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杭州飞猪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怎么样
简介:杭州飞猪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03月06日,主要经营范围为一般经营项目:互联网金融服务、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金融数据服务(由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核准的金融核心业务除外)等。
法定代表人:杨温惠
成立时间:2015-03-06
注册资本:3000万人民币
工商注册号:330181000491116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公司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心北路170号宁安大厦2幢1810室
2. 深圳宜聚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飞。他的经营范围没有网贷和车贷。那宜聚网理财是属于挂
他不提供贷款,但是可以做中介 具备中介资质就好吧,如果没有,你也可以向工商部门投诉就好了
3. 互联网金融公司全部经营范围,哪些业务需要牌照
公司主要经营范围为:金融信息服务、投融资咨询、财务咨询、民间资金网络借贷及转让、众筹融资及转让、电商金融、金融产品销售及转让、其他金融信用中介及网络金融中介业务。
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预付卡发行与受理、银行卡收单。目前央行共发放270张支付牌照,吊销3张牌照,存量为267张支付牌照。为了规范行业清理违规行为,央行逐渐收紧牌照发放,具体表现在:1>新增牌照发放减少,2015年仅发放1张,2016年没有发放;2>牌照续展工作从严把控,牌照5年到期后,将面临严格的续展审核;3>对支付机构实行分类监管。
2016年2月发布报告《支付产业链及相关标的值全梳理》
2015年3月发布报告《东方证券互联网金融研究系列——支付:互联网金融入口、移动化和数据运营趋势》
风险提示
支付产业政策调整风险,标的业务进展不达预期风险
4. 网络科技公司,可以注册金融服务的经营范围吗
具体的是什么金融服务呢,看需不需要审批资质,如需要则可先审批资质,完后即可増项经营。详细可随时咨询我,回答者即联系方式,我们是注册代理公司。
5. 注册一家xx商贸有限公司,公司经营范围可以写成:餐饮服务,金融服务,网络科技与研发,企业策划,
估计不行,餐饮,金融,网络,好像是独立的,策划,营销,广告是一类,具体你可以咨询你当地的工商局办证窗口
6.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大全
一、营业执照普通的经营范围有:
1、贸易类公司经营范围:五金交电,日用百货、针纺织品、洗涤用品、化妆品、食品、保健食品、营养补充食品、家居护理用品、包装材料、橡塑制品、缝纫机服装及辅料、纺织面料、纺织助剂、羽绒制品、工艺品、纸制品、床上用品、机械配件、建材、服装鞋帽、电脑软硬件、耗材、通讯器材、皮革制品、文化办公用品、照明电器、不锈钢制品、铝合金制品、化工原料及产品(除危险品)、建筑防水材料、水泥制品、保温防腐氧涂料,保温隔热材料、防水防漏材料、管道、阀门、厨房用具、钟表、眼镜、玻璃制品、钢材、电子元件、电线电缆、酒店用品、酒店设备、音响设备、卫生洁具、消防设备、照相器材、机电产品、体育用品、冶金设备、环保设备、金属材料、水泵及配件、五金轴承、紧固件、标准件、摄影器材、电镀设备、汽摩配件、工程机械设备及配件,花卉、苗木、摩托车、电动车批发零售。
2、服务类公司经营范围:电脑图文设计、制作、喷绘、快递服务(除信件)、包装盒的设计、制作、产品包装开发、纸盒纸箱包装、塑料制品包装、模型制作、会务服务、数码摄影服务、计算机数码影象处理、灯光设计、企业形象策划、市场营销策划、展览展示服务、礼仪服务、景观设计制作,保洁服务、家政服务、汽车租赁、汽车装潢,知识产权代理,商标代理。
3、建筑安装类经营范围:室内装潢及设计、园林绿化、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土建、屋顶防水、建筑装潢、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混凝土切割、植筋、加固、水电安装、管道维修、工程机械设备维修,楼宇清洗,外墙粉刷,石林养护,地毯清洗,中央空调清洗,工业管道清洗,地基,桩基工程施工,土建,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建筑工程施工,机电工程安装施工。
4、科技类经营范围:计算机软硬件开发销售,计算机、电子、生物、医药、汽车技术领域内的四技服务,生物工程及生物制品研制、开发、销售,整流器生产、开发,计算机网络工程,电脑网络软件开发。
5、咨询类经营范围:商务信息咨询、房地产信息咨询、旅游信息咨询、财务信息咨询、家政服务咨询、企业管理咨询、法律信息咨询、教育信息咨询、室内装潢设计咨询、度假信息咨询、物业管理咨询、劳务信息咨询、人才信息咨询、投资信息咨询、医疗信息咨询、医疗保健信息咨询、医疗器械信息咨询、法律信息咨询。
6、生产类经营范围:涂料生产加工、食品生产加工、机械设备制造加工。
7、外高桥保税区企业:国际贸易、转口贸易,保税区内企业间的贸易及区内贸易代理,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不含分销及国家禁止项目);保税区内商业性简单加工;保税区内贸易咨询服务。保税区内以****产品为主的仓储,分拨业务;国际贸易、转口贸易,保税区内企业间的贸易及区内贸易代理,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不含分销及国家禁止项目);保税区内商业性简单加工;保税区内贸易咨询服务。
二、常见行业经营范围有:
⒈广告公司经营范围: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各类广告,电脑图文设计制作,影视策划,企业形象策划,展览展示设计服务,会务服务,美术设计,动画设计,电脑多媒体领域技术开发,舞台道具租赁,工艺礼品批发、零售。
⒉国际贸易公司经营范围:机械设备及配件,汽摩配件,五金交电,电子数码产品,文具,汽车用品,服装面料,毛纺织品,家具,计算机硬件,橡胶制品,化工原料及产品。
⒊信息技术公司经营范围:通讯设备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机械设备安装,通信设备、电子产品、电脑软硬件的销售。
⒋网络公司经营范围:计算机领域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网络工程,计算机软件开发、销售、电脑维修服务。
7. 国家关于互联网金融有哪些法律规定
我国当前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集成
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行业与互联网精神相结合的新兴领域,互联网“开放、平等、协作、分享”的精神往传统金融业态渗透,形成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独特特色。近年来,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得到快速发展,但是我国金融法律体系对互联网金融这种新的金融业态普遍关注不够,尽管陆续出台了一些互联网金融法规,但是互联网金融法规总体偏少。笔者对现有相关互联网金融模式对应的监管法规进行了罗列如下:
一、刑法
互联网金融准入门槛低,仅仅凭借一台电脑,一套200元采购来的源代码就可以搭建一个P2P网贷平台,因此不可避免的出现了一些骗子利用P2P网贷平台恶意骗款跑路事件,给投资者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利用互联网进行非法活动的,可能涉及如下犯罪: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专门监管法规
1、第三方支付法规
2010年6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2010〕第2号),该办法第一条规定该办法的制定目的是为促进支付服务市场健康发展,规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行为,防范支付风险,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该办法第二条明确了本办法所称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是指非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货币资金转移服务:(一)网络支付;(二)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三)银行卡收单;(四)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该办法所称网络支付,是指依托公共网络或专用网络在收付款人之间转移货币资金的行为,包括货币汇兑、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本办法所称预付卡,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发行的、在发行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包括采取磁条、芯片等技术以卡片、密码等形式发行的预付卡。该办法所称银行卡收单,是指通过销售点(POS)终端等为银行卡特约商户代收货币资金的行为。《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是第三方支付的重要监管法规。
2、P2P网络小额信贷法规
2011年8月23日,银监会发布《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11] 254号,该通知指出在当前银行信贷偏紧情况下,人人贷(PeertoPeer,简称P2P)信贷服务中介公司呈现快速发展态势。这类中介公司收集借款人、出借人信息,评估借款人的抵押物,如房产、汽车、设备等,然后进行配对,并收取中介服务费。有关媒体对这类中介公司的运作及影响作了大量报道,引起多方关注。对此,银监会组织开展了专门调研,发现大量潜在风险并予以提示。由此可见,该通知只是对人人贷的一个风险提示文件。
在2013年11月25日举行的九部委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上,央行对P2P网络借贷行业非法集资行为进行了清晰的界定,主要包括三类情况:资金池模式;不合格借款人导致的非法集资风险以及庞氏骗局。
3、众筹融资法规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近期批准了对众筹融资进行监管的草案,面向公众的众筹融资在2012年年初得到《促进创业企业融资法案》(Jumpstart Our Business Startups Act,简称JOBS法案)的认可,即在互联网上为各种项目、事业甚至公司筹集资金得到法律确认。这是美国政府对众筹融资进行监管的重要措施。
2013年9月16日,中国证监会通报了淘宝网上部分公司涉嫌擅自发行股票的行为并予以叫停。叫停依据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6]99号)规定,“严禁任何公司股东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至此,被称为中国式“众筹”,即利用网络平台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的行为被首次界定为“非法证券活动”。虽然众筹模式有利于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顽疾,但考虑到现行法律框架,国内的众筹网站不能简单复制美国模式,必须走出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众筹之路才更具现实意义。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众筹模式在形式上几乎很容易压着违法的红线,即未经许可、通过网站公开推荐、承诺一定的回报、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构成非法集资的行为。美国为众筹立法,我们可借鉴美国的JOBS法案对众筹模式进行规范,但还须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
4、虚拟货币法规
2009年6月4日,文化部和商务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09〕20号),该通知规定要严格市场准入,加强对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主体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提供主体的管理。从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业务须符合商务主管部门关于电子商务(平台)服务的有关规定。除利用法定货币购买之外,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不得采用其它任何方式向用户提供网络游戏虚拟货币。2009年7月20日,文化部发布《“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企业”、“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企业”申报指南》为开展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申请从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服务”业务的申报和审批工作提供可操作性指导规则。
2008年9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通过网络买卖虚拟货币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818号),明确了虚拟货币的税务处理,即个人通过网络收购玩家的虚拟货币,加价后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总之,一系列监管措施的出台使得虚拟货币的监管得到进一步明确,但是监管措施还仅仅局限于游戏里的虚拟货币。
5、互联网银行法规
2001年6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但是2007年被废止。
2006年1月26日,中国银监会颁布《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06年第5号),该办法所称电子银行业务,是指商业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利用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通讯通道或开放型公众网络,以及银行为特定自助服务设施或客户建立的专用网络,向客户提供的银行服务。电子银行业务包括利用计算机和互联网开展的银行业务(以下简称网上银行业务),利用电话等声讯设备和电信网络开展的银行业务(以下简称电话银行业务),利用移动电话和无线网络开展的银行业务(以下简称手机银行业务),以及其他利用电子服务设备和网络,由客户通过自助服务方式完成金融交易的银行业务。《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是互联网银行的重要监管法规。
6、互联网保险法规
2011年9月20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保监发〔2011〕53号)》,该办法的制定目的是为了促进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规范健康有序发展,切实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2012年5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提示互联网保险业务风险的公告》(保监公告[2012]7号),对互联网保险业进行了向广大投保人进行了风险提示。此外,2011年4月15日,保监会发布《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互联网保险监管规定也将在不久的将来得到进一步完善。
总之,互联网金融创新层出不穷,互联网金融的创新意味着新的金融模式的出现,也意味着需要新的监管法规。况且,当前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法规尚不完善,有些互联网金融模式已经出现,但是相关监管规定还处于滞后状态,即监管空白。期待监管机关尽快完善互联网金融相关领域的监管。
8. 互联网金融平台需要注册什么经营范围
互联网金融服务的含义
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行业与互联网精神相结合的新兴领域。互联内网"开放、平等、协作、容分享"的精神往传统金融业态渗透,对人类金融模式产生根本影响,具备互联网精神的金融业态统称为互联网金融。是指依托互联网、移动通信和大数据处理等技术手段,提供第三方支付结算、移动支付、网络信 贷、众筹融 资(股权)、金融产品销售、电商金融、要素平台等金融中介服务的法人企业;以及传统银行、证 券基 金期 货、保险等金融机构设立的创新型网络金融机构、电商机构、专营机构和研发中心等。
9. 互联网金融经营范围广泛吗
互联网金融经营范围是比较的广泛,下面是关于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与金融信息服务经营范围:
1.金融信息数据处理服务,金融软件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金融信息服务,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业务流程外包及金融信息技术外包。
2.以服务外包形式从事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后台业务服务,银行专用设备的租赁(除金融租赁)及寄库服务,银行自助设备的日常维护及管理,受银行委托承接现钞、硬币清分整理服务业务,计算机数据处理系统软件的开发、维护。
3.金融服务,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信息技术外包,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业务流程外包,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知识流程外包,通信设备、计算机、网络信息专业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系统集成,信用风险管理平台开发,云平台服务,投资咨询,商务咨询(以上咨询除经纪),证券咨询(不得从事金融、证券、保险业务),数据处理服务,市场信息咨询与调查(不得从事社会调查、社会调研、民意调查、民意测验),电子结算系统开发及应用,电子标签、云软件服务,供应链管理,仓储服务(除危险品),电子商务(不得从事增值电信、金融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