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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互联网金融工作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0-11-30 12:30:21

❶ 中国互联网协会互联网金融工作委员会的发起单位

据介绍,中国互联网协会互联网金融工作委员会首批发起单位25家,分别是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平安银行、光大银行、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兴业全球基金、中国金融认证中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陆家嘴国际金融资产交易市场股份有限公司、中移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天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银联电子支付服务有限公司、京东商城、易宝支付、新浪支付、宜信、我爱卡、数米基金网、走秀网、银率网、上海经尔纬数据技术有限公司等。

❷ 互联网金融管理师人社部承认吗

“互联网金融管理师”是“工信部”组织培训,考试通过颁发的证书;
“互联网金融经济师”是”人社部“组织培训,考试通过颁发的证书;
看你希望参加哪个培训考试了,拿的证书不一样,“工信部”和”人社部“互不承认的。

❸ 什么是互联网金融

互联网金融(ITFIN)是指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

依托大数据和云计算在开放的互联网平台上形成的功能化金融业态及其服务体系,包括基于网络平台的金融市场体系、金融服务体系、金融组织体系、金融产品体系以及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等,并具有普惠金融、平台金融、信息金融和碎片金融等相异于传统金融的金融模式。

是传统金融行业与互联网技术相结合的新兴领域。2016年10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8年10月10日,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的《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试行)》文件出台并公布。

央行等十部委联合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从监管层面充分肯定了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给互联网金融制订了一个明确的边界和身份。

作为互联网金融领域理论+实践型的专业人士,京北金融总裁罗明雄见证了互联网金融的强势萌发,认为互联网金融行业已度过早期粗放发展阶段,正在法律框架下走向健康发展的轨道。

(3)全国互联网金融工作委员会扩展阅读:

一、发展历程

中国互联网金融发展历程要远短于美欧等发达经济体。截至目前,中国互联网金融大致可以分为三个发展阶段:第一个阶段是1990年代~2005年左右的传统金融行业互联网化阶段。

第二个阶段是2005 - 2011年前后的第三方支付蓬勃发展阶段;而第三个阶段是2011年以来至今的互联网实质性金融业务发展阶段。在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过程中,国内互联网金融呈现出多种多样的业务模式和运行机制。

二、中国现状

中国金融业的改革是全球瞩目的大事,尤其是利率市场化、汇率市场化和金融管制的放松。而全球主要经济体每一次重要的体制变革,往往伴随着重大的金融创新。

中国的金融改革,正值互联网金融潮流兴起,在传统金融部门和互联网金融的推动下,中国的金融效率、交易结构,甚至整体金融架构都将发生深刻变革。

据《中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市场前瞻与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前瞻》分析,在中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主要是监管套利造成的。

一方面,互联网金融公司没有资本的要求,也不需要接受央行的监管,这是本质原因;从技术角度来说,互联网金融虽然具有自身优势,但是要考虑合规和风险管理(风控)的问题。

从政府不断出台的金融、财税改革政策中不难看出,惠及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已然成为主旋律,占中国企业总数98%以上的中小微企业之于中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性可见一斑。

而从互联网金融这种轻应用、碎片化、及时性理财的属性来看,相比传统金融机构和渠道而言,则更易受到中小微企业的青睐,也更符合其发展模式和刚性需求。

当前,在POS创富理财领域,以往不被重视的大量中小微企业的需求,正被拥有大量数据信息和数据分析处理能力的第三方支付机构深度聚焦着。

随着移动支付产品推出,这种更便携、更智慧、更具针对性的支付体验必将广泛惠及中小微商户。业内专家认为,支付创新企业将金融支付彻底带入“基层”。

也预示着中小微企业将成为互联网金融发展中最大的赢家,这对于中国经济可持续健康稳定发展也将有着重要且深远的意义。

❹ 两个月内70家P2P平台为什么被点名

8月3日,国家互联网金融安全技术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在官网发布了“全国互联网金融阳光计划”第八周资产透明度巡查报告,报告指出:联连理财、乐钱、融投贷、壹文财富、雍和金融、信融投、瑞钱宝、全球贷、金宝会、宏财网,共10家互金企业存在资产不透明情况。

有分析人士认为,只有当监管自上而下的推进行业透明度,并提高不透明的平台的违规成本,平台才会有意愿提高自身的透明度。另外一方面,投资人也需要树立起相关意识,只有当投资人充分了解平台透明度对自身投资安全的重要性,主动远离透明度差的平台,行业才会得到良性的发展

监管不到位,投资人肯定不会轻易出手,因为近几年的融投资让很多人血本无归了,没有正规的投融资市场,很难让民间资金活起来。

❺ 中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与其他金融行业协会的区别

中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与其他金融行业协会的区别如下:
一、中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成立于2013年11月,是全国金融机构、互联网机构以及从事互联网金融行业(ITFIN)的企业、实体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自愿组成的非官方、全国性、综合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二、中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将围绕推动中国互联网金融(ITFIN)和民间金融健康、快速发展为总体目标,主要开展以下业务:
1、协助政府宣传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 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互联网金融机构和民间金融机构划型标准规定》、《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2、研究和探讨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方向、体制、政策、管理等理论和实际问题,调查了解并及时反映从事互联网金融行业人员的诉求和建议,为政府决策和制定政策提供建议和依据;
3、为从事互联网金融的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投资融资、技术创新、企业信息化、资本运作、产业基金、对外合作、会议展览和培训活动等服务,积极开展企业征信评价和培训认证等服务,积极运用金融创新工具提供增值服务;
4、建立信息平台,收集和发布从事互联金融的企业所需要的各种信息,为互联网企业和金融机构开发新品、开拓市场、引进智力与技术提供服务;
5、积极探索建立互联网金融的行业标准和规范,推动互联网金融健康有序发展,维护从事互联网金融行业的企业家的合法权益;
6、加快互联网金融经营管理人才职业化、市场化进程;
7、积极开展与不同国家和地区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协会和经济组织的联系,组织会员参与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8、开展从事互联网金融经营管理人才培训工作,开展理论研讨,举办相关会议,不断提高从事互联网金融企业家的综合素质;
9、组织推广先进经验,宣传优秀的从事互联网金融的企业家,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品牌建设及金融创新;
10、加强行业自律,引导企业诚信守法,促进互联网金融行业征信体系建设,提升职业道德,积极承担社会责任;
11、编辑、出版、发行会刊和年鉴等出版物;
12、承办会员单位和有关部门委托的各项工作
三、中国金融行业协会(英文:China Finance Association),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法》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成立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全行业与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和共同利益,反映企业的愿望和要求,沟通企业与政府之间的联系,推动会员单位之间、国际同行之间的合作与交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为提高金融行业快速发展作出贡献。是由全国金融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及相关的社会团体和个人自愿联合组成的不受部门、地区和所有制形式限制的行业性组织,是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的全国性社会经济团体。
四、中国金融行业协会的主要职能:
1、宣传贯彻国家对外开放、加快发展方式和结构调整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2、整合资金和项目的合作资源,为会员投资合作提供信息咨询、项目担保、价格信用、促成合作等服务,实现共同利益。
3、适时举办国际、国内金融论坛交流会议,学习借鉴发达资本主义国家金融市场先进管理模式,推进中国与发达国家金融市场、金融人才人力资源的接轨。
4、倾听会员单位对金融市场发展、金融人才人力资源、金融服务等方面的改革呼声,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对促进经济发展和改善金融政策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为稳定金融市场秩序,促进金融业健康发展服务。
5、适时举办会员单位需要的金融人才培训班、金融管理研讨会和相关考察活动等,促进共同提高。
6、及时向会员披露国际经济和贸易市场的最新动向和相关国家政局稳定情况,提醒会员规避发展风险。
7、组织联谊活动,增进会员之间的友谊与合作,增强会员与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和相互了解;
8、办理政府有关部门和会员委托的其它事项。

❻ 中国互联网协会互联网金融工作委员会是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吗

  1. 不是。前者难,后者易。

  2. 办后者

  3. 办了后者还是难开户

  4. 不客气。

❼ 国家关于互联网金融有哪些法律规定

我国当前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集成
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行业与互联网精神相结合的新兴领域,互联网“开放、平等、协作、分享”的精神往传统金融业态渗透,形成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独特特色。近年来,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得到快速发展,但是我国金融法律体系对互联网金融这种新的金融业态普遍关注不够,尽管陆续出台了一些互联网金融法规,但是互联网金融法规总体偏少。笔者对现有相关互联网金融模式对应的监管法规进行了罗列如下:

一、刑法
互联网金融准入门槛低,仅仅凭借一台电脑,一套200元采购来的源代码就可以搭建一个P2P网贷平台,因此不可避免的出现了一些骗子利用P2P网贷平台恶意骗款跑路事件,给投资者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利用互联网进行非法活动的,可能涉及如下犯罪: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专门监管法规
1、第三方支付法规
2010年6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2010〕第2号),该办法第一条规定该办法的制定目的是为促进支付服务市场健康发展,规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行为,防范支付风险,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该办法第二条明确了本办法所称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是指非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货币资金转移服务:(一)网络支付;(二)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三)银行卡收单;(四)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该办法所称网络支付,是指依托公共网络或专用网络在收付款人之间转移货币资金的行为,包括货币汇兑、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本办法所称预付卡,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发行的、在发行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包括采取磁条、芯片等技术以卡片、密码等形式发行的预付卡。该办法所称银行卡收单,是指通过销售点(POS)终端等为银行卡特约商户代收货币资金的行为。《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是第三方支付的重要监管法规。

2、P2P网络小额信贷法规
2011年8月23日,银监会发布《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11] 254号,该通知指出在当前银行信贷偏紧情况下,人人贷(PeertoPeer,简称P2P)信贷服务中介公司呈现快速发展态势。这类中介公司收集借款人、出借人信息,评估借款人的抵押物,如房产、汽车、设备等,然后进行配对,并收取中介服务费。有关媒体对这类中介公司的运作及影响作了大量报道,引起多方关注。对此,银监会组织开展了专门调研,发现大量潜在风险并予以提示。由此可见,该通知只是对人人贷的一个风险提示文件。

在2013年11月25日举行的九部委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上,央行对P2P网络借贷行业非法集资行为进行了清晰的界定,主要包括三类情况:资金池模式;不合格借款人导致的非法集资风险以及庞氏骗局。

3、众筹融资法规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近期批准了对众筹融资进行监管的草案,面向公众的众筹融资在2012年年初得到《促进创业企业融资法案》(Jumpstart Our Business Startups Act,简称JOBS法案)的认可,即在互联网上为各种项目、事业甚至公司筹集资金得到法律确认。这是美国政府对众筹融资进行监管的重要措施。

2013年9月16日,中国证监会通报了淘宝网上部分公司涉嫌擅自发行股票的行为并予以叫停。叫停依据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6]99号)规定,“严禁任何公司股东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至此,被称为中国式“众筹”,即利用网络平台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的行为被首次界定为“非法证券活动”。虽然众筹模式有利于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顽疾,但考虑到现行法律框架,国内的众筹网站不能简单复制美国模式,必须走出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众筹之路才更具现实意义。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众筹模式在形式上几乎很容易压着违法的红线,即未经许可、通过网站公开推荐、承诺一定的回报、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构成非法集资的行为。美国为众筹立法,我们可借鉴美国的JOBS法案对众筹模式进行规范,但还须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

4、虚拟货币法规
2009年6月4日,文化部和商务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09〕20号),该通知规定要严格市场准入,加强对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主体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提供主体的管理。从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业务须符合商务主管部门关于电子商务(平台)服务的有关规定。除利用法定货币购买之外,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不得采用其它任何方式向用户提供网络游戏虚拟货币。2009年7月20日,文化部发布《“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企业”、“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企业”申报指南》为开展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申请从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服务”业务的申报和审批工作提供可操作性指导规则。

2008年9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通过网络买卖虚拟货币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818号),明确了虚拟货币的税务处理,即个人通过网络收购玩家的虚拟货币,加价后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总之,一系列监管措施的出台使得虚拟货币的监管得到进一步明确,但是监管措施还仅仅局限于游戏里的虚拟货币。

5、互联网银行法规
2001年6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但是2007年被废止。

2006年1月26日,中国银监会颁布《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06年第5号),该办法所称电子银行业务,是指商业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利用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通讯通道或开放型公众网络,以及银行为特定自助服务设施或客户建立的专用网络,向客户提供的银行服务。电子银行业务包括利用计算机和互联网开展的银行业务(以下简称网上银行业务),利用电话等声讯设备和电信网络开展的银行业务(以下简称电话银行业务),利用移动电话和无线网络开展的银行业务(以下简称手机银行业务),以及其他利用电子服务设备和网络,由客户通过自助服务方式完成金融交易的银行业务。《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是互联网银行的重要监管法规。

6、互联网保险法规
2011年9月20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保监发〔2011〕53号)》,该办法的制定目的是为了促进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规范健康有序发展,切实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2012年5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提示互联网保险业务风险的公告》(保监公告[2012]7号),对互联网保险业进行了向广大投保人进行了风险提示。此外,2011年4月15日,保监会发布《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互联网保险监管规定也将在不久的将来得到进一步完善。

总之,互联网金融创新层出不穷,互联网金融的创新意味着新的金融模式的出现,也意味着需要新的监管法规。况且,当前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法规尚不完善,有些互联网金融模式已经出现,但是相关监管规定还处于滞后状态,即监管空白。期待监管机关尽快完善互联网金融相关领域的监管。

❽ 工信部发的互联网金融师证书是真的吗

假的跟康帅博方便面一样,已经脱离了欺骗的范畴,根本就是智商检测……

❾ 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对互联网金融影响有哪些

“稳定”与“发展”的顺序,这充分说明现阶段我国金融工作的两个重点。
既然“稳定”是题中之意,金融从业机构在大胆创新的基础上,要严守“红线”,尤其是在吸纳老百姓闲散资金时,建议设置合格投资人制度,将风险等级匹配的金融产品销售给适格主体。
设立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强化人民银行宏观审慎管理和系统性风险防范职责,落实金融监管部门监管职责,并强化监管问责。
坚持问题导向,针对突出问题加强协调,强化综合监管,突出功能监管和行为监管。
现阶段,我们观察在互联网金融领域比较突出的问题还是非法集资问题。
非法集资有双重危害,一是损害国家金融管理秩序;二是损害了老百姓的合法财产。
前者正采取穿透式监管等办法,防止监管套利和钻空子的不法机构继续危害现有金融管理制度;
后者,根据老百姓报案,司法机关也在积极应对各类非法集资案件,化解风险,定纷止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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