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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互联网金融平台

发布时间:2020-11-25 08:46:13

① 互联网上各种金融机构利用高利贷非法牟取暴利是否构成犯罪,受害者是否可以拒付

暴利不一定违法犯罪,比如医药。受害者不存在拒付的问题。如果你是借款人,是不能因为网贷机构被查处 而拒付的,但建议还款是直接联系公安机关,因为机构还款账户可能有问题。如果你是投资人,钱还没有投的话你随时可以不投,不存在拒付;如果已经投资了,更不存在拒付的问题了,只是讨债的问题。

② 互联网金融公司为何频频被查

对于当前的互联网金融公司来说,富贵与凶险可谓一步之遥。

当然,对于p2p平台来说,不形成资金池,就需要把资金托管出去,需要强调的是,这里说的“托管”,而不是“存管”。

依据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法》,托管有着非常明确的信托法律关系,其中的管理人,托管人,持有人承担不同的权利义务,比如作为管理人的受托金融机构需要监督资金的投向和用途,如果违反需要上报监管机构中国证监会。同时,对于受托的金融机构来说,如果对方违反资金用途,那么可以拒绝拨付。

值得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的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都有托管资质,只有一部分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包括第三方支付公司拿到了银监会颁发的托管资质,因此,p2p企业需要找到那些有托管资质的机构才能办理托管。

不过,由于p2p平台托管的金额普遍偏低,单笔交易金额不大,交易频繁且驳杂,托管成本高,责任重,所以银行一般不愿意做p2p的生意,目前大部分平台的资金“托管”都给到了第三方支付公司,而他们与第三方支付公司之间到底是不是真正的托管关系仍然存疑。

有不愿透露姓名的业内人士就表示:“这些放在第三方支付公司的资金,名义上是托管,实际上的法律关系就是存管,第三方支付公司并不负责对资金的投向和用途进行监管,双方之间也没有签订正式的托管协议。当然也有些第三方公司根本就不具备托管资质。”

不过,伴随p2p平台业务的发展,尤其是“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对债权众筹的实质需要,目前很多有托管资质的银行已经开始了布局这一领域的业务,比如工商银行、招商银行以及民生银行等都在开发专门针对p2p平台进行托管的系统。

法律双刃剑

尽管隐患重重,但一些互联网金融机构依然“铤而走险”,原因可能就在于互联网金融的具体规范一直在“鼓励创新”和“风险防范”之间进行探索,迟迟未能出台,导致一些机构要么鱼目混珠,趁机捞一把,要么由于缺少对于法律的更深刻的理解和认识,在创新的路径上缺少了对风险的防范。

实际上,对于互联网金融机构来说,其从事的业务规范散见于各种现存的法律条文之中,如果不熟知这些对应的“规则”,则有可能踩中监管的地雷。

有律师就指出:“一些股权众筹平台上的参与者认为我国当前没有股权众筹的法律法规,缺乏监管的办法和制度,这种看法是完全错误的。事实上,《公司法》《合同法》《证券法》《私募基金融资管理办法》《广告法》《侵权责任法》《刑法》以及最高院的诸多司法解释,其中都有很多规定可以适用。2014年12月18日,《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的推出则不过是既有法规的进一步清晰化地阐释和完善。”

举例来说,当前股权众筹最大的风险就是非法集资,即是否涉嫌向不特定人群公开募集资金,根据我国证券法第十条的规定,“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的,都算是公开发行证券,而公开发行证券则必须通过证监会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需要在交易所,遵循一系列规则去交易。”

与此同时,对于融资项目及其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必要的审核,直接关系到平台所承担的责任。如果说在公开发行中在保荐人和承销人的责任认定上,保荐人承担的还仅仅是过错连带责任,那么,根据《私募融资管理办法》以及2014年3月25日最高院关于“非法集资”的司法解释,对于非法集资,平台无论有无过失,都是共犯。

该司法解释规定,“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从中收取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构成非法集资共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③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提示网络平台非法金融交易风险了吗

今日(11月10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发布了关于防范通过网络平台从事非法金融交易活动的风险提示。近期,据其与金融监管部门监测,发现通过各类网络平台非法从事多种金融产品杠杆交易的活动增多,其中存在较大的金融和社会风险隐患。

目前从事外汇、贵金属等杠杆交易的网络平台(含跨境)在我国无合法设立依据,金融监管部门从未批准,开展上述交易业务的网络平台属于非法设立,参与此类平台交易的双方权益均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参与此类平台的投资活动面临较大风险。各类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应严格遵守国家金融法规,不得为此类非法金融交易提供服务。

④ 互联网金融及资金盘如何定罪

主要是非法集资和诈骗。

根据《关于进一步打击非法集资等活动的内通知》(银发[1999]289号)的相容关规定,“非法集资”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通过发行有价证券、会员卡或债务凭证等形式吸收资金。

比较常见的是: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委托投资、委托理财进行非法集资。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4)非法互联网金融平台扩展阅读:

集资特点: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即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

二、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三、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

四、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为掩饰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与投资人(受害人)签订合同,伪装成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最大限度地实现其骗取资金的最终目的。

⑤ 如何做好互联网金融防范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回、投资基金证券答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为依法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活动。
也就是说,金融机构必须是通过国家法定程序审核批准的,并且经营范围也必须与营业执照一致,主观方面,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总之遵纪守法就是了。
望采纳!

⑥ 非法集资借助网络借贷平台,众筹平台等新型互联网金融形式进行是对还是错

正确的。非法集资借助网络借贷平台、众筹平台等新型互联网金融形式进行。

非法集资活动涉及内容广泛,表现形式多样,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二)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三)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四)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五)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六)不具有募集资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七)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八)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九)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十)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或假借农民专业合作社之名非法吸收资金;

(十一)以投资黄金等名义,以高利吸引社会公众投资;

(十二)以发展农村连锁超市为名,采用召开“招商会”、“推介会”等方式,以高息进行“借款”;

(十三)以投资养老公寓、异地联合安养等为名,以高利诱导加盟投资;

(十四)借助网络借贷平台、众筹平台等新型互联网金融形式进行的非法集资活动;

(十五)其他非法集资活动。

(6)非法互联网金融平台扩展阅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⑦ 互联网金融非法集资平台跑路现象多吗

“互金主流业务模式均已有了比较完善的监管框架,但由于机构数量多,执行层面参差不齐,非法集资平台跑路现象仍不鲜见,需要持续加强整治力度。”苏宁金融研究院互联网金融中心主任薛洪言近日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借助互联网渠道,各类金融乱象活动呈现出波及范围广、发展速度快等特点,只有切实做到“打早打小”,才能有效控制各种潜在风险隐患,需要各相关部门增强跨机构协调处理机制。

尽管已经延期一年,但孙辉透露,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工作还要继续进行。具体来说,一是要继续降低存量风险,进一步压缩违规业务的规模,把合规合法的业务纳入日常监管,同时实现违法违规业务平稳退出市场。二是探索建立互联网金融长效监管机制,围绕准入制度、日常监管机制,还有非法金融活动的认定和打击,做一些机制制度方面安排,使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监管和防控进入有效阶段。

⑧ 非法集资属于互联网金融什么风险

针对您的问题,具体分析如下:

⑨ 天津这家电商平台是互联网金融还是非法传销

楼主你好,你说的这个平台没什么知名度,应该是新兴起来的,其实现在比较多的平台,投资理财建议使用理财通中有易方达基金易理财、广发基金天天红、汇添富基金全额宝、华夏基金财富宝;这四种基金各有长处,适合不同类型的投资者,大家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去选择一种适合自己的基金类型,不用纠结选哪个基金,要注意不能够频繁地更换基金类型,这是不利于理财的。

⑩ 问:互联网金融P2P总公司定性非法集资诈骗罪,在外地的分公司尚在筹备期未获得营业执照,但是做了41

都说了是非法集资了应该要去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的,但是这个行业现在也在渐渐的走向规范化,好的坏的都有,要有自己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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