银行并不熟悉电子商务平台的运作模式,故其发展前景堪忧。其次,互联网理财在近两年时间里的井喷式发展,对传统银行存款业务和理财产品形成了冲击,甚至通过影响货币乘数极大地影响了我国货币政策的实施效果和金融体系的稳定性。第三,由于P2P网络借贷具有的低门槛和监管工作量大等特点,P2P网络借贷平台疯狂发展及不断倒闭也给社会经济发展带来了大量的风险和负面影响。 互联网信息技术和信用体系建设仍不完善。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基础是计算机网络通讯系统和互联网金融软硬件系统等互联网信息技术以及信用体系建设,故互联网信息技术和信用体系建设的完善程度对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目前我国的计算机网络通讯系统还存在着密钥管理和加密技术不完善、TCP/IP协议安全性较差等缺陷,加之网络通讯系统具有的开放式特点造成的其易遭受计算机病毒和电脑黑客攻击的问题,都易使得我国互联网金融在发展过程中产生的金融交易带来较大的技术风险。在互联网金融软硬件系统方面,我国的互联网金融软硬件系统还大多来自国外,缺乏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相关系统,这也给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带来了选择其发展所需的技术解决方案面临着与客户终端软件的兼容性不佳,可能被技术变革淘汰,乃至威胁整个金融体系安全等风险。而在信用体系建设方面,我国互联网金融赖以发展的信用体系建设还很不完善,信用风险还较高。 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不完善,制约了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和稳定的发展。现阶段我国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是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在沿袭传统金融监管体系的基础上形成的。其基本内容是对传统金融机构互联网金融业务的监管由原来传统金融机构的对应监管部门监管,对新兴互联网金融机构相关业务的监管则由中国人民银行出台具体管理办法或做出风险提示。应该说,这一体系在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初期能够满足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需要的。但其后,特别是2013年以来,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这一监管体系却暴露出了诸多问题。例如,当前我国出现了因对银行主导型的网络融资监管过多、对非银行主导型的网络融资监管者不足,以及由此导致的商业银行贷款无法创新、大量的非银行网络融资风险巨大的问题等等。这些问题的出现必然会对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健康稳定发展形成制约。 对策建议
加强对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管理,提高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效率。前已述及,现阶段我国的互联网金融是在互联网技术快速发展及广泛应用的基础上“自发”建立和发展起来的,而对其管理的缺失反映出现阶段我国对互联网金融的管理并没有跟上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的节奏。通过对我国目前互联网金融模式的分析可以发现,第三方支付、大数据金融和P2P网络借贷等互联网金融模式已成长为新型的金融发展模式,而传统金融业务的网络化模式则是传统金融业务与互联网技术结合的产物,对此二者应分开进行管理。其中,对前者应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制定专门的管理规则进行管理;而对后者的管理则应侧重在利用互联网具有的优势提升其在核心业务的价值方面下功夫。 完善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技术和信用体系,降低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风险。完善的互联网信息技术及信用体系建设是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基础,因此,为降低现阶段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面临的风险,就须进一步完善互联网信息技术及信用体系。针对如何完善互联网信息技术,首先应建立和完善互联网金融技术标准,并使之与国际计算机网络安全标准接轨,增强互联网金融系统的协调性。其次,应整合资源,建立共享互联网金融数据库。最后,应加大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硬件技术研发力度,切实提升防火墙和数据加密等关键技术水平,防护网络安全。而在网络信用体系建设方面,第一,应推行网络身份认证和电子签名制度。第二,应加强对互联网金融机构市场准入的注册登记管理。第三,应建立统一的互联网金融信用评价标准,规范企业互联网贷款信用额度,统筹共享互联网金融征信资源。
进一步整合、发展和完善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模式及其内容。首先,针对现阶段互联网金融发展中存在的第三方支付、大数据金融和P2P网络借贷模式与传统金融业务的网络化模式之间存在的交叉和冲突问题,我国应做好相关模式间的整合工作。比如,针对第三方支付业务及其与基金合作开展的互联网理财业务对商业银行的银联、存款及理财业务形成的挑战,我国应通过深入推进利率市场化等金融体制改革提高商业银行的效率的方法予以解决;针对商业银行推出的“电子商务+大数据金融”业务因不熟悉电子商务运作流程而隐藏较大风险的问题,我国应通过采取限制其发展或加强其与相关电子商务企业重组的方式解决。其次,在互联网金融模式进一步发展方面,我国需加强商业银行征信系统建设和开放的力度,以促进我国互联网金融模式的发展和创新。最后,对于在P2P网络借贷等互联网金融模式的内容存在的不完善问题,我国应采取建立和加强保险体系建设以及强化信用体系建设等方法,来进一步促进互联网金融模式内容的完善和发展。 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督和安全防范制度体系,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健康稳定发展。互联网金融的健康稳定发展离不开完善的互联网金融监督体系的支持。针对现阶段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督体系存在的不完善的问题,第一,应厘清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界定,并明确互联网金融的监督主体,消除“监督主体不确定性”隐患。第二,应出台规范互联网金融服务的相关制度,构建全面的互联网金融安全防范的制度体系。第三,还应成立自律性的行业协会,建立和强化行业的自我监督和管理体系。第四,应在兼顾尊重市场发展规律和行业创新精神及行业发展面临的风险的基础上,对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做到“适度无漏洞”监督。最后,央行、银监会等传统金融监督部门应建立监督协作机制,加强协作监督,以促进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持续、稳定和健康的发展。

❺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模式

P2P(Peer-to-Peerlending),即点对点信贷。P2P网贷是指通过第三方互联网平台进行资金借、贷双方的匹配,需要借贷的人群可以通过网站平台寻找到有出借能力并且愿意基于一定条件出借的人群,帮助贷款人通过和其他贷款人一起分担一笔借款额度来分散风险,也帮助借款人在充分比较的信息中选择有吸引力的利率条件。
两种运营模式,第一是纯线上模式,其特点是资金借贷活动都通过线上进行,不结合线下的审核。通常这些企业采取的审核借款人资质的措施有通过视频认证、查看银行流水账单、身份认证等。第二种是线上线下结合的模式,借款人在线上提交借款申请后,平台通过所在城市的代理商采取入户调查的方式审核借款人的资信、还款能力等情况。 第三方支付(Third-PartyPayment)狭义上是指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保障的非银行机构,借助通信、计算机和信息安全技术,采用与各大银行签约的方式,在用户与银行支付结算系统间建立连接的电子支付模式。
根据央行2010年在《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给出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的定义,从广义上讲第三方支付是指非金融机构作为收、付款人的支付中介所提供的网络支付、预付卡、银行卡收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第三方支付已不仅仅局限于最初的互联网支付,而是成为线上线下全面覆盖,应用场景更为丰富的综合支付工具。 除去蓬勃发展的第三方支付、P2P贷款模式、小贷模式、众筹融资、余额宝模式等形式,以比特币为代表的互联网货币也开始露出自己的獠牙 。
以比特币等数字货币为代表的互联网货币爆发,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比其他任何互联网金融形式都更具颠覆性。在2013年8月19日,德国政府正式承认比特币的合法“货币”地位,比特币可用于缴税和其他合法用途,德国也成为全球首个认可比特币的国家。这意味着比特币开始逐渐“洗白”,从极客的玩物,走入大众的视线。也许,它能够催生出真正的互联网金融帝国。
比特币炒得火热,也跌得惨烈。无论怎样,这场似乎曾经离我们很遥远的互联网淘金盛宴已经慢慢走进我们的视线,它让人们看到了互联网金融最终极的形态就是互联网货币。所有的互联网金融只是对现有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提出挑战,将来发展到互联网货币的形态就是对央行的挑战。也许比特币会颠覆传统金融成长为首个全球货币,也许它会最终走向崩盘,不管怎样,可以肯定的是,比特币会给人类留下一笔永恒的遗产。 大数据金融是指集合海量非结构化数据,通过对其进行实时分析,可以为互联网金融机构提供客户全方位信息,通过分析和挖掘客户的交易和消费信息掌握客户的消费习惯,并准确预测客户行为,使金融机构和金融服务平台在营销和风险控制方面有的放矢 。
基于大数据的金融服务平台主要指拥有海量数据的电子商务企业开展的金融服务。大数据的关键是从大量数据中快速获取有用信息的能力,或者是从大数据资产中快速变现利用的能力。因此,大数据的信息处理往往以云计算为基础。 所谓信息化金融机构,是指通过采用信息技术,对传统运营流程进行改造或重构,实现经营、管理全面电子化的银行、证券和保险等金融机构。金融信息化是金融业发展趋势之一,而信息化金融机构则是金融创新的产物。
从金融整个行业来看,银行的信息化建设一直处于业内领先水平,不仅具有国际领先的金融信息技术平台,建成了由自助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和网上银行构成的电子银行立体服务体系,而且以信息化的大手笔——数据集中工程在业内独领风骚,其除了基于互联网的创新金融服务之外,还形成了“门户”“网银、金融产品超市、电商”的一拖三的金融电商创新服务模式。 互联网金融门户(ITFIN)是指利用互联网进行金融产品的销售以及为金融产品销售提供第三方服务的平台。它的核心就是“搜索比价”的模式,采用金融产品垂直比价的方式,将各家金融机构的产品放在平台上,用户通过对比挑选合适的金融产品。
互联网金融门户多元化创新发展,形成了提供高端理财投资服务和理财产品的第三方理财机构,提供保险产品咨询、比价、购买服务的保险门户网站等。这种模式不存在太多政策风险,因为其平台既不负责金融产品的实际销售,也不承担任何不良的风险,同时资金也完全不通过中间平台。

❻ 互联网金融在国外是怎样的发展态势

互联网金融在国外的发展态势是:
1.移动金融的爆发增长;
2.融资方式的去中介化;
3.网络银行的多元转型;
4.大数据的广泛应用;
5.社交元素的深度融合。
手机正颠覆性地改变人们的行为和生活方式,这将助推移动金融服务模式的发展壮大,并将逐步占据金融服务的重要甚至是主导地位,美国手机金融的渗透率预计2015年将超过50%。金融危机后,欧美大型商业银行加强了对小企业融资的控制,小企业从传统商业银行获取资金的难度日益加大。在此背景下,以专注草根服务的网络融资快速兴起,凭借其以下四个独特的经营特点,迅速占领了欧美部分信贷市场,并逐渐对传统的间接融资方式形成替代。纯网络银行 (internet only bank) 虽然在降低运营成本、便捷客户服务、细分领域拓展方面具有比较优势,但由于线下渠道缺失,无法提供现金类基础金融服务和大额资金融通等复杂金融服务等原因,近几年,纯网络银行发展遇到瓶颈,纷纷开始转型谋求新出路。大数据的国际应用广泛,金融业更是典型的数据驱动行业,华尔街早就开始利用大数据来进行市场预判,欧美发达国家各大金融机构大量运用大数据进行精准营销和风险防控。大数据已经并将继续在精准营销、市场预判、风险防控、降低成本等方面大放异彩。随着 Facebook 和 Twitter 等社交平台的兴起,分享、交流等社交元素开始与更多金融服务相互融合,由此产生的商业价值也随之凸显。

❼ 国家为什么鼓励发展网络金融

鼓励或推进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本质上有利于推进金融创新和金融自由化,加快利率市场化进程,改善竞争质量,打破国企垄断,减少金融排斥。
所谓网络金融,又称电子金融(e-finance),是指基于金融电子化建设成果在国际互联网上实现的金融活动,包括网络金融机构、网络金融交易、网络金融市场和网络金融监管等方面。从狭义上讲是指在国际互联网(Internet)上开展的金融业务,包括网络银行、网络证券、网络保险等金融服务及相关内容;从广义上讲,网络金融就是以网络技术为支撑,在全球范围内的所有金融活动的总称,它不仅包括狭义的内容,还包括网络金融安全、网络金融监管等诸多方面。它不同于传统的以物理形态存在的金融活动,是存在于电子空间中的金融活动,其存在形态是虚拟化的、运行方式是网络化的。它是信息技术特别是互联网技术飞速发展的产物,是适应电子商务(e- commerce)发展需要而产生的网络时代的金融运行模式。

❽ 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落后于国际多少年

国外开始互联网金融比中国要早10年,在中国互联网金融算是起步了~对于我们投资者来说这种算是新型的投资方式,也还是相对比较传统,大多数都是以国资背景为主,四海众投,陆金所感觉上有国家的支持会比较靠谱

❾ 国外互联网金融最初发展的主要集中在哪个领域

银行业:早在上世纪90年代中期,随着浏览器、加密算法、安全电子交易协议 (SET) 和安全套回接层 (SSL) 等技术的答突破,花旗、汇丰、富国等国际领先银行即开始推出电子银行服务。随后,SFNB、ING Direct、Wizzit、M-PESA等纯网络金融机构纷纷诞生并一度活跃于市场。但近几年,纯网络银行发展遇到瓶颈,开始转型谋求新出路。
一是向线下延伸。为弥补线下资源和渠道不足,不少网络银行将触角延伸至线下,通过加大线下服务点布局、寻求线下合作代理机构等增强发展后劲。如ING Direct USA将咖啡馆作为主要线下服务场所,让店员作为金融顾问,为客户提供咨询和线下业务办理。
二是特色化发展。如日本的互联网银行eBANK、索尼银行分别定位为专业小额支付银行、资产管理专业银行,主要以专业化的服务、低成本、低收费吸引特定的客户群。
三是全能化转型。不少被传统金融集团收购或依托传统金融机构成立的网络银行,开始借助集团优势追求协同发展。比如,依托主要股东三井住友银行和SBI金融集团的住信SBI银行,截至2014年5月6日的开户数已经突破200万户,成为日本发展最快、客户满意度最高的网络银行。

❿ 国际公约法对互联网金融怎样规定的

互联网金融是指依托于互联网而开展的各种金融活动的总称,主要包括网上银行、网上第三方支付、P2P网络众筹融资、新型电子货币,以及金融机构的网络创新平台和基于网络的金融服务平台等。全球互联网金融的蓬勃发展,不仅对国际经济和金融发展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同时也对国际金融秩序和法律制度的发展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国际金融法律体系是由一系列规范国际金融秩序和国际金融交易行为的国际金融条约、国际金融规则、国际金融惯例、涉外金融立法等法律文件所构成的一个系统,其所涵盖的范围主要包括国际商业银行、国际货币、国际借贷及担保、国际结算与国际贸易融资、国际证券融资以及国际金融组织法律制度等内容。在国际社会各方主体的参与和努力下,国际金融领域法律制度建设已现端倪:银行法、票据法、金融支付与结算法、金融担保法、证券发行与交易法等领域,先后出现了一系列国际公约、国际规则、国际惯例和涉外立法。互联网金融的出现,改变了国际金融法律体系的传统格局。1995年,世界上第一家无任何分支机构的纯网络银行——美国第一安全网络银行产生,由此开启了网上银行的金融创新模式;1998年建立的PayPal网络服务商依托eBay庞大的市场份额,开始了全球第三方支付业务的新模式,目前PayPal在全球拥有超过1.5亿个账户,成为全球最大的网上支付公司之一;2005年诞生的首个依托于WEB2.0的P2P网络众筹融资模式,为借款需求者和有闲置资金者创建自行配对交易的网络借贷平台。互联网金融具有空间的虚拟性、金融交易行为的自由性、信息流通的交互性、网络空间的开放性、参与主体的全球性。这些形态各异、功能广泛的互联网金融新形态和新模式,超越了传统国际金融法律体系的调整范围,亟须新的国际金融条约、新的国际金融规则、新的国际金融惯例和涉外金融立法予以规制。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在客观上将大大拓展国际金融法律体系的外延。

随着互联网金融在中国等发展中国家的普及和推广,传统国际金融法律规范在调整国际互联网金融新秩序方面,表现出许多新的盲点和空缺,传统国际金融法律制度的这种局限性与互联网金融交易行为,亟须法律规范调整需求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将越来越突出。一些现行的国际金融法律制度和规则,在互联网金融背景下,尤其是面对网上第三方支付、P2P网络众筹融资、新型电子货币等的兴起,亟须更新、修订与增补。国际社会一直在不懈努力促进国际金融法律制度的发展,国际金融监管的法律框架也一直在不断地进行改革。如针对2008年爆发的全球金融危机所出现的新问题,国际银行业监管对巴塞尔协议进行了修订,目前所适用的是经过修订的第三版巴塞尔协议(即《巴塞尔III》)。《巴塞尔III》中建立了有关提高核心资本充足率、控制杠杆比率以及强化流动性监管等新规则,强化了对银行的国际监管。但是面对网上第三方支付、P2P网络众筹融资、新型电子货币等金融互联网新模式,《巴塞尔III》所确立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显得有些捉襟见肘,如从事新型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公司,大多以商业公司,而非以银行的身份开展业务,他们的行为规范并不受《巴塞尔III》中有关核心资本充足率、控制杠杆比率以及强化流动性监管等新规则的约束。在这样的国际金融法律环境下,势必造成银行与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公司之间的不公平竞争,导致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的手脚被束缚。又如1996年12月联合国第51次大会通过的《电子商务示范法》,虽然对于网络市场中的数据电文、网上合同成立及生效条件、运输等专项领域的电子商务法律问题,都做了十分具体的规范。但是,对于“数宇签名认证机构”这样的法律问题,尚付阙如。因此,在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的今天,亟须制定一些专门用于调整互联网金融的国际金融法新规则。

传统国际金融法的保护重点往往放在市场强势主体之上。跨国商业银行、跨国保险公司、跨国投资银行和跨国基金等金融市场的主体,常常利用其强势地位,制定有利的行业规则,或者通过霸王条款,获得有利的交易地位。在互联网金融背景下,由于参与主体分布地域广泛,类型众多,国际金融法律制度的设计者和国际金融规范的制定者,必须将法律保护的重点,由市场强势地位的主体转为弱势地位的主体即金融消费者之上。可以说,建立适应互联网金融的国际金融秩序,成功的关键在于法律的这种保障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功能在多大程度上得到认同和发挥。由于互联网金融空间的虚拟性,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没有机会与交易对方进行面对面的交流,只能通过网络传递信息。信息的不对称性,以及交易对手的商业诚实性问题,均可能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产生影响,影响到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他们参与互联网金融的积极性,进而影响到互联网金融的可持续发展性。要鼓励全球大众积极参与互联网金融活动,必须将维护全球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作为国际金融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在互联网金融蓬勃发展的大环境下,只有将维护全球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升到国际金融法律制度原则的高度,才能真正促进全球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维护国际社会秩序、促进国际经济繁荣和国际社会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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