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互联网金融服务有哪些创新模式
互联网金融的演化过程实质上是互联网技术与金融服务的融合过程。互联网金融服务未脱离存、贷、汇、投资理财等金融功能,并没有改变金融的本质。同时,互联网金融显著提升了金融服务的效率,拓宽了金融服务的渠道,丰富了金融服务的模式。凭借互联网技术,互联网企业介入传统商业银行的支付、融资、理财领域,实现了金融服务模式的创新。主要互联网金融创新特点体现在以下:
1、P2P网络借贷
点对点、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借贷。P2P网络借贷平台为借贷双方提供信息流通交互、撮合、资信评估、投资咨询、法律手续办理等中介服务。
2、互联网支付
指通过计算机、手机等设备,依托互联网发起支付指令、转移资金的服务,其实质是新兴支付机构作为中介,利用互联网技术在付款人和收款人之间提供的资金划转服务,如支付宝。
3、非P2P的网络小额贷款
互联网企业通过小额贷款公司,向旗下电子商务平台客户提供小额信用贷款。
4、金融机构创新型互联网平台
一是传统金融机构为客户搭建的电子商务和金融服务综合平台;
二是不设立实体分支机构,完全通过互联网开展业务的专业网络金融机构。
5、众筹融资
通过网络平台为项目发起人筹集从事某项创业或活动的小额资金,并由项目发起人向投资人提供一定回报的融资模式。
6、基于互联网的基金销售
基于自有网络平台的基金销售;基于第三方网络平台的基金销售。
『贰』 针对互联网金融的国家政策有哪些
《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为鼓励金融创新,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明确监管责任,规范市场秩序,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按照“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提出了一系列鼓励创新、支持互联网金融稳步发展的政策措施,积极鼓励互联网金融平台、产品和服务创新,鼓励从业机构相互合作,拓宽从业机构融资渠道,坚持简政放权和落实、完善财税政策,推动信用基础设施建设和配套服务体系建设。
《指导意见》按照“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原则,确立了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等互联网金融主要业态的监管职责分工,落实了监管责任,明确了业务边界。
《指导意见》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发展互联网金融,遵循服务好实体经济、服从宏观调控和维护金融稳定的总体目标,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在互联网行业管理,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信息披露、风险提示和合格投资者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网络与信息安全,反洗钱和防范金融犯罪,加强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以及监管协调与数据统计监测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下一步,各相关部门将按照《指导意见》的职责分工,认真贯彻落实《指导意见》的各项要求;互联网金融行业从业机构应按照《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依法合规开展各项经营活动。(完)
中国人民银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财政部 工商总局 法制办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近年来,互联网技术、信息通信技术不断取得突破,推动互联网与金融快速融合,促进了金融创新,提高了金融资源配置效率,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风险隐患。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遵循“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从金融业健康发展全局出发,进一步推进金融改革创新和对外开放,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鼓励创新,支持互联网金融稳步发展
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以下统称从业机构)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互联网与金融深度融合是大势所趋,将对投资模式、业务、组织和服务等方面产生更加深刻的影响。互联网金融对促进小微企业发展和扩大就业发挥了现有金融机构难以替代的积极作用,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打开了大门。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有利于提升投资服务质量和效率,深化金融改革,促进金融创新发展,扩大金融业对内对外开放,构建多层次金融体系。作为新生事物,互联网金融既需要市场驱动,鼓励创新,也需要政策助力,促进发展。
(一)积极鼓励互联网金融平台、产品和服务创新,激发市场活力。鼓励银行、证券、保险、基金、信托和消费金融等金融机构依托互联网技术,实现传统金融业务与服务转型升级,积极开发基于互联网技术的新产品和新服务。支持有条件的金融机构建设创新型互联网平台开展网络银行、网络证券、网络保险、网络基金销售和网络消费金融等业务。支持互联网企业依法合规设立互联网支付机构、网络借贷平台、股权众筹融资平台、网络投资产品销售平台,建立服务实体经济的多层次投资服务体系,更好地满足中小微企业和个人投融资需求,进一步拓展普惠金融的广度和深度。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在符合金融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自建和完善线上投资服务体系,有效拓展电商供应链业务。鼓励从业机构积极开展产品、服务、技术和管理创新,提升从业机构核心竞争力。
(二)鼓励从业机构相互合作,实现优势互补。支持各类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建立良好的互联网金融生态环境和产业链。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业务创新,为第三方支付机构和网络借款平台等提供资金存管、支付清算等配套服务。支持小微投资服务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开展业务合作,实现商业模式创新。支持证券、基金、信托、消费金融、期货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拓宽投资产品销售渠道,创新财富管理模式。鼓励保险公司与互联网企业合作,提升互联网金融企业风险抵御能力。
(三)拓宽从业机构融资渠道,改善融资环境。支持社会资本发起设立互联网金融产业投资基金,推动从业机构与创业投资机构、产业投资基金深度合作。鼓励符合条件的优质从业机构在主板、创业板等境内资本市场上市融资。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各项金融政策,对处于初创期的从业机构予以支持。针对互联网企业特点,创新投资模式和服务。
(四)坚持简政放权,提供优质服务。各金融监管部门要积极支持金融机构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互联网企业开展相关金融业务实施高效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支持互联网企业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电信主管部门、国家互联网信息管理部门要积极支持互联网金融业务,电信主管部门对互联网金融业务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国家互联网信息管理部门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积极开展互联网金融领域立法研究,适时出台相关管理规章,营造有利于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良好制度环境。加大对从业机构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鼓励省级人民政府加大对互联网金融的政策支持。支持设立专业化互联网金融研究机构,鼓励建设互联网金融信息交流平台,积极开展互联网金融研究。
(五)落实和完善有关财税政策。按照税收公平原则,对于业务规模较小、处于初创期的从业机构,符合我国现行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税收政策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结合金融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统筹完善互联网金融税收政策。落实从业机构新技术、新产品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六)推动信用基础设施建设,培育互联网金融配套服务体系。支持大数据存储、网络与信息安全维护等技术领域基础设施建设。鼓励从业机构依法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动符合条件的相关从业机构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允许有条件的从业机构依法申请征信业务许可。支持具备资质的信用中介组织开展互联网企业信用评级,增强市场信息透明度。鼓励会计、审计、法律、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为互联网企业提供相关专业服务。
二、分类指导,明确互联网金融监管责任
互联网金融本质仍属于金融,没有改变金融风险隐蔽性、传染性、广泛性和突发性的特点。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是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同时,互联网金融是新生事物和新兴业态,要制定适度宽松的监管政策,为互联网金融创新留有余地和空间。通过鼓励创新和加强监管相互支撑,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互联网金融监管应遵循“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原则,科学合理界定各业态的业务边界及准入条件,落实监管责任,明确风险底线,保护合法经营,坚决打击违法和违规行为。
(七)互联网支付。互联网支付是指通过计算机、手机等设备,依托互联网发起支付指令、转移货币资金的服务。互联网支付应始终坚持服务电子商务发展和为社会提供小额、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务的宗旨。银行业金融机构和第三方支付机构从事互联网支付,应遵守现行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第三方支付机构与其他机构开展合作的,应清晰界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机制和客户权益保障机制。要向客户充分披露服务信息,清晰地提示业务风险,不得夸大支付服务中介的性质和职能。互联网支付业务由人民银行负责监管。
(八)网络借贷。网络借贷包括个体网络借贷(即P2P网络借贷)和网络小额借款。个体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在个体网络借贷平台上发生的直接借贷行为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受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范。个体网络借贷要坚持平台功能,为投资方和融资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个体网络借贷机构要明确信息中介性质,主要为借贷双方的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服务,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非法集资。网络小额借款是指互联网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小额借款公司,利用互联网向客户提供的小额借款。网络小额借款应遵守现有小额借款公司监管规定,发挥网络借款优势,努力降低客户融资成本。网络借贷业务由银监会负责监管。
(九)股权众筹融资。股权众筹融资主要是指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公开小额股权融资的活动。股权众筹融资必须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平台(互联网网站或其他类似的电子媒介)进行。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可以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前提下,对业务模式进行创新探索,发挥股权众筹融资作为多层次资本市场有机组成部分的作用,更好服务创新创业企业。股权众筹融资方应为小微企业,应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向投资人如实披露企业的商业模式、经营管理、财务、资金使用等关键信息,不得误导或欺诈投资者。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股权众筹融资活动风险,具备相应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小额投资。股权众筹融资业务由证监会负责监管。
(十)互联网基金销售。基金销售机构与其他机构通过互联网合作销售基金等投资产品的,要切实履行风险披露义务,不得通过违规承诺收益方式吸引客户;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范资产配置中的期限错配和流动性风险;基金销售机构及其合作机构通过其他活动为投资人提供收益的,应当对收益构成、先决条件、适用情形等进行全面、真实、准确表述和列示,不得与基金产品收益混同。第三方支付机构在开展基金互联网销售支付服务过程中,应当遵守人民银行、证监会关于客户备付金及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相关监管要求。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客户备付金只能用于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不得用于垫付基金和其他投资产品的资金赎回。互联网基金销售业务由证监会负责监管。
(十一)互联网保险。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应遵循安全性、保密性和稳定性原则,加强风险管理,完善内控系统,确保交易安全、信息安全和资金安全。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应当坚持服务互联网经济活动的基本定位,提供有针对性的保险服务。保险公司应建立对所属电子商务公司等非保险类子公司的管理制度,建立必要的防火墙。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销售保险产品,不得进行不实陈述、片面或夸大宣传过往业绩、违规承诺预期收益或者承担损失等误导性描述。互联网保险业务由保监会负责监管。
(十二)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通过互联网开展业务的,要严格遵循监管规定,加强风险管理,确保交易合法合规,并保守客户信息。信托公司通过互联网进行产品销售及开展其他信托业务的,要遵守合格投资者等监管规定,审慎甄别客户身份和评估客户风险承受能力,不能将产品销售给与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客户。信托公司与消费金融公司要制定完善产品文件签署制度,保证交易过程合法合规,安全规范。互联网信托业务、互联网消费金融业务由银监会负责监管。
三、健全制度,规范互联网金融市场秩序
发展互联网金融要以市场为导向,遵循服务实体经济、服从宏观调控和维护金融稳定的总体目标,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要细化管理制度,为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十三)互联网行业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开设网站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的,除应按规定履行相关金融监管程序外,还应依法向电信主管部门履行网站备案手续,否则不得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互联网金融业务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两部门按职责制定相关监管细则。
(十四)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除另有规定外,从业机构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实现客户资金与从业机构自身资金分账管理。客户资金存管账户应接受独立审计并向客户公开审计结果。人民银行会同金融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管,并制定相关监管细则。
(十五)信息披露、风险提示和合格投资者制度。从业机构应当对客户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及时向投资者公布其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相关信息,以便投资者充分了解从业机构运作状况,促使从业机构稳健经营和控制风险。从业机构应当向各参与方详细说明交易模式、参与方的权利和义务,并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要研究建立互联网金融的合格投资者制度,提升投资者保护水平。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监管。
(十六)消费者权益保护。研究制定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教育规划,及时发布维权提示。加强互联网投资模式合同内容、免责条款规定等与消费者利益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依法监督处理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构建在线争议解决、现场接待受理、监管部门受理投诉、第三方调解以及仲裁、诉讼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细化完善互联网金融个人信息保护的原则、标准和操作流程。严禁网络销售投资产品过程中的不实宣传、强制捆绑销售。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会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开展互联网金融领域消费者和投资者权益保护工作。
(十七)网络与信息安全。从业机构应当切实提升技术安全水平,妥善保管客户资料和交易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泄露客户个人信息。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分别负责对相关从业机构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进行监管,并制定相关监管细则和技术安全标准。
(十八)反洗钱和防范金融犯罪。从业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识别客户身份,主动监测并报告可疑交易,妥善保存客户资料和交易记录。从业机构有义务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有关协助查询、冻结的规章制度,协助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及时查询、冻结涉案财产,配合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做好取证和执行工作。坚决打击涉及非法集资等互联网金融犯罪,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秩序。金融机构在和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代理时应根据有关法律和规定签订包括反洗钱和防范金融犯罪要求的合作、代理协议,并确保不因合作、代理关系而降低反洗钱和金融犯罪执行标准。人民银行牵头负责对从业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进行监管,并制定相关监管细则。打击互联网金融犯罪工作由公安部牵头负责。
(十九)加强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充分发挥行业自律机制在规范从业机构市场行为和保护行业合法权益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组建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协会要按业务类型,制订经营管理规则和行业标准,推动机构之间的业务交流和信息共享。协会要明确自律惩戒机制,提高行业规则和标准的约束力。强化守法、诚信、自律意识,树立从业机构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正面形象,营造诚信规范发展的良好氛围。
(二十)监管协调与数据统计监测。各监管部门要相互协作、形成合力,充分发挥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应当密切关注互联网金融业务发展及相关风险,对监管政策进行跟踪评估,适时提出调整建议,不断总结监管经验。财政部负责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财务监管政策。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建立和完善互联网金融数据统计监测体系,相关部门按照监管职责分工负责相关互联网金融数据统计和监测工作,并实现统计数据和信息共享。
『叁』 什么是互联网+汽车金融业务创新模式
“互联网金融”早已不是一个新鲜词,但在两会报告再次提及,显示出互联网金融势不可挡的趋势。从互联网金融产业链看,包括资金募集、理财、支付、网络货币、金融信息服务等多个环节,资金募集的模式包括股权众筹、P2P贷款、电商小贷等;理财包括互联网公司与券商合作发行产品,与基金合作的货币基金以及银行推出的各类理财产品等;支付包括网上支付和移动支付;此外,还有一些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主要是利用互联网已经成熟的技术和思维在金融细分领域中的应用。
“互联网+”处于风口浪尖,而互联网金融则处于浪潮之巅。在经济转型、创新的大趋势下,今年互联网金融注定是不平凡的一年。然而不管怎么样,互联网金融作为顺应历史潮流而涌现的新事物,发展前景无疑是广阔的。在整个行业面临重新洗牌之际,谁具有核心竞争力,谁将站在互联网金融时代的最前端
『肆』 互联网金融创新将怎样改变中国
2014年第四季度,波士顿咨询公司在一份报告中称:预计到2020年,中国通过互联网金融实现的资金投资、理财覆盖率将会从目前只占人口的3%增长到25%~30%。
这一数据的重要支撑依据之一,正是源于近两年来中国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大爆发”。2014年全年至少有38 家线上P2P平台完成融资,涉及资金在40 亿元以上。零壹财经估算,国内P2P借贷行业2014全年的交易规模约为2500亿~3000亿元,是2013年1100亿元的2~3倍。如果加上大量难以统计的线下平台、通道型业务,整体交易规模可能超过4000亿元,贷款余额超过1500亿元。
热得发烫的新概念对中国经济而言,究竟意味着什么?这种创新将在哪些方面引领行业、产业乃至中国经济的发展?
在2月7日举行的“经济新常态下融资租赁互联网金融高峰论坛”上,中国经济体制改革会副会长、国民经济研究所所长樊纲,经济学家温元凯,和君咨询高级合伙人、金融事业部总经理柳二月,高朋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姜丽勇以及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金融法研究所所长黄震等业内人士分享了他们的看法。
互联网金融 不仅推动金融变革 更影响中国经济结构调整
樊纲:现在我们谈得最多的是中国经济进入了“新常态”。这个新常态一方面是我们的整体经济形势虽然风险还在,但总体上已经进入平稳状态,另一方面就是新的经济增长点出现。如何利用好新技术、新的商业模式是“新常态”时期维持经济平稳发展的一个关键。
互联网是一个关键技术,现在我们提的更多的是互联网产业,但长远看物联网的构建将打通实体商业和虚拟经济。例如租赁行业,构建起了物联网,将闲置的设备就能有限利用起来,在这个基础上,物联网上伴随着数据的实施流动,能够随设备的闲置情况和市场需求情况进行实时监督和匹配设备的拥有者、设备的使用者之间创造出新的应用场景,这就创造出了新的业务机会。这在不少行业存在产能过剩的背景下尤其有意义。
e租宝这个例子中我们看到最大的突破是通过新的信息技术,降低交易双方的信息成本。在这个意义上,互联网将改造我们的传统,改造我们的制造业和实体经济。当基本制造产品的需求满足后,将促成产业结构的调整,满足人们在其他方面延伸出的需求,这将拉动中国经济长期性的结构调整。
黄震:很多人热衷探讨互联网金融的主要模式,但其实模式不重要,创新思维才是最重要的。所以大家要看趋势,而不是看模式,当然现在已有的模式,例如:P2P网站、众筹、股权众筹和预售款众筹,这些融资租赁的战略产业平台蕴藏着非常广阔的创新空间。
过去30年大家把资金投入到购买资产,投资,变成一大堆资产,所以怎么样让资产再释放流动性出来,是当前互联网金融能做的一个非常大的贡献之一。钰诚集团做的把融资租赁资产变成流动性来,这是非常好的一种模式。
温元凯:中国经济到目前为止下行的趋势,还没有得到根本的转变。实体经济日子不好过,但是我们看到包括e租宝在内的新的业务却在高速发展,这背后实质是深化经济改革,尤其深化金融改革号召的一个结果。怎么样能够为老百姓的资金创造更高的收益?实质上这正在推动中国金融业和银行业创新和改革 。
互联网金融 实施监管很重要 但更重要的是规范监管
樊纲:金融需要规避风险,金融牵扯到很多的小投资者,政府需要监管。但现在主要的问题不是监管,而是怎么创造一种宽松的环境,用各种各样的商业模式进行尝试。
黄震:目前市场上互联网金融存在几类不良状况:有管理不善,风控不严;有安全技术不够,没有基本的网络技术;有直接去做的非法集资,集中到自己的平台、中介池;有直接进行诈骗。当务之急是要打假。将这些伪P2P驱逐出市场,将违法者严惩不贷。
互联网金融在中国的崛起,一方面是互联网技术的渗透,另一方面是中国已经普遍存在的民间借贷市场。但当中国社会正在从熟人社会转变到陌生人社会过程中,过去基于熟人这种信任体系在瓦解,陌生人之间的信用体系还没能建立起来,这是我们当前的双重困境。
互联网金融是一种叠加式的,既有网络风险,也有金融风险,但是它的风控也是可以叠加的技术,既有传统风控的技术,也可以用互联网技术、大数据技术进行风控。目前这个时代信用可能被滥用、大数据传播、个人信息流失,被盗用等等。怎样进行数据的管理,隐私的保护成为大的问题。
当前在政策空档期,对几个趋势性的产品登记和信息纰漏的监管,是监管的重点。
互联网金融 挑战传统金融 更是填补传统金融服务盲区
温元凯:传统的金融,目前还在担负主要的作用,但现在传统的金融体系确实在某些方面无法完全满足经济和市场的需求,例如中小企业借贷难。怎么样把民间的巨量的资金用起来?互联网金融和传统金融,实际是一种竞争合作关系,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会提出挑战,但是它也在发掘传统金融以往难以挖掘出的一些信息和商业机会,然后把金融蛋糕做大。
柳二月:中国的互联网金融有远远超过或者说是领先世界互联网金融的趋势,原因就在于中国的金融体系是有欠缺的。互联网金融对于大多数的民间的金融机构是一个补充,在互联网技术的引导下,是一个“弯道超车”的机会;另一个方面,从互联网应用于金融的趋势上看,中国的金融体系将发生一个彻底重构,传统金融和互联网金融是相互依存的,是完整的去补充的,使整个金融体系更加健全。
姜丽勇:值得注意的是,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使得原来的健康体制没有办法适应这种新经济的情况。传统的监管主要通过发牌照,但当淘宝出现后,就发现其实牌照的控制力就弱了。
互联网金融给我们带来今天的挑战之一就是如何应对类似监管套利问题。
『伍』 如何理解互联网金融创新的意义和价值
金融创新是创造并普及新金融工具、新金融技术、新金融机构和新金融市场的行为。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要完善金融市场体系,鼓励金融创新,丰富金融市场层次和产品。加快金融创新,是当前阶段全面深化金融领域改革的内在要求,也是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推动经济发展转型的有力杠杆。
1. 进一步提高资金配置效率
我国的金融资源配置总体上呈现出一定的不平衡性,实体经济仍存在“融资难融资贵”。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绿色环保、城镇化、小微企业、“三农”等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的金融需求尚未得到很好满足。金融体系应对围绕更好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的方式转变,在时间和空间上更有效率地配置资金。具体可概括为“四新”:推广新业务,满足小微企业、“三农”、中西部地区等领域不同客户的差异性金融需求;开发新产品,拓宽抵质押品的范围;创新资产证券化业务,盘活存量,用好增量;创新金融服务渠道,不断提升金融服务的便利性。
2. 更好实现价格发现功能
当前,在我国商品价格放开的同时,资金价格、资源价格仍受一定管制。随着各个领域自主定价程度的不断提高,能否形成合理有效的价格,影响和决定着市场能否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这就要求利率市场化等金融改革不断推进,有效改善发行和交易机制,创新交易品种,培育形成完善的市场基准利率体系。发展远期、短期等衍生品市场,引导金融资产和大宗产品合理定价。金融机构应当加快完善内外部定价机制,提高差异化、精心化定价能力,是价格更好的反映资金供求关系。
3. 更好的满足金融消费者需求
目前,我国老板姓投资渠道主要是存款、股票、基金、银行理财产品等,金融产品渠道有限,仅靠现有的市场产品难以有效满足金融消费者对风险和收益的多样化要求。很多资金通过表外理财、民间借贷等方式,变相投到房地产等过热领域。资本投资市场的失衡状态要求银行机构应当围绕消费者需求,创新财富管理和理财产品,拓宽投资渠道;创新技术手段,利用更便捷的方式,扩大金融服务的覆盖面、公平性和可获得性,让金融改革和发展成果更好地普惠及金融稀缺区域。
4. 有效改善风险管理
改革开放的深化,一方面有利于增进经济活力与竞争力,另一方面也使企业和金融机构等微观主体面临一些新的不确定性。例如,汇率市场化和资本项目可兑换等,意味着汇率的波动性加大,我国金融市场业更易受到国际金融试产波动的影响。在“走出去”进程中,我国企业和金融机构将不可避免地承担更多外汇风险、国别风险等,对风险管理的需求将大大增加。截止2013年6月底,全球场外衍生品市场名义价值已经达到了近700万亿元,利率、汇率、大宗商品衍生品市场发展迅速。金融机构应当发挥在风险管理领域的专业能力,穿心相关金融工具,切实加强自身风险管理,并降低企业经营风险。
5. 推动银行机构发展转型
当前,银行机构粗放型经营方式不可持续,发展转型迫在眉睫。我国经济体量大、各地发展不均衡,不同经济主体对金融的需求也呈现差异化特征,既需要打的综合性、国际化银行,也需要专注于特定领域或地域,擅长做精做细的专业化、本地化银行。银行机构一方面应当结合市场需求和自身优势,开产差异化创新,改进业务模式和形成新的盈利增站点,塑造核心竞争力。另一方面,银行机构也应拖过创新实现管理的转型,完善公司治理,科学设置激励考核体系,提升管理效率,增强转型发展的内生动力。以土地制度改革为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林权等系的担保方式将得到更多应用,增加了相关主体的金融可获得性,使金融业态在产品、渠道、经营模式等方面出现新的气象。
『陆』 互联网科技与金融的结合带来了哪些互联网金融创新业务
消费互联网已逐渐进入拐点,5G背景下,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物联网等技术的发展与应用,将带来产业互联网的飞速发展。未来金融科技的核心基础是产业互联网与传统金融的结合——产业互联网金融,其五个构成环节包括产业链、产业链上的中小微企业、产业互联网平台、产业互联网金融平台以及银行或保险等金融机构。其中,产业互联网金融平台公司将是今后金融科技的主战场,承担着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者的角色。对此,黄奇帆进一步阐述了他对产业互联网金融平台的理解:金融有金融的基因,金融业务的本质是要处理好信用、杠杆和风险的关系;数字化平台也有自己的基因,它特有的“五全信息特征”:全空域、全流程、全场景、全解析和全价值的信息,具有强大的颠覆性,从而对经济社会产生更强大的推动力。五全信息和金融三位一体基因的有机结合,就是金融科技或科技金融。金融科技发展的重要基础是产业互联网,主体是产业互联网金融,而成功的产业互联网金融平台,必然是这两个优势的有机结合。
『柒』 如何鼓励互联网金融创新
,指导意见在鼓励创新、支持互联网金融稳步发展方面提出了政策措施:
一是积极鼓励互联网金融平台、产品和服务创新。支持有条件的金融机构建设创新型互联网平台开展网络银行、网络证券、网络保险、网络基金销售和网络消费金融等业务;支持互联网企业依法合规设立互联网支付机构、网络借贷平台、股权众筹融资平台、网络金融产品销售平台;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在符合金融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自建和完善线上金融服务体系,有效拓展电商供应链业务;鼓励从业机构积极开展产品、服务、技术和管理创新,提升从业机构核心竞争力。
二是鼓励从业机构相互合作,实现优势互补。支持金融机构、小微金融服务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开展业务合作,创新商业模式,建立良好的互联网金融生态环境和产业链。
三是拓宽从业机构融资渠道,改善融资环境。支持社会资本发起设立互联网金融产业投资基金;鼓励符合条件的优质从业机构在主板、创业板等境内资本市场上市融资;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各项金融政策,对处于初创期的从业机构予以支持。
四是相关政府部门要坚持简政放权,提供优质服务,营造有利于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良好制度环境。鼓励省级人民政府加大对互联网金融的政策支持。
五是落实和完善有关财税政策。对于业务规模较小、处于初创期的从业机构,符合我国现行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税收政策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结合金融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统筹完善互联网金融税收政策;落实从业机构新技术、新产品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六是推动信用基础设施建设,培育互联网金融配套服务体系。鼓励从业机构依法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鼓励符合条件的从业机构依法申请征信业务许可,促进市场化征信服务,增强信息透明度等。
■名词解释
互联网金融
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互联网金融的主要业态包括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等。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对促进金融包容具有重要意义,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打开了大门,在满足小微企业、中低收入阶层投融资需求,提升金融服务质量和效率,引导民间金融走向规范化,以及扩大金融业对内对外开放等方面可以发挥独特功能和作用
『捌』 新时代下,互联网金融的创新点在哪
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的区别不仅仅在于金融业务所采用的媒介不同,更重要的在于金融参与者深谙互联网“开放、平等、协作、分享”的精髓,通过互联网、移动互联网等工具,使得传统金融业务具备透明度更强、参与度更高、协作性更好、中间成本更低
『玖』 互联网金融创新是什么意思
互联网金融的创新体现在哪些方面
1网络金融观念的创新。营销理念创新,理财观念和信用观念创新,服务理念创新,人才观念创新,2.网络金融技术创新。努力创建银行数据仓库,建设网上银行系统促进电子商务发展。加强金融数据通信网建设,完善支付系统建设,管理信息系统和办公自动化。计算机系统安全。3,网络金融产品创新,加强对金融衍生产品的研究和基础产品创新,继续推动既有产品发展扩大市场规模。4.网络金融工具创新。金融数学和金融工程为网络金融提供强有力的工具和手段。5.网络金融制度创新。行业制度创新。国际合作制度。我国的网络金融制度创新,6、网络金融组织创新。传统的金融服务领域出现大规模的并购浪潮,非金融企业借助网络技术利用成本优势向金融服务领域渗透,7.网络金融监管创新。及时的调整和转变传统的监管思想和监管理念。加快监管法律规章制度的建设。严格网络银行的市场准入。
『拾』 我国近年来互联网金融的创新体现在哪些方面
FinTech概念在中国提出后,一时间在互联网金融与科技领域的影响力非常广泛。内传统金融行业将受容到巨大冲击,FinTech将在信贷、资管、风控等领域实现翻天覆地的变化。对于正常用户来说,将会享受到更好的金融服务;而对于骗贷者来说,要想再拿到钱将是件非常困难的事情,同时无论是贷前还是贷后的风险预警以及控制都能轻松做到。
未来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趋势将继续以FinTech为主导发展,以技术型为代表的企业将推动金融行业健康有利的发展。面对骗贷者,传统金融企业将拥抱新技术、新模式,从技术变革去阻断骗贷者的入局。而具有规模性的企业,以BATJ的为代表的巨头将通过拆分业务、投资并购等方式发展金融科技领域。
未来的FinTech技术关注点更加深入,智能风控、大数据征信、区块链技术、机器学习、智能投顾、图像识别等等领域将成为FinTech技术领域的竞争点,创新性技术将为行业的效率发展提供更大的帮助。