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互联网金融营销都是怎么做的
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网络金融营销有两层含义,一层是指传统金融业务利用现代网络技术进行的营销活动,指传统金融业务利用网络技术进行网络市场调查、网络促销和宣传,将金融产品成功地引向消费者的过程。另一层是指专门为网络金融业务而开展的营销活动,指金融机构针对网络金融客户的情况,进行市场细分和定位,确定目标市场策略,开发网络金融产品,进行网络促销和沟通,实现网络金融服务的目标。在网络时代,市场调查、广告促销、经销代理等传统的营销手法都将与网络结合,消费者可以在任何地方、时间经互联网获得银行的支付服务,形成对营销渠道、定价策略、营销方式、顾客关系的再造等多方面的冲击。网络金融营销的竞争是一个以顾客为中心的竞争形态,争取顾客、留住顾客、扩大顾客群体、建立亲密顾客关系、分析顾客需求、创造顾客需要等,都是网络金融营销的关键。希望您满意。 望采纳!
『贰』 金融市场营销与平常市场营销有何区别
营销的本质是没有区别的,有区别的是营销对象的不同带来的满足需求的属性不同,而导致的个层面的不同!不同的地方无法与你细说,但相同的地方我是这么看的
1、都是为了满足其营销对象的需求而进行的各种营销行为。
比如:汽车是满足消费者对车辆的需求,它的载体是有形的,是实质的,是你能够准确描述的某一种使用价值的。它的营销终极目的是把车销售出去,过程是建立营销系统进而使某种车成为消费者对该车某些特质成为最忠诚的追求者。
而金融:它的产品实际上是对广义“资产增值”的一种服务,换句话来说,它是一种方法,它带给消费者的是对资产增值的最大化可能,它的营销,更多地是要建立消费者对“方法”的认可,因此,金融市场所提供的“产品”如理财产品(各种组合投资策略)、保险产品等,需要运用的营销手法的最终目的,是让人们对你所提供的“各种方法和可能”有最大的信任、最便捷的投资方式、最安全的保障等等。。。实际上,说白了,就是让消费者信赖你,并且方便的能获得你!
2、都必须符合营销要素特征。
比如:众所周知一般产品的营销,教科书中经典定义“4P”缺一不可。
而金融:产品——资产增值的方法、服务
价格——各种手续费
渠道——营业网点、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电话银行
促销——各种广告、各种刷卡活动、积分活动
以上两点抛砖引玉,总结一点,不管任何商业行为,他都是围绕消费者的需求作文章的,你不需要纠结于他的表象如何,归根结底就是,让消费者在你这获得消费价值,你才能赚到钱!
顺便说一句,我国的金融市场的营销水平,由于受制“国有”的潜规则,平均水准基本处于各行业的末端,与众垄断行业基本持平。作为国人,深感不幸!想工行成为世界银行业之翘楚,但凡与洋人同台竞技,无一不落马奔逃,可悲,可怜!
『叁』 被职业打假人盯上在我店铺里面买了1万8千元的商品,后申请退款不退货说我们违反了最新广告法要求退一赔三
知假买假不犯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通过惩罚性赔偿金来鼓励消费者同欺诈行为的假货作斗争,从而实现其公平价值和秩序价值。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规定,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格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3倍。”
2016年8月13日,工商总局近日发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条例》共70条规定,当中第二条的内容,引起了较多关注和讨论。当中提到“但是金融消费者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营利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不适用本条例。”这项有关“适用对象”的界定,也被误读为,所谓的“职业打假人”将不再受《消法》保护。 其实,我国金融消费者应该是指“已经、正在或正打算购买、接受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商品或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但专业投资者除外”。 不难看出,《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二条规定,不适用本条例的对象仅指接受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商品或服务的专业投资者。
说明什么问题呢?知假买假在未来仍然没有失去法律保护,职业打假人可以讲,非常懂法,要求你们退还购买商品金额的1万8千元,这个合理,在另外补偿5千元,这个问题算是协商的结果吧,算少了也在合理的范围之内,如果上法庭,你要出的,不止这个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