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在哪儿可以找到互联网金融的行业数据
前瞻产业研究院 提供的《2015-2020年中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市场前瞻与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显示,截止至2014年底,我国互联网金融市场规模已经突破10万亿元。以P2P业态为例,过去5年中,各类P2P平台都获得了年均超过250%的爆发式增长。
不过,作为新兴行业,互联网金融问题不容忽视。互联网金融的安全风险也日益加剧。仍以P2P业态为例,数据显示,2015年上半年我国问题P2P平台数量为273家,数量超过2014年问题P2P平台数总和,今年以来,P2P网络贷款平台出现跑路或提现困难的公司更是高达677家。
❷ 互联网金融可能的业务形态有哪些
互联网金融包括三种基本的企业组织形式:网络小贷公司、第三方支付公司以及金融中介公司。
当前商业银行普遍推广的电子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也属于此类范畴。互联网金融就是六大模式:网贷、众筹、第三方支付、大数据金融、虚拟货币(比特币)、宝宝军团(类余额宝产品)。主要是这六大块。
❸ 博鳌亚洲论坛历年发布的《互联网金融报告》都说了啥
博鳌亚洲论坛发布《互联网金融报告2016》
在博鳌亚洲论坛2016年年会“博鳌亚洲论坛学术发布会”上,发布了《互联网金融报告2016》。这是博鳌连续第三年发布年度互联网金融行业报告,今年的主题是“传统金融的互联网化”。
金融机构纷纷试水互联网金融
报告显示,2015年,传统金融加速互联网化发展。据BR互联网金融研究院监测,截至2015年年底,全国已经有57家商业银行上线了直销银行。2015年第三季度以来,23家上市券商中有18家券商大力加码互联网证券业务。2015年上半年,中国通过互联网渠道销售的保险累计保费收入816亿元,是上年同期的2.6倍,占行业总保费的4.7%,这一收入已接近2014年互联网保险全年的保费水平。基金业都已开通互联网直销模式,并进行了移动App布局。互联网信托也开始加快资产多元化布局。
此外,资产证券化正逐步成为互联网金融蓬勃发展的一个重要方向,无论是银行、券商等资产证券化产品传统发行主体,还是p2p网贷平台、大型电商等介入这一领域的新兴发行主体,都对此表现出很大的兴趣。
为了有效应对来自互联网金融等新兴业态的挑战,中国的银行、证券、基金、保险、信托等传统金融业已经开始探索向互联网化转型的发展模式。银行业已经试水网络银行、直销银行、手机银行等模式,开通电商平台以覆盖企业和个人电子商务的综合需求。互联网证券在国内主要有自建电商平台、进驻第三方电商平台和独立第三方网站三种模式。互联网基金的模式主要有第三方支付平台模式、基金超市模式、网上银行销售模式和基金公司网上直销模式。互联网保险演化出官网直销模式、专业的第三方保险销售网站模式、众安在线模式、电子商务平台模式。互联网信托则有信托直销模式和债权转让机制下信托受益权拆分转让模式。
互联网金融监管相对薄弱,需警惕风险
在金融互联网化进程加快的同时,风险也随之而来。与传统金融行业相比,互联网金融所面临的风险更加多样化和复杂化,既包括金融相关风险,也包括技术层面和社会影响等风险。
虽然我国已经形成以央行征信系统为主导,辅以市场化专业机构和个人征信机构的三方格局,但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仍处于初级阶段,如小微企业和个人征信覆盖面和深度相对薄弱、行业和地域分割使得信息不能整合和流动等。
在互联网金融监管方面,主要存在三个问题:一是行业准入门槛较低,监管标准还不够清晰;二是监管导向仍需有效传递,监管原则与方式有待进一步确认;三是监管协同机制尚未有效运转起来,监管技术亟待提升。
此外,市场需要加强有效监管和自律,自律仍有不断改进的空间。
要充分借鉴欧美监管理念并改革创新
总体上,报告对中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前景持乐观态度,但还有很长的路要走,需要充分学习借鉴和改革创新,尤其是对欧美发达国家的征信体系、监管理念、风险管理等方面要消化吸收、博采众长、推陈出新。
征信方面,要从体系、技术、意识等方面加强和改进,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提供基础保障,如打破行业和地域壁垒等。
监管方面,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是当务之急,只有制定一套统一的标准,明确各主体的责任和义务,才能减少行业乱象和违法行为。
报告指出,传统金融与新兴金融相互融合是大势所趋,传统金融互联网化的过程在未来将进一步演化提升,形成日趋丰富的创新空间与市场机遇。中国互联网金融将成为在全球范围内参与国际竞争与合作的重要力量,不仅限于提供互联网技术服务与产品设计,还将在提升中国金融资源的全球配置能力中发挥积极作用。
❹ 网络金融的定义
网络金融的发展是网络经济和电子商务发展的内在规律所决定的,可以从以下三方面加以分析。完整的电子商务活动一般包括商务信息、资金支付和商品配送三个阶段,即为信息流、物流和资金流三个方面。
在央行划定的互联网金融(ITFIN)范围中,互联网支付、基金销售、P2P网络借贷、网络小额贷款、众筹融资和金融机构的创新性互联网平台都属于其行列,尤其以融合了互联网、小额信贷等创新技术和金融运作模式的P2P金融更是创新的网络金融产品,它借助一个安全可靠的平台,让有钱要投资的人能直接找到需要钱想贷款的人,平台在提供相关的条件审核、安全监管和管理费用后,促成双方的合作,实现三方共赢,互惠互利。搜狐投资的搜易贷、中国平安投资的陆金所等均属于此类产品平台,根据央行发布的《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4》,中国的互联网金融已进入新的发展阶段。
❺ 互联网金融在中国的发展现状及趋势研究项目建立的背景和意义
2013年货币市场的利率也达到6%甚至更高,这之间存在一个巨大的套利空间,因此催生内了余额宝的诞生。由于传统容金融行业的各种弊端,近两年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
仅从支付市场来看,前瞻产业研究院《2014-2018年中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市场前瞻与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 前瞻》数据显示,2010-2013年,中国第三方互联网支付市场交易规模呈逐年增长趋势。2013年中国第三方互联网支付市场交易规模达53729.8亿元。支付宝、中国银联和财付通分列前三位,交易规模市场份额分别为67.6%、8.3%和7.3%。
互联网金融行业未来发展趋势分析:
1、互联网阵营和金融阵营针锋相对。
2、互联网在位巨头和新玩家并驾齐驱。
3、互联网金融商业模式有望“由轻转重”。
4、大型产业实体借助互联网加速金融化。
5、并购有望成为获取跨界能力的加速器。
❻ 中国互联网金融的未来在哪里
1月2日,支付宝发布2017年全民账单显示,支付宝用户已达5.2亿,其中,移动支付占比为82%,创下新高。随着移动支付的普及,中国人的生活方式正悄然巨变:不带钱包出门已成为中国人的新习惯,并成为世界的新时尚。
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发展,正在促进金融基础设施的快速完善。12月27日,人民银行网站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条码支付业务规范(试行)>的通知》等通知,央行明确规定,自2018年4月1日起,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开展条码支付业务涉及跨行交易时,必须通过人民银行清算系统或者合法清算机构处理。
银联是合法的清算机构,然而作为商业银行银行卡跨行交易清算机构,第三方支付机构网络支付大都不走银联转接清算,或自行其事、直联银行,如支付宝,或通过接入银行或合法清算机构,实现跨行交易清算。而央行规定:2018年6月30日起,支付机构受理的涉及银行账户的网络支付业务全部通过“网联”平台处理。
“网联成立以来,各家支付机构都进入了断直联的过程,但从进度上来讲,并未达到预期。备付金集中人存管进度提速,使得备付金失去了作为存款的谈判价值,也失去了获取通道的筹码。”一位行业观察人士向经济观察网记者称。
无数据,不金融。随着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创新和发展,信息的重要性正在凸显,然而,一方面央行征信中心未能覆盖到的个人客户金融信用数据纳入,构建国家级的基础数据库刻不容缓, 另一方面,芝麻信用、腾讯征信等首批8家试点个人征信机构均未能获取牌照,“信联”的成立或能进一步规范互联网金融。
“我们现在的互联网金融,由于数据不科学、不安全,国家正在开始规范,下一步升级版的互联网金融是什么?毫无疑问,需要新巨资驱动,需要新数据推动,离开这两点,新金融无从谈起。”中润普达(集团)公司联合创始人称。
信联呼之欲出
“与美国相比,中国的互联网金融行业规模更大,在一些技术领域比如支付处置能力等也更领先。这主要是基于三个方面的原因:市场空白大、技术发展快和监管相对宽容。”北京大学数字金融研究中心认为,大数据分析技术在美国FinTech 发展中起到了关键性作用。FICO分虽然明确易懂,但仍然不足以满足信用评估的需要。很多FinTech 公司没有大数据可分析,受“公平信贷”条款的约束,不敢把一些可能有歧视嫌疑的数据用于分析信用, 比如年龄、性别、种族、大学等等。而没有大数据分析做支撑,一些FinTech公司的竞争优势就仅限于运营流程或者市场定位。
相对于美国金融科技公司谨慎地抓取对大数据信息,中国的公司相对大胆。12月28日,南都个人信息保护研究中心发布的《2017个人信息保护年度报告》显示,在历次测评中,平台隐私政策透明度的分布都是陡峭的金字塔型,即透明度高的极少,透明度低超过总数的80%,互联网金融类和购物类的占比甚至高于90%。并特别指出,互联网巨头生态圈建设带来用户数据共享安全问题,也非常值得关注。随着互联网巨头不断并购和布局上下游周边业务,势必涉及到与第三方或者关联公司进行数据共享。而过程中,企业是否征得用户同意?用户是否充分知情?数据是否去标识化?
北大数字金融研究中心认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实实在在地满足了实体经济的一些需求,在助力普惠金融发展方面的作用尤其明显。 同样,如果对数据管制过严,大数据分析就无从谈起,但如果听任商业机构任意侵犯个人隐私,也会酿成严重后果。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会长李东荣表示,在创新和监管的追赶游戏中,金融创新似乎永远总是跑在前面。但我认为监管不能落后太久,也不能落后太远。在金融科技的发展过程中,一定要掌握好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适度平衡,实现监管、创新、再监管、再创新的动态博弈和良性循环。
“信贷领域。其中包括了征信,甚至是说大数据征信,中国现在这块能够有的征信数据不是很多,而且之前是比较隔离的,比如说阿里、京东、腾讯他们之间的征信数据存在一些隔阂,不能够像美国一样无缝隙的互相交换数据。”2017年12月20日,北京财鲸信息技术联合创始人王蓁在中译语通年度峰会上表示,征信能够直接带来的大数据的收益是可见的,降低预期率,个性化利率,中国目前没有任何一家能够做得很好。
正是由于征信市场的“数据孤岛”现象严峻,构建一个国家级的基础数据库,并实现行业的信息共享变得很有必要。
去年末,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第一届常务理事会2017年第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协会参与发起设立个人征信机构(简称“信联”)的事项,已经确定名称为“百行征信”,并将于近期正式成立。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方面向经济观察网记者表示,具体消息由金融监管机构对外发布,而监管部门反馈目前尚没有最新消息。
据此前消息,“信联”的组建参与机构,包括了芝麻信用、腾讯征信、前海征信等具有强大数据源的机构,具有非常丰富、稳定并可持续获得数据的入口,通过这些丰富的数据,“信联”可以对用户进行精准的定位。一旦形成这种定位,就会对用户行为形成一定的约束,进一步控制“老赖”行为的发生。
“欧美的数据有70%是结构化数据,金融数据与结构化数据联系非常紧密,而中国金融市场中70%的风控数据来自于非结构化数据,这成为整个金融大数据和金融人工智能方面最为根本性的问题,只有突破这个技术,才可能实现中国金融市场、机构的成功。”杜小军称,现在的互联网金融,由于数据不科学、不安全,国家正在开始规范,下一步升级版的互联网金融需要新巨资驱动,需要新数据推动,否则,新金融无从谈起。
❼ 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的意见全文
近年来,互联网技术、信息通信技术不断取得突破,推动互联网与金融快速融合,促进了金融创新,提高了金融资源配置效率,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风险隐患。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遵循“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从金融业健康发展全局出发,进一步推进金融改革创新和对外开放,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鼓励创新,支持互联网金融稳步发展
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以下统称从业机构)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互联网与金融深度融合是大势所趋,将对金融产品、业务、组织和服务等方面产生更加深刻的影响。互联网金融对促进小微企业发展和扩大就业发挥了现有金融机构难以替代的积极作用,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打开了大门。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有利于提升金融服务质量和效率,深化金融改革,促进金融创新发展,扩大金融业对内对外开放,构建多层次金融体系。
(一)积极鼓励互联网金融平台、产品和服务创新,激发市场活力。鼓励银行、证券、保险、基金、信托和消费金融等金融机构依托互联网技术,实现传统金融业务与服务转型升级,积极开发基于互联网技术的新产品和新服务。支持有条件的金融机构建设创新型互联网平台开展网络银行、网络证券、网络保险、网络基金销售和网络消费金融等业务。支持互联网企业依法合规设立互联网支付机构、网络借贷平台、股权众筹融资平台、网络金融产品销售平台,建立服务实体经济的多层次金融服务体系,更好地满足中小微企业和个人投融资需求,进一步拓展普惠金融的广度和深度。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在符合金融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自建和完善线上金融服务体系,有效拓展电商供应链业务。鼓励从业机构积极开展产品、服务、技术和管理创新,提升从业机构核心竞争力。
(二)鼓励从业机构相互合作,实现优势互补。支持各类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建立良好的互联网金融生态环境和产业链。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业务创新,为第三方支付机构和网络贷款平台等提供资金存管、支付清算等配套服务。支持小微金融服务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开展业务合作,实现商业模式创新。支持证券、基金、信托、消费金融、期货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拓宽金融产品销售渠道,创新财富管理模式。鼓励保险公司与互联网企业合作,提升互联网金融企业风险抵御能力。
(三)拓宽从业机构融资渠道,改善融资环境。支持社会资本发起设立互联网金融产业投资基金,推动从业机构与创业投资机构、产业投资基金深度合作。鼓励符合条件的优质从业机构在主板、创业板等境内资本市场上市融资。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各项金融政策,对处于初创期的从业机构予以支持。针对互联网企业特点,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
(四)坚持简政放权,提供优质服务。各金融监管部门要积极支持金融机构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互联网企业开展相关金融业务实施高效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支持互联网企业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电信主管部门、国家互联网信息管理部门要积极支持互联网金融业务,电信主管部门对互联网金融业务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国家互联网信息管理部门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积极开展互联网金融领域立法研究,适时出台相关管理规章,营造有利于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良好制度环境。加大对从业机构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鼓励省级人民政府加大对互联网金融的政策支持。支持设立专业化互联网金融研究机构,鼓励建设互联网金融信息交流平台,积极开展互联网金融研究。
(五)落实和完善有关财税政策。按照税收公平原则,对于业务规模较小、处于初创期的从业机构,符合我国现行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税收政策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结合金融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统筹完善互联网金融税收政策。落实从业机构新技术、新产品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六)推动信用基础设施建设,培育互联网金融配套服务体系。支持大数据存储、网络与信息安全维护等技术领域基础设施建设。鼓励从业机构依法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动符合条件的相关从业机构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允许有条件的从业机构依法申请征信业务许可。支持具备资质的信用中介组织开展互联网企业信用评级,增强市场信息透明度。鼓励会计、审计、法律、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为互联网企业提供相关专业服务。
二、分类指导,明确互联网金融监管责任
互联网金融本质仍属于金融,没有改变金融风险隐蔽性、传染性、广泛性和突发性的特点。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是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同时,互联网金融是新生事物和新兴业态,要制定适度宽松的监管政策,为互联网金融创新留有余地和空间。通过鼓励创新和加强监管相互支撑,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互联网金融监管应遵循“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原则,科学合理界定各业态的业务边界及准入条件,落实监管责任,明确风险底线,保护合法经营,坚决打击违法和违规行为。
(七)互联网支付。互联网支付是指通过计算机、手机等设备,依托互联网发起支付指令、转移货币资金的服务。互联网支付应始终坚持服务电子商务发展和为社会提供小额、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务的宗旨。银行业金融机构和第三方支付机构从事互联网支付,应遵守现行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第三方支付机构与其他机构开展合作的,应清晰界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机制和客户权益保障机制。要向客户充分披露服务信息,清晰地提示业务风险,不得夸大支付服务中介的性质和职能。互联网支付业务由人民银行负责监管。
(八)网络借贷。网络借贷包括个体网络借贷(即P2P网络借贷)和网络小额贷款。个体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在个体网络借贷平台上发生的直接借贷行为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受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范。个体网络借贷要坚持平台功能,为投资方和融资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个体网络借贷机构要明确信息中介性质,主要为借贷双方的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服务,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非法集资。网络小额贷款是指互联网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小额贷款公司,利用互联网向客户提供的小额贷款。网络小额贷款应遵守现有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规定,发挥网络贷款优势,努力降低客户融资成本。网络借贷业务由银监会负责监管。
(九)股权众筹融资。股权众筹融资主要是指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公开小额股权融资的活动。股权众筹融资必须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平台(互联网网站或其他类似的电子媒介)进行。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可以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前提下,对业务模式进行创新探索,发挥股权众筹融资作为多层次资本市场有机组成部分的作用,更好服务创新创业企业。股权众筹融资方应为小微企业,应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向投资人如实披露企业的商业模式、经营管理、财务、资金使用等关键信息,不得误导或欺诈投资者。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股权众筹融资活动风险,具备相应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小额投资。股权众筹融资业务由证监会负责监管。
(十)互联网基金销售。基金销售机构与其他机构通过互联网合作销售基金等理财产品的,要切实履行风险披露义务,不得通过违规承诺收益方式吸引客户;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范资产配置中的期限错配和流动性风险;基金销售机构及其合作机构通过其他活动为投资人提供收益的,应当对收益构成、先决条件、适用情形等进行全面、真实、准确表述和列示,不得与基金产品收益混同。第三方支付机构在开展基金互联网销售支付服务过程中,应当遵守人民银行、证监会关于客户备付金及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相关监管要求。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客户备付金只能用于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不得用于垫付基金和其他理财产品的资金赎回。互联网基金销售业务由证监会负责监管。
(十一)互联网保险。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应遵循安全性、保密性和稳定性原则,加强风险管理,完善内控系统,确保交易安全、信息安全和资金安全。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应当坚持服务互联网经济活动的基本定位,提供有针对性的保险服务。保险公司应建立对所属电子商务公司等非保险类子公司的管理制度,建立必要的防火墙。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销售保险产品,不得进行不实陈述、片面或夸大宣传过往业绩、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等误导性描述。互联网保险业务由保监会负责监管。
(十二)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通过互联网开展业务的,要严格遵循监管规定,加强风险管理,确保交易合法合规,并保守客户信息。信托公司通过互联网进行产品销售及开展其他信托业务的,要遵守合格投资者等监管规定,审慎甄别客户身份和评估客户风险承受能力,不能将产品销售给与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客户。信托公司与消费金融公司要制定完善产品文件签署制度,保证交易过程合法合规,安全规范。互联网信托业务、互联网消费金融业务由银监会负责监管。
三、健全制度,规范互联网金融市场秩序
发展互联网金融要以市场为导向,遵循服务实体经济、服从宏观调控和维护金融稳定的总体目标,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要细化管理制度,为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十三)互联网行业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开设网站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的,除应按规定履行相关金融监管程序外,还应依法向电信主管部门履行网站备案手续,否则不得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互联网金融业务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两部门按职责制定相关监管细则。
(十四)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除另有规定外,从业机构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实现客户资金与从业机构自身资金分账管理。客户资金存管账户应接受独立审计并向客户公开审计结果。人民银行会同金融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管,并制定相关监管细则。
(十五)信息披露、风险提示和合格投资者制度。从业机构应当对客户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及时向投资者公布其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相关信息,以便投资者充分了解从业机构运作状况,促使从业机构稳健经营和控制风险。从业机构应当向各参与方详细说明交易模式、参与方的权利和义务,并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要研究建立互联网金融的合格投资者制度,提升投资者保护水平。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监管。
(十六)消费者权益保护。研究制定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教育规划,及时发布维权提示。加强互联网金融产品合同内容、免责条款规定等与消费者利益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依法监督处理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构建在线争议解决、现场接待受理、监管部门受理投诉、第三方调解以及仲裁、诉讼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细化完善互联网金融个人信息保护的原则、标准和操作流程。严禁网络销售金融产品过程中的不实宣传、强制捆绑销售。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会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开展互联网金融领域消费者和投资者权益保护工作。
(十七)网络与信息安全。从业机构应当切实提升技术安全水平,妥善保管客户资料和交易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泄露客户个人信息。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分别负责对相关从业机构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进行监管,并制定相关监管细则和技术安全标准。
(十八)反洗钱和防范金融犯罪。从业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识别客户身份,主动监测并报告可疑交易,妥善保存客户资料和交易记录。从业机构有义务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有关协助查询、冻结的规章制度,协助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及时查询、冻结涉案财产,配合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做好取证和执行工作。坚决打击涉及非法集资等互联网金融犯罪,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秩序。金融机构在和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代理时应根据有关法律和规定签订包括反洗钱和防范金融犯罪要求的合作、代理协议,并确保不因合作、代理关系而降低反洗钱和金融犯罪执行标准。人民银行牵头负责对从业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进行监管,并制定相关监管细则。打击互联网金融犯罪工作由公安部牵头负责。
(十九)加强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充分发挥行业自律机制在规范从业机构市场行为和保护行业合法权益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组建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协会要按业务类型,制订经营管理规则和行业标准,推动机构之间的业务交流和信息共享。协会要明确自律惩戒机制,提高行业规则和标准的约束力。强化守法、诚信、自律意识,树立从业机构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正面形象,营造诚信规范发展的良好氛围。
(二十)监管协调与数据统计监测。各监管部门要相互协作、形成合力,充分发挥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应当密切关注互联网金融业务发展及相关风险,对监管政策进行跟踪评估,适时提出调整建议,不断总结监管经验。财政部负责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财务监管政策。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建立和完善互联网金融数据统计监测体系,相关部门按照监管职责分工负责相关互联网金融数据统计和监测工作,并实现统计数据和信息共享。
❽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首批会员名单有哪些
爱凯科技有限公司、爱千金(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安徽德中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安徽征信有限公司、安徽新安银行有限公司、安徽新安友达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安润金融信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安投金融(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和安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鞍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百航资信调查有限公司、百荣云创科技有限公司、宝航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包阴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宝富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北京安荣汇众资信调查有限公司、北京白城科技有限公司等约400家企业。
1、百行征信有限公司
百兴信用调查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年3月19日,公司法定代表人朱焕琦董事长、郑宪兵董事长。
收集和利用企业信息开展企业信用评估、评级、咨询、培训、市场调查研究、数据库服务和技术服务;计算机软件和网络技术开发、销售、培训、转让、系统运行维护;计算机软硬件销售;会议策划等。
2、百融云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于2014年3月19日。百融云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融云创”)是一家运用人工智能、风险控制云和大数据技术,为客户提供金融业全生命周期管理产品和服务的智能科技公司。
百荣云自成立以来,始终坚持客观中立的第三方立场和开放互补的数据联盟战略,致力于运用新技术、新手段,构建中国金融业大数据应用基础设施平台。
3、鞍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鞍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成立以来,始终坚持“立足中小企业发展,立足零售业务发展,立足客户需求”的市场定位。
积极支持鞍山市基础设施建设、教育卫生事业、民营企业和再创业企业,投入流动奖金、项目贷款、个人消费贷款700多亿元,已成为支撑地方经济建设的重要力量,为地方经济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
4、宝付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宝富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是满道金富旗下的第三方支付公司,2011年底获得央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
宝福致力于为个人和企业提供灵活、自助、安全的互联网支付产品和服务,宝富产品种类繁多,受众广泛,价格优惠,提供365天不间断的结算服务,帮助商户快速取款,使电子商务与资金流安全无缝连接。
同时,以“实时结算整体解决方案”为核心业务模式,使保福近两年市场规模保持高速增长势头。
5、北京百乘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百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8日在朝阳分公司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贾鹏,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技术咨询、经贸咨询等。
❾ 为什么中国互联网金融还能持续火爆
5月21日,《中国支付清算行业运行报告2015》披露,我国P2P网络借贷行业发展迅猛,2014年全国P2P网贷成交金额为3291.94亿元,比上年增长268.83%。报告显示,2014年末我国共有P2P网贷平台2358家,全年新增P2P平台1825家。
日前,网贷之家最新数据显示,4月P2P网贷行业整体成交量达551.45亿元,环比3月上升11.95%,是去年同期的2.7倍。按目前增长态势,预计2015年网贷行业全年成交量将突破8000亿元。
如果说,近期中国资本市场和互联网金融火爆的根本逻辑是在宏观经济疲弱,经济持续下行的背景下,政府推行以鼓励股权融资以及互联网金融的方式盘活民间资本,让资本流入实体经济以达到缓解经济下行压力的投资带动模式的话,那么我们有理由相信,互联网金融的火爆并非昙花一现,而是一种可持续的,并且在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还会继续的火爆。而经济疲弱,也直接导致了企业的留存收益下降,大部分企业无法通过留存收益进行内部融资,从而导致外部融资的需求旺盛,这也从企业的融资需求方面解释了目前资本市场和互联网金融的火爆。
首先来说,民间资本存量之大,完全值得政府从国家战略的层面进行带动,引导民间资本以投资的形式进入实体经济。据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年底,中国城乡居民人民币储蓄存款余额高达44.76万亿元;而据不完全统计,2014年年底中国城乡居民人民币储蓄存款余额已升至50.3万亿元。50万亿的民间资本存量,而社会融资总量只有4.61万亿。如果顺利盘活50万亿的民间资本存量,这个存量相当于2014年中国城镇固定资产投资的总额,对于提振宏观经济的意义重大。
股权融资火爆的原因我想只有一个,那就是股权融资的资金成本相对较低,对大部分的融资端来说有足够的吸引力。对于企业来说,股权融资的资金成本在于应付股息和股权融资过程中产生的管理费用,而在主要经济数据都不甚景气的时段,企业的运营情况也注定了其不会有太多的盈利来支付股息,单从股权融资资金成本的角度来看,在这个节点上进行股权融资,资金成本对于企业来说还是相当划算的。而股权融资吸引资金面的主要理由则是高溢价,溢价并不由企业直接负担,而是在股权的交易中产生的,所以在企业股权融资资金成本的角度来说,高溢价并不会提高企业股权融资的资金成本。
从融资端的需求来说,互联网金融为何会被越来越多的融资端所接受?互联网的本质就是创新,国家发展金融创新,实质上就是要解决传统融资渠道不畅,中间环节繁琐的弊端。而互联网金融正好可以提供一个覆盖面更为广泛,融资流程更为简化的渠道。另一方面,我不认为互联网金融的优势在于低廉的资金成本。诚然,互联网金融以流程简化的优势削减了融资过程中的大部分中间成本,但是资金面的趋利性却决定了以互联网金融为渠道进行的融资的资金成本无法降低至中国大部分企业的ROA水平。从总体体量上来说,互联网金融的融资所占企业整体融资的权重不高,大部分的企业还是可以承受互联网金融类融资所产生的财务成本的,前面已经提到,企业获得成本低廉的资金的主要来源是股权融资渠道,现在比较主流的互联网金融融资则是以债权为主,所以互联网金融债权融资可以看做是企业配置的财务杠杆,而合理的财务杠杆比率并不会对企业的发展造成负担,这样的观点已经被主流的财务管理学说反复证明了。因此,我们并不需要为互联网金融的资金成本问题而过度担忧。广泛的覆盖面和流程简便的融资渠道,才是企业选择互联网金融融资的理由。
而从资金面的需求来说,互联网金融也为存量资金,尤其是零散存量资金的投资需求提供了一个良好渠道。因为覆盖面不够广泛的原因,传统金融对于为零散存量资金提供投资渠道的能力并不是十分突出,这也是国家选择发展互联网金融的原因之一。
有人可能会认为,互联网金融在宏观经济疲软的大环境下的火爆并不具有持续性,如果成功引导存量资金进入实体企业,从而以资金推动宏观经济形势转暖,那么互联网金融的任务也就完成了。但是我们还要看到,一旦宏观经济基本面改善,资金面的投资需求就会转而旺盛,互联网金融将会在资金面的需求推动下持续火爆。所以,并不需要对互联网金融的持续性做过多的担忧。
❿ 2014年关于互联网金融的政策有哪些
2014年,“互联网金融”写入政府工作报告。2014年3月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到,“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
2014年11月1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建立资本市场小额再融资快速机制,开展股权众筹融资试点,鼓励互联网金融等更好向“小微”、“三农”提供规范服务。
地方性支持条例也有。2014年 8月7日,上海公布了《关于促进本市互联网金融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这是全国首个省级地方政府促进互联网金融发展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