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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新规12条互联网金融中介

发布时间:2020-12-13 18:18:12

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法规有哪些

1、《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意味着互联网金融行业将告别“缺门槛、缺规则、缺监管”的“野蛮生长”时代,纳入法制化规范发展轨道。 《意见》的出台,也标志着互联网金融行业即将迎来一次大的洗牌,操作和管理不规范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将难以生存,而正规企业将迎来发展的好时机。

2、《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

对互联网保险经营资质、行业发展做出界定。这是央行、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等十部门印发《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之后的首个落地的互联网金融分类监管细则。

3、《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

要互联网支付机构最终回归“支付业务”本色,不能有资金池,不能具备银行功能,比如进行清算业务,规规矩矩做资金通道。在这种情况下,不少第三方支付机构纷纷表示,托管业务被银行抢走,将会极大的打乱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战略布局。

4、《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征求意见稿)》

有利于完善多层次信贷市场,为发展普惠金融提供制度基础,也有利于规范民间融资、打击非法集资,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5、《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列举了十种可能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行为。规定经审理发现属于虚假诉讼的,人民法院除判决驳回原告的请求外,还要严格按照本《规定》的内容,对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诉讼参与人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必须要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② 互联网金融监管相关政策的出台会不会限制到像投融贷这类p2p网贷理财行业的发展

监管是为了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净化整个p2p行业的风气,不管是对投融贷还是其他平台,都是有好处的

③ 互联网金融就是p2p吗

互联网金融是一个大的范畴,是一个全新的品类。而P2P只是他的一个子部分,也就是子品类。互联网金融还包括很多,比如P2B,个人对企业。相对而言P2B模式更加安全,风险控制较好,资金的利用端主要是企业,因为企业有资产作为抵押,这使投资者的资金更具有安全稳定性。比如目前的“帮帮汇”P2B金融平台,就是一个不错的平台,实体产业支撑,最大限度保证了投资者的利益。

④ 除了p2p,互联网金融还有哪几种形式

还有网络众筹、互联网理财、征信、第三方支付、大数据金融等方向。

⑤ 银监会出台的新规,限制p2p平台个人贷款到20万对于米月金融这样的平台有没有什么影响呢

p2p只能贷20万是将出台的《办法》第十七条明确,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平台的借款余内额上限不容超过人民币20万元,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借款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办法》称,网络借贷金额应当以小额为主,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应当根据本机构风险管理能力,控制同一借款人在同一网络信息中介及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余额上限,防范信息集中风险。
监管这样的安排会督促互联网金融成为真正的“普惠金融”,P2P进行风控过程中本来就要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而这也是普惠金融的要义之一。这条规定会对“大单”较多,比如涉及房地产项目融资的P2P造成影响,而有些所谓“大单”本来就是被银行“踢出来”的容易坏账的项目。

⑥ 国家关于互联网金融有哪些法律规定

一、刑法

互联网金融准入门槛低,仅仅凭借一台电脑,一套200元采购来的源代码就可以搭建一个P2P网贷平台,因此不可避免的出现了一些骗子利用P2P网贷平台恶意骗款跑路事件,给投资者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利用互联网进行非法活动的,可能涉及如下犯罪:

1、《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专门监管法规

1、第三方支付法规

2010年6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2010〕第2号),该办法第一条规定该办法的制定目的是为促进支付服务市场健康发展,规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行为,防范支付风险,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该办法第二条明确了本办法所称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是指非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货币资金转移服务:(一)网络支付;(二)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三)银行卡收单;(四)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该办法所称网络支付,是指依托公共网络或专用网络在收付款人之间转移货币资金的行为,包括货币汇兑、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本办法所称预付卡,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发行的、在发行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包括采取磁条、芯片等技术以卡片、密码等形式发行的预付卡。该办法所称银行卡收单,是指通过销售点(POS)终端等为银行卡特约商户代收货币资金的行为。《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是第三方支付的重要监管法规。

【编者按,此后,虽先后又出台了《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以及征求意见的《支付机构互联网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关于手机支付业务发展的指导意见》等具体支付业务管理规定,但相关规定均以2010年的管理办法为基础,第三方支付的制度架构未发生根本变化。】

2、P2P监管法规

2011年8月23日,银监会发布《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11]254号,该通知指出在当前银行信贷偏紧情况下,人人贷(PeertoPeer,简称P2P)信贷服务中介公司呈现快速发展态势。这类中介公司收集借款人、出借人信息,评估借款人的抵押物,如房产、汽车、设备等,然后进行配对,并收取中介服务费。有关媒体对这类中介公司的运作及影响作了大量报道,引起多方关注。对此,银监会组织开展了专门调研,发现大量潜在风险并予以提示。由此可见,该通知只是对人人贷的一个风险提示文件。

在2013年11月25日举行的九部委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上,央行对P2P网络借贷行业非法集资行为进行了清晰的界定,主要包括三类情况:资金池模式;不合格借款人导致的非法集资风险以及庞氏骗局。

3、众筹融资法规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近期批准了对众筹融资进行监管的草案,面向公众的众筹融资在2012年年初得到《促进创业企业融资法案》(Jumpstart
Our BusinessStartups Act,简称JOBS法案)的认可,即在互联网上为各种项目、事业甚至公司筹集资金得到法律确认。这是美国政府对众筹融资进行监管的重要措施。

2013年9月16日,中国证监会通报了淘宝网上部分公司涉嫌擅自发行股票的行为并予以叫停。叫停依据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6]99号)规定,“严禁任何公司股东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至此,被称为中国式“众筹”,即利用网络平台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的行为被首次界定为“非法证券活动”。虽然众筹模式有利于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顽疾,但考虑到现行法律框架,国内的众筹网站不能简单复制美国模式,必须走出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众筹之路才更具现实意义。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众筹模式在形式上几乎很容易压着违法的红线,即未经许可、通过网站公开推荐、承诺一定的回报、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构成非法集资的行为。美国为众筹立法,我们可借鉴美国的JOBS法案对众筹模式进行规范,但还须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

【编者按:2014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亦须关注】

4、虚拟货币法规

2009年6月4日,文化部和商务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09〕20号),该通知规定要严格市场准入,加强对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主体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提供主体的管理。从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业务须符合商务主管部门关于电子商务(平台)服务的有关规定。除利用法定货币购买之外,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不得采用其它任何方式向用户提供网络游戏虚拟货币。2009年7月20日,文化部发布《“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企业”、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企业”申报指南》为开展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申请从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服务”业务的申报和审批工作提供可操作性指导规则。

2008年9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通过网络买卖虚拟货币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818号),明确了虚拟货币的税务处理,即个人通过网络收购玩家的虚拟货币,加价后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总之,一系列监管措施的出台使得虚拟货币的监管得到进一步明确,但是监管措施还仅仅局限于游戏里的虚拟货币。

【编者按:对于时下热炒的比特币,《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银发〔2013〕289号,明确:现阶段,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以比特币为产品或服务定价,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买卖比特币,不得承保与比特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比特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客户提供其他与比特币相关的服务,包括:为客户提供比特币登记、交易、清算、结算等服务;接受比特币或以比特币作为支付结算工具;开展比特币与人民币及外币的兑换服务;开展比特币的储存、托管、抵押等业务;发行与比特币相关的金融产品;将比特币作为信托、基金等投资的投资标的等。】

5、互联网银行法规

2001年6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但是2007年被废止。2006年1月26日,中国银监会颁布《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06年第5号),该办法所称电子银行业务,是指商业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利用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通讯通道或开放型公众网络,以及银行为特定自助服务设施或客户建立的专用网络,向客户提供的银行服务。电子银行业务包括利用计算机和互联网开展的银行业务(以下简称网上银行业务),利用电话等声讯设备和电信网络开展的银行业务(以下简称电话银行业务),利用移动电话和无线网络开展的银行业务(以下简称手机银行业务),以及其他利用电子服务设备和网络,由客户通过自助服务方式完成金融交易的银行业务。《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是互联网银行的重要监管法规。

【编者按:银监会、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业务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14〕10号)对商业银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业务的提出了具体要求】

6、互联网保险法规

2011年9月20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SPAN>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保监发〔2011〕53号)》,该办法的制定目的是为了促进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规范健康有序发展,切实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2012年5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提示互联网保险业务风险的公告》(保监公告[2012]7号),对互联网保险业进行了向广大投保人进行了风险提示。此外,2011年4月15日,保监会发布《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互联网保险监管规定也将在不久的将来得到进一步完善。

【编者按:2014年初,保监会草拟了《关于规范人身保险公司经营互联网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亦值得关注】

(转载于法客帝国,部分内容摘选自湖南青年律师联合会博客)

⑦ 中普互联网金融对当前p2p三大政策有什么:新规

规定P2P只能做中介平台,不能涉及资金池,理财额度20万以上都必须在银行进行托管。

⑧ 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的出台对P2P的发展有什么影响

《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出台,涉及到P2P的具体内容并不多,那么互金监管政策对P2P是否能产生实质的影响了?未来的互金发展又会如何了?与其盲目的预测未来走向,不如先好好分析当下这份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其中对于P2P 的关键点就在于第二条“分类指导,明确互联网金融监管责任”中提及的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 融资和互联网基金销售这四个内容,“银行托管”和“纯中介”是主要关键词,下面我就从投资人角度来谈谈对于这份指导意见的看法。
对整体行情的影响
各路专家和各大平台CEO对于行业的走向预测出现了两极分化,一部分认为行业会更稳定,一部分认为行业会再次大洗牌,于是我们又听到了类似90%平台会倒闭的言论,但是这对于投资人来说有什么关系呢?网贷行业自去年10月倒闭潮开始,每月都有大量平台倒闭,在投资人眼里洗牌就没停过,洗牌了也还得继续投,不投资和踩雷没区别,大家更关心的是什么样的平台能投,什么样的平台不能投,自己投的平台是否安全,在自己的投资到期后选择续投还是提现,所以指导意见出台后,平台更重视对自己是否有利,并开始调整业务迎合监管层指出的方向,而投资人对此却并不太关心,各大投资群对于指导意见的讨论并不多,大家还是把主要精力放在研究具体的平台上。
对投资安全性的影响
有些投资人对于政策很期盼,是希望政策能直接过滤掉有问题的平台,而有些投资人对于政策很担忧,是害怕自己投资的平台被过滤掉,最后事实证明,政策一刀切的可能性并不大,而是会慢慢指明方向,只是这次给出的方向是最具体的,直接力挺业务真实的纯中介平台,但是对于很多涉嫌违规的自融假标旁氏平台,也并没有直接点名,不仅给了平台调整的时间,也给了投资人调整的时间,走错了路不要紧,及时调头即可。
对舆论的影响
舆论是网贷行业中对投资人影响最大的一个因素,舆论可以使平台爆火,也可以使平台瞬间灭亡,所以很多平台借此机会制造舆论,只为宣传自己,让投资人认为自己的平台才是符合政策方向的,是安全的,但实际上大部分人都有自己的判断,下面就来谈下可能产生的对投资人影响比较大的舆论:
1、托管
托管这个东西在前两年完全不受待见,对于平台而言托管限制多收费高,而且上了托管后之前很多已经设定好的东西都要重新调整,相当麻烦;对于投资人来说托管意味着奖励变少提现收费甚至提现时间变慢,直接影响收益和体验。可由于去年开始的大规模倒闭潮长时间的持续,某些托管机构趁机制造舆论,让人觉得出问题的平台都没托管(其实没出事的也没托管),这时候一部分新平台也开始利用这个舆论主动上托管借此来炒作,于是就造成了现在的局面,托管的普及率瞬间攀升,所以我们可以看到一个有趣的现象,年前开业的大部分平台都没托管,有托管的也是后来上的,年后的新平台大部分都会选择托管,甚至没有托管还会被投资人施压,其实这本身就是个很大的误区,托管原本只是平台的一个功能选择而已,现在被炒作成了决定平台安全性的重要因素,这时候指导意见直接出台,第一次明确指出了具体方向:第三方支付应由银行监管,直接给了所有企图靠第三方托管来炒作的平台一记闷棍,不是说有了托管你就高大上了,不是银行托管根本无意义。
2、纯中介
关于真实业务的平台和自融平台谁更安全的话题讨论了近两三年,真实业务在去年上半年更受青睐,后随着去年下半年一些知名真实业务的平台提现困难,大家突然觉得这类平台既保证不了安全性,收益又不高,不如去投高收益自融平台,甚至把自融行为理解为平台的单个优质借款人,可紧接着今年上半年自融平台直接连环倒,总体感觉投资人就像无头苍蝇一样,一直没有找到正确的标准,现在指导意见出台,点名支持纯中介真实业务平台,变相“枪毙”了自融平台,同时禁止了平台的增信行为,让大家明白未来P2P平台拼的是业务而不是平台的包装,投资应该是冲着借款人去投而不再是冲着平台去投。
P2P的野蛮生长还将继续
指导意见给出了方向,却没有给出时间,有些人选择立刻调整投资策略,有些人会选择在具体监管措施出来之前再投机一把,而某些平台也会借东风,继续把自己包装成符合政策方向的平台,假托管,假业务,假背景等各种套路也会层出不穷,问题平台继续开,投资人继续被套,但野蛮生长的同时,洗牌也会继续,一些转型成功的符合政策方向的平台会发展的越来越好,一些投资人在经过洗礼后也越来越会看平台,之后的投资会更稳健,相比于前两年,今年的平台是否更难开,投资人也更难被“忽悠”了?
平台和投资人的博弈还在继续,高水平有自主判断能力的投资人才能真正赚到钱,不思进取的跟风投资人将面临超低收益和被清洗的命运。

⑨ 互联网金融平台除了P2P之外,还有哪些形式的啊

理论上任何涉及到了抄广义金融的互联网应用,都应该是互联网金融,包括但是不限于为第三方支付、在线理财产品的销售、信用评价审核、金融中介、金融电子商务等模式。
具体来说, 现在网上除了P2P之外的其它理财网站, 还有基金, 等等都算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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