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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金融的法律与实务pdf

发布时间:2020-12-07 23:06:43

㈠ 国际货币金融法的第二节 国际货币法律制度

各国在建立本国涉外货币法律制度方面享有排它的主权。其中心内容包括对本国货币性质的确定,汇率制度的选择以及外汇管制的实施等。
(一)各国货币性质的确定
各国有权从本国的经济、政治等方面的实际情况出发,决定本国货币是否可以在国际间自由兑换以及可自由兑换的程度如何。
1.确定本国货币为完全可兑换的货币。即无须经本国政府批准,本国货币就可以在国际市场上自由兑换成其他国家的货币,并在进出口贸易、运输、保险等非贸易及资本转移等经济交往中作为支付手段广泛使用。
2.确定本国货币为部分可兑换的货币。即实行有限的自由兑换,限制来自不同的方面:有从交易主体来划分,还有从交易项目来划分等等。
3.确定本国货币为不可兑换的货币。主要是发展中国家,一般都实行严格的外汇管制。只有经本国外汇管制机关批准,本国货币才能按官司价向指定的银行兑换其他国家货币。
(二)各国汇率制度的选择
汇率制度主要规定本国货币与其他国家货币的汇率关系,汇率波动的幅度和干预汇率变动的方式等。目前,各国选择的汇率制度基本上可以分为固定汇率制和浮动汇率制两大类型。
1.固定汇率制
指外汇行市受到某种限制而在一定幅度内波动的一种汇率制度。
法定汇率既可表现为单一汇率,即一国只有一种法定汇率,也可表现为复汇率,即一国根据不同的交易对象采取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汇率。复汇率主要有以下两种表现形式:
(1)法定差别汇率。最常见的形式是规定贸易汇率和金融汇率。
(2)变相差别汇率。
2.浮动汇率制
指外汇行市不受某种客观因素限制而由外汇供求关系自行决定涨落的一种汇率制度。
以政府是否干预为准,可将浮动汇率分为:
(1)自由浮动汇率,是指一国货币当局对汇率上下浮动不采取任何干预措施,汇率完全听凭外汇市场供求变化自由涨落,自行调整;
(2)管理浮动汇率,是指一国货币当局为了促使汇率向对本国有利的方向浮动,而直接或间接地干预外汇市场。最常用的干预手段是建立包括黄金和外国货币在内的“外汇平准基金”。
(三)各国外汇管制的实施
外汇管制是指一国货币金融主管当局对外汇结算,买卖、借贷、转移和汇率等实施各种管理和控制措施。
1.外汇管制的主体
就是实施外汇管制的机构。各国一般都授权本国中央银行或设置专门机构负责制定和监督执行外汇管制的法律、政策和规章。
2.外汇管制的客体
即外汇管制的对象,一般包括:
(1)人的对象。各国通常对居民和非居民实行不同的待遇,一般说来,各国对居民的外汇管制比较严格,对非居民的外汇管制较为宽松;
(2)物的对象。包括进出口商品、货币、有价证券和其他支付凭证以及黄金、白银等贵金属及其制成品。
3.外汇管制的内容
(1)对贸易项目的管制
对进口付汇的管制;②对出口收汇的管制;
(2)对非贸易项目的管制
从总体上看,对非贸易项目的外汇管制,收入松,支出严;发达国家松,发展中国家严。
(3)对资本项目的管制
一些发达国家由于国际收支长期顺差,就需要采取一些限制外国资本流入的措施;而对于资本输出,发达国家一般都不作限制。
发展中国家为了发展民族经济,争取国际收支平衡,多采取限制本国资金外流和鼓励吸收外资
的政策。
(4)对现钞、黄金等贵金属及其制成品的管制
重点一般放在限制现钞、黄金等贵金属及其制成品的输出上。此外,外汇管制还有一项很重要的内容,就是对汇率的管理。汇率管制的中心内容是实行复汇率制度,通过规定高低不同的汇率调节和控制外汇收支。 1944年7月,国际货币体系即 “布雷顿森林体系” 建立了。1973年2月“布雷顿森林体系” 崩溃。
现行的《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即《基金协定》主要包括汇率安排、外汇管制以及金融资助等方面的内容。
(一)汇率安排
基金组织已经取消国际固定汇率制度,各会员国的货币与黄金也已完全脱钩,黄金成为一种单纯的商品。各会员国可自由选择汇率制度,承认固定汇率制和浮动汇率制暂时并存。
基金组织有权对各会员国汇率政策实行严密监督,现已批准了以下三项指导原则:
(1)重申会员国必须履行上述第3项合作义务;
(2)为对付会员国货币汇率短期变动所造成的混乱,基金组织可以命令该国干预外汇市场;
(3)会员国在实施干预政策时,应考虑其他会员国的利益,包括执行干预政策所使用的外汇发行国的利益。
(二)外汇管制
根据《基金协定》第8条规定,各会员国未经该组织核准,不得对贸易和非贸易等国际收支经常性交易项目的支付和清算施加限制;一会员国接受这项义务,取消外汇管制之后,就成为所谓的“第8条会员国”,该国货币即被基金组织视为“可自由兑换货币”。
会员国在必要时,可以维持和施行各种外汇限制措施,但每年必须与基金组织进行磋商,这种磋商被称为“第14条磋商”。一俟情势许可,这些国家即应取消外汇管制。
对于各会员国外汇管制立法的适用问题,根据《基金协定》第8条第2节(B)项规定:如果当事人向任何会员国法院起诉,要求发履行汇兑契约,然而,该汇兑契约与契约所涉及的货币发行国依该协定所施选择外汇管制立法相抵触,那么受诉国法院得拒绝予以强制执行,不论双方当事人所属国法律规定如何。
(三)金融资助
为了以基金组织的资金暂时供给会员国,使之有信心利用此机会调整其国际收支不平衡,而不致采取有害于本斩或国际繁荣的措施,基金组织以特有的方式向各会员国提供金融资助。
1.基金组织的资金来源
各会员国认缴的份额是基金组织资金的主要来源。
借款是基金组织资金的一项辅助来源。
此外,基金组织资金营运的利息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以及某些成员国的捐款、赠款和认缴的特种基金,也构成基金组织的资金来源渠道。
2.基金组织的贷款
贷款主要用于解决该会员国国际收支不平衡,目前主要向各会员国提供以下几类贷款:
(1)普通贷款;
(2)出口波动补偿贷款;
(3)缓冲库存贷款;
(4)中期贷款;
(5)扩大资金贷款
(6)结构性调整贷款
(7)追加结构性调整贷款
3.基金组织的特别提款权
(1)特别提款权的概念
于1969年8月创立,是基金组织在原有的普通贷款,即普通提款权之外,按各会员国认缴份额的比例分配的一种使用资金的权利,它只是会员国在基金组织帐户上一种用数字表示的人为资产。不是会员国通过贸易、投资等收入得来的,会员国在分得这项资产时,预先也无须向基金组织缴纳任何基金。
(2)特别提款权的使用
各会员国可以凭特别提款权向基金组织提用资金,然而,只能在各会员国的金融当局和基金组织、国际清算银行等官司方机构之间使用,不能作为现实的货币直接用于贸易和非贸易支付,也不能兑换成黄金或用以支取现金。
(3)
特别提款权的定值
从1987年1月1日起,特别提款权根据美元、西德马克(现为德国马克)、法国法郎、日元和英镑等世界五大贸易国家的“一揽子货币”定值,是一种计价和定值单位,还被用作国际民事责任索赔的计算标准。

国际金融衍生工具的法律监管--基于中美的比较研究。汉译英

International finance derive from the implement law oversees- - Sino-US-based comparison go into.

㈢ 国际金融专业,大三,考研想考喜欢的法学,请问金融法适合么有哪些大学金融法强悍些呢

不用管专业不专业的,只要不是考本专业的,专业课复习都得从头开始。法学的话北大、浙大、复旦
、华东政法什么的都不错的

㈣ 国际财务管理的法律环境

刚好这个学期正在学习这两门课程
把他们的大致目录列一下吧
国际金融:国际收支,外汇与汇率,汇率制度与外汇管理,外汇交易与外汇风险管理,国际储备,国际金融市场,国际货币体系,国际资本流动,金融全球化与国际货币合作
国际财务管理:国际财务环境,汇率行为,汇率风险管理,长期资产和负债管理,短期置产管理和负债管理
个人觉得国际金融主要是从宏观的国际金融环境把握金融市场的变动,包括货币、外汇、汇率什么的;国际财务管理主要从微观的企业财务角度看,主要是汇率变动的影响,对外投资,国际财务风险防范,国际并购国际贸易融资的方面的内容
以上都是我自己的一些看法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㈤ 华政法学类专业(民商法律,刑法,国际法,经济法,国际金融法,国际金融发)大一上学期,分别学什么

经济法:外国法制史、计算机应用基础、英语阅读与听说、法学基础、汉语与写作、军事理论、宪法学、毛概、入学教育、体育、

㈥ 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好还是国际经济法好

其实这真的没有差别,在华政的只要是法学专业真的都没差,就是一个名头好听罢了,关键就是你进了大学一定要重点抓英语,这才是王道!本硕的那个班我认识的人都在吐槽,毕竟硕士也只是华政的硕士,想从事律师职业的不如去世界TOP15的英美LLM啊!合作班的话就半个学期在香港,课程设置的话对于英语尤其是法律英语的提高比较明显,但课程压力尤其之大,如果楼主是冲着香港去的,建议不要填报,华政有很多交换生的机会,英国美国新加坡荷兰都比港城大好啊!ps本人是国际经济法大三的学生,目前正在备战司考和申请英国的LLM中,感觉打字说不清,你还需要更多信息的话私聊吧

㈦ 国贸.工商管理.金融(国际金融).法律(国际经济方向)那个专业好啊

如果你是想留在国外工作 法律就已经不是个好选择了
学法律需要级强的外语
英语逻辑 语法 用语习惯等都需要很强
而且每个国家的法律都不同 如果你在国内的专业不是法律
就更不要选法律了

如果你想出国读法律回国工作 就更难
美国属于案例法体系 欧洲及中国属于大陆法体系
即使是经济法或者商法 不管是准备法律文件或者上庭 都是没法在一个地方学 另一个地方用的

而金融不一样 国际通用
只是国际金融其实比较偏向于经济方向
因为国际金融牵扯到货币
这种东西不深造到博士 是没有那么好找工作的 除非你有多年交易员或者操盘手经验 不然也是无法学以致用 只能给你当个工作单位敲门砖而已
但是敲门砖这种东西需要学的好又师出名门
如果从这个方面考虑 国际金融就不如MBA工商管理
毕竟中国人现在特别认工商管理
而工商管理的就业面也比金融广的多

国际贸易或许是留在美国工作的最好选择
因为美国和中国主要是贸易往来 有很多小公司很缺国贸人才
但是这种人需要在中国有一定的人脉
比如政府和客户

所以lz还是需要根据自己的情况来做考量

㈧ 国际经济法律与治理有中文版吗,在那里可以找到

一是现有世界经济治理机制存在严重缺失。经济全球化和新科技革命使世界日益成为各国经济相互依赖的“地球村”。然而,这个“地球村”却没能形成有效的经济治理机制,尤其是在世界性重大问题上,如维护世界和平,建立有序的国际金融、货币、贸易秩序,改善生态环境并减少全球温室气体排放,维护全球社会公平正义、扩大公众参与,全球反恐、反毒品及其他犯罪等,都缺少合理有效的治理机制。现有的国际秩序和多边国际组织都难以适应当前网络社会、开放世界、多元文化、跨境交流的发展需要。
二是国际金融、货币、贸易体系陷入严重无序。首先,国际金融体系缺少有效监管和对冲机制。美国华尔街取得了动员和配置全球金融资源的中心地位,却不受多边机制的制衡和监管,必然引发全球金融系统性风险和金融危机。其次,国际货币体系难以有效“约束”美元。1976年牙买加协议签定以来,美元成为浮动汇率制下的纸币信用“锚”。然而,当美元从布雷顿森林体系1盎司黄金兑35美元贬值到兑1400美元左右时,当金融市场一体化释放出更大的美元波动风险时,当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改革和特别提款权功能处于长期停滞状态时,国际社会既无法建立“美元纪律”,也无法实施有效监管。再次,进一步推进世界多边贸易自由化举步维艰。这一轮多边贸易开放谈判(即多哈回合)被国际社会称为“发展回合”,人们期望通过本回合谈判,最终可以进一步推进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进一步开放全球贸易和投资,改善全球共同利益和经济福利,并造福于发展中国家和切实帮助全球穷人。然而,事实说明,要让主要发达国家在国际金融危机后为了世界各国的共同利益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利益而让渡自己的部分经济权利和利益非常困难。
三是现有世界经济治理机制难以解决全球经济失衡问题。现有世界经济治理机制过度强调世界范围内的经济自由化和便利化,有意无意地忽视了“经济发展”这个经济全球化最重要的主题,从而造成全球公共产品供给严重不足、贫富差距持续扩大和穷国消费力严重萎缩等突出问题。对于一些涉及经济发展的全球性重大议题,如发展援助、节能环保领域的技术转让、减少贫困等,特别是涉及全球经济失衡的调整代价担当分配时,主要发达经济体采取各种方式推卸自己的责任,对外转嫁危机风险,不愿承担国际宏观经济政策协调的调整代价,在积极推动自由化进程中基本上不考虑弱势经济体及弱势人群的利益和扶助问题。

㈨ 最早的国际金融立法

商品货币的出现和货币信用活动的发展是金融法产生和发展的社会经济基础.公元前年秦始皇统一中国后,制定(秦律.金币律),在全国范围内统一货币制度,使货币制度法律化.这可谓是最早的货币立法.现代意义的金融法是人类社会演进到市场经济,随着金融活动日益扩大并渗透到社会各个领域,银行等金融机构大量出现并形成金融业时,产生和发展起来的.16世纪,西欧开始进入资本主义期.1553年,在当时地处东西方商业贸易中心的意大利城市威尼斯出现了第一家银行--威尼斯银行.1694年,在率先进行资本原始积累,进入资本主义社会的英国,经国王颁布特许令,在伦敦组建了世界上第一家股份制银行---英格兰银行.1844年,英国国会通过了由政府首相皮尔提出的(英格兰银行条例)又称(皮尔条例).这是世界上第一部银行法,也是第一部专门性的金融法律规范.
金融法是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具体说,就是调整货币流通和资金信用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货币市场是交易期限在一年以内的短期金融交易市场,包括短期存贷市场,同业拆借市场,贴现市场,短期债券市场以及大额存单等短期融资工具市场.其功能在于满足交易者的资金流动性需求.资本市场是交易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长期金融交易市场,包括长期存贷市场,产权交易市场和证券市场.其功能在于满足企业的中长期投资需求和政府弥补财政赤字的资金需要.金融关系应是指五类社会关系,即金融领域内相关主体之间的间接金融关系,直接金融关系和金融中介报务关系,国家金融主管机关与各类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和自然人之间的金融调控和金融监管关系.
法律规范是行为规范的一种,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为一种行为规范,其特点: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法律规范是以国家的强制力保障其实施的;法律规范是规定行为人的权利,义务及行为人违反规范要求时的制裁措施的.
金融法的内容是指国家制定的规范金融行为,调整金融关系的规范性文件中的具体规则,金融法的内容主要应包括金融主体法和金融行为法两大部分.
法的渊源,也叫法的形式.金融法的渊源,也就是金融法的具体表现形式.有四种:金融法律;金融行政法规;金融地方性法规;金融规章;国际条约;自律性规范.金融法是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第三层次的法律部门.金融法的基本原则:在稳定币值的前提下,促进经济发展的原则;保护债权人,投资者利益的原则;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原则.
世界上第一部中央银行法则是(英格兰银行条例),世界上最早进行证券立法的国家是美国,票据立法最早源于法国.信托立法以英国和日本最为系统和完备.日本最早于1901年颁布实施(保险业法).最早的国际金融立法是1944年7月形成的"布雷顿森林体系".中国第一部金融法是1908年清王朝颁布的(大清银行则例).1995年是我国的"金融立法年",制定颁布了五部金融基本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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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红柿可治疗十种病
银行法.历史上的今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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㈩ 要去英国读法律了 国际商法和国际金融法哪个就业前景更好呢 求指点

如果想专门从事的话
就要先对这个行*业深入了解,看适合不适合自己
如果通过了解适合自己的话,不妨试试也不错,
俗话说问对人才可做对事
别再自己摸索,问路才不会迷路

请网络查——( 凌萱老师 )祝心想事成、好运连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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